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农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宣传
惠安县“两违”治理政策性宣传问答
——惠安县农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内容选摘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通常是指农民经过依法批准,按照合法手续取得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2.宅基地的选址遵守什么原则?
答:宅基地的选址要遵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在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上建房,不能想建在哪里就建在哪里,更不能在承包地上建房。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哪些规划?
答: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4.哪些情形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答: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6.农村村民单独住宅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答: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持有关材料向
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7.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的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每户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限额。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者出租、出卖原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
8.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是指什么?
答: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9.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
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
占用土地论处。
10.什么是初始土地登记?申请办理初始土地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惠安县“治违办”(宣)
2015年7月
范文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网络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管理,是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和农民长远利益的大事。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金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级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利益兼顾的原则。土地征用资金要统筹安排,兼顾农村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农民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二)增值安全的原则。土地征用资金要规范使用,严格审批,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民主管理的原则。土地征用资金的使用,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定期公开。
二、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界定
(一)土地的权属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
(二)明确划分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人和其他组织的份额,坚持谁所有、谁受益。应支付给村民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补偿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加强村级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管理方法
(一)明确使用范围。村级土地征用补偿资金除用于兑付给农户、其他经济组织及相关费用支出外,必须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和村公益事业等方面。
(二)建立专户管理制度。为增强资金管理透明度,村级所有的土地征用资金应统一纳入由财务审计局为各村开设的土地征用资金专户,已经取得的土地征用资金及结余要从村里的自有账户中剥离出来缴存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方法,同时在村级财务核算科目中增设“代收代管款—土地征用”二级科目,单独核算其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各村应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及余额。
(三)建立使用监督制度。由区纪工委、监察室、财务审计局和农经站共同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资金进行监管。
四、村级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程序
(一)拨付程序。按照相关的土地征用协议,由区财务审计局负责审核并报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村级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缴入市社会保障局或拨入指定“专户”。
(二)使用程序。土地征用补偿资金要依法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分管负责人批准。拔付资金时,村委会按计划提出申请,并附土地征用资金到户兑付表,经村民组长、村会计和村支部书记共同签字后,由区财务审计局进行审核并报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①按相关规定村集体应得部分在需使用时,由村提供资金明细表,经村会计、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可直接提现或转账。②兑付给农户的资金由区财务审计局依据经审批的土地征用资金到户兑付表在相关银行开具银行活期存单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五、强化村级土地征用补偿资金收入的监管
(一)各村要严格按照《开发区农村工作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邮开农[2008]2号)文件的要求,将土地征用资金的收取、使用、结存情况进行财务公开,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公开内容须报农经站备案。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截留、挪用和私分土地征用资金,对于村级土地征用结余资金,应用于村级工、农业生产及社会公益事业等,不得滥支、乱补。
(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保证集体土地征用资金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内使用,并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
(四)会计人员对手续不完备以及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土地征用资金开支,应给予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区财务审计局、农经站要定期对村级土地征用补偿金进行稽查审计,并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时向相关村进行反馈,对违规现象及违纪行为予以纠正。
(六)区纪工委、监察室要加强监督,对违规使用土地征用资金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涉及人员进行严肃
查处。
以上办法,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村级资金拨付及使用流程图。
范文三:农村土地管理与使用
人口红利基本消失后,农村土地红利才刚刚释放。国家也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提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合理参与农业。
无论以何种方式从事农业,农村土地都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但因其复杂和陌生,不少人对农村土地知之甚少,本文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以帮助大家更好理解。
一、相关法律法规
要对农村土地、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土地征收等有一个基本了解,学学以下四部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1、《土地管理法》;
2、《农村土地承包法》;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二、土地的两个重点:权属、用途
按权属,土地分为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按用途,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不在讨论范围)。
我们比较关心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耕地、林地属于农用地,一般为集体所有,也有小部分属于国有。
三、主要管理手段
各级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会在第四点着重说明。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一级规划,须市级政府审批,其他一般规划,省级政府审批。
2、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各级政府会制定土地年度利用计划,以有效实行对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四、土地变更
如上所述,土地变更涉及到:土地权属(集体变国有),土地性质(农用地专为非农建设用地)。
1、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事实上是把集体所有资产收归国有,因此,在审批上很严格,超过1000亩(70公顷)就需要国务院审批,而征收基本农田,不管面积大小,一律归国务院审批。
2、农用地转用审批
被征收的土地,若用作非农建设用地,还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征收的农用地,未超出总体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则由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即可。
五、耕地保护制度
为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制度做了详细说明。包括:土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耕地闲置处理等。
土地占补平衡: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确保开垦的耕地面积不低于被占用耕地面积。
基本农田保护:这个好理解,不赘述。
耕地闲置处理:
如果企业占有耕地用作非农建设,连续2年未开工使用,县级政府可无偿收回。这点应该高度重视。
至于承包方(农民)连续2年弃耕则强制收回的规定,现实中执行得少。我老家很多水田多年闲置,政府也基本不过问。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承租方)若闲置土地如何管理,上述法律法规中似乎无规定。现实中,一些农业企业租赁土地后,多年撂荒的现象是有的。
六、农村土地承包
国家提倡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系指所用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土地承包,调节的是发包方(镇、村集体组织)与承包方(主要指村集体成员)之间法律关系。
1、绝对多数决
土地承包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农转非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土地应交回集体。其他情况,不得收回。
3、妇女保护
妇女结婚,如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则原承包地不得收回;若离婚或丧偶,无论是否在原居住地生活,只要其后来未取得承包地,则原承包地不得收回。
对在农村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而言,这种法律上的安排,有力地保证了妇女合法权益。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近几年很受关注的话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作了详细规定。删繁就简,我认为把握好以下几点即可:
1、流转方式
土地流转有互换、转让、转包、入股、出租等方式,跟工商企业、城市白领相关的,其实就一种:出租。
2、流转程序
如何走流转程序,取决于流转协议签订对象、流转土地性质。大致有四种方式:
跟承包方(农户)直接签,与一般的租赁没什么区别。双方签订流转协议,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般为村集体)、乡镇经管站各备案一份。签协议前,作为受让方,应该复印承包方的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证(有些地方确权颁证还未完成)。同时,为保险起见,可以要求镇经管站做合同鉴证。
与中介方(发包方、产权交易组织)签。发包方(村集体)、产权交易组织,作为承包方(农户)的受托方,代为签署。这时,需要补充双方的委托协议。目前,全国各地的农村产权交易所正在积极开展这项业务。
统一流转。如果一家企业,因经营需要,须承包村里几十户农民的集中连片土地,一个一个签费时又费力。这时,村集体可与转让农户签订委托协议,企业再与集体签署流转合同。
流转村集体未承包用地。村集体组织,除了大部分土地会发包给农户,还有少部分未承包用地,包括机动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如果企业要承租这种形式的土地,则需要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3、政府职能
目前,乡镇经管站主要提供合同鉴证、台账查询、备案登记等服务。不过,各地经管站的服务意识、认识程度很不统一,有些很配合,有些就难说了。
