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浅析罚金刑的履行对罪犯减刑的影响
浅析罚金刑的履行对罪犯减刑的影响
摘要:减刑作为对悔改表现突出的罪犯的一种制度奖励,在调动罪犯认真改造的积极性方面具有不可小视的作用。实践中,人民法院因为罚金刑执行率低下,而对未缴纳罚金的罪犯不予减刑。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挫伤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给监狱管理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应当合理界定罚金刑对减刑的影响。
关键词:罚金刑;履行;减刑;影响
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刑事司法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减刑制度对绝大多数罪犯具有强烈的吸引力,甚至已成为他们在服刑中努力的方向、改造的主要动力和奋斗目标。然而,鉴于我国罚金刑执行率低下的原因,为提高其执行率,实践中采取减刑与缴纳罚金有机结合的方式,将罚金刑的履行情况作为罪犯减刑的主要裁定依据,对未缴纳罚金的罪犯不予减刑,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减刑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罚金刑阻却减刑的问题现状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种类,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我国《刑法》涉及罚金刑的规定共有218处,其中:并处罚金的有113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有40处,可以并处罚金的有1处,可以单处罚金的有9处,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有55处。立法机关重视罚金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意图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以遏制我国当前经济犯罪日趋严峻的现状。但随着罚金刑适用频率的大幅度提高,罚金刑在执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犯罪分子不缴纳罚金的情况大量存在,罚金执行率很低,例如:2006年12月25日《法制日报》刊登“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从2004年至2006年间,该院共审结重要刑事案件2884起,其中判处罚金的案件167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8.15 ;而实际执行的只有48件,占判处罚金案件总数的2。86。罚金金额共计2902万元,执行金额仅为15.4万元,约占判处罚金总额的0.53。有关方面统计,我国当前罚金案件的执结率低于1%,中止执行率则达9O%。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执行率过低的问题,将减刑作为有效的行刑调节手段,程度不同地导致了滥用减刑制度的现象,甚至还出现了法院利用减刑权要求罪犯执行罚金刑的问题,即罚金刑判决不执行法院就不给予罪犯减刑。
二、罚金刑阻却罪犯减刑问题的法理分析
罚金刑未履行是否就可以不予减刑? 减刑是减主刑,是否还要以履行罚金刑这一附加刑为前提? 以罚金刑未履行而阻却主刑的减刑是否合法合理? 面对这些
实践中存在而且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必须分析它产生的原因,进而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笔者认为,法院以罚金没有履行就不予减刑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减刑不应当以罚金刑的履行为前提条件。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罚执行的原则来看,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以及社会生活需要而给予个别待遇即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一直贯穿于我国的刑罚执行实践中,可以说是我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对罪犯遵守监规、服刑表现好的一种奖励,减刑制度也理所当然地要遵循这一原则。因而,实践中将减刑与罚金刑的履行直接挂钩,对不履行罚金刑的罪犯直接阻却减刑的适用,而将罪犯履行罚金刑能力的经济情况不予考虑,明显与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相违背。
第二,从完善刑罚执行的科学性来看,应当建立合理的刑罚制度以及具体的执行规则。目前我国罚金刑执行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立法尚不健全,刑法第52条却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种缺乏可操作性且只考虑犯罪情节,不参酌罪犯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罚金数额的规定,必将导致罚金刑的执行困难。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仅仅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强制执行部门及执行程序。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必然导致其执行率低下。因此,法院将罚金刑与减刑直接挂钩的做法,虽然短期内具有一定的实效,但却不是长久之计。立法部门应当健全相关法律,从制度上予以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
第三,从监狱管理秩序的稳定和改造罪犯的角度看,建立减刑制度就是为罪犯提供改造的希望,提供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事政策。如果对符合减刑条件但缴纳罚金有困难的罪犯不予减刑,会使罪犯感到没有出路、没有希望,从而容易产生抗拒改造的心理,有的还会对监管秩序造成破坏,影响监狱管理秩序的稳定。
第四,从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来看,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从刑法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减刑是以主刑执行期间的实际表现为前提的,对于法律规定有“应当减刑”的情形,则执行机关应当履行其职责,依法提请减刑以及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进行裁定是否适用减刑,否则,就是其渎职。刑法没有把缴纳罚金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当以罪犯未履行罚金刑作为不得减刑的前提条件。
第五,从减刑是主刑执行中的变更执行角度来看,它与罚金刑这一附加刑没有直接的关系。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只能执行自由刑这种主刑,而不参与执行
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在监狱中服刑的表现,不能简单地用是否缴纳罚金来衡量罪犯的悔罪表现,否则对经济状况差的罪犯是不公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l1月8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监狱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对执行主刑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管理,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在适用减刑过程中过多考虑罚金刑是否执行问题,会对因经济状况原因而无法缴纳罚金的罪犯产生不公平待遇,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严重影响了罪犯的服刑改造的积极性。
三、解决罚金刑阻却罪犯减刑问题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都将其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它的实质在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殊地位,不使任何人处于社会主义法律之外或高踞于法律之上。中国当前刑事法制实践中最遭人责难的病症就是司法腐败,法律适用不平等。目前,对于法院的不缴纳罚金就不予减刑的做法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适用不平等的病症若不及时解决,很可能会毁掉整个刑事法制改革的根基—民众的认同与支持。我们在解决任何问题的时候,必须坚持公平的观念,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第二,法治原则。“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也应贯彻法治原则。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罚金刑的履行作为减刑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将未履行罚金刑就不予适用减刑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理应依法对罪犯是否适用减刑进行裁定,而不得擅自增设前提条件。
第三,个别化原则。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要求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 对其实施相应的教育改造方法,针对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有效地惩罚和预防犯罪。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此可见,坚持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要求。事实上,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因其能达到“因材施教”和“对症下药”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已逐步成为近代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原则。我国监狱法第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因此,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社会各界理应协助监狱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实施各种形式的改造、教育、挽救工作,使犯罪分子弃旧图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如果人民法院对未履行罚
金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适用减刑,那么必将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监狱的监管秩序。
四、合理界定罚金刑对减刑的影响
罚金刑阻却罪犯自由刑减刑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罚金刑执行难。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自己在执行阶段出现的执行难问题,把罪犯的减刑与罚金刑的执行相挂钩,并以罚金是否缴纳作为对罪犯是否适用减刑的决定性依据。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做法犯了机械唯物主义的错误。罚金刑执行难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三种:一种是客观上有缴纳能力,而主观上故意不缴纳罚金的;第二种是客观上有缴纳能力而基于现实无法缴纳的;第三种是客观上无缴纳能力,无论主观上是否想缴纳。因此,在对罪犯决定是否适用减刑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对于客观上有缴纳罚金能力,而主观上故意不缴纳的罪犯,在是否适用减刑时,应当依法裁量。根据《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
第五条规定:“对罪犯的减刑、假释, 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为基础, 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罪过、数罪并罚、罪犯执行主刑和附加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综合考虑。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和奖惩是认定罪犯服刑期间表现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客观上具有缴纳罚金能力的,因为主观因素故意不缴纳罚金,想逃避罚金刑惩处的罪犯,应视为其不认罪服法的表现予以惩戒,但该情节不能作为阻却对其适用减刑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对于客观上有缴纳罚金能力而由于现实状况无法缴纳的罪犯,应视具体情形作出裁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可以明确一点:罚金刑如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可能是天灾,也可能是人祸,缴纳罚金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减免。从这种意义上说,如果罪犯在主刑执行中因缴纳有困难,属于刑法规定的灾祸,依法是可以减免的。这也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人道性。对于这种因为客观情势的改变而导致罪犯不能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只要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的,就不能以罚金刑未履行而作出不予减刑的裁定。
