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WTO与国际惯例
WTO 与国际惯例05317 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一、填空 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关税豁免 ,公务用1、 世界贸易组织(WTO )前身是1947年的品和出版物的进出口限制豁免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组织。 23、《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2、世界上第一步反倾销立法由(美国)政府常进口的货物)。 制定。 24、世贸组织规则特点有(转化性,层次性,3、WTO 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 结合性,协调性与延伸性, 介入性 )。 原有的以协商为主的争端解决机制上发展起25、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 来的创新机制。 26、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世界贸易额排4、WTO 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名第九,根据世贸组织规定,香港每(四)的形成。 年应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5、最惠国待遇包括四个要点(自动性,同一27、世贸组织成员如采取(一般例外),可不性,相互性,普遍性)。 受世贸组织规则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6、世贸组织取代了( 关贸总协定)成为协遵守非歧视原则。 调世界经贸关系的国际性组织。 28、作为世界性的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有本7、世贸组织成员通常称为(成员方)。 身的使命,它通过(世贸组织确定的宗旨,8、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成员通常称为(缔约国际法人地位 ,具体的职能和组织机构)来方)。 实现。 9、(单独关税区)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29、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4月宣告加入。 正式结束。 10、贸易额排名第5至20位的成员方每(430、《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管辖范年)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围包括动物卫生、植物卫生以及(食品卫生)。 11、乌拉圭回合前农产品保护的主要形式是31、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大体分为(多边关(关税)。 税谈判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 ,修改或撤回12、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界贸易组织,是根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 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32、我国“入世”的基本承诺有(逐步降低立的,是一个常设性、永久存在的国际组织。 关税、逐步开放服务市场)。
1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最重要的环33、 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节是(中美谈判和中欧谈判)。 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14、中国“入世”谈判分为(从20世纪80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年代初到1986年7月,酝酿和准备“复关”属于WTO 《农业协议》中规定的(“黄箱”措事宜, 从1987年2月到1992年10月,审议施)。
中国经贸体制, 从1992年10月到2001年934、1947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月,“复关”/“入世”议定书内容的实质性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谈判,即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从2001年9月定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基本法律文到2001年11月,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起件。 草、审议和批准 )几个阶段。 35、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基本权利有(全15、世贸组织的运行机制有(决策机制面参与多边贸易体系、享受非歧视待遇 ,享争端解决机制 ,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与其受发展中国家权利、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他组织的合作机制)。 改的过渡期,保留国营贸易体制、保留征收16、下列属于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有(非歧出口税的权利、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 , 允许正当保护原检查的权利,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则, 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 地区贸易原维持国家定价,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则 )。 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
17、体现WTO 贸易自由化原则,应该(以共36、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有商品基础和(外同规则为基础,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贸政策基础 )。 解决为保障 , 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37、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永久性存在的国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际组织 )。 18、下列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的有(市38、下列属于世贸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有(贸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市场关系的平等性 ,市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国际场过程的趋利性,市场环境的开放性与市场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行为的规范性 ,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结39、世界贸易组织的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果的分化性)。 40、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19、在2001年的(多哈)会议上中国被接纳事会)行使。 为世贸组织成员。 41、世贸组织贸易理论与贸易政策取向是(有20、世贸组织建立后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世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理论。
