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什么是高温津贴
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什么
卫生部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对于高温津贴的性质,国家法律及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粤人社函[2009]20号文件中则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其他工作场所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是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属于工资范畴。对非高温作业人员普遍发放的类似于防暑降温费性质的高温津贴,应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因此,广东劳动保障部门是对高温工作人员与非高温工作人员分类区别,对所属的高温津贴进行不同定性,而该定性,会进一步影响该津贴的发放。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广东劳动保障部门在《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文件中对广东省的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
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对于非高温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发放问题,在粤人社发〔2010〕19号文中规定“对粤劳社〔2007〕103号文第一条中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可知,对于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属于可协商的的福利范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穗人社函〔2010〕1091号中规定:“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则根据《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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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尚文律师,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 2011年7月12日
范文二:什么是津贴标准
编辑本段什么是津贴标准
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1]?
津贴标准是指某项津贴在单位时间内应支付的金额。它的确定由两种方式,一是按照雇员基本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二是按照绝对数额计算。第一种方式比较少见,大多数是按绝对数额计算。
编辑本段津贴标准的确定因素
津贴标准在确定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1、工资标准。如果在制订工资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对特殊劳动的补偿,就没有必要另设津贴补偿;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岗位和工种的特殊劳动性质和劳动消耗,就需要单独设立补偿津贴。
2、劳动特殊性。对劳动的特殊性及对雇员的影响,要进行科学测量,作为确定不同等级津贴标准的依据。
3、健康损害程度。一些津贴的发放是为了补偿和预防特殊工作条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津贴标准的确定与对雇员身体的损害程度直接相关。因此,需要通过一些相关部门的技术测定,例如,医疗单位、职业病防治部门等对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治愈率、以及劳动保护投入等多种因素进行科学度量,从而确定通过津贴形式对雇员健康程度的补偿标准。
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种,我国有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津贴标准。此外,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津贴发放标准。
范文三:什么是津贴制度
什么是津贴制度津贴制度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 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一种辅助工资形式。 一、津贴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 特殊条件影响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家知道,人们的生产活动是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的。多数是在正常劳动条件 下进行,但也有很多工作是在特殊条件下进行的。例如,井下、高空作业,在有毒有害 气体或高温环境中工作以及野外工作等等。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其劳动消耗及生 活费用的支出要大于在正常条件下工作的职工。他们的这种额外支出,应该得到合理的 补偿,而基本工资制度和其它的工资形式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而,必须采用津贴的 形式。这对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弥补职工的额外支出,保障职工的生活水平,保证 生产的持续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津贴同其它工资形式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津贴是一种补偿性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在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超常劳动 消耗和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 2.大多数津贴所体现的主要不是劳动本身,即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而是劳 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差别,主要功能是调节工种、行业、地区之间在这方面的工资关系。 3.津贴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往往是一事一贴。多数津贴是根据某一特定条件, 为了某一特定要求而制定的,这与工资制度综合多种条件与因素的情况是不同的。这就 要求在确定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时,界限必须十分明确。 4.津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随着工作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不象标准工 资那样,一经确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变动。 建立合理的津贴制度,对于鼓励职工到生产急需而工作条件又十分艰苦的地区 或工作岗位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增强职工的体质,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 有着重要的意义。 1.津贴是企业内部分配的重要手段。在逐步建立的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随着 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除了某些涉及全局而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管理的津贴、补贴 以外,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在按规定提取的本单位工资基金(效益工资或奖 励基金)范围内,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实行津贴制度,及时而准确地对他们 的额外支出给予合理补偿。从而更好地体现津贴的特点,以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 调节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2.津贴是国家对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控制的手段之一。国家通过制定某些必须由 国家建立的津贴、补贴,可以调节不同地区、行业之间职工的工资关系。例如,国家通 过制定林区津贴、井下津贴、海岛津贴、艰苦台站津贴等,起到了照顾在林区、井下、 海岛、艰苦台站工作的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艰苦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下工作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宏观调节的作用。 二、津贴的种类 津贴的名目很多,从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 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建立的津 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 中开支。 按津贴的性质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岗位性津贴 岗位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 贴。