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英国陪审团制度
RECEIVING a jury summons is, if I might speak for the whole of the non-felon population, annoying. What's more, the receipt of said summons invariably sets into motion a familiar process: a series of deceptive designed to avoid serving.
How common is that deception? Type "jury duty" into Google's search bar, and you'll see. Of the millions of entries that pop up, the clear majority of them are suggestions on how to escape jury duty without showing up or, if that fails, how to get kicked out of the jury pool once you do show up. Some ploys are entertaining. Most are pathetic--especially the lines about self-confessed bigotry, bladder problems or a boast of possessing psychic powers.
Online and vitally speaking, the modern social narrative of jury duty is being written by those who claim to be experts in getting out of it. It's safe to say that such a response to a solemn civic duty is not what our state judicial systems had in mind. After receiving a summons in early 2006 and serving on a jury, I (chief of a brand-communications firm in my normal life) got to thinking about this problem. And now, if I may approach the bench, I humbly submit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to judiciaries across our great land: You'd have a lot more success filling those courtroom seats if you began to treat jury duty itself as a brand. Accordingly, you need to start with a strategic marketing and rebranding effort.
First: Change the name. Serving may be our duty, but it's certainly not our pleasure. Adopting a positive tone without over-promising would make a world of difference. Many states call it "Jury Service," which is slightly better.
The next step is assessing the jury experience itself. As the saying goes, "You are the user experience." Based on my own experience, I found the brand positioning of jury duty to be one of annoyance, inconvenience and boredom.
What's a good "brand ambition" for jury duty, then? When people hear the term, the immediate associations should be words like "important," "valued," "appreciated" and, possibly, even "productive." There is potential for surprising people with how bearable, even positive, jury duty can be (I just wouldn't go so far as to promise "fun").
So, how do we execute this strategy? Since it's impossible to do much about the trial experience, we must focus on the hours and hours of downtime. Courthouse waiting rooms are the blank canvas for jury duty's new image.
Let's start with the actual people in the room. From what I saw, jurors come from several demographics: stay-at-home and working morns, unemployed persons, students, entrepreneurs, executives and seniors. All of these people present a different set of preferences, and all of these can be addressed to improve the jury-duty brand association. A few key perks would make a world of difference to nearly all of the groups in the room: Wireless Internet access would bring a smile to the face of most any executive or student. Everyone would appreciate good coffee, or a high-quality selection of reading material. Because one is so often literally captive in the courthouse for most of the day, furnishing oft-forgotten essentials (a razor and deodorant for the guys; makeup and perhaps even reasonably-priced pedicures for the ladies) would imbue jury duty with a customer-service element that all brands strive to maintain.
The cost of these materials to the state would be negligible or free, simply because the jury room itself is a golden branding opportunity for consumer-product companies. Plenty of ISPs would gladly install a free wireless hub for the privilege of having a startup page to promote their service. Coffee chains would jump at the chance to supply branded java to the countless thousands of people who file through the jury room each year, and the same holds true for personal-care
products. Let the publishers pay for stocking the latest issues of leading magazines, and use the additional distribution to plump their circ figures.
If we really are to trigger associations like "important" and "productive" at the mention of Jury Duty, the brand, why not offer opportunities for networking--a chance to find a job or a new client--or even continuing education? Would it not be easy to install a corkboard on which everyone could leave his or her business card? What about a "Help Wanted" dry-erase board for the use of HR professionals who might be in the room? Open the doors wide and give access and registration to local community colleges.
Another key element of jury duty's rebranding is changing its dour image. Those court officers (who tend to address juror candidates as though they were inmates) need some customer-service training. Learn to smile. Take a tip from Southwest Airlines and add some humor to an otherwise uncomfortable process.
I look forward to the day when I can return to my Google search and find posted, rather than a how-to for evasion, stories of lives and careers improved because of jury duty--a new job, a romance, a postgraduate degree or just time well spent with a good cup of coffee. It all reflects the new brand position for jury service: Serve, and be served. A few days out of your life becomes a small price to pay to have the justice system we all want. And, dare I even suggest it? People might even look forward to getting their next summons.
范文二: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
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 第24卷第9期
2006年9月
河北法学
HebeiLa"&ience
Vo1.24,No.9
Sep.,2006
t
陈龙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在英国,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审判手段和宪法的支柱之一,它还显示着自由的存在.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是英国古
老的普通法规则,至今仍然得到判例的认可.该规则的研究可以揭示出丰富的内容.
关键词:陪审团;评议;秘密
中图分类号:DF0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6)09—011卜O6 TheRuleofUK'SJurySecretDeliberation CHENLong—huan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Jurydeliberationisoneoftrialwaysandbackboneofconstitution.Inaddition,itsho
wstheexistenceoffreedom.Itis theoldruleofUK'Scommonlaw,andisstillrecognizedincaselaw.Researchontheruleinvolv
esvariousaspects.
KeyWOrdS:jury;deliberation;secret 陪审团审判是民众参与司法的典范,是司法民主化的
标志."虽然只有I%的刑事案件适用陪审团审判,但这些
正是最需要保护以便避免不公正审判的案件."…陪审团审
判通常适用于罪行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被告 人面临着更为严厉的刑罚.2003年《刑事审判法》废除了 陪审团审判在严重欺诈案件和存在"陪审团受到干扰危险" 案件中的适用;并且废除陪审团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适用的 条款正在制定中.即便如此,正如限制甚至是废除死刑的 国家研究死刑仍然是意义重大一样,在陪审团参与严重刑 事案件审判比例极低的现状下探讨陪审团审判的相关问题 仍旧是十分必要的."陪审团审判不仅仅是审判手段和宪 法的支柱之一:它是显示自由存在的标志."陪审团审判 的研究涉及方方面面,本文着重于探讨陪审团审判发源地 英国的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
一
,RvConnorandAnother;RvMirza~等判例的解析
这两个案件在作出有罪的多数裁决后都有一名陪审员 给法院写信.RvMirza案中的陪审员指控陪审团的麦数 裁决对被告人存在着种族偏见;RvConnorandAnother案 中陪审员指控大多数的陪审员想要迅速达成裁决并没有对 案件作出恰当认定.这两个案件的上诉法院都驳回了基于 陪审团评议中被指控的不正当行为提起的上诉.而上议院 最终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定裁决后证明陪审员评议 相关事项的证据是不可采的;这直接导致了陪审团评议中 的不公正行为不能受到指控.上议院的做法表明了禁止对 陪审团评议室内发生的事情进行调查的普通法规则在200 多年后的这两个案件中再次得到了确认.该普通法规则在 之前的诸多判例中反复得到重申.在RvYoung?案中,上 诉裁决认定对发生在宾馆内事项的调查是允许的,而对发 收稿日期:2006—04-05
作者简介:陈龙环(1980一).福建人.西南政法大学2004级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
究生.
七七七套七七七
===一贝
生在真正评议室内事项的调查却是不允许的.在RvMiah andAkhba案中,被告人被判处谋杀罪后指控某些陪审员 在听取证据之前就认定有罪;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认定不 管谈论是发生在评议室还是陪审团席,陪审员提供的与评 议相关的证据是不可采的.在RvQureshi?案中,陪审团 裁决后一名陪审员指控该陪审团中的一名陪审员在评议室 内表明了种族偏见,一名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睡着了,一名 陪审员是聋子,而另一名陪审员采取了"威胁的态度";尽管 如此,上诉法院仍然重申了禁止对陪审团评议进行调查的 规则.上述判例中陪审团评议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形是显而 易见的,而上诉法院,上议院在判决中却一再重申禁止对陪 审团评议进行调查的规则;这种现状中存在的明显冲突足 以表明对陪审团评议过程进行严格保密做法进行进一步探 讨的价值所在.
