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员工出错导致公司损失利润:告员工索赔20万元
因员工能力有限,让公司利润受损,公司就把员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样的案子很少见。而今天,某茶叶公司就因公司的一名设计师频频出错,造成几个加盟店撤店,而将自己的前员工刘女士诉至法庭,要求刘女士赔偿公司的损失20万元。
设计出错导致退店
这家茶叶公司地处福建,经营方式是通过发展加盟店代销茶叶。2012年,刘女士入职茶叶公司,成为了公司的一名3D设计师,而后,公司委派她承担了公司加盟店包括设计、施工、设施摆放等前期工作在内的营建工作。
在工作中,刘女士频频失误。在为北京东城区一家加盟店设计装修时,她将一面墙设计成货柜,但施工队到了现场却发现,墙边原本有个洗手池。“当时现场再拆除、影响了工期。”公司表示,由于设计不符合施工要求,采购的装修材料也达不到标准,导致施工未按期完成。加盟商失去信心,要求退店。退店并非一例,位于北京、六盘水、长春等地的四家加盟店都由于刘女士的工作失误而退店。
“加盟店退店的直接损失就有16万,由于我们和加盟商签订的是3年合同,合同中有进货金额的要求,一个店损失利润就将近70万元。”茶叶公司表示,刘女士工作频频失误,已经影响到了公司的信誉,因此向刘女士主张2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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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刘女士自称不能胜任工作,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后再也没到公司上班。在申请中,刘女士写到:“感谢董事长在我犯错误时给我的支持和鼓励,由于个人能力有限,请求离职。”在离职后,刘女士还提起了劳动仲裁以索要工资,目前仍在仲裁中。
由于工作的失误,刘女士曾向公司交过多份检查。茶叶公司认为,据此可以确认,刘女士在工作中确实频繁出现问题,并且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而刘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检查中恰恰提到,刘女士在工作中积极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度,领导也对后续工作进行了处理。施工人员没有按照图纸施工导致的问题,不是刘女士个人引起的,而是综合的原因。
“刘女士负责店内的设计、摆放,像展示柜尺寸等出现问题,显然属于刘女士的工作范围。”公司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为公司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损失,员工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也是遵照制度来执行的。
出工不出力公司难办
刘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这条规定是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应该属于无效条款。并且刘女士的过失导致的是利润损失,不是财产损失。刘女士也没有能力赔偿。
“我们也知道她没有能力,所以没有主张全部损失,赔偿不是目的,我们只是想陈述一个事实,有些人在工作中出工不出力,但《劳动法》是保护员工权利的,员工只要来上班了,公司就要付给报酬。”
茶叶公司表示,究竟公司的权利应该怎样维护,公司对此也很困惑。”(刘苏雅 )
范文二:员工过错导致公司损失离职时应一次性赔偿
案情简介
交错车公司损失逾万,公司向离职员工索赔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汽车公司 被告(上诉人):范某某。
范某某于2009年9月10日入职深圳市某汽车公司(下称汽车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最后工作至2010年5月19日,未办理离职手续。范某某称系汽车公司不让其上班,汽车公司则称范某某自动离职。
汽车公司称范某某将客户的新车交错,导致汽车公司向客户赔偿57660元。范某某称汽车公司系将库存的两辆车其中一辆先交错,交车均有汽车公司财务、展厅经理、销售部经理签字,故过错在汽车公司。
2010年3月20日,范某某以“用于赔偿苏某、熊某换车补偿现金”为由向汽车公司借款13600元。汽车公司同日在借款单批注“该费用将由销售员在工资中分期支付”。 2010年5月19日,范某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9月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汽车公司支付2010年4月1日至5月18日工资1970.41元;
2、汽车公司返还范某某2010年3月工资600元;
3、汽车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9.82元。 汽车公司不服裁决,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无需支付被告2010年4月1日至5月18日工资1970.41元;
2、无需返还被告2010年3月工资600元;
3、无需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9.82元;
4、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600元;
5、被告支付因过错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57660元。
裁判理由
员工未就被辞退举证
致使公司损失应赔偿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汽车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对仲裁裁决的返还范某某2010年3月的工资600元以及支付2010年4月1日至5月18日的工资1970.41元未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范某某主张是被汽车公司辞退,而汽车公司否认,范某某应当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因范某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其以被公司辞退为由主张的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范某某是否应偿还借款的问题,范某某主张该借款是个人借款,与劳动关系无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不应在本案中审理,但范某某在庭审中确认该损失是因为自己工作失误在销售车辆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给汽车公司造成损失,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2010年3月20日,范某某在填写的《借款审批单》中所写的借款理由是用于赔偿换车补偿,即该13600元借款是用于支付范某某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给汽车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因此该借款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法院对该借款进行审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范某某主张该13600元损失还应由其他员工分担,但范某某在借款时并没有提出,对于汽车公司的经理同日在《借款审批单》上批注的“该费用将由销售员在工资中分期支付”,范某某在3月21日和3月24日两次领取借款时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为,范某某在借款时对于承担该13600元的借款并无异议。
裁判结果
员工向公司返还借款
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范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汽车公司返还借款11029.59元(即13600减去范某某2010年3月份工资600元及4月1日至5月18日工资1970.41元);二、原告汽车公司无需向被告范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9.82元。 一审宣判后,范某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手记 过错致损离职时应一次性赔偿
本案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常见,但涉及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却具有典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交通事故中,劳动者虽然受到工伤,但可能同时也造成了用人单位的车辆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如果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不是由劳动者行为引起的,劳动者在此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当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是由劳动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且劳动者存在过错,劳动者就应当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造成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尽职尽责,同时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要求劳动者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酌情予以赔偿,符合情理,也不违背法律规定。 关于劳动者是否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般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其获取收益的同时,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而劳动者的过错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属于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因此,因劳动者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较为合理,而不应由劳动者单独承担。