职工在某些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劳动,需要支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因而需要建立 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这种类型的津贴具体种类最多,使用的范围最 广。例如,高温津贴,是对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建立的临时性补贴。冶金企业中的 炼铁、烧结、炼焦、炼钢、轧钢等工种,根据其作业环境的温度、辐射热强度和劳动繁 重程度的不同。建立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另外还有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 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 邮电外勤津贴等,都属于岗位性津贴。 (二)地区性津贴 地区性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林区津贴,是为了照顾林区森林工业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林区 安心工作, 发展林业生产而建立的津贴, 并根据林区的具体条件和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 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另外还有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这类津 贴一般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所在地区如属这些津贴的执行范围,即可照 章执行。 (三)保证生活性津贴 保证生活性津贴是指为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补偿职工生活费用额外支出而 建立的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粮价补贴等等。这类补贴具体种类不多, 主要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属于执行范围的,即可照章执行。有些企业根 据需要,在内部也建立了少量这类补贴,如房租、水电补贴等。 三、津贴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一)建立津贴制度的原则 企业在建立津贴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符合以下目的,即津贴必须是对职工在特 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实际生活水 平不下降而采取的特殊办法。不符合这一目的,就不应建立津贴。其次,企业建立津贴 制度,要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要做到六个有利:即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 于鼓励职工到艰苦条件下劳动;有利于鼓励职工做好本职工作;有利于促进职工提高专 业技能;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合作;有利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另外,在确定津贴的 范围、种类以及标准时,还应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标准统筹考虑。如果在工资标准上已经对劳动条件差别等因素考虑了并适当体现了的,一般就不宜再建立有关津贴,以 免重复享受,即使有必要建立,标准也不能定得过高。 (二)津贴制度的建立 企业在建立津贴时,要做好三项工作: 1.确定建立津贴的条件。凡是要求建立津贴的单位或工种,必须对有关的条件 和环境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有的还要采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测定,如有毒有害成份的含 量等。就是说,建立每一项津贴,都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科学的根据。 2.规定津贴的种类和实行的范围。要对相近工种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对比,全 面权衡,再决定津贴的种类,并确定哪些工种、岗位可纳入实行津贴的范围。否则,就 会出现该享受的享受不上,不该享受的却享受了,以致产生新的矛盾。因此,在津贴的 条件、范围、对象等问题上要规定得十分明确、具体,执行时便于对号入座,一般不宜 留有伸缩和变通的余地,以免造成执行中的混乱。 3.制定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津贴标准有两种制定方法,一种是按照职工本 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率制定;另一种是按绝对额制定。这两种制定方法,适应不同的情 况,一般来说,对于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和为保障职工生活的津贴,按本人标准工资 的一定比率制定比较适宜;其它性质的津贴,按绝对数制定比较恰当。在确定津贴标准 时,除了应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标准统筹考虑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职工在 特殊条件下劳动的繁重程度;二是在特殊条件下劳动对职工身体的危害程度;三是职工 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生活费用支出增加的程度。另外,还曾考虑劳动保护设施情况、工作时间的长短等不同情况。一般来说,特殊条件下劳动强度越大,对身体危害越严重,生 活费用越高以及劳动保护设施越差的工种或岗位,规定津贴标准应适当高一些;反之, 则应低一些。 (三)津贴制度的管理 津贴制度是整个工资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加强津贴制度的管理,对于 搞好企业内部分配,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都有重要意义。企业在加强津 贴制度管理上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企业要认真制定并搞好津贴的日常管理工作。 要制定出一整套加强津贴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合理的支付办法,定期检查各种津贴、补贴 的支出情况, 防止津贴、 补贴的不合理支出。 二是及时调整和改进企业自定的津贴制度。 津贴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可以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改进。过去,由于津贴基 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津贴的灵活性和持点体现不出来,往往是劳动条件和生 活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津贴制度却不能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进行, 企业进一不扩大了内部分配自主权, 可以在按规定提取的本单位工资基金总额内, 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自己制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制度,使之有效地发挥 积极作用。三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或地区、部门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不能擅自扩大实 行范围,任意提高津贴标准。否则,将影响津贴的积极作用,还会不合理地增大国家和 企业的负担, 影响职工内部和左邻右舍的关系。 因此,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国家、 地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认真贯彻 国家、地区有关津贴的政策,严格按照统一的津贴制度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和标准 执行。
范文四:什么是核定征收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杭州代理记账:http://www.haoyuanqu.com/product/caishui/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劢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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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
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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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什么是核定征收
什么是核定征收
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项目申报:http://www.haoyuanqu.com/product/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劢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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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
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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