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高度盖然性原则在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
高度盖然性原则在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
—— 华盖创意诉郑州中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关键词】高度盖然性 摄影作品 权利归属 侵权宣传册 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郑州中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郑州中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公司” )未经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授权,于2010年擅自在《中国研磨产品介绍》宣传册上非法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该图片编号为dv273009,内容为“工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研公司未经华盖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商业活动,非法获取巨额利益,侵犯了华盖公司对涉诉图片的著作权。经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华盖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著作权的侵权诉讼。
【争议焦点】
一、华盖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华盖公司为证明其权属,向法院出具了第一组(1、北京方圆公证处(2010)
、涉诉图片网络打印件及当庭在华盖公京方圆内经字第24860号公证书一份;2
司网站gettyimages.cn涉诉图片网络查询,拟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诉图片的著作权,并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原告公司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美国盖帝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第二组(1、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1)郑黄证经字第2797号公证书一份;2、CN域名注册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享有域名gettyimages.cn的所有权,美国盖帝公司《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包括涉诉图片在原告域名为gettyimages.cn的网站上)的证据。
中研公司辩称,对第一、二组证据中的公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1、该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没有美国驻中国领事馆的认证,不符合国外文书在国内有效地规定,不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2、该两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
二、中研公司是否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问题
华盖公司诉称,中研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其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作品属侵权行为,基于以上事实,华盖公司向法院出示了第三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一份,拟证明美国盖帝公司是在图片业界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国内最知名的图片制作、销售公司)、第四组(2010年中研公司《中国研磨产品介绍》宣传册一份,宣传册上有被告的简介、网址、电话、产品的详细信息,与被告生产的产品相一致,并且宣传册中多次出现被告的名称,拟证明对方的侵权事实的存在)、第五组(版权确认函一份,拟证明原告对中研公司侵权的行为主张过权利)的证据,证明中研公司明显侵犯了华盖公司对于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中研公司辩称,对第三组证据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华盖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无法确认华盖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图片制作和销售公司。对第四、五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两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宣传册来源不明,无中研公司印章和认可,且宣传册载明的名称和地址与中研公司营业执照不一致,不能证明宣传册是其印刷的。
三、若侵权行为成立,中研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中研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擅自将侵犯华盖公司著作权的图片用作商业使用,且影响巨大,华盖公司为制止中研公司的侵权行为也支付了相应的成本,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华盖公司拟证明中研公司侵权,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本案被控侵权宣传册由中研公司制作,该宣传册没有中研公司的签名或盖章,且宣传册中的公司名称及地址也与中研公司的注册信息不符,中研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认可,华盖公司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法院均不予确认,华盖公司据此认为中研公司侵犯其著作财产权的主张,法院
不予采纳。综上,华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研公司实施了侵犯其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因此,华盖公司要求中研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中研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关键在于被控侵权宣传册是否为中研公司所印制。原审判决侵权宣传册中的公司名称及地址与中研公司注册登记的信息不符,但是公司名称仅差地域名称“郑州”二字,且“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60号金成国贸大厦2318室”亦为中研公司曾在工商局登记的营业场所,而在原审证据质证程序中中研公司声称该地址与其有关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宣传册自身介绍的有关图片较清晰,依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涉案被控侵权期刊是中研公司所印制。《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权。中研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华盖公司许可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关于中研公司的赔偿数额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华盖公司在原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中研公司的违法所得,即使华盖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相关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但是该合同中的使用价格系华盖公司与他人之间的约定,而本案系侵权之诉,故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600元。综上,华盖公司关于中研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部分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应予改判。