至于劳动者承担损失的比例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在确定劳动者应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劳动者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的损失,当然可以一次性赔偿。但如果劳动者没有能力一次性赔偿,也可以从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中按月扣除,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月工资,不足部分按月从下一个月工资中扣除。上述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但如果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确定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解除,在目前劳动者流动性比较大的情况下,再适用上述规定就过于僵化。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离职时应得的全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劳动者应当赔偿的金额。如果劳动者离职时应得的全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仍不足以赔偿其应承担的全部损失的,劳动者还应以其所有的其他财产继续赔偿损失的差额部分。
本案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避免发生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一旦发生损害事故,就可能给个人和单位都带来损失。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应当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就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具体的损失,保留证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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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员工不按公司规章制度导致的损失
员工不按?公司??规章制度?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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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
某公司?员工?违规??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办法? *?**?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201?7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 员工违?纪违??规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 ?的管理?办法? ?修 ?改: ?审? 核:? ?
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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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编号?:?
20??17-0?6-?01?发布? 2?01?7-?06?-2?0?实施? **?市?*?****?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 ?本标准?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化?办公?室提?出。? ?
本标?准由?**?**??****?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
本标准?起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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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修?改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于?**?**?年?**?月首次?发布?,*?**?*?年**?月第??一次修改?,?***?*?年**??月第二次?修改?发布?并实?施。? ?
员工?违纪?违规?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 的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违?反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商?业机?密以?及?失职类?型和?处理?等内?容和?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 ?
2 ?职责? 2.?1 ?经济?运行?监察?部、?安保?法制?部是?本管?理事?项的?主管?部?门。负?责参??予对因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
2.2?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因本?部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最?终处??理意见。? ?
2.?3 ?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讨?论,?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
2.4? ?总经理?负责?组织?总经?理办?公会?,?对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行??为形成处?理意?见。? ?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违规?违纪??失职的处?理方?式? 3.? ?
1.1?根据?行为?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处罚分?为三??种: ?
3. ?
1.? ?
1.1?经济?处罚? 3?. ?
1.? ?
1. ?
1.?1?赔偿或?加倍?赔偿?损失?金额?;? 3.? ?
1?.
1.? ?
1.2?罚款?;? 3.? ?
1. ?
1.? ?
1.3?退回?赃款?或赃?物;? 3??.
1.? ?
1.2?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 ?
3.? ?
1. ?
1.?3?刑事处?罚:? ?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3.?2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理? 3.?2.?1 ?财务?核算?。会?计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不?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虚列?支出?,隐?瞒收?入,??除追?回赃款外?,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3.2?.2? ?现金管?理。?库存?现金?必须?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出纳?员经??手的现金?,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予以?登记?收支?业务?,结?出余??额,每天??盘点一次?,发?现现?金短?少,?由出?纳员?全额?赔偿?。会?计每?月不?定期?或至??少对出纳?的现?金盘?点一?次,?发现?有挪?用行?为的?,除?限期?交回?公款?外,??给予行政?处分?。库?存现?金被?盗,?在未?破案?前,?按所?盗金?额由?厂长?(负??责人)赔?偿?30%?,内?保人?员赔?偿?30%?(含?门卫?),?财会?人员?赔偿?10?%?、?出纳?赔偿30?%?;如果?是出?纳人?员直?接责?任(?现金?不存?银行?或保?险柜?未关??好等)造?成的?被盗?,由?出纳?人员?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被?盗案?破获?追回?损失?后,?对以?上人?员赔?款可?酌情?退还?。? ?
3.2?.3? ?银行存?款的?管理?。出?纳经??手的银行?存款?,必?须按?会计?制度??要求,以??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作?好收?支登?记,?每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
核对。若?私自?取款?、公?款私?存、?收支?不登?记日?记账??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因此?而套?取现?金归??为已有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3.?2.?4 ??定额管理?。产?品、?原料?、辅?料、?包装?定额?的管?理。??生产企?业违反?公司?产品?统一?销售?的规?定,?私自?销售?产品?的,?扣发?厂长?全年?奖?金;销?售货?款不?交企??业,归为?已有?的,?除追?回全?额货?款外?,给?予此?事?决定人?或经?办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已?私卖产?品不?上产?成品?账,?因此??造成原料?及包?装、?辅料?短少?的;?或采?取?对原料?加大?流折?,辅?料、?包装?加大?定额?进入?统销?产品?成本?中,?冲平?原?料、辅?料、?包装?物的?会计?人员?,按?私卖??产品金额?的?50%?给予?经济?处罚?,?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
3.2?.4?.2? 3?. ?
