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年限须作纳税调整
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年限须作纳税调整
肖宏伟 2012年2月20日中国税务报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虽然多数税务局不会允许企业这么做,但是肖宏伟却勇敢地提出了反驳意见。不过肖老师的标题我不赞成,这个涉及的不是企业是否需做纳税调整的问题,而是税务局认不认账的问题。从道理上来讲,我支持肖老师文章的观点!特转载,以飧读者!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实际工作中,多数企业的会计方法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对于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二是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因税法与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就该类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与依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折旧额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种做法在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中屡有应用,其折旧变更的作用是增加会计利润,提高业绩水平,又不至于付出纳税成本。
案例
2011年11月16日,刚刚完成定向增发的盾安环境发布公告,董事会决定变更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估计,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多晶硅业务机器设备折旧年限由10年,改按20年计提。资料显示,盾安光伏目前机器设备价值约为10亿元,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后年折旧额的差异额约为4750万元,从而使盾安光伏年净增加利润4750万元。面对业绩的压力,很多公司纷纷效仿,将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为增加利润的一种手段。如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从2011年7月1日起,将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目前的20年调整为20年~50年。上市公司延长折旧年限,目的在于减少折旧费用,增大会计利润,由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税法最低折旧年限进行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并没随会计利润同步增大,企业所得税也就没有额外付出。
上市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
分析
第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折旧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允许按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扣除。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主表第十五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计算填报。此外,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中有规定:
1.第一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二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金额。
3.第三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计算提取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4.第四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5.第五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本纳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
6.第六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7.第七列:金额=第五列-第六列。如本列为正数,进行纳税调增;如本列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减。
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如果企业会计计提的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第三,企业当年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允许补计补提。
例如,某公司2010年发现少计提了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20万元并予以补提,该企业在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有两条,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说明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只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不超过3年,可以在企业会计上作补提处理,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如果发现少计提折旧,可以扣除,那么,延长折旧年限,按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扣除也是合理合法的。
综合上述分析,企业会计折旧年限比税法最低折旧年限长,所计提的折旧少,可以作纳税调减。但其会计处理方法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并且一经确认调整,不得变更,同时应建立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
范文二: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年限须作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实际工作中,多数企业的会计方法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对于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二是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因税法与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就该类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与依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折旧额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种做法在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中屡有应用,其折旧变更的作用是增加会计利润,提高业绩水平,又不至于付出纳税成本。
案例
2011年11月16日,刚刚完成定向增发的盾安环境发布公告,董事会决定变更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估计,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多晶硅业务机器设备折旧年限由10年,改按20年计提。资料显示,盾安光伏目前机器设备价值约为10亿元,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后年折旧额的差异额约为4750万元,从而使盾安光伏年净增加利润4750万元。面对业绩的压力,很多公司纷纷效仿,将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为增加利润的一种手段。如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从2011年7月1日起,将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目前的20年调整为20年~50年。上市公司延长折旧年限,目的在于减少折旧费用,增大会计利润,由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税法最低折旧年限进行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并没随会计利润同步增大,企业所得税也就没有额外付出。
上市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
分析
第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折旧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允许按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扣除。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主表第十五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计算填报。此外,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中有规定:
1.第一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二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金额。
3.第三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计算提取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4.第四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5.第五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本纳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
6.第六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7.第七列:金额=第五列-第六列。如本列为正数,进行纳税调增;如本列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减。
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如果企业会计计提的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第三,企业当年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允许补计补提。
例如,某公司2010年发现少计提了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20万元并予以补提,该企业在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有两条,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说明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只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不超过3年,可以在企业会计上作补提处理,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如果发现少计提折旧,可以扣除,那么,延长折旧年限,按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扣除也是合理合法的。
综合上述分析,企业会计折旧年限比税法最低折旧年限长,所计提的折旧少,可以作纳税调减。但其会计处理方法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并且一经确认调整,不得变更,同时应建立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
范文三: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年限须作纳税调整
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年限须?作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实际工作中?,多数企业的?会计方法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对于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二是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因?税法与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就该类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与?依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折?旧额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种做法?在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中?屡有应用,其折旧变更?的作用是增?加会计利润?,提高业绩水?平,又不至于付?出纳税成本?。
案例
2011年?11月16?日,刚刚完成定?向增发的盾?安环境发布?公告,董事会决定?变更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估计,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多晶?硅业务机器?设备折旧年?限由10年?,改按20年?计提。资料显示,盾安光伏目?前机器设备?价值约为1?0亿元,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后?年折旧额的?差异额约为?4750万?元,从而使盾安?光伏年净增?加利润47?50万元。面对业绩的?压力,很多公司纷?纷效仿,将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为增加?利润的一种?手段。如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从2011?年7月1日?起,将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目前的?20年调整?为20年~50年。上市公司延?长折旧年限?,目的在于减?少折旧费用?,增大会计利?润,由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税法最低?折旧年限进?行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并没随会?计利润同步?增大,企业所得税?也就没有额?外付出。
上市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
分析
第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折旧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允许按税?法规定的
最?低年限扣除?。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主表第十五?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计算填报?。此外,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中?有规定:
1.第一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二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金额?。
3.第三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计?算提取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4.第四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5.第五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本纳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
6.第六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7.第七列:金额,第五列,第六列。如本列为正?数,进行纳税调?增;如本列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减。
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如果企业会?计计提的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第三,企业当年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允许补计补?提。
例如,某公司20?10年发现?少计提了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20万元?并予以补提?,该企业在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有两条?,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说明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只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不超过?3年,可以在企业?会计上作补?提处理,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
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如果?发现少计提?折旧,可以扣除,那么,延长折旧年?限,按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扣除也是合?理合法的。
综合上述分?析,企业会计折?旧年限比税?法最低折旧?年限长,所计提的折?旧少,可以作纳税?调减。但其会计处?理方法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并且一经确?认调整,不得变更,同时应建立?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
范文四:该公司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年限调整折旧?
2012年12月19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所在公司的房产按30年计算折旧年限,但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再按20年的折旧年限对折旧额作纳税调整?
答: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各类固定资产规定具体的折旧年限,而是让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行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而在税法上则明确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纳税人的房产按30年计算计提折旧年限既符合会计上的规定,也符合税法上的规定。
至于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再按20年的折旧年限调整折旧额,这一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已经明确。其中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纳税人已按30年折旧年限计提折旧额,不能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按20年的折旧年限对折旧额作纳税调整。
范文五:2017最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发布时间:2017-01-24??编辑:舒文?手机版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欢迎大家阅读!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提示:原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次调整为4年,新增加了电子设备为3年。要注意的是,本规定自2008年起实施,以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能调整。关于预计净残值,企业可自行确定,只要是合理的就行。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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