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中小企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
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根据规定明确中小企业的企业类型,完善企业制度和收税标准的规定。2011年7月4日,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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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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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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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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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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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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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日本、美国及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与启示[教材]
日本、美国及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与启示
张宝山
受国际国内严峻金融形势的影响,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的目标已转变为“扩内需、增就业、促增长”。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小企业不仅在分散市场风险、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吸纳新增就业、扩大内需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支撑力量,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发动机。在美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冲击下,我国中小企业陷入了出口减少和融资困难的“两难”窘境。鉴于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政府及时出台了相关财税和信贷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努力解决其融资瓶颈。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了法律基础,但是随之而来就是要明确政府政策扶持的范围,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界定问题。2011年6月我国政府出台并执行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标准的实施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上有长达近百年的历史经验,站在不同角度审视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或许在实施新标准的背景下,能指引相关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日本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演变及修订动因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是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加以修订完善而形成的,加之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东方文化的范畴。
因此,借鉴和吸取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历史经验就非常有必要。
1940年,日本以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作为划分中小企业的依据。1946年,日本政府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经济,实施“倾斜生产方式”的经济政策,同时为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的扶持范围,相应地将职工人数标准上限提高到200人。1950年,开始采用职工人数和资本金额作为划分标准,进一步将职工人数上限提高到300人。1963年,日本颁布《中小企业基本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界定了中小企业的划定标准,此次标准相对于之前的三次标准来说是一次质的飞跃。其一,行业划分采取四分法,有利于政府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扶持特定行业的发展;其二,采用职工人数和资本金额复合指标,有利于增加政府实施扶持政策的活动空间;其三,不同行业划分标准的指标上限不宽不窄,比较符合当时日本国内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截至20世纪末,日本国民生产总值仅次于美国,处于世界第二位,正是因为其庞大的经济总量。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与实际经济发展呈现脱节现象,因此,1999年对1963年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不同行业的资本金标准提高到与国民经济相适应的额度,职工人数标准基本没有变化。
日本对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修订总共达五次,每次均服从国民经济的需要,尽可能地提高划定标准上限,从而避免因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界定过窄引致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的僵化,从中也可看到日本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准确实施中小企业
保护政策。此外,2010年颁布《中小企业宪章》,虽然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没有变化,但是将其地位提升到“国民经济的牵引力和社会发展的主角”。与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比,日本不论职工人数还是资本金的上限均严重小于我国同类型企业相应指标上限,如果仅从“量”的角度比较的话,日本中小企业的范畴基本上与我国小微企业的概念相同。
美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及其特点
美国着手探索和研究支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末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期间,由于此前美国政府对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导致大量中小企业破产倒闭或者被兼并重组,造成了严重的失业问题,危害到社会稳定与安全。因此,美国政府开始着手研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和优惠政策。1953年颁布《小企业法案》,首次以联邦政府法律的形式界定了小企业范畴,成立了永久性隶属于联邦政府专管小企业认定、担保、融资等一系列工作的小企业管理局,不过该法案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是定性准则,即凡属独立拥有和经营,且在所属行业中不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是小企业。然而,该定性标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随意性过大而备受争议,随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修订了该指标,采用定量指标加以代替,即规定凡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可认定为小企业,这些小企业就可以享受到政府的扶持政策和融资优惠。随着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中小企业管理局又将企业雇员人数作为划分小企业的一个指标,并用较易获取的销售额
指标替代原有的资产总额指标,即雇员人数在5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均可认定为小企业。与此同时,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为了防止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享受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侵占小企业的融资资源,也从企业独立经营和产业发展政策的角度制定了小企业的标准。但是两种标准并行的结果是统计混乱,不利于政策的实施。由于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小企业的认定等工作,因此,美国现行的小企业认定标准,以小企业管理局颁布的标准为准。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在北美工业分类系统的基础上,将小企业划分为20个产业大类,近1000个细分行业,每个行业依据其具体特性,或是采用年均雇员数,或是采用企业前三年平均销售额,作为划分小企业的标准,操作性极强。
美国小企业划分标准有如下两个特点:其一,小企业归属的行业划分非常细致;其二,具体行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唯一,操作性极强;此外,在美国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演变过程中,虽然也曾经出现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现象,但是由于在小企业认定的具体实施中两者易起冲突,最终以定性指标被舍弃而告终。美国的经验似乎启示人们,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制定中定性指标不易操作,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在同样拥有中小企业数量巨大的欧盟,定性指标却是划分中小企业的必要指标,那么欧盟的认定标准是如何制定的呢,
