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阳台面积计算规范
各市(州、地)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省直有关厅(局)及各有关单位:
鉴于目前我省开发单位和设计单位对阳台设计与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标准理解不一, 在 执行标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 为规范我省建筑阳台设计及建筑面积计算, 根据 《住 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 算规则》 (GB/T50353-2005)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明确我省建筑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在建筑规划设计、工程造价、房产测量、规 费征缴等环节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当符合本通知之规定。
二、阳台的定义:
(一) 阳台是指供居住者室外活动、 晾晒衣物的空间。 为实现这些功能, 阳台应具备以下特 征:
1.与住宅基本空间相连,与户外相通,是住宅与户外过渡的半室外空间;
2.能够接受日光照射,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有永久性上盖、地板和围护栏杆、栏板;
4.地面构造应有排水设施,并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二)阳台按与建筑主体结构外边缘的关系分为挑阳台、内阳台和复合阳台。
1.以悬臂结构挑出建筑主体结构(或外墙)的阳台为挑阳台;
2.阳台外边缘与外墙面齐平的阳台或以墙(柱)为承重的阳台为内阳台。
3.当一个阳台部分为挑阳台、另一部分为内阳台组成时,为复合阳台。
三、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 符合以下标准的住宅的不封闭阳台, 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如果 超过, 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封闭阳台无论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 (柱 ) 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 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以阳台底板计)总和不大于 12平方米。
2.建筑面积 90平方米— 140平方米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 15平方米。
3.建筑面积 140平方米以上住宅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 18平方米。
4.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的阳台面积可参照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以下户型标准。 国家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二)内阳台、复合阳台进深(从结构主体外缘向室内垂直延伸的距离)不大于 1.5米的,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超过 1.5米的,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不封闭挑阳台进深(阳台最外边至主体结构外缘的垂直距离)不大于 0.60米时,不 计算建筑面积;大于 0.6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四) 阳台底板至上盖垂直高度在两个自然层 (含两个自然层) 以下的不封闭阳台, 并在底 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否则,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在两个自然层以上时, 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 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五) 不封闭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线不一致时, 按水平投影面积小的面积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宽度不大于 0.6米时,不计建筑面积。
(六)下列阳台视为封闭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阳台的开敞面宽度小于其房间开间宽度的 1/3;
2.在阳台开敞面下方设置高度大于 1.5米的围护墙体。
(七) 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的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 入户花园、 观景平台等, 无论其 名称如何,只要符合阳台定义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四、其他事项:
自 2009年 4月 17日起, 尚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项目, 一律按本通知之规 定执行。
范文二:阳台面积计算规范
阳台面积计算规范
一、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规则:
摘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号为GB/T50353-2013,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编号GB/T50353-2005废止。
第3.0.21条、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第3.0.21条、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二、 房产测量规范计算规则:
摘录《房产测量规范》编号为GB/T17986-2000。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计算。
附录B (提示的附录)成套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的规定计算。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摘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一二年七月。
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第五十九条 住宅建筑中阳台、入户花园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宜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 15%。
附录 C 计算规则
3、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
1) 住宅阳台、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宜大于户内建筑面
积的 15%, 小于户内建筑面积 15%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超过户内建筑面积 15%部分按超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封闭阳台不论是否超过户内建筑面积 15%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范文三:房产面积计算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 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 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 本的可能性。
GB/T2260—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6962— 1986
1:500、 1:1000、 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17986. 2— 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 CH1003— 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 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 20M 以上(含 2. 20M )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 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 0. 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 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 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 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 在 2. 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 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 层高在 2.20m 以上的, 按其外墙 (不包括采光井、 防潮层及保护墙)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 利用吊脚做架空层, 有围护结构的, 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小于 2.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2.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用地面积测算
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 包括房屋占地面积、 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 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3.3.2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
3.4.1坐标解析法
A )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
1nS=Xi(Yi+1----Yi-1)……………………………(18)
2i=1或 1nS=Yi(Xi-1----Xi+1)……………………………(19)
2i=1
式中:
S ——面积,㎡;
Xi ——界址点的纵坐标, m ;
Yi ——界址点的横坐标, m ;
n ——界址点个数 i ————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 )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1nms=±mj8D2i-1,i+1i=1…………………………(20)
式中:
ms ——面积中误差,㎡;
mj ——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 m ;
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 m 。
3·4·2 实地量距法
A )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 计算面积。
B ) 面积误差按 3·2·6规定计算, 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 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 际情况决定。
3·4·3 图解法图上量算面积, 可选用求积仪法、 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面次。 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
△S=±0.0003MS…………………………...........………(21)
式中:
△S——两次量面积较差,㎡;
S ——所量算面积,㎡;
M ——图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 5cm2。图上量距应量至 0. 2mm 。
4、变更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变更测量的分类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4·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
A )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B )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C )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D )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
E )地名、门牌号的更改; F )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附录 B (提示的附录)成套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 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 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 和。
b)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 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 8·2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 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a)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δSi=K·Si∑ δSiK=∑Si
式中:
K ——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
δ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
∑ δSi ——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
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 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 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 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 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a)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 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 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 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 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 有建筑面积, 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 依照 B2的方法和公式, 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 房屋的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 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 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 有建筑面积。
c)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 参照商住楼的分摊 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范文四:图示说明ArcMap中计算面积和长度
图示说明ArcMap中计算面积和长度
2007-03-26 18:26
转摘:http://hi.baidu.com/cactusspace/blog/item/90f4e203d4b2f689d53f7c65.html 经常能看到关于在ArcMap中计算面积和长度的问题,以前在博客里面已经有一片关于这方
面的文章,讲的很清楚,利用VBA来实现,这里再次说明一下计算过程,通过对广东省的
地级市多变形类型shp文件计算每个地市的面积并计算多变形长度,同时贴上步骤中的图片。 1、加载数据,在图层名上单击右键,弹出菜单,选择open attribute table打开shp文件的属性表
右键菜单
属性表
2、单击属性表右下部option,在弹出菜单选择Add Field,在Add Field对话框中添加Area字段,Float类型,同样方式添加Length字段。
添加字段菜单
属性表添加了Area和Length字段
3、选择Editor编辑工具中Start Editing命令(这一步可要可不要)
4、在属性表中选择Area,右键单击弹出菜单选择Field Calculator,在Field Calculator对话框中选中Advanced,在Pre-logic VBA Script Code文本框中输入
Dim pArea as IArea
Set pArea=[shape]
在Area=下面的文本框输入pArea.area,然后OK,即可完成Area字段的属性值计算。
选择Field Calculator
Field Calculator对话框计算面积Area
5、属性表中选择Length,右键单击弹出菜单选择Field Calculator,在Field Calculator对话框中选中Advanced,在Pre-logic VBA Script Code文本框中输入
Dim pCurve as ICurve
Set pCurve=[shape]
在Length=下面的文本框输入pCurve.Length,然后OK,即可完成Length字段的属性值计算.
计算Length字段
计算结果显示
以上为本人在ArcGIS9.2Desktop版本中实现过程,特此记录下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范文五: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的通知
云建标[2005]660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
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第326号公告予以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云南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涉及建筑面积方面的计算规则停止执行。
附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云南省建设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定。
2 术语
2.0.1 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 corridor go11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问。
2.0.6 檐廊 eaves go11o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何。
2.0.7 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问。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 阳台 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 view 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篷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
半地下室。
2.0.21 变形缝 deforrnation 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 永久性顶盖 permanent 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 bay window
为房问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 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 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
算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汁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 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箕。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