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劳务合同一般签几年
劳务合同一般签几年
篇一:全日制可以签劳务合同
篇一:可以要求所有员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吗
问:可以要求所有员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吗,
答:
可以。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与全部员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应当在实践中注意通过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理规范这一灵活用工的行为,以及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可以口头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 没有试用期。
4)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劳动者可以自行
向社保机构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而无须用人单位缴纳。
7)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8) 法定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各个地方略有不同。 上述非全日制用工内容有吸引企业之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终止用工时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等。但是有一利必有一弊。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有其不利的地方:
1)不能约定试用期。法律明令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如此一来,企业就不能享有试用期用工的优势,如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至正式期工资的80%。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全日制员工可以按月支付工资,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这就使得用工单位一不小心,按月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将会构成无故拖欠员工工资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不得超过24小时。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比较短,客观来讲,它只能在个别岗位才能使用。否则,一旦在某一公司时间要求较长的岗位上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将违反后者工时不超过每天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法律规定,一旦有争议,用人单位会被要求按照全日制用工处理,企业就须承担社保、补足最低工资等一系列法律责任。
4)非全日制员工缺乏归属感,不利于企业凝聚力的形成。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可以同时和多家企业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就使得员工缺乏归属感,不利于企业的凝聚力。
5)非全日制员工流动性大,不稳定。由于非全日制员工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这就使得非全日制员工流动性大,不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20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例:
2007年3月,骆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县广播电视局工作,任广电节目主持人,负责节目的采编和播音等工作。试用期满后,骆某继续留在某县广播电视局工作,但某县广播电视局没有与骆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骆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3月,某县广播电视局将骆某辞退,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2009年9月8日,骆某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县广播电视局支付2008
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600元;补缴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工作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请求。
2009年9月18日,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
确认书。
2010年1月11日,骆某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骆某试用期满后,其在某县广播电视局工作期间,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构成,即底薪300元、交通补助50元、每档节目提成款10元。也就是说,骆某的工资构成是底薪加提成的形式。
法院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形式为按小时计酬。第二、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
三、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第四、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本案中骆某在被告单位工作,其工资支付形式并非按小时计酬,而是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双方口头约定了试用期。被告对骆某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按月支付,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最长支付周期十五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某县广播电视局主张与骆某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从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1)某县广播电视局对骆某的用工形式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条件,应认定双方的用工形式并非非全日制用工。2)某县广播电视局通过招聘的方式将骆某召入其单位任主持人工作,并按月向骆某发放工资,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县广播电视局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根据有关规定,有关骆某主张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法院对骆某的此项主张不予处理,其可以通过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等等,并作出判决。
某县广播电视局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称:
1)原审法院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认定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明确定义,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用工形式,就是非全日制用工,而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是在确认非全日制用工的基础上,对用工方式包括协议、试用期、报酬支付周期等做出的进一步规定。判断是否是全日制用工,首先还应该看计酬方式、工作时间等最主要的用工形式是否符合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本案中,某县广播电视局并不是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方式为骆某支付报酬,实际上骆某的计酬方式是以小时计酬,并给予适当补助的计酬方式。骆某在上诉人处只需每天为上诉人制作一档节目,每档节目时间1小时,上诉人按被上诉人工作的小时时间计算报酬,并予以适当的补助,并非底薪加提成。
3)骆某的工作时间为每天1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为7小时,远远低于法律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规定,骆某做完节目后,上诉人未对其工作外
的时间作出安排,其可以自由支配,从工作时间上,完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4)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支付报酬的数额满足最低工资的规定。
5)根据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被上诉人的报酬是每半个月发放一次。综上,原审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用工形式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故无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工作时间和计酬方式是判断用工形式的最重要的方面。
本案中,法院认为骆某的用工形式是全日制用工形式:1)从工作时间上看:
? 骆某在单位工作不仅包括上机播音的时间,还包括为播音节目准备的时间、提前到 单位的时间等均应作为被上诉人的工作时间;
? 根据单位的“电台编辑部2009年工作制度”,作为节目的主持人必须提前编辑好
以证明其观点;故其仅仅认为上机播音的时间是工作时间,骆某每天的上班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对此
不予支持。
2)从工资发放的周期上看,通过查明的事实是每月发放一次;从工资的发放形式上看, 骆某的工资并非按小时计酬,而是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进行确定的。综合以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并无不当;某县广播电视局认为双方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操作提示:
1)需要全日在公司上班的岗位不可以签订成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2)如果某些岗位不需要整天在公司工作,则存在签订非全日用工协议的可行性。
3)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企业就应该严格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要求来管理员工。企业不应该希望通过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以规避若干法律规定,如让员工干全日制的活,却不给员工上医疗、养老保险等。篇二:非全日制劳务合同
非全日制劳务用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定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书,在共同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中确定劳动关系。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无须试用期限。
二、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及工作时间
1、甲方根据生产及经营工作需要分配乙方从事(岗位)。
2、在正常生产及经营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
3、工作时间为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如企业有特殊原因需要延 长工作时间的,经与甲方协商已知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薪金计算按本协议约定的 每小时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给乙方。
三、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甲方应当按国家和省及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乙方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则,对甲方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
3、乙方在与甲方签定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甲方对乙方工作岗位所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及相关的工作职责,如特殊工种应向甲方提供特殊工种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为 。
2、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支
付给乙方工资。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起止时间为,自乙方从入职之日起为计薪时间,每十五日与乙方结算一次,甲方不得无理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
五、劳动纪律
1、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卫生操作规范:岗位职责,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乙方处分。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内,如因乙方工作失误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六、合同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篇三:全日制劳动合同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形式。
(十二)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条第(五)项约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有本条第(五)项第2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三)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续订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甲方按规定执行。 十、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可在本条中约定或者另行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其他约定条款。 十一、 法律责任