?1.5 ?邮电?费、?业务?招待?费超?支的?管理? 3?.2??.5.1? ?企业邮?电费?超支?,?是指按?公司?规定??享受在企?业报?销邮?电费?的人?员,?其实?际报?销额?超过??公司规定?的部?份,?其超?支金?额,?由所?报人?员全?部自?付,?退交?公司?,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公??司规定的?标准?一经?修订?后,?按修?订后?的实?际?月份分?段计?算。? ?
3.?2.?5.?2 ?业务?招待?费超?支,?是指?在公?司规?定的?业务?费标?准范?围超??额支付的?部份?,其?超支?金额?的?50%?由厂?长承?担,?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因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追加?的业??务招待费?计划?纳入?标准?内计?算。??公司规定?的标?准一??经修订后?,按?修订?后的?实际?月份?分段?计算?。? ?
3.3? ?违反物?资管?理制?度的?处理? 3?.3?.1? ?物资采?购? 3.?3.? ?
1.1? ?物资采?购人?员、?原料?收购?人员?,违?犯公?司规?定与?供应?商(??户)相互?勾结?,抬?高收?购(?进价?)价?格,?或以?次充?好,?或以?劣充?优,??一经查实?,除?限期?追回?多付?价款?外,?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有因?此吃??
回扣、索?贿受?贿、?私分?多支?价款?的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询价?人员?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
3.?3.? ?
1.2? ?零星物??资采购的?管理?。设?施、?设备?单台?次购?买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机用?配件?、劳?保用?品及?零星?物资?采购?,不?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3.?3.?2 ?物资?管理? 3?.3?.2?.1? ?进出库??手续比较?完善?而且?坚持?好的?情况??下,发现?物资?短少??,应查明?原因?按会?计制?度列?账,?查不?出原?因的?,按??短少物资?购进?价格?计算?,由?保管?员全?额赔?偿。? ?
?3.3.?2.?2 ?进出?库手?续不?完善?,又?没有?建立??物资?管理制度?的,??发现?库存物资?短少?,查?出是?保管??人员监守?自盗?,除?追回?赃物?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查??不出原因??的按短少?物资?的购?进价?格计?算,?按保?管员??40?%、厂长?(负?责人?)?40%?、?会计人?员?20%?的比?例予?以赔?偿,?并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
3.?3.?2.?3 ?人力?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由责?任单?位及?时申?请保?险公??司赔偿,?因不?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造成?的损?失按?厂长?(负?责人??)50%?、内?保人?员(?或责?任人?员)?30?%?、?会计20?%?的比例?予以?赔偿?。? ?
3.3?.2?.4? ?防盗措?施不?力而?被盗?窃的?财产?物资?(不??包括现金?),?在?未破案?前按?所盗?物资?价格?的?5?0%赔偿?,其?中厂?长(?负责?人)?按赔?偿总?额?的40?%?、内保?人员?40?%?(含门?卫)?、保?管员?20?%?的比例?予以?赔偿?。如?属保??管员直接?责任?,由??保管员全?额赔?偿。?盗案?破获?追回?损失?后,?以上?人员??赔偿款酌?情退?还,?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
3.?3.?2.?5 ?单位?购买?个人?使用?的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机、?音响??器材等固?定资?产,?由有?关使?用人?员保?管使?用。?使用?人员?对由?自己?保管??使用的公?司物?品负?有安?全完?整性?责任?。凡?因保?管不?善丢?失由?该使?用人??员全额赔?偿。?若属?正常?报损?或变?卖,?按程?序由?公司?批准?方式?进行?处理?。在?工作?之外?借与?他人?造成?不当?使用?而损?坏,?由借?出人?员负?责出?资修??复,因此?而报?废或?丢失?的,?由借?出人?员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
3.?3.?2.?6 ?设施?设备?(办?公用?品)?不按?规定?使用?,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品?)损?坏报?废的?, ?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3.?3.?2.?7 ?车间?机器?设备?机械?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按?责任??人员70?%?、车间?主任?20?%?、机修?人员?10?%?的比例?予以?赔偿?;因?维修?人员?责任?造?成机器?机械?设备??损失的,?由维?修人?员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
3.?3.?2.?8 ?报废?品的?管理?。将?库存?的变?质原?料或?公有?废料?、废?品(??已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变?质原?料或?废品?,下?同)?未经?批准?,低?价卖?与他??人(低于?该批?原料?购进?价)?或送?与他?人(?报废?原料?),?后又?将此?变质??原料或报?废原?料(?已通?过购?买者?加工?处理?)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回,??投入使用?的,?一经?查实?,由?该项?事件?的负?责人?或经?手人?赔偿?相关?损失?。有?因此?而受?贿或?吃回?扣的?,除?限期?足额?交回?赃款?外,?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3.?4 ?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理篇?二:? ?
员工处?罚管?理制?度制?度? 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
1.?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
2.?范围:? ?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
3.?权责? 3?.1?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人?力资?源?部提报?。? ?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
3.3?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
4.?定义?(略?)? ?5.内容? 5?.1?处罚?实施?要求?:?