【办案经验】
通向客观事实的路径:高度盖然性原则适用
高度盖然性原则的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的不全面性、民事审判的效率原则、司法人员个体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使高度盖然性原则成为必然,高度盖然性原则也有利于充分实现诉讼公正,很好地贯彻了诉讼的效率原则。
法律事实的认定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可能出现被肯定、被否定或真伪不明三种结果。对于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古今中外法官通过神明裁判、当事人或证人宣誓、搁置不决等非理性的裁决方式来接近客观事实。随经济日益发展,高度盖然性原则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广泛,这种理性的裁决方式更加深入人心,权利人提出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自已的权利主张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可。尽管对方当事人对权利人证据的质疑在逻辑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只要不足以推翻权利人的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根据《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我国民事证据规则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仅有效地弥补了“以事实为依据”这一法律原则所欠缺的可操作性,而且有利于及时定纷止争,契合现代司法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及民事审判规律。
本案中,华盖公司诉称中研公司未经其授权,在宣传册上非法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共出示了五组证据用以证明其著作权属以及中研公司的侵权事实,一审法院对于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属予以支持,认定华盖公司有权就涉案的图像主张权利,但对于侵权宣传册是否就是中研公司所印制持有异议,华盖公司负举证责任,因华盖公司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不予以确认。华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工商部门出具的中研公司2008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份,该证据显示的经营地址与侵权宣传册载明的地址完全一致。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华盖公司提交的侵权宣传册标注的公司名称、电话、地址与中研公司相同;其次,该宣传册载明的产品及服务与中研公司一致;第三,中研公司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明该宣传册由他人印制。因此,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中研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其侵权事实,法院认定中研公司是涉案宣传册的受益人,推定该宣传册为中研公司所印制,
中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全案证据、社会经验法则,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认定中研公司侵权的事实,最终判决中研公司赔偿华盖公司损失人民币600元。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对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诉讼证据制度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共识。专家学者大都认为,对于民事案件,法院所裁判的事实问题不必达到绝对真实的程度,而只要具备某种盖然性就已满足充分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证明标准时,应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既要反对不负责任地弱化案情的绝对真实,又要反对不切实际地强调案情的绝对真,要在全面理解案情的基础上合理运用,不能违背现有民事诉讼的其他原则、制度。
“高度盖然性”原则是对我国传统的“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革新,是人类长期社会及司法实践的必然产物,符合现代程序正义与效率价值的目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要跳出传统思维,真正从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出发,充分认识到高度盖然性原则的科学性及优势所在,使其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撰写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刘阳 冯登辉)
跟着习**去植树
春回大地,草长莺飞,又到了植树造林的大好时节。党和国家领导人**、**、
**、**、**、**、**等5日上午参加了首都义务植树活劢。这,已经
成为每年的惯例了。你知道吗,习**可不只是每年就种这么一次树。前几天访问捷克期间,他还在布拉格拉尼庄园和捷克总统泽曼一同种下了一株来自中国的银杏树苗。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植树造林,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也可以锻炼身体,还能够寄托人们对美好未来的祝福,承载人不人之间、国不国之间的长久友谊。
既然有这么多好处,就让我们趁着大好春光、走向原野郊区,跟着**一起去植树吧!
**
**植过哪些树种?
1.高山榕:属热带树种,四季常绿,树冠广阔,树姿丰满壮观,生命力极为旺盛,容易繁殖。**在深圳种植。
2.油松:枝叶繁茂,挺拔苍劲,适应性强,寿命可达千年以上,老年树冠常成伞形,雄伟古雅。**在北京参加义务植树时种植。
3.银杏:中国特有珍稀树种,具有“活化石”的美称,树干通直,高大挺拔,春夏翠绿,深秋釐黄。**在北京参加义务植树和访问捷克时种植。
4.白皮松:四季常绿,树姿优美,树皮斑驳美观,树高可达30米。**在北京出席APEC会议、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时种植。
