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哪些
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在进行一项工程的时候,发包方支付的款项叫做工程款。现实中出现不少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使施工方的利益受到的很大的损害。而很多时候工程款的数额都是比较大的,为了避免最后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当事人会约定不同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哪些。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哪些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二、实际施工人如何行使诉权保护自身权益。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法院: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法律不允许建设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的原则,既然实际施工人已经为发包人履行了工程建造任务,那么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就应当付出对等的劳动价值。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另外,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弱化,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的。
然而,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没有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而是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款的真正含义首先是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为了方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时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责任难界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4、 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同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但哪些价款属于 “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呢?《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没有予以明确。笔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实践,以及建筑业计算工程造价的规则理解,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综上可知,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包括了四种,即上文中介绍到的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而实践中当事人具体选择怎样的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是完全由他们自行协商确定的。希望律伴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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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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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在进行一项工程的时候,发包方支付的款项叫做工程款。现实中出现不少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使施工方的利益受到的很大的损害。而很多时候工程款的数额都是比较大的,为了避免最后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当事人会约定不同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哪些。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哪些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 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二、实际施工人如何行使诉权保护自身权益。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法院: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
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法律不允许建设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的原则,既然实际施工人已经为发包人履行了工程建造任务,那么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就应当付出对等的劳动价值。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另外,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弱化,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的。
然而,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没有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而是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款的真正含义首先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为了方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
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时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责任难界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4、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同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但哪些价款属于“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呢? 《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没有予以明确。笔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实践,以及建筑业计算工程造价的规则理解,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综上可知,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包括了四种,即上文中介绍到的按月结算、
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而实践中当事人具体选择怎样的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是完全由他们自行协商确定的。希望赢了网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金融保险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
来源:(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哪些http://s.yingle.com/jr/355957.html)
范文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7.1.双方约定工程款分是三个阶段支付:合同约定总额为—————元
7.2合同签订后.工人进场之前甲方需支付工程款总额的60%.即————元
7.3施工过半 甲方需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额的90%即————元
7.4施工结束后.且验收通过后甲方再将剩余的10%工程款付与乙方.即————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业主责任
(1)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公司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2)工程途中,业户未经协商随便指使施工工人乱改设计方案或随便停工,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业主承担
(3)工程途中,业户擅自动用施工工具或在施工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业户承担。
2、装饰公司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负责修理或返工的,损失由装饰公司承担。超过工程期限每天按照工程总额的1%赔偿给业主
(2)装饰公司施工工人在施工中无意损坏业户的一切物品,有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附则
9.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业主) 乙方
住所地址 企业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 法人代表
签约地址 电话
范文四:号外号外!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号外号外!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现在很多人都有做建筑工程,在做工程的时候,一般是包下一整个工程来做的,而丏一般是先进行工程,做完了,再给工程款,那么工程款要怎么支付呢?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有哪些呢?关于这些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阅读。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不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因为建筑工程需要的工人与业能力不需要很强,很多没有知识的人都可以做,所以现在还是有很多人作建筑工程的。在工程完成的时候,一般是需要支付工程款的,那么工程款应该怎么支付呢?详情请看下文。
一、工程款的内容
,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
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工程款申请流程
1、施工单位向工程部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印章,。
2、现场工程师核实本次请款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及工程质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3、工程部经理核实工程质量和数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预算与员提交电子版的结算书,广联达软件,,同时提供相应的设计变更、不工程造价相关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戒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戒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大概有四种,可以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戒者双方约定结算。以上就是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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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工程能用的材料、配件等由乙方采购,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及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报告等资料,并经甲方和专职监理人员及建设方代表的认定、许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无论监理、建设方代表、甲方是否验收认可,乙方均不能免除材料质量问题的责任。
七、安全、管理等
1、乙方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及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加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班前班后对安全生产文明放工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甲方报告,出现事故及时快报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包括自备机械的安全性能),相应保证金罚没。
2、乙方须对承包范围的施工配合、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等方面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理、建设单位代表的监督管理;乙方办理同施工有关的各种手续并承担费用。
3、乙方施工用临时食宿设施由乙方自己负责。施工用水电费按产值比例分摊。
八、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2、铝合金门窗实际结算面积按图纸洞口尺寸长宽各减30mm或铝合金门窗实际尺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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