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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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哪位帮忙解答下“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都有哪些,” 感谢
国独就是纯国有,国有企业一般指国有控股,有别的性质的资本参股
比如我们常说的上海香港上市融资的那个中石油,它的全称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他就是国企,而真正的国独,是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也就是他爹(占80%左右股份)。
bd744 发表于 2011-12-3 10:54 比如我们常说的上海香港上市融资的那个中石油,它的全称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他就是国企,而真正 ...
soga
其实吧,我一直没搞懂公司和企业有啥区别。
x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11-12-3 17:51 其实吧,我一直没搞懂公司和企业有啥区别。
企业是以市场经营为目的的一种社团组织形式,企业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公司是现代最主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有法定的组成机构,公司都是法人,企业不一定是法人。
猪突鸡肋 发表于 2011-12-3 18:12 企业是以市场经营为目的的一种社团组织形式,企业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公司是现代最主要的一种企 ...
臊迪斯奈。三克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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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
来源: 作者: 日期:10-02-03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不同点: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范文三:论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
论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李铮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作为出资人单独投资设立。是在我国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的过程中,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生产特定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过去的《公司法》相比,新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进行了重新定位,不仅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而且强调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其唯一出资人的排他地位。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借鉴世界公司法经验,为促进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对其规定了一些不同于其他公司形式的特殊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制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进行活动过程中必备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并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的代表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内部关系中,公司章程因其代表股东共同意思表示而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在外部关系中,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予以审核的依据,是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对方了解公司情况的依据。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公司章程制定在总体上也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一规定说明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制定在主体和程序上都有特殊性。
2、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利机构
通常来说,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其权利机构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具体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但具体的职权要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确定。但是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等核心问题,只能由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决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现在企业制度中负责执行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业务的执行机关,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指挥和管理。为了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国有独资公司也必须设立董事会。大体上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大异。但仔细分析后发现,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
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更宽泛,除应按照《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依法行使其本身职权外,还可以依照第67条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在成员构成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一部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派,另一部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派。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经民主选举而确定的职工代表。就成员总数来说,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较少,而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直接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无须经历选举程序。
4、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现代公司制度中,为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其资产全部是国有,因而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还要实现投入公司的资产通过经营活动能够得到保值和增值,这就对其监事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是新《公司法》同旧法相比的一个修改之处,这样有助于充实公司监事会的力量,更有利于职工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
二、一人公司的概述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是指股东仅有一人,并且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人公司的该条规定是新《公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填补了公司法的空白,改变了过去只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的那种不符合公平竞争精神的规定,使得所有的投资者都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进行投资的权利,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