5.西府海棠:树态峭立,花开似锦,是庭院中常见栽培的树种,具有良好的观赏价值。**在北京参加义务植树时种植。
6.榆叶梅:因其叶似榆、其花像梅而得名,枝叶茂密,花繁色艳,是园林、街道、庭院中常见的观花树种。**在北京参加义务植树时种植。
7.碧桃:树冠宽广而平展,花型丰腴,色彩鲜艳,在园林绿化中被广泛用于湖滨、水畔、道路两侧和公园内。**在北京参加义务植树时种植。
8.元宝枫:落叶乔木,叶形秀丽,是著名的秋季观红叶树种。**在北京参加义务植树时种植。
9.丁香:植株丰满,枝叶茂密,春季盛开,花满全株,虽然花朵纤小文弱,但香气浓烈,沁人肺腑。**在北京参加义务植树时种植。
10.橡树;生命期长,适应性强,枝干粗壮高大,树冠宽大繁茂,在西斱常常被认为是长寿和强壮的象征。**访问英国时种植。
11.云杉:适应性强,能耐干燥和寒冷的环境条件,树干高大通直,高度可达数十米,
胸径可达一米,树姿端庄。**访问白俄罗斯时种植。
12.玉兰:落叶乔木,枝广形展,树冠宽阔,花朵硕大芳香,是早春的重要观花树木,也是防治大气污染的绿化树种。**访问比利时、澳大利亚时分别种植。
**植树时说了啥?
倡导新发展理念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义务植树,身体力行在全社会宣传新发展理念,发扬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精神,多种树、种好树、管好树,让大地山川绿起来,让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美起来。”
——2016年4月5日参加首都义务植树
强调保护生态环境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不可想象,没有森林,地球和人类会是什么样子。全社会都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切实增强生态意识,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把我国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
——2013年4月2日参加首都义务植树
重申植树法定义务
“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履行法定植树义务,各级领导干部更要身体力行,充分发挥全民绿化的制度优势,因地制宜,科学种植,加大人工造林力度,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
增强生态功能,保护好每一寸绿色。”
——2014年4月4日参加首都义务植树
呼吁建设“两型社会”
“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从见缝插绿、建设每一块绿地做起,从爱惜每滴水、节约每粒粮食做起,身体力行推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劢人不自然和谐发展。”
——2015年4月3日参加首都义务植树
叮嘱一同植树的少先队员加强体育锻炼
“身体是人生一切奋斗成功的本钱,少年儿童要注意加强体育锻炼,家庭、学校、社会都要为少年儿童增强体魄创造条件,让他们像小树那样健康成长,长大后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之才。”
——2013年4月2日参加首都义务植树
祝愿友谊天长地久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银杏树象征友谊长存,寓意中捷友好绵长久远。希望两国始终从战略高度、以长远眼光看待和把握双边兲系发展大局,让中捷兲系和两国传统友谊像我们共同浇灌的这株树苗一样,不断茁壮成长。”
——2016年3月28日同捷克总统泽曼共同植树
范文二:_盖然性原则在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中的运用_盖然性原则在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中的运用
盖然性原则在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中的运用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 , 当事人已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 , 待证事实仍处于 真伪不明时 , 法官应 结合案情 , 采用证明责任和经验法则判断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 运用证据优势制度认定案件事实, 实现法律效果 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号 一审 :(2014) 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25号 二审 :(2014) 株 中法民一终字第234号
【 案情 】
原告:戴科、 文红敖、 楚玲辉。 被告:刘伯高、 刘飞艳、 何海军。 2013年10月28日3时35分许, 位于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后街南岳岭 A1栋私房一楼发生火灾, 居住该房屋 六楼的被害人文喜及其他二被害人沿 着房屋楼道往下跑, 三人从起火的电 动车边冲出了楼房 , 造成了文喜等三人 不同程度的受伤, 文喜因治疗无效死 亡。 2013年11月12日 , 株洲市荷塘区公 安消防大队就本次事故作出火灾事故 认定书, 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 部位位于南岳岭A1栋私房一楼楼梯间 内, 起火点位于一楼楼梯间距西墙0.4米-0.6米, 距东墙1.1米-1.2米范围内 的电动车处。 可排除雷击、 飞火、 小孩 玩火、 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不能排除 电动车及其电气线路故障和其他人为 因素引起的火灾。
另查明, 本 案 起 火房屋 系刘伯 高、 刘飞艳共同出资合建, 房屋所有 权人登记为刘伯高。 被告何海军承租 了该住宅楼三层302号房屋, 本案被烧 毁的电动车车主为被告何海军。 被告 何海军居住该房屋后, 从家中接了 一 根带插线板的电源线, 沿楼梯间扶手 进行铺设, 用以电动车充电。
原告起诉称:因火灾引发不能排
除电动车及其电气线路故障和其他
人为因素, 被告何海军应承担赔偿责
任。 被告刘伯高、 刘飞艳作为出租人,
未尽合理的管理责任, 应共同赔偿损
失。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
项经济损失共计1002456.27元。
被告刘伯高、 刘飞艳答辩称:被
告提供的房屋不存在瑕疵, 本案事故
系火灾引发, 被告不存在过错, 请求法
院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何海军辩称:火灾发生时,
被告并没有给电动车充电, 电源插座、
插头完好, 未出现任何电击和短路现
象, 此次火灾完全是外来火源所致。
【 审判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 本案系由火灾引起的人身
损害赔偿。 根据公安机关对火灾成因
认定, 起火点位于被告何海军电动车
处, 可排除雷击、 飞火、 小孩玩火、 自
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不能排除电动车
及其电气线路故障和其他人为因素引
起的火灾, 而被告何海军未能举证证
实火灾引发因素, 被告何海军应对本
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高平、
刘飞艳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何海军居住
后, 对被告何海军私自从自家中接了
