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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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是否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种类的区分及纳税义务的判定标准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注1:“一个纳税年度内”是指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时间内。(如果今年的3月15日来中国,次年的6月15日离开中国,那么今年不满365天,次年也不满365天。)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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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天),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 ? ? ?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代表高管人员需要缴税的特殊情况)
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注3: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规定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
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般而言,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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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对非居民个人不同的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属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属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属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对非居民个人企业高管人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的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和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无税收协定适用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者按税收协定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适用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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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注:注重的是所得支付地,而不是所得来源地。境内支付的收入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税收协定适用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者按税收协定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适用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一年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注:境内所得与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文件
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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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
首先确定是否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种类的区分及纳税义务的判定标准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注1:“一个纳税年度内”是指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时间内。(如果今年的3月15日来中国,次年的6月15日离开中国,那么今年不满365天,次年也不满365天。)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代表高管人员需要缴税的特殊情况)
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注3: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规定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般而言,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对非居民个人不同的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属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属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属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对非居民个人企业高管人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的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和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无税收协定适用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者按税收协定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适用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注:注重的是所得支付地,而不是所得来源地。境内支付的收入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税收协定适用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者按税收协定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适用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一年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注:境内所得与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文件
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范文三: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精品)
首先定是否为人所得为为人确个税税
个税税人所得的为人是指在中境有住所~或者为无住所但在境居住为一年~以及国内内
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为一年但有中境取得所得的人。包括中公民、工商从国内个国个体
为、外籍人、香港、澳为、台同胞等。个湾
为人所得为人为为的分及为为为为的个税税区税
判定为准
我根据为为例~为居民为人和非居民为人的分~采用了为上常用的住所为准和居国国税税划国
住为为为准。
一、居民为人税
;一,住所为准――为为性住所
我法在中境有住所的人界定为“因为籍、家庭、为为利益为系而在中境为为国税将国内个国内
性居住的人”。个
;二,居住为为为准
一为年度在中境为住为个税内国内365日~以居住为即1年为为为为准~到为为准的人为达个个即居民为人。在居住期为为为境的~在一为为年度中税内离即个税一次境不超为离 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为不超为 90日的~不日~为为为算。扣减数
注1,“一为年度”是指为公为个税内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的为为。;如果今年的内3月15日中~次年的来国6月15日为中~那为今年不为离国365天~次年也不为365天。,
个达个税来内人只要符合或到其中任何一为准~就可被为定为居民为人~其源于境、境外的所得均为向我为为人所得为。 国个税
二、非居民为人税
非居民为为为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为税1年,为就其源于中境的所得~来国内向中为为人所得为。国个税
注2,在中境国内无住所的个税人取得工为薪金所得的征为为
境所得内境外所得居住为为为人性为税境支付内境外支付境支付内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非居民?免税