5.? ?
1.1?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度,做?到赏?罚分?明。? ?
5.? ?
1.2?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对事?不对?人,?不因?亲缘?关系?而?处理结?果不?同,?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如果?有亲?缘?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应采?取回?避。? ?
5.? ?
1.3?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有依?据,?不得?随便?处罚?,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
5.2?处罚?类别?:?
5.?2.?2?惩罚类?别:? ?
A、口?头警?告?B、警?告?C、小?过?D、大?过?E、开?除?/辞退? 5?.2?.3?两次??
口头警告?记警?告一?次,?两次?警告?记小?过一?次,?依此?类推?,员?工可?以功??
过相抵。? ?
?5.3?处罚办?法如?下:? ?
5.4?处罚?事项?:?
5.??4.1?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口头?警告?:?
5.?4.? ?
1.1?无故?不参?加早?会者?。? ?
5.4?. ?
1.?2?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 ?5.4?. ?
1.?3?在厂区?/?车?间/办公?室吃?食物?,被?巡查?到拒?绝改?正者?。? ?5?.4. ?
1.?4?上下班?及吃?饭不?依秩?序排?队者?,不?遵守??饭堂卫生?,残?渣剩?骨?
不倒入??指定地点?者。?5.?4.? ?
1.5?因工?作失?误、?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 ?
1.6?在宿?舍内?不讲?文明?,私?自换?床位??者。 ?
5.?4.? ?
1.7?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
5.?4.? ?
1.8?因管?理、?督导?不够??,致?使部属在?行为?、工?作上?犯错?之干?部。? ?5.?4.? ?
1.9?因个?人行?为举?止不?当情??节轻微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
5.4?. ?
1.?10?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厂牌?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 ?
5.4?. ?
1.?11?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者?。? ?
5.4?. ?
1.?12?经公?司认?定有?违反?其它?管理??要求,情?节轻??微者。? ?
5.4?.2?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警告:??
5.4?.2?.1?执行?力差?,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
5.?4.?2.?2?无故不?参培?训或?其它?会议?者。? ?
5.?4.?2.?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私?自换?岗或?代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
5.?4.?2.?4?不服从??现场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者。? ?
5.?4.?2.?5?妨碍现?场工?作秩?序,?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流?程,?阻延?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
5.?4.?2.?6?因工作?失职?或指?挥失?误导?致生?产(?工作?)延?误、??返工?等损失轻?微者?。? ?
5.4??.2.7?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 ?
5.4?.2?.8?违反??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不爱?护公?共卫?生,?如?涂写墙?壁、?损害?公物?、乱?丢垃?圾和?随地?吐痰?等? 5.?4.?2.?9?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能配??合相关部?门之?正常?工作?者。? ?
5.?4.?2.?10?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监督?职责?者。? ?
5.?6.?2.?11?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情?节较?轻者?。? ?
5.4?(?来自?:WW?w.?cn?Bo?th?Wi?n.? ?博威? 范文? ?网:?员工不?按公?司规?章制?度?导致的?损失?).?2.?12?工作?不力?、未?尽职?责、?积压??文件、延?误时?效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
5.4?.2?.1?3?未经允?许,?擅自?作业?,对?公司?或他?人利?益有?不良?影响??者。 ?
?5.4.?2.?14?换班?时,?未经?许可?不待?接班?人到?达,?擅自?先行?离去?者。? ?
5.?4.??2.15?调职?时,?因工?作交?接不?利,?而招?致财??物损失或?影响??工作?进程者。? ?
5.?4.??2.16?故意?践踏?或坐?卧在?产品?或零?配件?上者??。 ?
5.4?.2?.1?7?未在工?伤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未?在两?天内?提交?书面??工伤报告?的直?属干?部。? ?
5.?4.?2.??18言、?行不?礼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
5.4?.2?.1?9?超越自?已权?限,?独断?专行?而招?致财?物损?失者?。? ?
5?.4.2?.2?0?浪费水?、电?等资?源者?;无??故倒掉饭?、菜?浪费?粮食?者;?上?班刷卡?后返??回食堂用?餐者?。? ?
5.4?.2?.2?1?经查一?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及?工作?证?者。? ?
5.4?.2?.2?2?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
5.4?.2?.2?3?未做好?客户?接待?工作?者,?客户?来访?来电??未做好详?细登?记?者。? ?
5.4?.2?.2?4?经公司?认定?有其?他情?节较?轻需?警告?之事?件者?。?5.4?.3??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小?过:? ?
5.4?.3?.1?未经?核准?,擅?自翻?阅公??司技术、?营业?秘密?资料?者。? ?
5.?4.??3.2?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损失?者。? ?
5.?4.?3.?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安全事?故者?。? ?
5.4?.3?.4??缓报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后果?之直?属干?部。??
5.?4.?3.?5?毁坏我?公司?公告?、标?志、?重要?文书?或财?物者?(需?照价?赔?偿?损失)? 5.?4.?3.?6?故意损?坏公??物、丢失?机具??、工具、?仪器??者(需照?价?赔偿)?。? ?
5.4?.3?.7?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不服?者。? ?
