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一)对教育平等的不同理解
(一)对教育平等的不同理解
人类教育史上,教育平等思想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子和柏拉图。孔子主张“有教无类”,而柏拉图则提出了“对所有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主张。这是最初的“教育民主思想”,是人类教育平等思想的发端。
教育平等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众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分别有其不同的涵义。
英国学者西尔弗认为:教育平等概念只有放在特定的范围内才能确定出它的准确涵义。他认为,20世纪初教育平等概念最原本最直接的涵义是“不同社会地位、身份的儿童能进入与其相适应的中学就是平等”;20世纪五六十年代,教育平等的概念进一步演化为“全体儿童进入公共学校或综合学校的机会平等”;20世纪60年代末,教育平等有了更激进的解释,增加“积极差别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成了英国普遍采取的措施,而美国则实施了教育补偿计划。
瑞典著名教育家胡森认为,教育平等包括起点、连续的过程和最后目标(结果)三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他还将教育平等概念的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并且认为每个阶段都有一种相应的社会哲学思想作为它的背景,这三个阶段即:①保守主义阶段,对教育平等的理解是:上帝使人具有不同能力,而尽可能充分利用这种能力则是个人的事。保守主义强调的是入学机会的平等,实质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②自由主义阶段,一战后教育平等的概念发展为:
每个儿童生来具有某种天赋或稳定的能力,而教育应当能够消除经济的、社会的障碍。人们希望通过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差异,贯通初、中、高三级学校教育,以消除贫困和地理隔离带来的障碍。③激进主义新概念阶段,一方面人们主张通过提前改善教育条件来缩小差别,另一方面教育平等由教育机会平等发展为教育结果平等。教育结果平等的观念认为,社会不仅要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而且要为他们提供补偿措施。
另外也有人从教育选择性功能的实现程度来阐述教育平等概念的演变。如英国的马斯格雷夫认为,1890年前后,教育平等的涵义是指每个学生能进入适合自己身份地位的学校就读;20世纪30年代,随着心理测验的流行,教育平等被解释为:给予智商相同的儿童以相同的教育;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教育平等的主要涵义是指:为所有有能力的儿童提供一种公平竞争的场所和机会。所有参加竞争的儿童都不应受阶级、出身、种族等因素的限制。
从以上学者对教育平等概念演变的描述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教育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
2、教育平等与一定历史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价值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3、对教育平等概念的不同解释往往影响着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
范文二:生命的平等在于理解 一
生命的平等在于理解 一
二姑家的孩子是个很安静的人,安静到我们这一大家人很难相信曾经的他是那样的调皮那样的洒脱,那样的,顽劣。他的安静不是深沉,给我们所有人的感觉就是"懂事",对,懂事,这是我们所有成年人想要给予孩子们的所谓品质。在我们眼里,姑姑家的孩子已经是孩子们的楷模,我们心中的满意作品,可是姑姑和姑父还是不曾满意,人前人后总会严厉批评他。我想其中原因在于他的不听话,在学校胡闹不思学习达不到大人的期望值,在外面不听大人劝阻在网吧成天游戏,而且还经常和社会上的人打牌,而且被他老妈给搞过人赃俱获。种种顽劣不堪的事迹让姑姑家伤透脑筋。可是我却从别人的只言片语中,从他的举止中,发现他始终还是有一颗善良的心,在一群小孩间,他始终担当着大哥哥的角色,他的小妹妹因为姑姑他们的忙,总是他在带着,很多时候他也曾承担起家务活的重要角色,每次他都想到另外一个镇上的舅舅家去玩,可是家里的催促以及稍显幼稚的责任感让他要么不敢远离,要么稍事游玩就又回家。在我们的面前,他总是带着一股安静的笑容,实在很难想象他在学校的疯玩,跟人打牌赌博时脸上又是什么表情。他喜欢篮球,于是他被选入学校的篮球主力,在市上参赛。他很聪明,只要他稍微努力,成绩绝对在班中上游,而且还能在前面时不时出现。他显得比他的同龄人要老气,每次在班上的活动,他也成了带头大哥之一。但就因为他的姑姑家的孩子成绩最棒,成天在家学习而不是出门活动,于是让他的父母我的姑姑姑父有点汗颜,仿佛不喜欢学习就不是好孩子。姑姑经常说教育他时,还拿我举例,说要向他的峰哥年轻的时候学习,每天在家看书。我听到这忍不住笑,我没有说,我其实不喜欢学习,只是很多时候发现跟周围人跟你玩不到一块时,不得不选择学习来打发时间;我其实也不是真在学习,我看的也不是学习的书籍,我杂七杂八喜欢乱看一通,即使正常学习时,我也喜欢胡思乱想。如果我真像姑说的那么好的话,我相信也不是在那么一个学校学习读书吧。柴静在最新的博文曾经引用过卢安克的话:"不要把我们的认识弄成模式,因为模式只能让我们脱离生活。反而,只有对认识的感受能带我们进入生活。"这话我似懂非懂,但是我突然想到那句话:生命的平等在于理解。我们区分好孩子坏孩子的标准总是以我们所谓成人的角度去理解,可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所谓好孩子朋友总是很少,坏孩子的朋友确实成群,这些坏孩子的朋友被我们其他人成为狐朋狗友。我们总是以自己的惯有
模式去理解,可是我们总是忘记去询问他们怎么确定好孩子坏孩子。不知道多年后,已经而立之年的他们在回忆自己前生时,可曾后悔过。不知什么时候起,社会上发现一种奇怪现象,就是在学校学习好的成年后大部分都沦落到社会中下层,而那些学习差在学校都是惹祸精的反而成了所谓的人上人。于是乎,读书无用论甚嚣尘上。这种时候,有一批专家学者站出来了,他们指出不是读书无用,而是在学的知识因为老旧跟不上时代变化,在行的教育体制因为僵硬跟不上国际的步伐,等等等等。我们老百姓无法深刻理解其中含义,我只知道好孩子没出息,坏孩子成栋梁。众生平等,我们一直认为是人的生命平等,可是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国家的权贵资本主义越来越盛行,官商勾结随处可见,皇帝疼长子,百姓爱幺儿,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这些怎么能让我们相信众生平等。大学时高姓老师教我们佛法课程,曾经有一堂课后,我专门查了一下众生平等的含义。原来,佛经中的众生平等,讲的是因果报应前,众生平等;讲的是感悟生命过程,众生平等;讲的是追求自己的幸福中,众生平等。我们总是相信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总是相信善恶到头终有报,可是在面对一次次失败中,我们又再次变得相信宿命,以为一切都是假大空,是什么上层建筑愚弄普通百姓的。我想,众生平等在于心态,该争取即要争取,只是心中保持自然如水,正如"夫唯不争,故天下莫与之争"。想让众生平等,就要做到相互理解,从立场,价值观,环境,性格等各方面为对方去想,或许烦恼会少很多,我们都是平凡人,玩不转建立大同社会,做不到人人有肉吃,只能先让自己贯彻这种思想,以包容的态度看待一切,先自己达到圆融再说。可是,年少轻狂的我做不到,我只能无限渐进.