贸组织成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42、 中国加入WTO 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法律基础,世贸组织有利于世界市场竞争的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规范化 ,有利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和(《建配置,从而提高了全球消费者的福利 ,促进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政府改革)。 43、世贸组织规则根源于(市场经济)。 21、世贸组织建立后,举行的部长级会议有44、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临时适用(新加坡会议,日内外会议,西雅图会议,协议)。 多哈会议,坎昆会议)。 45、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WTO 决策机构是22、世贸组织可以享有的豁免权有(任何形(总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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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技
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仅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后者涉及范围广泛 )。
47、世贸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 48、在世界贸易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49、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实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50、世贸组织授权的关税报复可以分为平行报复、跨领域报复和(跨协议报复)。
51、当今世界三大经济支柱是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 52、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 国民待遇 )体现出来。
53、在世贸组织的(多哈)会议上,接受中国为其第143位成员。
54、西雅图会议失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直接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未能消除)。
55、下列属于展边贸易协议的有(《信息技术协议》)。
56、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主要成果是(签订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57、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贸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 58、(《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缔约方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政府间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 59、(过境自由)是要求缔约成员之间对境外成员的过境运输问题应按无歧视原则进行处理。 60、(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最主要标准,是协议规定的基本估计方法。
61、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62、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原则(公平与透明度原则,简便程序原则,宽容审查原则,用汇平等原则)。
63、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对他国贸易(统计)的需要。
64、为了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1995年在成立的WTO 货物贸易理事会中特别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65、技术性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
66、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往往是由于各国制定和使用不同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造成的。
67、应其他成员请求,各地越过都应向请求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
69、缔约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都以(科学原理)为依据。 70、 世贸组织追求的目标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 71、(非疫区)是经过主管当局认定的无某种虫害或者病害发生的地区。
72、SPS 要求各缔约成员在准备和实施SPS 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要求)。
73、TRIMs 规定,该协议只适用于与(货物贸
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74、(专向性补贴)实际上就是一国政府实施有选择性、有差别的或带有歧视性的补贴,它不符合WTO 基本原则,是各国采取反补贴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的重要前提之一。 75、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大体分为(多边关税谈判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76、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属于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77、世贸组织规则包括三大领域,即货物贸易领域规则、服务贸易领域规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规则。
78、下列(乌拉圭)回合首次达成了《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 79、下列(《政府采购协议》)属于诸边贸易协议 。
80、 1968年联合国通过了(普惠制)决议,在该决议下发达国家在非互惠的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这种优惠是普遍的、非歧视和互惠的。
81、反补贴指控立案以后,进口主管当局应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使其提供书面证明。 82、倾销一般是指一商品以(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出口到国外的行为。 83、《农业协议》规定对于国内农业支持的措施可以分为绿箱措施、黄箱措施和(蓝箱措施)。
84、 关贸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
85、下列不属于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零关税产品部门的有(尿素肥料)。 86、 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等由政府提供的,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活动在WTO 《农业协议》中属于(绿箱协议)。
二、名词解释
1、非法转口:非法转口指通过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地或原产国、伪造文件来规避协议的规定和逃脱配额管理的做法。