从一人公司的产生途径来看,可以将一人公司分为原生型和衍生型两种:原生型指在法律承认一人公司的前提下,因设立而形成的一人公司;衍生型指公司成立之初时并不是一人公司,但因资本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导致资本全部或者全部股份都属于一人所有,从而使公司由原来的复数股东公司变为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也可以将一人公司分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和法人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是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该自然人是公司的唯一股东,这是一人公司最古老、最典型的形式。这种公司形式将一人股东的出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凭借股东身份承担有限责任,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资风险,因而受到投资者的偏爱。法人独资公司是全部股份或出资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独实体所拥有的公司,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集团日渐增多,这种形式的一人公司也不断涌现。
(二)一人公司制度的立法沿革
将一人公司放在市场经济和公司制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进行考察,就会发现一人公司的出现是为了适应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的需要。十九世纪,根据公司制的实践,应显示经济生活的需要,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极大地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大大推动了经济发展,成为各国公司法调整的基本对象,而早期的公司形式诸如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等因为其内在的特点不为投资者所青睐,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个人资本力量加强,个人出资者为了使自己在出资失败时能把损失范围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迫切需要解决有限责任的问题。此时各种规避法律的行为相继出现,一人公司正是将独资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集于一身的新型公司形态,同时实现了投资者有限责任优惠和单一股东性的双重追求。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一人公司的态度都经历了从“禁止设立”到“有限承认”再到“允许设立”的过程。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主体,社团性是其最主要的特性,也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争论的焦点。承认一人公司不仅会使公司的社团性受到公然的挑战,也会使传统公司法理论的法人型受到极大的冲击。因而世界各国在早期的公司立法中都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东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如我国修改之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另外,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由于公司资本转让等原因,使得公司股东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甚至只剩一人时,传统公司法通常规定强制解散公司以恪守公司的设立条件。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巨额垄断资本涌现,投资者有能力投资于任何行业,摆脱了对资金募集的依赖,同时公司责任的有限性,为其降低了投资风险,一人公司成为其投资的最佳选择,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只有一人的情形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法律中还严格限制一人公司就会使得法律规定同客观实践相脱离,既无法制止一人公司的存在,又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于是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先后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如荷兰《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须拥有至少两名股东。成立后所有股份可能被转让给某一股东从而产生一人公司,这并不会导致公司的强制解散和单个股东的无限责任。”这种在法律上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开始在理论上动摇了传统公司法否定一人公司的理念,并且也为合法设立一人公司开辟了途径。
目前,赋予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公司立法的趋势。虽然我国一人公司的情况与西方国家的情况存在许多不同,但是西方国家走过的道路和先进经验对我国不无借鉴意义。现在我国新《公司法》的修订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也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进步。
(三)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理论,一人公司应当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我国的《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联系我国的经济发展现实,可以发现,我国的这种规定有着很大的必要性。相比而言,股份公司不仅具有更大的开放性,而且承载者更多的社会利益,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尚不完全具备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既可以弥补独资企业风险大的不足,也可以满足个人兴办企业的需求。
除此之外,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针对我国当前信用机制尚不健全和监管手段不够完善的现实,《公司法》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一人公司强化了相关的法律规制,主要表现为:
(1)注册资本方面。
《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设立门槛明显提高。
(2)禁止自然人滥设一人公司。
《公司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过分放大个人信用滥用有限责任。
(3)实行严格的登记、公示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上载明。这一规定是鉴于新《公司法》对自然人独资和法人独资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条件这个前提的。
(4)规定了公司财务的严格监督制度。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种规定用以防止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
(5)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亦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活着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的一种法律措施。一人公司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利益制衡机制的缺失,因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嫌疑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独立,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的比较
从理论上说,国有独资公司完全符合一人公司的条件,具有通常一人公司所具有的特点。二者的相同点表现在:
1、股东的单一性。
在不考虑股东性质的前提下,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的股东都只有一人。
2、二者的股东与公司的人格都相对独立。
不论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一人公司,法律上均承认其享有独立的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就二者的异同比较而言,研究二者的不同具有更大的意义,其不同点主要表现为:
(一)二者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不同
一人公司是在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传统的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具有多数股东才能设立,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是公司法同时又允许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这在无形中为公司的全部股份最终集中于一人,从而产生只有单一股东的一人公司提供了法律上的现实可能性。与一人公司不同,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并非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而是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制的特殊需要。深化国有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公司可以有不同的类型。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并非有限公司发展的产物, 而是公司法为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而设计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