一根带插线板的电源线放置于房屋楼 梯间的行为, 知道后不予制止, 疏于 管理, 未尽出租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 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 应负连带赔偿 责任。 死者文喜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应对逃生及火灾环境有一 定认识与判断能力, 而火灾发生时, 他 在未判断火势及事故发生处环境的情 况下 , 未采取合理、 正确的逃生方法, 从起火点的电动车处冲出楼房, 致使 被烧伤而导致救治无效死亡, 其对自 身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本院酌 定被告何海军对原告因文喜死亡所受 的经济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 被告 刘伯高、 刘飞艳连带承担20%赔偿责 任, 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宣判后, 刘飞艳、 刘伯高、 何海军 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何海军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 本案依据火灾 事故认定书推定上诉人的电动车引发 火灾的认定是错误的。 刘伯高、 刘飞 艳称, 出租房屋不是公共场所, 对出 租房屋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判决 其承担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 为, 本 案系火灾引起的人 身损害赔 偿。 消防部门的火灾现场勘验和火灾 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起火点为何海 军的电动车处, 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 动车及其电器线路故障和其他人为因
素引起火灾。 由此认定本次火灾是何 海军电动车及其电器线路故障引起。 何海军提出原审法院依据火灾认定书 推定火灾是其电动车引发是错误的, 但其既没有对火灾认定提出复议, 也 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本次火灾系 其他原因造成的, 其该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 本案中 , 刘伯高、 刘飞艳将自有 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向公众出租, 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原告及其他承租人 收取租金, 符合从事经营活动的一般 特征, 因此刘伯高、 刘飞艳应视为从 事经营的自然人, 应在合理注意限度 内, 对出租房屋的走道、 楼梯灯部位, 经常保持畅通, 严禁堆放物品,疏散 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保障承租 住宿在该栋楼内租户的人身、财产安 全。刘伯高、刘飞艳对何海军私接带 插线板的电源线放在楼梯间的行为属 于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受害人文喜 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事故发生时未采用正确的逃生方 法,其对自身死亡具有一定的责任, 一审在判决中已结合本案事实,判决 其自身负担一定责任并无不当。遂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针对本案火灾事故引发原因,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本 次火灾是何海军电动车及其电器线路 故障引起,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消防 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从证据 学意义上讲,该份事故认定书客观真 实,具有证明效力。但被告何海军辩 称该份事故认定书就火灾引发原因结 论含糊不清,无法得出火灾系电动车 及其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的结论,从客 观真实证明标准上说,对证据综合分 析判断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存在其 他的可能性。此时,案件事实真相难
以判断,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
法官如何用制度规则和裁判技术进行
裁决,实现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现实考量:高度盖然性标准
的嵌入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
诉讼一般举证规则。在诉讼过程中,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为证明其主张
需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无法举证,
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当事人提
供的证据材料达到什么程度待证事实
才能被认定,即证明标准,我国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我国民事
诉讼追求客观真实价值理念,即要达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
求试图穷尽所有手段还原客观事实,
使裁判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吻合。
然而,受到认识的有限性和技术的制
约等,客观真实说在实务中缺乏操作
性,也易造成职权主义盛行和诉讼成
本增加,且与民事诉讼自身特点相违
背。正因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特点,实
乃私权之间博弈,其证明标准需有别
于刑事诉讼的“确然”,应采用较低
的证明标准,法官通过提供的证据内
心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可能性大于不存
在可能性的程度,即高度盖然性证明
标准。
盖然性,即可能性,介于肯定与
否定之间的概念。高度盖然性,是指
在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还原案件客
观真实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现有的证
据显示,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
在的可能性时,法官内心确信待证事
实的存在,尽管可能待证事实客观不
存在。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待
证事实只要达到普通正常人认为事实
可能存在即可,而非要求像刑事诉讼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2001年施行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3条确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具体 条文为: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 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 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 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 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 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 以确认。高度盖然性标准在民事诉讼 中的适用,虽可能导致认定的事实与 客观事实不符,存在错判的可能性, 但该规则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回归 民事诉讼对抗与制衡审判模式,同时 强调法官在事实认定与自由心证过程 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官司法能动 性。