2、绿箱措施:指政府执行某些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中转移而来,且对生产者没有影响的农业支持措施。 3、海关估价:指海关为征收关税等目的,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
4、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在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目标实现的管理体制、制度和措施。
5、公式减让谈判:公式减让谈判是指,对所有的产品或所选定产品的关税,按某一议定的百分比或按某一公式削减的谈判。
6、正当保护:世贸组织允许世贸组织成员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依据货物和服务产业竞争能力差距,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国民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可以通过谈判作出正当的保护。
7、最惠国待遇: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贸组织成员国)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
8、国际贸易利益协调:国际贸易利益协调是指世界经济主体之间互相协调其贸易政策、共同对国际贸易的运行和国际贸易关系的发
展进行干预和调节,以便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克服面临的困难,促进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贸易正常发展的行为。
9、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10、诸边贸易规则:诸边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自愿接受的贸易协议中确立的规则,该协议的接受者受到这些具体规则的约束,该协议不接受者则不受这些具体协议规则的约束。
11、公平竞争原则:指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2、贸易自由化: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多边或双边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削减关税壁垒,抑制非关税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障碍与歧视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的交换与生产。
三、简答题 1、《GATT1994》的积极作用
(1)大幅度削减关税和限制非关税壁垒,奠定了国际自由贸易的基础(2)规范了国际贸易行为,建立世界经济贸易秩序(3)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4)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公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规则和场所(5)提高了国际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2、简述世贸组织确立与发展的基础 (1)、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2)、市场经济体制;(3)、经济全球化;(4)、可持续发展;
3、简述世贸组织的宗旨。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4)保证发展中国家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4、加入世贸组织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原因 答:(1)、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的标志。(2)、加入世贸组织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力推动。(3)、加入世贸组织是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加速器。(4)、加入世贸组织能够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5、关贸总协定与WTO 所指的关税减让的意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所指的关税“减让”,具有很广泛的含义。一是削减关税并约束减让后的税率,如承诺将某产品的关税从30%减为10%,并加以约束;二是约束现行的关税水平,如某一产品现行的实施关税为10%,谈判中承诺今后约束在10%;三是上限约束税率,即将关税约束在高于现行税率的某一特定水平,各方的实施税率不能超出这一水平;四是约束低关税或零关税。 6、原产地规则协调的目标。
(1)同一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非优惠性贸易政策;(2)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测的,且具有连贯性;(3)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性标准为基础,否定性标准可以澄清肯定性标准。
7、贸易自由化的含义及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贸易自由化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多边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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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削减关税壁垒,抑制非关税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障碍与歧视,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的交换与生产。
贸易自由化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有:①战后美国对外经济扩张的需要;②世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③生产的国际化与资本的国际化;④国际分工向广化与深化的发展;⑤各国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依靠的加强。
8、WTO 如何通过运行机制体现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世贸组织负责实施和管理的协定于协议都是通过谈判达成的。(2)世贸组织成员的资格、加入与退出方式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平等性、自由性和开放性; (3)世贸组织的决策程序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主性和平等性
9、世贸组织确立与发展的基础。 (1)、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2)、市场经济体制;(3)、经济全球化;(4)、可持续发展;(5)、国际贸易利益协调。
10、加入世贸组织给中国经济带来的机遇。 (1)拓展国际市场 (2)改善投资环境 (3)扩大对外投资 (4)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11、简述世贸组织的职能。(1)实施和管理协议、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2)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3)审议各国的贸易政策(4)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12、世贸组织的定位