不仅普通法规则确认了禁止对陪审团评议过程进行调 查的做法,英国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8条第1款规定: "获取,揭露或教唆陪审团在法律程序的评议过程中作出的 言论,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论点或投票的任何具体事项都是 对法庭的藐视."该规定显然禁止陪审员揭露陪审团评议的 细节以及禁止其他人对陪审团评议进行调查.在Rv ConnorandAnother;RvMirza案中上议院认为1981年《藐 视法庭法》第8条第1款的藐视法庭行为只适用于第三人, 而不适用于对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负有责任的法庭; 法庭不能免除该规定对陪审员,记者或其他人的限制. Attorney-GeneralvScotcher~案中一名陪审员写匿名信表达 了个人对陪审团评议室内所发生事情将导致不公正审判的
忧虑,法庭认定陪审员真实地认为不恰当行为将导致审判 不公正并且披露陪审团评议细节时,该陪审员不应当被免 除依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8条提起的藐视法庭程序. 显然上述判例对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8条的适用情况 与禁止对陪审团评议过程进行调查的普通法规则之间是相 互协调的.尽管如此,这并不妨碍对上述判例进行假设性 的探讨.假定上述判例中陪审员评议过程中被指控的不公 正行为确实存在,那么这样的陪审团就不是公正的陪审团. 而这就牵涉到<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的适用.《欧 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在对民事权利义务或是 刑事指控作出裁决时,任何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由法律确 认的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听证."倘若陪审员 的指控属实,那么上述判例实际上是违背了<欧洲人权公 约》的规定.在GregoryvUnitedKingdom~案中陪审团退 席后,法官收到一张便条写着"陪审团表现了种族含意,一 名陪审员应被免除",初审法官没有解散陪审团中的任何成 员,但他指示陪审团应当忠于誓言并且根据证据作出裁决; 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这并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 款的规定,认同"有关陪审团评议的秘密规则是英国审判法 一
112一
关键,合法的属性,这有助于加强陪审团作为事实最终裁决 者的作用以及保证陪审员之间公开,直率的评议".然而, SandervUnitedKingdom0案的裁决却与GregoryvUnited Kingdom案的存在明显差异;该案的一名陪审员向初审法 官写信指控两名陪审员发表了种族言论,笑话,初审法官接 着又收到了陪审团反驳种族指控的信件,初审法官只指示 不应当存在种族偏见;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这种做法与<欧洲 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相冲突,因为该判例存在着对陪审
团公正的合法疑问,初审法官的指示不足以防止陪审J团的 种族偏见,陪审团应当被解散.在SandervUnited Kingdom案后,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在上述诸多判例中的裁 决并未真正与欧洲人权法院的立场相一致.在RvConnor andAnother;RvMirza案中Steyn法官持反对观点,"应当 礼貌地承认Steyn法官的反对裁决是正确的;它是符合逻 辑的,有说服力的并且与人权法相一致"….此外,这也表 明了欧洲人权法院对于英国司法改革的直接影响力还是相 当有限的.
二,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相关理论基础
英国法院在有关判例中认可禁止对陪审团评议过程进 行调查的规则时,也提及到其做法在理念上的依据. 在RvCormorandAnother;RvMirza案中,上议院再次援 引了普通法规则并认为目前的做法有助于加强陪审团审判 制度和保留公众信任.在GregoryvUnitedKingdom案中 欧洲人权法院也认为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有助于加强陪审 团作为事实最终裁决者的作用以及保证陪审员之间公开, 直率的评议.由此可见,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理论 基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陪审团评议的直率;二 是保持公众对陪审团事实认定的信任以便维持事实认定的 最终效力,具体包含维持事实认定的最终效力和保持裁决 的公信力.此外,保护陪审员免遭威胁,伤害也是该普通法 规则的理论基础之一.下面将对判例中提及的理论基础进 行简略评析,从中可以透视出该普通法规则的发展趋势. 保障陪审团在评议过程中的直率可以说是禁止对陪审 团评议过程进行调查的最强有力理论基础之一.陪审员在 做出裁决前觉得可以自由谈论和发表各种观点的重要性已 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并且在英国诸多判例和欧洲人权法 院判例都得到了重申.加拿大最高法院的Arbour法官在
PanandSawyer@案中认为"对于不受欢迎的或是被指控实 施令人厌恶罪行的被告人而言,这一理论基础是极为重要 的;按照我的观点这一理论基础是强有力的,它不需要经验 性的证实".上议院的Steyn大法官认同Arbour法官的观 点,认为保密性对于这种集体性决策所必需的彻底,公开争 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Attorney-GeneralvAssociated
NewpapersandOthersO案中Bedlam法官认为"如果陪审员 由于害怕随后的反控诉或嘲笑从而不能表达自己对被告人
有罪的疑问,那么被告人就可能被剥夺了有利于他的说服 性意见".有人认为保密性促使陪审员之间达成一致裁决 可能需要的妥协,它解除了陪审员害怕妥协被披露的忧虑 从而有利于形成一致裁决;而在实行多数裁决的英国保密 性的意义则较为减弱0.认识该观点时应当避免偏颇.与 一
致裁决相比,多数裁决只是在达成妥协的人员范围上较 为狭窄;但它们在陪审员害怕妥协遭到披露以致不能直率 评议方面并没有本质性区别.一旦陪审员不能自由,直率 地发表观点,那么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就难以得到公众的信 任.由此可见,保障陪审员自由评议作为陪审团评议秘密 规则的理论基础之一是不能遭到根本性质疑. 确保陪审团事实认定的终局效力是陪审团评议秘密规 则的又一大理论基础.Hobhouse大法官对于该根据的认 识如下:"所有陪审员在场并代表他们自己做出的裁决不需 要再次的思考;除了极为少数的例外,例如与其他裁决的明 显冲突,初审法官必须接受该裁决.终局性对于被告人而 言利与弊相当;它是无罪被告人想要和需要的;另一方面有 罪被告人总是可以援用上诉法院的上诉权"J.但是 Hobhouse大法官的观点并没有遭到普遍的认同,加拿大最
高法院的Arbour法官在PanandSawyer案中就驳斥了这 一
观点,认为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可以在上诉审中得到审查 并且反对意见的表达并不会削弱法律效力.此外,有人认 为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8节主要关注的不是防止在随 后的程序中质疑特定裁决,而是支持具体判例中裁决的效 力以及总体上的陪审制,这将导致陪审制和具体裁决的公 信力将由于陪审团评议室所发生事项的披露而受到减 弱.虽然该理论基础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它的合理性受 到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例外的挑战.根据1996年《刑事程 序与侦查法》第54条规定,被指控人可能基于被污染的无 罪宣告而被重审.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75条规定,如 果发现了新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允许对一系列非常严重 的犯罪进行再审.这是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例外的再次拓 展."迄今为止,英国法院采用的方法对秘密和相应终局性 的重视超过了可审查性和相应的真实,公正."[]因此,作为 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理论基础,确保审判团事实认定的 终局效力在支撑力度上受到了重大质疑.
保持裁决的公信力是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第三个理 论基础.裁决公信力包含双重含义:整个刑事审判程序的 公信力和具体裁决的公信力.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适用 对于具体裁决公信力的维护无疑是必要的.在Rvconnor andAnother案和RvMirza案中,上议院中多数派似乎认 为为了维护陪审团制度的廉正,司法不公正的风险是可以 容忍的.倘若上诉法院绝对地拒绝采纳与陪审团评议相关 的证据,那么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必将逐步消减.以司法不 公正为代价所换取的廉正陪审团制度必然导致整个刑事审 判程序公信力的削弱.虽然在Attorney.Generalv Scotcher~3案中,ScottBaker法官认为"陪审团评议中的不当
行为导致不公正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从上面相关判例的列 举中不难看出这种状况是客观存在的.即使陪审员事先被 推定是公正的,但是不允许在特定情形中对陪审团评议进 行调查将导致该公正推定绝对化.推定不允许通过证据来 反驳,那么公正推定就不符合推定的本质属性.因此,作为 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第三个理论基础,保持裁决公信力 在维护该规则中的意义是值得怀疑的.除了上面论述的三 个理论基础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的理论基础,譬如 维护陪审员的隐私,以免其受到威胁,伤害.该理论基础的 说服力是有限的,因为陪审员的匿名评议同样能够避免陪 审员受到威胁,伤害.
