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责令交出土地的强制程序
合法的征地拆迁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发布征地公告
(2)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
(4)一书四方案
(5)张贴征地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7)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土地补偿登记
(9)实施征地补偿与交付土地。
(一)作出决定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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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出决定的前提
1.被征收拆迁人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决定的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若该期限届满后被拆迁征收人既不寻求行政救济也不寻求司法救济,又不自行主动地交出土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范文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被强拆吗?
集体土地是集体所有的,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有集体的村民决定,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强拆吗?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程序
(一)办理用地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二)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征地审核与批复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八)补偿安置的实施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最后必须要经过以上程序的层层审批,才能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如果省略了中间任意环节,都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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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由一起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案例引发的思考
住房Housing
由一起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案例 引发的思考
◎ 湖北省襄樊市建设委员会 武 锋
自从《物权法》颁布后,房屋强制 围,土地部门对此村土地按照城中村改 关键问题,即对该户拆迁补偿是适用集 拆迁问题似乎走进了一个死胡同。被拆 造相关政策予以了征用,村中的几百户 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还是适用国 迁户以《物权法》为由,强调个人房产 居民房屋也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由 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现在进行一 神圣不可侵犯,房主不同意,拆迁人就 土地征用后的受让方负责拆迁补偿。未 个分析:该户所占用土地原系集体土 不能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 曾想到的是,最后这一户以其地段好为 地,后经政府征用,变为国有土地。但 迁也是慎之又慎,甚至个别地区暂停办 由,要求按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 这并不意味着:对该户房屋的拆迁补偿 理《拆迁许可证》,等待《城市房屋拆 准予以补偿,此标准大大高于城中村改 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在实际 迁管理条例》修订后再行开展工作;法 造拆迁补偿标准。如果对此户放宽政 操作中,为配合城中村改造工作,对此 院对强拆申请也是尽量不予受理。房屋 策、个案处理,必将引起连锁反应, 处的征地出让采取了两步合一步的操作 强制拆迁已进入了一个误区。本文通过 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目前,规划中的 办法,但一步步进行分析,该户占用 一起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案例对强拆问 道路已修到该户门前,此户的拒绝搬迁 土地的征地及出让分为两个环节,第一 题进行一些思考。 已对工期造成了严重影响,社会影响也 步,应由土地部门对该地块予以征用,
很坏。在此情况下,市政府组成拆迁专 完成土地变性工作;第二步,土地部门
班,在尽量协商的同时,寻求强制拆迁 代表政府将变性后的国有土地依法予以 一、 案例基本概况
的合法途径。笔者作为拆迁专班成员参 出让,并将土地交给受让方。在这两步 某被拆迁户房屋位于城郊结合部,
与了此户的拆迁准备工作,特别是对此 中,对此户的拆迁补偿应在第一步完 包括该户在内的几十户居民均在规划道
户的强制拆除问题进行了思索和探讨。 成,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完成对该处土 路红线范围内,原属某村集体所有土
地的实际征用,才具备下一步出让的基 对该户的房屋拆迁问题涉及一个 地。去年,此村纳入了城中村改造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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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Housing
本条件。这样一分析,很清楚,对此户 照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完成拆迁工作呢,
的拆迁补偿应适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迁补偿政策。 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协商 三、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
下面,笔者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不成,存在安置补偿争议的情况下有两 拆迁问题认识的几个误区 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解析。 个处理途径。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误区之一:房产管理局是房屋拆迁
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协调不成的,有批准征用土地的
长期以来,特别是1991年3月国务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
院 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二是违反土 拆迁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
后,拆 迁问题主要发生在城市规划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 (一)《物权法》(2007年10月1
日 起施行) 房管部门履行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区,均是由 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这样给社会上造成一个印象:只要是房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 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屋拆迁,就归房管局职责范围。实际 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上,关于房屋拆迁问题的职责划分,通 就本文所提到的案例,要完成拆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土地 迁工作,走第一条路子显然不合适。目 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 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就能明确 前,该拆迁户态度强硬,多次做工作均 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 界定: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政主 无结果。在此情况下,即便按程序经有 及其他不动产。 管部门是房产管理局,集体土地及地上 批准权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还是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 附着物的征用补偿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 存在申请强制执行问题。走第二条路, 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 局。 是比较切合实际的方法,即由土地部门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 误区之二:房屋拆迁应适用《城市 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法院强制执行。 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 应该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益。 院305号令)第二条、第三十九条对该 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已有明确的原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 条例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在城 则规定,但操作起来,仍存在障碍和困 务院256号令,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难。特别是在当前拆迁问题相当敏感的
