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须知
一、受理范围
本网站受理涉嫌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具体行为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8、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10、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提交举报
网站提供注册举报和非注册举报两种方式。举报人登陆主页,可点击“用户注册”图标,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完成注册。
注册举报人登陆后每次可举报多条线索,并可查询以往举报的处置情况;非注册举报人每次可举报一条线索。
举报人点击“我要举报”图标,按照提示填写被举报网站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描述、举报人信息(带“*”标识的为必填项目)等相关表项后提交。非注册举报人提交成功后,本网站将提供查询结果账号、密码。
三、结果查询
举报人登陆主页,点击“举报查询”图标输入相关信息后可对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结果进行查询。非注册举报人需输入举报时网站提供的查询账号、密码。
注册举报人登陆后即可查询。
四、隐私保护
本网站鼓励实名举报。为便于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请详细填写联系方式。举报人填写的所有举报信息将依法
受到保护。
范文二:四川省网络违法犯罪举报
为有效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上治安秩序,四川省公安厅面向社会公布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举报邮箱,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网络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情况,依法立案,快侦快破。
一、受理范围
本网站受理涉嫌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具体行为包括:
1、网上制售黑客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类程序、工具等涉案线索。
2、网络传销、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游戏私服等涉案线索。
3、网上开设淫秽色情网站、网上招嫖、网上传播淫秽色情等涉案线索。
4、网上购买、贩卖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弩、剧毒化学品等涉案线索。
5、网络赌博涉案线索
6、网上诈骗涉案线索
7、网上制贩假证、假币、假发票等涉案线索
8、网上组织他人贩卖人体器官涉案线索
9、网上组织**、封建迷信等涉案线索
10、网上传播、散布谣言等涉案线索
11、其他
二、提交举报
本网站提供《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线索表》下载,请网民按照《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线索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后,将举报信息发送至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监察总队邮箱scnet110@126.com,我们将根据您反映情况及时核查,并将结果通报于您。
三、填写须知
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线索表》中红色模块必须填写的,若未填写或者填写不符实的,我们将不予立案调查。
四、隐私保护
本网站鼓励实名举报,为便于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请详细填写联系方式,若不方便留
下真实姓名的,请留下详细的网上联系方式。举报人填写的所有举报信息将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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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上海严打网络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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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打网络违法犯罪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 2015年第 06期
上海市公安局 5月 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网络犯罪的有关情况。据了解,今年 以来,上海市公安局按照 “ 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不停地打 ” 原则,始终保持对网络违法犯罪的 高压严打态势,共侦破网络诈骗案件 19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 279名。
针对网络诈骗、网上贩枪、网上 “ 黄赌毒 ” 等违法犯罪上升的趋势,上海市公安局组织开展 了 2015“ 平安上海 ” 春季专项行动,集中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有效遏制了案件高发态势。
近年来,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案件高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上海 市公安局加大同类案件串并侦查力度,提高应用公安大数据服务实战的能力,着力打源头、断 链条。下一步,上海警方将继续加大对网络高发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互联网源头整治, 加大对网上制造、传播违法信息的清理力度。同时将加大防范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防范网 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范文四:网络热门违法犯罪案例