90日;或183天,,1年×*×非居民??
1,5年居民???免税
5年以上居民????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代表高管人为需要为的特殊情,税况
居住为为5年以上~第从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居住为内1年的~为就其源当来于境、境外的所得申为为~凡在境居住不为内税内1年的~为就其为年源于境的所得申为为内来内税。
注3,为无住所人居住为为为定个
;1,判定为为为及为算在中境居住的天,人入境、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税国内数个离内
外的日~均按一天为算其在为为为逗留天。当数
;2,为人入、境日及为算在中境为为工作期为,入境、境、往返或多次往返个离当国内离
境外的日~均按半天为算在为为为工作天。内当数
三、所得源的定来确
一般而言~居民为人为就其源于中境、境外的所得为为人所得~非居民为税来国内个税税
人为就源于中境的所得为为人所得。来国内个税
不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境~国内均为源于中境的所得来国,
;1,在中境任为、受雇而取得的工为、薪金所得~国内
;2,因任为、受雇、履为等而在中境提供为为取得的所得~国内
;3,在中境事生为、为为活为而取得的生为、为为所得~国内从
;4,中境的公司、企为以及其他为为为为或者人取得的利息、股息、为利所得。从国内个
非居民人所得为算个税
一、为非居民人不同的为为为为算为为为的适用公式个税税
1、在中境无住所而在一为年度中在中为为为或累为居住国内个税国不超为90天或在收为税定为定的期为在中境为为或累为居住不超为国内183日的人~为有为为为的适用下公式,个税属
为为为,;月境外工为、薪金为为所得为税当内税×适用率,速算除,税扣数×当内月境支付工为?当内月境外支付工为为为×当内数月境工作天?当数月天
2、在中境无住所而在一为年度中在中为为为或累为居住国内个税国超为90天或在收为定为税定的期为在中境为为或累为居住超为国内183日但不为一年的人~为有为为为的~适用下公式个税属,
为为为,;月境外工为、薪金为为所得为税当内税×适用率,速算除,税扣数×当内月境工作天数?当数月天
3、在中境无住所但在境居住国内内为1年而不超为5年的人个~其在中境工作期国内为取得的由中境企为或人雇主支付的由中境外企为或人雇主支付的工为、薪金~均为国内个国个
申为为为人所得~为有为为为的~适用下公式,个税税属
为为为,;月境外工为、薪金为为所得为税当内税×适用率,速算除,税扣数×;1,月境当外支付工为?当内月境外支付工为为为×当数月境外工作天?当数月天,
二、为非居民人个企为高管人为工为、薪金为为人所得的为算方法个税
1、在中境无住所的人任中境企为的董事或高为管理人为~同为兼任中境国内个担国内国内、外为为~其中境、外收取的月全部为酬不能合理的为为境或境外工作为酬的~为分为从国内当属内
按照以下为定和公式为算为为其工为薪金所得为为的人所得,个税
;1,无收为定适用的企为高为管理人为~在一为年度中在中境为为为或累为居住税个税国内不超为90日~或者按收为定为定为为定为为方收居民~但按收为定适用董事为款的企为高管人税税税条
为~在收为定为定的期为在中境为为或累为居住不超为税国内183日~按下列公式为算其取得的工为薪金所得为为的人所得,税个税
为为为,;月境外工为、薪金为为所得为税当内税×适用率,速算除,税扣数×当月境内支付工为?当月境内外支付工为为为
注,注重的是所得支付地~而不是所得源地。境支付的收入均要为为人所得。来内个税
;2,无收为定适用的企为高为管理人为~在一为年度中在中境为为为或累为居住税个税国内超为90日~或者按收为定为定为为定为为方收居民~但按收为定适用董事为款的企为高管人为~在税税税条
税国内收为定为定的期为在中境为为或累为居住不为一年的~为算公式
为为为,;月境外工为、薪金为为所得为税当内税×适用率,速算除,税扣数×;1,月境当外支付工为?当内月境外支付工为为为×当数月境外工作天?当数月天,
注,境所得境支付的境外所得均需要为为人所得内与内个税
适用文件
国税为〔2004〕97号国税国内个税个 《家为为局为于在中境无住所的人为行收为定和人所得法若干为为的通知》税
国税为〔1994〕148号国税国内个税《 家为为局为于在中境无住所的人取得工为薪金所得为为为为为的通知》
为字〔税1995〕98号国税个为政部 《家为为局为于在为无住所的人如何为算在为居住为五年为为的通知》
范文四:2013.02.2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课件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法解析
【涉及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 2011年
------------------------------------------------------------------------------------------------------------------------------- 【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所得来源地、纳税义务的确定
【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天数、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董事问题等
【国税函?2007?9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纳税义务的确定
【国税函发?199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工作期间的界定等问题的解释
------------------------------------------------------------------------------------------------------------------------------- 补贴收入税收问题---》
【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如何确定征税问题
-------------------------------------------------------------------------------------------------------------------------------- 港澳间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 奖金税收问题 ---》
【国税发?199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
【纳税义务人及纳税所得】---例1
所得的来源: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工资薪金(含董事费)纳税义务】 外籍人员纳税义务明细表
1、 “√ ”:应税, “免”:免税,“x ”:无纳税义务
2、外籍董事:税收协定中一般都包含董事条款,且都将董事费的征税权给予了所得来源国。具体纳税义务按“外籍董事的纳税义务”办法执行。
外籍高管:协定中少有包含高管条款(挪威、加拿大、瑞典、泰国等包含)。如果包含,外籍高管按以上“外籍董事的纳税义务”办法执行。没有包含的(日本、美国、新加坡、香港、澳门等没有包含),企业高管取得的薪金、工资按“一般员工”办法执行。
既是企业高管理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纳税义务按“外籍董事的纳税义务”办法执行。
-----------------/【 97号】第4条 3、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 125号】
另:天数概念的解释
【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 90天( 183天)【公式1】
当月境内外 应纳税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工资薪金应
纳税所得额
● > 90天( 183天)至 1年【公式2】
当月境内外
工资薪金应 应纳税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所得额
● 1年 至 5年【公式3】
● 5年 以上【公式4】
当月境内外 工资薪金应 应纳税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纳税所得额
●≤ 90天(【公式5】
当月境内外 工资薪金应 应纳税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纳税所得额
另:【外籍个人取得补贴收入免税】----------税发?1997?54号
【奖金】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国税发?1996?183号)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动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对其取得的有到华工作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不再按该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例1】
例:2010年某日本人1月5日来华,5月1日离境,5月7日再次入境,直到7月7日离境,在判断该外籍人员承担何种纳税义务时,计算天数如下:
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的规定,因此该日本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式1)。(虽然其有两次离境都不超过30日,但其累次离境超过90日,所以可以累计扣除)
范文五: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各种税目的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相结合