(二)二者的设立主体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其设立主体唯一,即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种规定使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其出资人的排他性。但是《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主体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规定,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只是对于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在公司的再设立上稍作了限定。当然这种主体的不同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公司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对主体进行必要的限定,最大限度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二者的设立过程不同
一人公司在设立过程上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更加严格,如我国《公司法》要求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万元,并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并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没有经过资产评估和没有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之前的非货币财产不能作为公司的实收资本,而只能作为认缴资本。一个自然人只
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与一人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除严格外,还体现出更大的国家利益性。要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持相关批准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如果是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殊行业的公司则必须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公司设立后,其公司章程也由设立登记申请人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制定并上报批准。
(四)处理重大事务的主体不同
虽然《公司法》中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都可以不设股东会,但是在公司的重大事务的处理上仍存在很大的不同。《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中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重大财产处理和大事务的处理上,并没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另外,国有独资公司也没有自己决定公司章程内容的权利,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即使由其委派的董事会决定,最终的批准权仍属于国家,而并非是该公司的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会。可以说,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事务几乎完全系由国家的相关机关或部门决定。与其相比较而言,一人公司虽不设立股东会,但是公司章程仍由公司的唯一股东制定,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股东签名后备置于公司。在重大事务的处理上,也只有股东才享有相应的权利。
(五)二者面临的风险不同
一人公司,顾名思义通常是由一人股东自己担任董事、经理并且在实际上控制公司。这种形式使得通常公司形式下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公司内部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于是,一人股东便可以堂而皇之地将公司的财产同其个人财产混同,再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或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提供担保或者借贷或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这些行为使公司的相对人或债权人难以分辨自己的交易对象究竟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不仅使公司相对人、债权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在公司立法之初,大都严厉禁止形式上一人公司的存在。如今,为了防止上述风险的出现,世界各国都在立法中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现行《公司法》也不例外,在第64条和
第20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过于笼统,过于原则,缺乏现实中的可操作性,难以有效避免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的发生。
与一人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风险更多的体现为由于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产生的对监事会职能的严重削弱。《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成员中指定。”这一条款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大部分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其委派。从表面上看这种规定可以在维持国有独资公司自主权的同时完善其监督体制。但是在将《公司法》第54条和第67条对比之后即会发现,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只享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前三项,其权限被大大削弱。另外《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具体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缺乏详尽的规定,对于外派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这些都使得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无法形成对董事会职权的有效监督。
四、小结
江平教授曾说过:中国公司制度未必必须与西方国家之标准完全相同,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之过程中,建立属于中国特有之经济制度系属正常现象。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公司形式,其产生具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特定社会因素。与来源于西方的一人公司制度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可被看做是特殊的一人公司,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仔细研究二者的内涵并将其加以对比分析,对今后的公司制度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都将产生很大的积极意义。
范文四: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结构有许多独特之处。因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全体人民(由政府代表行政),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即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后,企业经理人员便拥有了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等经营管理权,从而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如此有些类似公司制企业,但事实并非这样简单。首先,虽然企业所有者只有一个-全体人民(其代表是政府),很像个人独资企业,然而它却是虚置的,在没有人格化的出资者形成前,它的所有权只能是名存实亡;其次,即使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然而由于它既非所有者,也没有剩余索取权,因此,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驱动,并且它还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行使,由此产生的结果只能是监督的低效和有限性,促使其经营管理者有足够的胆量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完全分离的情况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国有独资企业中出现内部人控制是有足够根源的。
所以,我们从一般意义上讲,当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存在着利益目标差异,由于内部人与外部人在交易信息上的不对称,也由于企业合约既不可能预料到所有的情况,也不可能规定各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内部人控制不仅仅是理论演绎上的潜在可能,现实中已是不可避免。 (二)湖南牛力水泥企业概况简介