范文三:对平等思想的认识和理解
对平等思想的认识和理解,高考研究,
胡军哲 约6481字
[关键词]数量平等,比值平等,教育平等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10)17-0043-05
2010年全国新课程高考文综卷第28题为: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认为,世上有两种形式的平等,即数量平等和比值平等。数量平等是绝对平均主义,比值平等则是根据个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根据以上观点,通常所说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是
A.更接近于数量平等
B.更接近于比值平等
C.数量平等高于比值平等
D.既非数量平等又非比值平等
答案:B
很多考生选B的理由是:“选项中的比值与材料中的比例接近”。如果进一步追问题干的意思及对“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学生都说“不清楚”。那么,这道题的命题意图究竟在哪里?
平等,被称为横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领域的“戈尔地雅斯难结”,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之后,许多圣贤先哲留下了无数真知灼见。不管各种定义如何,在政治学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用法:第一是本质上的平等,即人都是平等的动物;第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力分配上较为平等。本质上的平等常常作为分配上平等的理论基础。“本质上的平等”强调的是人作为“人”的平等,它排斥差别待遇要求绝对的平等。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不可能存在有绝对的平等,这一种平等只是人类文明不断追求的目标。“分配的平等”强调的是人作为“个人”的平等,它要求合理的差别待遇。对于平等的分类,十分复杂,学者们按不同的标准,大致作了如下三类划分: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亚里士多德的平等思想大概可以归结为“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这一类。
一、对亚里士多德平等理论的认识与理解
亚里士多德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国家观、伦理观和法律观。他在本书论述“公民和政体理论”时指出,“有些人看到和他们相等的他人占着便宜,心中就充满了不平情绪,企图同样达到平等的境界。另一些人的确有所优越,看到那些不能和自己相比拟的人们却所得相等,甚至反而更多,也就心中激起了不平情绪,企图达到不平等的境界。于是,政变出现了。”由此可知,“国家内讧总是由要求‘平等’的愿望这一根苗生长起来的。”进而提出“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即对平等人实行平等,可以解释为平等人之间的平等。这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例如在民主政体下,所有行政与军事官职向一切公民开放,不设或设极低的财产资格限制;任官采用抽签方式;任职不要求特定的经验或技能,任期较短,所授权力有限;同一行政职务禁止连任;给予议事会、陪审法庭和行政人员职务津贴。总之,目的是使所有公民均有最大机会参与政权。在雅典民主制内部,所有公民(并非全部雅典人)在获得政治权利时都处于同等地位。可见,亚里士多德所指的数量平等是在一定的阶级或阶层范围内依据一个价值标准来进行评判。
“比值相等指根据个人的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即对不平等人实行不同的政策,可以解释为不平等人之间的不平等。这实际上是一种“比例平等”,“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例如,拥有量多的赋税多,拥有量少的赋税少,这就是
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在古希腊,任用行政人员的方式,平民政体用抽签方式,偶然性大,易于轮流;而寡头政体用选举形式,结果易集中在富户;对法庭陪审成员的选任,民主制为了弥补穷人参与公共事务时的损失,对他们给予职务津贴,而寡头制为了鼓励富人参与公共事务,对不到堂的人员处以罚款。在共和政体下,为了保证富人与平民同时参政,在任官方式上,则在两种方法中各取一部分:废弃任官上的财产资格限制,同时采用选举法;对法庭陪审,为保证穷富双方均能到堂听审,穷人出席给予津贴,富人缺席处以罚款”?。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比值相等同时采纳两个价值标准,即一个是财富,另一个是自由身份,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人们根据不同的身份和能力,即不同的标准得到不同的待遇。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各人的主张往往是有分歧的。有些人因自己在某一方面与人平等而要求一切平等;另一些人则凭自己在某一方面有所优胜就要求一切优先。门望(贵胄)和才德在各邦都属少数,但群众和财富却遍地都有。那么,怎样才能使城邦公民不起“冲突”?希腊人认为整个世界万物都符合“数”的比例关系,适当的数的比例关系就构成和谐。如音调的8度、5度、4度音程之间的比例关系,是构成音乐和谐的根源;“黄金分割”作为一种数的比例关系产生和谐的美感。这种造成和谐的适当比例就是正义,也就是所谓“正义原则”。柏拉图的传世名著《理想国》的另一题目就是“论正义”。他认为,根据每个人先天素质和后天教育安排其工作,最符合国家的利益,是国家正义原则的体现。其中,人的先天素质是决定其职务高低的关键因素,从而肯定了人的不平等性。亚里士多德也指出,平民主张“数量平等”,即按人头平均分配一切方面的利益;贵族寡头主张“比值平等”,即根据个人的价值,按比例获得权利。这两种观点实际上都不符合“绝对正义”。“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这就是说,社会的发展与政治的稳定需要在“数量平等”与“比值平等”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将这两种平等很好地结合起来。