第三,对于客观上无缴纳罚金能力,而主观上想缴纳的罪犯,应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作为是否适用减刑的裁定依据。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悔改表现突出、无任何经济来源且有证据证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罚金的罪犯,可以帮助他们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减免材料并建议法院依法查实,考虑减免其罚金;法院在对罪犯的减刑审理过程中,查证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并依法作出减刑的裁定。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的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来解决,有的需要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来解决。因此,在现行法律尚未完善的条件下,担负刑罚执行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以罚金刑未缴纳,对符
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不予减刑的问题,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根据主刑执行情况裁定减刑,不能采取简单的“一刀切”的执法方式。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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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浅谈管教民警的言行对罪犯的心理影响
浅谈管教民警的言行对罪犯的心理影响
【摘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 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 都在发生变化, 罪犯的构成和犯罪形式也有了新的变化。 这些变化, 既给监狱民警带来了机 遇,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罪犯分子的心理与前不同, 其服刑阶段更狡黠, 智能性更高,隐蔽性更深,反侦查能力更强, 给监狱民警增加了很大难 度。 如何把握犯罪心理, 运用刑事法律从心理上制服他们, 是监狱民警一项亟待探索的问题。 本文结合办案实际, 对常见的几种罪犯心理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以进一步完善监狱管 理制度,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党的监狱事业的蓬勃发展,大批青年民警作为新鲜血液注入管教工作战线的最前 沿。他们自信、朝气、知识层次高、思维敏捷、多才多艺,特别是相当部分的青年民警已走 上领导岗位,文能调研,武能管理,教育上有新思路、新手段,在管教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 愈来愈成为劳教工作战线一道独特、美好的风景。 然而,我们青年人自身的特点 既有优势,也暴露了弱势,种种问题与难点随着工作的深入而日益显现出来。
一、青年民警在管教工作中的问题。
(一 ) :管教尺度不一,执法过程“情绪化”。
对服刑人员实施所内管理的职权,是法律法规赋予民警的天职。 从管理学的角度而言,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应当具有强制性、权威性、 垂直性、 规范性等基本特征。 教育讲究因人而异, 管理强调尺度一致。 然而, 从青年民警参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而言, 个人的管理尺度往 往失之偏颇,具体表现为:
1、管理或严或宽,受个人性格等多方面因素左右。青年民警参 加工作之初大多热情饱满, 试图在短时间内适应工作, 使服刑人员对 自身的管理行为信服。实际上,服刑人员大多为习惯性违法人员,劣 根性深,对青年民警的管理很难真正信服,他们或阳奉阴违,或正面 顶撞,如此这般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青年民警管理尺度的失控。有的 同志采取简单粗暴的做法, 对服刑人员施以责骂, 个别的甚至有体罚 现象。 这既达不到教育人改造人的目的, 又影响了民警队伍的执法形 象。有的同志在管理过程中一经遭遇挫折,之后就变得畏首畏尾,不 敢大胆管理,使得责任范围内的服刑人员疏于管教,秩序混乱。这显 然是受个人性格左右的结果。 另一种负面影响是, 青年人情绪易波动, 一些外界不可预测的因素会干扰民警的执法心理, 这在青年民警的身 上体现地尤为突出, 造成管理过程中的情绪化, 令被管理对象无所适 从,影响我们的执法权威。
2、对管理制度理解不一,执法过程“随意化”。现代化的监管 场所管理应当以制度化、 规范化为准绳, 这既是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 创建要求,也是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青年民警一踏上工作岗 位,被告之的第一句话就是:“严格按制度操作”。然而,缺乏专业 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他们, 对制度的理解往往存在表面化、 片面化的不 足, 在发觉制度实施的效果与想象中有距离时, 会对制度本身产生怀 疑,即而依自己的主观臆断进行操作,由此带来执法过程的随意化。 有例为证。 青年民警赵某某, 在现场管理中发现服刑人员李某有违纪 行为, 他当即依照考核制度对姜给予违纪处理要求其签字。 李某认为 干部年纪轻、资历浅,心中不服,声称其没有违纪;并拒绝签字。由 于赵某某对考核制度学得不深, 片面认为制度对这一类人员无法管理 甚至无从管理,只有让他们“吃点苦头”,于是对姜某采取打骂的不 正确做法, 受到领导的严肃批评。 从青年民警在管理中对制度执行的 普遍情况看,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如对服刑人员考核奖惩的不客观、 以奖代罚,依个人心情和喜好做出管理决定等。 这些都不利于青年 民警的发展,和监管场所的稳定。
3、“亲和力”的倾向问题。民警与服刑人员之间“亲和力”的 互动影响,一直为我们所忽视,实际上,这一问题始终在潜移默化地 影响我们的管理教育的效果。 就笔者所在的监狱而言, 服刑人员年龄 层次参差不齐, 青年民警在管理中与同年龄层次的服刑人员显然会不 自觉地产生一些“共鸣”,有的是对某一事物的相同观点,有的是出 于共同的业余爱好、特长等等。产生这种“亲和力”的后果有正反二 方面。 有利的一面是服刑人员与民警更容易沟通, 民警的教育观点容 易被接受, 有弊的一面是青年民警在管理中会有意无意地向同年龄层 的服刑人员倾斜, 统一的管理尺度遭到肢解, 造成其他服刑人员的不 满甚至抵触。笔者在实践中也发现,青年民警在谈及服刑人员时,经 常会流露出对某一同年龄段学员的“欣赏”,如“某人生产积极,思 维活跃,更靠拢政府”等等,对一些年龄偏大的学员则不屑一顾,认 为是小组的累赘、包袱。
(二 ) :从事教育工作有畏难心理, 教育表面化, 缺乏足够的耐心。
对人的教育, 尤其是对犯有罪错的成年人教育, 是一项相当艰巨 复杂的工作。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性格复杂、人格低下,无赖心理严 重, 青年民警在入手实施教育的过程困难颇多。 青年同志大多希望自 己成为教师型民警, 但实际出现的困难却使成功只出现在少部分人身 上。教育工作方面的疑难具体表现在:
1、民警教育队伍发展不平衡,青年人存在畏难心理。不少青年 民警认为,服刑人员劣根性深,转化难度高,还是应当以管、以罚为 主,教育只能起一个辅助或者说催化的作用。
2、基本功欠缺,教育手段缺乏影响力。对服刑人员实施教育是 一门高深的学问,需要长期修炼“内功”,成为一名成功的教育者, 没有天长日久的自我积累是难以达成的。 青年民警离开课堂走上岗位 时间不长,他们满腹经纶,却缺乏教育他人的经验。在课堂上,在队 列前,不少青年民警的讲评内容乏善可陈,缺少深度和说服力,影响 力不够,无法得到服刑人员的认同。许多青年民警都有这样的感受:“自己受过高等教育, 平时看的书也不算少了, 但一站到服刑人员面 前,就没词儿了。”这显然是管教基本功不扎实,经验的欠缺造成的 心理慌乱。 还有部分曾经当过老师的民警感觉教育服刑人员与教育学 生有很大的不同,感觉教育效果不明显。着也是由于经验的缺乏,毕 竟服刑人员和在校学生不能相提并论。
二、管教民警言行背后映出的内在原因。
古人有云:始生之物,其形必陋。青年民警在管教过程中出现疑 点、难点、困惑甚至失落都属正常,关键是从中总结出原因,寻求解 决的出路。
通过对青年人普遍存在的特点与工作现状的观察和自身的体验, 我认为,导致以上疑、难点出现的原因,主要体现为青年民警特点的 三对强弱关系。
1、综合能力强,专业技术弱。以监狱所为例,近二年新招收的 民警中,大专学历以上的几乎占到 100%,他们在学校中品学兼优, 所学专业涵盖了自然、人文、社会等不同领域,说、写能力强,文化 素质高。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专业技术薄弱,他们参加工作 时间短、阅历浅、缺乏实际经验。他们在走上岗位之前,对监狱知识 知之甚少。如在监狱,对重新犯罪人员,管理教育难度较高。不少青 年民警缺乏相应的管理能力, 造成了以上诸如管理尺度失控, 管理 “随 意化”等问题的出现。
2、思辨和感知能力强,为人处事能力弱。青年人学习新知识, 吸收新知识,对各类信息的感知、思维能力强。比如承担监区网络信 息管理、微机操作的几乎清一色是青年民警,他们进入角色快,在制 作各类管教台帐、 司法文书方面明显胜过老同志。 但处事能力弱是他 们的弱项,遭遇工作中的突发问题、矛盾,解决时缺乏经验,尤其对
服刑人员的违纪、过激行为的处理,往往过急、过燥,拿不准火候, 易产生负面影响。
3、体力精力强,心理调节能力弱。青年人身体好,精力旺盛, 工作上有股冲劲, 这都是他们的优势, 但其心理调节能力弱又是不争 的事实。青年人一般自信心较强,但往往是工作顺利时热情、积极性 高,遇到困难,受到挫折时精神不振、情绪上起伏大。这也是他们在 管理过程中出现“情绪化执法”的重要原因。
4、其它因素的影响。除以上三对强弱关系外,一些其它方面的 因素也对青年民警开展管教工作造成难点。 比如, 老同志在工作上的 一些不正确习惯的影响;恋爱的挫折;买房、购车等社会热点问题的 增多;利益驱动充斥就业观念;缺乏无私奉献精神等。
三、管教民警的言行对罪犯的心理影响的解决对策。
青年民警是劳教工作的骨干, 解决他们在工作中的难点和困惑已 是刻不容缓。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 不能因为他们在管教工作中出现难 点,就仅从业务角度出发去解决,而应当从整体角度去透析,利用各 方面的教育引导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
1、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优势。**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 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了“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科学”的精辟论断,对 我们的实践工作构建了全新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平台, 我们应当充分利 用这个平台,帮助青年民警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要围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创办劳动教养特色”为中心,开展 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 提高青年民警的政治素养和工作能力, 把工作 重点放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上, 注意化解矛盾, 理顺情绪, 协调关系, 创造良好的思想政治环境。
要端正青年民警的工作态度和动机,不能仅仅去空谈无私奉献。 无私奉献精神是我们劳教工作战线的一个宝, 不仅过去重要, 现在必 要, 将来也要继续发扬。 但当代的青年民警与老一辈民警有很大的区 别, 以前工作讲的是服从分配, 没有自己的选择, 而如今面临的是 “双 向选择”、 “择优就业”的新观点,社会上的利益观念无时不刻地冲 击着青年民警的价值观。因此,我们开展思想政治引导工作,就不能 空洞地讲无私奉献,重点应当帮助他们正确看待“利”与“义”,只 有个人的奉献才能成就全体的利益。
要实行一种“预警机制”,对青年民警可能发生的问题,采用动 态分析的方法,排除隐患, 查找问题,用劳教工作的法律法规来教会 青年民警依法行政。
2、全面的业务指导。青年民警目前最欠缺的三项知识,分别是:罪犯劳动改造学、罪犯改造心理学、法律学。他们在校的专业较窄, 毕业后知识更新过慢, 没有受过管教知识的专业培训, 就是一些警校 毕业生从事管教工作也颇为吃力。 因此, 对青年民警的业务指导是不 可或缺的。
我们传统的业务知识培训也在经常开展, 但始终将青年作为一个 被动的受教群体, 指导缺乏针对性, 没有瞄准青年民警最渴望解决又 自身无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比如,我们一直在对他们强调按制 度规定执行, 但制度一旦出现执行的盲点或一些未及规定的突发、 意 外问题, 该如何解决处理; 再比如, 对同年龄段服刑人员的 “亲和力” 偏向问题, 应该如何去克服或因势利导开展好教育; 服刑人员对你采 取正面顶撞,你该如何从容应对等等,应该多教会青年民警一些“杀 手锏”,帮助他们在工作中游刃有余。如每年相应的培训课程,聘请 资深的管理专家、 教育专家以及有经验的老民警进行辅导, 开展形式 多样的座谈会、交流会、演讲会、现场指导会等等。
3、做好多层次的心理辅导。目前各监管场所警力相对紧张,民 警工作时间较长, 日常事务繁多, 一定程度上造成青年民警心理压力 过大,情绪不稳, 身心的亚健康状态等,这将会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效 果,也是造成执法过程“情绪化”、“随意化”的诱因。
我们应当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 经常找青年民警谈心, 了解 他们的所思所想,所好所厌,以及最迫切的心理需要。同时可以考虑 邀请一些社会上的心理辅导机构, 定期对青年民警实施心理指导, 心 理疏导。这样既可以帮助我们及时、科学地掌握他们的心理变化,也 可以缓释他们的压力,使他们在工作中少走弯路。
对青年民警的心理指导可以是分层次、 多角度的。 对担任基层普 通民警的青年, 针对他们中存在的怀才不遇、 感觉自我价值得不到体 现、工作枯燥乏味等想法, 可开展如何实现自身价值、如何具备成功 者要素的心理指导,使他们具备“目标、胸怀、勇气、坚持”这四项 成功者的基本要素,帮助青年民警岗位成才。
已走上领导岗位的青年民警, 面对着极大的压力和考验, 尽管他 们是青年群体中的佼佼者, 但工作经验的积累与肩头负担责任之间的 落差, 依然会对他们的前进道路设下极大的障碍。 针对他们中存在的 身心疲惫、感觉力不从心、遭遇挫折易产生畏难、盲目心理的特点, 可以进行积极的心理疏导、心理缓释,维护和巩固他们的心理支柱。
4、构筑起青年民警实践的平台。青年民警在管教工作中的种种 疑难, 最终只能依靠他们自身通过实践去解决。 在他们的实践过程中, 应当为他们筑路搭桥,构建平台。
应当在对青年民警的培养上,注意“唯才是用”的原则,进一步 深化体制改革,抓住他们“年纪轻、学历高”的优势,引导青年在工 作中多动脑筋,多想办法,形成特色。实施青年民警明星工程,树立 典型,扩大他们的知名度。各监区要做好老中青民警的搭配,给青年 民警以很充分施展才干的空间。
四、管教民警的言行对罪犯心理造成的现实影响
