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法洽与中国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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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茜
(苏州市职业大学基础部,江苏苏州 215104)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由普通公民和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司法制度。本文展示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陪 审真实案例,考察我NA(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说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构建当今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
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意义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 禁刑,必须具备必要的社会矫正条件。为了能实行本 过程中,由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 地帮教的途径和制度,人民陪审员和法官走进爱心企 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共同审理和审判的制度。我国 业,希望爱心企业能给博某提供帮助。 人民陪审员,是
3(开庭审理和当庭教育 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参与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
审判活动的非职业法官。 在开庭审理中,特殊的圆桌法庭审判上不仅有人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典型经验——苏州吴中 民陪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有当地妇联干部,当 区人民法院陪审真实案例探析 地司法所的干部,博某的父母,整个法庭审判除了体现
法律的威严外,更多的是对博某犯罪原因的剖析,对博 2009年,来自甘肃17岁的少年博某(化名)因为在 苏
州抢劫他人被关押。2008年,博某来苏打工,由于 某的当庭教育,当人民陪审员摸清博某症结,对症下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企业大量关闭和裁员,博某失去 药,在法庭上进行情理交融的法庭教育后,博某失声 了工作,两个月过去了,博某遭尽冷遇依然找不到工 痛哭,下跪忏悔自己的行为给父母给社会带来的伤
作,无法再生存下去,吃饭也成了问题。崩溃的博某盯 害 博某此时像个孩子一样抱住了自己的父亲,请 上了深夜回家的单身女子,经历了一番思想斗争后踏 求父母的原谅,妇联干部鼓励小博立志重新做人,ll,l尊的 进了犯罪的泥潭 “抢劫啦!”女子呼喊声引来路人, 父母也被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爱而感动得泪流满面。 经过合议庭认真评议,综合考虑了博某的平时表饿得都没力气跑的博某被群众逮住,被抓时浑身颤抖。
(一)陪审全程 现,犯罪原因,以及悔罪态度等因素,对博某判处了非 监禁刑。1(庭前调查走访 负责审理此案的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 4(庭后落实帮教员在认真审阅了博某的卷宗后, 陷入了沉思。如果简 判决后,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带者着博某和他的父
单地将博某投人大牢,那么也许会毁了这个还未成年 母一起来到一家联系好的爱心企业,指导企业和博某
孩子的一生。基于职责的使责任感,人民陪审员开展 签订了帮教协议。爱心企业领导教导博某要好好工 了对博某的调查走访。好准确适当地对其定罪量刑。 作,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面对这么多的关爱,博某 当人民陪审员从企业了解到:博某来到企业工作一年 表示一定不辜负全社会对他的关爱和期望,博某的父
里,非但没有品行不端,相反勤恳好学,兢兢业业,最后 母也表示感谢社会感谢关爱孩子的社会人士,一定会
还被提拔为了生产流水线的线长;在博某租住地,房东 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让他成为一个为社会做贡献的好人。 在社会关爱下,博某迷途知返。案件审理也收到 和周围邻居也为这个孩子博某惋惜,平时表现挺好,也 没什么不良习气。很单纯的一个孩子。该如何来教惩 了良好的效果。据判后回访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介
结合呢? 绍,博某现在已经迷途知返,重获新生。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曾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一项 2(庭前狱中教育和心理疏导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走进看守所,和博某对话,做好 优良的传统 教育感化工作,使他能够悔罪、认罪,放下思想包袱,防 陪审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沈家本”” 在其修订的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在此之 止其再入歧途。并和博某原籍地的相关部门联系,和
博某父母沟通,由于博某是外地籍少年,如果使用非监 前,专业审判一直是我国的特色。但陪审制度还没来 收稿日期:2013—09一 11 作者简介:居茜(1972一),女,江苏人,苏州市职业大学基础部副教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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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及实践,清王朝就灭亡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化解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 吝 LL 有效方式真正开始建造和创立是在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里。 u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1932年,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央苏区建立各级 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 裁判部,各级裁判设立刑事,民事法庭,主审为裁判员, 舞 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共同断案,可以有效促成当事 鱼 另由工会、农会推选的两名陪审员一起组成法庭。就
