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税务】纳税人怎么管?看《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2016-08-22 首善之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 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 ?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 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兼顾特定业务类型。
第七条 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
大企业专指税务总局确定并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省以下税务机关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
第八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划分企业纳税人类型;或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对特定业务企业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比照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条 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
第十一条 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分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以纳税年度为单位。
第三章 ?涉税事项分类
第十四条 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事项是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事项。
第十七条 基础管理事项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委托代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换、数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
第十九条 法制事务事项是指与税收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事项。
第四章 ?分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的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组织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反避税调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实施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负责全国性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税务总局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税务总局开展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税务总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省税务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税务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风险任务管理;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省税务机关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省税务机关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市税务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协助市税务机关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市税务机关推送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一般自然人的风险管理;负责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工作;其他应当由县税务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具备较高信息化建设水平、较强数据获取能力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升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任务管理的层级,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专业化的要求,明确各部门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衔接顺畅。
第二十八条 税务总局各职能部门侧重于涉税事项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和监督,省以下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侧重于涉税事项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贯彻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 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的纳税服务事项,以及纳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第三十条 征管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对基础管理事项和风险管理事项实施统筹管理。
单独设立风险管理或数据管理牵头部门的地区,其风险管理事项或数据集中管理事项由该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 税种管理部门(含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特定业务的基础管理事项,以及分税种的政策法规管理、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大企业或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基础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以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适应分类分级管理需要,逐步推进直属机构和全职能分局(所)的职能转变,按纳税人规模、行业、特定业务类型或涉税事项类别等设置税源管理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务稽查部门主要负责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围绕案件查处开展的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综合性的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等事项,承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六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进行优化整合,提高对涉税事项的管理效能。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相关税收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基础管理事项的统筹管理,以及与风险应对事项的整合衔接,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法制事务事项管理,维护税法权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推行税收风险管理,组建专业化工作团队,加强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分析和应对,切实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能。