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特点
欧盟将中小企业视为欧洲经济发展的源动力,较早地认识到中小企业对欧洲经济的贡献,但直到1996年欧盟才制定了首个中小企业
的划分标准,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2003年欧盟委员会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加以修订的。现行标准的特点有三:第一,采用两个定量指标即雇员人数和年营业总额或年资产负债总额,以及一个定性指标即被认定企业不能被其他企业拥有25%以上的股权来划分中小企业,并且年营业总额和年资产负债总额相较于1996年的标准有较大提高,凸显指标设置时考虑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雇员人数指标较1996年标准没有变化;第二,引入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独立性”的概念,即被认定企业不能被其他企业拥有25%的股权,主要区分独资、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旨在避免和减少利用政策漏洞冒充中小微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尽其所能地保证使有限的资金和优惠政策落实到真正应该得到扶持和帮助的中小企业上;第三,首次比较明确地提出了“微型”企业的概念,使欧盟中小企业政策更有针对性,微型企业的认定主要根据雇员人数指标,虽然年营业总额和年资产负债总额也作为参考,但是微型企业没有“独立性”的界定,因为微型企业多数是没有雇员或者只雇佣自己家庭成员,2003年只有自己或者家庭成员经营的微型企业就达900万家,占欧盟企业总数的46.61%,而到2009年末该类型的微型企业数量达到了1906万,占欧盟企业总数的91.8%,吸收的就业数量占全社会从业总量的29.7%,由此可见,微型企业已成为欧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主要启示
日本、美国和欧盟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制定是动态的,均立足于本国国情,制定的标准均作为认定那类企业可以享受政府颁布的
优惠政策,对我国中小企业标准的界定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具有以下两点启示。
其一,中小企业划分的定量标准是相对指标,而不是绝对指标,每个国家应根据本国国情设定具体的定量标准,2003年中国和欧盟中小企业的数量占企业总数量的百分比均为99%,但是按照当年年末汇率换算后,欧盟对中型和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上限要比中国高出一倍多,而日本1999年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上限又比中国相同类型企业的划分上限小得多,这或许有汇率换算方面的误差,但整体来讲,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定量指标不具有横向可比性。
其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一个动态的完善过程,亚洲文化区的国家不倾向于采用定性指标,而欧美国家一般较认同定性指标作为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虽然定性指标在美国的实施过程中因与定量指标相冲突而被遗弃,但是有关企业“独立性”的定性指标在欧盟地区被广泛地采用。
范文三: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经验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网
小企业发展之现状
俯瞰全球三大经济体,美国2200多万个,雇用了全国一半以上的劳动力。创造了全国一半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96年出口额达180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30%。日本约有650万家中小企业,约占企业总数99%。职工人数4200多万,约占全国职工总数的78%。德国中小企业278万多家(500人以下为中型、50人以内为小型),占全德企业总数99%以上,上交国家营业税占企业上交营业税的47%,就业人数站全国就业人数的68%。德国农林渔等国民经济部门,根本就没有大型企业。
1.1.1 扶持中小企业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国策
A 、各国从行政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转移, 中小企业船小好掉头,是市场经济的先锋;
B 、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向以消费为导向的经济转移,中小型企业在满足基础人群的消费中起主导作用;
C 、经济全球化,中小企业扮演着保持多元化的角色;
D 、传统的男性社会将向男女平等的社会转化,女性创业者会越来越多;
E 、中小企业吸纳劳动力多、国家投入少,对稳定社会、缩小贫富差距贡献大。
1.1.2 各国扶持办法大致相同
A 、国家立法、政策倾斜,明文规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B 、成立专门机构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如美国于1953成立小企业管理局,该局曾制定1998-2002财政年度“五年计划”,提出了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计划和目标;
C 、国家拨出专款对中小企业进行专业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如德国每年提供5亿马克资金支持它们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活动);
D 、对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提供优惠贷款和信贷的机会。
来源:中小企业国际合作网
美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历史情况分析
(一)美国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倒闭情况分析
在信息高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一方面有很多企业因其不能及时地了解市场的变化调整其经营战略,或因其技术落后、成本太高、经营管理不善、创新能力不强等原因在竞争中灭亡,同时另一方面又有许多人由于有了新的创意、新的想法等凭借着他们所具有的各种优势条件步入到创业的行列当中,进入到原本竞争就已很激烈的市场,所以新的公司的创办和旧的公司的倒闭已经很司空见惯了。 本文通过对美国1990年至2004年以来,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倒闭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自1990年以来美国雇主企业的创办和倒闭主要是发生在中小企业之中,所占比率高达99.7%以上,并且集中发生在雇员少于20人的小型企业里,所占比率为95%左右,详见表1。
同时从表1中可以看到,自1991-1992年开始雇主企业的创办就超过了其同时期雇主企业倒闭的数量,该趋势一直持续到2000-2001年,这一现象恰好与美国经济从1991年开始新一轮的经济增长,到2001年发生经济回落,之后在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一系列财政金融政策后经济又重新复苏开始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的情况完全吻合。这表明,美国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美国经济总体运行状况有直接关系,受市场环境的
影响较大。当市场的总体运行情况较好时,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生存环境,而且不断诞生的新的中小企业也为美国的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近年来美国中小企业数量发展变化情况分析
从美国中小企业创办和倒闭情况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每年都有五六十万的中小企业新创办出来,同时又有五十万左右的中小企业倒闭,但从总体上讲,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数量总是要大于倒闭的数量,因此从总体上看,美国中小企业的数量是呈逐年递增趋势的,详见表2。
从表2中的数据可以看出,从1997年到2005年雇员少于20人的美国小企业数量所占比例都在89%以上,而雇员少于500人的中小企业数量所占比例均高达99.7%,这表明在美国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而且随着企业总数的不断增多,中小企业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多,因此所占比例没有十分明显的变化。
美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美国中小企业行业内分布情况
美国的经济部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政府部门的产业和私有部门的产业。其中私有产业的发展在美国经济增长中占据很大的份额,它又进一步细分为19个行业,在这些行业中,除了农林渔采猎业及采矿业外,其它都属于国民经济的第二、三产业部门。经统计分析发现,雇员少于500人的中小企业在各行业中均占有绝对优势,除公司和企业管理业中小企业所占比例为73.70%、公用事业中小企业所占比例为96.98%外,其余包括采矿业、制造业、运输仓储业、信息业、废物处理管理业及教育业在内的6个行业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均在98%以上,另外12个行业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均达到99%以上。由图1还可以进一步看到,雇员少于20人的中小企业在各行业中(除公司和企业管理业外)也都占据相当大的比率。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广泛地分布在美国各行业中,对促进美国经济增长起到重要作用。
(二)美国中小企业在各行业间的分布情况分析
根据2005年的有关数据,本文对不同规模的雇主企业在各行业间的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雇员少于500人的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13.02%)、专业和科技服务业(12.64%)、零售业(12.31%)、其它服务业(不含公共管理)(11.31%)以及健康和社会救助业(9.98%)、住宿和餐饮服务业(7.73%)等行业中,累计占到该规模企业总数的65%以上比例。
而与此相应,雇员超过500人的大型企业则主要集中分布在公司和企业管理业(17.57%)、制造业(10.53%)、健康和社会救助业(9.44%)、废物处理管理业(8.58%)、批发业(7.91%)及专业和科技服务业(7.51%)等行业中,累计占该规模企业总数的67%左右。由此可见,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行业分布是有明显不同的,它们有各自不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美国中小企业在各州内的分布情况分析
