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矛盾纠纷案例
重婚中涉及无效婚姻关系的处理
------刘某诉龙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再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1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调解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2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无效婚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龙某。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10日,温某(本案案外人)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龙某离婚,伍家岗区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作出(2010)伍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因龙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2010)伍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发回伍家岗区法院重新审理。
在龙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二审期间,刘某知道龙某与温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后,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龙某离婚,同年11月12日,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1年11月12日,温秀风对本院就刘某与龙某离婚纠纷案作出的(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不服,向宜昌市中级法院申诉。市中院于2011年10月28日出具的(2011)宜中民申字21-1号书面“函”,要求本院依职权对刘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启动再审程序。2011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经审理查明:1988年,被告龙某与温某按农村风俗办理结婚仪式,1989年3月18日,生育一女龙贇,1991年1月11日生育一子龙海,以后双方一直未到登记机关补办结婚手续。在双方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予盾。2004年,原告刘某与龙某相识,并于2005年12月22日在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刘妍珠。2008年10月28日,被告龙某与温某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自此,龙某与温某开始分开居住,但《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没有实际履行。
另查明:2012年5月13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就温某与龙某离婚一案,作出(2011)伍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产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141902号、位于夷陵区松湖路的住房,系被告于2004年8月以银行抵押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贷款已全部还清,在此期间,被告与原告分居,而与刘某共同生活,因此,应当认定该房产为被告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并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温某与被告龙某离婚;二、被告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温某拆迁补偿款1500000元;三、位于宜昌国际大酒店东侧违章建造的三层楼房,除已经转让的第一层5档门面外,剩下的第一、二层共17档门面及原、被告用于居住的第三层7间房屋,在该违章建筑拆除之前,其中,用于与宜昌国际大酒店联合开办员工食堂的12档门面(第一层5档门面,第二层7档门面)及第三层用于居住的7间房屋由原告温某管理使用;剩余第一层用于出租的5档门面由被告龙某管理使用;四、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27-1号2档有产权门面(共28.1平方米)由被告龙某所有,违章搭建的商店(6平米房)由被告龙某管理使用。五、鄂EZ0913号丰田牌小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VGBH40K59G338215)由被告龙某所有;六、驳回原告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案件焦点
1、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不能再审,但是无效婚姻案件能不能再审;2、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以第三人名义参与无效婚姻案件的条件;3、合法婚姻关系在再审过程中已经判决解除,是否还要再判决婚姻无效;4、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部分是否还要再制作相同内容的文书。
法院裁判要旨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龙某在与温某的事实婚姻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又与刘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无效婚姻,应依法判决宣告无效。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三)》的规定分别作出了三个法律文书。
1、裁定驳回温某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请求。
2、婚姻关系部分制作(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1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二、原审原告刘某与原审被告龙某于2005年12月22日在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登记的婚姻无效。