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风险应对事项的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风险应对的工作流程、执法要求、证据采集和文书使用。
第四十二条 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省、市、县税务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应对。
省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以省、市税务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省、市、县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应对。
市、县重点税源企业由各地结合当地税源特点,灵活运用风险管理流程,因地制宜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税务机关按照便利纳税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灵活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风险应对结果作为组织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出口企业类别管理、税务稽查分类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各类信息系统,推动系统间互联互通,统一数据标准口径,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完善风险管理平台和风险分析工具,提高分类分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获取的制度机制,为分类分级管理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第四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征管机构职能转变,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人力资源向征管一线倾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分类分级管理过程中,应当全面加强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的协作沟通,税务机关内部应当建立纵向联动、横向互动、整体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切实转变组织收入工作思路,合理确定收入增长目标,更加注重收入质量管理,保障分类分级管理顺利推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省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税务总局各职能部门可结合主管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该业务领域内的分类分级管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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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签】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涉税事项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税总发〔2016〕99号
【发文日期】2016-06-28
【实施时间】2016-06-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 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
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
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 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兼顾特定业务类型。
第七条 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
大企业专指税务总局确定并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省以下税务机关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
第八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划分企业纳税人类型;或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对特定业务企业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比照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条 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
第十一条 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分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以纳税年度为单位。
第三章涉税事项分类
第十四条 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
第十六条纳税服务事项是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事项。
第十七条基础管理事项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委托代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换、数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
第十九条 法制事务事项是指与税收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事项。
第四章分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纳税服务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的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组织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反避税调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实施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负责全国性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税务总局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省税务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税务总局开展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税务总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省税务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市税务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风险任务管理;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省税务机关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省税务机关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
务的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市税务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县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协助市税务机关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市税务机关推送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一般自然人的风险管理;负责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工作;其他应当由县税务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具备较高信息化建设水平、较强数据获取能力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升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任务管理的层级,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专业化的要求,明确各部门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衔接顺畅。