然而,当把这个原则适用于实际问题时,亚里士多德把“数量平等”原则适用于很小的范围,而把“比值平等”原则适用于大得多的范围。关于这样做的原因,亚里士多德打了一个很好的比喻:“身体由各个部分组成,各部分间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同时生长,才能维持全身的匀称。否则,身体终必衰亡,譬如说有人脚长四肘而躯干却只及两掣,这样既失去自然形态,一定难以存活。城邦亦然。”可见,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体现的也还是不平等基础上的利益分配原则”。不过,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或许这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劫富(特指损人利己得来的财富)济贫,或者是充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吧。
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平等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1.“数量平等”不是一种
绝对平等,“比值平等”更不是,但它们在实践中的表现,确实又充分体现了平等的判断原则(一些学者归之为:比例标准、宪法界限、机会开放标准)。应当指出,绝对的平等是没有的。机会均等也不是绝对平等,因为每一个人在参与竞争之前那种不平等的事实已经存在,如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家庭环境等等。但相对于众多的平等而言,机会均等是最符合平等原则的。2.古希腊政治学家充分注意将“数量平等”与“比值平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但同时提出尤其要注意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加以区别对待才能符合“绝对正义”。正如柏拉图所言:“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固说明他们更多地赞赏“比值平等”。
二、对教育平等的认识与理解
教育平等作为教育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伴随着社会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而发展的。西方国家多在19世纪时提出教育平等,二战后广泛重视,并积极探求解决对策。1948年《世
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1960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第11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关于教育平等权的联合国文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和《反对教育歧视建议》。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位阶与效力更高的、现今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的两个人权公约。两个公约都重申了人的平等与人的尊严这一终极价值,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签署并批准)在规定教育权利的条款(第13条、14条)中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原则。1990年联合国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宣言第三条重申了反对教育歧视。至此,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已经十分明确。教育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也有充分的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平等权,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宪法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项重要的权利:教育平等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这些法律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保障。尤其是修正的《义务教育法》(2006)加强了对教育平等权的保护。
“教育平等”就其含义来说,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即教育的平等和平等的教育。前者相对于经济和政治的平等,是“平等”的外延向教育领域的扩张,它的基础在于社会的政治制度,从质上规定了是否可能受教育;后者相对于不平等的教育,是“教育”内涵的深化。它的基础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从量上规定了受教育的机会是否充分。如果我们对教育平等做动态考察,可以看出,教育平等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起点上的平等。指每个人不受性别、种族、出身、经济地位、居住环境等条件的影响,均有开始学习生涯的机会,即入学机会的平等。起点上的平等是最低层次的要求。二是教育过程的平等。即考虑以平等为基础的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对待每一个人,不论其人种和社会出身情况。它表现在主观和客观因素等方面。客观因素是指资源投入,包括师资力量,学校外部的各种因素,学校内部的各种物质设施等。主观因素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否给家庭背景、智力水平、教养程度不同的学生以平等对待。三是教育效果的平等。指最后目标而言,要求学生走出校门时获得相同的学业成就,从而使不同社会出身的儿童在起点上的差别得以消除。现在世界各国已普遍趋于把这三个阶段结合起来,全方位系统地考察教育平等问题。
“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被人们所公认的现实教育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则。那么,应该怎样全面分析这一问题?大家都知道,“分数”来自于“考试”,因此,我认为要理清这一问题必须首先要理解“考试”。考试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检测考试者对某方面知识或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检验考试者是否已经具备获得某种资格的基本能力。从这两种目的看,考试可以分为效果考试(水平性考试)和资格考试(竞争陛性考试)。效果考试仅仅是检验学习者目前的学习水平,以便更好地制定随后的教学或学习方略。资格考试的核心目的是,给予考试者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以获得某个更高层次的学习或工作的资格。中考和高考属于此类。律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托福考试、GRE等也都是资格考试。
