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成都: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问题的调研
[ 2010-08-09 ]
徐季桢
目前,四川省成都市正处于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灾后重建的特殊时期,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决策执行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和突出,迫切需要完善、有力的领导干部问责制来提供保障。为此,我们采取借鉴外地经验、问卷调查、重点调研、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对成都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问题进行了调研。
问责实践与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从实践层面看,2003年以来,成都各区(市)县共有234名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根据对被问责对象的职务、问责原因和处理决定等情况的分析,可归纳出3个特点。
一是问责力度较大,问副职也问正职,问行政也问党委。在被问责的234名领导干部中,有局长、科长、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等行政正职领导干部99名,占被问责总数的42.3%。另外,有乡镇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正职24名,副职7名,占被问责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7.9%。这表明突出了对行政首长的问责力度,也将问责对象从行政系统延伸至党委系统。二是问责事由较为全面,既突出了对行政领域的过错问责,又兼顾了对效能、作风等领域的跟进问责。在被问责的234名领导干部中,因失职、渎职、执行不力、违法行政等问题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占被问责总数的87.6%。尤其是因效能低下、工作作风等问题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有23人,占总人数的9.8%。这表明既注意突出重点,也力求把握住全面。三是问责处理宽严相济,以从重从严为主。在234名问责对象的处理结果中,受严厉形式问责的有66人次,占总数的22.8%;受较严厉形式问责的有137人次,占总数的47.4%;受轻微形式问责的有86人次,占总数的29.8%。这表明对领导干部问责的处理形式是比较严厉的。
从制度建设层面看,2004年以来,成都先后发布了《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3个特点。
一是基本建立了问责、纪律惩戒与法律制裁相结合的责任追究机制。但在纪律惩戒与法律制裁之外,仍存在“真空地带”,比如,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执行不力致使工作延误,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作风粗暴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等。二是体现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实行问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将监督关口前移,使公职人员对其行为及责任有明确的预期,保证对决策和职务行为负责。同时,也会促使发现的失职行为得到纠正,防患于未然。三是强化了公权使用者的责任和法治意识。问责制是为了使公职人员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做到任其职、负其责、尽其力、守其正。
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分析
问责制的日常监督功能缺失。以“沱江重大污染事故”为例,其并非是突发事故,而是由来已久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整治,也有问责制日常监督功能缺失的原因。问责制包含“问”(监督)与“责”(惩戒)两个要素,是问责、追责与负责相统一的制度体系,也是事前预警、事中监察与事后追责有机结合的日常监督机制。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被“问”的过程中,强化责任意识,以对公众负责的态度来取代对GDP的追求。只要问责制的日常监督功能得以发挥,类似“沱江污染”的事故就很难发生。
问责随机性因素较大。以成都市干部“不在状态”的问责风暴为例,某镇党委书记汪某是第一个因“不在状态”而被问责的干部。如果不是市委领导在随机调研时发现其问题,很难说汪某会被问责。这种随机性调研会给其他干部造成心理暗示:“只要不顶风作案,就能当‘太平官’”;“说老实话、干老实事不如能说会道”。这种负面效应会促使干部想办法规避问责。所以,应制定相应的制度,防止以“权力问责”代替“制度问责”、以“突击问责”代替“常态问责”。
问责制度操作性不强。一是现有的问责制度难以涵盖对领导干部应承担的、除法律责任之外的行政、道德和政治责任的追究。二是问责情形与问责方式没有实现对应,给问责决定留下主观裁量空间。三是问责程序不完善、不严谨,可能导致问责不公、问责不准。
问责的责任判定缺乏明确标准。首先是职责不清晰,出了问题,相互推诿,难以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其次是权责不对等,比如,有的地方为发展经济,上有污染的项目,分管环保工作的部门领导只有责任,没有权力,一旦出了问题,会先追究他的责任。再次是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划分问题未厘清,比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往往是“集体讨论决定”的,出了问题,到底该追究哪个人,难以判定。再加上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责划分不规范,凡事都要“一把手”负责,而管事与管人相脱节,出了事,板子往往打在行政领导身上。
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思考与建议
整合资源,制定统一的问责制度。我们将抓紧制定目标清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的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问责范围应涵盖全市所有市管领导干部。问责内容除履职、违规、用人失察、财经、事故等方面外,还应包括廉政、政治、稳定、形象、伦理道德等方面。问责方式应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既严格区分、又相互衔接。问责方式应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来决定,使问责决定有据可依。
完善程序,实现问责规范化。一要明晰权责,既要明确界定行政责任,合理划分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上级命令与下级执行之间的职责权限,形成完整清晰无缝的责任链条,还要构建覆盖决策、执行与监督全过程并落实到人的责任规程。二要细化问责启动程序,应规定提供线索的专门途径、标准方式和信息的要素构成,以及对线索提供者的保护与激励等。三要在调查阶段引入陈述与申辩机制,充分尊重被问责对象的民主权利。四要明确问责启动机关、执行机关与决定机关的人员构成与职责,以便对问责实施机关是否依法问责进行监督。