在现代文明管理模式下,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也导致罪犯出 现消极心理。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 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民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 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 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民警任意违规执 法情况的发生, 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 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 和潮流; 与此同时, 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违规罪犯的强 力惩戒措施, 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 (特别 是常习性违规罪犯) 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 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 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 (特别是常 习性违规罪犯), 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 内改造秩序。 在现行的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和 《罪犯分级管理规定》 中,对于严重违纪 (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
级并进行禁闭(最多 14天),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 仅限于不得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 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 工作在一线的民警都知道, 常习性的 违规罪犯大多都是那些刑期相对较短(5年以下)价值观念严重扭曲 (如为逃避劳动而自伤自残) 的罪犯, 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 为严厉的惩戒, 效果往往是不尽人意, 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 不乏这样的实例。
此外,影响罪犯消极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还有干部的管教方法不 当, 简单粗暴以及不为人的意志所转移的自然因素等, 这些虽然不是 主要因素,但也构成其消极心理形成的条件,也应予以注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大,社会也加速着往前发展,处在 急剧转型期,矛盾大量突出,整个社会结构、阶层状况也发生了巨大 的变化,产生了许多形形色色的新的犯罪形式,罪犯的成分、犯罪内 容、罪犯的定位都有了新的趋势。这给了我们监狱工作者,特别是基 层从事直接管理的的民警, 带来一个新的挑战, 如何在新时期搞好罪 犯的改造工作, 做好直接管理, 是摆在每一个民警面前的所需面对的 课题。
疱丁解牛之所以厉害,其根本是由于了解了牛的每一个组成部分, 闭着眼睛都能清楚的知道牛的整个身体结构。民警要想搞好直接管 理,同样也要清楚的知道当前押犯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屏除 以前的那套旧的方法,不能满足于表面,满足于 “ 严防死守 ” ,满足于
不死人、不打架、完成成生产定额(如果是那样管理,就等同于监工 头而已)。就现状来讲,当前罪犯的出现了以下几个新的变化:1. 罪 犯成分多元化,刑事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经济类犯罪等不同成 分的多类型罪犯, 使监狱成了一个与外界直接相似的特殊社会群, 过 去社会上有的,监狱不一定有,现在社会上有的,监狱几乎都有了, 各种类型的罪犯五花八门,监狱成了一个小社会群; 2. 罪犯的价值观 念由单一型转向多元化发展, 自我意识增强。 过去的罪犯要求比较简 单,能吃上饭,早回家,能见家人就行,现在的要求多了,价值观念 也变了; 3. 罪犯普遍具有改造投机性、维权敏感性、行为的恶劣性、 思想的难改性。在现时期, 罪犯对于改造存在的投机取巧的思想,不 是想很好的踏踏实实的改造, 而是大部分想通过关系照顾、 拉帮结派、 讨好民警等来使自己的改造能 “ 少出力,多成绩 ” ,同时,罪犯对自身 权利的维护十分敏感,动不动就搬出法律、监规、纪检、检察院等来 限制和威胁民警执法, 但对于法律中义务条款却经常记不住, 思想上 十分固执,对社会的仇视、敌视,畸形心理强烈; 4. 罪犯文化程度有 所提高,部分罪犯不是不懂法、不知法,而是徇私枉法、知法犯法。 过去那种 “ 法盲加文盲 ” 的笼统提法已经不太确切; 5. 罪犯与民警的对 立感增强,对民警,特别是一线民警有极大的不信任感,认为民警就 是要不管死活,逼其干活。
罪犯中出现的这些情况,与我们当下的社会和监狱工作现况有着 密切的关系,只有明晓了问题、变化出现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找 到解决的办法,做好直接管理工作。原因主要有:1. 社会转型期,中
国社会的基尼指数已达国际警戒线, 造成了贫富分化严重, 同时部分 人通过不道德的方式致富, 贪污腐化现象层出不穷, 使得社会部分人 群仇视、不平衡心理加剧,导致犯罪。 2. 在传统监狱体制下,受监 狱职能多元化的制约, 存在着对三大法定手段内在规律认识不清, 三 大手段各自运用、内容阵旧、方法落后、载体单一,甚至各行其是、 矛盾冲突等情况, 特别是管理的教育改造功能弱化, 劳动的教育改造 作用被曲解, 教育改造往往被沦为狭隘的办特殊学校和三课教育, 而 且在很多还流于形式, 罪犯改造方式落后, 监狱对于罪犯的改造方法, 还停留在老的一套, “ 三课 ” 教育形式老套,思想教育跟不上新形势的 需要,停留在表面服从监管、不出事情,平安就万事大吉,对于罪犯 内心世界的改造很少提及,教育的开展总是千篇一律, “ 程咬金的三 板斧,耍完了就拉倒 ” ,缺乏针对性,没有将罪犯真正的改造成守法 公民, 有人曾总结说:监狱把罪犯关傻了、 关呆了、 关的什么不懂了。 3. 监狱民警既搞改造又抓生产,但是改造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必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而生产却是直接同奖金和政绩挂钩, 只要监 管不出事,生产搞好了,就可以提拔,出成绩,多拿钱。所以往往造 成了 “ 生产第一,改造第二 ” ,罪犯和民警之间的利益矛盾也就相对突 出起来。 4.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民警观念陈旧,思想习惯化、凝 固化,缺乏变化和进取,很多问题存在着认识茫然,抓不住自己的位 置, 不懂得自己的职能到底是什么?在新时期需要面对新的情况, 但 是在我们对民警的教育上和民警自身素质上, 还存在大量不足, 行为 管理是沿用了传统的习惯, “ 三纲五常 ” 在我们脑子里凝固的比较厉
害,所以查查法律条文,查查有关规范已经不行了,但是很多民警还 是凭着想当然做事。
新时期监狱事业发展的新情况,要求监狱民警做直接管理工作的时 候, 要根据新情况做出新的变化, 直接管理承担着大部分的监狱刑罚 执行功能,如何方针政策和改造方法,都要通过基层民警来落实,而 且基层民警直接于罪犯打交道, 最懂得押犯的新形势, 最能感觉到罪 犯的需要,也是最能体现监狱改造人的职能载体。
综上所述,正如精神分析学家 A·阿德勒所说的:“ 罪犯并不是特 别的人类,他和其他人一模一样,他的行为也是人类行为合理的变 衍。 ” 监狱教育作为特殊的 “ 教育系统 ” ,在开展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活 动过程中应有创新观念,重视和发挥 “ 罪犯自我塑造 ” 教育的独特作 用,使监内教育从 “ 强制性 ” 转变为 “ 需要性 ” ,把 “ 要求我这样做 ” 变成 “ 我要这样做 ” ,使教育的外因转化为罪犯的内动力。为此,要做到: 1. 帮助罪犯树立可能达到的人生追求目标和生活目标(注:这个目标 是因人而异的,而不是统一设计的); 2. 帮助罪犯发现和认准自己的 优势、 特长和潜在的真、 善、 美的部分; 3. 帮助罪犯认识自己的人格, 培养以 “ 爱 ” 为核心的健全人格; 4. 全体监狱民警要成为罪犯自我塑造 教育的典范和榜样。
关键词:心理辅导 罪犯消极心理 监狱民警 管教问题
参考文献:1、 《浅析青年民警在管教中的问题》 ,监狱信息网。
2、 2000年, 戒毒劳教所对 98年起录用的 20名青年民警进行了问卷。
3、**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了“思想政治工
作是一门科学”的精辟论断《人民日报》 (2000年 08月 07日第一版 )
范文三:亲情因素对罪犯改造心理的影响
目 录
中文摘要…….....................................................................................................................1 英文摘要…….....................................................................................................................1
一、罪犯心理对于改造的重要性 ................................. 3
(一)认识罪犯心理 ........................................... 3
(二)罪犯改造心理的种类 ..................................... 3
(三)罪犯不同时期的心理特征 ................................. 3
二、亲情的变化对罪犯改造心理的影响 ........................... 7
(一)亲情在罪犯心中的地位 ................................... 7
(二)亲情变化的类型和特征 ................................... 7
(三)不同类型的亲情变化对罪犯改造心理产生的影响 .............. 8
三、针对亲情变化对罪犯改造心理的影响提出对策 ................ 11
(一)亲情帮教的作用与意义 .................................. 11
(二)现阶段亲情帮教所面临的问题 ............................ 12
(三)对监狱开展亲情帮教的几点建议和思考 .................... 13
四、结语……...................................................................................................................14
参 考 文 献 ................................................. 15
谢 辞 ....................................................... 16
亲情因素对罪犯改造心理的影响
摘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机关,是教育人、改造人的场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监狱工作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在司法部提出“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要求之后,如何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罪犯的改造心理在监狱服刑期间很容易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例如监狱因素、一线民警因素、家庭亲情因素、社会因素等等。本文针对亲情对罪犯改造心理的影响进行探讨。亲情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罪犯改造心理的变化。亲情的突发性、渐进性和起伏性等方式的变化对罪犯服刑心理造成的影响各不相同,针对这种心理变化,监狱应该如何运用多种心理学理论和方法提出有效对策,这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能祛除邪恶化早日回归社会起到关键作用。
关键词:罪犯 改造心理 亲情帮教
ABSTRACT:Prison is a criminal penalty department of the country and a place to correction and reeducation .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more improvement have been proposed to the prison work .Challenges become harder after the justice department proposed the request which are “put the correction On the top”、“ To improve the criminal correction quality as an important task”、“ probability of the criminal crimes again as a main standard of prison supervision”. During the prison, criminals psychology is easily affected by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prison environment, police, family affection factors, social factors and so on.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nfluence on the criminal correction psychology that affected by family affection . The criminal correction psychology can be affected by every changes of family affection. “emergency”、“gradually”、or“unstable” family affection may cause different results of the criminal correction psychology. We should according to professional psychology knowledges then take various measures for this psychology changes. These measures can be a key factor for criminals to correct errors and return to the society faster and easier.