(一)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二)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甲方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 其他事项
(一) 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名):
年 月日年 月 日说明:(一)本合同不适用劳务派遣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劳动者。(二)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是指甲方注册登记证上登记的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填入法定代表人栏,是负责人的,填入负责人栏。(三)户口性质是指非农业户口或者农业户口。(四)三种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编号: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劳动保障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方注册登记地址邮编
乙方(劳动者)姓名个人劳动保障代码 ????????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 现居住地址邮编 ??????联系方式 无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00八年一月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b、 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该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止。 实行试用期制度的,其中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 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工作地点 。 三、 工作内容(一)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二)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三)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工作时间制度。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执行下列种工时工作制。 a、 标准工作时制。具体工作时间为b、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c、 不定时工作制。 注: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 甲
方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五、 劳动报酬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工资执行下列条款。a、 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b、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元。c、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d、 其他形式。 (二) 甲方于每月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三)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或支付加班工资。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元。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一) 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 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一)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
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六) 甲方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八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一)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三) 经甲乙双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签字确认。九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 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公布的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5、 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被
篇二: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篇一: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样本
劳动合同
甲方:重庆市******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以 身份(职务)参加甲方经营的
活动(活动委托方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年月 日至 年月 日止。
2、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不低于 个小时。
3、工作地点:根据市场需要由公司统一就近安排 。。
二、薪资标准及支付
1、薪资标准:基本工资+日勤考核+产品提成。
2、薪资发放时间:每月15日至20日,通过中国银行卡发放。
三、考勤
1、在合同期内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单方面违约。如乙方有紧急事情需要请假或不 能按时参加甲方的工作安排,可请假或找人代班(a:提前2天通过文字形式报市场督导、 区域业代抄送部门经理;b:乙方可直接找人代班并负责代班人员的培训工作如不能完成培 训,提前报促销活动方案负责人负责培训)
四、甲方义务
1、负责业务培训及提供培训资料;
2、负责提供活动产品及活动所需工具。
五、乙方义务
1、按时按质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培训手册并按有关的工作要求进行工作。
3、遵守商场的规章制度,礼貌待客、不脱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偷盗、不聊天,不 得产生罚款
4、必须绝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及调配。5、 离职后5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
应予赔偿。
六、违约责任
1、如发现乙方不按上述要求工作,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工资(擅自离职的,扣发双倍离 职时间工资),并要求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如因乙方违反所在商场规定,并导致商场、乙方须全额承担该罚款。
3、如乙方遗失或挪用等非法处置促销物品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给甲方造成的实际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活动结束后,乙方交还甲方所有的物品和工具。否则,甲方有权以工资抵扣。工资 不足以抵扣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七、 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
2、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乙两方均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八、 争议解决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 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九、 其他
1,乙方同意自动放弃社会保睑,并承担在工作时间和上下班时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 2,本合同甲方无签约代表和公章或缺一属无效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2、其他劳动关系存续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文件,两者内容冲突的,以签订时间 在后的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篇二: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书
甲方:河北****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所 :****开发区新科园东区
乙方:员工姓名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建筑智能化安防岗位(工种)的工作。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工种。
二、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
2、以完成 (生产工作)为期限。该生产工作完成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本合同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度。
(二)乙方享受法定的以下部分节假日、每年清明、五一、国庆各带薪一天。每月两天带薪休息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三)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
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规定执行。
(一)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发乙方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
(二)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实行计时工资制。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定额为;计件单价为人民币元或按甲方确定并事先向乙方公布的计
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执行。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3、双方另行约定工资按形式支付。
4、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上述劳动报酬确定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的提高、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劳动报酬可随工作地点、工种岗位的变化而改变。
(三)甲方于每月 20日左右支付乙方(上个月) 自然月的工资。并应当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甲方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工资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生产六大纪律一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掷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等一些列施工安全措施,方 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爬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2、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3、施工作业中,应注意做到“三不伤害”,即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别人,别让别人伤害自己。
4、进行电路检查时,应停电作业;
出现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范围: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死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违返安全生产规定的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八、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下列情况 乙方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一) 乙方所承接的工程未完工验收时。
(二) 乙方在无任何理由成立时。
(三)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技术平台上由一名普通工人培养成一名技术员工后工作未满 三年时。
十、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此需甲乙双方协商条
文为准);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四、甲方依法可对包括乙方在内的员工进行裁员。
十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篇三: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是企业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注意相关问题,以便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笔者为企业服务的经验,总结出下列问题,供广大企业参考。
1、 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可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有关证件吗,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擅自扣留、抵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哪些条件,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俗称辞职。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辞职无需理由,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单位当即同意的,辞职立即生效。如果单位不同意的,那么等到30日后(这30日内还必须坚持上班),无需单位同意,辞职行为当然生效,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退工等手续。
3、 《工伤保险条例》对应当认定的工伤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 《工伤保险条例》对应当视同工伤的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换句话说,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并非都是工资,那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的