保障知情,实行“阳光问责”。问责应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可采取召开问责公审会议的形式,使公众知悉问责的启动原因、问责事由、陈述与申辩、作出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等运作过程。会议设专门监督员两名,对问责过程实施监督,并邀请部分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群众及媒体旁听,防止问责决定受个人左右。可开辟“问责专栏”,公布问责的政策法规、被问责干部的情况等,使问责公开常态化。对确属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可以不公开,但须说明理由。问责制度的推进,应以落实群众知情权为前提条件。我们将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着力点,公开权力构成内容、议事决策程序、干部选任情况、监督评议结果,促使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扩大群众参与,实现问责民主化。要充分发挥人大的问责作用,成立专门“问责委员会”。对复杂的问责个案,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监察、审计等机构可派人配合。相关党政部门及官员对“问责委员会”的调查,有配合回应与解释的义务。要继续发挥“特邀监察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和咨询作用,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拓宽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渠道。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舆论监督的长效机制,保障媒体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重视社会各界的呼声,对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跟进。建立多渠道、高效率的公众投诉体系,保证公民和媒体对问责的实质性参与。
建立配套制度,健全问责制度体系。应建立问责与干部绩效评估、考核测评、任用升迁挂钩的机制。测评的群众满意度低和考核成绩欠佳等结果,应成为问责干部的重要依据。应建立修补失误、改进工作的责任机制和补偿、赔偿损失的机制,被问责官员应为其主观过错而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
培育问责文化,形成问责长效机制。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问责制度、分析典型问责案例和问责理论研讨等情况,提升人们对问责制的认同度。将领导干部问责制纳入干部培训计划,从理清权与民、权与责的关系入手,明确公共行政的权力来源、权力属性及公共行政的价值追求,实现由被动追究责任向主动履行责任的转变。注重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理念教育,培养民主、法治、责任等公共精神,激发公民参与问责的热情,为问责制的深入推进提供社会基础和文化伦理底蕴。(作者系四川省成都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范文二: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现状及对策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现状及对策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我国政治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按照上级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主动吸收、借鉴各地开展行政问责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主要成效
1、增强了党政领导干部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
启动问责制度以来。我乡党政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必须以实际行动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做到科学理政、依法执政。政府各职能部门主动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限,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和市民提供尽可能便利的服务;机关服务态度明显改变,有力地推动了全乡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改善。
2、提高了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责任观念
问责制启动后,我乡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增大了,肩上的责任加重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明显提升,执行力明显增强,工作中把“促进改革、维护稳定、服务发展”要求落到实处的意识增强了。
3、提升了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使用权力的法治理念
在问责制推行以前,个别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违规操作、知法犯法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民众关注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一些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纠正和查处。通过推行党政领
导干部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当前推进问责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问责的标准把握难。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作为一种多层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应对涉及重大灾难、伤亡事故和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各领域的一些“延时”的政治和道义责任进行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但目前存在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等现象。
2、问责的主体差异大。问责有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之分,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异体问责, 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成员的问责。目前问责的主要方式大多为同体问责,主要是:在问责启动上,主要源自党政机关同体, 较少由人大、社会公众或媒体等其他异体来启动;在调查核实上,主要由纪检、监察等机关来完成,人大的监督相对较少。
3、问责的范围不均衡。一个有效的问责制度,其问责范围应该既宽窄适当,又覆盖全面。但目前各地大多集中于对“有过”行为的问责,较少涉及对“无为”行为的追究;即使对“有过”行为的问责也大多局限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问责制全方位约束党政干部权力运用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彰显。
4、问责的程序还不完备。实践中,各地基本上都是按启动、调查、决定、复审和执行五个步骤推进问责工作的, 但每个环节的操作方式本身以及各环节之间的衔接还不完善。
四、对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对策
一是要积极推进党务政务信息公开。 只有人民知情了、参与了,
各级领导干部才不敢懈怠,问责制才能落到实处。联系我乡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在不涉及秘密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重大事情让社会公众知道,重大问题经社会公众讨论。
二是要进一步明晰党政干部职责。通过对不同部门与职位之间进行科学的职责划分和合理配置,保证在各个方面和环节上都能找到具体的责任对象,使党政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有效克服违规用权现象。