上述的相关理论基础中,只有保障陪审团在评议过程 中的直率才能有力地支撑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该理论基 础是从陪审团秘密评议活动的内部属性考虑的,而其他理 论基础都是从陪审团秘密评议活动的外部功能着手的.作 为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最根本的理论基础,保障陪审团在 评议过程中的直率必然伴随着陪审团审判的始终.然而, 上面论述揭示了其他理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的弱化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该趋势所预示的只是对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 设置例外的可行性,而不是取消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本身. 三,陪审团审判制度中与该规则相关的三大因素 "接受公正法庭的听证"是<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 款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一旦可以证明法庭存在不公正的情 形,被告人的此项权利就遭到侵犯.然而,欧洲人权法院在 处理违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偏见指控时采取的是推 定方式,即"除非以其他的方式证明,所有法庭都是没有偏 见"@.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挑选陪审员,那么组成的 陪审团就应当被推定为公正的陪审团;当然,这种推定是可 驳斥性的推定.这种公正推定是否合理的判断应当从陪审
员的组成和遴选开始.
从近几十年的发展来看,陪审员资格要求呈现出宽松 的趋势.早在19世纪早期陪审员的挑选就规定了资格要 求,但陪审员资格要求的变化就显着地体现在1972年<刑 事审判法》和1974年<陪审团法》中.首先,财产要件遭到 了严厉的批判,并在1972年<刑事审判法》中得到废除;而 这一要件的废除对于陪审员的组成着实产生了巨大影响. 虽然完全禁止妇女充当陪审员的做法早在1919年就被废 除,但妇女能够现实地行使该权利却是在立法废除陪审员 的财产要件之后.其次,陪审员的年龄范围越来越宽. 1950年陪审员的年龄限制在21岁至60岁之间;而现在陪 审员的年龄限制在18岁至70岁之间.再次,陪审员的资 格限制在国籍方面得以放宽.13岁以上在英国居住至少5 年以上的外国人就具备了充当陪审员的资格.最后,陪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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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职业限制得以放松.1974年<陪审团法》规定了禁止 从事陪审团审判的群体包括法官,律师,警察,书记员,监狱 官员等;而2003年<刑事审判法》则清除了1974年立法中 大多数的职业限制.1956年Devlin大法官曾将陪审团的 特征表述为"男性,中年,中等智力,中产阶级",而陪审员资 格要求在整体上的宽松趋势直接冲击了传统陪审团的特 征.陪审员资格限制的放宽使得陪审员的候选人数大大提 升,同时性别要件,财产要件的废除以及年龄要件,职业要 件的扩张使得陪审员资格要求显示出平等,公正的价值取 向.譬如,按照法律程序从包含妇女并且恰当组成的名单 中挑选出全部由男性组成的陪审团并非就是不公正的.就 陪审员的资格要求而言,值得强调的是陪审员的相关要件
从法律规定上应当排除不公正的考虑因素;而陪审员组成 的公正性是支撑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因素之一. 与陪审员的产生直接相关的另一个方面就是陪审员的 遴选方式."在本身公平构成的名单中随意遴选组成陪审 团时公正就得到实现了."@上面论述了仅几十年来英国陪 审员组成的变革对于公正性的重视;而陪审团公正性的另 一
个保障就是随意遘选方式.英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陪审 员挑选制度.在英国陪审员的组成属于行政性事务,许多 判例确认了初审法官无权组成陪审团和不享有陪审团组成 相关的自由裁量权.随意遴选方式的产生由来已久,它在 1973年<程序指南》中再次得到确认,并于1974年得到<陪 审团法》的认可.随意遴选意味着陪审团是由从恰当的陪 审员名单中随意选取的12人组成,这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 条规定是相吻合的.倘若陪审员个人与具体案件事实相关 或是与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有着紧密联系或是潜在的证 人,那么该陪审员就应当被免除;倘若陪审员存在个人困难 或是从良心上反对充当陪审员,那么初审法官可以裁定免 除该陪审员.即便如此,初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绝不 是基于种族,性别,宗教,职业或是政治因素的考虑.1974 年<陪审团法》宣称陪审团应当随意遴选,"虽然被感兴趣的 人由于'正当理由'或是例如文盲等各种不称职的原因可能 被免除,但是随意遴选原则已经被认定为确保公正的最好 方式."?与陪审员的随意遴选原则密切相关的是无因圈避 制度.在英国控方的无因回避权早在1305年就废除;而辩 方的无因回避权却是在1977年<刑事审判法》中被撤销的 (苏格兰废除该权利在时间上还要晚些,是在1995年<苏格 兰刑事审判法》中完成的).无因回避可以"被视为是能够 干涉陪审团随意性的一种方法"@.被告人可以通过无因
回避权来排除他或她认为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因此,辩方 无因回避权的废除可以进一步保障随意遴选原则的实现. 在RvFord(Royston)一案中,被告人认为他应当被允许 获得由自己种族群体代表组成的陪审团的主张遭到了法官 的否决.Lane大法官在本案的判决意见中陈述如下:为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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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从社会特定群体中选取陪审团,从而解散合格陪审员 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公正是通过随意遴选原 则实现的.虽然在诉讼实践中确实存在少数陪审团组成需 要改变的例外判例,但随意遴选原则仍然是陪审团制度的 根本本质.初审法官在陪审团组成方面自由裁量权受到了 严格限制,这体现了法律是通过行政性程序而不是司法程 序来实现陪审团遴选的公正性.然而,美国双方当事人都 依然享有无因回避权,并且在BatsonvKentuckyq9一案认定 控方使用无因回避来排除陪审团中所有黑人成员的做法与 第四修正案的平等条款相冲突.美国的陪审员挑选程序将 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就陪审员挑选而言,美国做法更注重 的是实体上的平等而英国做法更强调的是程序上的平等. 此外,在SandervUnitedKingdom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定 初审法官不解散带有种族偏见的陪审团的做法与欧洲人权 公约相冲突.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似乎并没有对英国司法产 生实质上的影响,持有偏见的陪审团依然被认定为合格的. 总之,随意遴选原则与无因回避权的取缔共同致力于陪审 团组成在程序上的公正,而实体上的不公正也相应成为了 英国现行做法的伴随物;总体上说陪审员的挑选仍然是支 撑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因素之一.
英国在1967年之前陪审团必须做出一致性的裁决,在 1967年英国立法确认了多数裁决的做法."我认为陪审团
一
致裁决是优越制度的原因在于它要求每个陪审员的意见 必须被聆听并且每个陪审员必须被允许参与评议."L3J当陪 审团被要求做出一致性裁决时,陪审团中的任何一个成员 都不会被其他人忽略;当陪审团只被要求做出多数裁决时, 多数人接受少数人意见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Douglas法 官说到,"多数裁决消除了以下两种状况:(a)少数陪审员原 本能够理性地说服整个陪审团认定无罪;(b)当不能说服多 数陪审员认定无罪时,原本能够说服他们只做出较轻罪行 的认定."0倘若上述判例中做出偏见指控的陪审员能够说 服带有偏见的其他陪审员,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向初审法官 提出指控了.无论是实行多数裁决还是一致裁决,它们同 样期待每一个陪审员都能参与评议并且意见得到考虑;但 不可否认的是一致裁决更能有效地促进平等和自由评议的 实现.当然,英国实行的多数裁决做法在有些情形中比一 致裁决更有实效,例如其中的一个陪审员对警察行为存在 严重偏见以致于不能正确从心理上根本排斥警察的言词证 据的情形;这种状况假如还是实行一致裁决的话,那么整个 陪审团只能做出与证据不相吻合的无罪认定.可见,多数 裁决与一致裁决两者可谓是各有千秋.此外,英国多数裁 决的比例要求是10:2而不是7:5,陪审团做出裁决前绝大 多数人的意见是得到重视的;况且英国多数裁决做法在司 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近40年,这本身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说 明该做法的合理性.美国只有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实
行多数裁决,而"洛杉矶在1992年和1995年之间出现'悬 而未决陪审团'的比例大约是14%,而实行10:2多数裁决 的俄勒冈州出现'悬而未决陪审团'的比例只有5%".效 率是英国实行多数裁决的关键性因素.即便如此,在多数
裁决中绝大多数陪审员的意见都得到了尊重,陪审团几乎 完全遵循了自由评议原则;故而,多数裁决做法从根本上说 也是支撑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一大因素.