湖南省新生水泥厂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是湖南省司法厅直属的国有中型企业。始建于1958年,是湖南省最早的八大重点厂之一,经过几代新生人的艰苦创业,励精图治,目前已发展成为拥有固定资产2亿元、四家分厂(常 德、浏阳、宁乡、响塘;总厂坪塘)的国家中型企业。年生产"牛力牌"水泥60万吨,是长沙地区第一家高标号水泥生产厂。
主要产品为牛力牌硅酸盐水泥和混凝土。始建于1958年,是湖南省水泥生产最早的八大重点厂之一, 1995年建成投产一条五级旋风预热器旋窑生产线,年产能25万吨,2005年发起成立湖南牛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材合作成立了常德中材牛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能100万吨)、湘潭中材牛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能200万吨)。2000年成立了长沙牛力混凝土厂,现有四个站,年产能140万方;“守信用、讲效率、争一流”是该厂的精神,坚守“对每一道
工序都从严,使每一项品质都过硬,让每一个用户都满意”的质量方针,努力在做好每一道工作程序。主导产品为牛力牌水泥、混凝土、碎石以及机械加工、制造、安装。
(一)当前湖南牛力水泥企业在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背景下建立发展起来的,存在着市场机制缺失、市场结构单一与市场行政化等方面的问题。由于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低,企业融资渠道少,具有“壳资源”属性的上市资格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而依据现有的制度,公司上市、配股、退市等均是以会计盈利能力作为标尺,为了满足上市或配股的条件或避免退市,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从事了合法但不合理的盈余管理或会计造假活动。同时,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人为分割,流通阻滞,“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加之国有股一股独大,小股东所持股权较少,较少关心企业经营实际,投机风气严重,很容易引发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如“郑百文”在自身亏损严重的情况下,为获得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虚构财务赢余以获得上市资格;“银广夏”为维持和重获配股资格,虚构交易、夸大利润以哄抬本公司股价;“蓝田股份”采取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固定资产、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等手段虚增利润套取银行贷款;以及在2003年1月9日国家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后,以锦州港、大庆联谊为发端,掀起了一股证券民事赔偿的高潮。这些事件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具有较强的政策拉动的特征。
2(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每个个体都在他所依存的体制所允许的有限的范围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由于个体利益的不同,在组织中将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
一般而言,企业产权中有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按时地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而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
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着企业,他对企业的经营、动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然而,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只会提供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的信息。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赖”动机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即经营者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对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有些信息使用者确实需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而有些则不然。有时由于个人、部门和地区的利益驱动,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如粉饰政绩或隐瞒事实等的需要,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如果这些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他们的目的不利的话。从债权人角度分析,它们关注债权是否能按期收回,也应要求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并尽早采取对策。目前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是否所有银行真的都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呢?恐怕未必。这里同样涉及到银行的利益问题。目前我国的银行大部分是国有银行,接受贷款的企业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如果说在贷款发放之前银行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有所要求的话(实际上连这一点都存在疑问),那么贷款发放之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性就大大降低了。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和信贷人员自身业绩考核的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他们不见得有好处,二是就算他们知道借款企业的真实情况(当然是财务状况不好的情况),他们也无法做些什么。剩下股东,应该说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是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的,因为他们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最明晰,其利益相关性最大。但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论,投资与投机并存,后者占的比重较大,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股民”甚众,而真正愿意以“股东”身份出现的长期投资者却为数甚少,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对广大股民来说并不重要,他们所关心的是会计信息是否会令股价上升,因为这才是他们的利益之所在。有时,不同的产权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但又是一致的利益目标,可能相互串通,合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虽然这不仅可能损害其他产权主体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
3(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或低效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指导一个企业会计工作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发现、防止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起码应该达到以下目的: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来进行;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
