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处罚,审理期限
篇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归档制度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归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归档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在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适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不得分散在执法机构和个人手中。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实行一案一立的原则,结案的案件都应具备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
第五条 立案案卷,卷内文书必须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案件讨论记录、通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送达回证、罚没款收据、结案审查表,需要有其它证据、文书等材料的,也要收入。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第六条 现场处罚案件,卷内文书必须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罚决定书副本、罚没款收据、结案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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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案卷从立案到调查取证阶段由案件承办机构保管。
第八条 调查取证完毕后,由承办机构将案卷交案件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案件审理办公室自收到案卷起三日内对其进行
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书不全的,退回承办机构进一步补充调查。
第十条 案件经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做出处罚决定后,案件审理办公室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案卷一起交由案件承办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结案报告》后,报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审批后予以结案。结案案卷由案卷承办机构整理装订,装订后的案卷暂由承办机构保管。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每年年初将上一年承办的案卷,在经案件审理办公室审查后,交局档案室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交接案卷时,应当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案卷要分类编号保管。类别和保管期限统一用汉字,年代号和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案卷的整理归档应做到以下几点:
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应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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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完整;
2、案卷的排列顺序原则上以时间顺序为准,依次排列;
3、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依次排列顺序,编写页号,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铅
笔编写页号;
4、卷内文件材料要取掉金属物,对已破损和无装订线的文字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进行托裱(加边);字迹已经扩散和字迹不清楚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复制件放在本卷后面);
5、案卷内的文件材料用纸和书写格式要规范统一,严禁用红蓝黑铅笔、圆珠笔书写文件,不能用热敏传真件;对文件中红蓝黑铅笔、圆珠笔书写起草的文件和热敏传真件,要进行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复制件放在本卷后面);
6、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7、案卷归档的存放条件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8、要有案卷登记本;
9、案卷保管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两种。长期为6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大案(货值20万元以上)要按长期保管。其他案卷短期保管。现场处罚案卷保管3至4年,立案处罚案卷货值在5万元以下的保管5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保管6至10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保管11至15年(“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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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归档案卷如使用,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篇二:行政处罚试卷答案
【行政处罚法】
一、多项选择题
1、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或检查时,( )应当制作笔录。
A、调查 C、搜查
2、下列关于当场收缴罚款的上交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指定的银行
C、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
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处罚,应当折抵相应的金额
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果承担法律责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C、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
D、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C、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发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6、关于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说法 ,正确的是:()
予罚款 1000 元。
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7、下列有关行政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为先
危害程度相当
8、当事人有(来自: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行政处罚,审理期限)下列( )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D、醉酒后有违法行为的
9、关于行政处罚委托与授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规章不能授权
5
B、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D、被授权的组织与被委托的组织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0、行政处罚中的哪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B、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C、违法行为轻微的 D、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11、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其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C、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先予以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
12、在什么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A、调查人员人手不足
D、执法人员被申请回避时
13、行政机关的下列哪些行为符合法定的调查程序,()
D、某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证据先行保存后的第 10 日作出了处理决定
14、下列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的说法,正确的是:
6
()
B、在证据可能灭失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C、证据登记保存后应在 5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5、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方式,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有:
( )
A、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D、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6、下列调查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7、关于行政处罚的委托,说法错误的是:()
A、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B、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D、规章不能规定委托
18、下列选项不是根据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事项的有( )。
A、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B、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作出行政处罚的地点