人间达成调解协议,兼顾国法、天理、民情,实现三者的 列明了由两名陪审员和主审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的陪 高
水乳交融,从而让当事人既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 审制度。审判中,人民陪审员既可以协助法庭搜集证 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 据,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又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说理说 解矛盾纠纷。法,从而使案件得到公平正确的处理。由于人民陪审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我国的司法民主 员制度直接反映了人民在司法上的愿望与要求,因此 民主就是让人民来参与对社会公众事物的管理。 在各革命根据地被广泛推广采用,成为审判工作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一种能让老百姓直接参与的对社 化的重要标志。抗日战争时期,民事刑事案件除反革 会公众事务管理的体现,老百姓分享了司法的大权,充 命案件都采用了陪审制。陪审员除了抗日团体选举出 当起民众和法院的民意沟通桥梁,把老百姓最朴素的 来的之外,有时也临时邀请群众代表参加。陪审员和 道德良知,社会基本价值观引入合议庭的评审中,防止 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在事实审和法律审上都可以发表 法官脱离社会现实判案,不仅要考虑审判的法律效果,
意见。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在此阶段形成。人 更要体现审判的社会效果。这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民 民法官马锡五在弄清案情之后,将是非曲直摆在群众 主的精神。 面前,动员当地干部和群众,一起向当事人说理说法, 能调(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遏止司法腐败
解的交群众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的,也在群众中进 由于我国基层的法官,和别的国家相比,进入法官 行酝酿,多数人在认识上取得一致后,再行宣判。不仅 的门槛比较低,还没有达到只相信自己上级就是法律 调查案情需要依靠群众,而且最后解决纠纷,也要依靠 的境界。在这个充斥着讲社会关系的大网里,“错案” 群众。这种建立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基础上的审判方 产生了。人民陪审员既是法庭内,注视法官办案的新 面孔新眼睛新耳朵,同时在法庭外,法官也因人民陪审 式,其精髓在于,司法目的是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 员的参与,抵制一部分法庭外相关他人的说情送礼,人 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司法过程要由人民群众参
民陪审员的存在,使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自觉端正自与,由群众参与调解、审判;司法结果吸收群众评价、评
己的言行。 议,司法效果向社会延伸,而不是就事论事。1949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被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法治精神向全社会的渗透 写进了五四 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陪审活动,直接和法官面对 宪法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 面接触,并且深入到合议庭的不能对外的秘密合议中, 要内容。但十年动乱,公检法被砸烂。**结束后,人
充分了解了一个具体案件从头至尾的运作情况,生动、 民陪审员制度虽复苏,但在司法实践中,日渐萎缩。 直观地了解我国的法律,这无疑是一个传授法律知识 200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的免费课堂。人民陪审员在庭后也会向公众宣传国家 新的一批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上岗。上文中提供的陪 的法律知识,这对于促进我国了解我国的法律知识,提
审真实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高法律意识都极有益处,促使法治精神不断向社会渗 在新的时机下重放光彩。 透。继而唤起全社会对国家法律的信仰。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构建当今和谐社会,有着十 总之,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法院今天更 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待司法审判工作。把人民陪审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老百姓直接感受司法公正 的员制度运转好是我国法院今后搞好审判工作的一个方 最直接方式 向性和关键性问题。尽管目前有的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由于种种原因,法 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项制度所
院的公信力这些年受到损伤。社会对法院的公信力, 带来的光明趋势,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
是指社会对国家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这对一个国家 陪审案例告诉我们,在人民群众中,是存在着巨大的能
的政治经济的稳定和法治秩序,意味着十分重要的意 量和参审热情的。是完全可以和法官相辅相成,做好
参与审判工作的。而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义。让从公众中推选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同台断 陪审的真实案例和成功经验,也给我们带来了信心、希 案,才能很好地消除公众对国家司法猜测和误会,让人 望和方向。 民陪审员的亲身陪审经历的体验,产生对我国法院的 正确评价,随着人民陪审员的身影从法院回 参考文献: 到人群,对 国家司法的了解也走人千家万户,从而逐