第二十八条税务总局各职能部门侧重于涉税事项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和监督,省以下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侧重于涉税事项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贯彻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的纳税服务事项,以及纳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第三十条 征管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对基础管理事项和风险管理事项实施统筹管理。
单独设立风险管理或数据管理牵头部门的地区,其风险管理事项或数据集中管理事项由该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税种管理部门(含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特定业务的基础管理事项,以及分税种的政策法规管理、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大企业或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基础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以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适应分类分级管理需要,逐步推进直属机构和全职能分局(所)的职能转变,按纳税人规模、行业、特定业务类型或涉税事项类别等设置税源管理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税务稽查部门主要负责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围绕案件查处开展的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综合性的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等事项,承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六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进行优化整合,提高对涉税事项的管理效能。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相关税收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基础管理事项的统筹管理,以及与风险应对事项的整合衔接,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法制事务事项管理,维护税法权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推行税收风险管理,组建专业化工作团队,加强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分析和应对,切实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能。
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风险应对事项的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风险应对的工作流程、执法要求、证据采集和文书使用。
第四十二条 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省、市、县税务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应对。
省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以省、市税务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省、市、县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应对。
市、县重点税源企业由各地结合当地税源特点,灵活运用风险管理流程,因地制宜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税务机关按照便利纳税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灵活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风险应对结果作为组织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出口企业类别管理、税务稽查分类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各类信息系统,推动系统间互联互通,统一数据标准口径,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完善风险管理平台和风险分析工具,提高分类分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获取的制度机制,为分类分级管理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第四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征管机构职能转变,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人力资源向征管一线倾斜。
第四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分类分级管理过程中,应当全面加强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的协作沟通,税务机关内部应当建立纵向联动、横向互动、整体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切实转变组织收入工作思路,合理确定收入增长目标,更加注重收入质量管理,保障分类分级管理顺利推进。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省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税务总局各职能部门可结合主管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该业务领域内的分类分级管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范文三:分级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标题】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9-11-29
【失效时间】1998-4-13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 1998-4-13已经被 id13889法规废止
【全文】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 11月 29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 充分合 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 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医院评审制度。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 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 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
第二章 医院分级与分等
第四条 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 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 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 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第五条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 院增设特等,共三级 10等。