Key words:Criminal;Transform psychological;Family assist education
一、罪犯心理对于改造的重要性
(一)认识罪犯心理
心理是脑的机能,是大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①。哪怕是罪犯也不例外,罪犯心理产生于主体罪犯大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罪犯与普通人在心理产生的机制、心理活动的内容等方面存在一致性。从心理机制产生上看,罪犯与普通人都是一样的,从心理内容上来看,记忆、思维、想象、情感、意志等心理现象都是具有与外界客观现实相应内容的。因而,罪犯具有与普通人近似的喜怒哀乐、兴趣、理想等;他们渴望亲情、爱情和友情;他们虽然是罪犯,但仍有自尊心,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虽然说罪犯和普通人在心理形成,心理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共性,但是作为触犯了国家法律而受到刑罚的人来说,在被监禁的客观状态下,由于主题和客观现实的特殊性,对犯罪、刑罚等认知、情感和情绪、意志和个性心理品质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
(二)罪犯改造心理的种类
罪犯的改造心理是局限在被关押在监狱内的服刑人员身上所特定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监狱和监狱民警给罪犯营造出的改造环境或者使用的改造手段以及开展的各种改造活动产生出了这种特定心理。由于罪犯各不相同,他们所犯下的罪行也各不相同,在主观恶性上和对刑罚的态度上以及本身文化程度上的差异都会使得改造心理产生不同的种类,最主要的就分为三类:积极的改造心理、怠慢改造心理、消极改造心理。
1.积极改造心理的表现
第一,具有积极改造心理的罪犯一般有良好的悔罪意识和积极改正的心态。对改造活动具有较强的主动意识,深刻理解改造行为的重要性,充分意识到自己罪犯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错误,强烈感受到自我改造的重要性。他们渴望通过改造重新塑造自己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人生观、社会观、价值观。在改造活动中,积极参与、积极体验,并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深刻的自责和愧疚。在良好的正确的改造心态的推动下,能够充分控制自己的行为,在改造期间化内疚为动力,坚持不懈的想着改造目标
努力。
第二,罪犯在改造中积极适应改造生活。监狱生活较为单一,面对巨大的环境变化,罪犯在改造前期往往感到不适应,从而处在紧张不安的状态。但这始终是需要面对的问题。罪犯积极的改造心理往往体现在对现有环境的努力适应。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其严厉性和法制性决定了罪犯在适应新环境的过程可能比正常人适应社会环境的时间更多。所以学会调节改造心理,适应改造生活成为大多数罪犯的首要任务。具有积极改造心理的罪犯往往会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接受改造活动,主动配合改造任务,督促自己尽快适应监狱环境,并用正确的是非观和态度对待监狱生活。积极劳动并带动周围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严格遵守监狱纪律,争取早日实现改造目标,回归社会生活。
第三,一般来说积极改造的罪犯很希望他们优秀得到监狱和民警的认同,所以各种获奖或者口头表扬等形式都会让罪犯的变得十分开心,这也可以说积极改造的罪犯有时候就像一个学校的孩子,考试成绩好了得到表扬同样也会感到开心。这种喜悦是发自内心的,这对监狱改造管理帮助是极大的。当罪犯表现优异时,监狱更应该让罪犯更多的希望,让他们在改造中获得乐趣获得希望,更重要的就是更早的获得自由。对于积极改造的罪犯来说,强烈的获奖动机,不单单是可以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在精神方面的安慰。
2.怠慢改造心理的表现
什么是怠慢改造心理,它的表现基本为罪犯对于改造没有积极性,对于改造的作用和意义没有充分的认识,他们一般都会觉得改造没有什么作用,所以能偷懒的就偷懒,自我改造的需要比较薄弱,和那些积极改造的罪犯相比缺少了一定的热情。怠慢改造的罪犯一般比较贪图舒适的生活,既不想参加劳动,又不想被监狱民警批评,所以他们经常会参加一些打发时间的轻松活动,而面对劳动时经常装病来偷懒。
对于怠慢改造的罪犯来说,不引起关注是他们的第一守则,监狱既不会表扬他、同样也不会惩罚他们,好吃懒做的特点表露无遗。这些人希望的生活就是在改造中混混日子轻松度过服刑期又可以避免惩罚成为主要的心理特点。
监狱在面对这样的罪犯也难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怠慢改造的罪犯虽然不会犯错,但是同样的也不会积极主动的去做什么。可以说是你鞭子抽一下,他才会动一下。对待生活没有希望也不会绝望。
3.抗拒改造心理的表现
抗拒改造的罪犯的表现是指,在服刑期间,他们经常会对监狱的改造政策和方法表示出敌意和反抗,经常抵抗和不接受参加劳动并改造成为新人的顽固行为。甚至还会煽动其他罪犯一起捣乱抗拒改造。不服从监狱民警的管理,经常违反监狱纪律,长期装病不参加劳动,故意破坏生产的设备等,甚至绝食、自残自杀等行为都是抗拒改造的表现。抗拒改造心理的出现因素有很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抗拒改造的罪犯对于司法机关对他们判决不服,他们内心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罪行的危害性,他们认为被抓住只是自己大意疏忽了,所以在监狱服刑期间内心一直存在高傲心理,认为监狱不是他们待的地方。对于监狱机关的改造和教育不予理会。
第二,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以及少数民警不良形象,同样也会成为罪犯抗拒改造的又一原因。有一些罪犯,在社会上看到他人通过不合法的手段,一夜间就富有了起来,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自己的心理就失去了平衡。还有一些其他的社会腐败现象。自从八项规定的出台以来,贪官污吏接二连三的落网也体现出了社会的黑暗面。抗拒改造的罪犯会觉得自己被抓进监狱,只能说明自己没有靠山,是无能的表现,服刑期间再受到的严管管理之后,罪犯在痛苦中用产生了思维偏差,再加之少数监狱民警的的行为举止的不当,使得罪犯的心理深处埋下了抗拒改造的种子。时间久了,这类的罪犯对于民警和监狱对持有怀疑的态度。
第三,还有一类抗拒改造的罪犯一般都是刑期较长、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生活无望,对于前途感到没有希望,抗拒改造的心理慢慢就演变成为将抗拒改造付诸行动。他们苦闷绝望、拉帮结伙、好逸恶劳,经常在同伴面前吹嘘自己的胆量还鼓舞他们一起“闹事”。再加之入狱后家庭的破裂,家人对他们绝望离他们而去,不再关心探望他们,使得罪犯有了“亡命之徒”的心理想法。反正世界都抛弃了他,他也对什么都无所谓了。
(三)罪犯不同时期的心理特征
1.服刑初期的心理特征
当人被关进监狱服刑开始,身份和地位与在社会上相比形成较大的反差,要他们
得罪犯在心理上和生活上都难以适应。这服刑初期,多数罪犯都会有几点相同的不稳定情绪呈现出来,例如苦闷、绝望、焦躁不安、悲观、欺骗民警等心理动向及行为。这种入狱初期的不适应心理一般都要进过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时间才会逐渐改观。不同的罪犯适应期时间的长短也各不相同,主要的因素如罪犯入狱前在拘留所关押的时间,时间越是长,入狱后的也就更能快速的适应;罪犯的刑期长短,刑期越是长,心理压力也就越大,容易导致心理压抑,心理不适应期肯定也就会越长,相反的话就越短;还有就是罪犯的自身的特点,性格比较开朗的罪犯心理不适应期相对就较短,要是内向的罪犯入狱后会更加自闭,心理适应期也就更长。
2.服刑中期的心理特征
当罪犯的服刑初期心理度过之后,马上到来的就是服刑的中期心理。他们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不管当初再怎么不适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定会接受。时间是能改变一切的。从罪犯的服刑中期开始,他们逐渐有了自己在狱中的改造目标,在空余的时间他们会经常沉回忆过去的所作所为,认罪悔改的心理也会大大增强,自责感也会增加,并产生自悔心理②。这将成为他们积极改造的心理基础。当他们有了明确的目标之后,对新的生活也开始有了希望并坚定了改造信心。但是,同样在这段时间里,罪犯也可能会产生一种矛盾心理,对改造前途即迷茫又绝望,这种反复心理现象对改造起到了消极作用,作为监狱和一线民警应该对这种心理现象的出现予以重视,凭借亲情教育、感化教育等放手针对用药使消极心理不在罪犯心理蔓延和扩散,否则必定会对罪犯改造产生极大阻碍。
3.服刑后期的心理特征
当罪犯快要刑满释放,这就到了罪犯的服刑后期阶段,原本相对平静的心理可能因此被打破,他们会在闲暇之余开始担忧起自己出狱后的生活该怎么办,对出狱后的生活既向往又担心,怕会被社会歧视、被他人看不起;自尊的心理虽然有所建立但是仍然是自卑为主体,因为自己被判过刑而萌生自卑,当然这些是在服刑后期罪犯的一种普遍的忐忑心理。对此,我们监狱民警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利用改造教育和亲情温暖等一系列的改造组合拳,对罪犯心理进行疏通,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只要好好改造,社会定会重新接纳他们。
二、亲情的变化对罪犯改造心理的影响
在监狱罪犯改造工作实践中发现,亲情的变化对罪犯改造心理有着重要的地位。调查数据显示, 大约90% 的被测服刑人员表示亲情的变化对其心理造成影响, 其中既有积极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以探讨。目的是采取更有效的对策、更好地发挥亲情对罪犯改造的积极作用, 尽量避免消极作用③。
(一)亲情在罪犯心中的地位
亲情是罪犯的血缘、姻缘、恋爱等关系产生的情感, 具体来说就是罪犯对自己父母的养育之情、对婚姻的爱恋之情、对子女的思念之情等。人的一生情感种类有很多,唯独亲情不可代替、不能遗忘,血浓于水、血脉相连。正因为如此亲情在人们心目中才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常人如此,对罪犯同样是如此。亲情对罪犯的改造心理影响是也不可小觑的。
(二)亲情变化的类型和特征
罪犯亲情变化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突发性变化、渐进性变化、起伏性变化。
1.突发性变化
亲情的突发性变化是指在罪犯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他们的亲人在情感上不可预知的、短时间内的变化、包括亲情的突发性恶性变化和良性变化。
2.渐进性变化
亲情的渐进性变化是指亲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变化微弱、浮动较小,这种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虽然这种变化相对缓慢,但是对罪的心理是最煎熬的一个过程。
3.起伏性变化
亲情的起伏性变化是指亲人之间的关系、情感的程度、性质的好坏交替变化,特点就是时好时坏琢磨不定,易导致罪犯的情绪波动无常。
(三)不同类型的亲情变化对罪犯改造心理产生的影响
1.突发性变化对罪犯改造心理的影响
(1)消极影响
亲情突发性的恶变是对罪犯最大的打击,罪犯的心理会产生很大的波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整天面对着高墙、铁丝、手铐等物品,内心已经十分的压抑,原本以为唯一可以寄托心理安慰的亲情都突然发生恶变,心理肯定是难以接受导致精神异常紧张,从而罪犯对监管改造产生“排斥”心理。
由于自己犯下的罪行导致自由的被剥夺, 罪犯本来就有很多的需求不能被满足,常常处于压抑的状态,一旦受到突发的亲情关系变故, 他们的心理世界就会产生巨大的波动, 由于大部分罪犯不能恰当地调控不良情绪,在内疚痛苦、思念亲情等心理的消极作用下, 很快就会出现悲观、抗拒、逆反偏执、自暴自弃的改造态度, 甚至还可能导致产生心理疾病,自残等行为。亲情的突发性变化具有不可预知性、瞬间爆发性、程度严重性等特点。当罪犯的心理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受沉重打击导致其心理及其压抑,并无处发泄,最后罪犯会通过绝食、蓄意打架斗殴、拒绝劳动等行为来达到其发泄怨恨、自我解脱的目的。