19、下列属于根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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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作出行政处罚的地点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20、孙某出售劣药,使购买其劣药的王某吃后中毒住院抢救,孙某这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对此,孙某应当:( )
C、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D、被移送司法机关
21、某村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村民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受害人亲属向当地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前来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对此,县工商局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
C、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22、下列关于行政处罚执行的表述,正确的是:()
C、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D、当事人申请复议、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23、关于听证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B、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
D、听证一律公开进行
24、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 )。
B、反驳 D、陈述
25、下列哪几种情况下,听证不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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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涉及吊销执照
26、下列哪些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C、C 区检察院 D、D 省高级人民法院
27、某市环保部门决定于某月 16 日举行听证,则其可以在()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该月 14 日 B、该月 12 日 D、该月 5 日
28、某市环保部门发现一家工厂违反规定排放大量工业污水,准备作出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在以下行为中,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 )
B、造纸厂在收到告知书后的第 2 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C、行政机关决定于某月 15 日举行听证,并于该月 11 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该工厂,告知一切必要事项
29、下列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A、听证程序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启动,与当事人无关
C、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D、可适用于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0、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有()
A、警告B、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D、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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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是()
A、行政拘留
32、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有()
B、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依据
3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
B、电话送达
34、关于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C、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7 日内送达
35、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B、已满 16 周岁不满 20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C、伙同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部委B、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上,部委规章与行政法规的权限一样
C、在设定处罚的种类上,部委规章与政府规章的权限是一样的
都由
37、关于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表述,正确的有()
B、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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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案情复杂的应由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38、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其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9、行政机关的下列哪些行为符合法定的调查程序()
A、某市工商局派出 1 名执法人员对超市进行调查
C、某市安监局在进行调查前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40、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以下行为合法的有()
C、证据登记保存后应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1、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方式,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B、执法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时不必出示证件
C、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42、关于行政处罚调查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C、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
43、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责令限期改正 C、暂扣物品
44、关于证据收集的表述,正确的有()
B、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C、调查应当迅速、公开、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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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除当场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A、全面B、迅速46、甲与邻居乙发生争执,将乙打伤,当时鉴定为轻微伤。市公安局决定对甲处以行政拘留 10 天。6 个月后,乙以鉴定结论有误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经重新鉴定,乙的伤情构成轻伤。某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拘役一个月。关于甲刑罚的执行,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 )
A、甲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拘留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47、下列关于当场处罚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篇三:《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邵交运管?2008?7号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 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各股、队、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规 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工作意见》(邵政综[2007]110号) 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邵武市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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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约制度》、《行政处罚案件案例参照制度》、《行政处罚执法回避制度》、《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制度》等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制度 通知
抄送:市运管处 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 市交通局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办公室 2008年2月18日印发
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作出的行政