本文根据2005年美国各州的GSP 指标值,选取排名前十位和后十位各州来分析中小企业在各州内的分布情况,详见表3。从表3中可以看到,2005年雇员少于20人的小型企业占美国企业总数的89.54%,雇员少于500人的中小企业占美国企业总数的99.71%。从中小企业在各州的分布情况来看,2005年GSP 排名前十位各州的中小企业数量明显高于GSP 排名后十位各州的中小企业数量,同时从雇员少于500人的中小企业所占比率来看,排名前十位各州的指标值也都相对高于排名后十位各州的统计结果。由此可见,中小企业的发展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美国小企业发展概况
小企业是美国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一部分。在美国这个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一方面公司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小企业越来越多。
小企业在美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以下特点:
1、美国小企业占据了美国经济的“半壁河山”。
美国小企业在战后获得迅速发展,1947年,小企业总数不超过806万家,1985年便达到1500万家,到2000年已超过2300万家,其总量一共占美国全部企业数量的98%左右,特别是服务业高达99.7%,在数量上处于绝对优势。美国小企业对美国的经济贡献很大:它们创造的就业机会占私营部门的54%,销售额占全国销售总额的47%,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可谓“二分天下有其一”。
2、美国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本世纪初到七十年代,美国小企业完成的科技发展项目占全国的55%,80 年代后,这个比例进一步上升到70%左右,小企业的人均创新发明是大企业的两倍。二十世纪的飞机、光纤检测设备、心脏起博器、光学扫描器、个人计算机等都是小企业发明的。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曾经收集20世纪对美国和世界有过巨大影响的65项发明和创新,发现他们基本上都先由个人完成,然后取得专利,办起自己的小企业,生产和销售这种新产品,最后再发展成为大公司。小企业不仅有很强的发明创造力,而且科技成果推出快,科技投资回收期约比大公司短1/4,小企业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效率高于大企业。
3、美国小企业的更新速度加快,带动了美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小企业一方面在不断发展,另一方面破产和倒闭的速度也在加快。资料表明,在美国的小企业中,约有68%在第一个5年内倒闭,19%可存活6-10年,只有13%寿命超过10年。近年来,倒闭和破产的小企业每年占小企业总数的14%左右,新增和重组的大约为16%,每年净增加2%左右。新企业的进入,带来了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也淘汰了一批老企业,在这种转化过程中,经济结构得到了优化。新技术的发展导致一些小企业经营的新兴产业不断涌现,并成为美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因而,小企业成为推动美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
4、美国的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发展日趋紧密。
在美国,小企业与大企业互相依存、共同发展,小企业依靠大企业为其开拓和占领市场,大企业则依靠众多小企业为其提供零部件和专业化服务并销售产品。二战后,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工业制成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精密度要求越来越高,所需的零部件越来越多,因此,由一家大企业在内部实行专业化分工来完成全过程的生产,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不经济的。在这种情况下,大企业便将生产工艺或零部件交给专业化的小企业去经营和生产,每个生产部门均是由生产水平不一、规模不同、担负不同生产工艺或任务的大型企业和众多的小企业所组成。越是规模巨大的企业,它所需要协作生产的小企业就越多。
5、美国小企业广泛地运用了网络技术,企业信息化程度很高。
美国邓白氏公司最近公布的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小企业中多半已经设立了自己的网址,其中,95%以上的工业小企业都建构了自己的信息化平台。美国小企业开展的网上活动主要有 : 一是推销产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采用图文、声像并茂的虚拟商店,推出其个性化的产品,让消费者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方便地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二是进行商业分析。通过统计消费者进企业网站访问的次数、页面和消费者名单,直接在网上做好消费层分析,深入了解消费者的人口变数、心理变数和消费变数等资料,做出正确的营销策略。三是网上服务。加强售前、售后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各种问题,企业设专人通过电子邮件以最快的速度回答,并将相关问题归类,通过电子布告栏或在线聊天室等统一作答,实现与消费者的双向沟通。
美国小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根据企业资本金的构成、股东的权益及股东对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在缴纳税收方面的区别等来划分的,大体上分为个人企业、一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大类。这五类企业中,除了个人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要负无限责任外,其余三种类型的企业对企业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小企业主大多选择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很大程度上出于对税收方式的考虑。如果该类行业中,以公司名义缴纳所得税优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就选择企业法人式的组织形式;若是相反,就选择个人或合伙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以便减少税收负担。
日本中小企业概况
阅读次数:2870 发布日期:2006年7月24日 编辑:
日本经济快速发展并跃居世界经济强国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以顽强的市场渗透力和灵活的经济策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日本中小企业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增长快的特点,不仅是大企业生产的得力助手,也是技术开发、出口创汇、促进地方经济
发展的骨干力量。日本是世界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政策最主动、最稳定、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具有鲜明的特点。
独特的企业体系
日本是一个大企业、企业集团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同时也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数量最多的国家,这与其独特的企业体系有关
系。
日本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形式,企业集团使企业能够保持稳定经营,追求长期利益和共同利益,有利于
建立起企业间的同舟共济关系,而关联企业形式则使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一般由作为独立企业的关联协作企业提供,
不同于欧美国家那种企业要提高,就必须收买或兼并为自己提供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企业。
关联企业协作形式使企业将经营资源集中在本行业,开发独特的产品和技术,积极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并提高劳动生产率。
这样,中小企业就加入了大企业系列化生产体系,成为大企业的“垫脚石”。大企业通过原材料供应、加工订货、技术指导、技术
援助和提供贷款方便等方法,将中小企业纳入到生产体系中;而中小企业则在大企业的监督指导下,为其生产零部件或提供某种服
务,最终在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形成多层次、连锁性的垂直分工协作体系。
在这种企业体系中,中小企业不仅为推动生产社会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和管理等方面得到大企
业的支持和扶持而促进了自身的稳定发展。
另外,大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中小企业低工资的好处,并通过承包制的形式分散和转嫁经营风险。
鲜明的经营特色
日本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有规模小、技术设备落后、资金不足的问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日本的中小企业
不仅没有被挤垮,反而日益壮大,这固然得力于日本政府的支持和扶持,但关键在于中小企业有其自己鲜明的经营特色。
日本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主要依据从业人员和资本金额数。目前其大体范围为:在工矿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中,资本额3亿
日元以下及平时雇员300人以下;在零售业中,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及平时雇员50人以下;在服务业中,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
下及平时雇员100人以下;在批发业中,资本额1亿日元以下及平时雇员100人以下;在旅馆业中,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及平时
雇员200人以下。
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首先发挥好了自主权大、应变能力强的特点,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迅速做出决策,迅速调整经营方向,
寻求市场缝隙,获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其次是采取专业化的经营方式,走联合的道路。中小企业联合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竞