3、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另行制作(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2号民事调解书:一、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松湖路山水人间小区(1)幢C—C02室房屋一套和房内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凯美瑞轿车(车牌号鄂EZQ913号)一辆,归原审原告刘某所有;二、原审原告刘某与原审被告龙某所生女儿刘妍珠跟随刘某生活,由龙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育费68800元,教育费、医疗费据实由双方分担。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再审和无效婚姻的理解。1、民事诉讼法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不能再审的规定保护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婚姻,因此一般都把婚姻的合法性作为婚姻身份关系认定的标准。而无效婚姻关系是指欠缺婚姻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因此,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不能再审的规定只针对的是合法婚姻,对于无效婚姻案件是可以再审的。2、关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问题。温某应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但该案不是由温某发现刘某与龙某婚姻关系无效,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而是在刘某起诉龙某的离婚纠纷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无效婚姻、,并应当直接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判决的情形。3、关于以第三人的名义参与无效婚姻案件的财产分割的问题。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对案件所涉及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享有实体权利,而龙某与温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伍家岗区法院已经将夷陵区法院审理的财产判决给了龙某所有,温某对该财产不享有实体权利。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温某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的请求。4、再审案件审查的应为原审案件的案件事实,即应为201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的(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离婚纠纷案件,在该时间节点上对刘某与龙某的婚姻效力及财产状况做个判断,而不应该以再审判决时为时间节点。5、刘某是基于原审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将房屋和车辆变更到自己名下的,但在再审判决书明确判决撤销夷陵区法院(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那么支撑刘某将房子和车辆变更到自己名下的法律依据就不存在了。刘某与龙某的无效婚姻纠纷不仅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还涉及到子女抚养的纠纷。虽然现在财产问题已经执行完毕,但是不排除将来发生因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而申请执行的可能。因此,该案对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部分还要再制作相同内容法律文书。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姓名:周青龙
范文二:矛盾纠纷案例
1(阳春三月,一个喜讯传遍××办事处的各个社区:为照顾特困户,区民政局分给××街道两套廉租房指标,办事处要对全街36户特困户采取摇号的方法,确定这两套廉租房的居住权,区公证处将现场监督整个摇号过程,确保公正。
典饰楼社区居民常某和吴某因没有摇中,心怀不满,二人均为无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吴某系解教人员,在教养期间曾吞针自残。3月11日中午,二人喝酒后来到办事处社区建设指导科大吵大闹。司法助理员李玉杰听到后,立即赶去处理,并把二人带到司法所办公室进行调解。突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吴某把手中大雪碧瓶子中的液体从头到脚倒下来,办公室里刹那间充满了浓烈的汽油味,只见吴某手中拿着打火机大声叫喊道:要是不给我房子,我就点火~这时屋外走廊里挤满了人,只要吴某手指一动,一场惨祸就不可避免,气氛顿时高度紧张起来。李玉杰同志心里一惊,但他很快提醒自己要镇静,要沉着应对,他以平和自信的语调规劝吴某说:“你有什么事慢慢说,政府为你们办实事,是你自己没有抓住机会嘛,只要你不办蠢事,以后还有机会,有什么要求可以提,要多替自己的老婆孩子着想,仔细想想这样做的后果”。李玉杰同志沉着冷静平和自信的态度,把吴某和常某镇住了,简练而深刻的调解语准确地击中了吴某和常某的要害,使他俩躁动的情绪得以缓解,李玉杰抓住时机,将吴某手里的打火机拿了下来。××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来,将二人带回派出所,一场恶性事件就这样避免了。
2(运动场社区居民贾某(35岁、在市某委办局工作、离婚并有一个小孩),2003年与26岁的女青年李某红杏出墙处上了对象,由于未婚同居,李某怀孕做过一次人流。2004年4月两人反目散了伙,李某同父亲找上门来,说误了女儿青春,要求贾某赔偿青春损失费一万元。为此两家闹得不可开交,搅得四邻不安,差点动了刀子。