案例重现
这是发生在宝山某监狱服刑人员李某身上的一件真实案例:李某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进监狱之前李某有一个未婚妻子,开始的几年时间里面他的未婚妻并没有李某犯下的罪行而离开他,在李某服刑的八年时间里他的未婚妻经常来看他,两人的感情十分的稳定,李某也一直和主管民警表示一定积极改造从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报答妻子。可是在最近一次家属会见上,她的未婚妻却和李某提出了分手。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得李某心理十分痛苦,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李某慌了手脚失去了正确的认知和理智的情绪,他此时的情绪错综复杂,有对未婚妻的留恋,还有失去未婚妻的悲伤和沮丧之情,更有着对未来改造生活的绝望之情。这一事件的发生使得李某焦躁不安,日日夜夜沉浸在痛苦之中不能自拔,曾经积极改造的态度也烟消云散换来的是消极对待改造、混刑度日。
突发性变化影响示意图
罪犯服刑期间的心理恶心转变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妻子提出要离婚,亲人死亡、家庭生活困难子女辍学等等。当唯一的精神寄托突然消失,罪犯往往会将这不幸原因认为是自己亲手造成的,从而给自己带来了强烈的负罪感,使得改造态度有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
(2)积极影响
亲情的突发性良性变化可以说会给罪犯带来巨大的惊喜。这种变化带来服刑人员的心理变化也是出乎意料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日复一日的过着同样的生活,面对着冰冷的铁窗生涯,大多数犯人对未来不报希望。这时突发的亲情良性变化可能就会对罪犯的改造心理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当罪犯获知妻子久治不愈的病突然痊愈、或是自己的孩子顺利考上了理想的大学时,内心就会变得十分的喜悦,同时开始向往早日全家团聚。罪犯改造心理需要这种正能量的补充,我觉得这比任何惩罚或者是管理措施都能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2.渐进性变化对罪犯改造心理的影响
(1)消极影响
这种变化的表现具体为,罪犯的亲人在罪犯刚入狱的一段时间里还是很关心的,定期会来看望罪犯。但是久而久之,亲人慢慢开始冷漠起来,探监也时断时续,最终还会发展到根本不来探望罪犯。这种亲情变化会持续很长时间,也可以说会伴随整个罪犯的服刑生活,并且强烈的心理斗争短期内不会消除。在这种渐进性的恶性变化期间罪犯的内心会一天比一天的痛苦,抑郁、多疑、逆反、悲观等感情会日渐突出。渐进性恶性亲情变化与突发性恶性亲情变化相比,渐进性的变化要趋于平缓,表现时间上也较为缓慢,而且这种变化具有隐蔽性、稳定性、且难以预测、更不容易被监狱一
案例重现
在我现在实习的大队里有一名服刑人员张某,我刚下监区的时候就发现他的情绪一直很低落,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还时不时的装病偷懒。几位监狱老民警和他进行了多次谈心劝导也收效胜微。后来从老民警口中得知原来张某的父母都已经去世了,妻子也离家出走,唯独剩下的女儿竟然还得了白血病,这让李某精神上备受折磨丧失了改造的信心。面对遥遥无期的刑期,担心无人照料的女儿,每夜都睡不着觉。面对这种
情况于是就破罐子破摔,消极对待改造。
渐进性变化影响示意图
(2)积极影响
如果罪犯的家人定期会来探监,并且时常告知家人身体都很健康,子女学习成绩也很优秀,生活条件也慢慢变好。这样的话罪犯才能在监狱内安心接受改造,用优秀的改造表现换来早日与家人团聚。实习的时候经常也会和犯人聊天,相当一部分罪犯在说起监狱外的家人的时候都会露出亲切的微笑和期盼的眼神,我知道这一定是亲情的力量,往往这些罪犯在改造表现上都是比较优秀的。当罪犯家属接见的次数增加,罪犯虚心接受改造和对家人团聚的向往状态都会一直持续。在监狱民警的正确引导下,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逐渐恢复到常态心理④。
3.亲情起伏性变化对罪犯改造心理的影响
亲情的起伏变化顾名思义就是指罪犯与亲人的感情关系好与坏交替变化,其中的特点就是时好时坏琢磨不定,容易导致罪犯的情绪波动、变化无常。 ④ 王翠凤.监狱分类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2012(06)
亲情起伏性的变化容易导致罪犯在服刑期间易激动惹事、心情多变、情绪波动。一般来说罪犯的情绪会随着父母的身体是否健康、配偶对婚姻是否衷心,子女是否学业有成的变化产生波动。例如子女的学业。就业问题屡次失败,但是最终还是找到了满意的工作,帮助家里解决了生活上的经济来源问题。也比如说父母身体一直时好时坏,但是最终在亲人的照料下父母身体逐渐康复,病情反复也得以控制。这对监狱内罪犯的心理也产生了混合式的影响。
起伏性变化影响示意图
三、针对亲情变化对罪犯改造心理的影响提出对策
(一)亲情帮教的作用与意义
1.亲情帮教对罪犯改造心理的重要意义
服刑人员在未入监区时,已经在无法适应社会背景,从而导致犯罪。罪犯对待周围、家庭及亲人的不理解,造成家庭关系紧张,甚至产生对立心态。在进入监狱后,服刑人员离开原来的社会环境,突变进入一个新的环境。尤其是在限制人生自由的情况下,罪犯面对新的背景、新的身份、新的集体,心理容易产生突变。产生惧怕感,厌世感和极大的不安全感。感到无法适应,无所适从。此时,巨大的今昔对比对罪犯心理造成强烈的冲击,他们往往会后悔,会自责,会孤单无助。在教育改造中日益消沉,深陷囫囵。服刑人员亲属是服刑人员的亲人,亲人之间的那种特殊的感情作为罪犯最大的心理支撑,在关键时刻,能够给予罪犯最大的心理安慰。日本有一位教育家
木村久一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家庭应该是爱、欢乐和笑的殿堂。”家庭给罪犯带来的欢乐与温暖是监区关爱所不可替代的。亲情是相互作用的,服刑人员在亲情的关心和鼓励,支持与帮助下,可以让心理的不安和孤独尽情释放,恐惧和悔恨得到缓解,在家人的保护下,重塑对新生活的渴望。
2.亲情帮教对罪犯改造心理的重要作用
亲情帮教作为罪犯改造心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是显著而不可替代的。亲情帮教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 亲情帮教作为一种新的改造形式,增加了罪犯改过自新,重塑信心的机会。给罪犯更多的改进空间,以更人性化的方式,让罪犯感知社会的温暖,建立新的世界观价值观。
第二,对监区改造有促进和辅助作用,监区内外齐头并进,双管齐下,更有效的对罪犯实行多方位的改造。
第三,亲情帮教有利于缓解狱内环境。帮教形式有利于营造温馨和谐的改造氛围,丰富罪犯的改造生活⑤。
亲情帮教不单单只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还充分体现了其管理机制中的环境机制。亲情帮教,有效改善了服刑人员与家庭,监狱的关系,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让服刑人员感受到来自周围尤其是亲情的美好和重要,在和谐友善的氛围中进行改造,提高改造的效率和成果。亲情帮教有效从源头上化解罪犯心理矛盾,集中矫治罪犯各种行为,是服刑人员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叛逆走向理解,减少犯罪率,提高矫治工作的有效性。
(二)现阶段亲情帮教所面临的问题
1.亲情帮教作为监区内外综合矫治的重要手段,其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首先是服刑人员家属的参与度和重视度不高。监区长期处于封闭的状态,服刑人员亲属对监区的日常矫治工作并不熟悉,部分家属本身具有轻微的心理障碍,认为丢面子或者认为矫治罪犯这只是监狱的责任,自己无关,家属的不理解不配合,导致帮教工作无法落实,帮教活动进行不彻底。另外,监区内部自身对亲情帮教的重视程度,⑤ 赵振亭.论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对暴力型罪犯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0(25)
及监管力度,也是促进或阻碍帮教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⑥。
2.亲情帮教工作准备不够充分
亲情帮教工作需要详细健全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机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个监区需要成立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进行亲情帮教的活动准备,活动定期监督检查和评比。这些帮教措施和细节若落实不到位,工作不积极,势必造成帮教工作拖沓缓慢,无法有效进行。甚至有些亲情帮教,因没有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活动形式或人员培训上不合格,甚至产生反作用,让亲情产生突发性改变,加大对罪犯改造心理的难度。
3.亲情帮教内容单一,形式枯燥缺乏新意
亲情帮教活动内容由于场地,人员安全因素等限制,可变化的形式及内容较少。大多以家属探望,励志讲座等传统形式进行。亲情帮教的可持续性决定了能否将亲情对罪犯心理的影响由突发性的影响向渐进性积极影响转变。其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丰富亲情帮教的形式和内容,结合各监区特色,创造具有创新意识,有实效性和可持续性的系列帮教活动。
4.亲情帮教无既定方案或先例可循
可供参考或已取得显著成效的案例较少。相关研究成果交流不多,不利于监区制定帮教方案。现阶段的监狱矫治多以日常管理教育和学习劳动生产的传统方式居多,对亲情帮教工作的认识程度不高。以至于多数亲情帮教活动仅拘泥于形式,走过场。一场帮教活动结束后,可提炼的精华不多,帮教成果不明显而草草收场。
(三)对监狱开展亲情帮教的几点建议和思考
1.亲情帮教作为监区内外综合矫治的重要手段,其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第一,在软件上,监狱和监区做好密切配合,提高思想意识,加强对亲情帮教的重视程度,在罪犯改造心理教育的工作中加大亲情帮教的比例。成立亲情帮教的有效管理平台,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落实和管理。并且认真研究,规范的科学的进行工作部署。
第二,在硬件上,充分给予亲情帮教合适的活动空间,在监狱或监区成立亲情帮教活动室,做好帮教人员的指导工作,配合帮教人员共同实现罪犯的各项改造。做好⑥ 张卫芬.着力构建大戒毒工作体系探究[J].中国司法,2012(09)
其他硬件设施及经费方面的保障。
2.实现亲情帮教常态化、规范化,加强亲情帮教可操作性
亲情帮教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罪犯人性化的帮助,但由于其特殊性必须在有标准和目标的情况下,使亲情帮教实现三化即: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在在活动中明确五要点:活动的目的、活动的机构、负责人员、活动具体时间、活动详细地点。在帮教管理上,必须严格把关,做到三大保证:身份保证、信息保证、监督保证。在帮教效果评估上,要严格按照既定目标,有针对性的进行评估。在帮教前期,帮教中和帮教后期都有活动评价及反馈,总结建议及改进措施,使帮教活动形成更有序,可持续性发展的良好趋势。
第一,应当定期开展工作汇报及总结。亲情帮教工作小组应当定期组织联系召开工作会议。分阶段听取各个监区或帮教小组的活动情况,及时了解并解决阶段内产出的问题或情况,监区和小组之间信息交流,并做好活动资料的收集和统计。
第二,建立检查监督制度,时时检测各项环节。督查小组需定期对各监区的亲情帮教活动开展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各种突发性问题及可能存在的隐患。按照评价标准进行严格评估。
第三,做好评价及奖惩措施,提高各监区教员积极性。根据各阶段亲情帮教的实际情况,结合定期工作汇报内容及评价标准,对监区教育工作尤其是亲情帮教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积极性高的,帮教目的和成效显著地监区应给予记的表彰奖励,提高积极性。对于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监管不得力的监区则应给予警告和相应的处罚。奖惩分明,双管齐下开创亲情帮教的良好态势。