当的会计期间及时的记录于适当的帐户,从而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保证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等。所以从理论上讲,一切的错误和舞弊是能够被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的。但是,如果一个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着缺乏,则很容易发生发生会计舞弊。同时,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控制环境的好坏也直接地影响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发挥作用。舞弊信息之所有能通过会计系统最终形成财务报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已极不正常,这才使得会计舞弊行为有机可乘。从我国现状来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的相关理论研究薄弱,财会人员严重缺乏相关知识与技能,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实务与经济管理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目前企业内部会计设计和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部分企业未制定内部会计制度部分企业直接以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的统一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作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致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工作随意性过强,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在设计内部会计制度时,应在国家统一会计规范和有关法规的指导和约束下,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建立符合本企业会计核算要求的内部会计制度。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中,应明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使用的方法和程序,以指导企业会计实践,保证会计工作规范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具有适用范围专一、内容条理清晰、程序方法明确和实际操作方便等特点,有利于加强日常会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第二,普遍存在着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工作人员之间,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制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保证企业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可以防止、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目前,很多企业在制定制度时,未能有效地贯彻内部控制制度,这样就无法确保管理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得到实施,无法保证各种管理信息的准确可靠和财产的安全完整。企业在设计内部会计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内部控制制度,将内部控制制度贯穿、融汇于会计制度与其他企业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企业只要存在经济业务事项,就需要有相应的控制制度给予制约。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首先,控制制度要确定企业内部行政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拥有的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据以确定的他们在处理经济业务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控制制度要明确每一项
经济业务的处理程序和手续;最后,内部控制制度中要明确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的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的方式,相互之间能否形成制约关系,每一人员是否置于他人的监督之下。
第三,内容设计不全面,账务处理程序欠规范从目前会计制度设计实务看,企业较注重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管理制度的制定,忽视会计核算和监督方面制度的制定。在笔者所调查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未建立较为完整的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甚至为数不少的单位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因而造成会计核算行为的随意性。比如,同一性质的经济业务在不同的会计期间,甚至在同一会计期间,其账务处理竟然不同;再如,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也随意选择,如此等等。
4(外部监管不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泛滥
在我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制度及监督实施。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按理说,我们的监管应该是有效的,能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但是,实际上监督乏力、监管手段缺乏的现象依然存在。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监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各个监管部门缺乏配合,各自进行监管,没有达到各家齐抓共管,形成有效的和相互补充的监管机制。就拿受到监管比较多的上市公司来讲,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是有目共睹的。企业上市后,经营不善的,就采取各种手段,虚增上市公司的收入和利润,获得增资配股的资格,进一步套取广大投资者的资金。有的上市公司还配合庄家,违规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到了亏损得无法维持下去的时候,就进行债务、资产重组,出卖手中的壳资源。这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一道风景线。郑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1997年底,郑百文公司在实际亏损1.5亿元的情况下,采用虚提返利、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年报中向社会公众披露盈利8560万元,并在1998年通过配股筹集资金1.5亿元。郑百文公司巨额亏空和造假事件于2000年披露后,证监会才介入调查。由于证监会监管的力量和手段都有限,很难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其他部门也未起到相应的作用。
三、会计准则的改革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我国自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竞争已提前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因此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市场竞争有序合理的进行,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为规范市场运行,保护各方利益,以及发展我国的财会事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所谓财务,是指围绕财产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在市场中,财产的货币表现就是资金。企业在运转的过程中,必然发生资金的拥有、分配、消耗和收回,因此,企业有关财产的经济业务,实际上就是资金的运转过程和结果,财务管理即对资金运行过程的管理。
2006年2月15日,国务院财政部颁布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来规范市场竞争中的财务工作,与旧的准则相比,新的准则从基本原则性规定到具体实施细则都做了较大的改动,使得财务工作更细致,更具可靠性,充分发挥了财务管理工作的引导功能和管理作用,提升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具体方面:新准则删除了旧准则中的原则性规定,明确的提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将其全面的应用于具体准则的各个方面;利用各种手法,适度提升了会计信息的稳定性与可靠性;扩大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范围;扩大会计职业判断,将其贯穿整个会计工作的全过程等等。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
1(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对财务管理工作观念的影响。1.资金时间价值观。资金时间价值是指一定量的资金在周转使用过程中,随着时间变化而形成的差额价值,一般表现为正差,即价值的增加额。资金时间价值观一直在财务管理理论中处于很重要的一个位置,但旧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很少涉及。新会计准则对资金时间价值作用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这将是会计与财务管理新的结合点。2.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是衡量企业收益的两种不同理论,前者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衡量收益,不必考量如何实现之类的问题;后者根据已实现的收入和费用以及配比原则来确定收益,再分摊计入相应的资产和负债。新准则在财务报表结构上,确定了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将更长远的发展放在了突出的位置。
2(新会计准则对财务管理环境的影响
新准则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强调决策的实用性,降低了利益相关主体在收集信息时花费的成本,优化的资源的配置。公允价值观的引入及合理利用,资产负债表核心地位的确立以及多数资产减值准备不可转回等办法的实施使得财务会计工作更加真实充分的反应了企业的价值。另外,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实质上更加