三是要认真拓展问责的范围和内容。对那些平时工作中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也要纳入问责的范围,改变公众认为“只有发生了涉及群众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时才能启动问责”的不正确认识。
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问责的政治文化氛围。通过强化党政干部责任意识,使“负责任”成为党政干部的一种道德习惯,并自觉选择向公共利益负责的道德行为。
五是要努力实现问责工作常态化。整合督查力量,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的督查,把督查和问责紧密结合,着力形成问责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中共土柏岗乡纪委
2011年8月18日
范文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
为了进一步开展问责工作,深入分析问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实践中加强问责工作的思路和对策,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在钦南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自查情况,现在将有关问责工作的情况如下汇报:
一、制度上墙,挂牌上岗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来办事的人员不受冷落,改善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分局根据不同股室的业务要求,形成了制度上墙。特别对国土部门的效能建设“五不让”、“五条禁令”、行政为民“五项措施”等处于显要位置,在领导干部的工作中时刻起着警醒作用,并要求工作人员持证挂牌上岗。
二、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了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体制的目的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暂行规定》还指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内容的七大类型,与其相对应的体制制度监管,更需要监管的到位性。一是加强信访举报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等措施,拓宽监督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更大优化了监督层面的扩大化,坚决纠正在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落实首问责任制、承诺制和公示制,促进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公正透明。三是狠抓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措施,努力营造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部门的政令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各项政令的畅通无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档案,与政绩评优、评先、晋升等相互挂钩,促进问责体制的协调发展。
三、初步成效
(一)机关的作风和形象有所好转。钦南国土资源系统掀起了学习“行政问责办法”的新高潮,进一步提高了对“行政问责办法”的认识,并结合各自实际,深刻剖析自我,对照自身
存在问题,认真整改。
(二)依法行政、诚信服务的能力有所提高。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把握了“行政问责办法”的精神,把握了问责事项、方式、主题和程序,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制意识。
(三)机关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和公信力有所增强。机关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白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增强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工作严格按规定急事急办,开创了廉洁高效的工作局面。
四、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推进措施
《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领导干部问责制进入了实际性层面,对领导干部的重大失职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依据,体现了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反腐倡廉、整顿吏治的坚强决心。
(一)存在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发展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制度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问责制度内容不断拓展、范围不断扩大、程序不断完善,问责制度建设逐步走向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但是,在问责制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还存在着民主不够公开、信息不够对称、内容不够完整、程序上还有漏洞等种种弊端;问责主体的不够明确,导致问责体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难以真正的实现问责的效果;领导干部重新任用机制有一定的模糊性;问责范围比较狭窄等,这都是问责机制中可以再作更细化调整的方面。
(二)整改措施。充分发挥上下级甚至是不同部门间的联动性,形成相互间的监督合力,确保问责体制发挥其应有作用,使问责走向常态化、理性化、法制化。
五、下步努力方向
(一)加强对行政问责工作的领导。行政问责是一项十分艰巨而繁重的工作,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切实把行政问责紧紧抓在手上,摆上突出位置,拿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构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配合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形成强有力的工作体系,扎实推进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问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以开展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为抓手,抓好行政问责办法的落实工作。将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相关内容作为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在各业务股室的服务公示牌中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服务承诺不走形式,不说空话,实实在在落实好四项制度,便于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加大问责办法宣传报道力度。认真做好问责办法的仿反复习宣传工作,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对在行政问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的典型、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并对那些与行政问责办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愿望相违背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曝光,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