第六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 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第三章 医院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 织。
第八条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地(市)级评审委员会 三级。
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 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评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 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 医学教育、 临床、 医技、 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 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 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
第四章 评 审 程 序
第十一条 自查申报。各级医院应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标准后,填 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资格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 确认参加评审 的资格。
第十三条 考核检查。 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 考核检查。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周期评审的一部分。周期性评审时应根据评审标准结合自 报材料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听取汇报、与管理人员讨论、全面检查、抽查、回顾性调查、 接待院内外来访等方式,最后采取评分或数学模型办法对医院作出综合评价。评审过程 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 并提出正式报 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评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 第十五条 审批。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报告及评审结论, 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 准。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
1.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
2.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3.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复审。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 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 1个月 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凡要求复审者,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评审委员会 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 1次。
第十七条 评审费。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
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十八条 评审周期。每 1评审周期为 3年。 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 18个月提出申请, 呈报资料。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 3个月完成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结 果
第十九条 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 并由发证机关按年度
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医疗收费应按评审结果有所区别。 各地可根据国家价格 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医院级别,在近一、两年内可先试行对门诊 挂号、住院床位收费适当拉开档次。具体调整意见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医院评审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应提出限期改 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评审,对连续 3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一律列为 等外医院,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并根据情况,予以整顿乃至停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尚不 具备条件参加全国医院统一评审的贫困地区, 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区性标准和实施办法, 暂不参加全国统一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医院,按总后卫生部部署实施分级管理与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部
范文四:SP分层分级管理办法(WAP)
SP分层分级管理办法
手机上网之WAP业务分册
V1.0版
(暂行)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二○○七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 3
第一节 适用范围 ..................................................................................................................... 3
第二节 内容概要 ..................................................................................................................... 3
第三节 名词解释 ..................................................................................................................... 3
第四节 解释修订权 ................................................................................................................. 4
第二章 SP信用管理 ..................................................................................................................... 5
第一节 全网WAP信用积分 .................................................................................................. 5
第二节 SP信用度 ................................................................................................................... 5
第三章 SP分层分级方法 ............................................................................................................. 6
第一节 总体原则 ..................................................................................................................... 6