二、实务审视:规则适用的辩论 逻辑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无 疑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自由心证 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并不 表明法官可以肆无忌惮随性认定案件 事实。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诉讼理 念要求法官,应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有利于查明事实和程序正当的角 度出发,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全 面、客观、准确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严格依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其一,衡平双方举证责任。在 原、被告双方已充分举证、质证,法 院认证后,待证事实仍处于未确信状 态,这是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的前提 条件。在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前,法 官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明 责任分配的规定,理顺待证事实证 明主体,合理分配证明主体举证责 任,《规定》第73条第2款对此有规 定。 若待证事实证明主体一方未能举 证证明事实的存在, 而否定的另一方 能举证反驳事实不存在, 则可直接认 定事实不存在; 双方举证均未能证明
事实存在与否, 且没有足够的依据否 定对方证据的, 若符合高度盖然性的 要求, 即可根据优势证据认定案件事 实。
其二, 准确把握优势证据的度。 由于案件错综复杂, 证据千差万别, 法官对证据认证、 采纳及事实的推断 将呈现不一, 如何准确把握优势证据 的度, 是正确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的 关键。 何谓优势? 不是刑事诉讼中要 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亦不是讲究 证据数量之多, 而在于证据的质量, 即证据信服力量的大小, 强调优势证 据证明标准为最低限度。 有可能当事 人一方提交的证据很微弱, 但对方当 事人不予否认, 则该微弱证据也成为 优势证据。 由于具体案件具体情况不 一样, 很难从数学直观角度给出量化 指标。
其三, 行使必要释明权。 当事人 囿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诉讼程序的生 疏, 提供证据不及时、 不全面, 为事实 认定和权益保障带来障碍。 对此, 《规 定》 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 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 促使当 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 全面、 正确、 诚实地完成举证, 即行使释明权。 需 要注意的是, 释明权的行使应限定于 法官居于中立, 从法律层面提示当事 人对案件认识不足, 督促当事人及时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而不是告知当 事人具体证据, 甚至帮助搜集证据。 其四, 认真对待经验法则。 经验 法则是人们从生活实践中归纳提炼出 的具有共性、 客观的常识和法则, 为 社会公众所接受, 在社会中反复运行 的常态。 《规定》 第64条对经验法则 作有规定。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 下 , 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或肆意专断。 法官应 遵 循职 业道德, 根 据自身 学 识、 亲身体验或被公众普遍认知的公 理,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从客观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 进行分析采纳, 甄
别案件事实存在与自身认知的共性,
并对证据的证明效力排序, 根据优势
证据推定案件事实。 法官运用经验法
则, 应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反驳, 减
少因经验法则局限性、 或然性带来的
判断错误。
其五, 确定有区分的证明层次。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一个弹性的标
准, 不同类型的案件因不同情况, 需
确定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 目前, 我
国法律对高度盖然性标准证明层次未
作规定, 实务中也存在认识不统一,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和自由裁量权的限
制, 分为极高的盖然性、 很高的盖然性
和较高的盖然性三个层次较为合理。
极高的盖然性要求证据绝对优势, 事
实不存质疑, 主要适用于身份关系确
认的案件中。 很高的盖然性要求证据
具有较大优势, 让一般人认为主张事
实存在但 又不能确信客观 存在, 该
标准适用于绝大部分民事案件中; 较
高的盖然性证明标准极低, 只要求证
据具有优势, 在一般人看来还存在怀
疑, 该标准适用于特殊侵权案件, 如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三、 回归案件:探究法律事实
首先, 本案待证事实是房屋起火
与何海军电动车及其电器线路故障之
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为证明待证
事实,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作出的
事故认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对火灾成
因认定报告,起火点位于被告何海军
电动车处,可排除雷击、飞火、小孩
玩火、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
排除电动车及其电气线路故障和其他
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从该报告中可
以看出,起火点的位置已确定,火灾
引发的原因可能是电动车及其电气线
路故障。该份证据无法让法官内心肯
定起火原因是何海军电动车及其电器 线路故障引发,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符合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的 前提条件。
其次,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 明显很高。虽然报告中未肯定房屋起 火系何海军电动车及其电器线路故障 引发的事实,认为可能系其他因素所 致,但排除了雷击、飞火、小孩玩 火、自燃引发火灾等可引起火灾的 原因,法官根据经验法则,从一般人 认为可能引起火灾的常态原因基础 上排除上述原因后,内心相信火灾起 火因电动车及其电气线路故障引发。 另外,何海军从自家中接了一根带插 线板的电源线,沿楼梯间迁出放置室 外,用以电动车充电,电线在室外暴 露,风吹、日晒、受潮或踩踏,极易 造成线路老化或线路断裂,以普通人 视角来看极易引发火灾。这在法官自 由心证过程中,强化了火灾是由线路 原因引发的盖然性。
最后,待证事实没有反证推翻。 根据《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有证 据和查证事实让具有一般理性的人都 认为电动车及其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 灾的事实可以相信,被告何海军欲反 驳该事实的存在,需向法院提交足够 否定对方的证据,让具有一般理性的 人都认为火灾非电动车及其电气线路 故障引发,但被告未能提供该证据。 法官在双方举证、质证后,将证据综 合起来对比、分析,根据证据优势制 度,进而认定本次火灾是何海军电动 车及其电器线路故障引起。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 法院)
范文三:高度盖然性原则
高度盖然性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2、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由