[1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9近代转型[M】(北京: 渐提高社会 法
律出版社,1997( : 和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 { 『责任编辑:褚永慧 1I 一t一,-?-一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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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莹 与 洽中国 梦
人 民 审员陪 制 度的意义
居 茜
苏(州职业市大学基础部 , 苏 苏江 2 1 州5 0 41)
要 摘 我: 国人民陪 员审制度一种是 由普 公 民和通业职 法官 共同理审案的 司件制度 。法本文 示展苏州 吴区中 民法院人
陪审真实 例 , 案考察 国我人 陪审民员制度展 历史,发 说明 我国 民人审陪员度对制建构 今当谐和会有社十着重分 的要现 实意。 义 关 键词 : 审;陪人 陪 民审员; 义意
我国的人 民审员陪制度是人民法就在审判院件案 过 中,程由人 任命 大的 民陪审人员 和业 职官法共同 组 合议成 庭, 案件对 进行 共同审理和审判的制 。我度 人 国陪民员 , 是指 审法定 程由产序 生, 代 表人群众民人在 法 院参民 合议庭加 、参 审与活判的动非职业 官。法 我国人民 审员陪制典度型验经—— 苏吴中州 区民人法院审真实陪案探例 析2 0 0 9年,来 自甘肃 1 7 岁的年博少 ( 某名化) 因为 在苏 州 抢 劫 他人关 押被。 20 0 8年, 某 博来苏 工 打,由 于 国金际融机 的危发爆, 企 业量关大 闭和 员 ,裁博某 失去 了工作 两,个 月过 去 了 博, 遭某尽冷 遇依 然 找不 工 作, 无法到生再存下去 ,吃 也饭 了成问 题。崩 的博溃 某盯 上了 深夜 回家单的女身 子 ,经 历了番思一 斗想后争踏 进 了犯罪 的泥 潭……“ 劫抢 啦! ” 女子 喊声呼引 路来 人, 饿 都没力得跑气 的某博群众被 逮 , 被抓 住时 身颤浑 。 抖 一
、(一 陪)审全 程
禁 刑,必 具须必要 的社备矫 会正条 件为 了。能实行本 地帮教 的途径 制 和 度 人,民陪 员和法审官走进爱心企 业, 望爱希企业能心给博提某供帮。 助3. 开庭 审理和当 庭教 育 开庭在审 中理 ,殊 的特桌圆法 庭判上审 不有人仅 民陪 员审 法官,, 检官 ,察 律师 还,有当地 妇 联部干 ,当 地法所的司干部, 博 的父母 ,某整 个 庭法审 除判了体现 法律 威的严外, 更 多是对的 某犯博原罪 因的剖析, 博 对某 当的庭 育教, 当人 民 陪审摸员清 博 症结 某 ,对症下 ,药在法庭 上 进情 理交融 的行 法庭教 育 , 后某博 失声 痛 ,哭 下跪 悔 自忏己的行 为 父母给给 社 会 带来 伤 的 害……博某此时 个像孩子一 抱 样住了 己的父自亲 ,请 求 母父的原 谅, 妇联部干鼓小博立励重志做新人 ,小博的 父也被来 母自会社方方面的面爱而关感动泪得流面。满 过经合庭 议真评议 , 认合考综 了虑某博的 平时表 现 犯罪原 ,因 ,以及
悔 罪度等态 因素, 对 博某处 判了 非监 禁
刑 。
1. 庭前 调查访走 负责理此案审的苏 州 吴中人 民法区院的人 民陪审 员在 认审 真阅博了某 的宗卷 后,陷入 沉思 。了如 果 3简J - Z山 :=) o 山 一 0 ∞ 了这毁个还 成未年 地单将 某投 入大博 牢,那 也许么会孩子 的 一 生基 于。责职的使责 感任, 人 民审员陪展开 了 博某 对的查调访走 。准确适好当地对其定罪 刑 。量 当 人 民陪员审 企从业了 到解 :博某 来到 业企 作一工年 里, 但没有非 行品不 ,端相 反 勤好恳学 兢,业兢业, 最 还被后拔为提 生了流产水线 的长 ;线在博 某住地租 ,房 东 和 围邻周也为居个孩子这某博惜惋, 平时 表现挺好 ,也 没什 不 么良习 气很。纯单的一 个孩子 。如该来教惩何 结 合呢 ?2 .庭狱前 教育中和心 理导疏 人 陪民审和员官法走看进所守, 博和对某话 ,好 做教育感工作 化, 他能使悔罪够、 认 ,罪 下放想包思袱, 防 止 其人 再途 。歧 并和博某原籍地 的相关部 门联 系 , 和 博某父母 通 沟, 于博某是由地外少籍 ,年如 果使用监 非
收 稿 期日 :20 1 3— 0 —91 1
4 庭.落实后帮教
判
决后, 人 陪民审员和 法带者官着博 和他 的某父
母 一起 来一到家 联 好系 爱心的业 , 企指企业 导博某 和
签订
帮了教协议 。 心爱业 领 导企导 教某要博 好 工好 , 做一个对社作会用 的有 。面人这么多 对的关爱, 博 表示一某定 不辜全社负会对 他的 爱关 期望 ,和博某 的父
母也表示感 谢会社感 谢关爱子 的社孩 人会士 , 一会定
加强对子的孩育教 ,让成为他个一社为会做贡献的好。 人 在 社关会爱下 ,博某 迷途知返 案 。件审也理收 了 到好 的良 果效。据 判后 回访的人 民陪 审员和法 官 介
,绍博某 现在已 经途知迷返 重,新生 。获 、 人 二陪民员审度制曾是我 国 讼 制度诉 的中项 一 优良 的传 统
陪审 度制直 清到朝年 末 ,沈家 ” …本 ” 其在修订 《的 大清刑 民事诉讼法事 》陪审中念理到得体现在此。之 前 ,专审业一 判直我 国的特是色 。但 审陪制还度来没
者简介作 :居茜( 19 7 2一 ) ,女 江苏,,人 苏市职业州学基础大副教部授 法,律硕士 ,研方向究: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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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及实践 ,清王朝就灭 了亡。我 国民人审陪员度制 的
( 二)
人 陪民审 员
制度是化 当前 中国社会解矛 盾的 有效方式
正真开始 建 造 和创 立是在党 领 导 革的命 根 地据里 。 1 3 29 , 建立年了人 民陪审员制度 中。苏 央建立各区 级 裁部判 各,级裁设立判事刑, 民事 法 ,庭 主为裁判审员 , 另 由会 工 农会、推 选的名两 陪员一起审组法成庭。就 明列了由两名 陪审和员主审法官一组起成合庭议的陪 审度 。审制判 中,人 陪审民员既可 协以助法搜 集证庭 据, 研究 定处理 意见 决 又可 以,对当 人进事行说理 说 法, 从而使 案件到得公平 正确 的理 。处由于人民审陪 制度员接直 反映 人了民在 司法 的愿上与望要 ,求 此因
人民陪员来 审群自 , 贴近众群众 代表群,众 与精, 法律 通人的民 官法比 较 ,有具 民情 、通知 意民优势 的 。 人民陪员审人和民法 官共 同断 , 案可 以效有促 当成 事人 达间成调解议 ,协 兼 国顾法 天理 、 、民情 ,实现 三者的 水 交乳 融, 从而让 当 人事感受 既到会社主 义制 法的 权威, 实现法律 果与社效效果 的会机统有 , 最大限度一化 解
矛 纠盾纷 。
三) (人 民审陪员度体现我制 的国司 法主民
