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变更扶养权的法定事由
变更扶养权的法定事由
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第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第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子女愿随其生活;
(3)具有抚养能力。
(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变更抚养权的几种情况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事起诉书
原告:A,男,汉族,28岁,A县A乡A村人
被告:B,女,汉族,28岁,A县A乡A村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由原告扶养孩子;
2、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孩子扶养费三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0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01年原告参军到部队。2002年,与被告没有领取结婚证,在原告家举行婚礼。一年后,孩子出生。被告以与原告没有夫妻感情,多次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孩子归被告扶养。原告参军到部队确实无法照顾家庭、孩子,也觉得与被告没有夫妻感情,但出于友好协商目的,当时也不强求得到点什么。2009年,原被告达到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女方扶养,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孩子扶养费3万元,原告拥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2009年,原告退伍回家后,多次要求探望孩子,都遭到被告拒绝,且原告认为:原告现在家有稳定工作,有经济能力,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被告无业,没有稳定收入。原告有证据证明孩子在被告改嫁后,生活得不到更好照顾,保障。
综上所述,原告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付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具状人:
A年A月A日
范文二:变更孩子扶养权的法定事由
变更孩子扶养权的法定事由
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第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第二,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子女愿随其生活;
(3)具有抚养能力。
(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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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
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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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法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是免除违反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它通常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约定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等。其中~不可抗力是普遍适用的免责条件~其他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个别场合。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学理上通常认为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事件。这主要是
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并不当然都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而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给债务人造成的困难程度来分别处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债务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则应变更合同关系~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
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1)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迟延履行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都负迟延责任。因不可抗力而不履行金钱债务只能导致延期履行、分期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2)迟延履行后发
生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
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裁判文书6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各异~预见能力必然有差别。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情况~指独立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
ropaganda Department, district authorities and other members of the working committees to coordinate with, and work together. Various units of the Department to draw up a concrete plan, quickly set up the corresponding study education coordinating group, with strong work force. Second, we must strengthen the inspection supervision. Educational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对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则规定~至于哪些可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4(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一,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合同的个案进行判断~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比如买卖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交付的标的物只占合同约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应认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有时~迟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物质比例不大~但却至关重要~比如~购买机械设备~债务人交付了所有的设备~但迟迟不交付合同约定的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技术资料~使债权人不能利用该设备~也应认为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二,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
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定一合理期间~催告债务人履行。该合理期间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要债权人等待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四、因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ropaganda Department, district authorities and other members of the working committees to coordinate with, and work together. Various units of the Department to draw up a concrete plan, quickly set up the corresponding study education coordinating group, with strong work force. Second, we must strengthen the inspection supervision. Educational
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像中秋月饼~过了中秋节交付~就没有了销路。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该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1(完全不履行~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2(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比如~约定交付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买方根本无法使用的等外品。3(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比如~约定交付100吨钢材~只交付了10吨,或者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至关重大~比如~成套设备买卖~未交付关键配件~使交付的设备无法运转。
ropaganda Department, district authorities and other members of the working committees to coordinate with, and work together. Various units of the Department to draw up a concrete plan, quickly set up the corresponding study education coordinating group, with strong work force. Second, we must strengthen the inspection supervision. Educational
范文四: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找法网上海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shanghai 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不他人登记结婚戒者不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不之登记结婚戒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
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不他人登记结婚戒者不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不之登记结婚戒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者,是指处于有效婚姻关系状态下的人,包括登记结婚、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戒撤销的婚姻当事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不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不他人登记结婚,但不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不养子女、继父母不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通
找法网上海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shanghai 过我国《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戒者部分並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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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上海律师)
范文五:股权回购的法定事由
股权回购的法定事由
股权回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股权回购的目的是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回购的法定事由作出了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等情形可以进行股权回购。
众筹之家小编整理得出一下内容:
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东股权(股份)的法定事由
在公司法上,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法定事由主要见于《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二、公司能否在法定事由之外通过章程约定其他回购条件
关于公司能否通过章程,在法定回购事由之外就回购条件作出其他约定,这涉及到《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的性质是否为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74条是对异议股东得行使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赋予异议股东在其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前提下进行自我救济的权利。第74条的立法目的并非是以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方式强制股东退出公司,其实质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出现上述法定事由,为了维护投反对票的
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资本多数决制度的影响,规定公司有义务接受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这显然是一个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
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其在《公司法》第74条之外,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进行股权回购的其他情形作出约定。
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重要一点是其人合性,因此,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具有优先购买权,当发生约定或法定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角度,拟转让的股权由公司或其他股东回购是最有利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方式。
如果不允许公司与股东之间就股权回购作出另外约定,将会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只要该约定没有限制或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74条享有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从法条内容可见,《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购作出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的禁止规定。这样的立法目的是避免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混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同时,如允许公司拥有自己的股份,则容易滋生内幕交易、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在《公司法》142条所规定的法定事由之外规定其他的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条件的,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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