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比如说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比如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等。(3)按规定没有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比如说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作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等。
6、 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如何扣除职工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7、 试用期期间,单位是否应当为员工上保险,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俗称“四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没有条件可言。它是企业雇主必须给予员工的基本权利,随着试用期的开始导入,直至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许多企业雇主在新员工的试用期内,都不予办理“四金”,已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
当事人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原单位无条件补缴“四金”。
8、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职工经济补偿吗,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9、 单位应当给员工经济补偿时,如果没给,则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但是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篇三:签订劳动合同常见的几个陷阱
签订劳动合同常见的几个陷阱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法律文书,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合同的全面推行,规范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想法设法在劳动合同中设置陷阱,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劳动合同中一些常见的陷阱列示如下,提示劳动者注意并加以防范。
陷阱之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先交纳押金。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以种种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变相收取培训费、服装费、集资款、风险抵押金等,并规定劳动者因病因事请假、辞职时,收取劳动者的这些费用概不退还。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示:遇到这一问题,劳动者一方面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交涉,拒绝交纳各种押金;另一方面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之二:解除劳动关系后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得到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主要有: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费。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4、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必须发给经济补偿金。目前,有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寻找各种借口,设置陷阱,利用强势地位,不给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
提示:劳动者在遇到这一问题时,往往由于不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知道该怎么办,以致丧失了维权的最佳时机。这种情况下维权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二是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陷阱之三:发生工伤亡事故概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
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有的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强势地位,将发生工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写入合同中,强迫职工认可,并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当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又想方设法逃避应负的责任,阻拦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致使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提示:当伤害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就该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而发生了争议,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责任。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按照上述规定自行进行申请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在工伤认定之后,要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完成以上步骤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可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陷阱之四:工伤待遇不按规定的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工伤职工或患职业病所应享受
的待遇项目和工伤待遇计算的办法和标准以及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第八章附则对《条例》中所称职工的解释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对“本人工资”所作的解释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伤害职工的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想法设法逃避责任,利用强势地位,强迫工伤职工放弃享受工伤待遇,签订霸王协议;或在计算工伤待遇时,不按国家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计算,只将基本工资作为计算的依据,严重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提示:劳动者应当明确工资的组成部分有哪些。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组成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下列六种工资形式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的情况和合同约定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而不是按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它包括: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2、婚丧等事假工资;3、探亲假工资;4、停工期间的待遇;5、职工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6、伤病产假工资;7、年休假工资;8、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按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
比例支付。
陷阱之五: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或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用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特定用人单位如外资企业可以用外币支付。除法律规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得用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时,想法设法用本单位生产的产品折价顶替工资,致使劳动者因领不到工资生活发生困难。《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单位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了食宿,这些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工资已经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其实,这样做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费食宿是单位的福利待遇,不是工资,当然更不能列入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加上食宿的费用,用人单位实际支出的费用可能已经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如果直接支付的货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承担违法后果。
提示:《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见,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48条规
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规定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使在劳动合同使用期内也不能例外。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用实物代替工资或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时,劳动者可以拒绝领取并提出用货币支付工资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陷阱之六: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但是,有个别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个人参加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些“霸王条款”既严重损害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提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的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工作中断期间基本生
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逼迫劳动者放弃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
范文二:劳务合同签几年
劳务合同签几年
篇一: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
篇一: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
一 、专题界定
这一专题主要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区别的角度,说明了劳务关系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企业规避责任建立劳务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等问题。
二 、名词解释
1. 劳务合同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它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不能用劳务合同逃避责任
南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规定,自己生病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至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公司方。因此,他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与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
认为,南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未签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南某终止劳务关系。
【评析】上海市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退休人员等五类人员。南先生是本市失业人员,不符合劳务工的规定。即使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任何合同,从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看,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上述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南某从事生产性工作,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况,同样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对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合同应订未订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确认原则:“〈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根据规定,南某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补发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均为
合法合理的要求。