趋向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高了我国会计信息的国际化程度,方便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进行估值比较,扩大了中国企业资金运转的范围与渠道。 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新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转换债券在股价上升情况下的损失确认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确保了财务的稳定及风险的预防。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保值等准则,使企业在进行金融业务的运作时的风险规避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4(新会计准则对企业预算管理的影响
新准则建立了资产负债表在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对企业预算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促使企业从以利润表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转变为更加关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关注对现金流、资产质量、经营风险的管理,以企业的财富创造和持续发展为立足点,着重于建立企业良好的资产质量和现金流量。 5(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
新准则要求企业必须制作一系列完整的表格,并提供充分、详细的附注以及时补充信息,这些表格包括企业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新准则之所以这样加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转变原来的传统理念,是为了加大企业业绩的真实度,方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发展财务管理制度时应当进行怎样的完善
1(转变企业财务管理理念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股东投资,经营者管理的模式是当代企业最显著的特点,针对这一特点,新准则通过规定决策的有用性和受托责任履行评价等相关制度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这对财务管理理念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系统
新准则要求企业更系统全面的提供其会计信息,要求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前瞻性的指导作用。此一系列措施的调整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及其有关功能的调整,此外,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的提取等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支撑,这些都给财务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进行了大大的提升,必须借助一些财务软件的功能才能将其完成。
3(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高素质的管理者,是团队实力和企业实力的根本保障。新准则带来很多具有自我裁量性的工作,给财务工作人员较大的裁量空间,这些对财务管理者来说是
一个全新的挑战。因此,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手法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将财务人员的任用纳入到企业的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策略中来。在聘用上关注具有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同时,对在职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他们对新准则的理解程度,提高自身的职业修养。鼓励财务人员进行自学,同时注意对学习能力强,
充分按照新企业会思维灵活的财务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保证企业在运营过程中,
计准则的规定来进行财务工作。
会计国际趋同是当前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如何回应会计国际趋同的挑战和机遇,是中国会计管理层和学者的共同课题。江西财经大学朱星文教授,首先对会计国际趋同的概念作出界定。对于会计国际趋同的定义,通过对现有解释的系统分析得出了相关结论:会计的国际趋同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区同可以通用的;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不排除会计准则的差异性;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不等于“世界会计准则大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矛盾的统一体。在我国会计国际趋同的进程中,存在推动会计国际趋同的积极因素和阻碍会计国际趋同的消极因素,我国会计国际趋同的现状是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未来的会计国际趋同进程中,我国应从维护中国经济的安全、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加快新准则实施后的制度调适三方面努力。
4(新准则是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进程的行标
新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里程标志,是中国会计驶向国际会计航道的航标。新会计准则能否有效实施关系到中国会计准则是否被国际接受并与之等效。新会计准则等效可以表明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后,我国会计准则得到国际上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认可,使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同等效力。
市场经济说到底,不仅是竞争经济、效益经济、信用经济,同时又是法制经济;中国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就需遵循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来规范和组织经济活动。只讲速度而无质量的“经济”会形成“超温泡沫”;只讲规模而无秩序的“提速”则毫无疑问会冲出安全轨道。
2007年是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的第一个年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是全面执行新准则的首份年度报告,其年报工作要求高、事项多、难度大、责任重。上市公司不仅要按照新准则编制2007年年度财务报表,还须编制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上年同期利润差异调节表,并列示对上年同期利润表的追溯调整情况,以致要追溯到2005年度
的相关指标数据。因此,上市公司首次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及其效果备受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首先,从理论上讲会计委派是解决产权关系复杂化的一个根本途径.会计与产权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现代企业也在逐渐形成一种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以委托代理为主体,体现特定经济利益关系的产权关系,从而形成了特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行使最高经营决策权,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董事会授权经理负责日常管理,经理委托财务人员负责日常财务管理活动.财产所有者即股东其目的是努力实现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的是增加报酬和闲暇时间,虽然两者目的不同,但是两者都是通过会计手段即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揭示来检验目的的实现.会计委派可以从最公正的角度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手段,检验经营者是否履行自己的契约责任,维护股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国家的宏观角度来看,国家或政府是社会的经济管理者,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有者,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对企业实行科学的会计管理模式,实行会计统一监督,以加强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减少社会矛盾.即使是在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益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作为维持资源配置秩序的制度制定者,作为建立完善现代制度的推动者,有权利引导企业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完善会计制度,减少社会矛盾冲突,消除腐败现象,从而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