答:世贸组织是一个致力于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规则体制。所谓开放,是指世贸组织成员按照世贸组织协定与议定书履行义务,相互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扩大市场准入度;所谓公平,是指贸易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供求形成的实际成本进行贸易,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所谓无扭曲,是指贸易企业不借助垄断和特权等行为进行业务经营活动。
13、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互不适用的条件 第一,是在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时,双方均可作出互不适用的决定。第二,原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转变成世贸组织创始成员已采取的互不适用可以沿用。第三,对新加入成员,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前已通知部长级会议的前提下,可以使用。
第四,诸边贸易协议参加方的互不适用,按该协议的规定执行。
14、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1)市场主体的自主性(2)市场关系的平等性(3)市场过程的趋利性
(4)市场行为的规范性(5)市场环境的开放性(6)市场活动的竞争性
15、经济全球化给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问题和矛盾。
答; (1)经济全球化使世贸组织成员间矛盾不断
(2)经济全球化使世界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增多(3)经济全球化使南北差距不断扩大(4)经济全球化加重了宏观调控的难度 16、关税减让的原则。互惠互利; 考虑对方的需要,对谈判情况予以保密; 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
17、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产品对产品的谈判,公式减让谈判,部门减让谈判。
18、为什么说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相比,以世贸组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质更完善 ?历史使命高于原多边贸易体制,新多边贸易体制有法律地位保证,新多边贸易体制依靠的组织结构健全,新多边贸易体制职能明确,新多边贸易体质覆盖面宽,新多边贸易体制对成员的约束力强,新多边贸易体制成员广泛。 19、《民用航空贸易协定》规定的产品范围是什么? 所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及其零件机部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其他零件、部件及组件,所有地面飞行模拟机及其零件和部件。
四、论述题
1、世贸组织框架下有节制自由贸易的特点。把贸易自由化作为世贸组织的基本目标。 第一, 贸易自由化范围受到局限。
第二, 世贸组织贸易自由化政策实施中要结合两大因素:一是贸易自由化与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二是防止发展中国家边缘化。 第三, 世贸组织允许自由贸易与正当保护贸易并存。
第四, 贸易自由化政策的确定以互惠互利为原则,通过贸易政策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 2、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含义及对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系的影响 答:(1)、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同一地理区域或区域之间,某些国家和政治实体为实现彼此之间在货物、服务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经济发展中各种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相互经济的发展,而达成的取消有关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而协调产业、财政和货币政策,并相应建立起超国家的组织机构的过程。(2)、地区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双重影响。
第一,积极作用。地区经济一体化各种安排的范围已超出了货物贸易自由化,向投资、服务方面延伸,自由化的途径拓宽,朝着协调各国管理规定,采用最低管制标准,并互相承认各国的标准和惯例的方向发展。这些趋势将加强地区经济一体化中的“地区开放主义”,有助于加强经贸集团的市场开放。 第二,不利影响。经贸集团本身的内聚力会出现排他性。
3、多哈发展回合启动的原因及其目标 原因: (1)、世界经济发展缓慢,贸易保护主义增强,需要举行新的多边贸易谈判,加强贸易自由化的共识,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增强抑制贸易保护主义的能力。 (2)、世界经济中出现了电子商务等新兴贸易事物的挑战。 (3)、纠正世界贸易组织原有协定与协议实施上的失衡 (4)、修复世界贸易组织的形象 (5)、世贸组织本身为新回合谈判作了大量有效工作 (6)、从世界贸易大局出发,在着眼于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成员方尤其是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相互做出让步。 目标:
抑制全球经济减缓下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加大贸易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解除贫困方
面的作用;处理最不发达国家出现的边缘化问题;理顺与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把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与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改善世界贸组织形象;实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原则和目标。 4、世贸组织建立后的积极作用及其面临的挑战。
积极作用:
(1)世贸组织成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
(2)世贸组织有利于世界市场竞争的规范化 (3)有利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从而提高了全球消费者的福利 (4)促进政府改革 主要挑战:
(1)贸易大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强势地位 (2)一些不利因素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充分享受权利
(3)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世贸组织的双重影响
(4) 世贸组织中存在的矛盾的协调与解决
5、世贸组织可以给成员带来的利益 答:(1)、有利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经贸合作(2)、世贸组织运行是基于规则而非强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免受歧视性待遇(3)、比较客观公正的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减少贸易战(4)、有利于世贸组织成员比较优势的发挥,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5)、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技成果的传播(6)、有利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开展“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竞争”,提高经济效率(7)、有利于世贸组织成员实际收入的提高,使需求变成有效需求(8)、使世贸组织成员的消费者成为真正的“上帝” 6、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含义、目的、作用。