1、药家鑫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2、郭美美
郭美美,女,真名郭美玲,小名洋洋,1991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网络炫富女之一。微博昵称“郭美美baby”。
2011年6月,郭美美曾在微博上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虚假身份炫富而受关注。[1]
2014年7月9日,北京警方抓获正在参与网络赌球的郭美美[2] ,郭美美对网络赌球供认不讳。8月20日,郭美美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批准逮捕,此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美美、赵晓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美美、赵晓来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2015年5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收到东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美美、赵晓来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决定立案审理。[4]
2015年9月10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美美、赵晓来涉嫌开设赌场案。[5] 郭美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6-7] 截至9月28日24时,该案已过上诉时限,郭美美本人未提出上诉,因此,从9月29日日起,该案一审判决开始生效,郭美美将在年内被转回原籍湖南服刑。
3、网吧发生命案
东莞常平袁山贝村一网吧男子被割喉真相揭秘
2015-07-09
前天清晨,常平袁山贝村一间网吧发生命案,一名年仅17岁的男子被人割喉杀死。昨日记者从常平警方接获通报,常平警方已立案侦查,并在全力追捕凶手之中。
据常平警方通报,7月5日7时14分,常平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常平镇袁山贝村网×网吧内发生一宗故意伤害案。接报后,常平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到场处置。经120医生到场抢救,伤者郭某虎由于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惨案发生在常平镇袁山贝村康泰路网战网吧内。这是一个两层的建筑。一楼是网吧,二楼是KTV。网吧已经关门歇业。据网吧旁边的一家湘菜馆的工作人员讲述,他们昨日上午11点左右上班时,就已看到网吧关门。后来出现很多警察和打砸的人,他们应该是死者家属,凶手是一KTV员工,死者曾与凶手有过节,这次是过来报复的。
事情发生在7
月5日早上7时许,整个行凶过程都被网吧的监控视频拍了下来。监控视频中看到显示,一名穿着白色短袖和黑色裤子的男子,右手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具藏在身后,不慌不忙的走到一个男孩身后,左手抓着男孩,右手持刀用力在其脖子处割了一下,随后把男孩推在一边拔腿就跑,男孩的朋友见状立即追了出去,并在一台电脑处随手拿了一个垃圾篓。受伤男子全身瞬间被血浸透,他一边用手捂着脖子,慢慢的朝门口走出去,最后倒在收银台附近。
“死者的朋友追了很久也没有追到,警察很快赶到封场。”网吧旁边店铺的工作人员说,倒地男子失血过多当场死亡,120来了也没有用。记者事后从常平警方证实,他们7月5日7时14分接到报警称:常平镇袁山贝村网X网吧内发生一宗故意伤人案。接报后,常平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到场处置。经120医生到场抢救,伤者郭某虎由于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从警方的初步调查显示,死者跟行凶者之前就认识,还发生过冲突。郭某虎与朋友于7月5日3时40分袁山贝村一KTV娱乐,期间得知被原来的KTV员工雷某星(已离职)欺骗了娱乐消费时间。郭某虎等人后到网战网吧附近公园找雷某星理论,期间与雷某星发生口角,并打架,郭某虎与朋友将雷某星的手机拿走,要求雷某星拿钱来赎。雷某星非常气愤,打算对郭某虎等人进行报复,于是到附近百货店买了两把刀具。7时6分许,雷某星进入网战网吧对郭某虎进行故意伤害,后逃离现场。
死者的姐姐说:“弟弟是当日早上大概七点多钟,死在这个网吧里边,被别人用刀杀死的。”
常平金美派出所办案民警透露,初步了解男子与朋友在ktv发生金钱纠纷,后遭对方拿刀割喉谋杀。目前警方已经初步确定案犯,已经布控和网上追逃,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4、
、
范文五:移动网络违法犯罪研究
【摘 要】近年来,移动通讯网络的兴起以及智能手机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当前网络犯罪处于转型期,网络犯罪目标从有线网络转向移动网络,即从基于 Windows 操作系统的各类数据服务平台或个人电脑转向基于Andriod 系统、iOS系统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在它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新型的违法犯罪。微信作为一种新的社交软件应运而生,迅速占领市场。同时,微信也成为其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及载体,各级公安机关接到大量微信引发的违法犯罪的案件。这给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带来了全新而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文章从微信引发违法犯罪产生的原因、微信引发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案件类型、侦办思路和措施、预防措施等方面开展研究。
【关键词】微信;移动网络犯罪;侦查措施;预防措施
一、微信的概述
微信是快速与人联系的一种手机新型即时通信工具,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快速发送文字和照片、支持多人语音对讲的手机聊天软件。用户可以通过微信与好友进行形式上更加丰富的类似于短信、彩信等方式的联系。拥有“摇一摇”、“漂流瓶”、“朋友圈”等功能。微信软件本身完全免费,也因为更灵活、方便、智能,且节省资费受到大家喜欢。微信能够查找附近近千米之内使用微信的用户,这种功能对用户而言有其独特的吸引力,满足了当下年轻人的好奇等心理。