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方案报市、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 情况下,每一步的操作和进展都需要对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 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 症的措施和办法。如:在进行附属于土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 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地征用程序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 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工作时,是否需要针对房屋拆迁规定具 调;协调不成的,有批准征用土地的人 误区之三:《物权法》出台后,私 体程序,责令交出土地的合理时间期限 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 人房产不经同意,谁也没办法拆迁。 如何确定,针对集体土地所有者积极配 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物权法》的确强化了物权受法 合征用拆迁,而土地使用者拒不交出土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 律保护的思想,但与依法拆迁无根本矛 地、不拆除附属物的行为,在作出责令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盾,并未严禁房屋强拆。上面提到的 交出土地决定时,具体应如何操作,等 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 等。
有。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物权可以依法征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收。 处于城郊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 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迁问题和矛盾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出。针对此类问题,笔者建议出台一个 四、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
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纠纷处理办法及 拆迁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操作规则,以便遇到类似案例有一个切 现在回到案例上来。该户拆迁是为
(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 了修建道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明确 合实际的操作办法,也便于法院对强拆 法》 了该户拆迁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申请问题进行程序性的审查,推动集体
第二十六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 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在协商不成的 土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 情况下,如何依法一步步往前推,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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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由一起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一起集体土地上 房屋 强拆案例引发的思考
武锋
自从《物权法》颁布后,房屋强 迁的合法途径。笔者作为拆迁专班成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 制拆迁问题似乎走进了一个死胡同。 员参与了此户的拆迁准备工作,特别 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被拆迁户以《物权法》为由,强调个 是对此户的强制拆除问题进行了思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人房产神圣不可侵犯,房主不同意, 和探讨。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拆迁人就不能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 对该户的房屋拆迁问题涉及一个 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 管部门对拆迁也是慎之又慎,甚至个 关键问题,即对该户拆迁补偿是适用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 别地区暂停办理《拆迁许可证》,等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还是适用 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后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现在进行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 再行开展工作;法院对强拆申请也是 一个分析:该户所占用土地原系集体 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尽量不予受理。房屋强制拆迁已进入 土地,后经政府征用,变为国有土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了一个误区。本文通过一起集体土地 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该户房屋的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 上房屋强拆案例对强拆问题进行一些 拆迁补偿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 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 思考。 策。在实际操作中,为配合城中村改 民的合法权益。
造工作,对此处的征地出让采取了两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一、案例基本概况 步合一步的操作办法,但一步步进行 (国务院 256号令,1999年1月1日
起施 分析,该户占用土地的征地及出让分 行) 某被拆迁户房屋位于城郊结合
为两个环节:第一步,应由土地部门 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方案报 部,包括该户在内的几十多户居民均
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原属某村集 对该地块予以征用,完成土地变性工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
作;第二步,土地部门代表政府将变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体所有土地。去年,此村纳入了城中
村改造范围,土地部门对此村土地按 性后的国有土地依法予以出让,并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 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予以了征用, 土地交给受让方。在这两步中,对此 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有批准征 村中的几百户居民房屋也按照城中村 户的拆迁补偿应在第一步完成,唯有 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
如此,才有可能完成对该处土地的实 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 改造相关政策由土地征用后的受让方
负责拆迁补偿。未曾想到的是,最后 际征用,才具备下一步出让的基本条 施。
件。这样一分析,很清楚,对此户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 这一户以其地段好为由,要求按城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拆迁补偿应适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
迁补偿政策。 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 此标准大大高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标准。如果对此户放宽政策、个案处 下面,笔者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拆 者所有。
理,必将引起连锁反应,带来难以预 迁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解析。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 料的后果。目前,规划中的道路已修 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
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 到该户门前,此户的拒绝搬迁已对工
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 期造成了严重影响,社会影响也很 题的相关法律法规
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坏。在此情况下,市政府组成拆迁专 (一)《物权法》(2007年10