答: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
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为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2)、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进各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 (3)、各成员方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义务。
7、乌拉圭回合的优惠待遇的主要内容 对发展中国家:
(1) 对发展中国家总体利益的承认 (2)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减轻义务或实行不同规则 A. 与发达国家成员相比 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 B. 扩大市场准入以增加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机会 C. 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承担义务 D.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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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不同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规定 (3) 延长实施期 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实施承诺方面可有更多的时间或更长的过渡期 (4) 在涉及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争端解决以及贸易政策审议是享有某些程序上的灵活性和优惠待遇 (5)给予技术援助 A. 提供法律帮助 B. 为其举办培训班、研讨会、讲习班 所涉及的议题包括贸易政策和有效的谈判方法 (6) 设立专门机构研究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发展问题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
对最不发达国家:继续提供普惠制待遇,增加市场准入机会,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技术援助等,迅速有效地实施乌拉圭回合各项文件中机遇的差别和优惠待遇,并定期审查予以保证。
8、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前景。
多哈发展回合将在激烈的交锋中进行,不会一帆风顺,但终会达成协议,取得较多的谈判成果,谈判结束时间可能比原定结束时间拖后。多哈发展回合的谈判将在正面因素和负面因素的交织中进行。 (一) 推动谈判顺利举行的正面因素如下:
第一,世界经济2003年走出低谷开始好转,世贸组织成员面临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减轻。
第二,世贸组织成员都珍惜和重视这次谈判的举行都作了充分和认真的谈判准备。 第三,世贸组织机构对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准备工作充分
第四,新任总干事干练务实
第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以积极、认真、务实态度参与多哈发展回合谈判,为谈判成功进行注入活力。
(二)影响多哈发展回合顺利进行的负面因素有:
第一, 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加剧。
第二, 多哈发展回合谈判议题的选定,充满了妥协、折衷和矛盾。
第三, 谈判约定时间短于以往谈判约定时间
第四, 第五届部长级会议谈判无果而终使世贸组织任重道远。但只要世贸组织成员从世界贸易发展大局出发,多哈发展回合仍然充满希望。
9、中国在WTO 中地位变化。世界贸易地位崛起但发展相当不平衡。享受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逐步调整,在WTO 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受到成员关注,中国经贸利益扩展实现利益基础加实,中国与WTO 贸易关系逐步互动。
范文二:什么是国际惯例
什么是国际惯例
所谓国际惯例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指在国际实践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构成要素
某一规则或实践要构成国际惯例,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一是,“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即应有多国的长期共同实践,表现为相同规
则的反复适用或相同实践的反复形成,并由此在国际社会形成“通例”,如各国在交往中,处理某类问题时所树立的先例,如果其他国家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也以之作为有拘束力的规范并反复适用,则可能构成国际惯例。
二是,“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即该惯例应具有“法律确信”,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为各国承认具有法律拘束力。为了证明某一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必须寻找证据。证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的特点
一是通用性,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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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
三是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
四是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五是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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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从一个国家运送货物至另一国家,作为一笔商业交易中的一个环节,可能是一项有风险的事务。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交货,则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气氛可能降低到引起诉讼的程序。但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买卖双方首先总是希望他们的交易能成功地履行。
如果买卖双方在草拟合同时,明确地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一种术语的话,他们肯定能够简单而安全地划分各自的责任。国际商会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通则,定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36)。随后,在1953、1967、1976、198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及1990年进行的修订和补充,以提供一套适合当前国际贸易习惯做法的规则。
通则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供一套具有国际通则的解释,以避免不同国家对这些术语作不同的解释,或者至少可将这种情况减少到尽可能少的程度。
该通则共包含四组13种贸易术语。见表
E组:启运