用户总数和活跃用户数量巨大。在2014年10月,微信于全球拥有超过约6亿注册用户,其中包含约4亿4千万活跃用户。市场研究公司On Device调查显示,微信在中国大陆的市场渗透率达93%。巨大的用户数量,足以引起关注。
发展迅猛。1999 年,腾讯公司发布即时通讯软件QQ。目前,QQ的每日活跃用户数也超过了一亿。QQ软件发展 14 年达到的水平,微信只发展三年就达到了。回顾QQ发展过程中,也是不断出现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但是,这个发展过程较为漫长。而微信在三年时间内就迅猛发展,其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在短期内快速爆发。违法犯罪案件类型和发案频率、密度也将呈现新的态势。
二、微信犯罪产生的原因
“微信犯罪”在我国刑法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微信犯罪”这一具体罪名,“微信犯罪”具体指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微信这一新型通讯工具,去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微信在具体犯罪活动中只是作为一种犯罪工具,只是作为一种载体而被不法分子利用。当然不可否认微信本身也存在一些漏洞。
(一)微信软件自身的漏洞
1.微信安装便利、使用简单,只要有一部能上网的手机就可以与陌生人以多种形式“相识”,因此微信的犯罪成本较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微信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此外,由于微信不需要采用实名制,犯罪人可以在微信上使用化名等方式方法,且一旦注销后,很难追查。
2.通过 QQ、手机通讯录等方式导入以前好友,被害人提防心里相对较低。所以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3.被害人对微信新功能不了解,或未意识到某功能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图片、日常生活、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泄漏易通过微信泄漏。
4.缺少正式投放市场前的研究。面对通讯技术不断更新,政府、相关行业未能针对新技术、新软件的所有功能,分析可能引发的犯罪行为,对预计可能出现基于该技术或软件出现的犯罪认识不足,更无法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二)微信用户个人信息泄漏
1.三点定位暴露个人位置。微信的部分功能是利用LBS和辅助GPS地图功能,对附近其他用户的位置定位。
2.个人信息泄露。由于微信用户可以在微信中设置10张自己真实的照片,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另外在参与消费、注册会员等社会活动时,都会登记个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住房信息、购物记录、家庭情况、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甚至个人位置都可以被出卖,成为第三方或多方所用信息的一部分。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遗失,账号和密码外泄,被冒用。
3.通过技术手段入侵移动互联网平台,盗取帐号和密码。
4.盗用昵称、头像冒充身份,欺骗被害人。
5.添加陌生人好友。通过摇一摇、附近的人、漂流瓶等方式主动或被动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并与其进行深入交流,泄露自身隐私信息。
6.犯罪分子偷盗微信帐号后,通过该帐号好友信息进一步获取更多个人资料,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
(三)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报案,“纵容了微信犯罪”
1.经常使用微信的人群以年轻人为主,而年轻人对金钱的意识相对于老年人比较淡薄。
2.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不大,在自己能力的可承受范围之内。
3.年轻人的另一个特点是交友广泛、注重情面,有些被害人在转账之后碍于情面没有通过手机或网络进行及时查询而被骗。
4.由于被骗金额不大,被害人因为怕麻烦、自认倒霉,怠于报案。
5.对于在见面实施完诈骗后所发生的强奸案件,由于女性被害人碍于面子,担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声誉,大多消极对待,选择忍气吞声的做法,不会到公安机关报案。
6.对于犯罪人通过虚假或真实提供性服务等为由,邀请男性被害人见面,进而在见面中实施敲诈等犯罪案件,被害人碍于面子和在社会上的地位的名声,大多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三、微信犯罪的主要案件类型
(一)扰乱公共秩序案
该类案件是指一些虚假及有争议的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通过微信向公众散布各种虚假且具有危言耸听性质地信息,从而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
(二)性犯罪案件
该类案件主要可分为两大类:
1.单独的性侵犯罪。犯罪分子利用微信聊天交友功能,看见一些女性年轻貌美,于是就心怀不轨,与被害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聊天,在相互“熟悉”后,就约被害人见面,进而实施性犯罪活动。 2.卖淫嫖娼活动。利用微信从事卖淫活动也日益猖獗。从各地警方提供的案例来看,“卖淫女”在微信上传大量照片,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搜索周边用户并添加“好友”,在微信中对“好友”招嫖,通过微聊谈妥价格、时间、地点后,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有不少网友反映,手机经常收到卖淫的微信内容,对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三)杀人犯罪案件
利用微信进行杀人案件大多是激情杀人。利用微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多是利用微信进行侵犯财物的犯罪案件,简单来说就是“图财不图命”,但是在侵犯财物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发现后进行了反抗,犯罪分子进而一时冲为了财物激情杀人。