南某与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南某可以随时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南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南某正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规定应当顺延劳动关系至该情形消失,因此,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当继续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2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案例】袁某,某市一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工作;甲方按乙方各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并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包括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间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
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提请仲裁。
【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中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
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作,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案例3、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阳萍、刘宁情被招聘到被申诉人中国人寿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工作,于2001年开始签订了《劳务协议书》。约定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2002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单方面将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2004年3月31日用工合同期满,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申诉人提出,在工作的几年时间内,均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并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被申诉人认为,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同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争议无果,提起仲裁。
【评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约定
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被申诉人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申诉人的工资,且不违反双方《劳动协议书》的约定,应予以支持。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2004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诉人可以不给予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案例4 双层劳动关系应依法得到保护
【案例】2001年某镇环卫站聘请孙丽当清洁工,每天早上5点至7点打扫街道卫生,月工资5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6日孙丽又到该镇昆山医院任清洁工,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1点,下午又从6点到7点,双方约定月工资290元,同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6月,昆山医院辞退孙丽,没有支付任何补偿金,为此,孙丽于2004年7月将昆山医院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昆山医院支付辞退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和按200%、300%发放节假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院方却以孙丽已与环卫站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该院仅是钟点工为由不予支付。孙丽认为,昆山医院聘请申诉人时表明是临时工,并非是钟
点工,同时,申诉人按昆山医院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了工作任务,从未安排申诉人休息、休假。因此,昆山医院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评析】 昆山医院聘请孙丽时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孙丽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法规有关规定,昆山医院也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可以与孙丽签订钟点工劳务合同书。本案昆山医院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双方的关系,因此,孙丽应视为昆山医院临时用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社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双层劳动关系同样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申诉人每天工作约5小时,每周工作综合时间不超过40小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之规定,申诉人要求按200%、300%的标准补发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本会不予支持。裁决:1、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最低工资差额360元[(320元-290元)×12月]; 2、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辞退补偿金320元;3、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
一个月工资320元(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
案例5 错签劳务合同,也可维护正当权益
【案例】2002年1月,职工张某从市属企业办理内退手续后,次月被市某局聘用为传达员,负责门卫、收发报刊信件工作,每月报酬为280元。该局传达室聘用了两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实行对班倒,没有休息日。2003年2月,张某向该局提出要求享受最低工资待遇,并按超工时部分、节假日未休息的天数计发加班
工资。该局以其是劳务工为由予以拒绝。2003年2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张某与新聘用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理由是:张某是市属企业内退职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单位发给其内退工资,给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张某内退后受聘于新单位,属于劳务合同性质的用工关系,新单位只发给其劳务报酬,不须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此张某不能享受《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待遇,其劳务报酬标准需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仲裁庭并不这样认为,而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享受有关待遇。理由是:一是劳务合同关系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完成某项工作(如承揽、运送、加工等)而临时雇请劳动者形成的,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而张某受聘于单位任传达员,具有长期性。二是张某与原单位形式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实质上履行劳动的义务已经终止,而与新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其劳动义务正在履行。三是张某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能否认与新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在当前,要正确处理双重劳动关系,原则上对不是竞业禁止的劳动关系应肯定其合法性。领取280元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没有节假日休息,未发加班工资,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因而,对张某的申诉请求应予以支持。
四、 操作实务
1.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资格和相互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待遇和报酬确定原则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关于确定报酬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内容和雇主的义务区别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
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4.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法律调整和国家干预程度的区别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篇二:2、不要随便签定劳务合同
集体合同的签署与相应法规
一、专题界定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专题针对集体合同的订立,集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集体合同 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够享受集体合同待遇吗
【案例】于某等8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一直在某皮革制品公司工作,公司与他们签劳动合同时,约定月工资为480元,每月30日发放。后皮革制品公司工会与该公司又签订了集体合同,在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规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550元。第二个月,公司照例向于某等8名农民工发放了480元的工资。
于某将另几位农民工召集一起来到经理办公室,问:“上个月,咱们公司的集体合同已经规定,员工的工资不能少于550元,怎么我们这个月的工资还是480元,”“你们每人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资,不就是480元吗,”经理不解地问,“公司是按劳动合同发给你们工资,没什么不妥,因为你们是农民工,跟其他职工不一样,不能享受集体合同里的待遇。”
【评析】这些农民工的工资是否应增加呢,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之间为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尽管于某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但他们也是公司的员工,也应该享有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权利。所以,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应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将于某等8名农民工的工资,至少增至550元。
案例2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案例】王师傅与某企业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陈师傅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陈师傅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该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陈师傅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陈师傅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陈师傅和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拒绝了陈师傅的要求。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评析】争议焦点: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企业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不致时如何处理。《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本案中,陈师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
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根据上述规定,企业
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陈师傅年终第13个月工资。
案例3 集体合同订立要符合程序
【案例】媒久是一个有着几百人的工厂,工会成员30多人。由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向工厂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双方代表协商后签字,形成了集体合同草案。企业随即向企业员工公布并报送行政管理部门。后来职工提出异议,企业以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已经生效为由不予理睬。
【评析】集体合同订立要符合程序,否则是不会生效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中第38条规定,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第39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本案中企业协商草案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就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程序不合法,也还没有得到审查结果,是不会生效的。
案例4 职工代表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案例】 企业裁员增效这股风很快就刮到了老宋所在的玻璃容