争力。他们采用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就某些特定的经营活动通过建立事业协同组合以加强联合,并努力提高现代化技术装备水平,朝
专业化方向发展。最后是对大企业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和从属性,大企业对中小企业有一定的指导和扶持,转包制给中小企业提供了
较为稳定的协作关系,但同时大企业也对中小企业有支配和掠夺,这也造成了中小企业长不大。
当然,日本中小企业队伍得以发展壮大,也有社会和历史的原因。如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
空间;科技革命促进了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也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大发展;国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指导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完善的法
律环境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等。
目前,由于新经济的产生、技术革命的兴起,企业间的竞争已由价格、质量的竞争逐步转向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竞争。日本
中小企业适应变化也有一些改变,如与大企业一起同步提高生产加工高附加值产品的能力,采取多元化战略确保生产任务饱满,实
施产品多角化战略,重视提高技术开发能力等。
完备的法律环境
中小企业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与日本高度法制化的市场经济环境、日本政府采取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
政策措施分不开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注意通过法律手段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把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协调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关
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颁布了许多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如1946年颁布的《商工协同组合法》,纠正与大企业进行市场交易中
相对中小企业的不利条件;1948年制定《中小企业厅设置法》,决定设置中小企业厅,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指导中
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49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促进中小企业组织起来,以团结互助的精神共同举办各项事业,保
障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的经济活动机会,提高中小企业地位;1951年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金库法》使中小企业信用金库依法成立,
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1967年颁布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推行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1976年
的《中小企业转产对策措施法》和1985年的《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提出对转产的中小企业在资金和税收上的优惠,
及时针对技术革新迅速发展及需求结构的显著变化,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谋求中小企业振兴和产业技术的协调发展等。
其中《中小企业基本法》被人称为 “ 中小企业宪法 ” ,在法律上规定保护自由竞争、促进公平交易和限制私人垄断,将中
小企业置于国家政策扶持和支持的地位。并且还制定了许多区域性、行业性的,长期性、临时性的法律法规。如20世纪70年代,
大型超市给中小型商店带来不利,为确保中小商业经营者的利益,就制定了《关于调整大规模零售店事业活动的法律》。为维护中
小企业的权益,制定了《防止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承包费等的法律》,针对中小企业容易破产的问题,制定了《防止中小企业破产共
济法》等等。这些法律得以制定,规范了中小企业的行为,调整了中小企业与国家、大企业之间的关系,保证了经济活动的协调进
行,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日本中小企业立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对中小企业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二是所有经济活动全面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每建
立一个机构都有一部法律作为依据;三是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有30多部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服务;四是根据不
同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修订。
高强度的政府扶持
日本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非常大的作用。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与日本政府采取一系
列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进行扶持和促进是分不开的。
日本的工业化过程主要是靠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政策经历了从保护性政策向现代化政策转化的过程,形成了日本独特的
注重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互合作和并行发展、重视科技开发应用、重视产品开发和产品质量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使日本中小企业
发展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中小企业破产率在世界上也是最低的。
除了注意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外,日本政府还设置了众多的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官方机构——如设在
内阁通产的中小企业厅和民间机构 —— 如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中小企业事业团、商工会、中小企业协会、信用协同组合等。
建立中小企业诊断制度,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在各县政府商工部都设有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负责对中小企业进行诊断
指导。
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上,日本政府专门成立了对中小企业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按照规定提供设备和长
期经营所需资金贷款,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向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和经营的投资,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运用政府财政拨款低息或无
息形式扶持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为债务提供担保等多种融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
同时,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是日本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日本政府向各地的中小企业支援机构提供资金,
帮助它们建立内部网络和加入因特网,建立广泛的信息发布和接收系统,同时将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新技术以及各种经营信息
通过网络提供给中小企业。
此外,在税收上有优惠政策,在信息情报上有专门组织提供,人才培训上有国家提供主要费用、相关民间社团提供培训。尤其
是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中小企业发展后劲,日本政府还建立了各种咨询机构,帮助中小企业提高水平。对创造性中小企
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政府给予补助,减免税赋。鼓励中小企业与政府系统的研究机构、大学等进行联合研究,并向中小企业普及研究
成果,拨款20亿日元建立知识产权中心为专利发明者和中小企业牵线搭桥,提供专利技术查阅服务。
二、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
美国小企业之所以能够生存并日益发展,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生
存条件,另一方面则要归功于政府的帮助和扶持。
二战前,美国政府对小企业的政策是消极的,二战后,随着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美国政府相应采取了一种积极主动的干预政策来扶持和帮助小企业的发展。
经过长期的发展,美国政府和民间组织一起构建了一个完善的小企业服务体系,为小企业的创办、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1、制订促使小企业发展的法律。
美国早在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就为小企业对抗大托拉斯组织的垄断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随后,相继通过《克莱顿法》、《米勒——泰丁法》、《塞勒——凯福尔法》等法案,不断完善了反托拉斯法。尤其是1953年通过的《小企业法案》奠定了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基础,确定了一系列扶持小企业的政策。同时,为了保障小企业基本法的实施,美国还制定了《机会均等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等配套法律。
2、设立专门的小企业管理机构。