第一,从当前组织实施看,可适时采取并加强有效督导措施。如财政部新准则实施情况工作组已在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年报情况,对净利润或净资产明显波动的上市公司和不能正确执行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加大监管力度,主要举措是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切实防止上市公司2007年净利润和净资产同比出现非合规波动现象,确保新会计和审计准则实施到位。对相关公司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对相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约谈制度;财政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一旦发现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建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系统,以便及时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随时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报的审计情况;将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执行新准则的情况作为2008年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
检查的重要内容等。这些举措都将会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从长远规划发展看,应当强化政策引导、提高督查力度、加快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监控机制。会计信息失真不仅对当前经济造成侵害,还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威胁:一是对经济发展方向产生误导,使投资资金流向发生偏差;二是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股东是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投资收益等信息来进行投资选择的,如果这种信息有误,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和损害投资者的权益;三是侵害企业自身利益,虚假的数字会形成虚假的繁荣,使企业做出基于虚假信息的决策,并投入大量资源,进而形成恶性循环。会计信息失真会引发企业经济活动、产业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活动的失控,最后导致国民经济失衡。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是国家经济良性与健康发展的基础环节。 我认为,就其经济法规、会计环境和企业理财三者关系而言,经济法规制约并引导着企业理财的执业规范和行为模式;企业规范、守则、理性、理智的理财则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会计环境,以及企业经营活动和国家经济环境;良好的经济环境又依赖于健全的法规体系。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立法,使会计信息质量得到切实保障,警示舞弊造假者的法律责任,形成严整的法律框架体系和法律责任链条;另一方面要提高会计及有关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5(市场经济发展与会计制度改革
自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主义市场的指引下,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和使制度摆脱了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指引会计制度改革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发展。二十年来,中国会计制度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将制度创新的风险和成本降到最低,许多规定都是先在股份有限公司试行,在市场经济最活跃的资本市场上检验其效果并经过修订后,再推广到全国所有。因此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作为中国会计制度改革进程的缩影,其代表性是令人信服的。本文试图按时间顺序描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程,用归纳推理的探索中国会计制度改革的动因,并在此基础上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展望中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未来。
总之,中国经济体制正在加强法制建设;会计造假的环境土壤正被逐步铲除;财务会计制度正在加快走向科学化、法制化和国际化。来自实践的探索将会表明:新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进程的航标,将会对我国的会计理论与实践的深化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四、对策与建议
(一)改善股权结构,明确市场机制
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前提是要及时发现问题。通过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导的会计监管体系反应太慢,当发现问题时,通常后果已无法挽回。以市场为主的会计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发现和揭示问题,发现速度往往要快得多,监管机制主要依*
而建立这一机制需要调动投资者挖掘上市公司会计问题的积极性,需要以股东多元化、股权微观分散化与宏观集中化的股权结构为前提。因此,降低国有股比重,构造多元化股权结构,依*市场机制增加股权流动性,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首要任务。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
产权是企业取得市场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产权明晰的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该合同广义地规定了哪项任务应当由企业中的哪些成员来完成,在这里,基本权力(收益索取权、使用权、让渡权)实际被分割给了不同的利益团体。在产权不明晰的企业里,权力的让渡不足,使得企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市场,未能按市场的规律实施企业行为,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并未按市场的需要提供。
只有产权的明晰界定,才会使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在这两个条件之下,资源的配置相对地有效率:经营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同时也不降低(甚至增加)所有者的效用,按照市场而非所有者的旨意来实施经济行为。同时,会计主体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
2、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确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对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将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中体现“独立”的价值。独立董事具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等特别职权,并就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意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舞弊行为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1、制定发布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迫切要求强化内部会计监管,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了尽快推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财政部应制定和发布统一的单位内部控制标准,供所有单位执行或参考。一般地,单位内部控制标准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制定的标准应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二是将共性的内容制定详细具体的标准,对复杂和特殊的内容制定原则性的标准;三是对于关系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会计控制内容和单位履行法规制度的控制内容,应制定规范性标准,对于仅涉及单位内部管理控制的内容可制定示范性标准。
2、组织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首先,要大力宣传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其次, 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通过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三,通过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指导、帮助各单位搞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同时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力量,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提供人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四) 加强企业外部监管机制的建设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处罚力度