毋庸置疑,对于效果考试(或称水平性考试)所产生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则是“根据个人的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通俗地说,什么样的程度,就会有与之相对应的什么样的分数;什么样的分数,反应了什么样的程度),即“对不平等人实行不平等”。显然,这就更接近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比值平等”,也就是上文所说的“教育过程的平等”与“教育效果的平等”。对于资格考试(竞争性考试)所产生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则至少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是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如参考地区、阅卷标准、录取依据等完全相同,或者虽是在不同地区,但其他方面完全相同。如,在湖南参加高考的考生,录取时不考虑加分因素等,只以“裸分”作为唯一录取依据,即“对平等人实行平等”,这就更接近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数量平等”,也就是上文所说的考生获得了“教育(新的)起点上的平等”。
二是在不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如参考地区、阅卷标准、录取依据等不完全相同,这就只可能通过“对不平等人实行不同的政策”,来保障“教育(新的)起点上的平等”。这一平等就是“比值平等”。事实上,我们现行的高考制度进行的并不是全国统一考试和录取制度,国家有好几套高考试卷,阅卷标准、录取比率等有很大的差别。我们所践行的平等理论就是第二种情况,因此很多人不满,并对此进行批判。
“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性显而易见,局限性则隐而不露。有学者指出: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就事论事的平等,并未涉及造成分数差距的经济、文化、制度等根源性问题。分数不能买卖,但教育是能够以有形设备和无形服务的形式买卖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不承认遗传决定因素,但不得不承认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因素对分数的影响。任何人的努力都有一定的限度,都与个体所拥有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对学生智力、知识和能力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就变成了对学生上学地区和家庭经济条件的评价。如,湖南省各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差异很大,全省考生绝不是“平等人”。因此,既要肯定、捍卫、维护甚至呵护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但也不能把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绝对化,不能以某个分数线或者分数段为标准衡量所有学生的学习成果。要努力消除造成分数差距的经济、文化、制度等根源,实现真正全面的平等。因此,又有一些人提
出,在分数面前应当有所“不平等”,在违反平等的原则下“差别对待”,从而实现最大范围、最大程度的平等。所以才有我们今天众多的加分政策与项目。但有学者提醒:“制定加分规定时,要始终贯彻非歧视原则。对不同类型加分规定的合宪性适用相应的审查标准。对特惠性加分规定适用严格审查标准,取消针对社会优势群体子女的特惠性加分规定。全面清理和规范中考和高考招生中随意加分的违规做法。逐步确立一个中高考加分的统一标准,这个标准应该以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正义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我认为,这正是上文所述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矫正正义”之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教育平等的重要表现和保证,但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种绝对平等,也不完全接近“比值平等”,对其平等性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现实社会中所出现的在不违反平等原则下的“差别对待”以及“加分”等优惠政策,从理论上讲是为了促进教育的平等。
三、结语
平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价值标准。教育平等是我国当前重要的教育政策,对满足个人的自我实现,促进政治民主和社会安定,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平等并不是一种孤立的教育系统的内部状态,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教育改革必须与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协调一致。2010年全国新课程文综湖南卷第28题以“教育平等”为切入点,旨在引导广大考生关注并理解社会现实与生活,其立意高远,可谓好题!同时,此题也较好地体现了对新课程理念“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考查功能,充分发挥了高考对新课程教学的导向作用。
高考命题应该是十分严谨、科学的。根据本文的分析,该题至少有两处值得商榷。一是题干中所说的“数量平等是绝对平均主义”。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数量平等”显然不是绝对平均主义。二是对“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所体现出的平等思想既可以接近数量平等,也可以接近比值平等,还可以是数量平等高于比值平等,或比值平等高于数量平等。因此,此题应该提供具体的材料引导。另外,教学对平等思想一般不会深入到这个层次,此题考查没有史实依托,试题提供的材料又只限于理论,因此不能体现学科能力。学生从选项中的“比值”联系材料中的“按比例”,即使得出正确答案也不明白其中的道理。这大概不是此题考查的本意吧?!