根据1953年的《小企业法案》,设立了专门负责实施小企业政策的联邦政府小企业局,该机构属联邦政府独立机构,在立法、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对小企业进行管理与提供服务。小企业管理局目前约有4000多名工作人员,总局设在华盛顿,在十大城市设有分局,再下设100多个地方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它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帮助小企业制定发展规划;接受诸如制定企业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咨询;为小企业提供国内外先进技术及市场的信息;向小企业提供管理人员和员工方面的培训;帮助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为了方便总统和国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还设立了白宫小企业委员会和国会小企业委员会,协同小企业局工作。这样,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小企业管理机构。
3、为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1)贷款援助。美国小企业局(SBA)的主要任务就是以担保方式吸引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有:一是一般担保贷款。SBA 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对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二是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办小企业的贷款担保。SBA 对它们可提供25万美元以下的90%额度比重的担保。三是少量的 “ 快速车道 ” 贷款担保。对小企业急需的少数" 快速" 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四是出口及国际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做法与一般担保基本相同。近几年,美国小企业局又直接承办了一些不足
2.5万美元的小额贷款业务,通过中间组织如商会和其他商业机构等,由他们出面再贷给小企业主。
(2)风险投资。风险基金是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高新技术型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的专项投资基金。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企业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是向高新技术型小企业提供基金的。
(3)市场融资。小企业规模小,其股票难以到一般的股票交易市场上与众多的大企业竞争。为解决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美国在股票市场上开辟了“第二板块”即NASDAQ 股票市场,专为小型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
(4)在产品促销和市场拓展服务方面,SBA 及其服务机构主要采取了政府采购合同、为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牵线搭桥和小企业产品出口服务三种措施。
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小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70年代以来不断升高的社会保障税成为小企业的极大负担。因为按规定,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按雇员工资的一定百分比支付,由雇主和雇员各付一半。为了减轻小企业的税负,美国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以及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
5、构建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美国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分为四类。
(1)政府主导型。即由政府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的其它有关部门参与和协助建立的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
(2)社会自主型。即由社会各方面根据小企业的需求而自主建立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3)行业组织型。这类机构包括三种形式,即专业性的协作组织、行业性协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
(4)混合型。即由以上主办者共同建立的小企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不断利用新技术、新设施如计算机、软件
等为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6、为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首先,小企业局作为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设有称为小企业代言人的专门机构,该机构与全国的小企业保持直接的联系,在国会和其它联邦机构里反映小企业的困难和需要,维护它们的利益。其次,帮助小企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如实施小企业职工退休金计划,为员工提供广泛的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减轻小企业的负担。再次,通过建设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等方式,为小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各个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为小企业服务的商贸机构、技术指导中心和培训教育中心,形成协作配套的企业群体和为小企业服务的支撑体系。
7、网上信息咨询服务是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大特色。
SBA 的小企业网站是全美利用率最高最成功的一个网站,全美评比获得第一,平均每周有1050万人次点击。在网站上几乎可以获得任何你所想要的有关小企业创办、发展方面的资料。
8、人才培训也是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SBA 和地方政府及大学合作,在许多大学内专门设立了小企业学院,为小企业经营者提供应用培训和素质教育。大多数地方政府每年都拨出一定的经费,为小企业的员工提供免费培训。所有的小企业服务机构都有教育培训职能。
9、创业辅导和信息咨询服务也是美国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辅助措施。
SBDC 为帮助有意创建企业或经营现有企业有种种困难的业主,聘请了法律、金融、税务、贸易、管理、技术等专业协会以及退休经理服务团的有关专家,对小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SBA 还免费向小企业提供商务部定期出版的有关国内外市场信息的刊物,免费提供有关创新研究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计划以及企业产权交易方面的信息。
来源:国际金融报
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经验
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是通过政府的政策性基金来引导。
目前, 美国中小企业数量占全美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60%。更重要的是,美国70%的创新发明是在小企业实现的,高技术公司起步阶段也通常是中小企业。
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6种:(1)中小企业业主自身的储蓄,占中小企业投资的45%左右;
(2)中小企业主从亲朋中借款,占中小企业投资总数的13%左右;(3)从商业银行贷款;(4)金融投资公司。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主导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是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它与商业银行贷款一起约占29%。但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贷款利率要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更高;(5)政府资助,即主要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数量很少的直接贷款,约占1%;(6)证券融资,这部分资金只占4%左右。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是由美国中小企业局、美国进出口银行、纳斯达克等合作构成。
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对国内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性贷款数量很少,政府主要通过对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基金,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具体运作方式是通过SBA(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 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来实现的。
SBA是独立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预算通过国会中小企业委员会每年拨款。其提供的融资服务主要有:(1)建立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2)鼓励创业投资和风险资本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3)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4)向那些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数量有限的直接贷款;对中小企业的创新研究进行资助。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美国通过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