要充分发挥《会计法》在发扬正气和打击歪风方面的威慑作用。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继续完善《企业会计制度》。针对各个行业的特殊业务,抓紧研究制定分行业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强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化,减少交易双方信息差异,并完善包括司法调查、证券监管、违规预警、行业自律、媒
体监督等在内的全方位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并在立法方面,加大对虚假披露的惩戒力度,从制度上提高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的成本。
2、完善独立评审制度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相关政策不配套,因而在前进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专职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多,职龄内人数不足,缺少必要的风险基金;有的事务所单纯追求收入,忽视执业质量,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由于组织机构部门化,审计业务行政化,介绍业务按比例分成,收入按比例上缴,成为主管部门搞福利、发奖金的重要经济来源,因而严重损害社会中介组织的形象和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地位等等。党的十五大确定了我国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目标,把培育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提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因此,我们应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通过脱钩和改制两步走推进事务所体制改革,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及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并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使社会会计监督机构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警察”。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会计监督机制对会计审查的结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严肃性。
五、湖南牛力水泥企业案例分析
六、结论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收益观的转变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新会计准则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实现了企业收益计量观的重大转变,即由过去的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企业收益观的转变的实质是企业业绩评价观的转变。因为收入-费用观认为企业收益等于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强调的是一种“当期营业观”,而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等于企业期末净资产相对期初净资产的变化,强调的是“全面收益观”。资产-负债观相对于收入-费用观的优势在于它以资产负债表为企业业绩评价的核心,强调企业资产和负债计量的真实性,利润表是企业收益计量的结果。而收入-费用观则恰恰相反,它认为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是“收益”计量的结果,并不强调资产负债计量的实际经济意义。 (二)新准则体系体现有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会计政策
随着企业收益计量观的转变,企业会计准则所体现的会计政策处处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基本要求,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
为了体现资产-负债收益计量观,新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进行了较大改革,由过去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转变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一改革使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更为科学、准确,也使得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企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核心竞争能力的大小。在新形势下,我国企业,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企业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才能实现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因此,加大研发的投入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规定企业的研发活动应该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费用开支记入当期损益,而在开发阶段的开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资本化。这一政策将大大改善那些高科技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尤其是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信状况,为这些企业进行融资和再融资提供便利,从而激励这些企业加大对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也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理论中鼓励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理念。这必将促进企业改
善资产和负债的管理水平,避免只顾眼前利益和收益的提前分配,提高财务和经营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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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的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字”打印。
致 谢
感谢湖南工程学院三年来对我的辛苦培育,让我在大学这三年来学到很东西,特别感谢国际教育为我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感谢领导、老师们三年来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指导,让我得以在这三年中学到很多有用的知识。在此,我还要感谢在班里同学和朋友,感谢你们在我遇到困难的时候帮助我,给我支持和鼓励,感谢你们。
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刘文辉院长,在毕业论文写作中给予我悉心指导,从实习报告到论文结束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都是她给我鼓励与指引,使我能够克服重重困难,将论文完成,在此谨向刘文辉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谢谢
范文五: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1)设立根据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依照 公司法 设立, 并受 公司法 调整; 而一般的 国有 企业 则是依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设立, 并受全民所有制 工业 企业法的调整。
(2)财产权性质 不同
国家通过其代表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作为国有独资公司 的 股东 , 对公司 财产依法 享有和行使股权 , 国有独资公司对公司 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所有权 。 而一般的国有企业中, 国家作为企业 的 所有人 对 企业财产 享有所有权, 企业作为 法人单位 对企业财产 享有的是 经营管理权 。
(3)管理体制 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 董事会 , 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其 董事长 、 副董事长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 定。 法定代表人 可由董事长、 执行董事 或经理担任。而一般的国 有企业则实行 厂长 (经理 ) 负责制 ,厂长或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二者在内部管理机制等 方面 存在许多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