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在施工合同中,什么是承包人的义务
篇一: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
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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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为此《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安全,关系到使用者的自身权益以及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施工人不仅应对施工质量负责,而且应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施工人的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了质量事故,造成发包人、最终用户或者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那么施工人不仅应承担加害履行违约责任,而且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而发生施工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责任竞合。为此《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要求施工人赔偿损失,其他受损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要求施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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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点)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因施工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
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实际费用。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价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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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
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篇三:关于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
开工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 施工场地的清理,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用路以及临时设
施的修WwW.cSpengBo.cOm 蓬 勃范 文网:在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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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什么是承包人的义务)建;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按约定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向发包人提出发
包人供应的确材料,设备的计划;
(4)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
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5) 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施工场地的安保卫。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在施工中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说明书进行施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其他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承包人不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2、 接受发包人必要监督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在了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入时通知发包人检查;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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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
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近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在工程完工时及时发出验心通知等。
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对于发包人不影响其工作的必要监督,检查应予以支持和协助,不得拒绝。《合同法》277条规定,发包人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 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建设工程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人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显然不能按期完工而严重影响发包人使用的,发 民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当接受承包人已完成的部分建设工程并支付相应部分的价款。
建设工程的质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合同的约定,但不能低于国家对有关工程质量的强制标准。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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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或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承包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必须进行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工程俊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书,要求承包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修期限,当事人要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期限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不能过短。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动作,在正常情况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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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渗漏,为5年;
(3)
(4)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在保质期内,工程所有人将该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承包人仍向受让第三人承担工程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能因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变更而免除。
5、 对建设工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的侵权赔偿责任是指承包人因其完成的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上瑕疵,在合理期限内,对因该质量瑕疵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 建设工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的。
(2) 必须是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任何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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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都有一个合理的使用期限,超出这一合同使用期限,
则该工程属于没有安全保证,即使造成了对他人的侵害,
承包人也不承担任何风险。
(3) 必须是建设工程造成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损害。 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时,受害人如果是发包人,则发包人可以直接以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受害人是第三人,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要求发包人或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呢,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动作: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即承包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过错与发包人的指示存在关系。这种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损害,根据《合同法》第282条、《建筑法》第59条、第74条规定。施工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虽然发包人存在指示上的过失,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在承担责任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共同承担,其责任大小的划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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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大小来确定 。此时,承包人与发包人是真正的连带
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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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在施工合同中,什么是承包人的义务
在施工合同中,什么是承包人的义务
篇一:关于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
开工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 施工场地的清理,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用路以及临时设
施的修建;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按约定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向发包人提出发
包人供应的确材料,设备的计划;
(4)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
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5) 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施工场地的安保卫。 承包
人应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在施工中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说明书进行施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其他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承包人不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2、 接受发包人必要监督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在了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入时通知发包人检查;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
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近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在工程完工时及时发出验心通知等。
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对于发包人不影响其工作的必要监督,检查应予以支持和协助,不得拒绝。《合同法》277条规定,发包人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 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建设工程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人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显然不能按期完工而严重影响发包人使用的,
发 民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当接受承包人已完成的部分建设工程并支付相应部分的价款。
建设工程的质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合同的约定,但不能低于国家对有关工程质量的强制标准。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或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承包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必须进行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工程俊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书,要求承包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修期限,当事人要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期限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不能过短。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动作,在正常情
况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
(3)
(4)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在保质期内,工程所有人将该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承包人仍向受让第三人承担工程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能因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变更而免除。
5、 对建设工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的侵权赔偿责任是指承包人因其完成的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上瑕疵,在合理期限内,对因该质量瑕疵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 建设工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的。
(2) 必须是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任何建设工
程都有一个合理的使用期限,超出这一合同使用期限,
则该工程属于没有安全保证,即使造成了对他人的侵害,
承包人也不承担任何风险。
(3) 必须是建设工程造成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损害。 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时,受害人如果是发包人,则发包人可以直接以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受害人是第三人,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要求发包人或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呢,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动作: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即承包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过错与发包人的指示存在关系。这种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损害,根据《合同法》第282条、《建筑法》第59条、第74条规定。施工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虽然发包人存在指示上的过失,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在承担责任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共同承担,其责任大小的划分,应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过错的大小来确定 。此时,承包人与发包人是真正的连带责任关系。
篇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
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为此《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
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安全,关系到使用者的自身权益以及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施工人不仅应对施工质量负责,而且应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施工人的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了质量事故,造成发包人、最终用户或者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那么施工人不仅应承担加害履行违约责任,而且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而发生施工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责任竞合。为此《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要求施工人赔偿损失,其他受损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要求施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篇三:施工承包合同中,属于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的是
( )。 A.提供具备施工条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
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范文三: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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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我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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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义务的意思是什么_义务造句示例
义务的意思是什么_义务造句示例
关于义务这个词语你知道是什么意思吗?怎么解释义务这个词语呢?怎么个义务造句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学习!