器厂,厂里决定裁员20%。老宋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本来是不用担心的。可是厂里找他谈话,虽没有明说,话里话外说他这么多年兢兢业业,对厂里的贡献有目共睹,现在厂里有了困难,希望他发扬一下蜡烛精神。而他确实已经燃烧了么多年,该休息一下了。老宋心里很不是滋味,说道:“我是老工人了不假,可也不是厂里的累赘。我技术过关,从没有过事假病假,合同期限也还有4年,我还是职工代表按规定不应该和我解除合同”。厂长说:“现在不是情况特殊吗,厂里规定50岁以上的老工人一律解除合同”
【评析】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企业职工代表组织职工实现民主权利的过程,使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方协商对话的过程。在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间,职工代表通常还要代表职工对企业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免不了有得罪企业或领导的情况。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国家在《集体合同规定》中专门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合同期内在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谓严重过失,即可与职工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本案中企业以裁员为名与老宋解除合同是不对的。
四、操作实务
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集体合同的职能
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应该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审查。集体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生效。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集体合同须知
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
篇二:关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几年劳动合同较为合适的问题
关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几年劳动合
同较为合适的问题
用人单位与员工首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个人认为,3年是一个比较好的期限
。3年,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最好的。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与员工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我们可以与员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这样对企业有两个好处,一是人工成本方面,因为试用期工资可以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所以可以节约人工成本。二是考察员工能力方面,,6个月的时间企业可以大概看出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业绩等能否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的。
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期限太短,如一年一签,这样不仅试用期短,而且第二年就又得面临是否和员工续签合同的问题,仅一年时间,难以做出正确判断。即使认为该员工不错第二年续签了固定期限合同,会面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问题。
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期限太长,如五年一签或十年一签,若出现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如解雇等现象),
1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篇三:2015年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2015年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存续劳动雇佣关系的所有公司员工。
三(劳动合同类型
公司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种劳动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的类型在公司《劳动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劳动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四(签约年限及试用期(劳动法第十九条)
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一般分为二年、三年、五年三种情况。
1、文员岗位及生产一线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2、技术研发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5年。
3、班组长以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4、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1年劳动合同年限试用期为1个月,2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续签没有试用期。
5、2015年合同到期续签的员工按照部门及岗位规定期限进行续签。
五、审批流程
1、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劳动法规及公司制度统一办理。(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2、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3、续签劳动合同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个月向各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确认是否与其续签或是解约。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变更(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公司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
员工各执一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离职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批。
5、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所有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14年11月27日
范文三:劳务合同签几年
劳务合同签几年
篇一: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哪几种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论期限有一年、二年甚至是五年、十年,都由双方约定而成。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在试用
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且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需要(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文 摘:劳务合同签几年)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具体如下: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即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5、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篇二:签订劳动合同常见的几个陷阱
签订劳动合同常见的几个陷阱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法律文书,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合同的全面推行,规范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想法设法在劳动合同中设置陷阱,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劳动合同中一些常见的陷阱列示如下,提示劳动者注意并加以防范。
陷阱之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先交纳押金。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以种种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变相收取培训费、服装费、集资款、风险抵押金等,并规定劳动者因病因事请假、辞职时,收取劳动者的这些费用概不退还。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示:遇到这一问题,劳动者一方面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交涉,拒绝交纳各种押金;另一方面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之二:解除劳动关系后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得到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主要有: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费。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4、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必须发给经济补偿金。目前,有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寻找各种借口,设置陷阱,利用强势地位,不给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
提示:劳动者在遇到这一问题时,往往由于不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知道该怎么办,以致丧失了维权的最佳时机。这种情况下维权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二是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陷阱之三:发生工伤亡事故概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有的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强势地位,将发生工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写入合同中,强迫职工认可,并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当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又想方设法逃避应负的责任,阻拦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致使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提示:当伤害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就该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而发生了争议,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
负有举证的责任。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按照上述规定自行进行申请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在工伤认定之后,要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完成以上步骤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可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陷阱之四:工伤待遇不按规定的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工伤职工或患职业病所应享受的待遇项目和工伤待遇计算的办法和标准以及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第八章附则对《条例》中所称职工的解释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对“本人工资”所作的解释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伤害职工的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想法设法逃避责任,利用强势地位,强迫工伤职工放弃享受工伤待遇,签订霸王协议;或在计算工伤待遇时,不按国家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计算,只将基本工资作为计算的依据,严重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提示:劳动者应当明确工资的组成部分有哪些。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组成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下列六种工资形式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的情况和合同约定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而不是按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它包括: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2、婚丧等事假工资;3、探亲假工资;4、停工期间的待遇;5、职工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6、伤病产假工资;7、年休假工资;8、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按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陷阱之五: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或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用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特定用人单位如外资企业可以用外币支付。除法律规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得用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时,想法设法用本单位生产的产品折价顶替工资,致使劳动者因领不到工资生活发生困难。《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
