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4、《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
“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范文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1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1、征地告知
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签订征地调?查结果调认?书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3、征地方案的?审批及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由此可见,国家征收土?地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征?地的实施机?关。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征用?土地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5、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天以上?,同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6、听证
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土资
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放弃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记载。对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组织?听证会的,?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时要做好听?证笔录,并以此作为?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8、征收补偿的?实施
?补偿原则
?原用途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不使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降低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前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补偿内容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即征收土地?补偿的内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三项?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即: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在《土地管理法?》中确定了一?个幅度;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亦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的补?偿标准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4)补偿时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全?额支付。
9、被征地农民?集体及农民?个人的权利?义务
(1)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权。《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4)履行及时领?取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腾地的?义务。《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争议解决
目前,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解决?,主要走的是?行政途经。
(1)政府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
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征地是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就由省级?政府裁决,由国务院批?准的就由国?务院裁决。
(2)政府处理。《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争议?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即因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争?议的,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里所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可能是市?州人民政府?,也有可能是?省级人民政?府。
范文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或八九月份出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3-21 08:40:00
有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条例可望在半年内出台。
本报从国土资源部参与修法的人士处获悉,事关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地条例)现已经国土资源部初步完成,征求意见后将直接上报国务院,预计在今年八九月份以部门法规形式出台。
这也是国务院总理**不久前承诺的本届政府在任期最后一年将要做好的几件困难事情之一。
据上述人士介绍,该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强调对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保证农民的长远生计。
条例草案强调补偿与安置的分离,其中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将不再简单地按附着物补偿,而是对包括耕地上的青苗附着物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分别给予补偿。
本报还从国土部了解到,作为母法,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牵头形成《土地管理法》修订议案,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上报全国人大。
补偿与安置分离
据上述国土部知情人士介绍,征地条例草稿由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起草,现已初步完成,并转交至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经国土资源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该条例将直接上报国务院。
上述修法知情者介绍,征地条例草案改变原来单一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模式,“强调补偿与安置的分离,其中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将不再简单地按附着物补偿,将单独给予补偿,包括耕地上的青苗附着物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等。”
就具体的补偿标准,上述人士称,“在调研中,地方政府也反映各地经济发展不同,补偿标准无法一致。”
新征地补偿标准还特别强调安置,上述人士解释,“其中首要的就是就业安置,失地农民由政府出资培训、并推荐就业。如果是农地上开发建企业,农民可以选择农地入股,为被征地农民留足发展机会和发展资源。”
为了规避征地矛盾,上述人士介绍,“征地条例”草案完善了征地程序,要求征地拆迁之前必须公示,实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为该条例铺路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权工作正在加速。
“确权是保证农民土地财政权、解决征地纠纷的前提。确权完成要求由年底提至7月底。”上述接近国土部的人士介绍。
“地方政府意见很大”
而作为征地条例母法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却仍在拉锯之中。
上述国土部知情人士介绍, 征地条例中要推出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因为土地管理法“同地同价”原则尚未修订完毕,而暂时没有更确切的说法。
“《土地管理法》涉及多方利益,修改的阻力很大”,王卫国直言。
“国土部对于《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没有异议。”一位接近国土部的知情人士透露, “预计来自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阻力较大。”
据一位接近铁道部的知情人士透露,铁道部就不乏担忧。他介绍,近年来,铁路建设加速,资金缺口很大,尤其是征地拆迁成本上涨。若征地补偿标准再提高,对于铁道部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水利部也有类似担忧。水利部总规划师兼规划计划司司长周学文曾表示,“目前征地移民等费用占重点水利建设成本的40%左右,一些甚至高达80%”。
此外,在上述接近国土部的知情者看来,改革的最大阻力源于地方政府,“征地制度改革一旦破题,地方土地财政将大幅缩水甚至归零”。
上述国土部参与征地条例制定的知情者也坦言,根据国土部初步调研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对征地条例草案的意见就很大。
据北方地区国土系统一位官员介绍,“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中或明或暗的补偿已经很多了,条例草案在实际操作上成本非常大,除货币补偿之外,还需要就业安置等,培训、就业等均需要高成本投入,而入股的话,财产能否得到公开,暂时都没有定论。”
显然,地方政府需要探索新的财源。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微博)直言,征地补偿标准无疑将大幅缩减地方财政,若无相关收入补充,由此带来的地方政府违法违规用地,以及地方债务平台风险将十分棘手。
去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组成专题调研组,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报送中央,提出要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完整的地方税体制。
“‘建议’得到了中央高层领导的批示和赞许”,据参加调研的一位政协委员介绍。 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年内难出
上述参与修法的知情人士介绍,随着温总理表态任内出台征地条例,作为子法的《征地条例》很可能将以部门法规形式,先于母法《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的出台。
据其介绍,与土地管理法修订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审议相比,制定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只需经国务院层面批准,程序上更加快捷。
据该知情者介绍,《土地管理法》修订议案,正在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在部委和地方政府征求意见。
杨粼杰对本报直言,征求意见阶段,也就是所谓的“博弈”阶段。此前**总理在各个场合多次呼吁该法尽快修订出台。
事实是,包括今年在内,《土地管理法》修订持续多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中途草案屡屡搁置,迟未露面。
“因为各方争议太激烈,无法达成一个折衷的方案。”一位参与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学者说。
上述国土部知情者介绍,“中央给的时间非常紧张,要求年底必须完成修订工作”,但他同时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涉及各方利益,大家相互妥协,达成一致后,才可能上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目前进度看,年内出台很可能无望。”该人士称。
范文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协议书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协
项
目
名
称
议书
:
征地单位(甲方):
被征地单位(乙方):
四会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单位 (甲方): 被征地单位(乙方):
一、(甲方)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需要征收 镇(街道)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乙方)位于 地段的土地 亩,其中:耕地 亩、鱼塘 亩、园地 亩、林地 亩、草地 亩、其他农用地 亩、未利用土地 亩、 建设用地 亩。(详见征地图) 二、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 %安排,留用地面积为 亩。乙方选择 货币安置。征地用途属市政道路建设不安排留用地安置。 三、各项补偿费 单位:元、亩、元∕亩
四、本协议签订后,在用地报批等手续需延迟时,乙方必须履行提供该征地面积范围内所需手续的法人签名、加盖相关印章及证明材料文件(不受乙方单位机构改变全称或法人变更)。
五、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市国土资源局、市储备中心、市财政局各执一份,并从双方签名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乙方: (章)
国土资源局代表: (章)
见证方: 代表:
本协议签订日期:二Ο 年 月 日
范文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流程图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流程图
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向市征地办提出征地申请(市区圈内)
1、审查项目计划立项书
2、规划用地许可证 ?受理:市征地办受理申请,并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 3、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矿产资源压覆证明
5、建设用地项目 ?告知:征地前期工作委托。到被征地村告知征地
6、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 事宜或进行征地预公告(2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协商:召开被征地村村民代表会议,进
行征地协商
?确认:调查核实征地面积、权属、地类
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3个工作
日),并委托评估
?签订协议:草签征地协议,预收征地补 偿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其中
保障费交财政专户(2个工作日)
?听证:书面送达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
日内由被征地村申请听证,依申请组织听
证。编制征地方案(1个工作日)
?报批:向被征地村预付征地补偿费,组
织用地批报资料并协助业务处上报审批(2
个工作日加省厅15个工作日)
?公告:1、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
地公告。2、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征
用土地所有权人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交地:公告无异议后,与征地单位结算征
地费和保障费,并全额支付到村和财政专办理地址:金华市宾虹路488号 户。组织交地(3个工作日)
金华市统一征地办 ?保障: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