范文一: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
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
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贴
原工作单位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处
参加工作时间 离退休时间
现居住详细地址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生 活
自 理
情 况
居 住 地
社 保 机 构
认 证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人携带身份证、1张一寸近照在当地县(区)级以上社保机构进行资格核实认证。
致异地居住退休老同志的一封信
尊敬的 老同志,您好~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发【20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掌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居住的变化情况和自下而上情况,我们每年要对您的生存状况及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认定,请您及您的亲属能配合我们的工作。
现寄给您《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表》表样,请您复印几份以作备用。同时请如实填写一份,并将此表于 年 月前寄往我局,并希望今后每年于当年的 月前填写一份寄往我局。中途如变故,请及时将信息告知我局,如您没能及时提供,很抱歉,我们只能按规定暂时停发您的养老金,待您的认定表补寄后,我们将按规定补发。如果您对养老保险方面有疑问需要咨询,欢迎随时与我局联系,谢谢合作~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通信地址:江西省丰城市社会保险局社会化服务股
联系电话:(0795)6298321
邮 编:331100
丰城市社会保险局
年 月 日
范文二:离退休人员领取资格认证表
尊敬的离退休(职)人员您好:
根据劳社厅发【 2001】 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 、劳 社厅发【 2004】 8号《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文件规定,每年对离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请您认真填写《认 证表》 , 然后持离退休 (职) 证和身份证, 到您所在居住地户籍部门和原单位办理认证手续, 不按规定进行认证者,我们将按规定暂停发放您的养老金。
谢谢您的合作,祝您身体健康!
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
说明:
1、此表请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和伪造。
2、请于 2013年 5月 31日前 将此表及户籍证明交到原单位,由原单位汇总后于 6月 30日 前报送 到我处。超过时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养老金,待此表送达后再予补发。
3、协助认证机构系指离退休(职)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险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
范文三: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认证表
附件1
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表
社保个人编号:√ 编号:
注:1.本人持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A4)、《认证表》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其中,因病住院或非本区居住且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可委托办理,办理时还需提供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或户籍地街道、村(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健在证明,被委托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逾期未办理认证超过1年的退休人员,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需说明其逾期认证原因。 2.请将最新的个人资料详细填写到“个人信息”栏内。
3.请各协查机构办理异地协查认证,在签署“认证意见”时明确退休人员的健在状况。 4.办理异地协查认证的人员,请办结认证手续后将《认证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寄到领取待遇发放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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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度
范文四: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怎么领取补助?
一、 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项目
1. 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2. 农村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3. 退职或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怃恤费。
二、死亡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
1. 死亡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月计发基数,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其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为:死亡人员供养1人的,为6个月;供养2人的,为9个月;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退休人员死亡后工资怎么发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两项: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的标准来发放。若是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若是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丧葬补助费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另外,供养直系亲属也是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的。
范文五: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主要是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等。
(一)、离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还有相应规定。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相关名词
供给制:是指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干部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供给制工人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曾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过的老工人。
包干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
薪金制: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事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
(二)、退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符合退休标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义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退休标准:
(1)、年龄条件
一般情况下,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工龄条件
无论是按规定正常退休,还是因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身体情况提前退休,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的才符合退休条件。对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应为连续工龄。
(3)、身体条件
经过与医院证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4)、工残条件
因工致残,经过与医院证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5)、工务条件
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6)、职称条件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
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提前退休人员是指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也就是说符合以上退休标准的第(3)、(4)、(5)项条件的劳动者。
(三)、退职人员是指对那些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退职是解决那些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岗位人员的一种养老制度。
退职标准:
(1)、身体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岁数未到退休年龄。男的不满50周岁;女的不满45周岁。
(3)、工龄未到退休年限。参加工作不满10年,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
办理退职,须具备以上3项条件,才能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或劳资部门批准。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一次性发给一定经济补偿金的,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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