[责任编辑:任世江]
范文四:王利明对平等保护原则的理解
在16日下午召开的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表示,平等保护原则是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王利明教授说,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法,物权法草案也是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的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在这部法律草案中,之所以充分地体现了中国特色,首先是因为它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保护各类所有权的原则。因为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来看,他们都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只是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规定,不存在所有权的类型化问题。所以,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存在平等保护问题。在我们国家的物权法草案中,要维护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才在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所以,可以这样讲,平等保护原则才是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王利明教授具体谈了对平等保护的理解。第一,物权法草案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
首先是宪法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有一种理解,认为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是不平等的,这是一种误解。在宪法所规定的所谓公有制为主体,主体的本意更多的是强调公有制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力,也就是经济生活的基础性的作用,比如说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实行公有制的话,有利于保证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但是,这个主体只是表明公有制和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可能是有差异的,但不能理解为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其次,绝不能从宪法规定了社会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这完全是误解。我专门请教了对“神圣”两个字怎么理解,他们说主要是针对**时候公共财产大搞打砸抢,为了强化对公众财产的保护意识,才做了规定。但是,这条并不是大家误解的意思。相反,宪法在修改的时候,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就是要强调宪法的平等保护各类财产。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规定体现在宪法第6条,该条规定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政治形态上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是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准确的表述。所以,落脚点是在“共同发展”几个字上,怎么才能保障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呢,前提就是必须要实行平等平等发展,就不可能有共同发展。所以,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当然失去了共同发展。反过来说,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草案明确规定,物权法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反映。
王利明教授强调,平等保护和产业政策当中的差异也是不矛盾的,确实应当承认,在中国,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等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更多地是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有关市场准入的特别规定,属于工商调节的范畴,它和司法和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是不矛盾的,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的内容。其次,关于产业政策的特别规定,可能影响到整个物权的取得问题,比如说银行贷款要获得优惠,取得财富、取得物权就多一些。但是,当每一个主体取得物权之后,它在物权法上都要实行平等保护,不管取得了多少财富、多少财产,对物权法只能是平等对待。所以,产业政策上的差异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是完全不矛盾的。
第二,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还应该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基本经济制度除了多种所有制为主体以外还包括另一面,那就是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宪法已经明确的。只有把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全面理解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我们必须要确认各类企业,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还是私,不管企业的大小,都必须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绝不能说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如果说我们对财产的保护实行三六九等的话,就意味着对企业也应该三六九等的对待,这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如果在侵害国家财产的情况下就应当多赔,侵害私人财产就应当少赔甚至不管,那怎么能平等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呢,和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对立的。对国有财产保护也是这样的,国家财产发生了侵害,只能由作为所有者一方按照物权法确定财产的规则来法院进行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产权,也不能由国家自己决定来解决,这也是不合适的。如果有人侵害了国有财产,也同样是适用物权法关于财产保护的平等规则。否则的话,法律就不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而是继续维护计划经济的法律,这样做不具有可操作性。
范文五:对平等思想的认识和理解
2010年第17期No.17,2010历史教学HistoryTeaching总第606期SumNo.606
对平等思想的认识和理解
———2010年高考新课程文综卷第28题解析
胡军哲
(长沙市第一中学,湖南长沙410005)
[关键词]数量平等,比值平等,教育平等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10)17-0043-05
2010年全国新课程高考文综卷第28题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认为,世上有两种形式的平等,即数量平等和比值平等。数量平等是绝对平均主义,比值平等则是根据个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根据以上观点,通常所说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是
A.更接近于数量平等B.更接近于比值平等C.数量平等高于比值平等D.既非数量平等又非比值平等
答案:B
很多考生选B的理由是:“选项中的比值与材料中的比例接近”。如果进一步追问题干的意思及对“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学生都说“不清楚”。那么,这道题的命题意图究竟在哪里?