(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 班,在尽量协商的同时,寻求强制拆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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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私人房产不经同意,谁也没办法拆 经有批准权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
第二十六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建 迁。 决,还是存在申请强制执行问题;走 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 《物权法》的确强化了物权受法 第二条路,是比较切合实际的方法, 准参照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律保护的思想,但与依法拆迁无根本 即由土地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
矛盾,并未严禁房 屋强拆。上面提到 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 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应该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已有明确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物权可以依 题认识的几个误区
的原则规定,但操作起来, 仍存在障 法征收。 误区之一:房产管理局是房屋拆 碍和困难。特别是在当前拆迁问题相 迁行政主管部门。 当敏感的情况下,每一步的操作和进 四、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 长期以来,特别是1991年3月国展都需要对症的措施和办法。如:在 题的思考和建议 务 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进行附属于土地征用程序的集体土地 例》 后,拆迁问题主要发生在城市现在,我们回到案例上来。该户 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时,是否需要针 规划 区,均是由房管部门履行拆迁拆迁是为了修建道路,为了公共利益 对房屋拆迁规定具体程序,责令交出 行政主 管部门职责,这样给社会上需要,明确了该户拆迁适用于集体土 土地的合理时间期限如何确定,针对 造成一个 印象:只要是房屋拆迁,地上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那 集体土地所有者积极配合征用拆迁, 就归房管局 职责范围。实际上,关么,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如何依法 而土地使用者拒不交出土地、不拆除 于房屋拆迁问 题的职责划分,通过一步步往前推,直至完成拆迁工作 附属物的行为,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和《土呢, 决定时,具体应如何操作等等。 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的调整范围就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 能明确界定:即国 有土地上的房屋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协 下,处于城郊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房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 房产管理局,商不成,存在安置补偿争议的情况下 屋拆迁问题和矛盾将会越来越多,越 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的征用补偿有两个处理途径。一是由县级以上人 来越突出。针对此类问题,笔者建议 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局。 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 出台一个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纠纷 误区之二:房屋拆迁应适用《城 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 处理办法及操作规则,以便遇到类似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 案例有一个切合实际的操作办法,也 施。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 便于法院对强拆申请问题进行程序性 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 务院305号令)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的审查,推动集体土地拆迁工作顺利 对 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 开展。 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
实施房 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建设 补偿、安 置的,适用本条例”;就本文所提到的案例,要完成拆
委员会) “在城市规划 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迁工作,走第一条路显然不合适,目
房屋拆迁,并需 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前,该拆迁户态度强硬,多次做工作
安置的,参照本 条例执行”。 均无结果,在此情况下,即便按程序
误区之三:《物权法》出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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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发表时间 :2011年 03月 31日 关键词 :房屋拆迁 阅读次数 : 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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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规定, 政府不得实施强 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 次全会部署, 切实加强对 征地拆迁 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 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 2011年 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是规范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 《条例》 贯彻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 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 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 规章制度 和规范性文件, 该废止的予以废止, 该修订的抓紧修订, 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 行政强制 拆迁决 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 集体土地 征收和 房屋拆迁 工作, 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 农民房屋拆迁要按 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 征地标准 补偿, 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
偿以及 政府补贴 , 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相适应、 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并认真加以执行。 在 《土地管理法》 等 法律法规 作出修订之前,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要参照新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 补偿条例 》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 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 表达诉求的渠道,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 求, 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要强化责任落实, 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防止矛盾 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 “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 量进行宣传报道;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 依法妥善处置, 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 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 “株 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以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 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 不力、 简单粗暴、 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 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的, 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