处罚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行政处罚案件应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一律不得实施当场处罚执法行为,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避免小吏大权,超级行使执法权和因处罚不当造成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 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加强对案件集体研究审
理工作的领导。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副所长担任,委员由所务会成员、综合执法室人员以及交通局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组成。案件审理时,案件主办人员、相关股队长列席参加案审会。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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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下设案件审理办公室,设在本所综合执法室,负责案件审核、审理、立卷、归档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根据《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的规定,结合运政行政执法实际,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四个阶次,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
处罚四个裁量等级阶次。
第五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不同,把行政处罚案件划
分为四个层次集体研究审理:1、不予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员,分管稽查的所领导参加研究决定。2、减轻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员、本所综合执法室人员、对口业务股队负责人、以及分管稽查的所领导参加研究决定。3、从轻处罚案件由所长召集所长办公会议以及案件主办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参加研究决定。4、从重处罚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研究决定。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稽查稽征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道路
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先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经综合执法室初步审查后再依照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提请本所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提供讨论研究的材料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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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额度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经过集体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
案件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室)督促落实案审后的告知、
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案例参照制度
一、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透明度和案件审理效率,本所建立道路运输违法案例库,实行案例参照制度。
二、办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入库案例作出合适的裁量,体现“同案同罚”的原则。
三、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并纠正违章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屡教不改,多次违章,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出现同案不同罚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集体研究同意。
行政处罚执法回避制度
一、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必须回避。
二、实行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有关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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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审核、处理、决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三、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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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分期付款买卖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的法律规制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第26卷第4期SUNYATSENUNIVERSITYFORUMVol126 No14 2006分期付款买卖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的法律规制3郭卫华广东清新县人民政府广东清远511800摘 要: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是分期付款买卖信用交易特性的体现。对期限利益丧失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充分衡量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精心设计科学合理的行使要件。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为规制重心通过限制期限利益丧失行使要件有条件的承认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的效力。该规定尽管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仍过于粗糙有加以改进的余地。关键词:分期付款买卖期限利益期限利益丧失合同法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79220060420137204一、分期付款买卖与期限利益分期付款是和赊销、消费贷款并列的一种消费信用consumercredit方式买卖双方一般约定由买方先占有标的物而买方为购得消费品或取得劳务价款得分成几次向卖方支付。对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传统民法中的特种买卖的特性可作如下描述和概括。1.物先给付性。分期付款买卖是“物先交付型”买卖在买方全部清偿价金之前出卖方已先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由其占有、使用。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方通常是在给付第一笔款项adownpayment后取得标的物的占有的但这并不影响分期付款买卖物先交付的性质: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最终实现上显然仍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交付必须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的方式拟制交付则为法律所不许。因为拟制交付只是创设物权上的权利不能使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此外分期付款买卖标的物的移转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自物的交付时起移转。2.价金分期交付性。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异于普通买卖的显著特征。在普通买卖中买方必须在买卖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或在标的物交付时或交付后的一个特定时间一次付清价金或者买方预先支付部分价金预付款或定金然后在标的物交付时或之后的某个约定时间里一次支付剩余价金。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的价金交付义务是分期的在占有标的物之后须存在分两期以上的交付价金的义务若一期清偿完毕则不成立分期付款买卖。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分期付价于物之交付后以有二期支付为己足。于物之交付时仅剩有一期应支付者非分期付价契约。1对于该期数的规定其他国家有不同的立法例。英国《购买租赁法》在界定分期付款时明确规定了5次以上的交付期数。2在日本法律中则把分期付款销售定义为“购买人约定以二个月以上期间且分割三次以上支付为条件支付价款来购买所指定的商品”3。3收稿日期:2006-01-10作者简介:郭卫华1971-男广东人广东清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可见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享有期限利益得先行占有、使用买卖的标的物再分期履行其价金给付义务。这既是买受人的权利同时又是出卖人必须尊重和保障的义务出卖人不能任意剥夺买受人的期限利益。当然作为一种权利买受人可以处分放弃期限利益于物交付后将剩余价金一次支付。买受人享有的期限利益是分期付款买卖信用交易本质的必然要求是分期付款买卖特征的体现。正是物先给付性和价金分期给付这两个特征使得分期付款买卖具备了信用交易的本质属性:分期付款实质上是价金偿还义务的延缓履行。假如销售合同中对买方的支付期间无特别约定买方一般应承担在取得财产的占有时一次性全部付款的法定默示义务因此在销售中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应成为判断价金是否延缓履行的基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当事人既可选择即时付款也可选择延缓付款分期付款显属后者: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后的一段期限内给付价金则为义务的履行。根据英国法的一条古老法则