为了解决贾、李二人的矛盾纠纷,街道和社区真是伤透了脑筋,因为二人找法院,法院说不受理,闹到派出所,问题还是没法解决,无形中增大了调解的难度。但是,街道和社区调委会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毅然担起了调解的职责,苦口婆心地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双方的情绪逐渐稳定了下来,可是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调委会没有气馁,分析认为,贾、李双方虽然闹得很凶,但都存在着一个致命的弱点,他们都在行政机关工作,大小是个有身份的人,都怕把事情范围扩大,在单位造成不好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趁热打铁,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击(激)中双方的共同弱点,问题还是有望得到圆满解决的。于是调解员再次找到双方,进一步规劝到:你们都想尽快了结此事,好舒心静气地干工作、过日子,我们也有我们的一摊儿工作,实在没有精力跟你们继续缠把下去了,不行就同你
们单位联系来共同解决这个问题吧。李某的父亲首先发表反对意见,说不行,如果单位都知道了,女儿今后还怎么找对象。贾某也表示不同意。调解员因势利导,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贾家同意给李某一定的补偿,贾、李两家也从此化干戈为玉帛。
3东南社区成功调解居民矛盾纠纷
2012年1月4日,东南社区建材新村居民到社区反映她家一楼下水堵塞后,一楼房主关闭自来水主阀门导致楼上几家均无法用水,与一楼房主几次协商没有结果。由于本人年纪大了,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找到社区请求社区帮助解决。
社区接到此情况立即派调解员找到一楼房主并查看现场,一楼房主家厨房脏水四溢,返脏水现象严重,如果不关闭主水阀确实影响正常生活。一楼出于无奈才关闭水阀。社区调解员找来楼上几家住户,经过耐心协商,每户同意拿出30元钱作为疏通下水的费用,一楼房主答应疏通后立即恢复供水,楼上居民答应以后不往下水乱扔东西,防止下水堵塞。此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4(抚琴街道西南街社区结合实际,用最朴实、最通俗的方式做好群众工作,将楼上漏水、麻将扰民、婆媳关系不好等13大类居民中常见的矛盾纠纷,制作成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案例工作法”模块,经法院法官对“案例工作法”适用法律条款把关后,并印制成册,发给居民组长、党员、楼栋长等矛盾纠纷调解人员手中,让他们“依葫画瓢”,“照猫画虎”,用这些案例模块来调解居民群众发生的类似矛盾纠纷,依据案例模块程序进行“断案”,使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都能清楚知道责任划分和法律义务,及时有效地化解社区各类矛盾纠纷。其经验作法受到区、市、省综治委的肯定。2011年5月,“案例工作法”在四川省社会管理创新推进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
5(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彭某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26
职业或职务 某通讯公司职员 联系方式 1234567890
单位或住址 本市某街某某小区3-1号
被申请人姓名 徐某 性别 女 民族 汉 年龄 64
职业或职务 某单位退休职工 联系方式 0987654321
单位或住址 本市某某路某小区12号
纠纷简要情况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申请人乘坐的83路公交车
到达本市水西门公交站,申请人从后车门下车后发现被申请人摔倒在地,于是便上前
帮扶,后协助其家人将被申请人送至医院,但事后被申请人认为是申请人将其撞倒,
并向申请人索要巨额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对于被申请人的主张无赔偿义务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彭某
7 月 7 日 2007 年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徐某 性别 女 民族 汉 年龄 64
职业或职务 某单位退休职工 联系方式 0987654321
单位或住址 本市某某路某小区12号
彭某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26 被申请人姓名
职业或职务 某通讯公司职员 联系方式 1234567890
本市某街某某小区3-1号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申请人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
等候83路公交车,车到站时被从车上冲下的被申请人撞倒在地,并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最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现就医疗费及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2、 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徐某
2006 年 7 月 6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007 年 7 月 7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
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彭某 、 徐某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来源:??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时许,当事人徐某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乘车时,被从到站公交车上下车的彭某撞倒,当事人彭某则认为徐某是自己摔倒的,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徐某因倒地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现双方就医疗费及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申请调解。
时 间 2007年7月8日
地 点 调委会调解室
参加人 (除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入以外的参与人员)
被调查人 彭某
记 录:
化:彭先生你好,我们是XX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现就你与徐某之
间损害赔偿纠纷一事向你了解一下具体情况,请你如实告之。
彭:谢谢,我会如实讲的。
化:你先把当天的情况再详细说明一下。
彭:好的。那天是周二,我乘坐83路公交车去单位上班,当时车上人很多,
我就站在车门口,车到水西门站下车时还感觉后面有人挤了一下。我是
第一个下车的,就看到一个老太太已经倒在地上了,于是我就上前询问
她的情况,并和另外一个热心人一起把她扶到了旁边。老太太还一直谢