在各革根命据 被广泛地推广 采用 ,为成审判 作工 主 民化 重要的 标志抗 日战。争时期 , 民 刑事案事件除 反
革案命都件采用 陪了审制 。陪员审除抗 了日团体举 选出 来 的外之 ,有 时 临时也邀 群请众代参加 表。陪审和员 法官享 同等有利 权,在 事实 审法律审 和上 可 都以表发
意
见 著。的“ 名马锡 五判审方” 就在式阶此段成 形。人 民 法 官马五锡弄在案清情之 , 将是非后 曲直摆群在众
前面 动员,当地干部 和 群 众, 起一 当向 人事 说理法 ,说 能调 解交群的众调解结 , 需要判决案 ,的也 群众 在中
行进酿酝 ,多 数在认识人取得上致后 一 再,宣判行 不。仅
调查 情需要案依群众靠 ,而 且最后决纠解 ,纷 要依也靠 群 众 。这 种立建在人 民 审陪员制度基 上础 审的判 方式 , 其精 在髓于 , 司 法的是目追求为 群众化解 矛盾 纷 , 而不 争是 单纯行 进裁 判, 法司 程过 由人 民要众群参 与, 由群众 与参解 调 、判审; 司法结果吸收群评众 、价评 议 司法 效, 向社会果 延 伸 ,而是不 事论事就。 1 9 49 年 新 中 国立成后 ,我 的国人 民审员 制陪被度写 了五进四 宪法 。人 民中审员陪度制 为成我国 法制司度的项一 要重内 容但十年动乱 。, 检公被砸法烂。 **束结 , 人 后 陪民员 审 度虽制复苏 , 但在 司法 践实
中 ,日 渐萎 缩 。
2 0 50年, 我 国出台 《了 于人关 陪民 员审制 的度完》 , 善 新
的批一 素高 质的 人陪审民员上岗。文 上提供 的陪
中审
真实案 例我中可 以看到们—我 国—人民 陪审员度制 在新 的 机时重放光彩下。 三、 人民陪审
员制对度建当今构和谐社 。会 有十 着分重的要现实义 意( )一 人民陪员制审度是老姓直百接 受司法感公
正的最 直接 方 式
公是正司法 制度的首要 值 。价 于由种种 因 原 ,法 院 的公 信力这些 受到损 伤。社会对年 法院公的信 力 ,
指社是会对 国司法家 正公的任程度 信 这, 一对个 国 家政的治 济经的定稳法和 秩治 ,序 味意 着分 重十要的
义意 让从公众。中 选推 出 的来人民 陪员审法官 同和断 台 ,案 能才好地很消公除众 国对家法猜司和测会 ,误让 人
民
审员 陪的身亲陪 审 经的体历 验 产生, 我 国法对 院 的 正确评 ,价 着随人 民审陪 员的影身法院 回到人群从 ,对 国家 司法 的了也走入 解家千万户 ,从 而逐渐高社会 提和 民众对司法的
公 力信
。
主民是让就人民来 参与对会社众公物的管 理事。 人民审员陪度就制是一能种让百老姓接直参的与对 社会 公众务事管理 的现 , 老体百分姓享了司 的大法权 ,充 当 民众起 法 院的和民 意沟桥通 梁 ,把百姓老最 素朴 道德的 知良 社会,基本值观引入价议庭 合评的 中审,防止 法 脱离社会官实判案现, 不 仅要考 审虑 判法的律效果 ,更 体现要审判的社会 效果。 种方这更式地好体现 民了 主的 精。神 ( 四 ) 人民陪审制员度有利于 止遏法司败 腐由 我国基层于的 官 法,和别的 国相 家 比 进入法官, 的门 槛较低 , 比还没有达到只 信 自相上己级 是就法律 的界境 在这个。斥着讲充社会 关系大 的里 网,“ 案错” 产 生 了人 民陪审。员是 既法庭 ,内注 视 法办官的新案 面 孔新眼睛新耳朵, 时同法在庭 , 法官外也 人 因陪民审 的参员 ,与抵 一制部分法外庭关相他的人说情送礼 , 人民 审陪 的员在存 ,使 官在法案办 过的中 , 自程觉端 自 正 己的言行 。 五) 人民(陪员制度促进审治法神 向精社全 的会透渗 人民陪员通审参加过 审活陪 动 直接 和法,官面 面接触对, 并深入且合到议庭 的不对能外秘的密合议 中 , 充分 解 了一个了具体件案从头尾至运作情况的 生, 、动 直 观 地了解我 的国律 法, 这疑是一个无传授 法知识 的免律 课费 堂人。 陪审民员庭在后会也 向众宣公传国家 的 法律知识 ,这 对
于促 我国进解我 了国的法知律识 ,提 法律意识高极有都 益 处,促使 法治精 神断不 社向渗 会。继而透唤起社全对会家国律 的法仰信。 总 ,之 我 国法院的是人民的 法院, 人民 院今法天更 从要讲治 政高度来看待的法 审判工作司。把人民陪 审员制 运度好转是我 国院法后搞今审判工作好一的个方 向 和性键关 性问题。 管尽目前 的法有 院人的民 陪员 还审未充分发挥能用作 ,但 ,是我 必须看们这项制到度 带所来 光的 趋明势 , 苏州 吴区中人 民法人院 陪民 员审 陪审案例告的我们诉, 在人 民 群众 ,中是存在 着 巨的能大 量和参 审热情 。的完全是 以和可官法辅相相成, 好做 参 审判工作 的与。苏而州吴 中区人民 院人法民陪审 陪员的真实审例 案和功成经验 也,我们给来带了 信 心 希 、望 方向。和 参
考文 : 献
[ 1 】张晋藩. 中 国 法律的传 统 近 代与转 型 [ M ].北 京 法 : 出律版 ,社 19 9 7. 『责任 编 :辑褚永 慧1
范文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由普通公民和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司法制度。本文展示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陪审真实案例,考察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说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构建当今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 ;意义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共同审理和审判的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员,是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参与审判活动的非职业法官。
一、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典型经验——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陪审真实案例探析
2009年,来自甘肃17岁的少年博某(化名)因为在苏州抢劫他人被关押。2008年,博某来苏打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企业大量关闭和裁员,博某失去了工作,两个月过去了,博某遭尽冷遇依然找不到工作,无法再生存下去,吃饭也成了问题。崩溃的博某盯上了深夜回家的单身女子,经历了一番思想斗争后踏进了犯罪的泥潭……“抢劫啦!”女子呼喊声引来路人,饿得都没力气跑的博某被群众逮住,被抓时浑身颤抖。
(一) 陪审全程
1. 庭前调查走访
负责审理此案的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认真审阅了博某的卷宗后,陷入了沉思。如果简单地将博某投入大牢,那么也许会毁了这个还未成年孩子的一生。基于职责的使责任感,人民陪审员开展了对博某的调查走访。好准确适当地对其定罪量刑。当人民陪审员从企业了解到:博某来到企业工作一年里,非但没有品行不端,相反勤恳好学,兢兢业业,最后还被提拔为了生产流水线的线长;在博某租住地,房东和周围邻居也为这个孩子博某惋惜,平时表现挺好,也没什么不良习气。很单纯的一个孩子。该如何来教惩结合呢?