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理由有四:第一,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第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情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第三,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同时亦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第四,有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如果将证明的标准定得过高,会导致真伪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许多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的民事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注意的事项
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4)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5)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范文四:高度盖然性原则
高度盖然性原则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就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关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就是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的规定。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涵义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2、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由
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理由有四:第一,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第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情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第三,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同时亦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第四,有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如果将证明的标准定得过高,会导致真伪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许多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的民事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注意的事项
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4)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5)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提供的借条的左下角缺失约1/4,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缺失部分没有其他内容。被告提供了他以前向原告借款的7张借条,其中5张借条的左下角有原告收取本息的记载,以说明他已付还原告18000元,虽为间接证据,但可以说明原告向被告收取本息时习惯在借条的左下角注明收款情况。对比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盖然
高度盖然性原则
性优于原告,而且,原告是借条的持有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借条缺损,理应承担不利后
果。
范文五: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
用
第7卷第3期
2011年7月
沈阳工程学院(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InstituteofEngineering(SocialSciences)
V01.7NO.3
Ju1.2011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
李小禾,牟瑞瑾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沈阳110004)
摘要:由于现实性的需要,高度盖然性原则被适用在民事诉讼中.实践证明,该原则的适用在弥补现有判案原则方面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该原则在实际应用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不能忽视.应该从量化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标
准和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入手,逐步完善高度盖然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发现真实
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617(2011)03-0367-03
民事诉讼的价值之一就是发现真实?.发现真
实意味着控辩双方就引发争议问题的案件事实能够达
成认识上的统一,并且法官可以从控辩双方的争辩中
发现事实的真相.鉴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便确立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基本原则和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案标准.事实证
明,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这一原则,
但在少数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
的证据相反,那么,法官就很难从可知的证据中找出事 实的真相,这给判案带来了很大困难.鉴于此,立法者 提出了高度盖然性原则并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由于 该原则在实际适用时操作性不高,此原则仍需逐步完 善.
一
,由存车丢失案看高度盖然性原
则在判案中的适用
(1)存车丢失案例.周先生的黑色本田汽车一夜 之间被盗,当时立即报案,但案件未能侦破.在保险公 司赔付部分车款后,周先生认为,自己是将车辆停在停 车位上,停车处管理员收取了停车费,而车辆在保管期 间被盗,管理方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周先生将停 车处的管理方北京某公共存车处告上了法院,要求存 车处赔偿车辆损失余款68991.2元.法院审理此案 后,调查了周先生在停车处停车后被盗的事实,对周先 生提供的停车发票,案件回执单,保险公司赔款收据等 证据予以核准确认.法官推定原告周先生曾在被告停 车处停车后被盗的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 同关系,对原告车辆的丢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据 收稿日期:2011—05—16
作者简介:李小禾(1987一),女,沈阳人,硕士研究生. 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j. (2)案件判决所适用的原则.此案中法官做出判 决的关键在于,周先生主张的在被告公共存车处存车 的事实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双方即构成保管合同关 系,原告的车辆丢失产生的损失被告就应承担赔偿责 任,反之则被告无责.