从陪审员组成,随意遴选以及多数裁决做法的分析看, 这三者都与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相互协调并且是支持该规 则存在的因素.这也说明了陪审团审判制度中的各个要素 是相互衔接和配合的,任何一个要素的变革甚至是废除都 不能离开该制度内其他要素的配套举措.陪审团评议秘密
,但它目前 做法作为一项普通法规则已经存在了200多年
决不只是一个孤立的规则而已,而是与其他要素相互融合 起来.这是客观看待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时不能忽略 的背景.
四,《欧洲人权公约》与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 并存
普通法的秘密规则至少可以追溯1785年,在Valsev Delaval@一案中Mansfield法官拒绝听取有关陪审团通过投 掷硬币裁决案件的证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8条规 定使得这一普通法规则获得了制定法的规范.然而,陪审 团评议秘密规则的普通法渊源与制定法渊源在发挥功能的 方式上有所区别;前者注重的是证据的可采性,而后者注重 的是禁止对陪审团评议过程的调查.即使1981年《藐视法 庭法》第8条存在例外,但是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仍然是英 国陪审制度的原则之一.以上论述的是有关陪审团制度的 英国国内的法律渊源,但是1998年《人权法》使得《欧洲人 权公约》在英国国内具有直接的适用效力.因此,考察英国 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时,必须兼顾到《欧洲人权公约》及其 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这就是所谓的《欧洲人权公约》 与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并存.《欧洲人权公约》第6 条规定是与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直接关联的,该规定赋予
公民获取公正法庭审判的权利."在英国尤其敏感的一点 是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第6条中'公正审判'的内 容要素之一是法官应当对他们的裁决给出理由."这里的法 官应当包括了专业法官和陪审团l4J.英国治安法院法官目 前在作出裁决时,通常要阐述理由;而上议院对陪审团评议 秘密规则的重申说明了刑事法院的陪审团现在仍然不必对 其裁决给出理由.故而,《欧洲人权公约》与英国陪审团评 议秘密规则的并存是不争的事实,阐述两者并存的状况以 及评析这种状况存在的原由是下面论述的重点. SandervUK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民主社会中 法官激发公众——就刑事程序而言首先是被指控者——的 信任是极为重要的;包括陪审团在内的法庭从客观和主观 的角度看都必须是公正的.为了保障公民获取公正法庭的 审判,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两种偏见应当避免.一是主观偏 见,是指要求考察事实裁决者是否确实存在偏见;二是客观 偏见,是指是否采取足够的保障措施来消除有关事实裁决 者偏见的合法疑问.判断主观偏见的前提是除非以其他 的方式证明,否则所有的法庭都是没有偏见的0.而在 RemlivFrance?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定,存在偏见指控时 除非该指控是明显缺乏事实,否则该指控必须被调查.陪审团 评议秘密规则在英国的适用使得陪审团评议过程的调查活动, 几乎无法进行,这就阻碍了陪审团评议中主观偏见的证实.就 客观偏见而言,欧洲人权法院在GregoryvUmtedKingdom一 案和SandervUmtedKingdom一案中作出了区别性的裁决. 在GregoryvUmtedKingdom一案中,针对陪审员偏见指控所 采取的措施是初审法官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控方和 辩护律师讨论指控偏见的纸条;认为最好的措施是召回陪审 团并明确指示他们只能依据证据作出裁决.申诉人承认虽然 纸条本身不能确立主观偏见,但是初审法官原本应当解散陪
审团或是至少应当在公开法庭上询问陪审团是否能够依据证 据作出裁决.欧洲人权法院认定,初审法官同辩护律师咨询纸 条并签发重新指示的举动足以消除任何与陪审团公正有关的 合法疑问.在SandervUmtedKingdom一案中,初审法官采取 了与GregoryvUmtedKingdom一案不同的措施.初审法官在 接到纸条后,要求争议中的陪审员不加入陪审团的其他成 员之中;同辩护律师谈论了指控后,召集了整个陪审团并告 知了指控;提醒陪审员注意誓言,要求他们考虑是否能够忽 视可能具有的任何偏见并单纯地依据证据作出裁决.第二 天,初审法官收到了两封来信,一封是来自整个陪审团的反 驳指控的信件,另一封是来自一个陪审员的承认种族耻笑 却否认自己具有种族偏见的信件.然而,初审法院决定不 解散陪审团.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虽然来自第二个陪审员 的信件本身不足以确立主观偏见,但是来自整个陪审团的 信件也不足以怀疑先前的指控;案件事实确实建立了客观 偏见,因此,本案违反了公约第6条规定.对于初审法官的 指示效果,欧洲人权法院并没有明示方式上的区别;它只是 强调GregorYvUnitedKingdom一案中指控是模糊的,没有 陪审员承认了指控.由此可见,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主观 偏见确认后,初审法官的指示并不能真正地消除客观偏见. GregoryvUnitedKingdom一案和SandervUnited Kingdom--案指向都是审判中的偏见指控,而事实上 RemlivFrance一案和RvConnorandAnother一案, RvMirza一案指向的都是审判后的偏见指控.依照 SandervUnitedKingdom一案的裁决,审判中的偏见指控 在有限的调查之后,只是可能导致陪审团的解散;而参照 Rv(~nnorandAnother一案和RvMirza一案的裁决,审 判后的偏见指控由于调查被禁止而无法证实.无论是审判 一
】】5一
中的偏见指控还是审判后的偏见指控,依照英国目前的做 法都无法完全地消除审判中不公正的存在.这显然与'欧 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公正法庭"相互冲突.既然<欧 洲人权公约》通过1998年<人权法》直接地适用于英国,那 么英国国内法律与公约相关内容冲突时就应当修改.然 而,上议院在RvConnorandAnother一案和RvMirza一 案中的裁决再次说明了<欧洲人权公约》条款在缔约国国内 发挥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如果欧洲人权法院试图驳斥 具体的缔约国规则时,那么它有时通过援引国家的认知限 度这一概念来避免驳斥的做法."HJ即针对同一概念,缔约 国之间被允许在合理的限度内存在差异性的见解.在陪审 制度存在的前提下,即便英国采取措施尽力避免陪审团审 判中的偏见,该措施也不可能是排除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 "陪审团评议中偏见的普遍和影响目前是不为人知的;如果 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被放宽的话,那么期望不会出现'不公 正不仅是存在的,而且它的存在是看得见的'状况."【2倘若 预想的状况确实出现,那么陪审制度的根基就受到了动摇. 因此,目前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存在完全是有必要的,英 国上议院采取的保守立场是可以有其理由的.这也是与英 国渐进式的司法改革方式相吻合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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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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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p50.p42.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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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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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摘 要】早期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从世界范围内看,英国陪审团制度是确立最早且又比较完善的,是陪审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通过介绍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分析其优势和弊端,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的利弊;人民陪审团制度
历史上,陪审制度曾被作为民主的象征广泛采用,因为其允许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因此早期几乎所有初审判、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审团参加审理。但是现代陪审制度成形且开始应用在司法领域是在英国,所以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一、英国陪审制度的概述
英国的陪审制度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66年陪审制度在英国正式确立起来。它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由于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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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英国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二、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英国陪审团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历程,并影响着欧洲的陪审制度,必定有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陪审团制度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陪审制度的创立恰恰使得民众能够成为权力的实行者,保障其分享司法审判权,进而制约法官的权力。其次,陪审团制度可以弥补法官的缺陷。法官的长期审判活动会使其形成惯性的法律思维,容易造成判断失误。因此,随机挑选出的陪审员的集体判断的可靠性要比职业法官一人的独断要更大。