3.常态化向创新化改变,纵横双向拓展亲情帮教形式和载体
第一,创新思维延展多种帮教形式,不让帮教活动成为“一次性”产品。若想让帮教工作可持续发挥其积极作用,在帮教活动内容上必须加以创新和改进。帮教活动不仅限于亲友谈心、讲座大会等形式,可以根据不同人群的特性创设“妈妈,我有话说” “我有一个心愿”等主题帮教活动。通过亲人的帮助和鼓励,使得服刑人员产生心理的安慰和共鸣,起到辐射性的作用。在时间点上,可以选择亲情变化的关键时期:突发性时期,起伏性时期等机会,加大对罪犯心理改造的积极影响。如:家属或本人生日,中秋节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利用不同载体,提高亲情帮教的可操作性。不同的载体如会面,书信,照
片,多媒体视频等帮教载体会产生不用的帮教效果,会面可能是一天或一段时间的作用,但照片,视频等载体的帮教将产生更长期更深入的作用。通过这些载体呈现的帮教内容将更为丰富和变化。
第三,狱内狱外共携手,推进帮教“生活化”。在亲情帮教过程中,有必要对服刑人员家庭进行了解和走访,真正了解服刑人员的家庭状况,在帮教前进行安慰和帮教指导。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解决矛盾和纠纷,消除家庭成员的不安心理和疑惑,拉近监狱服刑人员和家属之间的距离。使家属能够以积极的心态,良好的状态配合进行帮教工作。
4.建立服刑人员亲情温暖信息库
第一,在服刑人员家庭进行手拉手走访时,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认真告知其规章制度和相关责任义务。可以家属签订“亲情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督促双方,尽可能相互配合,相互理解,用亲情与温暖感化服刑人员。
第二,在部分服刑人员家属困难或缺失,不能如期进行亲情帮教的情况下,为了是他们能够同样感受到社会和监狱对他们的关怀和温暖,针对这部分人群,可以与社会志愿者达成协议,组成“阿姨帮教团”等社会义工组织,以兄弟姐妹的身份互帮互助,让服刑人员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重拾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和自觉改造的信心。同时,监区应该加强对社会帮教团在沟通方法等方面的指导,缩小非血缘之间的距离。重塑服刑人员心中对“亲情”的渴望和感恩的心理。培养服刑人员理解社会,感恩社会的美好意识,为回归社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为处狱后的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结语
意大利刑事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迫使已经实施的犯罪成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时间都较长,甚至可能剩下的一辈子的时间都要呆在监狱中度过,在漫长的服刑期内,罪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的去学着适应非正常的环境。他们会因为监狱内的多种因素而慢慢的改变。但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些本能是改变不了的,比如说亲情、生理需求、爱情等等。本文为何要针对亲情变化的因素对罪犯改造心理的因素进行探讨?就是因为亲情是不可变的,血缘关系是不可变的。监狱的工作首要标准其实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不会再危害社会的正常人,而人性化、科学化的管理和改造模式现在已经成为目前监狱工作的主
要策略。如果监狱能够使用好亲情教育这把双刃剑,这必定将对维护监狱稳定和促进罪犯改造心理良性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参 考 文 献
[1]白茹.测谎与心理学的关系[J].辽宁警专学报,2003(02)
[2]郭万红.浅论现代监狱的人性化设计[J].东南大学,2010
[3]方银汇.以录隋教育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M].法学视野出版社,2009
[4]姚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安徽法治,2007(05)
[5]王翠凤.监狱分类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2012(06)
[6]赵振亭.论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对暴力型罪犯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0(25)
[7]张卫芬.着力构建大戒毒工作体系探究[J].中国司法,2012(09)
谢 辞
本文是在段晓英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首先要论文指导老师段晓英老师。在对论文框架无从下手的时候段老师耐心地帮助我明确思路、确定了写作大纲。在我写作的
过程中,段老师更是细心地辅导,指出文章中的不足之处叮嘱我抓经时间修改。段老师敏锐的学术思维、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让我受益匪。值此论文完成之际我还要感谢大学生涯中教过我的各位老师,是你们教给我知识,让我得到沉淀和积累才能顺利地完成毕业论文。我要感谢我的同学们,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他们给了我许许多多的帮助,陪伴我一步步完成论文的写作。最后,我要向各位评阅我的毕业论文的老师表示敬意,谢谢你们能够抽出时间评阅我的论文,在这里向你们表示我最诚挚的谢意。
2014年4月26日
范文四:社会支持对罪犯心理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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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支持对罪犯心理健康的影响
作者:古再努尔·艾依提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
【摘 要】社会支持是个体从其所拥有的社会关系中获得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它调节着压力和身心健康之间的关系。良好的社会支持有助于个体身心健康的发展,反之则会损害个体的身心健康。监狱承担着改造罪犯的重任,不同社会支持对罪犯心理建康影响作用不同。良好的社会支持有助于罪犯身心健康的发展,反之则会损害罪犯的身心健康。
【关键词】社会支持;罪犯心理健康
一、利用社会支持对罪犯心理健康积极影响的作用
社会支持,就是通过对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监狱是社会一个不分割的部分,监狱通过教育改造罪犯来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监狱与社会形成互动关系十分重要。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即注意罪犯的思想转变,还要注意罪犯健康心理的培养和行为的矫治。利用社会支持对罪犯进行帮教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协助监狱民警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使之成为安心改造,遵纪守法的公民。由于社会支持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支持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
二、社会支持对罪犯心理健康影响
社会支持对罪犯心理健康影响有多种方式,以下主要谈谈亲情帮教、与社会专业团体合作进行帮教对罪犯心理健康影响。
(一)亲情帮教对罪犯心理健康的影响
亲情的力量是伟大的。失去自由,在相对封闭的改造环境中,罪犯思乡情节加深,亲情时刻萦绕脑海,内心愧疚给家人带来的伤害,心中牵挂的是家人的冷暖安康。因此,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动员探监亲属做规劝工作,利用亲情感化罪犯非常必要。家人的信任和鼓励,宽容和关爱,对罪犯最大的精神支持,对罪犯缓解焦虑抑郁情绪,保持平和心态,安心改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教育改造工作中,通过亲情的力量,促使罪犯由抗拒改造、消极改造转化为安心改造、踏实改造事例比比皆是。同时,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使罪犯感到监狱的关怀,心怀感恩激发改造的热情和潜力。在实际工作中,利用亲情帮教,矫治罪犯心理问题,培养健康心理,是行之有效的主要方法之一。
(二)利用社会专业团体优势,推进监狱与社会的互动,实现双赢
范文五:中国监狱文化的内涵、历史渊源和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影响
中国监狱文化的内涵、历史渊源和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影响
监狱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它的管理状况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状况,可以反映出一个政府对待犯罪、惩罚 和改造罪犯方面的价值取舍。同时,监狱也是文化的缩影,在监狱文化这块“百花齐放”的园地里,监狱文化、监区文化、文化监狱、文化改造、 监狱建筑文化和监狱警察文化等像雨后春笋一样竞相茁壮成长。监狱文化的发展给罪犯改造带来了新观念、新思路、新举措、新发展、新促进和新 景象,特别是现代文明监狱的创建,更是监狱文化建设的重要体现,监狱文化活动的精心打造,提升了监狱形象,丰富了罪犯的文化生活,拓展了 培育人文精神的途径, 使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从传统的观念里跳出来, 再次实现思想的解放, 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着力点转移到 “改造质量的提高” 上来,以新的理念、新的思想,来打造教育改造工作的新格局,使传统的改造手段赋予新的内涵,教育改造手段被得以创新,这被创新的改造手段 就是监狱文化的大力建设,以文化来改造罪犯,以文化来教育罪犯,成为现代监狱新的行刑“亮点”。
一、中国监狱文化的内涵
(一)、文化
“文化”一词来源于欧洲,在中古英语中,表示为“耕耘”的意思。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将文化意指为第二自然。文化概念引入中国后,逐 渐被人们接受并成为人文科学的中心词汇。文化分为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广义文化是一种包含所有人类创造物及其概念的概念;狭义文化则是一 种精神或观念的概念。中国古圣先贤认为文化是“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英国泰勒认为文化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 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它一切能力和习惯。在当代人类学中,文化概念从角度来下定义,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从行为角 度来下定义,文化是指人类的生活方式;另一种则是从认知角度来下定义,文化是由抽象的,为某一社会的全体成员所共享的价值观、信仰以及在 人类行为背后的对世界的感知所组成。