报酬。”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单位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了食宿,这些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工资已经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其实,这样做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费食宿是单位的福利待遇,不是工资,当然更不能列入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加上食宿的费用,用人单位实际支出的费用可能已经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如果直接支付的货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承担违法后果。
提示:《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见,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规定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使在劳动合同使用期内也不能例外。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用实物代替工资或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时,劳动者可以拒绝领取并提出用货币支付工资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陷阱之六: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但是,有个别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个人参加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些“霸王条款”既严重损害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提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的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工作中断期间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逼迫劳动者放弃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
篇三:2015年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2015年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存续劳动雇佣关系的所有公司员工。
三(劳动合同类型
公司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种劳动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的类型在公司《劳动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劳动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四(签约年限及试用期(劳动法第十九条)
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一般分为二年、三年、五年三种情况。
1、文员岗位及生产一线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2、技术研发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5年。
3、班组长以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4、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1年劳动合同年限试用期为1个月,2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续签没有试用期。
5、2015年合同到期续签的员工按照部门及岗位规定期限进行续签。
五、审批流程
1、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劳动法规及公司制度统一办理。(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
七、三十八条)
2、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3、续签劳动合同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个月向各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确认是否与其续签或是解约。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变更(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公司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离职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批。
5、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所有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14年11月27日
范文四:一般合同签几年
精品文档
一般合同签几年
篇一:签订合同要谨慎
签订合同要谨慎
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拿到一份送审合同,一般是按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 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 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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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 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 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 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 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 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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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 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其中,前8项是《合同法》第12条列出的内容。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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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
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步 沟通、参照与找法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
找法――也就是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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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
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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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不可避免地利用合同与他人打交道。因此,帮助当事人审查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之一,以下从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具体要点等方面一一阐述之。
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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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二、合同审查的具体要点: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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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2、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4、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
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5、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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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臵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2、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兹举一例,某单位联系一家单位为另一家企业提供设备,原应当签署三方协议,但是该单位为了体现自身在该项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在签署合同时把自己和需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供方作为另一方,但是合同中没有具体区分该单位与需方之间对于付款义务的承担。后由于需方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支付设备货款,设备供方就直接将该顾问单位告上法庭,并查封了该单位的账户。其原因就在于就是合同中没有将权利义务区分清楚,导致了目前的被动状况。要审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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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完备、明确,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进行说明。
(1)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2)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3)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4)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5)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
篇二:如何签定年度合同
如何签定年度合同(简要介绍)
年初岁未,是我司和超市签定年度合同的高峰期,对我司和超市而言,一年一度的合同谈判是合作关系中至关重
要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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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谈判,也就是买卖双方为达成共同的利益而进行的友好协商。既然是协商,那就不是他们单方面说了
算,也不是我司单方面说了算,要“双羸”才行。
年度合同,是我司在超市中所有业务活动的基础,它签定的好坏,可以说决定了我司一年辛苦为谁在忙。合同条
款每年都是要谈判的,并且所有条款预期是要增长的,因此首次合作超市的合同条款一定要签低,要给今后的2-3年留有充分的回旋余地,如果第一年合同各项条件签高了,明年、后年只有更高,很难再降低下来了,除非你不合作了。
面对合同的规定,我司要尽量去争取自己的利益,很多事情,你不去争取就可能得不到,争取了至少还有机会,
在合同谈判中关系到我司利益而又有谈判空间的有以下几点:费用,帐期,扣点(即固定返利和条件返利),退货条件,损耗承担等,千万不要被超市的采购所吓倒,记住,最终的决定权在我们自己的手里,你不签字,合同就不成立。
下面就年度合同的关键几个环节做一些说明,合同的好坏没有固定的衡量标准的,不同的公司面对相同的超市也
会有不同的合作条件,我司业务员若在年度合同洽谈中能做好以下几点,则不失为一个好的年度合同。
合同分为购销合同、物流合同、代销合同、专柜合同即实销实结合同等,而我司与商超只签定购销合同。
一、合同的费用:一般来说,我司能够接受的下一个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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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费用总和(含超市方面提出的节庆费用、促销费用、商品服务费用、商品推广费用等)不超过我司在该超市本年销售总额的0.5%为最佳,特殊网点在0.5%---1%之间,以不超过1%为合理,且建议在签定时不能体现为节庆费用、进场费用等,最好将费用签为促销费用或商品推广费用。
例如我司与该超市在2009年度的合作中,在该超市的全年销售总额为100万(即我司的供货总额),在签定新的
年度合同时承担费用总额不超过5000元为最佳。
怎么样做到这一点呢,业务员一定要有数据观念,在年度合同签定前一定要清楚自己实际上在超市这一年的销售
情况,不要打糊涂仗,也不要轻信超市所拿出来的数据,谈判中要用自己的数据去影响采购,千万不要让超市的采购牵着自己的鼻子走。还有就是多收集能证明自己费销比例不合理的数据和资料,用事实来说话。同时用其它的资源来替换费用的投入,比如说从厂方申请陈列支持或特价促销支持,要多提供一些促销的支持,用业绩的增长来平衡费用。
二、合同的帐期:帐期一般分为批结(即半月结)、月结、月结15天、月结30天、月结45天等,尽可能的将帐
期争取改为现金或半月结,若不能争取到的情况下,允许保持原有帐期,但绝不能答应帐期再做延长。每延长一个帐期至少为15天,实际货款到位有可能要延长1个月。
三、合同的返利:记住这一点,固定返利即为无条件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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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能促进销量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我们尽量不要
答应,或者说把它转换成能促进销量的条件返利。可以在谈判时,先发制人的说,今年我们公司的态度是取消一切无条件返利,所有的费用投入必须在促进销量的前提下。因为,无条件的返利对于我们双方的合作期间的销量没有任何的帮助,如果要返利的话,双方可以在销量达到一个预定值目标时协商。如年进货额达到多少返利0.5%-----年进货额达到多少返利1%等,条件返利最商设置到1%即可。