平等,被称为横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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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学等多学科领域的“戈尔地雅斯难结”,自柏
待遇要求绝对的平等。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不可能存在有绝对的平等,这一种平等只是人类文明不断追求的目标。“分配的平等”强调的是人作为“个人”的平等,它要求合理的差别待遇。对于平等的分类,十分复杂,学者们按不同的标准,大致作了如下三类划分[3]: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亚里士多德的平等思想大概可以归结为“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这一类。
一、对亚里士多德平等理论的
认识与理解
亚里士多德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国家观、伦理观和法律观。他在本书论述“公民和政体理论”时指出,“有些人看到和他们相等的他人占着便宜,心中就充满了不平情绪,企图同样达到平等的境界。另一些人的确有所优越,看到那些不能和自己相比拟的人们却所得相等,甚至反而更多,也就心中激起了不平情绪,企图达到不平等的境界。于是,
[4]
政变出现了。”
(p.240)
拉图、亚里士多德之后,许多圣贤先哲留下了无数真知灼见。不管各种定义如何,在政治学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用法:第一是本质上的平等,即人都是平等的动物;第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力分配上较为平等。本质上的平等常常作为分配上平等的理论基础[2]
(p.230)
由此可知,“国家内讧总是
由要求‘平等’的愿望这一根苗生长起来的。”进而提出“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
。“本质上的
平等”强调的是人作为“人”的平等,它排斥差别【收稿日期】20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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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等”
(p.239)
,即对平等人实行平等,可以解释为平为整个世界万物都符合“数”的比例关系,适当的数的比例关系就构成和谐。如音调的8度、5度、4度音程之间的比例关系,是构成音乐和谐的根源;“黄金分割”作为一种数的比例关系产生和谐的美感。这种造成和谐的适当比例就是正义,也就是所谓“正义原则”。柏拉图的传世名著《理想国》的另一题目就是“论正义”。他认为,根据每个人先天素质和后天教育安排其工作,最符合国家的利益,是国家正义原则的体现。其中,人的先天素质是决定其职务高低的关键因素,从而肯定了人的不平等性。亚里士多德也指出,平民主张“数量平等”,即按人头平均分配一切方面的利益;贵族寡头主张“比值平等”,即根据个人的价值,按比例获得权利。这两种观点实
[4]
“绝对正义”际上都不符合
(p.236)
等人之间的平等。这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例如在民主政体下,所有行政与军事官职向一切公民开放,不设或设极低的财产资格限制;任官采用抽签方式;任职不要求特定的经验或技任期较短,所授权力有限;同一行政职务禁止能,
连任;给予议事会、陪审法庭和行政人员职务津贴。总之,目的是使所有公民均有最大机会参与政权。在雅典民主制内部,所有公民(并非全部雅典人)在获得政治权利时都处于同等地位。可见,亚里士多德所指的数量平等是在一定的阶级或阶层范围内依据一个价值标准来进行评判。“比值相等指根据个人的价值,按比例分配
[4]
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p.239)
,即对不平等人实行
不同的政策,可以解释为不平等人之间的不平等。这实际上是一种“比例平等”,“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例如,拥有量多的赋税多,拥有量少的赋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
[5]
也是比例”
(p.93)
。“正当的途径
应该是分别在某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
[4]
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
(p.239)
,这就是说,社会的
“数量平等”与“比值发展与政治的稳定需要在
平等”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将这两种平等很好地结合起来。然而,当把这个原则适用于实际问题时,亚里士多德把“数量平等”原则适用于很小的范围,而把“比值平等”原则适用于大得多的范围。关于这样做的原因,亚里士多德打了一个很好的比喻:“身体由各个部分组成,各部分间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同时生长,才能维持全身的匀称。否则,身体终必衰亡,譬如说有人脚长四肘而躯干却只及两掣,这样既失去自然形态,
[4]
一定难以存活。城邦亦然。”
(p.243)
。在古希腊,任用行政人员的方
平民政体用抽签方式,偶然性大,易于轮流;式,
而寡头政体用选举形式,结果易集中在富户;对法庭陪审成员的选任,民主制为了弥补穷人参与公共事务时的损失,对他们给予职务津贴,而寡头制为了鼓励富人参与公共事务,对不到堂的人员处以罚款。在共和政体下,为了保证富人与平民同时参政,在任官方式上,则在两种方法中各取一部分:废弃任官上的财产资格限制,同时采用选举法;对法庭陪审,为保证穷富双方均能到堂听审,穷人出席给予津贴,富人缺席处以罚款[4]
(p.204)
可见,亚里士
多德的正义观“体现的也还是不平等基础上的
[6]
利益分配原则”。不过,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提出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比值相等同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7],或许这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劫富(特指损人利己得来的财富)济贫,或者是充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吧。
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平等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1.“数量平等”不是一种
时采纳两个价值标准,即一个是财富,另一个是自由身份,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人们根据不同的身份和能力,即不同的标准得到不同的待遇。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各人的主张往往是有分歧的。有些人因自己在某一方面与人平等而要求一切平等;另一些人则凭自己在某一方面有所优胜就要求一切优先。门望(贵胄)和才德在各邦都属少数,但群众和财富却遍地都有。那么,怎样才能使城邦公民不起“冲突”?希腊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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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平等,“比值平等”更不是,但它们在实践中的表现,确实又充分体现了平等的判断原则(一些学者归之为:比例标准、宪法界限、机会开放标准)。应当指出,绝对的平等是没有的。机会均等也不是绝对平等,因为每一个人在参与竞争之前那种不平等的事实已经存在,如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家庭环境等等。但相对于众多的平等而言,机会均等是最符合平等原则的。2.古希腊政治学家充分注意将“数量平等”与“比值平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但同时提出尤其要注意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加以区别对待才能符合“绝对正义”。正如柏拉图所言:“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