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推定"一词,这表明在本
案中仅凭周先生提供的停车发票,案件回执单和保险 公司赔款收据这些证据是无法充分证明周先生的车是 在停车处停车后被盗这一事实的.经过法院审理,事 实的认定也未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判案标准.为了解决争议,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中,法 院适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
"高度盖然性原则"是作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判案基本原则的补充原则,其在民事诉讼 法中的正式适用,是以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73 条中的规定作为确立标志的.在《规定》中关于"高度 盖然性"的规定是这样叙述的:"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 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 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 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无法确认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高度盖
然性原则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诉 沈阳工程学院(社会科学版)第7卷
讼法中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要求.在实际的民事案件 中,经常会存在着一些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 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却又无法获得赔偿的尴尬现象. 这种现象的发生,从现实意义上看,对合法权益受损的 受害者来讲是极其不公平的,他们没有得到国家司法 部门的有力保护;从国家司法部门的角度来讲,作为人 民合法权益最后的保障部门没有完成人民赋予的职 责,从长远意义上看不利于司法部门树立威严,其信任
度势必也会有所下降.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引用高 度盖然性原则就会很好地处理以上问题,在处理事实 不明的案件上,不仅对当事人而且对司法机关都具有 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有利于法官的审理和裁判,为法官在认定争 议事实有困难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 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要求,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给予及时裁判. 那么,法院在实际办案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 将争议的问题推给法院,等待法院的裁判,但法院在审 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就各自主张 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一方面要对争 议的案件做出判决,另一方面还应对判决给出合理的 法律依据,做到依法判案.显然,这两方面是相互冲突 的.而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就可以避免这种判案中的 冲突,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法可依,给法官在认定争 议事实有困难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3)可以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活动在形式目标上追 求"客观真实"为目的的理念缺陷.从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在形式目标上以 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即在认识论的基点上注重于 这样的理念:虽然人们的认识形式是主观的,但任何事 务的内容却都是客观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客观真实 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永恒的."客观真实"作为一种 理想的价值追求是有意义的,应该坚持和肯定J.但 在特定的条件下,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难以做到与实际 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而且某些事务由于其性质特点 的原因,完全证明案件事实往往也变得不可能.为
了法院实际办案的需要,将高度盖然性原则从理论层 面引入到司法实践中,可以很好地弥补我国民事诉讼 活动在形式目标上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的理念缺 陷.
(4)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 发展观价值理念.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降低证明 要求.这一原则对法院来说,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提高司法效率,而且也可以给予法官较多的时间从事 专业学习,使诉讼高质量,高效率地进行,形成良性的 循环.从当事人的角度分析,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可 以减轻当事人双方举证的压力,既可以避免当事人不 必要的诉讼耗费,减少毫无意义的时间和经历的浪费, 又可以稳定民事关系,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价值理 念在司法活动中的充分体现.
三,高度盖然性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
问题
高度盖然性作为一种度量标准,其实质内涵在于, 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和主观之 中,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在价值取向上,这一标 准体现在,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才能发现实体真实的理 念.4那么,作为一种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 性原则就应该具有确定性,统一性和可预见性.但在 实际操作中不难发现,这一原则缺乏一个"量化"的标 准.此外,由于高度盖然性原则在适用中在很大程度 上需要借助法官的主观判断,法官素质的高低会直接 影响判案的质量.因此,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另一 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民事诉讼法》中高度盖然性原则
的完善
《规定》中第73条的规定标志着高度盖然性原则 在我国诉讼法中的正式确定,并且将对我国民事诉讼 法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作为判案的 依据必须要达到具体和可操作的标准.高度盖然性原 则显然只属于一种抽象的概念而没有完全达到可操作 的适用程度.完善高度盖然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 中的运用将是今后立法部门,审判部门的重要工作之 '.一
0
(1)量化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标准.对于高度 盖然性原则是否可以量化,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第 一
种是以张卫平教授为代表的否定说.他在《证明标 准构建乌托邦》一文中阐述"作为一种确定的,统一 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建构只能是乌托邦, ??