我们。后来,老人的家属到了,我和他们一起把老人送到了医院,这个
(后见附页)
调 查 人(签名) 化解
被调查人(签名) 彭某
记 录 人(签名) 何协
附 页
时候,她们一家人却说是我把老人撞倒的,我太冤枉了。
化:你说你是第一个下车的,
彭:对。
化:你确定没有撞到她,
彭:确实没有,我下车看见她摔倒在地,走了几步才到她身边的。
化:你说当时还有一个好心人,是你们一起把老人扶到了旁边,
彭:是的。
化:知道他是谁吗,
彭:他叫陈二春,我还有他的联系方式。
化:好,我们需要和他联系一下,向他核实一下情况。另外,既然不是你撞
倒的,老人家属到了以后,你怎么没走,反而会和他们一起去医院呢,
彭:是这样的,老人的儿子到了以后,要把老人送到医院,他说老人受伤了
不方便,希望我能和他们一起去,帮帮忙。
化:你答应了,
彭:是的,那天不是很忙,我就跟他们一起去了,我还帮他们垫付了200元
钱呢。
化:你垫付了200元钱,他儿子身上不可能连这点钱都没有啊,
彭:我也是出于好心啊,我也没想到最后会是这样。
化:好的,今天先了解到这里,有什么问题再通知你。
彭:好的。
(以下空白)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2007年7月9日
地 点 徐某家中
参加人 徐某家属
被调查人 徐某
记 录:
化:老太太你好,我们是XX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现就你与彭某之
间损害赔偿纠纷一事向你了解一下具体情况,请你如实告之。
徐:好的,你请问吧。
化:你先把那天的情况说一下。
徐:是这样的,那天我在水西门车站等候83路公交车,等了有一会儿,一下
子来了两辆。我看第一辆车人很多,就打算坐后面那一辆,谁知道刚走
到第一辆车的后门处,从车上冲下来一个人,把我撞倒在地,我当时疼
得直不起腰,坐在地上,抬头就看见彭某站在我身边,询问我的伤情,
这时旁边又过来一个人,他们两个一起把我扶到了旁边,并通知了我的
(后见附页)
调 查 人(签名) 化解
被调查人(签名) 彭某
记 录 人(签名) 何协
附 页
家人。随后我儿子赶了过来,把我送到了医院。
化:你确定是彭先生把你撞倒的吗,
徐:肯定是他撞的,我摔倒以后他离我最近。
化:你当时朝哪个方向走,
徐:当然是朝后面一辆车的方向。
化:这么说你和彭某不是面对面的撞在一起的,
徐:他碰到了我的胳膊,把我撞到的。
化:你当时对他说谢谢是怎么回事,
徐:我是看他撞倒我没有走掉,觉得这个人还不错,才对他说谢谢的。
化:当时是谁通知您的家属的,
徐:是一个叫陈二春的好心人,他当时和彭某一起把我扶到了旁边,又给我
儿子打的电话。
化:在医院彭先生说帮你们垫付了200元钱,有这回事吗,
徐:那是他先陪付我们的。
化:这次看病总共花了多少钱,
徐:将近4万吧,再算上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什么的都5万多了,这还不
给我造成的残疾的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
化:这些费用的票据都有吗,
徐:有的
化:你主张的赔偿金总数是多少,
徐:各项费用加在一起13万多。
附 页
化:这些都有依据吗,
徐:有的,我们找律师算过的。
化:我们能看看吗,
徐:可以,我们可没有向他多要的。
化:好的,今天先到这里,有些情况我们需要再核实一下。
徐:好的。
(以下空白)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2007年7月9日
地 点 调委会调解室
参加人 无
被调查人 陈二春
记 录:
化:陈先生你好,我们是我们是XX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现就彭某
与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一事向你了解一些当时的情况,希望你能如实
告知。
陈:好的,需要了解什么,
化:请您把事发当时看到的情况复述一下。
陈:那天我正好在水西门公交站等车,徐某就站在我的旁边。不久同时来了
两辆83路,前面那一辆人很多啊,徐某可能是想坐后面一辆,从我的面
前跑了过去,当时她手里还拿了一个包和保温瓶。后来我就看到徐某倒
在地上了,彭先生去扶她,我也赶紧跑过去帮忙。我们两个一起把她扶
(后见附页)
调 查 人(签名) 化解
被调查人(签名) 陈二春
人(签名) 何协 记 录
附 页
到了旁边。
化:据他们二人讲述,当时是你打的电话通知老人家属的。
陈:是的,我看老人伤的不轻,就询问家属的电话,后来知道那是她儿子。
化:你亲眼看到老人摔倒的过程吗,
陈:这个我倒没有看到,当时我也在等车,等我看到的时候她已经倒在地上
了,手里的东西也摔了一地。
化:你看到彭先生时,他在做什么,
陈:我看见彭先生正要去扶徐某。
化:你是说你看到的时候彭先生和徐某之间还有一段距离,
陈:是的,有几步的距离吧。
化:那你觉得是不是彭先生把徐某撞倒的,
陈:肯定不是,要是彭先生撞的,他早走掉了。
化:她儿子到了以后是什么情况,
陈:她儿子是在半个小时以后到的,他到了以后提出要送老人去医院,我帮
他们打了120,他还提出让彭先生陪他们一起去医院,说是不方便,想
请彭先生帮帮忙,彭先生就和他们去了。
化:你没有和他们一起去医院吗,
陈:没有,我当时还有事,看到老人家属也到了,就先走了,没想到后面会
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觉得彭先生挺冤枉的,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啊。
化:好的,我们先了解到这里,以后调解的时候可能还需要你的参与。
陈:这个没问题,到时通知我就行了,我会赶到的,我愿意为彭先生作证。
化:那就先这样吧,谢谢。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2007年7月12日
地 点 调委会调解室
当事人 彭某 徐某
参加人 陈二春 徐某家属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化:今天,我们在这里调解彭某与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指派我与何协
进行调解,你们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彭:不申请。
徐:不申请。
化:是否申请不公开调解,
彭:不申请。
徐:不申请。
化:下面调解开始。这是第一次调解,请双方先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后见附页)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彭某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徐某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化解
记 录 人(签名) 何协
2007 年 7 月 12 日
附 页
徐:自从这件事情发生以后,我一直卧病在床,现在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这
对我以后的生活将造成很大影响,我要求肇事者彭先生赔偿我的损失,
并对我赔礼道歉。
彭:老太太,你不能这样说啊,当时你怎么说来着,现在反咬一口,说是我
把你撞倒的,我不承认。
