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刑法三大原则 我国刑法三大原则溯源论文
我国刑法三大原则溯源
摘 要 我国刑法三大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它不是西方刑法制度的舶来品,而是我国四千多年法律古文化和现代法律新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 三大原则 我国刑法 渊源
中图分类号: d990文献标识码:a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它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为世人所称颂。同时,中国又是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为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新鲜经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我国刑法三大原则的确定,是中国固有法律文化发展的自然趋势。
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纪时我国古人已有所论述。春秋战国之交宋国政治家、思想家墨翟(公元前
1
468—前376年)在其名著《墨子经上》中就明确予以界定:“罪,犯禁也同”,接着在其《墨子经说上》中又进一步指出:“赏(同尚)罪不在禁,惟害无罪”。这两句话用现代汉语表述就是:犯罪是违反刑法明文禁止实施的行为,是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倘若罪行不在刑法禁止之列,只是有害于社会,行为人是不应承担罪责的。这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只有表述方法上之区别,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其内涵外延十分清楚。及至两晋,在法律条文上又作出了明确规定。《晋书刑法志》明定:“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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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我国刑法三大原则溯源
我国刑法三大原则溯源
国开?法三大原则溯源
口白雪峰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它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为世
人所称颂.同时,中国又是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发展最快的国
家之一,为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新鲜经验,
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我国刑法三大原则的确定,是中国固有法
律文化发展的自然趋势.
一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纪时我国古人已
有所论述.春秋战国之交宋国政治家,思想家墨翟(公元前468
一
前376年)在其名着《墨子?经上》中就明确予以界定:”罪,犯
禁也同”,接着在其《墨子?经说上》中又进一步指出:”赏(同尚)
罪不在禁,惟害无罪”.这两句话用现代汉语表述就是:犯罪是
违反刑法明文禁止实施的行为,是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
倘若罪行不在刑法禁止之列,只是有害于社会,行为人是不应
承担罪责的.这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只有表述方
法上之区别,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其内涵外延十分清楚.及至
两晋,在法律条文上又作出了明确规定.《晋书?刑法志》明定: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
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这条律文的意思是说:依照法律断
罪科刑,都必须按照法律和禁令的正文规定为根据,如若法律
正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比附总则规定精神判处,其法律正
文(即分则条文)和总则名例都没有规定的有害社会的行为,均
不得论罪科刑.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第四百八十四条
进而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
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防止法官任意越法出入人罪,
违者要受刑三十大板.从此以后在各封建法典中都成了定制.
这里还须指出的一点是:”引文”不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
如只说:”罪,犯禁也”,”罪不在禁,惟(虽)害无罪”,都不完全符
合原文本意,也是应当予以注意的.
二,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古代法律论着和法律
文献中,也早有论述和规定.春秋时管仲(?一公元前645)曾说: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此先王所以一民者也”.
(《管子?任法》)战国时政治家,法家主要代表商鞅(约前39O一
前338年)在其《商君书?赏刑》中明确提出了”壹刑”说,认为
50I决策伉息lFII1)
I2010年第12期总第72期
“壹刑则令行”.”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
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
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
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
刑及三族”.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约前28o_-前233年)更主
张:”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
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晋
朝张斐在其《注律表》中也主张:”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
法同.”(《晋书刑法志》)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关于’罹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在我国历史上也早有论述.孑L子
(前55l一前479年)讲:”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
子路》)这是讲用刑不能得中【相适应),使人恐怕触犯刑律,老百
姓连手脚都不知往哪里放了.其弟子在《礼记?大传》中进而
阐发道:”刑罚中故庶民安.”足见,罪刑相当在治国安民中的重
要作用.对此苟况(约前3I3一前238年)进一步提出了”刑罚
不怒罪”的法制思想.这里所讲”怒”字即超过的意思,就是说
处刑的轻重不能超过罪行的严重程度.他在阐发刑罚不应超
越罪行严重程度的理由时指出:”刑法有等,莫不称罪”(《苟子
?
礼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苟子?正论》)这是说
罪刑相对称,社会才能得到治理.罪刑不相适应,社会就会发生
动乱.具体到刑罚本身,他又指出:”刑当罪则威,刑不当罪则
侮”.(《苟子?君子》)说明罪刑相当,才能显示出刑罚的威力,
使人不敢冒犯;处刑与罪行不相当,即畸轻畸重,就会造成人们
对刑法的轻侮傲慢心理,不把它当成一回事,难免违法犯罪.汉
朝初年刘邦(前256或前247一前195年)制定《约法三章》:”杀
人者死,伤与盗抵罪”,同样体现出罪刑相适应的精神.
我国古人不仅这样明白无误地着书立说,而且在司法实践
中也是这样言行一致付诸实践的.比如说商鞅在面对秦孝公
“太子(即以后的秦惠王)犯法,卫鞅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
贾”.(《史记?商君列传》)他虽然没能做到如人民群众所希冀
的那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君嗣”也毕竟受到了刑辱.