[8]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
(p.168)
要的权利:教育平等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这些法律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保障。尤其是修正的《义务教育法》(2006)加强了对教育平等权的保护。
“教育平等”就其含义来说,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即教育的平等和平等的教育。前者相对于经济和政治的平等,是“平等”的外延向教育领域的扩张,它的基础在于社会的政治制度,从质上规定了是否可能受教育;后者相对于不平等的教育,是“教育”内涵的深化[9]
(p.787)
说明他们更多地
赞赏“比值平等”。
。它的基础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
二、对教育平等的认识与理解
教育平等作为教育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伴随着社会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而发展的。西方国家多在19世纪时提出教育平等,二战后广泛重视,并积极探求解决对策。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1960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第11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关于教育平等权的联合国文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和《反对教育歧视建议》。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位阶与效力更高的、现今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的两个人权公约。两个公约都重申了人的平等与人的尊严这一终极价值,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签署并批准)在规定教育权利的条款(第13条、14条)中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原则。1990年联合国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宣言第三条重申了反对教育歧视。至此,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已经十分明确。教育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也有充分的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平等权,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宪法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项重
从量上规定了受教育的机会是否充分。如果我们对教育平等做动态考察,可以看出,教育平等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0]:一是起点上的平等。指每个人不受性别、种族、出身、经济地位、居住环境等条件的影响,均有开始学习生涯的机会,即入学机会的平等。起点上的平等是最低层次的要求。二是教育过程的平等。即考虑以平等为基础的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对待每一个人,不论其人种和社会出身情况。它表现在主观和客观因素等方面。客观因素是指资源投入,包括师资力量,学校外部的各种因素,学校内部的各种物质设施等。主观因素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否给家庭背景、智力水平、教养程度不同的学生以平等对待。三是教育效果的平等。指最后目标而言,要求学生走出校门时获得相同的学业成就,从而使不同社会出身的儿童在起点上的差别得以消除。现在世界各国已普遍趋于把这三个阶段结合起来,全方位系统地考察教育平等问题。
“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被人们所公认的现实教育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则。那么,应该怎样全面分析这一问题?大家都知道,“分数”来自于“考试”,因此,我认为要理清这一问题必须首先要理解“考试”。考试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检测考试者对某方面知识或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检验考试者是否已经具备获得某种资格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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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能力。从这两种目的看,考试可以分为效果考试(水平性考试)和资格考试(竞争性考试)。效果考试仅仅是检验学习者目前的学习水平,以便更好地制定随后的教学或学习方略。资格考试的核心目的是,给予考试者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以获得某个更高层次的学习或工作的资格。中考和高考属于此类。律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托福考试、GRE等也都是资格考试。
毋庸置疑,对于效果考试(或称水平性考试)所产生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则是“根据个人的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通俗地说,什么样的程度,就会有与之相对应的什么样的分数;什么样的分数,反应了什么样的程度),即“对不平等人实行不平等”。显然,这就更接近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比值平等”,也就是上文所说的“教育过程的平等”与“教育效果的平等”。对于资格考试(竞争性考试)所产生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则至少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是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如参考地区、阅卷标准、录取依据等完全相同,或者虽是在不同地区,但其他方面完全相同。如,在湖南参加高考的考生,录取时不考虑加分因素等,只以“裸分”作为唯一录取依据,即“对平等人实行平等”,这就更接近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数量平等”,也就是上文所说的考生获得了“教育(新)起点上的平等”。二是在不完全平等的条件的