徐:为什么不能,你把我撞成这样,什么叫反咬一口,明明就是你撞的。
化:双方分歧较大,徐老太太,你说是彭先生把你撞倒的,有没有证据,
徐:怎么没有,我就是证据。
化:根据我们的调查,当时你并没有看到撞你的人,你怎么能够认定是他彭
先生呢,
徐:我是没有看到,我感觉被撞倒了,当时他就在我身边啊,不是他是谁,
化:彭先生,你下车时有没有碰到什么人,据你当时所讲,你在车门口,是
第一个下车的。
彭:我是第一个下车的不假,但是我绝对没有碰到她。当时车站那么多人在
赶车,指不定是谁碰到了。
徐:就是你,还不想承认,不是你碰的你为什么扶我啊,
陈:老太太,这就是你不对了,人家是做好事,你怎么能这么说呢,
徐:你是谁啊,你怎么知道他是做好事,
化:这是当时在场的证人。
徐:什么证人啊,我怎么不记得。
陈:老太太,当时是是我和彭先生一起把你扶到了旁边,还是我给你儿子打
的电话呢。
附 页
徐:我不认识你。
陈:太过分了,我确实在场的。
彭:是我们两个一起的,老太太你不能这样说的。
化:请大家注意自己的语气,不要吵架。我们核实过陈先生的身份,那天他
确实在场的。
徐:我反正是不记得了。小伙子你必须赔偿我损失。
彭:不是我撞的你,我没有义务赔偿。
徐:小伙子你错了还不承认,我不调解了,我要去法院告你。
彭:去就去,没撞就是没撞,到法院也是这样。
陈:我给你作证。
化:好了,鉴于对陈先生的身份有争议,你们双方的分歧也太大了,这次调
解就先到这里,双方都控制一下情绪,下次再继续调解。
(以下空白)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2007年7月15日
地 点 调委会调解室
当事人 彭某 徐某
参加人 陈二春 徐某家属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化:今天,我们在这里第二次调解彭某与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双方都要注意
控制情绪,讲话要合情合理,要有依据。
彭:会注意的。
徐:知道了。
化:上次关于陈先生的身份问题,陈先生提交了移动公司的通话记录,该记录显
示事发当天确实有和你孩子的通话,你要不要看一下。
徐:不用了,我当时也是在气头上,确实是陈先生,不好意思啊。
陈:算了,这个我理解的。
(后见附页)
调解结果:
、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1、?调解成功; 2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彭某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徐某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化解
记 录 人(签名) 何协
2007 年 7 月 15 日
附 页
化:今天双方的态度都挺好的,这是个好的开始,相信今天能有很大进展。
彭:老太太,真的不是我撞的你啊。
徐:不管是不是,我伤成这个样子,我受的苦你们知道吗,
化:这个我们都很同情你,但是你要彭先生赔偿你得有证据啊,你也不能证
明确实就是彭先生把你撞倒的啊。
陈:老太太,当时你赶公交车,手里还拿那么多东西,又是包又是保温瓶的
就是我们腿脚好的也得小心啊。
徐:不都是为了省点钱吗,打车太贵了,我一个退休老人,哪有那么多钱。
化:大家都不容易的。但是老太太,坐公交车先下后上这个规矩你知道吧,
本来年纪大,等车停稳人下完再上,不是更安全一些吗,
徐:我当时只顾去赶车,跑的是快了一些,你也知道,我们老年人坐公交车
本来就不容易的,现在公交车上人特别多。
彭:我在车上被挤到了门口,人挨人,我下车的时候还被挤了一下。
陈:当时那辆车来的时候,很多人赶车,磕磕碰碰在所难免,你不一定是被
碰到了,但我想不是彭先生,我看到他的时候,他离你还有两米远呢。
化:这个是当时的实际情况,陈先生没有看到你是被谁撞倒的,但是他的描
述和彭先生所说的可以印证,就是彭先生去扶你之前,你们之间是有一
段距的。
彭:当时我们相距两米左右。
徐:那是谁撞到的我呢,人老了就是不中用了,腿脚不行反应还慢。
陈:当时人很多,都急着赶公交车,谁也没顾那么多。
化:老太太,现在基本上应该清楚了,你说彭先生撞的你,证据不是很充分
附 页
啊,即使你起诉到法院去,根据咱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
张,谁举证”,法院也不会判你胜诉的。
彭:我当时之所以去扶你,就是认为这个世界还是好人多,我们遇到困难了
总会有人提供帮助的,看到您一个老人倒在地上孤立无援,能不帮吗,
陈:我当时看到彭先生去扶你,也是这么想的,就赶紧过去帮忙。
徐:那最倒霉的还是我,看看我现在这个样子。
化:老太太,一是一、二是二,人家做好事的你可不能冤枉啊。
徐:当时就他在旁边,我就觉得是他。我也没想到自己会伤的这么重,心里
特别难受,错怪你了,真对不起。
彭:算了,不说这了,老太太,你不要太难过,你有困难我们能帮的尽力帮
助,我也才工作没几年,手里也没什么积蓄,给你捐助一些钱表表心意
吧,希望你能尽快渡过难关。
陈:难得小伙子有这份心。
化:老太太,还是好人多啊,你觉得怎么样。
徐:这我不能要。人家帮我一场,被我错怪,我不能再要他的钱,上次的医
药费他还垫付了200元呢。
彭:不说这个了,我再拿出1万元,算是我的心意,我还是那句话,这个社
会还是好人多,我不希望以后没有人愿意助人为乐。
徐:我说什么好呢,谢谢了。
化:这次调解还是比较成功的,能够有这样的结果相信大家都比较满意。今
天就到这里吧。调解结束。
(以下空白)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平 X X X人调字【2007】8号
当事人姓名 彭某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26
职业或职务 某通讯公司职员 联系方式 1234567890
单位或住址 本市某街某某小区3-1号
当事人姓名 徐某 性别 女 民族 汉 年龄 64
职业或职务 某单位退休职工 联系方式 0987654321
单位或住址 本市某某路某小区12号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2006年11月20日徐某再本市水西门车站乘公交
车时不慎摔倒,误以为是刚好下车经过的彭某所为,双方就是否发生碰撞及赔偿
问题发生争议,申请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徐某不再要求彭某对其进行赔偿,并对彭某乐于助人的行为表示感谢。
2、彭某自愿捐助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
履行方式、时限 协议签订后三日 三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彭某 人民调解员(签名) 化解
记录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徐某
6(卷宗类别: 婚姻家庭纠纷
卷 名: 杨红侠与赵安南婚姻家庭纠纷
年 度: 2011 卷 号: 2011010
调 解 员: 李静 调解日期 2011-06-27
立 卷 人: 李静 立卷日期 2011-06-30
保管期限: 长期
备 注:
卷 宗 目 录
文件名称 页码 文件名称 页码
调解申请书 1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1