EXW工厂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F组:主运费未付
FCA交货承运人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组:主运费已付
CFR成本加运费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PT运费付至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组:到达
DAF边境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EQ目的港船上交货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DU未完税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DP完税后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目前,(INCOTERM 1990)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甚至连美国商会等团体也向
美国商人推荐使用这一惯例,以取代《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一、十三种贸易术语含意说明
术 语 说 明
FXW《工厂交货》 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即工厂或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付买方
时,履行其交货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
方备妥的运输工具,或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责任,买方承担自卖
方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FCA《货交承运人》 是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
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如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
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将货物置于承运人照管之下
的地点,如买方要求卖方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则由买方承
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
FAS《船边交货》 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内将货物交至船边,履行其交
货义务。这就意味着从那时起买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
切风险。
FOB《船上交货》 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
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CFR《成本加运费》 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
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超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CIF《成本、保险费加指卖方除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费》 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
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CPT《运费付至》 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
风险以及自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CIP《运费及保险费付指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至》 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
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DAF《边境交货》 指卖方将备妥的货物运至在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了货物出口
结关手续,但在毗邻国家海关过境之前,履行其交货义务。“边境”
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在本术语中以指
定的地点的准确地规定所指的边境非常重要的。本术语主要适用
于货物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亦可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DES《目的港船上交指卖方将备妥的货物交付至在指定目的港地的船上,但不办理货货》 物进口结关手续,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付至
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及风险。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将货物交付买方,履行(关税已付)》 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
括关税、捐税及其他费用。
DDU《未完税交货》 指卖方将货物交付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
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
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买方必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
和风险。
DDP《完税后交货》 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在进口国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
须承担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
办理进口结关。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而DDP术语
则表示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
二、十三种贸易术语风险、责任、费用说明
买方(B)卖方(S)
组别 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 责任 费用
租船 投保 运费 保费 出口税 进口税
E组 卖方营业地(工厂货交买方 EXW B B B B B B
或仓库)交货
F组 卖方将货运至买货交承运人 FCA B B B B S B
方指定的承运人
装运港买方指定货交买方 FAS B B B B B B
的船舶的船边
装运港买方指定货物越过船舷 FOB B B B B S B
的船舶的船上
C组 出口国装运港 货物越过船舷 CFR S B S B S B
CIF S S S S S B
出口国指定装运货交承运人 CPT S B S B S B
港 CIP S S S S S B
D组 指定的进口国或货交买方 DAF S S S S S B
出口国边境
指定进口国目的货交买方 DES S S S S S B 港船上/码头 DEO S S S S S S 指定进口国目的货交买方 DDU S S S S S B 地 DDP S S S S S S
范文四: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
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一般比较正式,有法律效力。 而国际习惯则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较方便或约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没有强制使用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1(
