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场地设计规范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应符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合表3.0.1的规定。
4.3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注:?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4.2 防火间距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3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注:?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6.0.3条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6.0.4条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22过3000m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无障碍设计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3(2 选址与规划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选址宜与居住区配套设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独立建设并配套相应设施。
3(2(2 基地应选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远离噪声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内不宜有过大、过于复杂的高差。
3(2(3 基地内建筑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郊区不宜大于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规模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基地容积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规划结构应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符合老年人活动特点。有条件时,宜临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处、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过9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并应设连续扶手。
3(6(2 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并宜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台阶宽度在3m以上时,应在中间加设扶手。在台阶转换处应设明显标志。
3(6(3 独立设置的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3(6(4 坡道两侧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装连续的扶手。坡道两侧应设护栏或护墙。
3(6(5 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采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不应出现积水。 3(6(7 坡道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通行轮椅和使用拐杖。
3(3 道路交通
3(3(2 道路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住栋的出入口。
(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3(3
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3(3(4 步行道路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
托儿所幼儿园设计规范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
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
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
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180,20(N,1)
注:,、180、20、1为常数、,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
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中小学
第2.3.3条 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2.3.5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2.3.7条 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居住小区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
2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人
综合医院
第2.1.1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范文二:场地设计规范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4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5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基地 1. 道路红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1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城市道路(含居住区道路)用地的控制线。
2. 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1
二:“在道路红线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建筑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2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7建筑红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3. 建筑突出物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2.1~2.2.4条是据道路红线来指认突出物,有“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允许 突入道路红线的建
物突出物”和“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三)建筑高度与高程 1. 建筑高度
《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八条:“?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八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
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高程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0.2高程 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 有关净空要求高程控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3.1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
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3. 有关环境要求高度控制
《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
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四)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
《规划法》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
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1. 建筑密度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0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4.1 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
2.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9容积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以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
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的比值表示。
(五)竖向规划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7.1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
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强制性行业标准 1999年10月1日施行
内容:总则 术语 一般规定 规划地面形式 竖向与平面布局 竖向与城市景观 竖向与道路广场 竖向与排水 地石与防护工程 1. 规划地面形式:平坡式、台阶式、混合式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2用地自然坡度≤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用地自然坡度≥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4.0.3台地的高度宜为1.5~3m
4.0.4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的规定,其中:
城市道路用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8% 居 住 用 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5% 公共设施用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0% 工业仓储用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10% 港 口 用 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5% 铁 路 用 地 最小坡度0 最大坡度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2. 竖向与平面布局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5.0.1:城市用地选择应符合:
城市中心区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2m的挡土墙,其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3m,其下缘与建
3. 竖向与城市景观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6.0.2城市用地作分台(地)处理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
土墙高于2m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4. 竖向与道路广场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规定:
快速路 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4% 最小坡长290m 机动车主干路 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5% 最小坡长170m 机动车次干路 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6% 最小坡长110m
支(街坊)路 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8% 最小坡长60m 非机动车宜小于2.5%
其中自行车行道 纵坡3.5% 限制坡长150m
纵坡3.0% 限制坡长200m 纵坡2.5% 限制坡长300m
道路的横坡应为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二、基地车行道??横坡宜为1.5%~2.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3.1:居住区的道路纵坡控制的规定:
机动车道
最小≥0.2%
最大≤8%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5% 坡长L≤200m 坡长L≤600m 坡长L≤50m 坡长L≤100m
非机动车道 最小≥0.2% ≤3% ≤2% 步行道 最小≥0.2% 最大≤8.0 ≤4%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自行车坡道。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
坡不应大于2.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
坡度
1:20 1.5 30
1:16 1:12 1:10 1:8 1.00 0.75 0.60 0.35 16 9.00 6.00 2.80
最大高度m 水平长度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
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横坡宜为1.5~2.5%。
7.0.5 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人行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详
见该规范第10页) 密实性地面广场 广场兼停车场 室外场地
儿童游戏场 运动场 杂用场地
0.3~2.5% 0.2~0.5% 0.3~2.9% 0.5~1.0% 0.5~7.0%
0.3~3.0% 0.2~0.5%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4 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绿地
湿陷性黄土地面
5. 竖向与排水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8.0.2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⒉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⒊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考虑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2 地面排水
(六)基地通路出口与人员集散 1. 基地通道出口及其位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 街区内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宜超过160m,即消防车道的距离为160m;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
长超过220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3 建筑物沿街长度每不超过80m设一个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 6.0.7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行人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受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1 基地内通路
一、 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 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 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
小于15m×15m。
四、 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 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
小于18m×18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2 通路宽度
一、 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 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 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3.2.3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到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自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1.5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距主干交叉口≥70m(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行人道、引道、引桥和地锋出入口最边缘线≥5m 距公交站台边缘≥10m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20m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当基地通路坡道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少于4m×4m的消防车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
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9 库址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8 汽车库址的车辆出入口
距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自作视点的1200范围内至边线自7.5m以上 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
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2.2
2.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6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 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地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 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