按照美国1953年小企业法案的规定,政府应该保证“在政府采购产品和劳务的各种合同中应给中小企业以公平的比例。”美国国会立法规定:政府和大企业的采购定单中,有5%以上的额度向小企业采购;同时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给予价格优惠扶持;中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12%以下。《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美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优惠,要比大型企业更多,如中小企业享受12%的报价优惠。
“美国小企业协会”(简称SBA )成立后,更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在初级购买合同中,SBA 的努力集中于:一是搁置购买,即SBA 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项目搁置一边,专供小企业投资。二是拆散合同,即从专项合同中分离出一般合同,或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三是颁发能力证书。如果合同招标方对小企业执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SBA 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能力。除了初级合同的努力外,SBA 还积极游说和敦促政府机构和大企业在二级合同中向小企业订货。据了解,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的1912亿美元订货合同中,有32.9%是与小企业签订的。美国政府购买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美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一)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 )
美国政府在1953年根据小企业法建立了直属联邦政府的小企业管理局(SBA)[1]。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对小企业政策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与政府有关机构进行横向协调;制定小企业发展计划。
(二)以信用担保和资金支持为主要手段,解决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美国《小企业法》授权小企业管理局(SBA )作为小企业的借贷担保人,允许其提供各种不同形式的借贷担保,并选择若干金融机构作为其提供担保服务的特许贷款人[2]。
(三)美国为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美国在为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主要来自三个层面:政府层面(联邦、州和地方) 、非盈利或者非政府组织、私有部门。小企业管理局及其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会同其它部门,组建出口援助中心,帮助小企业到海外开拓业务,提供信息咨询;同一些大专院校和非盈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 合作建立小企业发展中心,共同为小企业提供技术协助。
二、德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一)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
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中小企业组织原则》、《反对限制竞争法》等法律;后来又制定了《2002--2005年中小企业行动纲要》[3]。
(二)财政、金融扶持措施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德国联邦政府与有关银行共同出资,设立了复兴信贷和清算银行两大政策性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需要提供适合他们的贷款、担保和其它服务。
(三)社会化的信息、培训等中介服务
1.信息服务方面,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2.咨询服务方面。政府一是通过为企业提供资助,二是保证服务质量。3.人员培训方面。重点抓了三点:一是新兴企业培训;二是企业主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三是企业熟练技术工人的培训,即“双元培训体系”[4]。4.贸易促进方面。德国政府拨专款资助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主要通过给商会部分津贴来支持中小企业的贸易活动。
三、英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一)建立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政策体系
英国设立“英国工业投资公司”,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在90年代初设立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金计划”,每年向银行界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支持他们向中小企业贷款。
(二)英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大学里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会:中英(辽宁) 项目赴美考察时发现,德汉姆地区就有三所大学有类似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使自己也获得发展[5]。政府支持型混合式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该服务规划机构,依据国家战略,规划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同时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帮助其筹集资金、进行市场调研等服务。英国还设有全国性的企业俱乐部、小企业信息中心、小企业协会等机构,各地设有企业咨询机构。作为全国性非盈利性组织的英国商会、英国产业协会、培训与企业委员会也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顾问、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四、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一)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1948年日本就颁布了《中小企业设置法》;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中小企业近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近代化资金等助成法》等一系列法律。从资金支持、技术创新等几十个方面做出了上百条详细的法律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融资、财税政策体系
日本设立了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公库、环境卫生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5个中小企业金融专门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利率贷款;此外,还利用国家财政建立了由信用担保和保险公库构成的“信用补完制度”[6]。这种“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专门的融资机构和相应的担保制度为保障”的融资担保体系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三)以中小企业诊断制度为特点的多种服务内容
日本中小企业诊断制度、金融制度以及组织化措施构成了日本中小企业三大政策。主要诊断服务范围有:低息融资、新兴企业的创建、企业的组织化、改善经营体制、技术指导等。
五、国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启示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国内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政府承担了中介机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所应该承担的职能;其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最后,一些市场化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是收费服务且收费较高,使得中小企业难以接受。
上述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对美国、德国、英国及日本地区等较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初步分析,以下方法可供借鉴:第一,从国家战略层面来看,政府应高度重视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已经面向全球,感受到了国际竞争的压力,此时需要靠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来发展自己。第二,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服务建设的政策和法律体系。自我国扶持中小企业以来,国家出台2000年《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2002年《中小企业促进法》。总的来看,我国应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体系法律制度。 第三,政府和相关银行