5.?4.??3.8?对于盗?窃、?火灾?或其?它灾?害发?生防?范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
5.?4.?3.?9?维护人?员不?及时?进行?电机?安装?、维??修,造成?生产?受阻??者。 ?
5.?4.?3.??10各级?主管?因管?理、?督导?不当?,造?成生??产延误或?安全??事故?者。 ?
5.?4.?3.??11各级?主管?未能?做好?单位?间联?系,?或错??误传递迅?息,??致使?生产中断?或使?公司?蒙受??损失,后?果较?轻者?。? ?
5.4?.3??.12?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者。 ?
5.?4.?3.?13?上班?时间?刷卡?后返?回宿?舍睡?觉者?;违?反宿?舍、??餐厅管理??规范者。? ?
5.?4.?3.?14?违反?工业?安全?卫生?条例?者。? ?
5.?4.?3.?15?工作?时间?内睡?觉、?偷闲?怠工?、打?牌打?麻将?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且?影响?他人?者。? ?
5.?4.?3.?16?在厂?内行?为粗?暴、?卑劣?、污?言秽?语、?侮辱?他人?,隐?瞒、??捏造、谎?报事?实以?图利?自已?或制?造事?端、?伪证?,恶?言中?伤同?仁者?。? ?
5.4?.3?.1?7?因个人?失职?或监??督不善造?成较??大品质或?灾害?事故?者。? ?
?5.4.?3.?18?违反?宿舍?管理?规章?,乱??接电源开?关及?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而带外??来人员住?宿者?。? ?
5.4?.3?.1??9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损?失10?00?元或?以上??3000?元以?下者?。? ?
5.4?.3??.20?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重且?须记?小过?之事?件者?。? ?
5.4?.4?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大?过:? ?
5?.4.4?.1?有意?欺骗?、蒙?蔽上?司情?节严??重者。? ?
5.4?.4?.2?弄虚?作假??、虚报产?量、?虚报?加班?加点?者或?伪造?考勤??记录。?
?
5.4?.4?.3?借厂?牌与??非本公司?员工?使用?,将?其带?入宿?舍或?工作??区内逗?留者。? ?
5.?4.?4.?4?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 ?
5.4?.4?.5?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机??器设备、?仪器?者,?造成?公司?财物?严?重受损?时。? ?
5.?4.?4.?6?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较大?损失??者。 ?
5.?4.?4.?7?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较?大安?全事?故?者。? ?
5.4?.4?.8?进出?公司?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不接?受门?卫正?当检?查而?强?行出入?公司?者。? ?
5.?4.?4.?9?干部发?觉部?属违?反公?司重?大规?定,?未做?处理?及呈?报者?。? ?
5.4?.4?.1?0?隐瞒或?谎报?安全??事故之相?关人?员和?直属?干部?。? ?
5.4?.4?.1?1?不服从?或拒?绝听?从主?管职?务内?之正?常指?挥或?无故?拒绝?上?级指派?之任?务,?经领?导劝?导仍?不改?正者?。?5.4?.4?.1?2?公司内??拉帮结派?,?对工作?或管?理造??成障碍者?。? ?
5.4?.4?.1?3?在?公司内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
5.?4.?4.?14?私自?散发?刊物?,张?贴标?语,?非法?组织?集会?,擅??自涂改撕??毁公告者?。? ?
5.4?.4?.1?5?不遵守?上级?命令?或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
5.4?.4?.1?6?泄露公?司生?产或?事务?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
5.?4.?4.?17?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人员?伤害??损失30?00?元或?以上?者。? ?
5.?4.??4.18?未经?许可?,擅?自携?带违?禁品?入厂?区及??宿舍者。? ?
5.?4.?4.?19?擅自?动用??消防器材?、严?重违?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者?。? ?
5.4?.4?.2?0?当月内?旷工?2?次(含?)或?连续?旷工?2?天(含?)者?或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含)?者。? ?
5.??4.4.?21? ?如有伪?造事?实,?骗取?奖励??,查实后?撤消?其奖?励,?同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
5.?4.?4.?22?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大?或损?害较??重需记大?过之??事件?者。?
5.?4.?5?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予??以开除?/辞退?,即?刻解?除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5.?4.?5.?1?伪造个?人主?要经?历或?填写?不真?实资?料而?欺骗?厂方?被录?用?者。? ?
5.4?.5?.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
5.4?.5??.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治?安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和严?重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者?。? ?
5.4?.5?.4?对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它?员工?及其?家属?,有?恐吓?、?强暴胁?迫或??重大侮辱?,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
5.?4.??5.5?受通缉?在案?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吸食?毒品?或代?用?品者。? ?
5.?4.?5.??6故意破?坏安?全设?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者或??是重大责?任事?故者?。? ?
5.4?.5?.7?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物??;故意泄?漏?技术与?营业?秘密?或协?助同?类公?司,?使我?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
5.?6.?5.?8?造谣惑?众,?破坏?团结?,煽?动或?要胁?他人??闹事怠工?、罢?工?或参与?非法?罢工?、怠?工者?;或?聚众?要胁?,妨?害生?产秩?序进?度者?。? ?