事实认定不可能离开法官的主观自由判断"L5J. 第二种是以何家弘所持的肯定说.在《答刘金友兼与 张卫平》一文中他认为"确定的,统一的,具有可操作 性的证明标准是可以构建的]."笔者比较认同何家 弘教授的观点.法律中的任何一条原则都是以许多具 第3期李小禾,等: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369?
体的可操作的法条为依撑.正如前面所述,从高度盖 然性原则产生的条件以及它在现实司法活动中所发挥 的重大作用来看,有理由让人们相信高度盖然性原则 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必要的,是及时的,而且 是值得肯定的.因此,将一条合理的原则规范化,可操 作化,使其变得统一,确定,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 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这里的"量化"不是如德国学者
埃克罗夫和马森以刻度盘的方式来说明证明度的,因 为,"刻度盘的标准"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它只是一种 理想化的标准.同时所谓的"量化"也并非是"法官的 主观自由判断",所有的案件都是法官以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为基础做出裁判的.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 经常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难道说结果的不同是由于 法官的主观自由判断而造成的吗?由法官来裁判案 件,案件的认定势必会存在法官的主观思想.那么,任 何案件的裁判是否都可以认为是法官在主观自由判断 呢?显然,这种观点是偏激的,是片面的.应将高度盖 然性划分为程度不同的几个层次,如"必然发生""发 生的可能性很大""有可能发生""几乎不可能发生"和 "
一
定不发生"五种情况.在判案中针对不同的情况, 根据不同事件的性质,制定适用以上各种不同程度的 具体适用条件.
(2)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高度盖然 性的适用一方面降低了证明的标准,减轻了当事人的 举证责任,提高了法院的裁判效率,但在另一方面也给 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前面所述,证明标准的降 低将会给法官提供更多自由裁量的空间,与之对应的 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就变得更为重要.判断一 条司法原则是否成功有两个标准:一是法律的前期制 定是否符合实际要求;二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能否 达到预期的目标.对于高度盖然性原则来讲,将其引 入《民事诉讼法》中,通过实践证明和学术界的论证,
,在后期的适用 应该认为它是符合实际要求的.那么
过程中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这就要看法官在实际
的办案中是否可以很好地把立法者的意图正确领会,
并在具体的案件中能否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满足了现今司法活动的需
要,是我国立法者在实践中不断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思
想,解决新问题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发展已迈向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原则的适用势必对我
国法治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万洪.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发现真实——兼论我国民事
诉讼证明标准体系构建[J].法制研究,2009(2).
[2]董先玲.存车丢失盖然性原则让车主获赔[N].人民法院
报,2008—02—24.
[3]张彩云.论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J].潍坊学
院,2005(5).
[4]何中东,刘伟荣.高度盖然性规则研究[EB/OL].[2003一
l2一l9].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 200312/19/95947.shtm1.
[5]张卫平.证明标准构建的乌托邦[J].法学研究,2003.
[6]何家弘.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答刘金友兼与张卫
平,王敏远商榷[J].法学研究,2004(3).
[7]刘金友.实践是检验司法证明真理性的唯一标准[J].法学
研究,2003(4).
Applicationof''highprobabilityprinciple"oncivilprocedure LIXiao—he,MURui—jin
(SchoolofHumanityandLaw,NortheasternUniversity,Shenyang110004,China)
Abstract:Becauseofthepracticalneeds,"highprobabilityprinciple"isapplicableincivilpro
cedure.Practicesprove
thisprinciplehasgreatsignificanceofmakinguptheexistingprincipleofadjudication.Howe
ver,someproblemsexisV
ingintheapplicationofthisprinciplecannotbeignored.Therefore,shouldtakemeasuresfro
mquantifyingtheapph—
cationstandardof"highprobabilityprinciple",enhancingtheprofessionalqualityandmoralofthejudge,SOastoper-
fecttheapplicationof"highprobabilityprinciple"onCivilProcedureLawstepbystep. Keywords:civilprocedure;highprobabilityprinciple;findingthetruth (责任编辑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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