(四)诈骗案件
1.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发布市场上新潮短缺的二手商品信息,诱导受害人购买商品,并以包邮等借口取消淘宝上的交易订单,让受害人选择“即时到账”支付。受害人购物心切,直接转账到卖家支付宝账号,等商品迟迟未到货时,淘宝交易流程也取消了,才发现受骗。山寨微信公众平台账号,犯罪嫌疑人仿冒知名电商账号、购物网站账号,骗取被害人信任,或利用“优惠”、“打折”、“促销”等信息,诱导被害人消费,进而实施诈骗。
2.添加陌生人好友的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的交友功能,在聊天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宽裕,于是就产生了诈骗的犯罪动机,在与被害人见面之后,利用各种方式实施诈骗财物的活动。
(五)抢夺、抢劫案件
该类案件与上述“诈骗案件”有相同之处,只是在犯罪的手段与方式不同。在与被害人见面之后,实施抢夺、抢劫财物活动。
(六)敲诈勒索案件
1.犯罪人通过虚假或真实提供性服务等为由,邀请男性被害人见面,进而在见面中实施敲诈等犯罪行为。该类案件时犯罪分子与被害人见面之后,经过一段交往之后,犯罪人事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获取被害人的私照,在信息量达到一定程度之后,然后利用私照威胁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获取钱财。
2.聊天过程中的敲诈勒索犯罪分子利用微信交友聊天,在和被害人见面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对被害人有了一定的了解,在被害人完全放松了戒备之后,搜集被害人各方面的隐私信息,用此进行敲诈勒索。
(七)盗窃案件
该类案件是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进行聊天,与被害人见面之后,趁被害人的防备减弱,进而盗窃手机等贵重财物之后,逃之夭夭。
四、微信违法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低龄化
微信作为新生事物,被广大年轻人广泛接受和使用,因此利用该手段实施违法犯罪的也多为年轻人,他们往往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并利用花言巧语骗取对方信任,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侵害对象以女性为主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侵害对象主要为女性,占90%以上。被侵害的女性主要为两类:一类是涉世未深的年轻女性,他们大多单纯、好奇、贪玩,不能预见潜在的犯罪危机;另一类是存在家庭、婚姻、心理等问题的部分中年女性,她们乐衷于通过微信与陌生人聊天释压,也极可能上当受骗。
(三)发案类型以侵财、强奸案件为主
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搭讪陌生人主要以财、色为目的。2011年10月至今,全省因微信引发的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案件86起,占79.63%;强奸案件12起,占11.11 %。
(四)作案形式以单独作案为主
从作案形式来看,违法犯罪嫌疑人主要以单独作案为主。2011年10月至今,全省因微信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作案的100起,占92.59%。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利用微信手段进行违法犯罪的团伙也正在逐渐形成。
(五)违法犯罪地点以密闭场所为主
据分析,微信引发的犯罪地点多为宾馆房间、KTV 包厢、饭店包间、车内等较为隐蔽、偏僻的区域空间,这些区域空间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2011年10月至今,某省因微信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生在密闭场所的有68起,占62.96%。
五、微信违法犯罪案件侦办思路及侦查措施
近期利用微信进行犯罪的案件多发,这一新型犯罪正在形成一种趋势,针对这一新型犯罪,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有关措施,总结侦办思路,进行必要的打击才能防止其形成气候,只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才能有效制止其犯罪活动,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开放的信息社会时代,刑事犯罪的暴力化、动态化智能化日益严重,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主要集中体现在对犯罪情报信息的掌握和运用上,谁占有情报信息的控制优势,谁就取得斗争的主动权。由于微信犯罪是一种新媒体技术犯罪,公安机关树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从微信软件、微信传播方式等角度为切入点,主动出击。
(一)微信用户名、注册地区分析研判法
目前,微信用户主要通过手机号、QQ号进行注册,当日常工作中摸排出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及QQ号码,但不能确定嫌疑人身份时,研判人员可以利用微信中按号码查找朋友的功能,输入嫌疑人的手机号码或者QQ号码,再对其个性签名、标注地区进行二次研判,从而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
如某地网安支队在网上巡查时发现,QQ号为41775**43的网民在QQ聊天记录时谈论购买麻果的相关信息,要想通过这个QQ号深挖案件线索就必须先要对这个人员进行落地(即从虚拟身份关联出现实身份)。经过查询,本地各网安业务系统均未能关联出该QQ号的真实身份,网安民警另辟蹊径,充分利用微信的“搜号码”及信息展示功能,成功关联出该QQ号的真实身份。
(二)微信头像、空间照片分析研判法
微信用户特别是年轻用户生活比较“潮”,喜欢上传真实头像、生活照片到微信“头像”、“个人相册”、“朋友圈”等,研判人员可以通过对上述图像的关联分析,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发现人员所在地理环境。 (三)微信关联微博、QQ信息分析研判法
微信与其他网络平台QQ、微博相绑定,通过微信账号可以关联查询该账号关联的QQ、微博信息,研判人员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账号关联的QQ、微博信息进行分析,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四)微信搜索定位法