任何事物都有其双面性,陪审团制度亦是如此。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弊端有:一是陪审团制度办事拖拉僵硬,增加了诉讼成本,管理制度《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随着“诉讼大爆炸”的出现,陪审团制度较普通审判耗费更多的财力和时间这一缺点更加凸显。二是审判的不确定性。陪审员来自公众可能会导致陪审员缺乏必要的知识,从而经常作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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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裁定,并且陪审员也可能为舆论或个人情感所左右,容易导致不公正裁判。
三、英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
由于两种制度在法文化、法观念和法律制度上均存在着差异,使得二者在构造上完全不同。主要区别在:首先,我国的近现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类似,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法兰克并经过自己的创新,后来发展为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核心,并在英美地区有着深刻的影响。其次,英国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陪审员通常只有认定事实的职能,法律的适用是职业法官的职能。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和法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最后,陪审员的组成人数不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一般是一至六人,而英国的陪审团人数一般是由十二人组成。
四、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在借鉴前苏联的审判实践基础上发展而来。在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当时的政府在审判组织方面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方式,并使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并没有在实践中发挥其预期的作用,相反使得人民陪审员陷入“陪而不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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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议”的尴尬境地。因此,本文通过对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分析,我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目前,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一般条件,即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一学历条件无疑把一部分人排除在外。然而从陪审制的由来看,其注重的是陪审员的良知而非学识,因此应降低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即要求达到具有基本的文化水平和道德素质,并没有犯过重罪即可。这样可以保证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严格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范围
我国人民陪审员适用案件范围方面法律规定过于宽泛,从而给了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实践操作上的滥用。所以,无论案件影响力的大小,陪审制度适用的选择权应当赋予诉讼当事人,但是最后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这样能够避免法官的消极怠工。
(三)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能
当前,人民陪审员担任着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双重职能。然而,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即使事前对其进行过培训,也难以达到职业法官的法律知识和素质。所以人民陪审员不宜在法律适用花费过多的时间,只需要让其用自身的专业素养或道德素质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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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英国陪审团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与变革,形成了较完善的体系。陪审团制度不仅体现出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完善,而且也反映除了其公民民主化的程度。相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借鉴外国审判经验而建立起来的,缺乏陪审制度需要的自由、自治精神等社会土壤。因此,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借鉴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上一:拆迁制度 下一:景区管理制度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第 英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
一、英国中央政府会计改革基本历程英国中央政府会计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994年英国财政部发布绿皮书《更好地核算纳税人的钱——政府资源会计和预算》(Better Accounting for the Taxpayer’s Money: Resource
Accounting and Budgeting in Government),正式提出在中央政府部门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与预算。但需要说明的是,中央政府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始于9年,远早于994年。英国中央政府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具体过程如下:(一)英国《支出和审计部门法案9》(Exchequer and Auditor
Departments Act 9),首次要求中央政府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但仅限于中央政府部门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政府部门从事与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市场管理等职能相关的活动仍采用现金制会计核算。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仍以现金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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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只是要求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政府部门商业活动信息作为补充资料单独披露。该法案授权英国财政部对中央政府部门从事的商业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提供指导。(二)随着英国中央政府机构不断改革,权责发生制会计在中央政府层面的应用范围逐步扩大。97年,英国开始逐步将政府部门从事的商业活动剥离出去,即将商业活动与政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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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论英国陪审团的功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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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陪审团的功能转变
【作者】王磊;
【文献出处】贵州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陪审团;英国;个人知识;证据;陪审团裁决之诉;重审;
【摘要】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已经经历了近一千年的沧桑,在这个长时段的发展中,陪审团的功能实现了彻底的大转变,从早期熟悉案情的邻里证人,转变成了后来完全不了解案情的事实法官。这一耐人寻味的转变历经7个世纪,可以分为初步转变、过渡时期和最终完成三个阶段,推动这一转变的主要因素是控制陪审团方式的演变和自然正义思想的影响。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具特色的司法制度之一。如今,提到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我们都知道它是由一群与案情和诉讼当事人完全不相干的人组成的,它完全依靠在法庭上公开举出的证据对事实问题做出裁决,否则陪审员就要回避,做出的裁决也会被撤销。这些规则现在看来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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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