义务的意思是什么_义务造句示例
义务
[yì wù]
【词语释义】
1.与“权利”相对。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
2.不要报酬的。
3. 依照身份、地位或职业,由命令或习俗责成的工作、行为、服务或职务
【出处】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四章:“若夫应兵点籍,则凡有国之世,视为义务。”
【反义词】
权利、权力
【近义词】
负担、任务、职守、责任、仔肩
【词语造句】
1、你把款捐给村庄作为基金,看作是义务还是乐事?
2、牢记我们对祖国应尽的义务。
3、她提醒他们应尽的义务。
4、维护世界和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国际主义义务。
5、但是我认为这是犯罪行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制止它。
6、这惟一的义务,也是惟一的“税”到期要向我征收的,也适用于每个人。
7、他做了该做的事:不是那种别人强要他做的,或者履行国家的义务那种事,而是他本人选择的那种。
8、相反,亨利认为,支持他的这个以及任何一个他能想象得到的运动是他的臣民的义务。
9、这是我对你的一个义务,任何事情都不能让我分心。
10、假如你是这样的人,那么你就会知道忠实地履行这些义务所付出的代价。
11、在这个伟大而繁荣的土地,我们一直感到十分欣慰,和圣诞节提醒我们有义务分享这些祝福给别人.
12、这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巴勒斯坦国,这才是我们有义务帮助创建的巴勒斯坦国。
13、主教们表达“为那些不能发声的人说话是一种道德义务”的观点是正确的。
14、我们将看到没有核武器的国家是否履行放弃发展核武器的义务。
15、尼采认识到,他对债务和合同,义务到目前为止的追索,是忽
略了这些概念的道德化。
16、“我们有义务行动—在我们的专业组织里,在我们的社区,办公室和家里。”她写道。
17、亲爱的万人迷:首先来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不,只要你不愿意,你就没有义务去给任何人提供推荐信。
18、因此,作为一位基因组学科学家,这成为了我的义务——如果我们无法解决结核病的问题,那么我们如何解决人类其他疾病的问题?
19、有许多组织能够从你的义务工作中获得益处。
20、所有的主要经济体都有义务坚持有意义的减排行动,并以透明的方式做到言出必行。
21、卡茨说,在俄罗斯则不存在这种义务。
22、可以,但是您的义务取决于您是如何包含代码的。
[义务的意思是什么_义务造句示例]
范文五:什么是子女的赡养义务?
什么是子女的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
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赡养义务法律特征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
法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的义务。
一、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
1、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帮助。
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义务。
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双方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父母不但要对未成年子女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教育,同时为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和受教育提供应有的物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辍学。那种对子女只抚养不教育,或者只顾眼前利益让子女“弃学务农”、“弃学从商”的做法,是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的,同时也是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和共同责任,而非一方的单方的义务和责任。即使夫妻离异,也不能免除该义务。
4、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2、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4、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5、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6、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
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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