我国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刑法制
度也必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我国刑法所确立的
这三大原则是我国四千多年法律古文化和现代法律新文化发
展的必然结果.口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J龚鹏程.国学入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
12l~J星.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版
范文三: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知)P10~16
1、 罪刑法定原则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适用范围(刑法的规定掌握好,属地管辖······)(判断或选择)
指的是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候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我国采用综合原则:以领土原则为基础,以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1、 国内犯适用原则是领土原则:只要在我国领域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与
本国刑法。但也有特别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有特别规定。
2、 对国外犯(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三、犯罪概念(犯罪的基本特征)(简、选、判(什么是本质特征))
1、 严重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2、 刑事违法性()
3、 应受到刑法处罚性(前提)
四、犯罪的构成(4个方面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五、犯罪的客体与对象的关系(简、判、选)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关系: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物,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例如: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通过犯罪对象他人表现它的存在: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其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通过犯罪对象枪支、弹药、爆炸物表现它的存在。
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不作为的构成特征(简)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特点: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2、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七、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自然人),尤其注意14~16岁
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况是否健全
刑事责任年龄:
1、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应负完全行为责任
2、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负刑事责任。
3、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4、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犯罪主观方面:两概念(犯罪故意、过失)n解
犯罪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时所具有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九、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构成条件(简述)
正当防卫条件:
1、 防卫起因:一定的不法侵害
2、 防卫时机: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
3、 防卫动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
4、 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
不法侵害人的家属。
5、 防卫限度:必须具备防卫起因、防卫动机、防卫对象等条件,就获得正当防卫的权利与
根据。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1、 避险起因:
危险来源:一是自然力形成的危险,二是动物袭击造成的危险,三是人体病症导致的危险,四是人的侵害行为导致的危险
危险的性质:区分日常生活中危险的概念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概念
危险的客观性:已经发生的
2、 避险时机
正在发生:危险已经出现尚未结束的状态。
3、 避险动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
4、 避险对象:无辜的第三者
5、 避险必要:在不得已的情况
6、 避险限度:行为人必须衡量两种合法利益的大小,以较小的利益换取较大利益的保全。
十、犯罪未遂成立条件(选)
1、 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
2、 犯罪未得逞
3、 犯罪未得逞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十一、 犯罪中止成立条件(选)
1、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 犯罪中止的客观性:放弃犯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
十二、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简)
1、 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 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3、 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十三、 刑罚概念
十四、 刑罚目的(特殊、一般)
十五、 区分主刑与附加刑
十六、 我国死刑的政策:不废死刑,,但限制死刑适用,刑法从哪些方面限制死刑
十七、 什么从重处罚、从轻处罚
十八、 自首成立的条件(简、选、判)
十九、 时效(追溯时效)10、5、20年之类
二十、 法条竞合适用原则(选择、判断)
二十一、 具体罪名(选择、判断)
1、 叛罪犯罪主体
2、 危害公共安全罪
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秩序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条件)(简或判断)
(2)信用卡诈骗罪(构成条件)(简或判断)
4、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分析)
(1)重婚罪
(2)绑架罪
(3)故意伤害罪
(4)强奸罪
(5)非法拘禁
二十二、(构成条件)
1、 抢劫罪
2、 盗窃罪
3、 抢夺罪
4、 诈骗罪
5、 侵占罪
二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十四、
1、 贪污罪(主体)
2、 受贿罪(两种方式)
范文四: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其主要特征有三个: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刑法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确立了该项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制、保障人权的需要处罚,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修订后的新刑法典在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表述,并在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则:第一,如同1979年刑法典一样,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第二,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第三,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在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已相当完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00多个。第五,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所有法律的适用都应体现这一原则的精神。基于刑法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公民一定自由的剥夺甚至关系到个人的生杀予夺,宪法的这一原则能否在刑法适用的领域内得到彻底贯彻,就更为引人注目。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比较严重,新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辨证性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形式上并非绝对的平等,对于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由于这种身份对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存在的影响,因而会对某些人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及量刑的轻重上区别对待。这种立法规定是形式上的不平等体现实质上的平等,是平等的应有之义。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除明文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外,在其他立法内容上也始终贯穿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这一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构成犯罪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
刑事诉讼司法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今国际上通行的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无罪推定是和有罪推定相对而言,它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充分证据证实和国家审判机关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视其为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必须要有充分、确实、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控诉机关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谁主张谁证明”: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有提出证据的义务,被控方无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证据的,则应举证的一方败诉。
疑罪从无:亦称有利于被告原则,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在合理的怀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疑罪从无是刑事司法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增加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大量存在疑罪从轻的现象,证据不充分的,从轻处罚。
范文五:司考解读:刑法三大原则
司考解读:刑法明文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
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其他的,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都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1、含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2、罪刑法定原则的七项具体要求: ⑴、禁止不成文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与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⑵、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⑶、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⑷、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⑸、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⑹、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3、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一种是在选择题中用排除法例:一对男女在公园中性交是无罪,因为法无明文规定。另一种是案例分析题:回答: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例1:以和平、诱骗的方式,拐卖成年男子,根据目前的刑法,该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无罪。例2:老板卷款而逃,民工不能拿到工资而自杀。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例3:偷盖事业单位印章不认为是犯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才构成犯罪。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明确性,价值基础是可预知原则(民治、民知)和自律原则,运用排除法。
(二)平等适用刑法:适用刑法人人必须平等原则 1、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 该原则适用的范围讲的是适用刑法的问题,而不包括立法问题;
3、 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执行刑罚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1、罪行指客观的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 2、责任指犯罪主体的情况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体现刑与责相适应的制度有:未成年、限制责任、聋哑人,故意过失,累犯,预备、中止与未遂的差别,立功自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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