原来没有的返利,今年的合同照样不能签,原来有的固定返利,最好能转变为以上的条件返利。
四、合同中的退货条件:我司不接受无条件的退货(超市的合同在退货条件上有这个条款)。
我司业务员要巧用合同文本中“其它”这一栏(任何合同是一定有这一栏的,这是法律的规定,只是有的这一栏
称“其它”,有的这一栏称“其它约定”),这是我司在超市提供的合同中唯一可以利用的一栏,可以将对超市方面的约定和要求都写在这一栏里面,可是事实上我司的业务员和很多其它的供应商业务员一样常常放弃了这一栏,让这个栏目空白,真是极大的失误和遗憾啊~
我司要求业务员一定要在“其它”这一栏里写上以下我司的退货条件和要求:
的,可以不写在合同上,但是业务员一定要加强这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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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维护,控制退货率,发现退货率过高时,及时将不能销售的产品撤场停销,以免造成公司较大的损失)。
没有收到货款后停止供货并提出撤场要求,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超市全部承担。
以上几条签定好,年度合同就算完成了。
记住:合同条件一旦确定下来并签定好,就会生效,也就不能轻易的更改了,一定要在签定前明确清楚。
同时任何的合同条件一定要先汇报给公司老总,经公司老总同意才能和超市采购签定,并及时将合同带回交公司
老总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才行~因为公司老总说行才是真的行~~~~~合同经超市方面盖章确定后,交给专人保存登记。
兴记食品 谢永明 2009年12月1日
篇三:关于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签订合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形式日显突出,但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通常会面临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甚至是陷阱等。如果稍有不慎,就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不利或名誉上的损害,甚至涉及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在此,根据最近一段时间实践经验,就如何签订合同提出以下见解:
一、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形成书面合同,其证据性强,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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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防止一方事后抵赖。
二、认真了解合同另一方的真实身份及基本情况
作为签约合同的一方切记住要保留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该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合同,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更有利于自己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三、注意审查合同对方有无签约资格(来自:WWw.CdfDs.Com
池 锝 范 文网:一般合同签几年)
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自己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四、细心调查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尽可能对对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保证合同签订后能够实际履行,防止上当受骗。
五、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
重点弄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产品规格型号大小、数量、计量单位、质量、包装、价格、付款、交付、违约责任、争议如何解决、争议管辖权等条款。例如,付款是采用现金、还是支票、汇票,付款期限多长等都要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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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合同签章、签字的真实性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
七、合同文字表述准确
合同作为当事人交易的行为准则,必然要求合同具有实用性,方便操作。同一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但一定要明确。合同条款的用词用语要达到明白、准确、通畅,理解上无歧义。不要让容易发生歧义的文字出现在合同文本当中,俗语说一字千金,合同错一个字很可能会造成几千元、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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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夜 睹穹ㄍㄔ颉返诎耸
盘醯谌 蠲魅饭娑ǎ骸暗笔氯艘环皆诜 晒娑ǖ姆段 诳梢韵蚨苑礁 抖ń稹, 袢寺男姓 窈螅 ń鹩Φ钡肿骷劭罨蛘呤栈于, 抖ń鸬囊环讲宦男性级ǖ恼 竦模?a href="http://www.zgfeng.c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其目的在于保证交易的完成。
八、关注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若无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之条款,一般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如果是个人之间签订,只要签字就成,如果是单位之间通常是签字并盖章时生效,并写明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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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劳务合同一般几年
劳务合同一般几年
篇一:2014年劳动合同范本
劳 动 合 同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本情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情况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
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第一章 合同期限
1、试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范围内。
2、乙方工作内容界定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为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2、乙方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甲方不鼓励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
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甲方对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女员工生育假、带薪休假等休假应按照劳动法要求执行。甲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安排乙方婚丧假期、女员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计划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带薪年假、婚假等应提前至少30天申请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亲属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预见性的情况可临时申请临时安排。
第四章 劳动报酬
1、双方根据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确定乙方岗位工资。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约定工资为_______元/月(其中基本工资_______元,其他为岗位工资_____元)。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2、乙方应发工资扣除个人应付费用后在次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遇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发放须提前1个工作日说明。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乙方应缴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甲方可根据乙方服务时间、岗位特点酌情核发年功津贴、职务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将根据社会经济增长水平和自身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整体薪酬水平、完善员工福利制度。
第六章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件
1、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利用甲方资源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成果、创新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专用技术、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和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乙方须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用于个人谋利或者帮组他人谋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和技术价值10倍的赔偿金。
3、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3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投资、兼职,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如乙方所从事岗位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时,乙方同意签订。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七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2严重违反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3.5违反劳动纪律,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
3.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根据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4.1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4.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协议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4.4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并将理由通知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
5.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5.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3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6.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7.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7.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7.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费的;
7.4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7.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8、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1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3年的;
8.2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要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而任务未结束的。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1、在下列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1.1劳动合同期满的;
1.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1.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章 经济赔偿及违约金
1、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依法裁员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24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同时对于签订敬业协议的乙方,甲方除上述经济补偿外,另需补偿乙方敬业工资。
3、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为乙方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的,乙方应为甲方服务5年。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及违约金。服务期为履行部分每满一年,乙方向甲方支付20%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章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如因乙方原因对甲方造成损害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保留对乙方的民事诉讼权利。
2、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安排人员接替。