5.4?.5?.9?在厂?区内?散布?谣言?或张?贴传?发煽?动性?之文?字及?宣传?单,?破?坏劳资?关系?者。??
5.?4.?5.?10?贪污?或侵?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达?10?00?元及?以上?者、??营私舞弊??者。 ?
5.?4.?5.??11盗用?公司?或私?人物??品者。? ?
5.4?.5?.1?2?在厂内?赌博?、酗?酒、?诈骗?、捣?乱等?情节?严重?者。? ?
5.?4.?5.?13?私自?携带?刀枪?、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出?入工?厂者?。? ?
5.4?.5?.1?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其?它有?损我?公司?信誉?行?为者。??
5.?4.?5.?15?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他?人签?章并?损害?公司?利益??者。 ?
?5.4.?5.?16?未经?核准?,而?在其?它公?司工?作者?;或?在外?从事?与我?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
5.4?.5?.1?7?顽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 ?
5.?4.?5.?18??员工被合?理调?动工?作,?无故?拒绝?接受??合理调派?工作??三次?或不服从?管理?三次?者。? ?
5.??4.5.?19?经人?事部?资料?显示?无故?旷工?连续?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10?天(含?)以?上者?。?5.4?.5?.2?0?在厂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不?当?行为造?成对??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者?。? ?
5.4?.5?.2?1?故意毁?坏公?司财?产,?销毁?资料?,或?使公?司遭?受损?失?100?0?元或以?上者??。 ?
5.4?.5?.2?2?品性顽?劣、??行为不良?、屡?诫不?改,?年度?累计?三次?大过?且?未有记?功相?抵者?。? ?
5.4?.5?.2?3?自己或?教唆?他人?威胁?上级?或其?它同?事者?。? ?
5.4?.5?.2?4?上班时?间内?睡觉?或擅?自离?岗一?个月?累计?达三?次者?。? ?
5.4?.5?.2?5?其他不?正当?之行??为,妨害?生产?及生?活秩?序,?或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
5.?4.?5.?26?严重?违反?公司?各种?安全?管制?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 ?
5.4?.5?.2?7?其它严?重违?反公?司或?法律?的行?为。? ?
5.?5?连带责?任处?罚:? ?
5.5?.1?对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声?誉的?事情?的直?属主??管或相关?人员?做连?带责?任处?罚,?连带?处罚?为经?济处?罚手?段,?不纳?入行??政处罚。? ?
5.?5.? ?
1.1?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造成?损失?金额?上万?的,?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 ?
1?.2报价?有误?,金?额上?万,?复核?人负?连带??责任,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 ?
1.??3仓库人?员在?发货?时出?货有?误,?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 ?
1.4?在盘?点工?作时?,发?现仓?库货?物与?实物?严重?不符?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
1.5?司机?因私?借用?公车?外出?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 ?
1.?6?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 ?
1.?7?厂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盗?窃,?保安?人员?明知?而不?制?止时,?保安?队长?负连?带责?任。? ?
5.?5.? ?
1.8?因管?理不?善,?厂内?任何??部门或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 ?
1.?9?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车?间产?生大?量废?品或?重大?品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 ?
1.1?0?车?间发生工?伤事?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忙,而?故意?不予?配合?时,?相关?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 ?
1.1?1?前台接?待客?户时?,严?重怠?慢客?户,?让客?户投??诉到副总?经理?,?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 ?
?1.12?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人?力资?源部?人员?知情?不处?理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助,?而故?意不?予配??合时,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 ?
1.1?3?因工作?交接?不力?,造?成严?重损?失,?交接?方负?连带?责任?。? ?
5.5?. ?
1.?14?因请?假交?接不?力,?代理?人需?致电?请假?人咨?询详?细情?况,?而请??假人故意?多次?拒接?电话?或故?意关?机(?如有??电话回复?说明?情况?除外?),??导致重大?工作?严重?延误?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 请假?人负?连带?责任?。?
?
5.5?. ?
1.?15?上班?时间?在厂?内聚?赌、?打牌?、打?麻将?,在?禁止?吸烟?区或?易燃??物品区抽?烟或?点火?时,?直属?部门?主管?在场?而不?制止?时,?直属?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 ?
1.1?6?业务员?故意?泄露?公司?商业?(营?业)?机密?,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
5.?5.?2?连带处?理方?式:? ?
5.5?.2??.1影响?后果?轻微??时,处罚?20?元。? ?
5.?5.?2.?2?影响后?果一?般时?,处?罚?50?元。? ?
5.5?.2?.3?影响?后果?较严?重,?处罚?10?0?元?。篇三:? ?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界?定?
一、? ?处罚? 1?( ?记警告??处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书?面记?警?告处分??,并且每?一次?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100?-1?00?0?元不等?的绩?效奖?励?工资,?于当?月发?薪时?一并?扣除?。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
1)? ?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吵?闹、?闲聊?、睡?觉、?打游?戏或?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服纠??正的;? ?2) ?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3)? ?妨碍工?作秩??序,违反?服务?规定?,不?遵守?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 4)?? 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工?作场?所,?不服?纠正?的;? 5?) ?故意?损害?公司?财物?(?5?00?元以下)?的;? 6?) ?浪费?原材?料、?能源??、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7?) ?疏忽?致使?机器?设备?造成?损害?,伤??及他人,?情节??较轻的;? 8?) ?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不?服纠?正?的;? 9)? ?投机取?巧、?隐瞒?、蒙?骗或?谋取?非份?利益?,情?节较?轻的?;? 10?) ??