调查笔录 1
调解笔录 1
人民调解协议书 1
回访记录 1
附卷材料
备 注:
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 页,附证物 袋。
调解申请书
何协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
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
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
子,大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
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已经文昌
居委会调处,好了一段时间,现在又闹了,请办事处来调处 。
特申请 顺河办事处 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登记日期 2011 年 6 月 27 日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纠纷类别: 婚姻家庭 编号: 2011010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纠纷简要情况: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
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
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 ,已经文昌居委
会调处,好了一段时间,现在又闹了,请办事处来调处 。
经调解,于 2011 年 8 月 27 日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和好;2、赵安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戒烟;3、家庭经济由杨红侠掌管。 协议履行情况: 达成协议后,赵安南当时写保证书。
因调解不成,于 年 月 日告知当事人
因 ,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告知当事人 。
登记人(签名) 登记日期? 2011 年 6 月 27 日
调查笔录
时间:2011年8月27日 地 点: 顺河办事处调解室
事由: 婚姻家庭 参加人: 李静
被调查人: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笔录 问:你与杨红侠何时认识,
答:1988年认识。
问:何时结婚,
答:1989年。
问:杨红侠为何提出与你离婚 , 答: 她讲我抽烟,还有钱
她要管,别的没有了。
问:为了你这个家庭,你能否愿意戒烟,并把钱交给她管
答:我愿意。
问:你能否做到
答:我一定做到,我愿意当你们的面写保证书。
问:别的可有什么要讲的了,
答:没有。
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参加人 (签名) 记录人(签名)
调解笔录
时 间: 2011年6月27日 地 点:顺河办事处调解室
事 由: 婚姻家庭纠纷 参加人: 李静
当事人:杨红侠,女,1968年生,汉族,居民,住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文昌街染坊巷。
笔录: 问:现在主持双方调解,你们是否有意见,
均答:没意见
问:赵安南你先说说自己的意见,
答:我觉得从现在开始戒烟,并把家里的钱全部交给杨红侠掌管。
问:杨红侠你看怎么样,
杨红侠:。。。。。。
问:对双方进行劝解。。。(略)
杨红侠:其实我也不想离婚,只要他能做到,我们和好,不过今 天要写个协议。 问:别的你们可有什么要讲的了,
均答:没有。
问:现在签订协议
均答:好。
当事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
参加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2011010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纠纷简要情况:
个孩子,大
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
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 。
经调解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和好;2、赵安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戒烟;3、
家庭经济由杨红侠掌管。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双方签字后一同回家 。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
调解员(签名) 2011 年 6 月 27 日
回访记录
当事人 ? 杨红侠 赵安南 调解协议编号 2011006
回访事由 婚姻家庭纠纷 回访时间 2011年6月30日
回访情况: 双方家庭幸福,和好如初。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薛 环 性别 女 民族 汉 年龄 34岁
职业或职务 无 业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住鑫湖小区4-4-603
被申请人姓名 李国庆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5岁
职业或职务 开出租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住鑫湖小区4-4-603
纠纷简要情况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
育两个孩子,大的女孩,现年10岁,小的男孩,现年7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
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
婚,因此发生纠纷,请兴南社区调处。
当事人申请事项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
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2012 年 2 月 23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012 年 2 月 23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薛 环 、 李国庆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婚姻家庭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案件来源:?