(四)认真做好行政问责的总结。实施行政问责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遇到疑难问题。对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总结,对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对遇到的问题要尽快解决,确保行政问责工作正常有序推进。把握行政问责推进的力度和时机,既不急功冒进,也不求稳怕乱,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思路、经验及做法,以点带面推进全区行政问责工作取得新进展。
范文四: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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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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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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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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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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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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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策
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策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个人网络用户的快速发展,4.2亿网民构成的网络社区使中国开始进入“网媒聚光灯和大众麦克风”时代。在中国共产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推动着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维护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无论是从网民的视角还是从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视角来看,网民问责都存在着诸多问题。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必须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此要建立和完善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机关的队伍建设,加强对网民间责的教育引导,构建网民参与党政干部问责的平台,拓展网民间贵渠道,建立网络举报长效机制。
关键词:网民;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互联网已成为中国的主流媒体,4.2亿网民构成的网络社区使中国开始进入“网媒聚光灯和大众麦克风”时代。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媒体已经越来越受到有关部门乃至各级领导的重视,被网民“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受到查处的速度越来越快,力度越来越大。从亿万网民奋起反腐,到中央纪委倾力推动,整个社会都剑指“问题官员”。网民不仅有力地推进了社会正义的实现,而且推动了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和党的反腐倡廉建设。
一、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作用及现实意义
(一)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作用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已成为“民意的集散地、风向标”。日益频繁的网民关注和参与社会政治的网民问责行为,充分显示了网民间责的巨大作用,有力推动了问责事件的快速解决和客观公正解决。网民问责“不需要像传统问责方式那样有大量的层级组织,而是可以‘越级’、‘零距离地直接向问责客体进行问责”。因为互联网的广泛而快捷的传播能力,利用互联网来发现案件线索、查办案件并通过互联网来通报,加强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与群众的沟通,不仅开拓了新的问责和反腐败渠道,拉近了政府与群众的距离,而且政府与群众建立起来的良性互动平台,一方面有效地从源头上治理了群体性网络事件、维护着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健全了问责制度,加强着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二)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现实意义
网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联系群众、听取民意、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的重要媒体,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 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在十七大报告中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互联网打造的平等、互动、多元、人性化交流平台,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进步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网民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9年我们国家在“维稳”、“保八”、“四万亿”等重大举措落实中,网民问政、网民问责成为高层决策、基层民生的好参谋、助推器,使中国的民主政治日益“增温”。
2 有利于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普通百姓对切身利益的关注度和自身权利的维护意识日渐高涨,民意的表达方式和表达渠道日益多元,网络也正在成为民意表达、维护自身利益、相互沟通的一个直接平台。“开胸验肺求真相”、“跨省追捕王帅案”、“邓玉娇案”、“上海钓鱼执法”等等事件都是借助网民的力量问责了相关官员,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3 有利于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近年来随着网络舆论的倒逼,我国加快了从中央到地方问责制建设的进程。200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网民的利益诉求和监督,无疑使基层干部普遍感到压力,从而完善着每个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有效防止了个别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