———债被许可延期履行则债务人被授予了信用。4因而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享有的期限利益实质上是被授予的信用。换句话说期限利益是分期付款买卖信用的体现。二、分期付款买卖期限利益丧失约款法律规制的必要期限利益丧失约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买受人怠于支付分期价款时出卖人得请求全部余期价款一次支付买受人丧失他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所应享有的期限利益。分期付款买卖具有物先交付、价金分期支付的特征这种商品让渡与商品价值实现在时间上的分离就使得出卖人负有分期价金不能收回的危险。越是买受人经济收入不稳定或买卖商品的价值越高分期支付的期限越长这种风险无疑也就越大。于是出卖人“为其保障通常附以各种约款”1P92在价金债权收回不能的事由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趁早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措施。5在现实交易中卖方为维护自身利益、限制买方权利而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附加的保障性约款各式各样期限利益丧失约款为其中之一。当事人于缔结契约时对日后可能发生之价金不给付以及其它之纷争预先以准备周到的合意互相的把它订下来。但事实上这种合意并非在契约的当事人详为商谈后依照各种情形所缔结下来而是由出卖方单方面所提供。由出卖方根据交易习惯将特约订入合同中一方面是出于提高缔约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的需要但更主要的是由买卖双方的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分期付款出卖人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在缔约中处于主动的地位而买受人势单力薄缺乏专门的知识、经验而且来自自身的购买欲望往往促使其不得不接受出卖方提出的若干特约。这时买卖双方的合意往往成为了“空中楼阁”。由于分期付款买卖中交易双方经济实力的差距期限利益丧失特约的缔结就难以真正做到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特约的内容可能因出卖人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买受人的利益从而显失公平。这时特约难以称得上是意思自由的体现。因此如何在契约自由的原有体制下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形式正义压榨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弱者是现代民法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为实现合同正义维护真正的意思自由法律必须对特约进行有效的规制使绝对的意思自由转变为相对的意思自由。英美判例法基于买受人享有的价金分期给付的期限利益不可侵犯的理由比照“加速条款”accelerationclause
否认其效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则是通过限制期限利益丧失约款行使要件有条件的承认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的效力。关于对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的限制各国法律的规定可分两种做法。第一种立法模式是对迟延交付的期次及迟延交付的价款占总价款的831比例加以限制主要国家有德国、瑞士、中国等。德国的《分期付款销售法》第4条和瑞士《债务法》第228条规定出卖人只在买受人连续两期给付迟延而迟延之价额已达到全部价额的十分之一时才能主张期限利益丧失约款我国台湾《民法典》第389条规定分期付款之买卖如约定买受人有迟延时出卖人得即请求支付全部价金者除买受人有连续两期给付之迟延而其迟延即金额已达全部价金五分之一外仍不得请求支付全部价金。第二种立法模式则要求出卖人须经过法定的催告期方得主张买方的期限利益丧失代表国家是日本。日本《割赋贩卖法》第5条规定买主未履行支付分期付款价款的义务时卖主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在二十日以上的期间进行催告。买主如不在该期间内履行义务卖主可以买主迟延支付分期付款价款为由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请求未到期的分期付款价款的支付。与这一规定相反的特约无效。总之由于期限利益丧失约款为出卖人在买受人违约时所可以采取的一种救济方法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制方法虽然其本意在于保护处于缔约不利地位的消费者维护契约的正义。但其效果往往适得其反:对期限利益约款一律宣布无效的做法显然过于僵化、呆板和绝对既对买受
人的利益保护不利也对出卖人的利益保护不利并不能真正起到平衡利益、促进交易的效果从而实践民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此相反大陆法系的立法者则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斟酌各种典型事态作出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厘定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形成考量周密的法律制度对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限利益丧失约款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此种做法有效地平衡了交易双方及其与社会的利益矫正了不公平的特约防止了出卖人的权利滥用鼓励、促进了合同的缔结、履行切实地保障了商品流转的高效、安全和稳定进行。三、完善我国《合同法》期限利益丧失规定的思考我国在《合同法》制定之前并没有分期付款买卖的专门立法对期限利益丧失的法律规制一片空白。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中对分期付款买卖这一特种买卖进行专门法律规制的唯一明确条文开创了分期付款买卖法律规制的先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显然我国《合同法》的这条规定是将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为规制重心并且立法上摒弃了英美法系立法的不足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做法通过限制期限利益丧失行使要件有条件的承认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的效力从而形成考量缜密、充分衡平当事人利益的期限利益丧失制度。从规范的性质分析《合同法》167条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并不能以自己的意思自治而排除它的强制适用。本条对分期付款买卖期限利益丧失进行法律规制时具有以下一些突出作用:其一认定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的效力。这一规范提供了认定当事人关于期限利益丧失的约款是否构成交易双方法律上利益平衡之破坏的根据。只要约定的期限利益丧失的要件与本条规定相抵触法院就可以适用该规定认定出卖人滥用权利判定特约无效。这样如果当事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给付到期价款占全部价款的比例低于五分之一时该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其二指导当事人订立合理的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由于这一规范考量缜密设计科学富有弹性仅为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确定了基点因而特约的缔结者可以在法律提供的利益分配框架所允许的限度内设定自己认为公平合理的期限利益丧失约款。交易实践中提供特约一方可以依照该条规定约定高于五分之一的行使解约或主张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的条件。这时法律对社会生活中的交易行为的指引作用就凸现出931来。最后在合同没有相应约定时起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补充合同的作用。合同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一纸契约”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成为合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时出卖人得在买受人违约符合第167条规定的条件时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总之该条规定在发挥矫正不公平的利益分配充分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的功能时既有利于指导当事人缔约节省交易成本又便利了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该规定尽管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仍过于粗糙有加以改进的余地。1.增加“连续两期”给付迟延的限制性要求主张期限利益丧失与行使取回权的适用条件相区分与相衔接。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中享有取回权即出卖人在买受人有价金债务迟延给付、不依约定完成特定条件、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为其他处分等情形时得取回标的物以担保价金债权。解释上买受人仅有一期之给付迟延时出卖人即可行使取回权。与主张期限利益丧失要求买受人全部剩余价金给付相比行使取回权仅仅是要求买受人履行迟延的当期给付。主张期限利益丧失约款适用的违约情形显然严重于行使取回权适用的违约情形所以立法实有严格主张期限利益丧失的要件的必要。应区分取回权与期限利益丧失的适用条件规范出卖人的救
济手段以达保护买受人的目的即一期给付迟延仅能适用取回权而连续两期给付迟延并达到一定数额比例时方能适用期限利益丧失。2.改变期限利益丧失与合同解除同时并列的立法模式增加合同解除的催告严格合同解除的行使要件使主张期限利益丧失与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相区分与相衔接。我国《合同法》仿造日本立法模式将期限利益丧失与合同解除适用同一要件并赋予出卖人选择适用的自由。对此有学者在研究日本立法时指出:“虽将期限利益丧失与合同解除同时规定但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的效力唯使剩余应支付价金的清偿期届至而非为解除权行使之条件。”7事实上合同解除一般适用于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等买受人严重违约的情形行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期限利益丧失虽也发生在买受人较严重的违约但与合同解除相比仍为轻其效力也只是强制买受人提前履行合同及时清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可见主张期限利益丧失与主张合同解除在适用的情形与法律效力上仍有较明显的区别在立法上有明确区分的必要。因此我国的立法应严格合同解除的条件使主张期限利益丧失的救济方法作为合同解除的一个前提并应要求出卖人以一定期间催告买受人。如可规定出卖人主张期限利益丧失并经20日的催告后买受人仍未支付余下价金的出卖人得解除合同。这样规定不仅与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合同解除条件相一致而且可以减少合同的解除避免资源的浪费可以防止出卖人权利的滥用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以上的制度设计目的是想更科学的厘定期限利益丧失的行使要件区分它与取回权和合同解除适用上的关系使法律在平衡、保护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为出卖人提供一个层层递进缜密考量的权利救济体系。参考文献: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R.M.Goode.ConsumerCreditLawLondonButlerworthsp135.3日本《割赋贩卖法》第2条第1款。