纠纷简要情况: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
两个孩子,大的女孩,现年10岁,小的男孩,现年7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
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
婚,因此发生纠纷,请兴南社区调处。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兴南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
会
2012 年 2 月 24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2012年2月24日
地 点 兴南调解室
参加人 孟美芳 吴 彭
被调查人 薛 环 李国庆
记 录: 问:你与薛环什么时候认识的,
答:1988年
问:薛环为什么要和你离婚, 答:她说我抽烟,挣的钱由她管 问:为了你这个家庭,你能否愿意戒烟,并把钱交给她管
答:我愿意 问: 你能否做到, 答:我一定做到,我愿意当你们的面写保证书。
人(签名) 调 查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2012年2月25日
地 点 兴南调解室
当事人 薛 环 李国庆
参加人 孟美芳 吴 彭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问:你与薛环什么时候认识的, 答:1988年 问:薛环为什么要和你离婚, 答:她说我抽烟,挣的钱由她管 问:为了你这个家庭,你能否愿意戒烟,并把钱交给她管
答:我愿意 问: 你能否做到, 答:我一定做到,我愿意当你们的面写保证书。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2012 年 2 月 25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 薛 环 性别 女 民族 汉 年龄 34岁
职业或职务 无 业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鑫湖小区4-4-603
当事人姓名 李国庆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5岁
职业或职务 开出租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鑫湖小区4-4-603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双方因婚姻纠纷,要求离婚。经兴南
社区
调解后, 双方愿意和好如初。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为了家庭愿意戒烟,挣的钱由薛环管理。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叁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012 年 2 月 25 日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 薛 环 性别 女 民族 汉 年龄 34岁
职业或职务 无业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鑫湖小区4-4-603
当事人姓名 李国庆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5
岁
职业或职务 开出租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鑫湖小区4-4-603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双方因婚姻纠纷,要求离婚。经兴南社区
调解后, 双方愿意和好如初。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为了家庭愿意戒烟,挣的钱由薛环管理 。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012 年 2 月 27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 事 人 薛 环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家庭婚姻
回访时间 2012.2.29
回访情况: 双方家庭幸福,和好如初。
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
卷 宗
卷宗类别: 民事纠纷
卷 名: 关于寨抱村岑舍组:陈德芬与叶忠碧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年 度: 2011 卷 号 : 2011
承 办 人: 陈洪法 受理时间:
立 卷 人: 王忠林 立卷时间 : 2011年8月22日
保管期限:
备 注:
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调委会
卷宗目录
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求决事项受理登记表
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接待登记薄
编号: 来访时间:2011年08月12日
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批办单
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解登记薄 单位: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
2011年8月20日
范文三:婚姻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纠纷典型案例
(1)订婚的彩礼,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
肖先生与刘小姐经人介绍恋爱,到谈婚论嫁时,肖先生依当地风俗向刘家下彩礼八万元,后双方在家长的主持下办理了婚宴,但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双方分手。肖先生要求刘小姐返还彩礼,刘小姐认为已经办理了婚宴,不同意返还彩礼。为此,肖先生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点评本案认为: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从本案来看,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肖先生是可以要求刘小姐返还彩礼的。
(2)离婚时,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怎么处理? 李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时,妻子魏女士才发现李先生将赌博欠债、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借款均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自己共同偿还,魏女士疑惑这些款之前自己完全不知情,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作为魏女士的代理律师点评本案认为: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责任;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以下情形视为一方个人债务:1、如果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2003年2月,孙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2009年11月,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上约定:孙先生借给赵女士的八万元,赵女士在两年内还清。2010年10月,赵女士两次共归还孙先生3万元。2012年7月二人复婚。余款5万元赵女士至今未还,孙先生诉至诉法院,要求赵女士偿还欠款5万元。
那么,夫妻之间能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吗?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评析本案认为:
此债权的性质属于原告一方的婚前个人债权,结婚使得双方由债权、债务人变为夫妻,但双方身份的转化并不能导致其独立民事主体人格的丧失。对外,夫妻双方因为婚姻的缔结而组成的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仍然依法享有独立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独立的财产权。总之,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能使双方的独立人格丧失,亦不能使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因此,应当判决赵女士归还借款。
区人民法院最终判令被告人赵女士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偿还原告孙先生5万元。
范文四:[案例分析]婚姻纠纷
原告许某、被告刘某于2006年3月27日在xx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刘现年3岁。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被告常年不回家。后来,经过原告的仔细盘查发现被告由于经常通宵上网,染上了网瘾,所以不愿回家,为此,原、被告之间多次发生争执吵闹,久而久之夫妻关系严重恶化,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以上,原告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绝望,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前,原、被告是因上网而相识,仅一个月的时间就喜结良缘,由此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很薄弱的。然而,在结婚后,被告长期以来不关心原告以及其家庭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加之被告经常通宵上网,染上了网瘾,常年不回家,没有家庭责任感,未尽到做为一个丈夫应该尽到的责任,长此以往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深深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而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以上。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原告失去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应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小刘理应归原告抚养