2.庭前狱中教育和心理疏导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走进看守所,和博某对话,做好教育感化工作,使他能够悔罪、认罪,放下思想包袱,防止其再入歧途。并和博某原籍地的相关部门联系,和博某父母沟通,由于博某是外地籍少年,如果使用非监禁刑,必须具备必要的社会矫正条件。为了能实行本地帮教的途径和制度,人民陪审员和法官走进爱心企业,希望爱心企业能给博某提供帮助。
3.开庭审理和当庭教育
在开庭审理中,特殊的圆桌法庭审判上不仅有人民陪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有当地妇联干部,当地司法所的干部,博某的父母,整个法庭审判除了体现法律的威严外,更多的是对博某犯罪原因的剖析,对博某的当庭教育,当人民陪审员摸清博某症结,对症下药,在法庭上进行情理交融的法庭教育后,博某失声痛哭,下跪忏悔自己的行为给父母给社会带来的伤害……博某此时像个孩子一样抱住了自己的父亲,请求父母的原谅,妇联干部鼓励小博立志重新做人,小博的父母也被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爱而感动得泪流满面。
经过合议庭认真评议,综合考虑了博某的平时表现,犯罪原因,以及悔罪态度等因素,对博某判处了非监禁刑。
4.庭后落实帮教
判决后,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带者着博某和他的父母一起来到一家联系好的爱心企业,指导企业和博某签订了帮教协议。爱心企业领导教导博某要好好工作,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面对这么多的关爱,博某表示一定不辜负全社会对他的关爱和期望,博某的父母也表示感谢社会感谢关爱孩子的社会人士,一定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让他成为一个为社会做贡献的好人。
在社会关爱下,博某迷途知返。案件审理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判后回访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介绍,博某现在已经迷途知返,重获新生。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曾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一项优良的传统
陪审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沈家本[1](P.436)在其修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在此之前,专业审判一直是我国的特色。但陪审制度还没来得及实践,清王朝就灭亡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开始建造和创立是在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里。1932年,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央苏区建立各级裁判部,各级裁判设立刑事,民事法庭,主审为裁判员,另由工会、农会推选的两名陪审员一起组成法庭。就列明了由两名陪审员和主审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的陪审制度。审判中,人民陪审员既可以协助法庭搜集证据,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又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说理说法,从而使案件得到公平正确的处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直接反映了人民在司法上的愿望与要求,因此在各革命根据地被广泛推广采用,成为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抗日战争时期,民事刑事案件除反革命案件都采用了陪审制。陪审员除了抗日团体选举出来的之外,有时也临时邀请群众代表参加。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在事实审和法律审上都可以发表意见。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在此阶段形成。人民法官马锡五在弄清案情之后,将是非曲直摆在群众面前,动员当地干部和群众,一起向当事人说理说法,能调解的交群众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的,也在群众中进行酝酿,多数人在认识上取得一致后,再行宣判。不仅调查案情需要依靠群众,而且最后解决纠纷,也要依靠群众。这种建立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基础上的审判方式,其精髓在于,司法目的是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司法过程要由人民群众参与,由群众参与调解、审判;司法结果吸收群众评价、评议,司法效果向社会延伸,而不是就事论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被写进了五四宪法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十年动乱,公检法被砸烂。**结束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虽复苏,但在司法实践中,日渐萎缩。200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新的一批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上岗。上文中提供的陪审真实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新的时机下重放光彩。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构建当今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老百姓直接感受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方式 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的公信力这些年受到损伤。社会对法院的公信力,是指社会对国家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这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的稳定和法治秩序,意味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让从公众中推选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同台断案,才能很好地消除公众对国家司法猜测和误会,让人民陪审员的亲身陪审经历的体验,产生对我国法院的正确评价,随着人民陪审员的身影从法院回到人群,对国家司法的了解也走入千家万户,从而逐渐提高社会和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化解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共同断案,可以有效促成当事人间达成调解协议,兼顾国法、天理、民情,实现三者的水乳交融,从而让当事人既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我国的司法民主
民主就是让人民来参与对社会公众事物的管理。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一种能让老百姓直接参与的对社会公众事务管理的体现,老百姓分享了司法的大权,充当起民众和法院的民意沟通桥梁,把老百姓最朴素的道德良知,社会基本价值观引入合议庭的评审中,防止法官脱离社会现实判案,不仅要考虑审判的法律效果,更要体现审判的社会效果。这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的精神。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遏止司法腐败
由于我国基层的法官,和别的国家相比,进入法官的门槛比较低,还没有达到只相信自己上级就是法律的境界。在这个充斥着讲社会关系的大网里,“错案”产生了。人民陪审员既是法庭内,注视法官办案的新面孔新眼睛新耳朵,同时在法庭外,法官也因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抵制一部分法庭外相关他人的说情送礼,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使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自觉端正自己的言行。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法治精神向全社会的渗透
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陪审活动,直接和法官面对面接触,并且深入到合议庭的不能对外的秘密合议中,充分了解了一个具体案件从头至尾的运作情况,生动、直观地了解我国的法律,这无疑是一个传授法律知识的免费课堂。人民陪审员在庭后也会向公众宣传国家的法律知识,这对于促进我国了解我国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都极有益处,促使法治精神不断向社会渗透。继而唤起全社会对国家法律的信仰。
总之,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法院今天更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待司法审判工作。把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转好是我国法院今后搞好审判工作的一个方向性和关键性问题。尽管目前有的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项制度所带来的光明趋势,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案例告诉我们,在人民群众中,是存在着巨大的能量和参审热情的。是完全可以和法官相辅相成,做好参与审判工作的。而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陪审的真实案例和成功经验,也给我们带来了信心、希望和方向。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 律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褚永慧]
范文四: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摘 要: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由于国情 的不同,陪审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陪 审制即参审制。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因而有参 审制的血统。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的基础 上,讨论其发展历史和瓶颈,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价值理论出 发讨论其重要作用和改革方向。 关键词:陪审制度;参审制;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 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 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吸收人 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行使相同的权利,共 同审理案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实为”参审”。 中国古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没有陪审制的。我国历史 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 20 世纪初的清末沈家 本、伍廷芳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 我国现在的陪审模式最早来源于苏联。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 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陪审制度。1951 年颁布的《法院暂行组 织条例》和 1954 年、1979 年宪法均有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 1982 年宪法取消了陪审制度, 随后 1983 年和 1989 年修订的组织法 也对陪审制作了相应修改。此外,三大诉讼法也都有关于陪审制度