共同提供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扶持中小企业成长。首先,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对于不同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不同的政策。其次,还可以成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第四,引导和支持(包括资金上资助等)各类中介、非盈利性组织等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中小企业需要各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此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1)建立为中小企业培训员工的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2)建立中小企业信息获取服务体系。 (3)在出口方面,国家可以通过优惠政策支持建立促进出口和协助企业承包工程的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总之,中小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体系是否健全和有效发挥作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因此迫切需要政府、中小企业、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2.加强政府机构,成立组织支持系统,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外国政府大多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研究小企业状况,负责小企业工作。外国 政府在机构设置上,主要按行政职能进行分类,而不按行业、部门或所有制分类;在行政管理上,主要是执行法律和政策,协调政府部门及其与中小企业的关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但不直接干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
局长由总统任命,且必须得到参议院认可。国会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贷款,与联邦政府签订采购合同,然后转包给小企业,向联邦政府采购官员证明小企业承担联邦政府某一采购合同的能力和信用;向小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援助。小企业管理局的任务主要是:提出中小企业政策建议,与参众两院的中小企业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委员会保持经常的工作联系,与其他政府机构进行有关中小企业问题的工作协调,对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小企业管理局在美国十大城市设立地区分局,在分局下面再设遍布全国各地的地方机构。
美国参众两院都设立“小企业委员会”,联邦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局(厅),中小企业管理局 日本有一套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日本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日本中小企业厅(1948)是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管理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隶属于通商产业省。中小企业厅的职能是:提出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意见;组织中小企业改组联合,发展专业协作;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调查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指导企业诊断活动,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但日本中小企业厅不对中小企业进行直接管理,也不干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日本中央政府除了设立中小企业厅以外,还:
1)建立地方行政派出机构,在全国九个地方派出机构的通产局内设立了中小企业课,便于有效执行中小企业政策。
2)建立了面向中小企业的五家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家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使中小企业能得到足够贷款。
3)设立具有各种职能的审议会,如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中小企业稳定审议会、中小企业经营领域调整审议会。
日本地方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则是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的机构,一方面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另一方面制定和执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的一些特殊、具体政策。其管理机构是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课(都、道、府、县都设立中小企业课)和相应的各种审议会。地方政府还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承包企业振兴协会”、“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等机构,为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取得贷款担保,扶植下承包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职能主要是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振兴承包企业,促进企业联合,开展经营诊断。日本民间社团的小企业管理和服务机构也为落实政府中小企业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团体有中小企业事业团,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商工会和商工会议所。商工会主要管理小城镇和村的中小企业,商工会议所主要管理大城市的中小企业。
法国政府在70年代设立了企业创设厅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成立了中小型工业技术委员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设立中小企业全国联盟为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财团法人,还成立众多民间的中小企业扶植团体。
3.完善经济政策,形成金融、财政、技术和信息支持系统,大力发展中小企业
1)金融支持系统。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金融信贷上扶持中小企业是外国政府中小企业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
美国在50年代建立了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在许可范围内可直接向中小企业贷款,贷款基金来自财政预算。形式主要有:协调贷款、直接贷款、保证贷款,贷款利率都低于市场利率。保证贷款是由中小企业管理局担保而由私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担保最高贷款额为50万美元,担保额最高为贷款额的90%,贷款期限最长达20年。
直接贷款是由中小企业管理局或中小企业银行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贷款最多不超过15万美元,协调贷款是由政府和民间银行共同提供贷款。
美国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是由小企业管理局特许和资助而由私人所有和经营的公司,这种公司专门向具有较高风险而难于从一般渠道得到投资支持的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到1983年为止,美国共有500多家小企业投资公司,拥有资金近20亿美元,在1953~1983年期间先后向6万家小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额达45亿美元。据有关资料,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小企业,经营业绩良好,美国政府投资1美元于这项计划,可以增加税收110美元。
日本金融支持系统主要是通过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上面提到过的五个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优惠的信贷资金。
法国对中小企业金融信贷支持主要是通过地方投资公司给予优惠信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70%,或者中小企业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私人公司借钱,由投资公司担保。
2)财政支持系统。给中小企业以一定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是外国政府普遍采取的经济政策措施。法国对中小企业采取了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法国按中小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的多少,给予财政补贴。比如,举办工业中小企业,而且企业方向符合政府的地区发展政策和工业发展政策,每提供一个人就业机会,政府就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除了政府财政补贴以外,还有就业地区发展补贴,对三年内增加投资30万法郎以上和增加职工6人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增加1名就业人员,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法郎。法国对中小企业税收也采取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1977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中小企业(职工人数在1500人以下,
年营业额在3000万法郎以下),国家减免其企业所得税三年;1983~1986年新建中小企业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少征收所有税,中小企业职工投资于企业,可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小企业的财产继承税可缓交5~10年。
日本对中小企业实现税收优惠政策,资本不超过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法人税税率低于大企业的25%;中小企业进行联合实现集团化,将降低联合体法人税率;中小企业进行设备现代化改造,可实行特别折旧,第一年可提30%。美国除采取一般税收优惠扶持中小企业外,还利用政府订贷政策在财政上给予中小企业以支持。
3)技术支持系统:外国政府从多方面给予小企业技术上的支持。对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从融资、税收,从补助金上给予优惠;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小企业高技术高风险投资为加快小企业设备更新,规定为小企业合理化而进行的设备更新准予特别折旧,为小企业购置现代化设备给予长期无息或低息贷款;举办各种技术交流会,促进技术转让和技术交流,动员并诱导社会技术力量为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对为小企业研究开发技术的人员实行补贴;培训小企业技术人才,如英国的人力服务委员会、日本的小企业大学;成立专业机构为小企业科学研究服务;向小企业提供科技资料,建立实验室专门提供小企业对原材料、产品进行试验、检查的条件。