(一)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可查表教材193页,不用背,考试时作为已知条件)
计税依据(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扣除2000元(08年3月以后2000,以前为1600),外籍人员扣4800元。(教材193页有变化) 应纳税额计算
1. 一般计算:
当月应纳税额=(每月收入-20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练习1•;计算题】中国公民郑某2008年3~12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计算郑某2008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月工资应纳税额合计=[(4000-2000)×10%-25]×10=1750(元)
2.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当月工资够缴税标准:工资、奖金分别计算,年终奖不扣除费用。
即: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当月工资不够缴税标准:工资、奖金合并计算。(教材194页例
题5-2)
即: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
3. 对“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1)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够缴税,工资与双薪分别计算。
当月正常工资应纳税额=(每月收入-20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双薪制应纳税额=双薪制工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就按照双薪制工资确定,双薪制工资不扣除费用。
(2)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不够缴税,工资与双薪合并;方法比照一般情况。
当月薪金应纳税额=(当月一般工资+双薪制工资-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练习4•;计算题】王某为中国公民,2008年在我国境内l ~12月每月的工资为3000元,l2月得到双薪。计算王某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0%-25]+(3000×15%-125)=4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人比照该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划分、税率表见教材195页) 计税依据: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计算:1.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收入一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一样)
计税依据: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按照承包合同分得的经营利润及工资薪金),减除必要费用(每月1600元,08年3月改为2000元,全年的费用要乘以月数)
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全年收入-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练习5•;计算题】王某为中国公民,2008年承包经营一个招待所,全年承包收入是80000元,计算王某2008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应纳税额=(80000-1600×2-2000*10)×35%-6750=1313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
税率:比例税率20%(有加成征收规定,见教材196页税率表5-3,加一成就是加正常税率的10%:, 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至50000元加5成征收,即税率为30%;50000元以上,加10成,即税率为40%,)
计税依据: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计算:1. 每次收入≤4000元时,每次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练习6•;计算题】某演员王某进行演出,取得出场费40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2000×30%-2000=7600(元)
(五)稿酬所得
税率: 比例税率20%,再按应纳税额直接减征30%(也就是说实际税负是14%)
计税依据:与劳务报酬所得一样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
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计算: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率: 比例税率20%
计税依据:与劳务报酬所得一样,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七)财产租赁所得
税率: 比例税率20%,出租居民用房税率10%
计税依据:减除费用与劳务报酬所得一样,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计算:(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
每次(月)应纳税额= [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元]×20%(或10%)(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
每次(月)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10%)
(八)财产转让所得
税率: 比例税率20%
计税依据: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注意:1. 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 比例税率20%
计税依据: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没回支付算一次
计算:应纳税额=收入×20%
(注: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适用5%的税率,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教材191页有变化)
【例题12•;单选题】王某于2007年9月30日存入某商业银行一笔人民币款项,同年12月30日王某将该笔存款取出,应得利息收入100元,银行在支付王某利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元。(2008年)
A.5 B.10 C.15 D.2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孽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由银行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00×5%=5(元)。
(十)偶然所得 同第九项
(十一)其他所得同第九项
教材197页例题5-3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个人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作为限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没有减掉捐赠的金额
2. 个人取得额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针对居民纳税人)
1. 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扣除限额——“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
2. 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已纳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在国外已纳税款可全额抵扣,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如果已纳税额大于限额,按照扣除限额抵扣,已纳税额大于限额部分在以后5个年度内补扣。
【练习18•;计算题】中国公民王先生在A 国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收入在A 国缴
纳个人所得税500元。计算在我国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扣除限额=30000×(1-20%)×20%=4800(元)
在A 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低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4300元(48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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