是指依托微信软件中查找“附近的人”功能,可以对附近的微信用户进行检索定位,研判人员可以利用该功能搜索查找犯罪嫌疑人当前是否在某一区域,从而划定搜捕范围,制导抓捕。
(五)微信虚拟身份诱捕法
对于一些不用真实姓名注册和不上传照片的微信用户犯罪嫌疑人,研判人员可以使用专用手机注册专用帐号申请加犯罪嫌疑人为好友,大多犯罪嫌疑人因为“胆大”对陌生人加为好友的需求“来者不拒”,利用虚拟的女性身份作掩护,通过交流,获取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后,实施诱捕。
如某网安支队在基层单位协助办理2013年的系列入室盗窃案时,通过QQ信息关联到犯罪嫌疑人高某(男)的微信号码,网安支队民警投其所好,以靓丽少女身份将高某加为微信好友,并与其开展聊天,通过聊天及高某在微信中发布的图片,初步掌握了高某的活动轨迹。第二天,民警即以就在高某附近并相约见面为由,成功将高某诱出,并一举抓获。
(六)关系人微信分析研判法
当日常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经检索未发现犯罪嫌疑人开通微信时,研判人员可以先调取出该户码的通话记录,并梳理出联系频率较高的关系人手机号码,再通过微信搜索功能查询出其交友圈,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或居住地,从而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
(七)针对制假、利用微信售假的打击措施
1.结合“打假”专项行动,加大宣传力度。经侦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微信售假犯罪的作案手段,对广大群众进行提示,提高对这类买卖商品的质量及售后不确定性的认知,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警示。
2.加强情报线索(DQB即大情报系统)的收集。我们的民警要把微信犯罪当做新时期下的一个新的犯罪手段,要加信息情报的采集,深入研究此类犯罪特点规律,主动深挖制假售假产业链条,适时发起集群战役,以摧毁整个制假、销假网络。
3.加强网络运营商的管理。要加强对微信等网络运营商的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象在淘宝上开网店一样对注册用户实行实名制,杜绝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身份作案。
六、预防措施
其实打击微信犯罪不仅仅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需要全社会共同进行防患。用户个人需要提高保护意识、应用软件的开发商应遵循相应的行业规范、以及有关部门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全社会共同打击、防范,才能防患于未然。
(一)完善相关的立法、立规
目前,已有17个国家和组织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已是大势所趋。工信部也应建立一个长效的评估体系,对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内置软件进行评估和抽查,将第三方平台纳入管理,进行备案,运行要监督。网络信息的低成本犯罪是诱发这类案件的重要因素之一,危害个人信息的肇事者在东窗事发后只会受到很小的刑罚,甚至只是简单的行政处罚。因此,要想严厉打击网络信息犯罪,还应该有效地结合民事赔偿处以高额罚款,让违法的个人和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
1.专门出台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
2.立法要及时有效。现行立法中,尚没有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还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进行界定。
3.完善行业规范。新用户实名注册,规范注册信息填写。参照公众平台的注册方式,新注册用户需提交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个人准确信息。信息经核实准确后,方可开始使用。这样会增加注册的难度,拉长用户注册完成的时间,势必会对微信的发展产生短期影响。但这是一个有责任感的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成本。严把入门关,才能确保客户在微信平台的体验经历自由、安全。
4.完善虚假、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举报和处理机制。执法部门在新技术出现后,进行预警研究。对微信的监管要到位。根据微信的特点,各监管部门都应切实承担起明确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司法机关应根据微信犯罪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微信用户注意微信犯罪。
(二)公安机关
1.深层解读微信犯罪,增强群众自防能力。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上公安局、QQ群、微博、论坛等载体宣传发生在市民身边的典型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深层解读微信犯罪伎俩,提醒广大市民在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不要提及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在使用微信LBS功能扩大社交圈子和结交好友时,要保持足够警惕,不要被对方的言语轻易蒙蔽,更不要主动约见陌生“网友”。如需约见,应选择公共场所,并在亲友陪伴下前往。攀谈中,应避免泄露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状况,以避免遭受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
2.推动软件规范运营,督促落实防护措施。督促微信服务商对微信用户的注册使用采取实名制,对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实名注册认证,并妥善保管好用户注册信息。建立微信诚信体系,设置用户信用等级或者黑名单系统,对发布虚假、有害信息的帐号及其对应的手机号在网上进行曝光,并对出现金钱往来、银行交易等关键词的聊天内容进行危险告知。落实日志保存措施,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备案和后台数据库,方便侦查员查办涉案账户和人员。