超过个3000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5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自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隔声措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2.0.2
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 出口宽度的总和(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二、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三、 1200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注: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指可通行宽度,包括人行道,不包括绿带。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2.0.3 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0.2m2/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 当剧场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
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2.0.1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 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m2计,大型、
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七)绿地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8: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和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和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
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2.3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3.2城市绿地系统 城市中和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4.13.3公共绿地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7.0.4.1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表7.0.4-1 居住区公园1≥hm2 小游园0.4≥hm2 组团绿地0.4≥hm2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表7.0.4-2 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封闭型绿地与开敞型绿地的设置规定。
7.0.4.2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 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的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宜采用开敝式。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m2/人。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4.13.6专用绿地 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
(八)管线综合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7.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
市其它和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0.2.2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表10.0.2-1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 表10.0.2-2
10.0.2.2 各种管线与建、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10.0.2-3 10.0.2.8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10.0.2-4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
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 水管;
⑵ 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 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 原则布置;
10.0.2.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处理:
⑴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⑵ 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⑶ 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⑷ 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建筑总平面
(一)建筑间距 1. 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5.2.1及注
3.3.1 厂房的防火间距 表3.3.1及注
4.3.1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4.3.4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的规定。
4.3.2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 之
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4.3.1条的规定增加2m。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
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 4.2.4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2. 日照要求与间距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名词解释18 日照时数 日照时数是指太阳实际照射某地面时的时数。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6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
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小时的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名词解释19 日照百分率 一定时间内某地日照时数与该地可照时数的百分比称为日照百分率。
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㈦ 日照时数 日照百分率 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㈧ 入射角(冬至日、大寒日)
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方位角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屋檐高的比值。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
求确定。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3日照标准
一、 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 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
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1.2
2.2.1
选址 三、日照充足 游戏场地日照充足
3.1.7 生活用房布置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3h,避免朝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8: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2.2.6: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6:二、南向教室冬至底层日照不应小于2h。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2.0.4:宿舍的日照间距应按各地城镇规划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 间距其它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滿足防火要求;
二、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 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
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
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 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
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 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2.2.2 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2.2.3 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2.2.4 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6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风。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应
小于2h。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3住宅侧面间距
(二)道路 1. 通道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1基地内通道:
一、 基地内应设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 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 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
小于15m×15m。
四、 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 ≥300座体育馆 ≥2000座会堂 占在面积≥3000展览馆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6.0.10 环形车道的连通至少两处或回车道,尽头式设回车场12m×12m,大型15m×15m。 6.0.11 消防车道避免与铁路交叉
2. 通道宽度、高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宽≥3.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2:宽度3.5 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4:宽≥4m 高≥4m
4.3.6:均≥4.00
距墙≥5m
高≥4m
3. 通道与建筑物距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3:≥3m(与相邻出入口的建筑)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5.8: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4: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5m
范文三:场地设计规范
注册考试的场地设计规范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文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地铁出入口边缘不应小于15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地面和道路坡度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高=13 高-裙,1,2级=9 裙-裙,1,2级=6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 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 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 小于3.5m; 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三级)=12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三级)=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通风良好,场地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段;应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 宿舍区内应避免过境汽车穿行。 宿舍内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管理室、 馆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有利的地段。 馆址与易燃易爆、噪声和散发有害气体、强电磁波干扰等污染源的距离 图书馆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人口。 交通组织应做到人、车分流,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图书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馆的主出人口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设置坡道、扶手等设施。 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人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范文四:场地设计规范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 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 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 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 小于3.5m;
第3.1.1条 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3条 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第2.3.3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1.2条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4.1.2条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6.2.1条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3条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3.3.7条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第3.3.8条 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0条 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
附属用房。
第3.3.11条 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
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4.2条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第3.4.6条 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第3.8.2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700mm。
第3.9.3条 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3.9.4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第3.9.5条 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 置 第3.9.6条 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1800mm;最后排地面与顶棚 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第3.9.7条 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
第3.10.3条 体育器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靠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出入口。
第3.11.2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第4.2.3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 第3.2.3条
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 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三级)=12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三级)=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 可设置汽车库。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
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2.1.6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基地内通路 第3.2.1条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第3.2.2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3.2.3条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3.3.1条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第3.3.3条 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