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
部分,从而拘束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实际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
)国家间的各种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 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的资料中,还找不到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证据。 由此可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
范文五:难称“国际惯例”的行邮税
近期海关对入境游客、邮寄物品进行“严打”,iPad入境1000的税款让“行邮税”进入到公众视野之中。虽然行邮税确属“国际惯例”,但无论是从征税方式还是到征缴幅度,目前的行邮税体制都难以掩盖过高、过严的现实[详细]。
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由于其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际上为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收的总称。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
行李物品进口完税价格就高不就低,征税不按“发票”来
从海关角度来说,海关54号公告有法可依,并且是2007年入境物品征税调整以来的“老调重弹”,但从征税方式上看,海关的完税价格显得有些草率。根据海关的《完税价格表》,笔记本电脑使用的一般完税价格是5000元,而iPad等电子产品在香港购买的实际购买价格并不到4000元。在国内很多型号也未达到5000元,将所有这些产品都以5000元作为完税价格,就等同于以5000元作为这些产品的“最低价格”,作为缴税的基数来计税,导致实际税负高于本应缴纳的税额。
目前以海关监管机构单方面确定的完税价格表,并不符合缴税基数的通行做法,同时用明显过高的缴税基数来一概推翻境外各国和地区所用商业“发票”所记商品售价的合理性做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自从iPad热卖以来,海关对入境产品开始进行针对性“严打”
邮寄物超50元要收“邮税”,想要免税不大可能
此前海关总署发布的第43号公告称,从9月1日起,取消了过去对个人邮递物品500元的免税额,并且对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邮税”起征限额被大幅降低。
根据海关总署《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每千克奶粉的税额是20元;香水、乳液、粉底单件物品税额为50元。若按过去500元标准来看,每寄25千克的奶粉才达到征税标准,按900克一罐算,相当于27罐左右,化妆品则可以购买数十件之多。不过随着43号的生效,今年9月1日起,奶粉一次也只能寄两罐才可以免于征税,而邮寄化妆品1瓶就会达到应征税额的限制,若考虑到通胀因素,50元的税基起征根本无法满足正常需求。
20%-50%高税率,欧盟澳洲标准仅为5%-9%
和欧美等国相比,我国的行邮税也保持着明显的高税率,目前行邮税所采用的进口税税率共设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为书报、刊物、影像制品及金、银制品、食品、饮料等;第二档20%税率的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等,30%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1万元以上高档手表,50%则为烟、酒、化妆品等。而相对于国内这四档进口税率,在国际快递公司DHL在网站上,给出的欧盟行邮税一般性参考仅为5-9%。
海关称有贸易“货物”和私人“物品”之分,WTO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境产品”
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14日在接受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我国对进出境商品主要区分为货物、物品两大类。所谓货物,就是通过贸易渠道进出境,用于加工、生产、销售等的商品。
但根据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规定不得对进出境产品实行除关税、国内税等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WTO的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境产品”,并没有物品和货物之分。海关将个人行邮物品与货物区别对待,并通过设置限值加以限制,不符合WTO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世界主要国家除明确规定禁止入境物品外,均未区别对待货物和个人行邮物品,而且与商业进口相比,个人行邮物品通常可享受更简便快捷的程序,从低征税,不设限额。
海关54号令不但遭到商务部质询,也被网友戏谑
海关称有贸易“货物”和私人“物品”之分,WTO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境产品”
至于WTO规定,IT类产品要逐渐将关税降至零,而海关发言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只是针对“货物”而言。而居民携带“物品”,仍需缴纳进口税。若按世贸规则,在没有物品货物区分条件下,向计算机类产品开征关税则明显有悖入世承诺。 我国目前已经加入WTO《信息技术协定》,在进口关税和消费税上,按照协定,包括通讯设备、计算机、芯片在内的二百多项信息技术产品将已在2005年实施零关税并且取消消费税。因此,行邮税上若按关税方式征税并不合理。而退一万步讲,即使征税取消关税与消费税,若按增值税收取计算机等电子产品税款,20%明显高出17%的最高增值税税率,带有明显惩罚性特征。
向“计算机”征关税,有悖WTO《信息技术协定》承诺
海关对计算机产品完税价格大一统,“就高不就低”、严重脱离成交价的征税方式实际上在为iPad设置最低限价门槛,当游客入关携带的iPad价格低于规定的5000元时,1000元带明显具有惩罚性特征的高额附加税随即而来。
而按照1981年正式生效的WTO新估价法的要求,最低限价的估价方法在成员国中被禁止使用。这是因为最低限价是对以成交价格为估价基础的估价制度的否定,违背了新法规确立的估价原则。制定完税价格,应当充分考虑该类商品通行售价,参考市场售价。海关现行对计算机类产品完税价格的规定与WTO《海关估价协定》不符。
私人物品一般不予征税,鲜有专门针对游客的完税价格表
在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旅客和“淘客”们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游客入境或邮寄物品超过限额也会收税,每个国家有所不同,进口税会按照关税、消费税或增值税征收。从英国、澳大利亚海关给游客发出的通知上不难发现,对游客个人携带物品征税主要集中在烟酒及奢侈品等,对于一般性物品,旅客可以证明为自用的,一般不予征税。
在澳大利亚,游客非私人携带物品若超过900澳元,则需缴纳进口税,但海关网站上也明确表示,游客可以出示购买票据,以便计算所需缴纳的进口税税款。加拿大海关也在游客须知中明确,超过限额的行李若需征缴关税,可以出示购买票据,消费税或增值税部分,一般税率也在5%左右。
欧美行邮税主要集中在烟酒及奢侈品,一般邮寄物品鲜有重税
澳洲网购免税额可达1000澳币,30多种化妆品免税率超1/3
以澳大利亚为例,05年后个人邮递物品免税额上调至1000澳币,海关并不会对已经列为免税物品、从亚马逊网购而来的电子产品征缴关税,计算机等数码产品也未出现在关税分类中。并且,若需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也一般不到10%。以化妆品为例,分类中34种产品有13种免税,其余产品税率仅为5%。即使是香烟或酒类,所征关税比例也不过20%。
海关今天可以“平均”iPad,明天就能“统一”LV,“规矩”大笔一挥,难免让人起疑,更易让人心悸,何来方便大众之说?面对质疑,一口一个国际惯例,却只谈征税这个惯例,不谈如何征税这个更具操作性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