? V硝(24。N。(9第24卷第9期 河北法学 2OOHeb西LawSctence0O66年9月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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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I)
摘耍:在英国,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审判手段和宪法的支柱之一,它还显示着自由的存在。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是英国古
老的普通法规则,至今仍然得到判例的认可。该规则的研究可以揭示出丰富的内容。 关键词:陪审团;评议;秘密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6)09一01l卜06 中图分类号:DF043
The Rule of UK’s Secret Deliberation Jury CHEN Long—huan and 400031 Political (Southwest Science China) of University Law,Chongqing freedom(It isdeliberation is oneof trial and backbone of constitution(In shows the existence uf Abstract:Jury ways addition,it
UK’s is still in caSe law(ReSearch 0n the rule invohes various the old rule of comm。n law,and re?gnized aspects( 1(eywords:jury;deliberation ;secret v v Connor and Mirzao等判例的解析 陪审团审判是民众参与司法的典范,是司法民主化的 一、R Another;R
这两个案件在作出有罪的多数裁决后都有一名陪审员 标志。“虽然只有1,的刑事案件适用陪审团审判,但这些 v给法院写信。R Mirza案中的陪审员指控陪审团的多数 陪审团审 正是最需要保护以便避免不公正审判的案件。” v and C0nnor Another案 判通常适用于罪行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被告 裁决对被告人存在着种族偏见;R 中陪审员指控大多数的陪审员想要迅速达成裁决并没有对 人面临着更为严厉的刑罚。2003年《刑事审判法》废除了 案件作出恰当认定。这两个案件的上诉法院都驳回了基于 陪审团审判在严重欺诈案件和存在“陪审团受到干扰危险” 陪审团评议中被指控的不正当行为提起的上诉。而上议院 案件中的适用;并且废除陪审团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适用的 最终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定裁决后证明陪审员评议 条款正在制定中。即便如此,正如限制甚至是废除死刑的 国家研究死刑仍然是意义重大一样,在陪审团参与严重刑 相关事项的证据是不可采的;这直接导致了陪审团评议中 的不公正行为不能受到指控。上议院的做法表明了禁止对 事案件审判比例极低的现状下探讨陪审团审判的相关问题
陪审团评议室内发生的事情进行调查的普通法规则在200 仍旧是十分必要的。“陪审团审判不仅仅是审判手段和宪 多年后的这两个案件中再次得到了确认。该普通法规则在 法的支柱之一:它是显示自由存在的标志。”啪陪审团审判 v 之前的诸多判例中反复得到重申。在R Young?案中,上 的研究涉及方方面面,本文着重于探讨陪审团审判发源地 诉裁决认定对发生在宾馆内事项的调查是允许的,而对发 英国的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 收稿日期:2006—04—05 作者简介:陈龙环(1980一),福建人,西南政法大学2004级刑事
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万方数据
Miahv生在真正评议室内事项的调查却是不允许的。在R 关键、合法的属性,这有助于加强陪审团作为事实最终裁决 and Akhba一案中,被告人被判处谋杀罪后指控某些陪审员 者的作用以及保证陪审员之间公开、直率的评议”。然而,
vv在听取证据之前就认定有罪;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认定不 Sander United united Kingdom@案的裁决却与Gregory 管谈论是发生在评议室还是陪审团席,陪审员提供的与评 Kingdom案的存在明显差异;该案的一名陪审员向初审 v 议相关的证据是不可采的。在R Qureshio案中,陪审团 官写信指控两名陪审员发表了种族言论、笑话,初审法 法 裁决后一名陪审员指控该陪审团中的一名陪审员在评议室 着又收到了陪审团反驳种族指控的信件,初审法官只官接
内表明了种族偏见,一名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睡着了,一名 不应当存在种族偏见;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这种做法与< 指示="">
陪审员是聋子,而另一名陪审员采取了“威胁的态度”;尽管人权公约》第6条第l款相冲突,因为该判例存在着欧洲 对陪审 如此,上诉法院仍然重申了禁止对陪审团评议进行调查的 团公正的合法疑问,初审法官的指示不足以防止陪审团的 v United 种族偏见,陪审团应当被解散。在Sander 规则。上述判例中陪审团评议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形是显而 易见的,而上诉法院、上议院在判决中却一再重申禁止对陪 Kingdom案后,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在上述诸多判例中的裁 connor v审团评议进行凋查的规则;这种现状中存在的明显冲突足 决并未真正与欧洲人权法院的立场相一致。在R and v以表明对陪审团评议过程进行严格保密做法进行进一步探 Another;R Mirza案中SteyTl法官持反对观点,“应 礼貌地承认Steyn法官的反对裁决是正确的;它是符合讨的价值所在。 当
不仅普通法规则确认了禁止对陪审团评议过程进行调 辑的、有说服力的并且与人权法相一致” 。此外,这也表 逻 查的做法,英国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8条第l款规定: 明了欧洲人权法院对于英国司法改革的直接影响力还是相="" 言论、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论点或投票的任何具当有限的。="" “获取、揭露或教唆陪审团在法律程序的评议过程中作出的="" 二、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相关理论基础="" 对法庭体事项都是="" 英国法院在有关判例中认可禁止对陪审团评议过程进="" 的藐视。”该规定显然禁止陪审员揭露陪审团评议的="" v="" 细节以及禁止其他人对陪审团评议进行调查。在r行调查的规则时,也提及到其做法在理念上的依据。="" v="" connor="" and="" another;r="" v="" connor="" and="" v="" mirza案中上议院认为1981年《藐在ranother;rmirza案中,上议院再="">藐视法庭法》第8条第l款规定:>
视法庭法》第8条第l款的藐视法庭行为只适用于第三人, 引了普通法规则并认为目前的做法有助于加强陪审次援 团审判 v 而不适用于对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负有责任的法庭; united 制度和保留公众信任。在Gregory Kingdom案 欧洲人权法院也认为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有助于加强 法庭不能免除该规定对陪审员、记者或其他人的限制。中 vAttorney—General Scotche一案中一名陪审员写匿名信表达 团作为事实最终裁决者的作用以及保证陪审员之间 陪审
直率的评议。由此可见,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 公开、 了个人对陪审团评议室内所发生事情将导致不公正审判的
的理论
忧虑,法庭认定陪审员真实她认为不恰当行为将导致审判 基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陪审团评议的直率;二 不公正并且披露陪审团评议细节时,该陪审员不应当被免 是保持公众对陪审团事实认定的信任以便维持事实认定的 除依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8条提起的藐视法庭程序。 最终效力,具体包含维持事实认定的最终效力和保持裁决="">藐视法庭法》第8条提起的藐视法庭程序。><藐视法庭法》第8条的适用情况 的公信力。此外,保护陪审员免遭威胁、伤害也是该普通法="" 与禁止对陪审团评议过程进行调查的普通法规则之间是相="" 规则的理论基础之一。下面将对判例中提及的理论基础进="">藐视法庭法》第8条的适用情况>
互协调的。尽管如此,这并不妨碍对上述判例进行假设性 行简略评析,从中可以透视出该普通法规则的发展趋势。 的
保障陪审团在评议过程中的直率可以说是禁止对陪审 探讨。假定上述判例中陪审员评议过程中被指控的不公 团评议过程进行调查的最强有力理论基础之一。陪审员在 正行为确实存在,那么这样的陪审团就不是公正的陪审团, 而这就牵涉到<><欧 做出裁决前觉得可以自由谈论和发表各种观点的重要性="" 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并且在英国诸多判例和欧洲已="" 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在对民事权利义务或是="" 人权法="" 刑事指控作出裁决时,任何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由法律确="" 院判例都得到了重申。加拿大最高法院的mbour="" 法官在="" pan="" and="" 认的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听证。”倘若陪审员="" sawye产案中认为“对于不受欢迎的或是被指控实="" 的指控属实,那么上述判例实际上是违背了《欧洲人权公="" 施令人厌恶罪行的被告人而言,这一理论基础是极为重要="" v="" united="" kingdom?案中陪审团退="" 的;按照我的观点这一理论基础是强有力的,它不需要经验="">欧>
席后,法官收到一张便条写着“陪审团表现了种族含意,一 性的证实”。上议院的Steyn大法官认同mbour法官的观
名陪审员应被免除”,初审法官没有解散陪审团中的任何成 点,认为保密性对于这种集体性决策所必需的彻底、公开争
万方数据 v妇iated员,但他指示陪审团应当忠于誓言并且根据证据作出裁决; 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Attomey-General 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这并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l and="" 0therso案中bedlam法官认为“如果陪审员="">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l>