第二节 SP分级方法 ............................................................................................................... 7
一、SP的分级方法 ......................................................................................................... 7
二、新SP的分级方法 .................................................................................................. 10
三、级别微调 ................................................................................................................. 10
第三节 服务资源 ................................................................................................................... 10
第四章 管理细则 ......................................................................................................................... 13
第一节 原始数据管理 ........................................................................................................... 13
第二节 流程管理 ................................................................................................................... 13
第三节 支撑平台的使用 ....................................................................................................... 14
第一章 概述
一、为维护移动梦网WAP业务市场秩序、提高移动梦网WAP业务质量、促进移动梦网WAP业务良性发展,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特制定《SP分层分级管理办法―手机上网之WAP业务分册》”(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对移动梦网WAP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SP”)运营管理方
面的细化和补充,在《移动梦网SP合作管理办法―手机上网之WAP业务分册》的原则指导下,就WAP SP在运营过程中的诚信度以及业务发展程度进行评价,并进行差异化管理。
如与此前的WAP业务合作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节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国移动开展“移动梦网”全网WAP合作的SP,包括创新类全网WAP业务SP。本地WAP SP管理,各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管理对象的区分依据,即对具
有相同许可证号码的SP视为同一SP进行管理。
第二节 内容概要
本办法包括概述、SP信用管理、SP分层分级方法、管理细则等部分。
第三节 名词解释
一、 SP分层分级: SP分层分级管理按照业务线分别实施,通过对SP信用
度和业绩水平的考评,按照业务线对SP授予全国统一级别,其中,信用
度不合格的SP被评为“不合格”级别;信用度合格的SP可以参加各业
务线优秀SP的评级,按照综合实力和成长性的二维评估被评为A/B/C/
普通四个级别。通过对SP的分级,移动公司对“不合格”SP实施处罚
措施,对“普通”SP普通合作管理,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有实力或
潜力的A/B/C级别优秀SP按比例实施业务和营销资源的差异化分配,实
施差异化合作管理,从而引导SP朝着良性运营的方向发展,共同规范并
繁荣移动梦网市场。
二、 SP信用积分:该指标旨在衡量SP某一业务线的运营诚信程度,主要包
括SP是否违反移动公司的合作管理规定以及违约程度、投诉是否达标、
以及与移动公司的合作满意程度等项内容,但不包括收入指标。其中全网
短信SP、全网彩信SP、全网IVR SP的信用积分由SP各业务线分省的
信用积分汇总得到。
三、 SP信用度:该指标旨在考核SP全网各条业务线在全国范围内的整体运
营诚信程度。SP信用度为全网各业务线信用积分的最低值。只有当SP
的信用度达到合格水平时,才有资格参加优秀SP的评级。
第四节 解释修订权
本办法将根据市场发展以及SP合作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其修改权和
解释权属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第二章 SP信用管理
第一节 全网WAP信用积分
移动梦网WAP业务信用积分管理旨在衡量移动梦网WAP业务SP的合作
诚信度、业务与服务质量。信用积分管理考核指标包括SP违约行为、客户投诉情况、履约情况三方面内容,不包括运营收入指标。WAP业务信用积分参照有限公司下发的《移动梦网SP手机上网业务信用积分管理办法》执行。每月全网WAP信用积分以SIMS上发布的信用积分为准。
第二节 SP信用度
该指标旨在考核SP全网各条业务线在全国范围内的整体运营诚信程度。SP
信用度为全网各业务线信用积分的最低值。
SP信用度是SP参加优秀评级管理的基础,只有当SP的信用度达到合格
水平时,才有资格参加优秀层级的评估,得到移动公司提供的更丰富的资源支持。
优秀SP的评级方法的服务资源分配方法详见第三章。
第三章 SP分层分级方法
第一节 总体原则
一、 信用度不合格的SP直接被评为“不合格”SP,不能参加优秀和普通级
别的评选,本章所述规则不适用于此类SP;
二、 有限公司统一实施对优秀和普通SP的分级。为了综合评估SP,在服务
资源分配上能够兼顾综合实力较强或成长性较好的SP,我们将分级指标
分为两类,通过两个坐标轴进行二维评估:一类是综合实力评估指标、旨
在衡量SP公司信用度和综合业绩水平;另一类是业绩增长评估指标、旨
在衡量其是否有发展潜力;其中综合实力评估指标为第一指标,业绩增长
评估为第二指标,具体分级方法请见本章第二节;
三、 优秀SP分级评估周期为3个月,以3个月为评估周期有利于及时反映
SP在业务上的综合实力及成长性的趋势;
四、 SP可享受到的分层服务资源与其级别挂钩。移动公司提供的服务资源包
括合作资源和营销资源两类:合作资源为与SP日常运营密切相关的服务,
包括新增业务的数量、业务免评估的权限等;营销资源是向SP提供的营
销渠道,属于对SP的激励资源;如无特殊说明,服务资源在一个评估周
期内有效,即从级别发布之日起,SP可享受的该级别服务资源至下一周
期评估级别发布之前有效(对于评估周期内级别发生微调的情况,SP享
受的服务资源在级别变化后相应随之调整);
五、 本次发布分成分级起至下次发布之前的时间段;
六、 可提供给SP的服务种类,移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增加和适当调整;
七、 SP分层分级体系示意图见图(3. 1):
图(3. 1)
第二节 SP分级方法
一、 SP的分级方法
优秀和普通SP分级采用二维的方法: 首先按照综合实力评估值,将SP分
为三个等级,高:中:低=10%:10%:80%;对于综合实力处于前10%的SP,再按照业绩增长评估值按比例将SP再次分为高:中:低=20%:40%:40%,此三类SP的级别分别为A,B,C。对于综合实力处于中间10%的SP,再按照业绩增长评估值按比例将SP再次分为高:低=20%:80%,此两类SP的级别分别为C和普通。对于综合实力处于后80%的SP,级别为普通。按此分级方法,将SP分为A级SP:B级SP:C级SP:普通SP=2%:4%:6%:88%。
注:SP分级中不使用信用度不合格、不具备评级资格SP的数据。
综合实力评估和业绩增长评估的周期为3个月。各项指标以及详细说明如
下:
表(3. 1)
1. 计费用户数
? 此要素旨在衡量合作SP对移动数据网络的贡献度和对客户带来的价值。
计费用户数是指当月收取了梦网WAP信息费的用户数。
? 计费用户数指标= AVERAGE i=1~3 (Ai-minAi)/(maxAi-minAi)
? Ai=该SP第i月计费用户数
? minAi=第i月计费用户数最小的SP的值,maxAi=第i月计费用户数
最大的SP的值
? AVERAGE i=1~3表示评估周期的3个月计费用户数指标的平均值
? 权重:30
2. SP信息费收入
? 此指标旨在衡量合作SP自身WAP业务的收入。
? SP信息费收入指标= AVERAGE i=1~3 (Bi-minBi)(/maxBi-minBi)
? Bi=该SP第i月业务收入
? minBi=第i月业务收入最小的SP的值,maxBi=第i月业务收入的最
大的SP的值
? AVERAGE i=1~3表示评估周期的3个月SP信息费收入指标的平均
值
? 权重:30
3. SP信用度
? 此指标旨在评估合作SP的信用等级。
? SP信用度指标=( C-minC)/(maxC- minC )
? C=该SP评估周期最后1个月信用度分值
? minC=评估周期最后1个月信用度分值最低的SP的值,maxC=评
估周期最后1个月信用度分值最高的SP的值
? 权重为40
表(3. 2)
4. 计费用户数增长指标