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入?工作?区的?;? 11?) ?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制?造事?端,?情节??轻微的;? 1?2)?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的。? ?
13?)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轻微?的;? 1?4)? ?个?人工作区?域不?做好?卫生?保洁?,经?三次?批评?后拒?不改??正的。? ?
15)? ?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建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拒?不采?取措?施或?进行?维修?或报?告,?导致?损失??达201?7?元以上?的。? ?
16?) ?工作?态度??恶劣,服?务态?度差?,与?客户?争吵?的;? 1?7)? ?其他类?似?行为者?。? ?
二、? 辞退?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则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其?劳动?(劳??务)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
1.? ?违反公?司财?物管?理规?定的? 1?) ?盗窃?公司?、同?事、?客户?财物?的(??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2)?? 非法侵?占、?贪污?、挪?用、?骗取?公司??财产的;?3)? ?故意损?害公?司财?物(?50?0?元以上?)、?设施?的;? 4?)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的?? 2. ?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
1) ?一个?月内?以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含)?以上?;? 2)? ?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 3?) ?事假?一年?累计?60?天的?;? ?4) ?领?导因明确?的工?作原?因不?能批?假或?您频?繁请?假,?员工?仍不?顾工?作? 进展?情?况坚持?请霸?王假?的。? ?
5)? ?利用欺?骗、?伪造?资料?等手?段向??公司请病?假、?事假?的;? 6?) ?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不到?岗超?过?2日的?或到?岗拒?不工?作者?;? ?3. ?违反诚?信?和保密?制度?的行?为:? ?
1) ?个人?人事?档案?上报?虚假??,要求的?各项?证件?提供?不完?全者?;? 2)? ?虚报工?作成?绩或??其他事项?骗取?公司?奖励?或提?拔;? 3?) ?虚报?、隐?瞒重?要?事实规?避公?司惩?罚的?;? 4)? ?虚报、?隐瞒?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 ?
5) ?遗失?重要?公文?、资?料未?及时?汇报??的; 6?) ?擅自?删除?、毁?坏或?泄?露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文件?或数?据的?;? 7)? ?侵害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8?) ?打听?他人?收入?或将?自己?的收?入透?漏给?他人?的。? ?
4.?? 损害工?作秩?序的?行为?:?
1)? ?与其他??人员发生?冲突?或施?加暴?力等?行为?的;? 2?) ?捏造?事实?挑拨??同事关系?、劳?资关?系的?;? 3)? ?非法煽?动并?参与?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的;? 4?) ?未经?公司?允许?,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 5?) ?拒不?服从?上级?指挥?、监?督、?正常?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经劝??导无?效的。? ?
5) ?进行?聚众?闹事?、酗?酒、?赌博?、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6)? ?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回?扣的?;? 7)? ?利用工?作便?利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8?) ?员工?吸食?毒品?的;? 9?) ?员工?因个?人?原因被?吊销?相应?资质?,无?法满?足公?司对?相应?资质?的要?求,?或无?法为?公?司提供?劳动?的;?10?) ?员工?离职?时不?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的;? 11?) ?收到??公司3?次(含?)以?上书?面警?告的?。? ?
12)? ?公司按?规定?依法?对员?工发?放书?面警?告处?罚决?定,?员工?无故?拒?不签收?的。? ?
6?、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1)? 对客?户采?取谩?骂、?欺诈?、暴?力或?其他??行为严重?影响?公司?与客??户关系的?。? ?
2)? 违反?安全?规定?,或?劳动?纪律?,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公司??严重?损害的。? ?
3?) ?偷窃、?伪造?、变?造、?盗用?、毁?损、?涂改?等行?为及?未经?批准?对?外提供?或违?规使?用公?司重?要资?料的?。公?司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印章、?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公?文、?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合?同及重?要文?件、?单据?、发?票、?证明?、考?勤、?档案?资料?等。?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4) ?诋毁公?司名?誉、?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的。 ?
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价值?50?00?元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有形?损?失、无?形损?失等?。对?无形?损失?,如?商誉?损失?可参?照恢?复该?商誉??所可能?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的价?值确?定。? ?