4R.M.GoodeConsumerCreditLawLondonButlerworthsp109“Debtisdeferredandcreditexte
nded.”5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中享有限公司1980p12.责任编辑 宗 慧041
范文三: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的条件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的条件
甲(女,49岁)家原有祖传房屋5间,坐落于北京海淀区明光村。甲在北京某郊县工作,房屋由其母亲一人居住。1994年5月甲母迁往某郊县,随甲一块生活。甲母走时将房交与邻居乙代管和使用。因自己长期不使用,甲与其母商量准备将房卖掉。邻居乙要求买下。1995年2月,甲和乙请人作中间人,订立房屋买卖契约。契约写明:房价人民币30万元,在1995年内分三次付清;在这一年内买方何时付清房款,卖方何时将房屋买卖契证交给买方。当时乙交了房价款5万元,三个月后又寄5万元,尚欠房款20万元。甲多次催要房款而未得,甲家也就未将房屋买卖契证交与乙。其间,乙家继续居住并对房屋进行多次维修。1997年3月15日,甲和其母曾找到乙,要求收回房屋,退回房款,乙坚决不同意。 1998年2月,海淀区学院路电影院因扩建需要拆除甲乙争议的5间房。电影院与乙达成协议,以房价50万元买下争议之房,甲得知此事后,于同年6月以乙房款未交清,房屋产权尚未转移为由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并收回自己的产权。被告乙辩称,买卖双方词·有房屋买卖契约,自己已交了部分房款;契约并未规定“房价款不交清,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所以房款只是欠原告的债务。因而坚决反对原告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
请求。
(二)争议所在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甲母同被告乙买卖房屋是自愿的,有中间人、契约执笔人作证,立有房屋买卖契约,被告也已交付了部分房款,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被告所欠部分房款属于债务,应比照当时的物价确定尚欠房款,适当归还原告。因此,原告甲同被告乙所为的买卖房屋行为有效,房屋应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将卖房所得50万元给付原告20万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与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理由在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应在1995年一年内分三次付清房款,甲才将房屋契证交给他。因此这一买卖房屋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乙直到1998年还未付清房款,买卖合同中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这一买卖行为还未发生法律效力。乙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电影院是无效的。因此,房屋所有权归甲,而甲则应退还乙已支付的10万元房款和维修房屋所花费用。
(三)法理分析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本案涉及的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
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法律对当事人设定的条件加以一定限制和干预是必要的。一般认为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1)妨碍相对人利益的,这主要是指形成权的行使。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效力。这是考虑到票据的流通性以及票据受让者的利益。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不在限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列,可由行为人设定条件。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指的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 的附款。它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一般应满足下 列三点:
(1)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如果该事实是为民事法律行 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则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A 在出租自己房屋之前已知道自己继承了其祖父房屋,那么A在租 房合同中将继承祖父房屋这一事实作为条件是毫无意义的。有无 这一条件对租房合同的实现不产生任何影响。一般情况下,这种 约定视为没有附任何条件。
(2)条件应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 发生的,当事人不能肯定。如果是将来必定发生的,则应作为期限 而非条件。期限是以将来客观必然到来的事实为内容,而条件则
是以将来不定的事实为内容。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所在。我们可以比较下列两个约定:“本星期三下雨则买伞”,本星期三可能下雨,也可能不下雨,因此本星期三下雨是条件。但若所约定的是下雨则买伞”,下雨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总有一天会下雨,因此下雨是确定的事实,只能作为期限。如果是将来必不发生的,如“若是地球绕着月亮走,我就跟你公司签合同”,地球不会绕着月亮走,所以这份合同永远无法签就。这样的约定本身就是一种拒绝。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不确定是指客观上的不确定,而非主观上的不确定。如果该事实在客观上已经确定,而当事人却认为是不确定的,也不能作为条件。
(3)条件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所附条件应是当事人所协商确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则不能作为所附的条件。因为无论双方是否将其作为条件,其自动发生作用。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事实。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其设立目的在于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条件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种类之一。因此约定违法,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如甲跟乙都在同一条街上开饭店,竞争激烈。甲跟丙约定,如丙能砸毁乙的饭店,甲愿让丙参股自己的饭店。由于所附条件即砸毁乙的饭店是违法的,因此这个约定是无效的。丙即使真为此砸了乙的饭店,也不能主张自己参股甲的饭店。
在分析了条件的特点后,我们可以看一下本案所附条件是否符合上述特征,也即是条件是否存在。本案条件是“乙应在1995年一年内分三次付清房款”,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是1995年2月,乙交款的时间在将来的10个月;乙在这10个月中有可能交款,也可能不交款,属于不确定事项;购房分期付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
中明确约定的,而且这一条件也是在民事流转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方式,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合法的。因此本案中的条件是存在的,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是附条件合同。
3.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分类
(1)按照条件对民事行为效力产生与否所起的作用,可以将其划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依这一分类标准,本案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就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即在延缓条件成就以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已经确定,但是权利人尚不能主张权利,义务人还没有履行其承担的义务的责任,即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停止状态。如在本案中,双方约定买方在1995年内分三次付款,何时交清房款,卖方何时交付房屋契证。双方买卖房屋的行为在签订完契约时就已经成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但由于买方在1995年内未交清房款,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生效,买方也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的观点是正确的,其错误在于混淆了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这两个不同概念,而以合同成立为由将房屋判归买方。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它们各有其不同要件。附条件的
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虽成立但不发生效力。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义务;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如双方约定:租房人甲一旦自己买房,则他与乙之间的租房合同终止。在这里,甲买房就是解除条件,甲在没买房之前,租房合同始终有效;一旦买房,则租赁关系结束。