v 判程序公信力的削弱。虽然在Attomey—GeneraI 有罪的疑问,那么被告人就可能被剥夺了有利于他的说服
性意见”。有人认为保密性促使陪审员之问达成一致裁决 scotchero案中,Scott Baker法官认为“陪审团评议中的不当
行为导致不公正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从上面相关判例的列 可能需要的妥协,它解除了陪审员害怕妥协被披露的忧虑
从而有利于形成一致裁决;而在实行多数裁决的英国保密 举中不难看出这种状况是客观存在的。即使陪审员事先被
推定是公正的,但是不允许在特定情形中对陪审团评议进 性的意义则较为减弱qD。认识该观点时应当避免偏颇。与
行调查将导致该公正推定绝对化。推定不允许通过证据来 一致裁决相比,多数裁决只是在达成妥协的人员范围上较
反驳,那么公正推定就不符合推定的本质属性。因此,作为 为狭窄;但它们在陪审员害怕妥协遭到披露以致不能直率 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第三个理论基础,保持裁决公信力 评议方面并没有本质性区别。一旦陪审员不能自由、直率 在维护该规则中的意义是值得怀疑的。除了上面论述的三 地发表观点,那么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就难以得到公众的信 任。由此可见,保障陪审员自由评议作为陪审团评议秘密 个理论基础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的理论基础,譬如 维护陪审员的隐私,以免其受到威胁、伤害。该理论基础的 规则的理论基础之一是不能遭到根本性质疑。 说服力是有限的,因为陪审员的匿名评议同样能够避免陪 确保陪审团事实认定的终局效力是陪审团评议秘密规 审员受到威胁、伤害。 则的又一大理论基础。Hobhouse大法官对于该根据的认 识如下:“所有陪审员在场并代表他
上述的相关理论基础中,只有保障陪审团在评议过程 们自己做出的裁决不需中的直率才能有力地支撑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该理论基 要再次的思考;除了极为少数的例外,例如与其他裁决的明 础是从陪审团秘密评议活动的内部属性考虑的,而其他理 显冲突,初审法官必须接受该裁决。终局性对于被告人而 论基础都是从陪审团秘密评议活动的外部功能着手的。作 言利与弊相当;它是无罪被告人想要和需要的;另一方面有 罪被告人总是可以援用上诉法院的上诉权”?J。但是 为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最根本的理论基础,保障陪审团在
评议过程中的直率必然伴随着陪审团审判的始终。然而, Hobhouse大法官的观点并没有遭到普遍的认同,加拿大最 and 高法院的Arbour法官在Pan Sawyer案中就驳斥了这 上面论述揭示了其他理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的弱化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该趋势所预示的只是对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 一观点,认为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可以在上诉审中得到审查 设置例外的可行性,而不是取消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本身。 并且反对意见的表达并不会削弱法律效力。此外,有人认
三、陪审团审判制度中与该规则相关的三大因素 为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8节主要关注的不是防止在随 后的="">藐视法庭法》第8节主要关注的不是防止在随>
“接受公正法庭的听证”是《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 程序中质疑特定裁决,而是支持具体判例中裁决的效
款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一旦可以证明法庭存在不公正的情 1 力以及总体上的陪审制,这将导致陪审制和具体裁决的公 形,被告人的此项权利就遭到侵犯。然而,欧洲人权法院在 信力将由于陪审团评议室所发生事项的披露而受到减
弱@。虽然该理论基础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它的合理性受 处理违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偏见指控时采取的是 定方式,即“除非以其他的方式证明,所有法庭都是没有偏 推 到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例外的挑战。根据1996年《刑事程 见”@。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挑选陪审员,那么组成的 序与侦查法》第54条规定,被指控人可能基于被污染的无 陪审团就应当被推定为公正的陪审团;当然,这种推定是可 罪宣告而被重审。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75条规定,如 驳斥性的推定。这种公正推定是否合理的判断应当从陪审 果发现了新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允许对一系列非常严重
员的组成和遴选开始。 展。“迄今为止,英国法院采用的方 的犯罪进行再审。这是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例外的再次拓
从近几十年的发展来看,陪审员资格要求呈现出宽松 法对秘密和相应终局性
的趋势。早在19世纪早期陪审员的挑选就规定了资格 的重视超过了可审查性和相应的真实、公正。”【2】因此,作为 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理论基础,确保审判团事实认定的 求,但陪审员资格要求的变化就显著地体现在1972年要 事审判法》和1974年《陪审团法》中。首先,财产要件遭《刑 终局效力在支撑力度上受到了重大质疑。 到 了严厉的批判,并在1972年《刑事审判法》中得到废除;保持裁决的公信力是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第三个理 这一要件的废除对于陪审员的组成着实产生了巨大影而 论基础。裁决公信力包含双重含义:整个刑事审判程序的 公信力和具体裁决的公信力。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适用 虽然完全禁止妇女充当陪审员的做法早在1919年响。
除,但妇女能够现实地行使该权利却是在立法废vConnor 就被废 对于具体裁决公信力的维护无疑是必要的。在Rand v Another案和R Mirza案中,上议院中多数派似乎认 的财产要件之后。其次,陪审员的年龄范围 除陪审员
越来越宽。 为为了维护陪审团制度的廉正,司法不公正的风险是可以 1950年陪审员的年龄限制在21岁至60岁之间;而现在 容忍的。倘若上诉法院绝对地拒绝采纳与陪审团评议相关 审员的年龄限制在18岁至70岁之间。再次,陪审陪 的证据,那么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必将逐步消减。以司法不 格限制在国籍方面得以放宽。13岁以上在英国 员的资 公正为代价所换取的廉正陪审团制度必然导致整个刑事审 年以上的外国人就具备了充当陪审员的资格。万方数据 居住至少5 最后,陪审
一】13—
获取从社会特定群体中选取陪审团,从而解散合格陪审员 员的职业限制得以放松。1974年《陪审团法》规定了禁止
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公正是通过随意遴选原 从事陪审团审判的群体包括法官、律师、警察、书记员、监狱
则实现的。虽然在诉讼实践中确实存在少数陪审团组成官员等;而2003年<刑事审判法》则清除了1974年立法中 要改变的例外判例,但随意遴选原则仍然是陪审团制大多数的职业限制。1956年devlin大法官曾将陪审团的="" 需="">刑事审判法》则清除了1974年立法中>
根本本质。初审法官在陪审团组成方面自由裁量权 度的 特征表述为“男性、中年、中等智力、中产阶级”,而陪审员资严格限制,这体现了法律是通过行政性程序而不格要求在整体上的宽松趋势直接冲击了传统陪审团的特 受到了
序来实现陪审团遴选的公正性。然而,美国双 是司法程 征。陪审员资格限制的放宽使得陪审员的候选人数大大提 v 依然享有无因回避权,并且在Batson方当事人都 升,同时性别要件、财产要件韵废除以及年龄要件、职业要Kentucky凹一案认定 控方使用无因回避来排除陪审团中所 件的扩张使得陪审员资格要求显示出平等、公正的价值取
有黑人成员的做法与 第四修正案的平等条款相冲突。美国的陪审员挑选程序将 向。譬如,按照法律程序从包含妇女并且恰当组成的名单
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就陪审员挑选而言,美国做法更注重 中挑选出全部由男性组成的陪审团并非就是不公正的。就 的是实体上的平等而英国做法更强调的是程序上的平等。 陪审员的资格要求而言,值得强调的是陪审员的相关要件 United v此外,在sander Kingdom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 从法律规定上应当排除不公正的考虑因素;而陪审员组成 初审法官不解散带有种族偏见的陪审团的做法与欧洲人权 定 的公正性是支撑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因素之一。 公约相冲突。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似乎并没有对英国司法产 遴 与陪审员的产生直接相关的另一个方面就是陪审员的 生实质上的影响,持有偏见的陪审团依然被认定为合格的。 选方式。“在本身公平构成的名单中随意遴选组成陪审 总之,随意遴选原则与无因回避权的取缔共同致力于陪审 团时公正就得到实现了。”o上面论述了仅几十年来英国陪 团组成在程序上的公正,而实体上的不公正也相应成为了 审员组成的变革对于公正性的重视;而陪审团公正性的另 英国现行做法的伴随物;总体上说陪审员的挑选仍然是支 一个保障就是随意遴选方式。英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陪审 撑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因素之一。 员挑选制度。在英国陪审员的组成属于行政性事务,许多 判铆确认了初审法官
英国在1967年之前陪审团必须做出一致性的裁决, 无权组成陪审团和不享有陪审团组成
1967年英国立法确认了多数裁决的做法。“我认为陪审 在 相关的自由裁量权。随意遴选方式的产生由来已久,它在 一致裁决是优越制度的原因在于它要求每个陪审员的意见 团 1973年《程序指南》中再次得到确认,并于1974年得到《陪 必须被聆听并且每个陪审员必须被允许参与评议。”?1当 审团法》的认可。随意遴选意味着陪审团是由从恰当的陪 审团被要求做出一致性裁决时,陪审团中的任何一个审员名单中随意选取的12人组成,这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 陪 都不会被其他人忽略;当陪审团只被要求做出多数裁决 成员 条规定是相吻合的。倘若陪审员个人与具体案件事实相关 多数人接受少数人意见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或是与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有着紧密联系或是潜在的证 时, 人,那么该陪审员就应当被免除;倘若陪审员存在个人困难 官说到,“多数裁决消除了以下两种状况:(a)少 Douglas法 本能够理性地说服整个陪审团认定无罪;(b)当不 数陪审员原 或是从良心上反对充当陪审员,那么初审法官可以裁定免 数陪审员认定无罪时,原本能够说服他们只做出能说服多 除该陪审员。即便如此,初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绝不 较轻罪行