3.加强网络通信管理,全力堵控安全漏洞。宣传、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要针对网络通信行业出现的问题,通过制定完善行业自律章程和行业规范等,明确网络运营企业的安全责任,督促建立手机号码与虚拟身份捆绑制度,加强关键词检索和有害信息过滤,全力堵控安防漏洞。同时,主动加大对SIM、UIM卡买卖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将SIM、UIM卡的使用与身份证信息相绑定,加大对“野卡”和“黑卡”的打击整治力度,全力净化网络通信环境。 4.整合警种部门资源,提升打防犯罪合力。积极构建由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组成的部门联动反应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互补。对获取的重大线索落实挂牌督办和指定主侦制度,进一步整合公安情报研判、刑侦、治安、网安等部门力量,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方式和技术手段,积极开展研判预警和同类案件串并,加大对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认真研究微信等手机通讯软件的运营原理和环境,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制度,切实完善侦查取证模式。
5.强化公安侦查打击力度。各地要结合信息化建设应用,充分发挥大情报研判预警功能,加强对各类新型网络犯罪的分析,对警情案件中出现的苗头动向及时进行串并研判,并且要认真研究微信等手机通讯软件的运营原理和环境,形成完整的侦查取证模式。基层派出所要突出防控职能优势,切实压减侵财类案件。
(三)针对应用软件的开发商应完善相应的行业规范
4G时代的到来,不能只是媒介的融合,更需要产业的融合。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在立法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作为信息产业链上的每个企业也应该肩负起自己的责任。手机终端设备商、移动运营商、手机软件提供商、安全服务厂商,以及最终的使用者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只有通过将法律制度、行业规范和技术平台相结合的方式,打出组合拳才能真正有效打击犯罪。一经举报,及时核实,果断处理。通报公安机关、查处当事人。微信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微信用户黑名单,可以终身禁止实施微信犯罪的用户使用微信,并及时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用户个人的意识觉醒,自身媒介素养的提高
微信引发的各类案件不断涌现暴露出,用户缺乏良好的手机使用习惯也是不可规避的一大诟病。每位公民也应该自觉地担负起社会责任。移动互联网上不可能有真正的隐私、绝对的隐私,这是由于移动互联网开放性的本质决定。这正如没有绝对安全的密码一样。技术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移动互联网的本性与人类社会本性之间的根本矛盾,没有一条可以通过技术本身来解决。因此,提高网民的信息安全意识和媒介素养,全面普及公民法律保护意识,会减少因微信引发的各类犯罪。
1.了解媒体的各项功能及其能够带来的影响。
2.理性面对网络交流,不轻信,先求证。
3.慎重对待陌生人的邀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合法合理地使用微信,不要随意公开自己的状态及外出旅行的信息。对微信平台的好友名单要谨慎过滤,不轻易接受所谓“好友”的见面邀请,见面时提高警惕。
4.不在主体信息不明的网站消费。进行网络消费时,不要在没有正规备案信息、主体信息不明的网站消费。此类网站多利用低价优惠为噱头,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有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和卖家沟通,并且保留聊天记录或电话录音等信息。
七、结语
随着互联网和手机4G移动通信网络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充分享受和利用新媒体技术给我们带来的便利。然而事物都有两面性,新媒体技术在给人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犯罪,并且该类案件正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威胁,也给各级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侦查工作必须挖掘和发挥犯罪情报信息的功能,强化“情报主导侦查”的理念。在传统的“由案到人”侦查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从人到案”、“从物到案”、“从情到案”等主动进攻型侦查模式,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实现对刑事犯罪高效精确的打击。公安机关只有认由移动网络引发犯罪的实质,在接到该类犯罪案件的报案后,快速果断的反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和研判,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与手段,快速反应,一招制敌。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各有关兄弟部门以及社会其他有关部门应通力协助,形成打击、防范体系,共同发挥作用,共同打击由新媒体技术引发的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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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许家华.浅议微信犯罪的特点与防控[N].广西法制日报,2012-05-29.
[4] 李克杰.微信变危信_近_不是放松警惕的理由[N].法制日报,2012-07-16.
作者简介:王永强,男,铁道警察学院公安技术系教师,研究方向:刑事技术和媒介素养研究;袁桂娟,女,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教师,研究方向: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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