? 此要素旨在衡量合作SP对移动数据网络的贡献度和对客户带来的价值
的增长指标。计费用户数增长量是指连续三个月梦网信息费计费用户数
增加的量的平均值 。
? 计费用户数增长指标=AVERAGE i=1~3(⊿Ai-min⊿Ai)/(max⊿Ai
-min⊿Ai)
? ⊿Ai=SP第i月计费用户数增长量
? min⊿Ai=第i月计费用户数增长量最小的SP的值
? max⊿Ai= 第i月计费用户数增长量最大的SP的值
? AVERAGE i=1~3(⊿Ai-min⊿Ai)/(max⊿Ai-min⊿Ai)表示连
续三个月计费用户数增长量指标的平均值
? 权重:50
5. SP信息费收入增长指标
? 此指标旨在衡量合作SP自身WAP业务收入的增长情况。
? SP业务收入增长指标=AVERAGE i=1~3(⊿Bi-min⊿Bi)/(max⊿
Bi-min⊿Bi)
? ⊿Bi=SP第i月信息费收入的增长量
? min ⊿Bi=第i月信息费收入的增长量最小的SP的值
? max⊿Bi= 第i月信息费收入的增长量最大的SP的值
? AVERAGE i=1~3(⊿Bi-min⊿Bi)/(max⊿Bi-min⊿Bi)表示连
续三个月信息费收入增长量的平均值
? 权重: 50
二、 新SP的分级方法
新SP在业务开通满3个月后参加最近周期的分级评估,在取得评估级别前按照“普通”级别享受服务支持。新SP遵循级别微调的原则。
三、 级别微调
在每个评估周期的中间月份,需要根据SP信用度在60分上下变动的情况进行级别微调。微调的原则是:若SP的信用度从60分以下增加到60分以上,其级别直接定为“普通”级;若SP的信用度从60分以上降为60分以下,则为“不合格”,并取消原有级别。级别调整后其享受的服务资源也相应随之调整。其余SP的级别在同一评估周期内不变。
第三节 服务资源
服务资源包括合作资源和营销资源两种。
合作资源是与SP日常运营密切相关的服务,包括新增业务的数量等。合作资源由运营支撑中心负责受理和实施。
营销资源是可为SP提供的营销渠道,属于对SP的激励资源。
根据SP的级别特征,以及各种服务资源对SP的激励程度,现将SP级别与服务对应如表(3. 3):
表(3. 3)
合作资源
? 业务新增数量:每月可申请新增业务的数量;
? 免评估业务数量:每月可以申请免评估、直接进入局数据制作环节的业务数
量。免评估业务申请占用每月业务申报名额,免评估业务代码不得同时为高资费业务代码。如果SP利用获得的免评估业务违约,则对SP实施业务立即下线、违约扣分时信用积分影响度在原有基础上再乘以2的处理措施; ? 高资费代码的申请个数:每月可以申请高资费(超过所属频道资费上限的业
务即为高资费业务)业务的数量。高资费业务代码申请占用每月业务申报名额,正常进行评估,高资费业务代码不得同时为免评估业务代码。如果SP利用已获得的高资费业务违约,则对SP实施业务立即下线、违约扣分时信用积分影响度在原有基础上再乘以2的处理措施;
? 高资费业务数量的上限:SP具有高资费业务的最大数量。当SP降级而高
资费业务数量超出上限或为了商用新的高资费业务,应在一个月内配合移动公司完成相应数量的已商用高资费业务的资费下调(根据所属频道的资费上限进行调整)、对于超过期限未完成的情况由移动公司强制实施变更;同时,如果SP在周期内由于信用度不合格被降级,应在一个月内配合移动公司完成所有高资费业务的资费下调、对于超过期限未完成的情况由移动公司强制实施;
? 二维码申请资格:已申请的二维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不受降级影响。但
如果SP利用已申请到的二维码实施违约,业务立即下线,信用积分影响度乘2,收回已分配二维码;
? 线上业务数量的上限:SP在该级别可保持商用业务数量的上限,如果SP
降级而业务数量超过上限或为了商用新业务,则须申请相应数量的已商用旧业务下线, SP应在级别发布后的1个月内配合移动公司完成线上业务的调整(由SP主动提交下线业务列表),对于超过期限未完成的情况由移动公司选择使用用户数较少的业务实施强制下线;当SP级别升高而业务总数未达
到上限时,可以申请新增业务;
营销资源
? 营销资源由有限公司、各省移动公司、运营支撑中心等服务主体负责实施,
即服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优秀SP在联合营销推广、节日营销活动方面开展优先合作,同时还可利用自有渠道和资源选择性地向优秀SP提供奖励性营销支持,对优秀SP的精选业务进行宣传推广;
? 由于最终选择营销方案和分配营销资源,与SP提交的具体营销方案内容有
密切关系,因此通过SP级别只能决定SP是否有资格提交营销申请(是否入围),营销资源的分配要经过SP提交的营销方案的评选方能确定;
? 同时,各服务主体可根据情况选择性地为SP提供参与新技术和新业务研讨、
参与制定梦网业务规范制订等其他奖励性附加服务;
营销资源的紧急撤销机制:
在服务周期内,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各服务主体启动营销资源的紧急撤销机制(即停止为SP的WAP宣传以及与SP正开展的各种营销活动):
1、SP信用度降至不合格水平而降级
? 需根据每月发布的SP级别微调结果,撤销被降级SP的营销资源
2、SP利用服务资源进行违约
? 对SP利用分配服务资源之机开展违约业务的现象实施处罚,在处罚初步定
性后立即撤销SP的营销资源
对利用服务资源进行违约的处理:
? 对于SP获得营销资源而借机开展违规业务的情况,将对该SP加大处罚力
度:取消当季度及下季度参加优秀评级的资格,信用积分影响度在原有基础上再乘以2
第四章 管理细则
第一节 原始数据管理
用于SP信用评分的原始数据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移动公司业务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整理汇总(例如违约处理、未付款处理等),另一类是从相关系统根据口径获得统计数据(例如SP投诉数量、投诉处理及时率等),各数据的统计口径参见《移动梦网SP合作管理办法―手机上网分册》,这里不再赘述;
用于SP分层分级评分的原始数据,主要来源于“平台数据报表”,各数据的统计口径与“平台数据报表”一致。
第二节 流程管理
SP分层分级管理的考核周期为每年4次,按季度考核,每年的4月、7月、10月、1月对前一季度进行考核。4月对SP在第一季度(1~3月)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依此类推,第二年1月,对去年的第四季度(10~12月)的数据进行考核。以下以计算第一个季度的SP分层分级为例,来说明流程管理。
1. 计算信用度,4月25日前,运营支撑中心通过SIMS系统计算并发布信用
积分;4月30前,有限公司综合该SP在全网各业务线的信用积分情况,计算出该SP的信用度;
2. 上报SP分级所需数据,4月25日前,运营支撑中心通过SIMS系统上载
SP分级所需的前三个月的计费用户数和信息费收入等数据;
3. 计算并发布SP级别,4月30日前,有限公司计算出每个SP的分级评估得
分,最终得出每个SP的级别,并通过背对背方式发布给SP,SP的级别决定了其下一次评估级别出来之前能享受的服务资源;
4. SP级别微调:在4~6月,有限公司根据SP信用度在60分上下变动的情
况进行级别微调。微调的原则是:若SP的信用度从60分以下增加到60分以上,其级别直接定为“普通”级;若SP的信用度从60分以上降为60分以下,则为“信用不足”,并取消原有级别。级别调整后其享受的服务资源也相应随之调整。其余SP的级别在本评估周期内不变;
5. 分配资源:4月底发布级别后,SP在5月即可享受对应级别的服务资源,
享受的时间至下一次评估级别出来之前。在资源实施过程中当遇到特殊情况时启动营销资源的紧急撤销机制(详见第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支撑平台的使用
本体系使用的支撑平台为“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SIMS)”, 可为该体系提供如下支撑:
1、 SP信用积分、SP信用度、SP分层分级评估得分的计算过程通过该平台
实现,只需要按期在系统中导入原始数据即可;
2、 部分服务资源的分配过程也通过该平台完成,例如申请业务代码的个数限
制、营销资源的分配等;
3、 SP信用积分管理和SP分层分级的相关信息可以在支撑平台存档,可供
查询。
范文五: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公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明确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 领导, 统一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要求, 提高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效果, 逐步实现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 /生产事业部 .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起草本制度
3.2、安环部总监负责审核本制度
3.3、总经理负责批准本制度
4内容
4.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4.2、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 和管理上的缺陷。 (引自《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号)