的认定。”?倘若上述判例中做出偏见指控的陪审员能够说 是基于种族、性别、宗教、职业或是政治因素的考虑。1974
服带有偏见的其他陪审员,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向初审法官 年《陪审团法》宣称陪审团应当随意遴选,“虽然被感兴趣的 提出指控了。无论是实行多数裁决还是一致裁决,它们同 人由于‘正当理由’或是例如文盲等各种不称职的原因可能 样期待每一个陪审员都能参与评议并且意见得到考虑;但 被免除,但是随意遴选原则已经被认定为确保公正的最好 不可否认的是一致裁决更能有效地促进平等和自由评议的 方式。”o与陪审员的随意遴选原则密切相关的是无因回避 实现。当然,英国实行的多数裁决做法在有些情形中比一 制度。在英国控方的无因回避权早在1305年就废除;而辩 致裁决更有实效,例如其中的一个陪审员对警察行为存在方的无因回避权却是在1977年《刑事审判法》中被撤销的 (苏格兰废除该权利在时间上还要晚些,是在1995年《苏格 严重偏见以致于不能正确从心理上根本排斥警察的言词证 据的情形;这种状况假如还是实行一致裁决的话,那么整个 兰刑事审判法》中完成的)。无因回避可以“被视为是能够 陪审团只能做出与证据不相吻合的无罪认定。可见,多数 干涉陪审团随意性的一种方法”@。被告人可以通过无因
裁决与一致裁决两者可谓是各有千秋。此外,英国多数裁 回避权来排除他或她认为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因此,辩方一
决的比例要求是10:2而不是7:5,陪审团做出裁决前绝 无因回避权的废除可以进一步保障随意遴选原则的实现。
多数人的意见是得到重视的;况且英国多数裁决做法v在R Ford(Royston)?一案中,被告人认为他应当被允许 大 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近40年,这本身也能从一定程 在司 获得由自己种族群体代表组成的陪审团的主张遭到了法官 度上说 明该做法的合理性。美国只有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实的否决。Lane大法官在本案的判决意见中陈述如下:为了 万方数据
一1 14一
行多数裁决,而“洛杉矶在1992年和1995年之间出现‘悬的角度看都必须是公正的。为了保障公民获取公
审判,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两种偏见应当正法庭的 而未决陪审团’的比例大约是14,,而实行10:2多数裁决
见,是指要求考察事实裁决者避免。一是主观偏 的俄勒冈州出现‘悬而未决陪审团’的比例只有5,”@。效 偏见,是指是否采是否确实存在偏见;二是客观 率是英国实行多数裁决的关键性因素。即便如此,在多数 者偏见取足够的保障措施来消除有关事实裁决 裁决中绝大多数陪审员的意见都得到了尊重,陪审团几乎 完全遵循了自由评议原则;故而,多数裁决做法从根本上说 的合法疑问。判断主观偏见的前提是除非以其他 的方式证明,否则所有的法庭都是没有偏见的?。而在 也
v RemliFrance@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定,存在偏见指控时 是支撑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一大因素。 除非该指控是明显缺乏事实,否则该指控必须被调查。陪审团 这从陪审员组成、随意遴选以及多数裁决做法的分析看, 评议秘密规则在英国的适用使得陪审团评议过程的调查活动 三者都与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相互协调并且是支持该规 几乎无法进行,这就阻碍了陪审团评议中主观偏见的证实。就 则存在的因素。这也说明了陪审团审判制度中的各个要素 v united 客观偏见而言,欧洲人权法院在Gr曙。ry I(in鲥om是相互衔接和配合的,任何一个要素的变革甚至是废除都 一 UIlited v不能离开该制度内其他要素的配套举措。陪审团评议秘密 案和SaIlder King妇】一案中作出了区别性的裁决。
v U“ted 做法作为一项普通法规则已经存在了200多年,但它目前 在Gr啊 yKi勘一案中,针对陪审员偏见指控所
采取的措施是初审法官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控方和 决不只是一个孤立的规则而已,而是与其他要素相互融合
辩护律师讨论指控偏见的纸条;认为最好的措施是召回陪审 起来。这是客观看待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时不能忽略 的背景。 团并明确指示他们只能依据证据作出裁决。申诉人承认虽然 四、《欧洲人权公约》与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 纸条本身不能确立主观偏见,但是初审法官原本应当解散陪 审团或是至少应当在公开法庭上询问陪审团是否能够依据证 并存 v普通法的秘密规则至少可以追溯1785年,在Vaise 据作出裁决。欧洲人权法院认定,初审法官同辩护律师咨询纸 条并签发重新指示的举动足以消除任何与陪审团公Delaval?一案中Mansfield法官拒绝听取有关陪审团通过投 v掷硬币裁决案件的证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8条规 合法疑问。在Sallder united硒ngdom 正有关的
Uflited v 了与Gre鼬w 一案中,初审法官采取 定使得这一普通法规则获得了制定法的规范。然而,陪审
Kingdom一案不同的措施。初审法官在 团评议秘密规则的普通法渊源与制定法渊源在发挥功能的 接到纸条
后,要求争议中的陪审员不加入陪审团的其他成 方式上有所区别;前者注重的是证据的可采性,而后者注重 员之中;同辩护律师谈论了指控后,召集了整个陪审团并告 的
知了指控;提醒陪审员注意誓言,要求他们考虑是否能够忽 是禁止对陪审团评议过程的调查。即使1981年《藐视法 视可能具有的任何偏见并单纯地依据证据作出裁庭法》第8条存在例外,但是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仍然是英 天,初审法官收到了两封来信,一封是决。第二 国陪审制度的原则之一。以上论述的是有关陪审团制度的 来自整个陪审团的反 英国国内的法律渊源,但是1998年《人权法》使得《欧洲人 驳指控的信件,另一封是来
却否认自己具有种自一个陪审员的承认种族耻笑 权公约》在英国国内具有直接的适用效力。因此,考察英国 解散陪审族偏见的信件。然而,初审法院决定不 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时,必须兼顾到《欧洲人权公约》及其 团。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虽然来自第二个陪审员 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这就是所谓的《欧洲人权公约》 的信件本身不足以确立主观偏见,但是来自整个陪审团的 与英国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并存。《欧洲人权公约》第6 信件也不足以怀疑先前的指控;案件事实确实建立了客观 偏见,因此,本案违反了公约第6条规定。对于初审法官的 条规定是与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直接关联的,该规定赋予 指示效果,欧洲人权法院并没有明示方式上的区别;它只是 公民获取公正法庭审判的权利。“在英国尤其敏感的一点
v United 强调Gregory Kingdom一案中指控是模糊的,没 是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第6条中‘公正审判’的内
陪审员承认了指控。由此可见,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主 有 容要素之一是法官应当对他们的裁决给出理由。”这里的法 J。英国治安法院法官目 偏见确认后,初审法官的指示并不能真正地消除客观偏观 官应当包括了专业法官和陪审团【4 v v United Gregory Kingdom一案和Sander 见。 前在作出裁决时,通常要阐述理由;而上议院对陪审团评议 United 秘密规则的重申说明了刑事法院的陪审团现在仍然不必对 Kingdom一案指向都是审判中的偏见指控,而事实 RemIi v v Connor and 其裁决给出理由。故而,《欧洲人权公约》与英国陪审团评 France一案和R 上 R v Another一案、 议秘密规则的并存是不争的事实,阐述两者并存的状况以 Mirza一案指向的都 Sander united Kingdom一v及评析这种状况存在的原由是下面论述的重点。 万方数据 是审判后的偏见指控。依照 Sander v UK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民主社会中 在有限的调查之后,只是可案的裁决,审判中的偏见指控 能导致陪审团的解散;而参照
中的偏见指控还是审判后的偏见指控,依照英国目前的做 国之间被允许在合理的限度内存在差异性的见解。在陪审
制度存在的前提下,即便英国采取措施尽力避免陪审团审 法都无法完全地消除审判中不公正的存在。这显然与《欧
判中的偏见,该措施也不可能是排除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 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公正法庭”相互冲突。既然《欧 “陪审团评议中偏见的普遍和影响目前是不为人知的;如果 洲人权公约》通过1998年(人权法》直接地适用于英国,那 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被放宽的话,那么期望不会出现‘不公 么英国国内法律与公约相关内容冲突时就应当修改。然 v而,上议院在R Connor and Another一案和R Mirza一 正不仅是存在的,而且它的存在是看得见的’状况。”旧1v 案中的裁决再次说明了<欧洲人权公约》条款在缔约国国内 预想的状况确实出现,那么陪审制度的根基就受到了动倘若="">欧洲人权公约》条款在缔约国国内>
因此,目前陪审团评议秘密规则的存在完全是有必要 摇。 发挥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如果欧洲人权法院试图驳斥 的,英
具体的缔约国规则时,那么它有时通过援引国家的认知限 国上议院采取的保守立场是可以有其理由的。这也是与英
J即针对同一概念,缔约 国渐进式的司法改革方式相吻合的。 度这一概念来避免驳斥的做法。”【4 注释: Trial ?See by Jury(Stevens:London,1956)164( ?see[2004]uKHL 2;[2004]A11 ER(D)189(Jan)( 324(?See[1995】QB Cr 12(R?See[1997]2 App wLR 518( ?See[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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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