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增加抚养费满足哪些条件
一名两岁的女婴,在父亲的监护下,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增加抚养费。昨天,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女婴小芸的诉讼请求。
朱*与吴**2001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03年2月17日生下一女小芸。后朱*与吴**因感情不合,于2004年4月协议离婚,婚生女小芸由父亲抚养,吴**用共同财产应得份额抵作了小芸的抚养费。
在朱*与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芸就患有甲状腺功能低下。父母离婚后,小芸每年去医院复查一次。2005年3月9日,在朱*的监护下,小芸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母亲吴**推向被告席。小芸诉称,父母离婚后,她跟随父亲生活,现在她快要上幼儿园了,看病也需要费用,她的父亲是一名公务员,工资除去必要开支外已所剩无几,对她的抚养费用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故要求母亲增加抚育费4.6万余元。
年仅两岁的女儿将自己告上法庭,大大出乎吴**的预料,她辩称,离婚时她已支付抚育费,婚后共同财产已归朱*所有,朱*有正式工作,而她在蛋糕房打工,月收入不足400元,且不固定,现在孩子的病已治愈,并不需要增加抚育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虽有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但在目前情况下,原告小芸既未就诊,又未上学,同时其父有固定收入,而其母无固定收入,前者抚养能力显然强于后者,且吴**已支付过抚养费,足已维护其目前正常生活,现小芸要求其母增加抚养费尚无必要,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离婚时,因孩子年幼,法院判决孩子随母亲生活,由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生活费、教育费也在增加。当孩子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时却遭到拒绝。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由孩子父亲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的判决。
田田的父亲系东风公司某专业厂的职工,母亲无业, 2006年夫妻经张湾区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因田田尚小,法院遂判决她随母亲生活,由其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
随着田田年龄的增长,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的开支不断增加。田田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其父亲以“我每月收入仅1000余元,拿200元已经尽力了”拒绝。无奈之下,田田的母亲遂以田田的名义将其父亲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中,法院调阅了田田父亲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间的收入情况,查明这一年间他的月平均工资收为2192.25元。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的,抚养费一般可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田田要求生父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有据,应该支持。遂判决由田田的父亲每月按500元支付抚养费直至18岁。
一审宣判后,田田的父亲又以“所在公司效益差、十月份工资仅509元、再婚后又添一女且要赡养老母,生活艰难” 为由提起上诉。十堰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遂依法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决。
对于增加抚养费,离婚的双方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增加抚养费 ,具体的规定如下:
父母离婚后,子女被判给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抚养费纠纷案件可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要求。
对于因前者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对方提起诉讼,未成年人作为法院最终裁决结果的受益人,应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便参加诉讼,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为此类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参加诉讼。抚养子女,即便是在父母离婚后,都是父母共同应尽的法律义务。由子女的父母作为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正是体现了这种对子女共同抚养的精神。若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则不能体现这种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而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对方提出诉讼,才符合法律的规定www.lvshimen.com。
范文二: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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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认定
作者:沈卜铭
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9期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的抚养费也在不断增加,这就导致了许多离异夫妻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问题上产生矛盾纠纷。而法院对于此类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的呢?本文从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实际收入两个方面来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标准问题。
关键词:增加抚养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实际收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价也在进一步上涨,导致许多离异夫妻在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的问题上产生大量纠纷,从近几年法院实际受理案件数量来看,此类案件数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几乎都是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纠纷。对于增加抚养费数额的问题,目前法院在实际审理中尚无统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综上可见,在现行法律中,对抚养费数额规定的弹性较大,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通过对近几年增加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子女实际需要增加,从而要求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系给子女教育和生活的重要保障,子女有权要求负担抚养费的一方向其支付满足其相应的甚至较好的生活需求的抚养费。而且,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子女所需要的费用也会不断增加,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此时子女要求将抚养费增加到其所实际需要的程度是合情合理的。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范文三: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认定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的抚养费也在不断增加,这就导致了许多离异夫妻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问题上产生矛盾纠纷。而法院对于此类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的呢?本文从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实际收入两个方面来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标准问题。 关键词:增加抚养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实际收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价也在进一步上涨,导致许多离异夫妻在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的问题上产生大量纠纷,从近几年法院实际受理案件数量来看,此类案件数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几乎都是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纠纷。对于增加抚养费数额的问题,目前法院在实际审理中尚无统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综上可见,在现行法律中,对抚养费数额规定的弹性较大,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通过对近几年增加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子女实际需要增加,从而要求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系给子女教育和生活的重要保障,子女有权要求负担抚养费的一方向其支付满足其相应的甚至较好的生活需求的抚养费。而且,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子女所需要的费用也会不断增加,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此时子女要求将抚养费增加到其所实际需要的程度是合情合理的。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重点审查是否为实际需要。实际需要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标准,那么什么样的需要才为实际需要?笔者在此认为,应当充分结合当地的经济消费水平和子女原本家庭的生活水平来综合认定。例如上学的费用,父母离婚前子女原本在普通高中上学,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把孩子转学到贵族学校上学,并以此向对方索要高额的抚养费,这种需要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范畴,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再如,父母离婚已经有数年,而当时约定的抚养费已经明显不能维持一个正常家庭子女的开支,此时子女要求将抚养费增加到当地正常的生活水平标准,完全合理合法,法院应当支持。 