4 有利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华南虎照片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等均导致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5 有利于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中央高度重视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工作,2002年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该条例有效地解决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能上”问题。网民的问责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剑指问题官员往往促成问题官员“下岗”。比如“天价烟局长”被问责判刑、“最牛团长夫人”夫妇被免职、“借车女检察长”被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等。网民的问责成为有问题的党政领导干部“能下”的又一新的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网民间责拓宽和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
二、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从网民的视角来看
网络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可以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同样也可以散布谣言、颠倒黑白。网民问责同样具有危害性,并且往往从虚拟世界转到现实生活中来,轻则是诽谤他人,侵害一个人的名誉权,重则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因此,对网民问责的负面作用也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1 网民问责思维的非合理性。在社会的转型期,存在着很多潜在的社会矛盾。当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时候,网民很容易借题发挥,借助任何一个事件都可能在网络上炒作党政领导干部,非理性和过于主观的声音经常容易占据上风。“互联网的匿名环境,海量帖文的气氛渲染,观点相近人群的频繁沟通,容易产生‘志同道合’感觉,并可能发展为人身攻击,甚至威胁社会正常秩序。”
2 网民间责目的的非正当性。参与网络问责的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利用网络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问责、监督的旗号,利用网络散布谣言,进行诽谤谩骂和人身攻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3 网民问责立场的非客观性。“网民来自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职业,其阐述的观点难免受到视野、情绪、利益、情感等因素的影响,未必都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像在网上发一些不实的消息、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利用网络公关等问题,都是明显的、有侵害性的网络行为,说明网民问责未必都是实事求是。
(二)从政府的视角来看
1 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当前对于网络的监管、网民的问责是“政出多门”,公安、出版、工信等部门都有相应的内设机构涉及网络监管,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统领网络管理。“一旦有网络舆论危机事件出现,到底归谁管,该怎么管理,现在体制上并没有明确的职责规定。”
2 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网民问责、网民监督,“作为新生事物,我国的网络立法相对滞后,比如网络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原则是当事人不告不理。如果告到法院就得自己提出证据,但当事人往往连IP地址都找不到,无法固定证据。”
3 缺乏健全的互动机制。当前,很多地方政府似乎还不太习惯与网民打交道。从湖北某市长信箱回复网民“没时间瞎扯”这事件说明,某些政府部门还在用“官僚作风”对待网民,或者在突发事件中按传统思维“捂”“压”“盖”新闻,消极对待网络监督和网络问责,希望缩小事件传播范围。这样的方式显然已经过时,只能让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从党政领导干部的视角来看
近年来,中央、省部级领导对网络民意越来越重视,但在基层,一些干部对网络民意还不够重视,对网络舆论、网民问责缺乏正确态度,更难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
1 思想轻视。有些基层党政领导千部对网民的问责从思想上缺乏高度重视,进而对网民问责回应不及时、不充分、不到位,导致酿成网民问责的群体性事件,最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2 观念陈旧。现在互联网传播时代,还有部分领导干部没有深刻把握网络传播的规律,理解程度也不深,包括对网络问责在内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还习惯于传统“把关”方式,结果导致“小问题引发大热点”。还有的基层干部对互联网存在明显的消极情绪,认为网络热点事件大多是“炒作”,没什么大不了的。
3 打击报复。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对网络举报、问责自己的事件,不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冕,而是抵触网络,甚至将之视为洪水猛兽,认为是网络煽动了百姓情绪。一旦网上出现了不利于自己的言论,就迅速删帖甚至查封ID,并动用行政权力对发帖者进行跟踪、报复。人民网认为,一些地方官员出了问题“捂盖子”的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忌惮”互联网这个“放大器”和“舆论场”。“王帅帖案”、“王鹏举报案”中的跨省抓人就是典型的打击报复思想在行动上的表现。
4 网识匱乏。据人民网的调查显示,现在市县党政机关约有90%以上的干部网络知识面窄,不懂网,不会上网,不会用网,这种局面说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网络知识匮乏,需要及时“充电”。
三、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策
《暂行规定》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刚性制度,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或者说网民间责,是这个制度救济的一种渠道和形式,是组织和制度的显示器、助推器和加压器。网民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必须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建立和完善网民问责的法律法规
1 在立法理念上要保护和规范网民的问责权。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好网络监督。这样做既能促进网络监督的有效行使,也能保护网民的合法权利;二是要加快网络立法,规范网络秩序,加大网络的管理力度。制
定适合网络现状的法律规范制衡机制,从而使网络社会在法制轨道上不断发展和完善。依法打击网络犯罪和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
2 在司法救济上筑牢网民问责正义的防线。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和权力制约的功能,保护网民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正当权利,同时也保护被诬告的清正廉政的党政领导干部。事实表明,司法判断容易受到地方权力的干扰,举报的网民在受打击后一旦得不到司法救济,就会形成一种“寒蝉效应”,更多参与问责的网民因为担心得不到司法支持而不敢敲动键盘,只有日渐公正的司法真正成为举报义士的支撑力量,才能排除键盘前网民举报的彷徨心理,最终让问题官员陷入网民的汪洋大海之中无处遁形。