的规定。 (二)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瓶颈 可以说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基本上是移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大陆 法系参审制的体制的舶来品,是人民当家作主全方位体现在法律领 域的一个表现。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从促进司法民主,防止司法 专断和司法腐败方面考虑的,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也发挥 了重大的作用。不过**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口号代替法律的年 代完全丧失了其本来面貌, 成为发动群众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 [1] **后,国情发生较大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一直处于低 谷状态。1982 年 3 月 8 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基本原则”中 已没有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内容。人民陪审制作为一种可供选择 的审判组织形式出现,而不再是一项基本制度。此后,1982 年公布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与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也就 删除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 制度”的内容。根本大法和基本法的修改导致了随后的一系列法律
的修改。 《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 、 、 《刑事诉讼法》都将原来关于第一审应当实行陪审制的规定修改 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 行”。[2]很多学者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流于形式,没有实际 作用,陪审员只是一种法官的陪衬,取消这种只陪不审的人民陪审 员制度,也有学者提出向西方学习,直接搞陪审制度。[3]归纳一
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陪审员不愿意陪审或参与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导致人民 陪审制的本质与审判职能之间相互矛盾。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 38 条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23 岁的公民,可以 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样一 来对于选陪审员的标准就太宽泛和没有操作性,使人民陪审员很大 程度由于自身的法律素养的限制很难和专业法官一道来独立地审 判案件。这样陪审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就很难保证,这样就会丧失 人民陪审制度防止司法专制和腐败的根本目的。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经明确规 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看来提高陪审员的整体素质是趋势所在。 2、陪审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尽管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 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究竟享有哪些权 利承担哪些义务,法律则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在实践中,法官往 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文字材料就算陪审员履行了自己 的职务。这样以来只能让陪审员成为真正的”陪客”。尽管法律规 定合议庭的判决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的意 见作出,不能只按法官的意见决定。但是由于陪审员本身的职权不 明确,本身业务素质有限,而且陪审员能否参与审判原本就是由法 院来决定,因此,要陪审员真正与法官平起平坐,甚至要陪审员提
出违背法院一方的意志的意见,这客观上是很难的。所以,正是由 于陪审员职权的不明确、不具体,才导致了陪审员诉讼地位上的不 独立性。 3、法院不愿意陪审,缺乏制约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 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 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
支,列入人民法院和 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这无疑是对相 当拮据的法院财政雪上加霜,所以很多法院不愿陪审。而且,我们 对于人民陪审员本身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也很不够。 4、人民陪审制度缺乏宪法依据,不符合立法本意。作为一国根本 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 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 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 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 现行的 1982 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 了 3 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 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 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5、法律对陪审的规定表述混乱,缺乏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人民 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
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除此 之外,我国《民事诉法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对此 、 、 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 体的诉讼规则和配套制度,使陪审员制度常常流于形式,无法充分 发挥其作用。 我认为现在的陪审员制度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的困境,主要的瓶颈 就是下面几点,这也是我们改革的重点: 第一,司法不独立。审判的不独立主要表现在审判员对于审判结 果的不独立,审判员任命的不独立和审判经费的不独立。法院不独 立,法官审判自然不独立,这样以来,人民陪审员就成为法官让案 件向着某一预定方向行进的绊脚石,如此一般,陪审员将会被法官 所左右。 第二,陪审员自身民主意识、本身素质有限。由于受限于陪审员 本身的民主意识有限,所以很多陪审员主观上就不会充分行使自己 的权力。就算主观上愿意充分行使,但有时碍于本身素质有限,在 判断时很容易被法官所左右。 第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完善的实际操作规范和制度规定。虽 然我国现在也对陪审制度有了相关的规定,但都过于分散或者过于 笼统,在此领域还缺乏一部完整的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全面 的规定。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理念 陪审制度或者说参审制度为何在世界存在了这么久,有如此多的
国家实行这项制度,虽然现在受到了很多质疑,但其根本的出发点 和理论基点就在于这项制度实际上是在宣扬一种司法的民主和自 由、公正,倡导一种审判的民主化和非职业化
,防止司法权力的垄 断和腐败,最终实现法律维护正义的终极目的。 (一)民主价值理念 在政治学上,民主观可以分为两种:精英式的民主观和参与式的 民主观。精英式的民主观主张通过合法选举和任命让精英来掌握政 权。精英式政治必定导致司法的精英化,而法官的精英化必然导致 审判中排斥非精英的平民主体。而参与的民主则直接让平民参与到 司法审判中来, 这就是陪审制的民主基础。 从陪审制诞生之日开始, 它就承载了宣扬民主、反对专制的功能。法律本身就应该是民主的 化身和民主的守护神。所以陪审制度作为民主在司法领域的产物, 它旨在使普通人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社 会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不同的种族。从普通人的角度来做出 善良和公正的判断,更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义,实现民主。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事实裁决的民主,而把具体法律的适用交给了 法官。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则是把民主贯穿于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之 中。虽然目前很大程度上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的参与性民主不如英美 法系,但是让公民参与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整个过程真正体现了 尽最大程度的民主,目前的困难是改变不了这一司法民主的趋势 的。 (二)公正价值理念
第一,公正是审判活动法律永恒的追求,实现审判公正是陪审制 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加入非职业法官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增加法官对 周围事实了解的准确性。由于法官的工作环境的相对固定性和知识 水平的局限性,法官不可能完全了解社会各行各业的各类情形,所 以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民陪审员正好弥补了专业的法官的这一不足。 贝卡利亚在 200 年前就曾经指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 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 因为, 在这种情况下, 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物质,较之根据间接作出的判断的学识要更可 靠一些……。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 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判断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 个总是期望发现罪恶的同时又落入了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 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4]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 来自民间的人民陪审员所处的环境与被告更为接近,更有利于客观 反映案件事实,达到公正的目的。第二,陪审制度也是防止司法腐 败的一种有效方式。毕竟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的法官,来自广大的 人民群众,并且任期只有五年,受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约束较少, 收受贿赂的可能也较小,这样就更能保证司法的公正。 (三)人道价值理念 从人道的价值来看,司法