4.3、隐患分级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 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 可以分为一般事故 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4、重大隐患
4.4..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仪表操作人员,未经考 试考核合格或未持证上岗。
4.4..2发现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和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证据。
4.4..3新进、转岗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4.4.4未审核承包商资质,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派监护人 员对承包商作业进行现场监护。
4.4.5装置未经过正规设计且未完成设计诊断。
4.4.6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未经 HAZOP 分析、工业化试验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 全可靠性论证,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4.4.7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4.4.8未建立安全(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4.4.9安全连锁不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或摘除超过 1个月。
4.4.10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切断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关闭。
4.4.11生产装置、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4.4.12涉及液态液氯、氟化氢等物料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
4.4.13未采用万向管道系统充装液氯、氟化氢等危险化学品。
4.4.14、储罐未按照规定设置温度、液位、压力测量仪表和连锁,未达到以下要求:
(1)常压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报警器;
(2)压力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 自动连锁切断进料装置;
(3)容量大于 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 警。
4.4.15、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或未定期检测校验。 4.4.16、安全阀、仪表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4.4.17、涉及放热反应的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
4.4.18、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 。
4.4.19、未将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收集整理齐全,并根据其危险特性制定安全操作规 定。
4.4.20、企业操作人员不掌握所在岗位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危险特性。
4.4.21、企业各类安全许可手续不齐全,或未在有效期内。
4.4.22、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
4.4.23、未倒空置换、加盲板隔离或断电进行检维修作业。
4.4.24、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
4.4.25、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
4.4.26、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4.4.27、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4.28、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和电器。
4.4.29、可燃、有毒气体、火灾报警监控仪表无人连续值守。
4.4.30、危险化学品未按照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 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5、一般隐患
一般隐患评价法(LEC )
基本原理是根据危险源辨识确定的危害及影响程度与危害及影响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乘 积确定隐患的大小。
定量计算每一种危险源所带来的隐患可采用如下方法:
D=LEC
式中:D ——隐患值
L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当用概率来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L )时,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故概率为 0;而必然 发生的事故概率为 1。然而,从系统安全角度考虑,绝对不发生事故是不可能的,所以人为 地将发生事故可能性极小的分数定为 0.1, 而必然要发生的事故的分数定为 10,介于这两种 情况之间的情况指定为若干中间值,如表 D.1
表 D.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
当确定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 时,人员出现在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越多,则危险性 越大,规定连续出现在危险环境的情况定为 10,而非常罕见地出现在危险环境中定为 0.5, 介于两者之间的各种情况规定若干个中间值,如表 D.2。
规定其分数值为 1-100,把需要救护的轻微损伤或较小财产损失的分数规定为 1,把造成多 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分数规定为 100, 其他情况的数值均为 1与 100之间, 如表 D.3.
隐患值 D 求出之后,关键是如何确定隐患级别的界限值,而这个界限值并不是长期固定不 变,在不同时期,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来确定隐患级别的界限值,以符合持续改进的思想。表 D.4内容可作为确定隐患级别界限值及其相应隐患控制策划的参考。
表 D.4 隐患等级划分
4.5、工艺生产类隐患
(1)生产过程控制
(2)生产记录
(3)工艺参数
(4)复核执行
(5)取样 /质检
(6)化学品存储与发放
(6)废弃物
4.6、设备 /设施 /工器具类隐患
(1)特种设备(有效检验期、安全附件的有效投用、台账管理等)
(2)动设备 (3)静设备 (4)管道
(5)仪表(包括联锁、 DCS 、回路、现场仪表) (6)电气 (7)安全设施 (8)应急设施
(9)通风等公用设施 (10)工器具
4.7、作业类隐患 (1)八大高危作业 (2)承包商作业 (3)安装作业 (4)检维修作业
4.8、基础安全与 5S 类隐患 (1) PPE 穿戴
(2)跑冒滴漏(泄漏) (3)不当堆放
(4)标识缺失或不当(包括定置、安全标识、安全告知(MSDS 等) 、应急信息。 。 。 。 ) 4.9、管理类隐患 (1)程序执行 (2)联锁管理 (3)票证填写 (4)记录填写 (5)档案管理 (6)巡检纪律 4.10、其他隐患 5、隐患级别判定
5.1、重大隐患判定:符合重大隐患判定标准(30条)
5.2、一般隐患判定:安环部、生产部、工会依据 D=LEC的方法判定
注:安环部、生产部、工会参与人数必须是单数,安环部、生产部、工会成员分别依据 D=LEC的方法算出每个隐患的隐患值,然后相加得到的和除以小组人数得的数值为隐患值。
安环部隐患值 +生产部隐患值 +工会隐患值
参与人数
6、隐患争议判定 :如隐患判定级别有争议由隐患争议判定小组裁决 7、隐患争议判定小组:
组长:肖才根 副组长:刘家华
组员:安环部、生产部、事业部、工会、提出争议部门
注:隐患争议判定小组人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各隐患争议判定小组成员依据 D=LEC的 方法算出隐患值,然后相加得到的和除以小组人数得的数值为最终隐患值。
董事长隐患值 +总经理隐患值 +参与人数
8、 相关的记录、文件及附件 8.1 相关记录
无
8.2 相关文件
无
8.3 附件
无
9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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