3 在规范内容上预设网民担责的例外情形。网络是把“双刃剑”,法律在规范网络信息披露、平衡网民权利与他人权利的时候,不能采取模棱两可的权利许可思路,而应将重点放在对网民过度行使权利的界定上。因为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原本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就应当采取排除法明确网民担责的具体情形,以防止模糊立法给公民权利带来大面积损害。例如,侵权责任法草案对人肉搜索侵权责任的设定,就应采取与一般公民不同的规则,具体设定侵犯官员隐私权情形的时候,还应区分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
(二)加强执法机关的相关职能建设
1 加强相关部门的建设。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成立网络问责相关机构,安排专人汇总、归纳“网民爆料”,对有价值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排查,并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及时处理。“畅通渠道、甄别真伪、及时处理、定期回复、回应民意、化解民愤,可以使网络监督问责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实现有机统一。”网络舆情汹涌,昭示着网民并不缺乏问责的热情,对于纪检监察部门来说,应该采取积极的姿态主动去适应网民问责的新形势,大力引导和发挥网民在网络问责中的积极作用,将网民间责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以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当中。
2 加快网民问责专门办事机构的建设。组建处理网民问责的专门办事机构,建立健全网民问责部门工作机制,可以快速有效地传达民情民意。可以联合党委办、纪委、组织部、信息局、信访局、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建立专门负责网络问责的办事机构,并理顺其与其他部门的责权关系,配置强干工作人员,打造一支素质高、懂政策、具有信访知识、处理应急问题能力和网络专业知识的团队,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以形成及时有效地处理网民问责问题的工作局面。
3 加大网络信息审查力度。要加大问责信息真实性的审查。网络既是民众参政议政、问责官员的物质技术手段,也同样可成为一些政客和利益集团影响和
控制政治的便利工具。网络传播的特点,使网络信息中充斥着大量无从证实的传闻、流言、诽谤、误解和假情报,在问责信息方面同样会存在这种现象。因此,司法、纪检和监察等机构应加大信息审查的力度,对于问责信息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进行仔细分辨和理性思考,尽量减少虚假问责信息的影响。
(三)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引导
1 加强网民的责任意识。责任意识的作用在于,一方面促使网民以监督公权力运行为自己的天职,促进网民主动地进行问责;另一方面又促使网民以公共利益为准则,负责任地进行问责,而不是在网络上毫无根据地乱发帖子。通过对网民责任意识的教育,使网民正确地认识自己、认识网络,积极且负责地在网络上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来进行网络问责。
2 加强网民问责文化氛围的建设。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网民间责的健康发展,需要培养良好的网民问责文化。当前特别是要培养网民问责主体即网民的公民意识、责任意识、秩序意识,减少网民的起哄、盲目跟风心理,以及与此相反的漠视、冷眼旁观心理。
3 加强网民问责正确引导机制的建设。网民问责主要借助于网民在网络上的留言。要通过构建正确的引导机制,防止网络“留言”畸变为网络“流言”,防止网民因无法准确判断事实真相从而被网络“流言”误导和裹胁,防止由网络上大规模的问责舆论演变成为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从而对社会安定和民主政治造成损害。要鼓励和引导网民进行理性问责,以事实为依据的问责。当然,“引导”不是“控制”,如果网络话语权被管理者或某些利益集团、某些人所控制、操纵、垄断,网民问责则失去了其本质意义。
(四)搭建网民参与党政干部问责的平台
1 建立和完善网民问责制度。政府要主动运用好网络,建立完善的网络反腐、网民问责的制度平台,保障举报信息的及时处理与反馈。网民问责是返政于民的过程,是通过一个法定的渠道,让每个公民都能平等有效地充分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
2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网络破解了现行体制的层层束缚,打通了底层民意直达权力中枢的“快车道”。但是,这种车道的投入运营,离不开公权力机构的信息公开。政府应该加强信息公开的制度化,为网民了解政府并监督政府提供条件,从而使网络问责机制更加畅通。
3 建立社会舆情管理机制。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比较活跃,一些事件经互联网的放大,能在极短时间内凝聚共识、发酵情感、诱发行
动,从而影响社会。大量的网络事件证明,如果引导不善。负面的网络舆情将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较大威胁。为减少摩擦、缓和矛盾、降低执政风险,当务之急需建立并完善社会舆情管理机制,使网络与现实的互动常规化。
4 整合多种问责资源。要实现网民问责与制度问责有效对接,既能让网民问责的热情和积极性找到制度化出口,又要让党和政府所具备的同体问责的有效力得到更好发挥。
(五)拓展网民问责渠道
1 建立低门槛网络举报平台。在网络反腐、网络问责的过程中,网络举报是关键。各级政府部门的网页要设置网络举报平台,并且网络举报平台的设置要简单化、可操作化,让普通网民都能充分实现问责举报。
2 建立举报安全制度。建立一个可以保护举报人、跟帖人、发帖人的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在重视网络举报作用的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对网络举报进行适当管理。由于网络举报中举报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容易造成举报信息真假难辨的混杂局面,最终让网络举报变味。
3 建立网民问责新闻发布机制。建立健全网民问责新闻发布机制,是贯彻《暂行规定》问责公开规定的必然要求。要建立专门的网民间责新闻发布机构,配置专门的网民问责新闻发言人,要制定网民问责新闻发布的具体规章制度,使网民问责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事项能及时、透明地向社会公众公开。
4 建立网民问责互动机制。以网络的方式阐发见解,以网络的方式问责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主角是网民;以网络的方式问询网民,以网络的方式推动施政,主角是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两大主角应有机互动。要通过建立专门的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网站等互通途径,建立及时的信息反馈制度等,建立健全网民与党政部门之间有效的问责互动机制,从而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5 建立网络语境分析研判机制。建立网络语境分析研判机制,或者叫搜集处理反馈机制,随时对网络上的一些信息进行搜集、了解、分析,做到网络舆论为我所用,尽可能把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范围。另外,还要保护网络的有效信息,防止黑客的攻击。要从技术层面保证网络监督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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