中的人道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对于人之为 人的基本的人道伦常。具体案件中,由于法律不能完全把法官变成 背诵法条的机器,所以法律只有尽量在司法实践中减少法官的自由 裁量权和主观判断,既然不能完全消除这种主观性,那么由众多的
陪审员一起作出的心理判断更能全面地反映社会的各个层面,更能 作出一种具有人道价值的审判,由他们来判案能够更加合理地将宽 容和良心运用在具体的案件中。 (四)教育价值功能 陪审制的功能远远不止审判中,它还具有更加深远的功能,那就 是教育功能。对公民的民主,法治教育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有着深远 的影响。这种教育首先是对人民陪审员本身,每一次的开庭就是对 人民陪审员的一次法治教育。由于人民陪审员本身的法律素养的相 对局限性,所以往往导致律师在法庭上为了说服陪审员会更加注意 法律和事实的解读,举出尽量多的证据和信息来论证己方观点,这 无疑不是一堂对台上台下的法律课,普法效果可想而知。托克威尔 就极为推崇陪审制度对陪审员法治教育的功能和作用,他说应该把 陪审团看作是一所常设的民主学校,学习法律甚至政治常识和实践 常识。[5]其次对于参与审判的普通民主,他们也可以通过旁听和 媒介的报道来了解法庭辩论和法律适用,这也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 育。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既然人民陪审员制度蕴涵了民主、公正、人道和教育功能,它对 我国司法领域的改革和民主化以及反腐败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 虽然这项制度有着很多的问题,但我认为这项制度有着很深远的影 响,不应该简单抛弃。 1、重新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依据。完善和加强立法是陪审
员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在宪法修改时应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中加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加陪审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就可以恢复陪审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也为完善我国陪审员制 度的立法提供强有力的宪法依据。 2、具体明确陪审制度的范围。我认为因为刑事案件尤其是重罪案 件,涉及到人的生命、自由以及重要的经济权益,行政案件涉及到 政府权力的运用问题,这两类案件社会影响力大,更易受社会关注 所以应该将陪审案件主要限于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对 于民事诉讼案件,由法院灵活决定是否采用陪审制度。第二,陪审 制不应仅仅局限在一审,可扩大到二审。第三,我国陪审制度的适 用范围可以采取列举式,从可以适用和限制适用这两个方面结合起 来加以规定。 3、提高陪审员整体素质,而不是走专家型路线。陪审员的素质直 接影响到陪审
员行使自己手中权力的效果和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宗 旨。但是我认为这种素质应该是整体素质,而不只是法律素养。但 是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不要让这种对素质的追求滑向对专家型陪 审员的追求。因为陪审员就是要来自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和来自不同 行业,代表不同利益阶层。如果是专家型的陪审员就很有可能滑向 各自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而这样将与陪审员制度的最初目的背道而 驰。 四、总结与展望 在陪审制的兴衰与改革中我们不难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
困难丛丛只是司法改革丛丛困难中的一个缩影。中国从十九世纪末 以来,移植了大量西方(包括苏联)法律,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 间里,只是一纸空文。问题的症结何在?贺卫方曾经指出,我们在 移植法律制度之后,对于这些外来资源,尽管历经数次法律变迁, 但仍只满足于从立法上简单地确立某些体制,而对于附着于大体制 之中的具体的、甚至相当细琐的配套的制度的确立,却几乎被”忘 却了”,加之一些配套的观念未能确立,出现司法实践中的种种缺 陷,造成了现实中人们不可避免地对移植的司法制度的价值功能产 生怀疑。陪审员制度面临的命运及其放映出来的问题不能不说对我 国整个司法制度改革具有某种”警示”作用。当然,我们今天所幸 的是,司法改革的价值导向毕竟朝着法治与民主政治的方向迈进。 有学者已预言: ”中国要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需要进行一系列改革, 而重提人民陪审制度意味着其中重要的一步即将踏出。”[6] 因此,我认为,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加强和法治的进一步健全, 国家强调公民对司法的积极参与,我国应当在当前的司法改革洪流 中继续坚持并完善陪审员制度,让陪审员制度找到合适的生存空 间,从而在司法裁判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恢复人民陪审制度》贺卫方 [2]吴明童: 《我国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删除揭秘》《依法治国、 , 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一九九九年卷.上海) 》[j].上海社 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 版,第 1057~1060 页
[3]龙宗智: 《中国陪审制:出路在何方》[j].1998.10.20 燕北园 [4]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 [5]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m]. 商务印书馆,1988 版 [6]贺卫方, 《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 , [j].1997 年第 6 期,第 129 页 作者简介:高斯亮(年 1987) ,性别:女,籍贯:广东,单位:西 南政法大学,职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009 级本科生,学历: 本科,研究方向:法学研究。
范文五:人民陪审员论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论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中文摘要】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尽管不少国家在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上仍有争议,但在普遍推崇法律职业化的今天,陪审制度以其蕴含的民主公正价值仍然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存在,充分说明陪审制度确有存在的价值。因此,目前,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态度不是废除而是如何完善和改进。特别是2004年8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更加表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心,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决定》的规定并不明确和详细,同时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等多种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运行中仍出现了诸多问题。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6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从该6个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管理和培训情况、经费保障状况等可以看出,从陪审员的选用、参与审理案件、参与开庭和合议方面,人民陪审员基本上全程参与审判活动情况,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一定的认知。当然,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不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人民陪审员管理与培训规定不明确、人民陪审员相关补助与待遇难以落实、人民陪审员任期规定不合理、人民陪审员工作发展不均衡、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等。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我们应当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应当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依据,在修订宪法时,可以考虑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加陪审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在“国家机构”一章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中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立法,在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化的基础上,制定一部规定全面、科学、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让人民陪审员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把人民陪审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为确保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时权责相一致,应当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范围。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科学确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现阶段对陪审员的选任资格可以由法律规定一个幅度或者不同的选取方式,各地区在规定幅度内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教育状况确定本地陪审员任职资格和选取方式,并制定相应的细则规定;因地制宜地落实“随机抽取”机制,可以在坚持司法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有些地区在遵守中央或上级精神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异于外地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强化陪审庭的职权;健全培训管理办法,包括选定适当的培训范围,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此外,应完善有关责任追究机制及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当然,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良好的社会氛围更有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作用。我们应当着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培养大众的陪审意识,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机制。