下,如参考地区、阅卷标准、录取依据等不完全相同,这就只可能通过“对不平等人实行不同的政策”,来保障“教育(新的)起点上的平等”。这一平等就是“比值平等”。事实上,我们现行的高考制度进行的并不是全国统一考试和录取制度,国家有好几套高考试卷,阅卷标准、录取比率等有很大的差别。我们所践行的平等理论就是第二种情况,因此很多人不满,并对此进行批判。
“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性显而易见,局限性则隐而不露。有学者指出: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就事论事的平等,并未涉及造成分数差距的经济、文化、制度等根源性问题[11]。分数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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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但教育是能够以有形设备和无形服务的形式买卖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不承认遗传决定因素,但不得不承认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因素对分数的影响。任何人的努力都有一定的限度,都与个体所拥有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对学生智力、知识和能力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就变成了对学生上学地区和家庭经济条件的评价。如,湖南省各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差异很大,全省考生绝不是“平等人”。因此,既要肯定、捍卫、维护甚至呵护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但也不能把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绝对化,不能以某个分数线或者分数段为标准衡量所有学生的学习成果。要努力消除造成分数差距的经济、文化、制度等根实现真正全面的平等。因此,又有一些人提源,
出,在分数面前应当有所“不平等”,在违反平等的原则下“差别对待”,从而实现最大范围、最大程度的平等。所以才有我们今天众多的加分政策与项目。但有学者提醒:“制定加分规定时,要始终贯彻非歧视原则。对不同类型加分规定的合宪性适用相应的审查标准。对特惠性加分规定适用严格审查标准,取消针对社会优势群体子女的特惠性加分规定。全面清理和规范中考和高考招生中随意加分的违规做法。逐步确立一个中高考加分的统一标准,这个标准应该以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正义或符合社会公共
[12]
利益为原则。”我认为,这正是上文所述亚里士
多德所提出的“矫正正义”之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教育平等的重要表现和保证,但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种绝对平等,也不完全接近“比值平等”,对其平等性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现实社会中所出现的在不违反平等原则下的“差别对待”以及“加分”等优惠政策,从理论上讲是为了促进教育的平等。
三、结语
平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价值标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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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平等是我国当前重要的教育政策,对满足个人的自我实现,促进政治民主和社会安定,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平等并不是一种孤立的教育系统的内部状态,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教育改革必须与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协调一致。2010年全国新课程文综湖南卷第28题以“教育平等”为切入点,旨在引导广大考生关注并理解社会现实与生活,其立意高远,可谓好题!同时,此题也较好地体现了对新课程理念“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考查功能,充分发挥了高考对新课程教学的导向作用。
高考命题应该是十分严谨、科学的。根据本文的分析,该题至少有两处值得商榷。一是题干中所说的“数量平等是绝对平均主义”。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数量平等”显然不是绝对平均主义。二是对“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所体现出的平等思想既可以接近数量平等,也可以接近比值平等,还可以是数量平等高于比值平等,或比值平等高于数量平等。因此,此题应该提供具体的材料引导。另外,教学对平等思想一般不会深入到这个层次,此题考查没有史实依托,试题提供的材料又只限于理论,因此不能体现学科能力。学生从选项中的“比值”联系材料中的“按比例”,即使得出正确答案也不明白其中的道理。这大概不是此题考查的本意吧?!
(上接第39页)
【作者简介】胡军哲,男,1974年生,中学高级教
师,湖南省长沙市第一中学历史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课程与教学论及高三历史教学。
【责任编辑:任世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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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张卫国.从受教育平等权角度看中高考加分规定———以“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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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又呈现出与历代不同的创新。它确保并强化了清朝中央政权对地方的有效管辖,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在高中历史课程中了解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必须择其最突出的特点。从秦以来的政治体制,中央政府的机构变化和决策运行是一条线索,地方行政设置是另一条线索。从郡县制到行省制实行之前,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大致就是二级变三级、四级;元代开始出现有别于内地管理的宣政院,清朝则因地制宜出现多样性的地方行政机构。因此,考查宣政院提示教学,必须重视清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否则,古代政治制度
这个专题就缺少一个重要内容。
【作者简介】陈康衡,男,1951年生,教授级中学
高级教师,江苏省南通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教研员。
【责任编辑:任世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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