7?、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1?) ?依法被?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职?权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 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8?、其他?公司?已生?效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
范文四:关于员工因工作疏忽或失责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
通 告 xxx字2011第0426号 关于员工因工作疏忽或失责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 xxx全体同仁:
近期公司出现不少因在职员工疏忽大意或失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为了加强各在岗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规避各种因工作疏忽导致的隐患,提高公司营运水平,对于因工作疏忽或失责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采取以下赔偿措施:
1. 公司流程清晰,岗位职责明确的情况下,如果责任人明确,原则上责任人应全额赔偿,且公司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上诉权;
2. 如果失责的责任人明确,但金额重大高出责任人赔偿能力的,可由该责任人的直线主管及主管经理(最高可追溯到总经理)提出连带责任的赔偿方案,报公司讨论确定后执行;
3. 如果因公司流程不清晰,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情况下导致责任人不明确,则由责任相关部门主管及经理共同协商,提出连带责任的赔偿方案,报公司讨论确定后执行。同时,相关责任部门最高主管人员需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流程,明确职责。
4. 本办法从2011年4月26日起实施,直至有新的办法取代。
总经理(签章):
二〇一一 年 肆 月 二十六 日
分发至:各部门
传达至:全体员工
范文五:[知识]员工故意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
蔡燕原系上海仲品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品公司)职工。双方于2004年4月26日签订了期限自2004年3月31日至2006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蔡燕担任出纳工作。2004年4月30日,仲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洁指派蔡燕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蔡燕与另两位同事持15万元的现金支票到华夏银行陆家嘴分行取款后,至张杨路崂山东路某银行附近与他人私下交易。对方验看人民币真伪后,要求蔡燕等人在原地等候,其回去取港币。蔡燕等人久候未见该人返回。蔡燕等人返回公司后发现15万元人民币已被人调包,除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外,其余均为冥币。蔡燕当即向警方报案,但该案至今未侦破。仲品公司在蔡燕的2004年4月工资中扣发岗位工资300元、考核奖金500元。同年5月,仲品公司将蔡燕调至前台担任接待工作。当月,蔡燕申请辞职,实际工作至2004年5月17日。2004年6月11日,仲品公司为蔡燕开具了劳动合同于2004年5月18日解除的退工证明。2004年6月17日,蔡燕申请仲裁,要求仲品公司办理退工手续、支付2004年4月工资差额800元、5月1日至5月17日工资963.30元。2004年8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蔡燕在兑换港币过程中未尽“慎重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仲品公司每月在蔡燕工资中扣除的赔偿款不得超过蔡燕当月工资的20,为由,裁决仲品公司支付蔡燕2004年4月工资差额460元、5月工资845.13元。裁决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2004年12月7日,仲品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蔡燕赔偿人民币15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品公司的请求不属该会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仲品公司后诉至法院。
仲品公司诉称:2004年4月30日,原告委托被告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但被告既未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亦未将人民币归还原告,并自称人民币被人调包。事后,被告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予侦破。原告为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只对其调动了工作岗位,并扣罚了部分奖金。原告认为,被告接受原告指派兑换港币,但未尽谨慎保管义务,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5万元。
被告蔡燕辩称,其受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指派到银行附近非法与他人兑换港币,导致人民币被人调包,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发后,原告已在被告的工资中扣发了奖金,且该纠纷已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已于2004年5月18日解除,被告于2004年12月才申请仲裁,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仲品公司虽然在蔡燕的2004年4月工资中扣发了岗位工资300元、考核奖金500元,并对蔡燕调动了工作岗位,但双方并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仲品公司亦未要求蔡燕进行过赔偿。因此,蔡燕认为仲品公司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仲品公司系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房地产经纪。仲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洁以出境考察需用港币为由,指派蔡燕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但未给予蔡燕到银行兑换港币所需的相应材料,故对于蔡燕辩称系仲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洁指派其私自兑换港币一节事实,法院予以采信。蔡燕私自买卖港币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蔡燕身为财务人员,在明知私自买卖港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情况下,不但未予劝阻,反而接受指派前去兑换,并且在兑换过程中致15万元人民币被人调包,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仲品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蔡燕一定处分。而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
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本案中,蔡燕私自买卖港币是受单位指派,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始终有两位同事陪同,发现被骗后又及时报警。可见蔡燕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进行补救,主观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仲品公司要求蔡燕赔偿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仲裁,其权利要求将不能通过仲裁及民事诉讼途径获得保护。仲品公司的损失发生在2004年4月30日,蔡燕与仲品公司的劳动关系亦于2004年5月18日终结,但仲品公司迟至2004年12月7日才申请仲裁,显然超过了法定期限。故仲品公司要求蔡燕赔偿损失,法院亦难以支持。浦东新区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了仲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目前正在二审中。
三、对本案的解析与研究
近年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案件日益增多,而该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一般民事案件、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均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故对本案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一般民事案件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直接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如果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劳动者追偿的,则应当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是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或向劳动者追偿的,都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虽然此类案件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典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但由于损害赔偿的事实源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无论是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直接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还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行为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劳动者追偿的,或者是劳动者作为经办人因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都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这在实践中并无争议。但对于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但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其次,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只有在劳动者严重失职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三)劳动者的赔偿范围
如果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是全额还是限额赔偿,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笔者认为,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主观恶性较大,可考虑由劳动者全额予以赔偿,如果是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可限额赔偿,而无需赔偿全部损失。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同时具有受害人和加害人的管理者这双重身份,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再次,基于对社会风险分担的考虑,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保险或者将赔偿费用纳入成本来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将损害转嫁给全社会,用人单位是最适当的“风险吸收者”。
当然,在具体确定赔偿数额时亦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如企业的危险性如何、企业效益如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执行职务是否曾加指示、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因用人单位管理上的缺失所致、企业设施是否完备、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廉、劳动是否过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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