【英文摘要】In China, the People’s Attending System is an important judicial system, which has great significance on the execution of judicial democracy and the promotion of judicial justness. Though there is still the dispute on the existence and abolishment of jury system in some countries, but today, in which law’s profession is widely promoted, the jury system is implemented in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of the value of democracy and justness. So, at present, we are facing how to improve the People’s Attending System but not abolish it. Especially, The Act on Consummating of people’s Juror was issued on August 18,2004 by Standing Committee of People’s Congress Council and began to be implemented on May 1,2005, which has shown our determination to improve the People’s Attending System further and has brought new vitality to it. But some problems have arisen in execution of the People’s Attending System yet, because the rules of the Act are not explicit and detailed and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system is not perfect.Taking the six elementary People’s Court of Huainan city for instance and from the situation of the empanel, management, training, guarantee of the outlay of the six
courts’assessors, we can see that the assessors take part in the activity of trail all along basically from the
participation in cases cognizance, participation in court and deliberation and so on. The people have cognition to the People’s Attending System to some extent. Certainly, some problems have arisen in the execution of the People’s Attending System, such as the rules of law are lacking, the assessors accompany but don’t review, the rules of management and training are inexplicit, the allowance and treatment is hard to carry out, the rules of tenure are unreasonable, the development is
unbalanced, the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is of shortage.We should consider solving the various problems which has arisen in the execution of the People’s Attending System. We should prescribe the People’s Attending System to the Constitution. We can add the rules while revising the
constitution that the citizens hav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aking part in jury in the chapter of “the basic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citizens” and the court implements the People’s Attending System in trail according to law in the sec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and the office of the public prosecutor” of the chapter of nation organization. We should implement the special law of the People’s Attending System. We can institute a comprehensive, scientific and united law on the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 that named” the People’s
Assessors Law”, which makes people’s jury into
standardization, procedure and legalization orbit. We should stipula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details further for ensuring the assessors hav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carrying their jobs. We should make the range of cases applying jury clear.For solving the problems in practice, we should define the scope of selecting the assessors scientifically. At present, we can stipulate a range or
different selection method of the assessors’qualification by the law, in which each region can choosing the suitable to their own according to their local economic, educated condition and can regulate the corresponding detailed rules. We should carry out the “random sample mechanism”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ituation. On the condition of insisting judicial unity and obeying the premise of central or upper grade spirit,we can allow some regions to adopt concrete measure and implementation project which different from others, according to local actual circumstance. We can enhance the authority of collegiate assessor, perfect the method of training and management,
including choosing suitable content of training, establish the scientific manage methods. In addition, we should implement the system of pursuing responsibility and establish the
corresponding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Certainly, concern and support from the various communities and the good social atmosphere contribute to the people’s Attending system more. We should put forth effort to construct good political environment, cultivate consciousness of jury of the public, perfect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of the people’s assessors.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制度 运行 立法
【英文关键词】The People’s assessors System Execution Legislation
【目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4-6Abstract6-8引言9-12摘要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淮南市实证为例
12-21(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12-15(二)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5-21
制度的立法
21-22
22-24
24-2521-28二、关于人民陪审员(一) 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依据(二)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立法(三) 细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利与义务(四) 明确陪审案件的范围
28-3625-28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
围28-29(一) 科学确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二) 因地制宜地落实”随机抽取”机制
(三) 强化陪审庭的职权31-32(四) 健全培训、29-31
管理办法32-34
监督制约机制
36-39(五)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34-3634(六) 建立四、良好社会氛围的营造36(二) 培养大众的陪(一) 创造良好政治环境
审意识36-37(三)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机制37-39参考文献39-43致
43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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