(2)按照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肯定条件以一定客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依这一分类标准,本案属于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条件成就时的效力。条件成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已经实现。对于肯定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对于否定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发生效力。如约定“若甲考上大学,则乙送甲1000元”,若甲考上大学,这份约定生效。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非要式法律行为和要式法律行为,前者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
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不要式行为,如所附条件成就,则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不动产的抵押登记,需在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效力。对于这类行为来说,即使所附条件成就时,还是需要经过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本案涉及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亦属要式法律行为。就本案来说,即使买方已在1995年付清房款,也还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买方才能真正成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
(2)条件不成就时的法律效力。条件不成就是指构成条件内容的事实已明确不能实现。对于肯定条件,以该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对于否定条件,则以该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对于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明文规定。通说认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不存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视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再附有条件,维持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原有效力。就本案来说,所附条件是附肯定的延缓条件,只要买方在 1995年内分三次付清房款,则买卖合同生效;但直到1997年,买方还没有付清房款,延缓条件没有成就,因此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
(3)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的效力。在此种状态下,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于该利益有一种可能性,在法律上称为期待权,即法律规定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于条件是否成就未确定之前,不得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依该法律行为所生利益。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凹就本案来说,卖
方在买方付款期限内(合同签订到1995年底)就不能处置该房屋,否则便侵犯了买方的对房屋的期待权。这可以跟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联系起来。为了维护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严肃性,充分发挥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交往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要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只能发生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从这一角度说,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亦是保护一方当事人的途径之一。
综上所述,甲、乙之间签订的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未按期付清房款,所附条件没有成就,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甲依旧是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应退还乙已支付的10万元房款和维修房屋所花的费用。
范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下发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行政处罚书面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又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其中第四点中提到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
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整改规定,即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采取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是有效的,其认定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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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
篇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不是行政机关进行下一步行政处罚的必要过程,是不是必须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是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进行等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因此,我们编发该篇文章,对此进行探讨,以供执法人员和读者参考。——编者按
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具体分析。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行政处罚机关设置了一种作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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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即针对违法行为,不能仅实施行政处罚了事,而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如下内容:首先是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其次是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恢复违法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第三是若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在受到处罚后立即改正,因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法建筑物、治理已
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有些法律、法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即规定首先要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予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基于我国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总结性规定。但该条规定并未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而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行的情形。也就是说,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三种适用形态:其一是单独适用,并不伴随行政处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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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作为行政处罚实施的前置程序;其三是和行政处罚并行适用。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概念和具体目的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的目的;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二是性质及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恢复原状。三是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和拘留等。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四是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处罚;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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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都是由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其次,二者的根本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第三,同步进行(限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只予以行政处罚,不足以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仅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足以惩戒违法者。只有二者同步进行,才能够最终达到行政目的。第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若违法行为人不服从命令,则将引起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