人创造了文化,人是文化的本体,没有人就没有文化;同时文化又创造了人。文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层次,一是物质文化,二是制度文化,三是 精神文化。物质文化是人类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全部财富,它是文化的基础层面;制度文化是指调节和控制人类行为的一切规范体系,它处在文化 层次的中间部分;而精神文化,它包括认知和心理方面,是指人的思想观念、认识态度和价值观念等用以观察世界、了解世界的手段,它是文化的 最高层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往往折射出精神文化的意义,从文化适宜的角度来看,心理文化是文化适应的策略,制度文化是文化适应的机制, 物质文化则是文化适应的结果,这三个系统不是割裂开来,各自为战,而是高度整合在一起的。人一生下来就生活在文化“场”里,作为文化动物 而生存,因而打上文化的烙印,成为文化的产物。著名学者梁漱石先生认为人是作为文化动物的,他说:“我今说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 切,意在指示人们,文化是极其实在的东西。文化之本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
(二)、监狱文化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监狱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它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阶级统治和社会控制的专政工 具之一,它与军队、警察、法庭等强制机构一起构成属于国家实质的东西,是强迫他人意志服从的国家机构;监狱是关押人的地方,又是一种特殊 的文化场域,我们称之为“监狱文化”。
监狱文化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同阶级社会有着不同的监狱文化,同时不同的社会形态也推动着监狱 文化发展。监狱文化是整个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 有人将监狱文化称之为亚文化,其实这是不对的。亚文化是区别于主动文化的第二文化,或 称“欠健康文化”,而监狱文化既不是第二文化,也不是欠健康文化,从它的产生、发展、演变和构成有一种独特的文化品性。监狱文化以行业或 区域文化表征来分有广义的监狱文化和狭义的监狱文化之分。广义的监狱文化是监狱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所建立起来的精神文化、物质 文化和人文文化的综合;狭义的监狱文化则是指监狱对罪犯的管理教育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以精神环境和改造氛围为特征的精神文化。也有的监狱 学者将监狱文化分为广义的监狱文化、中义的监狱文化和狭义的监狱文化,广义的监狱文化是指监狱所有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的监狱 文化是指监狱自身所形成的特有的文化活动和与之相匹配的各种制度及组织机构;狭义的监狱文化则是指监狱具体的文化手段和方式等。根据监狱 文化的结构,有的监狱学者将监狱文化分为表层文化、中层文化和底层文化,所谓表层文化是指物质文化,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如监狱的各种建筑 物或构造物和各种警戒设施等;中层文化是制度文化,如监狱制定的各项监狱制度、刑罚执行制度等;底层文化则是哲学文化,是指一些涉及到世 界观的基本观念,它只有借助于表层文化和中层文化才能表达和起作用。
监狱文化从监狱文化环境文化本质上分,分为主流文化和亚文化。监狱主流文化是指由政府、法律推动或认可并作为标准文化在狱内推行的文 化。它包括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监狱风气,正确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健康的人格和人际关系、优良的改造传统和鲜明的改造风格及健全的文化宣 传网络等。它是监狱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文化,其特征主要是稳定性与开放性的统一,无形性与有形性的统一,先进性与普适性的统一,观念性与实 践性的统一,非强制性与强制性的统一。
监狱主流文化是监狱工作的一种强有力的柔性支援,它在现代监狱管理和运行中对监狱人民警察和服刑人员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其作 用主要有思想行为的导向作用,恶行恶习的抑制作用,热情信心的激励作用和人际关系的协调作用。
现代监狱文化的理念已渗透到监狱文化的各个层面,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视角,可以概括出不同称谓而含义相近乃至功能相同的文化表述,以 建设区域文化为边界,分为监狱文化、监区文化;以建设主体为对象,分为监狱警察文化、监狱职工文化和罪犯文化;以功能特质为特性,分为行 政区文化、押犯区文化和服务区文化;以文化内涵为构成又分为和谐文化、法治文化和亚文化等。这些关于监狱文化子文化概念的表述,共同点都 是以大墙为界线,反映并揭示出监狱文化内在属性的一种文化概念,其文化枢纽是源于监狱文化理念的延伸,或者说是监狱文化理念体系内的衍生 和拓展。
监狱文化理念所确立的当然是监狱文化,它的特性一是限定性。监狱文化是限定于监狱区域之内的文化,是监狱区域内所形成的文化,有时监 狱文化“走出去”或“请进来”,但其文化流动的主要区域与范围仍被限定于监狱。二是行业性。监狱是一个特殊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对罪犯 进行惩罚与改造的刑罚执行机关,这就决定了监狱文化所代表的文化特征是监狱的,而不是其它行业的文化。三是文化性。监狱文化的逻辑起点与 终点都在于它的文化性,监狱文化的建设起源于监狱的文化,经过不断建设,其着眼点或归结点仍是监狱的文化。
随着监狱文化的发展,对监狱文化的认识仍在继续。一种认为:“监狱文化是指监狱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独具行业特色的包括价值观念、 治监理念、行刑方式、群体意识、环境风格、行为规范等在内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另一种则认为:“监狱文化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执 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实践中,通过长期积淀而形成的、能够对罪犯发挥改造功能作用的、具有较强时代性的行刑理念、思想观念、行为模式、行为 规范、物质环境和精神文化环境的总和。”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的领导对监狱文化概念所“倾心”的是,他们认为广义的监狱文化“是指在一定的历 史阶段,人们关于监狱管理理念、价值判断、制度设施、行为模式以及相应的附属物。狭义的监狱文化就是监狱工作的理念,包括监狱的管理方法、 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等。”
二、中国监狱文化的历史渊源
中国监狱文化的形成,当以监狱产生为历史起点。在中国历史上,监狱的起源有一个民间传说,这个传说就是“皋陶造狱法律存”。皋陶是中 国古代东夷族的首领,尧时他是专门负责刑狱的长官,此人非常正直且聪明,传说此人与其他司法长官不同之处就在于善于审理疑难案例。为什么 他能够审理疑难案件呢?是因为他养了一只神兽, 他借助这只神兽的帮助来审理案件。 皋陶养的这只神兽叫獬豸, 又名 “独角兽” , 汉王充 《论衡·是 应》记载: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独角兽生性正直,能分辨是非曲直,见世 争斗,即以角触不直者。传说中独角兽还是一种灵兽,它见了有罪人就用独角去冲撞,见了说谎人就发怒,它是公正、公平的化身,是代表幸运的 使者,哪里有它的身影,哪里就有太平。
其实中国监狱文化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虞夏之际古代监狱产生之时,《急就篇》有“皋陶造狱法律存”的说法,而《竹书纪年》则有“夏帝 芬三十六年作圜土”的记载。按《释名》解释:“狱,确也,言确人情伪也。又谓之牢,言所在坚牢也。”有谓之圜土,“言筑土表墙,其刑圜也。 又谓之囹圄,囹,领也;圄,御也;领录囚徒禁锢之也。”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可以断定圜土是我国上古时代的早期监狱形制,有了监狱,也就有了 监狱文化。
历史到了夏商时代,这个时代成了中国监狱文化的萌芽时期,夏禹有“致孝于鬼神”和“有夏服天命”的天道理之说,在这种学说的支配下, 夏后氏政权率先祭起“天叙有典”、“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的神权大旗,建立了“行天之罚”的司法行刑制度,使诞生之初 的中国监狱文化笼罩于 “天讨” 、 “天罚” 的谜团之中, 商族政权在 “有殷受天命” 天道观的思想指导下, 将 “天” 由自然神人格化变成形象的 “帝” , 并借助占卜贞示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进行祭祀崇拜,这样又给“致天之罚”的“天讨”“天罚”的司法行政制度注入“神判”的思想内容,因此古 人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我们在殷墟甲骨文中所发现的“囚”和“圉”等囚禁性质的文字,可以说是中国早 期监狱文化的生动写照。
西周时期,周人从“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中,对殷商的司法行刑制度进行理性后,公然提出“天命靡常”、“天命不僭”、 “天命不易,天难谌”和“天不可信”等理念,领悟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敬事上帝”、“不可不敬德”、“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 和“非德,民不和,神不享”等辩证思想,打出了“以德配天”的鲜明旗帜,创立了“敬德保民”和“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导下的“礼乐刑政”综 合为用的礼法文明,推动了西周社会开始由夏商时期的敬天命、事鬼神向轻天重民远鬼神的方向转化,因此,《礼记·表记》中言:“周人尊礼尚 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中国监狱文化开始摆脱神权法思想的束缚,逐渐形成了以道德伦理精神为核心的人文传统和人性化的特征, 这些对后世司法行刑思想产生重大影响,从这点上可以说西周时期是中国监狱文化的奠定时期。
“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 ”西周时期对中国监狱文化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西周时期建立了圜土之制与嘉石拘役等狱政管理制度, 确立了对违法犯罪者实行刑事处罚与教育感化相结合的改造政策。《周礼·秋官·大司寇》上记载着“大司寇之职”的职责之一就是“以圜土聚教 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郑玄曾对这些记载进行注解,他在注解中说:“圜土,狱城也, 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寘之圜土子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可以理解当时西周政权的圜土之制是有刑期规定 的, 凡是能悔改思过者, 期满就可以释放。 同时从西周的圜土之制我们还会领悟到这项制度在剥夺违法犯罪者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刑事处罚外, 还贯穿着对违法犯罪者悔过自新的有教育感化精神。因此,“幽闭思愆”和“改恶从善”是中国古人设立监狱的主要目的之一,坚持刑事惩罚手段