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2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5.0.3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但上缘与建筑物距离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应保证3m。
1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0.3%,
2 为了便于组织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防止用地成为“洼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高=13
高-裙,1,2级=9
裙-裙,1,2级=6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一、二级=6
一二级/三级=7
一二级/四级=9
三级/三级=8
三级/四级=10
四级/四级=1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第9.3.10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8.0.5.5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4.0.3 混凝土垫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一般民用建筑中的混凝土垫层最小厚度可采用50mm
6.0.24 建筑物四周应设置散水、排水明沟或散水带明沟。散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散水的宽度,宜为600,10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200,300mm 6.0.24.2 散水的坡度可为3%,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3.2.3.1 旅客、车辆、行包和邮件的流线避免交叉。
3.2.3.2 进、出站旅客流线在平面或立体上分开。
5.5.2.1 行包库的位置宜靠近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处。
5.8.2 服务员室应设在候车室或旅客站台附近
检票员室应设在进、出站检票口附近
在站房出口处应设补票室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4.3.2条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4.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 应远离振源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第4.4.6条 中心控制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第5.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2.2.1条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3.1.14 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4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儿科 第3.2.5条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 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
第3.3.1条 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
第3.4.4条 住院用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第3.4.7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第3.4.8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
第3.4.12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第3.4.13条 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
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3.4.15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扶墙拉手
第3.4.16条 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第五节 传染病用房
第3.5.1条 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第3.5.2条 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3.5.3条 传染病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清洁区: (供应与准备)护士室、医生休息室,值班室,麻醉室、麻醉器械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准备室,
)苏醒室,术后监护室, (一般手术)一般手术室清创抢救室洗手室 (术后监护
无菌区: (无菌手术)无菌手术洗手室 (洁净手术)洁净手术室洗手室
污染区: 污物室
第十节 病理科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第3.14.1条 血库
一、宜临近手术部,并不得与产生放射线的用房贴邻。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规模较大者贮血与配血室宜分室,与走道之间应设前室。
第3.15.1条 药房设置
一、医院规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与中心药房宜分别设置;医院规模较小者,可集中设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
第3.15.2条 门诊、急诊药房
一、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五、西药调剂室可与西药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剂室、分装室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第十六节 中心(消毒)供应室
三、消毒室应贴邻贮存、分发室,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四、清洗室应分别设置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3.17.1条 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应有便捷的联系廊;设在病房楼中的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第3.17.2条 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叠、贮存、分发的工艺流程。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三、宜单独设置更休息和浴厕。
第4.0.5条 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第4.0.7条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第3.1.6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
第3.3.1条 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第3.3.3条 会议室。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
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二、旅馆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二、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二、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旅客人流路线互相交叉。
二、走道、门厅、餐厅、宴会厅、电梯厅等公共场所应设供清扫设备使用的插座。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通风良好,场地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段;应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
第2.0.5条 宿舍区内应避免过境汽车穿行。
第3.3.6条 宿舍内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管理室、
每居室内设电气插座不应少于两处。公共活动室、盥洗室应设单相 第4.0.3条
三孔插座。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3.1.2 馆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有利的地段。
3.1.3 馆址与易燃易爆、噪声和散发有害气体、强电磁波干扰等污染源的距离
3.1.4 图书馆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人口。
3.2.2 交通组织应做到人、车分流,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图书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馆的主出人口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设置坡道、扶手等设施。
3.2.3 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人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4.1.2 图书馆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合理安排采编、收藏、外借、阅览之间的运行路线,使读者、管理人员和书刊运送路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8 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4.1.9 进行无障碍设计
4.2.7设工作人员更衣室、清洁室和专用厕所,但不得设在书库内。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 ?
4(3 阅览室防止阳光直晒。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4.3.4 据工作需要在人口附近设管理(出纳)台和工作问,
4.3.5 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3拆包间应邻近工作人员入口或专设的书刊人口。进书量大者,人口处应设卸货平台;
4.6.4 典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l当单独设置时,应位于基本书库的人口附近;
4.6.8 美工用房最好北向布置,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6.2.3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4.1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设置。
6.4.4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予以保护
5.0.2.3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纵坡不应大于2.5%;
,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 8.0.5.5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
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3.2.7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3.2.9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3.2.11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微小型车15%; 中型车12%; 大型车10%; 铰接车8%
4.1.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汽车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住宅设计规范>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10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 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 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范文五:场地设计规范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摘录的三科作图题相关规范条文,欢迎随贴,特别是场地设计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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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 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 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 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 小于3.5m;
第3.1.1条 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3条 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第2.3.3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1.2条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4.1.2条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6.2.1条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3条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3.3.7条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第3.3.8条 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0条 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 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
第3.4.2条 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第3.4.6条 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第3.8.2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700mm。 第3.9.3条 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3.9.4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第3.9.5条 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 置第3.9.6条 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1800mm;最后排地面与顶棚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第3.9.7条 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
第3.10.3条 体育器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靠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出入口。
第3.11.2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第4.2.3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 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12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
本表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 可设置汽车库。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2.1.6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第3.2.1条 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
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第3.2.2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3.2.3条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3.3.1条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第3.3.3条 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2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5.0.3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但上缘与建筑物距离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应保证3m。
1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0.3%,
2 为了便于组织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防止用地成为“洼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高=13
高-裙,1,2级=9
裙-裙,1,2级=6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一、二级=6
一二级/***=7
一二级/四级=9
***/***=8
***/四级=10
四级/四级=1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第9.3.10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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