要把农村土地产权盘活起来,有效发挥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离不开规范、活跃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离不开高效、专业的中介组织,也离不开相关数据的信息化、电子化。惟其如此,方能摆脱「靠关系、看脸色」的基层常态,让更多的工商资本、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农业,既能像百度李彦宏一样有「前瞻布局」,也能免除后顾之忧。
范文四:重庆农村土地管理办法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渝府发[2008]1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城乡、科学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三)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四)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交易品种
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品种包括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
(一)实物交易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
(二)指标交易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
第五条 监管服务机构
(一)组建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
(二)设立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在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信息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
第二章 实物交易
第六条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许可制度
(一)农村土地交易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对违反规定改变交易土地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条 交易内容
(一)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耕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时,生长在该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
(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
(四)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
第八条 禁止交易的土地
(一)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重点生态防护林、特殊用途林、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等承担重要生态功能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以前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九条 交易方式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可以采取转让、转包、转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二)农村集体未发包的农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租、转让、转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四)除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五)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出租、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
(六)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可以采取转让等方式。
第十条 申让资格
农村土地实物申让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申让条件
申让方必须提交申让地块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使用年限说明、价款构成及支付要求、交地承诺等有关材料。其中: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让,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
(二)凡农户永久性申让,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其他稳定居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书面材料;
(三)凡农户或法人申让,均必须提交该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
(四)凡委托申让,必须提交相应授权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申购资格
(一)农村土地实物申购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申购方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高山移民。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交易秩序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农村土地交易,应按《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程》的规定,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公开交易;
(二)鼓励其他主体申报的土地交易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进行,并参照《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规范交易;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交易资格审查和交易行为监管。 第十四条 交易价格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制定本区域农村土地交易的基准地价。
第十五条 交易合同管理
(一)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二)所有交易结果均须依法签订合同,并依法到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交易年限管理
(一)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年限,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执行;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三)农村未利用地交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拟用途类型土地的承包年限。 第十七条 交易后续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农村承包地,由拥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土地交易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由拥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交易后,该申让主体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章 指标交易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定义
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特指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可用于建设的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指标产生程序
指标严格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确定挂钩的规模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土地权利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家庭及拥有土地权属的其他组织)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复垦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复垦所立项的土地;
(三)在土地复垦完毕后,复垦方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村土地复垦质量验收申请;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重庆市土地复垦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并核发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凭证。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复垦坚持的原则
(一)农村土地复垦必须坚持规划控制、政府指导、农民自愿、统一管理、统一验收;
(二)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该农村家庭不得另行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申请复垦的条件
(一)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该土地的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凡农民家庭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其他稳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和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三)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四)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复垦以下土地用于指标交易: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
(二)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以前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复垦主体
(一)农村土地复垦责任主体是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
(二)农村土地复垦申请立项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农村土地专业复垦机构复垦。
第二十四条 指标交易规则
(一)凡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必须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进行;
(二)申让方持土地指标凭证,向农村土地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三)代理机构代理申让指标时,在出具土地指标凭证的同时,必须提交委托书;
(四)农村土地交易所对申让方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后,将审查合格的待交易土地指标纳入信息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一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竞购指标。
第二十五条 交易价格指导
市人民政府在综合考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基准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调控管理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每年度交易指标量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和经营性用地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指标购买用途
(一)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
(二)指标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
(一)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登记、颁证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权益保障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以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通过农村土地交易所以公开规范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第三十条 交易优先权保障
(一)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土地所有者有优先回购权;
(二)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
(三)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之前,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分配权益保障
(一)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民家庭所有;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民家庭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三)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农村土地交易所按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额1%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易纠纷调解
农村土地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可向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仲裁。不能调解仲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范文五: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2)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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