与教育感化精神相结合的改造政策是中国监狱文化在奠定之初就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另外,按照西周“大司寇之职”规定的“以嘉石平罢民”目 的,就是将“万民之有罪者,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这一制度的设计理念,目的就是要让违法者“改悔自修, 成之使善”来贯彻教育感化与惩罚改造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二是西周政府在司法行刑制度方面创立了“三赦”、“三宥”、“三刺”之法等慎狱恤 刑制度。所谓“三赦”就是“壹赫曰幼弱,再赦曰毛旄,三赦曰蠢愚”,也就是对七岁以下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八十岁以上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 和患有先天性痴呆或精神障碍者,实行“非手杀人,他皆不坐”的赦免原则。“三宥”就是“壹宥曰不知,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也就是对 过失犯罪及未能识别加害对象的误犯行为和无法预见行为后果的失误行为予以宽宥处理,减轻其刑事责任。“三刺”就是“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 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也就是对某些重大案件,要分别征询有关官员或百姓的意见,慎重地进行裁断或判决。这“三赦”、“三宥”、“三刺” 代表了中国监狱文化的发展方向。
战国时期,由于学派林立,各个学派从不同角度对司法行刑制度进行阐释,特别是儒家学派,继承发扬了西周政权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和慎狱恤刑制度,形成了“以德服人”、“先教后刑”的司法狱政思想。孔子积极倡导并推行他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德礼教化理论和“有教无类”的教育普适思想;孟子则以“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认识出发,提出了“教 之不改而后诛之”的主张。他们的这些主张遭到当时法家学派的强烈反对,但他们仍然注重德礼教化,主张先教后刑的思想,他们的思想对后世影 响较大并加以发扬。到战国后期时,荀子将儒法两家德与刑、礼与法的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 好民不惩;诛而不赏,则谨励之民不劝”的司法行刑思想和中国监狱文化理念。
秦汉时期,秦朝在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基础上,将先秦法学“法治”和“重刑”思想,特别是韩非“法、术、势”三者相结合的国家学说和法 制理论,以“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为核心,在建立帝国的同时摒弃儒家的德礼教 化理论,推行“繁刑严诛”的刑事司法政策,致使徒刑者聚增。在监狱管理与设施方面,秦朝形成了一套系统严密的管理制度,这套狱政管理制度 基本涵盖了安全监管体系,罪犯处遇制度,劳役与生活管理规范和狱吏责任制等方面,成为中国监狱文化形成时期。
两汉时期,由于先以“黄老”思想为主导,使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逐渐得以恢复,但是由于政治上的宽松政策,经济上的放任制度和法律上的 “禁网疏阔”,致使社会上迅速孕育出一批豪富吏民,成为破坏西汉社会秩序的异己力量。为了挽救统治危机,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解而更 张之”和“变而更化之”的建议,“推明孔氏,抑黜百家”,以“春秋大一统”为指导思想,吸收诸子百家的“霸、王、道杂之”的内容,形成了 儒家新学说,确立了儒法合流、德主刑辅的法学思想,成为中国监狱文化的发展方向。两汉时期的监狱文化主要表现在颂系悯囚制度和慎狱恤刑制 度上。所谓颂系悯囚制度就是对那些老幼、病弱、残疾及孕妇等违法犯罪者,或免于追究责任,或羁押拘禁时免戴刑狱戒具等。而慎狱恤刑制度则 是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从西汉初年就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的奏献决疑制度;为了检查、监督下级司法机关的狱讼审判工作,及时发现并纠 正冤假错案,创立了录囚制度。录囚制度的创立是中国监狱文化的一种进步,从此历代统治者都坚持奉行和不断发展,最终成为明清时期的会审录 问制度。中国监狱文化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延续和发展,到隋唐时代进入成熟、完备的鼎盛时期。
三、中国监狱文化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影响
人创造了文化,文化又创造了人,文化永远是最主要的。监狱文化既然是监狱的物质形态又是非物质形态,它是以一种先进文化价值观建设监 狱的一种理念,体现着监狱的“威严、正义、公平、关爱、互助、友善”等,对教育改造罪犯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监狱文化中物质形态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影响
监狱文化的物质形态是指我们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监狱的建筑、警戒具、监狱人民警察的警服和罪犯的囚服等。
监狱人民警察的警服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能使罪犯认识到监狱人民警察依法执法是国家意志,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当罪犯看到监狱人民警察身穿警服时,会对罪犯产生一种威慑,使罪犯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与教育,按照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与监狱进行积极 主动的改造等。
监狱的建筑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影响较大,监狱的监舍、铁栏、围墙、电网、岗楼等,能让罪犯感到庄重威严、不可逾越和法网恢恢的气氛,给 罪犯一种威慑和警示,警示失去自由的罪犯来到这里就是接受惩罚和改造的,使罪犯产生一种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向上改造心理。会见 楼、监舍楼、教学楼和劳动习艺车间等监狱建筑单体,会对每名罪犯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矫正产生直接的影响,并进行着潜移默化的熏陶,让罪犯 在潜移默化中进行重塑自我的改造,达到育人塑人的目的。
警戒具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能让罪犯认识到必须按照监规监纪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否则破坏监管改 造秩序和不按照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进行改造,将受到警戒具的严厉惩罚。警戒具同时能让罪犯认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告诫罪犯 只有遵规守法,积极改造,重塑自我,才能早获新生。
罪犯的囚服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影响主要能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身份,知道自己来监狱干什么?是来监狱接受惩罚改造的,不是来享受的;是被 剥夺自由的,不是我行我素,是受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的,不是无拘无束的。当罪犯有了罪犯意识后,能自觉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和 监规监纪,就能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回到亲人身边。
(二)、监狱文化中非物质形态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影响
监狱文化中的非物质形态是指除监狱文化中物质形态以外所有形态,包括制度形态。它涉及的内容很多,范围很广,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影响重 大,关系到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成败。
监狱相当于社会来说是一个封闭性的场所,在这个场所里罪犯形形色色,五毒俱全,五味杂陈,为了维护监狱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国家和各个 监狱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都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来保障监狱对罪犯进行文化、技术、习艺和心理矫正等方面教育改造罪犯的顺利实施。监狱教育改 造罪犯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树立大教育理念,通过正规直观的“三课”教育,使罪犯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制意识,破坏 罪犯头脑错误的观念, 提高罪犯的文化层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标。 同时对罪犯通过模拟军事化管理, 矫正罪犯言行的约束, 培养罪犯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让罪犯参加劳动,可以使他们获得自我实现,得到社会承认,激起他们积极改造的信心,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可以创 造财富,造福人类;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接触他人,与他人建立正当和谐的人际关系;培养罪犯的劳动观念,使其养成劳动习惯,矫正其不劳 而获、贪图享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监狱也是化解矛盾和仇恨的地方。监狱人民警察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会遭到罪犯不同程度的抵触,由于不少罪犯对自己所犯 的罪行认识不够,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个别罪犯甚至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或法院判决是错误的;罪犯在狱外产生的矛盾和仇恨与狱内产生的矛盾和仇 恨往往汇合在一起,使得教育成为矛盾和仇恨的集散地。化解罪犯的这些矛盾和仇恨监狱就要从“公平正义”和对罪犯的人文关怀入手,才能达到 教育改造罪犯弃恶从善重新做人的目的。 罪犯在监狱是一个弱势群体, 对于这个弱势群体监狱人民警察在教育改造他们过程中要把罪犯当人来看待, 对罪犯的人格要尊重,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同时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使罪犯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 样就会在点滴中细雨润无声,使罪犯那颗矛盾和仇恨的心渐渐化解,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但是监狱毕竟是暴力机器,善待罪犯也要有一定的 限度,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破坏监管秩序的罪犯决不能手软,要进行严厉打击,以彰显监狱的惩罚功能。
总之,监狱文化中的非物质形态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关系着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在罪犯教育改造中影响重大,直接影响着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杨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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