其理由是:原告作为一个女人,照顾小孩的生活起居更加细心,工作稳定能保障小孩的正常生活条件,加之被告经常通宵上网,染上了网瘾,常年不回家,没有家庭责任感,所以原告的条件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原告理所当然的享有对该孩子的抚养权。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欧毅哲
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XX月XX日
(法院判决结果: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小刘归原告抚养。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范文五:婚姻纠纷案例
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律师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案例二: 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律师解读: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适用条款: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案例三: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他和妻子刘娟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娟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明家里拿出100000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明同时把刘娟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张明常年在外,刘娟有了外遇,张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娟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张明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娟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娟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律师解读:该案例中,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刘娟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的
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律师提醒:这种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择。一是在结婚后, 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案例四: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
案情简介:李坚与王明1994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李坚家中。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发展到妻子王明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由于担心房子的问题,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2004年,实在无法忍受的王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李坚也同意离婚,孩子可归李明直接抚养,但他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王明无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当事人李坚和王明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李坚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律师解读:目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相关。通常状况下,由于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也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在实际处理中,由于上海的实际情况是,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可区分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2、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3.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适用条款: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律师提醒: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有本质区别的。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专门对售后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简言之,婚前买下的产权就是个人财产,反之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旦以后离婚的话,该房子是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案例五:婚姻时间短可以不分拆迁费吗?
案情简介:家住南市区的杨某2003年12月结婚,同时,妻子从静安区自己家中搬到杨家居住,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15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解读: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要点。
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杨某拒绝支付拆迁费依据的也就是第二个条件,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
但杨某还忽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法律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
律师提醒:可能还有人问,杨某的前妻不是在静安区有住房吗?是不是不符合同住人的第三个条件?事实上,“本市无住房”中的“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所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商品房,当然属于同住人,应当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万的拆迁款。 相关链接
关键词点击: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
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样一来,几乎两人婚后的所有财产都应该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平均分割。如果两人收入差异不大,如此平分也没有多大的问题,但如果两人的收入差异过大,这样的分割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避免纠纷的一大武器:财产约定
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夫妻呢?如果你估计未来婚姻一旦出现裂痕,而财产方面的纠纷无法避免,或者你根本不想在离婚时与对方就财产的问题纠缠不清,简单的方法只有一个,进行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没有约定时的出路——分割
如果没有约定,夫妻任何一方又不愿意对财产让步,那么只有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夫妻如对共同财产有约定,按约定处理,但约定必须合法;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共同财产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事前没有约定的前提下,仍然有一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
个人婚前财产。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个规定已经过时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等取得的医疗费、赔偿费,离婚时不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部分费用与特定的人身有密切联系,只能归身体残疾或受到损害的人单独占有。
夫妻各自因荣誉得到的奖品、奖金视为个人特有的财产。这类奖金是因个人荣誉取得的,有着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值得提醒的是,《婚姻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就是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都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