2、负担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是增加抚养费的前提。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除了满足3个条件以外,还需要同时满足父或母有能力支付这个条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负担抚养费一方的实际收入,如果负担抚养费一方的收入较低,子女的实际需要已经远远超出其实际负担能力,则法院可以向子女一方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适当降低抚养费的主张数额。如果双方均无法协商,则法院可根据比例原则,按照负担抚养费一方收入的20%-30%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以保障被抚养子女的最低生活保障。 综上,在父或母收入较低的情况下,一方面法院可以建议适当降低子女的实际开支,以低标准来保证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可以强制要求负担抚养费一方按照20%-30%的比例支付子女抚养费,最低限度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水平。这样既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不增加负担抚养费一方的生活困难,同时又可以保护好子女的合法权益。而父或母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并且在负担抚养费一方收入的20%-30%的范围内,此时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明显有利于子女成长,法院可以支持。 二、负担抚养费一方收入增加,从而要求增加抚养费。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形:父母离婚前收入均一般,但离婚后负担抚养费一方的收入显著增加,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原抚养费数额已经远低于负担方收入的20%-30%,从而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此种情形看似符合法律规定,其实并不然。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增加抚养费应当符合三种条件,一是原抚养费数额无法维持实际生活,二是实际需要已经超出原定数额,三是其他正当理由。此种情形显然不属于第一和第二种条件,是否属于其他正当理由,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点分析: 1、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来看,如果离婚后一方的收入已经远远高于抚养子女的一方,且原定抚养费数额确实远低于负担方收入的20%,此时可以在子女实际需要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的抚养费,更加有利于子女的成长。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属于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支持。 2、一方收入显著增加并且愿意相对提高一定抚养费的数额,但另一方仍坚持要求按照20%-30%比例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借子女名义恶意索要高额抚养费。在国内目前的社会状态下,子女抚养费绝大多数都是由抚养子女的一方负责收支,尤其是子女年龄较小,无法管理自己的财物,一方支付的抚养费名义上给子女,实际上都是支付给了抚养子女的一方。当负担抚养费一方离婚后生活越来越好,收入越来越高的时候,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产生一定的心态失衡,从而会借抚养费为名向对方恶意索要高额钱财。此时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而会导致大量抚养费被抚养子女的一方恶意收支,并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因此,这种情形不应当属于正当理由,法院在查实后应坚决予以驳回。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增加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中,应当坚持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以子女的实际需要为标准,以父母的实际收入为前提,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综合认定抚养费的标准,从而更好地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水平,同时也保护好负担抚养费一方的合法权益。
范文四: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标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如何追加?
描述:离婚时约定了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是一成不变的吗,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哪些情形可以增加,如果可以增加,那么该如何追加孩子的抚养费呢?
关键词: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如何追加子女的抚养费
正文:
协议离婚或是法院判决离婚时决定的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孩子抚养费增加?如何追加孩子的抚养费。希望您协商不成,就用法律途径来解决吧。
一、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根据实际情况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我国法院判定有关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
当然,如果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二、如何追加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每个想要增加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都是有所不同的,离婚的双方也往往会因为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不断的吵架,有些是因为一方不给付抚养费,一些是因为想要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吵架,随着孩子的成长,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也会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增加,这
就要涉及到子女抚养费的增加问题了。我建议那些父母们,不要再因为这个事情争吵不休了,请个专业律师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吧。
范文五:增加抚养费答辩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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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抚养费答辩状的
答辩人,孙某,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
被答辩人,孙XX,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系答辩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某,女, 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系被答辩人之母。
答辩人孙某因被答辩人孙XX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客观事实如下,1995年6月2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1日生育被答辩人。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29日经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某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某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20xx年11月2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对答辩人和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肖某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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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肖某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因答辩人和肖某房屋在一起,肖某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20xx年12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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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辩人无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负债累累,收入水平远远低于陕西省平均收入。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应支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数额,应在陕西省平均收入以下进行计算,且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灞桥区人民法院(2003)灞民初字第1726号离婚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抚养费已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括在内。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抚养费,答辩人如果未支付的,肖某可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提起诉讼。况且答辩人已如数支付抚养费。
提起本案之后的抚养费,也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含在内。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包含在内,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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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此 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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