根据前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命令,没有必要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从该条规定来看,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宜采取先“责令改正”,后“行政处罚”的形式。当然,也不排除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做法,只是这样做不符合行政经济原则。
对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则须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若违法行为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则行政机关应
当责令改正而不能实施处罚。在违法行为人不履行相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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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情况下,方可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依据,并说明理由。简而言之,是否可以仅
责令改正而不进行处罚,要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属于前述哪种情形而定。
篇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限期”该限多长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限期”该限多长
赵 哲
依据行政法学原理,责令改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之一就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简称限改),这一文书适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案件,应用非常广泛。所以,该文书在使用时经常会出现“限期”该限多长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在时间限制上的规定比较模糊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里并未明确限期改正的时间期限,在时间限制上是很模糊的。再如:《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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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等,只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文字说明,并未具体给出相应的时间期限,“限期改正”在时间上具有了很大的伸缩空间。
二、现实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人情”限期
所谓限期是指限制在一定期限内,然而“一定的期限”是多长,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例如《包头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1个小时或1天有时不现实,1个月就成了放任自流。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现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情合理的判断,这一判断并非双方能达到满意的理想效果,所以就会出现“人情”限期,或者纠违现场出现讨价还价的尴尬局面,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因此见机钻法律空子,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造成行政执法的被动。
三、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导致执法不严的状况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实质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度,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但正是因为时间弹性的存在,留出了孳生腐败的空间。如对情况完全相同的临时占道经营案件,可以得到两种不同的整改要求,即可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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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立即纠正违章行为或给出一定期限的整改决定。再则,如果违法当事人只需1个月的占道时间,“限改”完全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给出1个月的限改期限。而在规定的改正期间内这一违法行为得到了承认,有了可以继续下去的法律空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变违法为合法,从而走向了“限改”这一法律文书的反面,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和有损法
律的严肃性。
就事实而言,让法律条文去具体规定某某违法行为该给予多长改正期限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但应就各种类型的违法行为构建一定的时间框架,解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限期”该限多长这一问题,避免执法中的人为操作,以利于公正执法。
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赵 哲
2008年12月15日
篇三:责令限期改正是否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是否行政处罚种类
总局论坛中:关于“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一直有不
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也有观点认为,责令改正属于混合型具体行政行为,即当单独适用责令改正规定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时,属于程序性的责令改正;当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并行适用时,属于对行政相对人处以罚款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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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改正违法行为时的附加罚。“责令改正”到底是不是行政处罚呢,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在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办法》规定,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条款、超标排污拒不改正等继续性和连续性违法行为出现时,“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一个具体的行
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在学理的分类上当属于“行政命令”之一种。理由:
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上述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理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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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等同。
三,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一种制裁和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仅仅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其本身不具有惩罚的性质。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要让违法行为人为其违法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付出代价,这个代价有的时候虽然与其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收益相当(如没收违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违法收益的(如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给予罚款);二是要通过这种高出违法收益的代价,让违法行为人由此得到教训,促使其以后不再从事类似的违法行为;三是要以行政处罚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慑作用,告诫其他公众不得进行违法活动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于使违法行为人即时停止违法状态。3.形式不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可以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
令退还、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之间的联系主要在于它们通常是同时进行的。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法,既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因为若只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则不足以恢复秩序;若只是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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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则不足以惩戒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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