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依法经双方签字或盖章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
2、乙方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或相关约束条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劳动者)签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年月 日
篇二:签订劳动合同常见的几个陷阱
签订劳动合同常见的几个陷阱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法律文书,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合同的全面推行,规范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想法设法在劳动合同中设置陷阱,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劳动合同中一些常见的陷阱列示如下,提示劳动者注意并加以防范。
陷阱之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先交纳押金。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以种种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变相收取培训费、服装费、集资款、风险抵押金等,并规定劳动者因病因事请假、辞职时,收取劳动者的这些费用概不退还。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示:遇到这一问题,劳动者一方面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交涉,拒绝交纳各种押金;另一方面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之二:解除劳动关系后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得到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主要有: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费。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4、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必须发给经济补偿金。目前,有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寻找各种借口,设置陷阱,利用强势地位,不给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
提示:劳动者在遇到这一问题时,往往由于不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知道该怎么办,以致丧失了维权的最佳时机。这种情况下维权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二是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陷阱之三:发生工伤亡事故概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叶帆文摘:劳务合同一般几年)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有的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强势地位,将发生工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写入合同中,强迫职工认可,并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当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又想方设法逃避应负的责任,阻拦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致使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提示:当伤害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就该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而发生了争议,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责任。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按照上述规定自行进行申请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在工伤认定之后,要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完成以上步骤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可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陷阱之四:工伤待遇不按规定的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工伤职工或患职业病所应享受的待遇项目和工伤待遇计算的办法和标准以及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第八章附则对《条例》中所称职工的解释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对“本人工资”所作的解释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伤害职工的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想法设法逃避责任,利用强势地位,强迫工伤职工放弃享受工伤待遇,签订霸王协议;或在计算工伤待遇时,不按国家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计算,只将基本工资作为计算的依据,严重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提示:劳动者应当明确工资的组成部分有哪些。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组成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下列六种工资形式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的情况和合同约定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而不是按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它包括: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2、婚丧等事假工资;3、探亲假工资;4、停工期间的待遇;5、职工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6、伤病产
假工资;7、年休假工资;8、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按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陷阱之五: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或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用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特定用人单位如外资企业可以用外币支付。除法律规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得用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时,想法设法用本单位生产的产品折价顶替工资,致使劳动者因领不到工资生活发生困难。《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单位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了食宿,这些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工资已经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其实,这样做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费食宿是单位的福利待遇,不是工资,当然更不能列入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加上食宿的费用,用人单位实际支出的费用可能已经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如果直接支付的货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承担违法后果。
提示:《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见,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规定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使在劳动合同使用期内也不能例外。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用实物代替工资或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时,劳动者可以拒绝领取并提出用货币支付工资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陷阱之六: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但是,有个别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个人参加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些“霸王条款”既严重损害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提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的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工作中断期间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逼迫劳动者放弃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
篇三:劳务合同2016年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承包人:
劳 务分包人: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全部内容
2分包工作期限
按承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质量标准:合格 等级。
4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5图纸
5.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2套。
6工程承包人义务
6.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
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6.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季、月施工计划、材料需用量计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和验收;
6.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6.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
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6.6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如工程承包人违约,劳务分包人有权停工,并向有关部门反应,且交有关部门处理。
6.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进现场工作关系。
6.8劳务分包人如未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6.9如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无能力支付劳务人员费用,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10竣工结算由承包人自已完成,竣工竣工内业资料及竣工图由承包人派遣人员配合完成,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支付。
7劳务分包人义务
7.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
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7.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进度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月、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7.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7.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7.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进度结算及竣工结算,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7.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
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8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发包人以及工程师的指令。
7.9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7.10施工现场劳务施工人员及第三者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劳务分包人负全责。
8安全施工与检查
8.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事故隐患。现场发现施工人员出现一次不戴安全带、安全帽罚款贰万元,由于劳务分包人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承包方安全事故罚款无上限。
8.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程劳务分包人不得要求工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安全防护
9.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高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9.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
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靴?a href=“http://www.bdfqy.com/yong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蛹捌渌 ;び闷罚 衫臀穹职 烁涸鸸?Α?10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