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及产业升级,提高产品竞争力,德国对中小企业的科研发展、环保及治理、节约能源及人才培训等方面均给予低 贷款和帮助。例如,对中小企业与学术界的研究合作,每年给予所需费用的低息贷款和帮助及3万马克的补助;对研究对开发新技术或产品的中小企业除每年补助15万马克外,还给予一定的低息贷款;对被政府列为特殊技术、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及环保技术等研究发展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据统计,德国每年拨款近10亿马克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发展业务,与此同时,欧洲特别复兴计划基金每年也拨出数亿的低息贷款用于资助中小企业的发展。为鼓励中小企业不断研究技术和革新产品,德国对创新产品的中小企业给予50%的研究费补助,并协助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尽快投入生产。
德国政府意识到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与企业发展的兴衰息息相关,于是在各地建立起众多的技术管理培训中心。培训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使之成为掌握专业技术的企业骨干,并将培训范围逐渐扩大到所有工人,使工人逐渐适应技术和经济的变化。
4)信息支持系统:建立小企业的情报网络,情报网络向小企业提供国内外有关的市场信息、技术信息、调查资料等;建立小企业的数据库,小企业可以免费查询政府储存在电脑资料库中的各种信息和数据资料。日本政府1983年提供的信息收集工作补助金达14.45亿日元。
3.完善经济政策,形成金融、财政、技术和信息支持系统,大力发展中小企业
1)金融支持系统。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金融信贷上扶持中小企业是外国政府中小企业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
美国在50年代建立了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在许可范围内可直接向中小企业贷款,贷款基金来自财政预算。形式主要有:协调贷款、直接贷款、保证贷款,贷款利率都低于市场利率。保证贷款是由中小企业管理局担保而由私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担保最高贷款额为50万美元,担保额最高为贷款额的90%,贷款期限最长达20年。
直接贷款是由中小企业管理局或中小企业银行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贷款最多不超过15万美元,协调贷款是由政府和民间银行共同提供贷款。
美国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是由小企业管理局特许和资助而由私人所有和经营的公司,这种公司专门向具有较高风险而难于从一般渠道得到投资支持的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到1983年为止,美国共有500多家小企业投资公司,拥有资金近20亿美元,在1953~1983年期间先后向6万家小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额达45亿美元。据有关资料,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小企业,经营业绩良好,美国政府投资1美元于这项计划,可以增加税收110美元。
日本金融支持系统主要是通过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上面提到过的五个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优惠的信贷资金。
法国对中小企业金融信贷支持主要是通过地方投资公司给予优惠信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70%,或者中小企业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私人公司借钱,由投资公司担保。
2)财政支持系统。给中小企业以一定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是外国政府普遍采取的经济政策措施。法国对中小企业采取了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法国按中小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的多少,给予财政补贴。比如,举办工业中小企业,而且企业方向符合政府的地区发展政策和工业发展政策,每提供一个人就业机会,政府就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除了政府财政补贴以外,还有就业地区发展补贴,对三年内增加投资30万法郎以上和增加职工6人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增加1名就业人员,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法郎。法国对中小企业税收也采取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1977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中小企业(职工人数在150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3000万法郎以下),国家减免其企业所得税三年;1983~1986年新建中小企业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少征收所有税,中小企业职工投资于企业,可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小企业的财产继承税可缓交5~10年。
日本对中小企业实现税收优惠政策,资本不超过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法人税税率低于大企业的25%;中小企业进行联合实现集团化,将降低联合体法人税率;中小企业进行设备现代化改造,可实行特别折旧,第一年可提30%。美国除采取一般税收优惠扶持中小企业外,还利用政府订贷政策在财政上给予中小企业以支持。
3)技术支持系统:外国政府从多方面给予小企业技术上的支持。对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从融资、税收,从补助金上给予优惠;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小企业高技术高风险投资为加快小企业设备更新,规定为小企业合理化而进行的设备更新准予特别折旧,为小企业购置现代化设备给予长期无息或低息贷款;举办各种技术交流会,促进技术转让和技术交流,动员并诱导社会技术力量为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对为小企业研究开发技术的人员实行补贴;培训小企业技术人才,如英国的人力服务委员会、日本的小企业大学;成立专业机构为小企业科学研究服务;向小企业提供科技资料,建立实验室专门提供小企业对原材料、产品进行试验、检查的条件。
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及产业升级,提高产品竞争力,德国对中小企业的科研发展、环保及治理、节约能源及人才培训等方面均给予低 贷款和帮助。例如,对中小企业与学术界的研究合作,每年给予所需费用的低息贷款和帮助及3万马克的补助;对研究对开发新技术或产品的中小企业除每年补助15万马克外,还给予一定的低息贷款;对被政府列为特殊技术、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及环保技术等研究发展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据统计,德国每年拨款近10亿马克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发展业务,与此同时,欧洲特别复兴计划基金每年也拨出数亿的低息贷款用于资助中小企业的发展。为鼓励中小企业不断研究技术和革新产品,德国对创新产品的中小企业给予50%的研究费补助,并协助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尽快投入生产。
德国政府意识到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与企业发展的兴衰息息相关,于是在各地建立起众多的技术管理培训中心。培训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使之成为掌握专业技术的企业骨干,并将培训范围逐渐扩大到所有工人,使工人逐渐适应技术和经济的变化。
4)信息支持系统:建立小企业的情报网络,情报网络向小企业提供国内外有关的市场信息、技术信息、调查资料等;建立小企业的数据库,小企业可以免费查询政府储存在电脑资料库中的各种信息和数据资料。日本政府1983年提供的信息收集工作补助金达14.45亿日元。
孵化器:世界主要国家发展概况
阅读次数:2219 发布日期:2006年7月24日 编辑: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孵化器有3000多家,美国大概有600多个,中国现在有465个,德国有200多个。
世界上的第一个企业孵化器,诞生于50年代末。当时,纽约的一家公司倒闭,老板利用空闲的办公大楼,准备了一些公用的服务设施,办起了一个孵化器。但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技孵化器,她只是从解决就业问题的角度建起的孵化器。真正的科技孵化
器,是在80年代初期,新技术革命兴起之后迅速发展起来的。
据统计,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孵化器有3000多家,美国大概有600多个,中国现在有465个,德国有200多个。从孵化器的总数来说,中国在世界上排第二。但是,从科技企业孵化器来说,美国有165家,中国的465家大部分都是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国在数
量上是世界第一的。
北美的第一家孵化器是在50年代末创办的,到1998年发展到587家。其中51%是非盈利机构或私人机构办的,8%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经过孵化以后,五年的存活率大于80%。1997年平均每家孵化器里大概有20家公司,一共解决了24万人的就业。据全美孵化
器协会调查,这些企业的平均总收入是430万美元,毕业企业平均总收入是2400万美元。美国孵化器收入的57%是来自于房租,27%来自于服务合同或赠款。
德国于1983年成立了第一家孵化器,现在全国有200多家。德国孵化器的发展,起步于90年代初东德和西德的合并,主要是
用孵化器推进东部经济的发展。所以,德国孵化器大部分建在原来的东德,现在孵化器里大概有5000个公司和200多个研究机构。 意大利的规模就小多了,只建了12个孵化器,另外有8个正在建设,且多数孵化器主要孵化的是高新技术企业。
英国在1985年就有好几个孵化器。在伦敦郊区就有一栋楼房,为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公共设备。英国的孵化器建设起步较早,但发展不快,现在大概有100多家。
法国的孵化器不是太景气,但孵化效果挺不错。经孵化的企业两年内的倒闭率是8% 20%,而不经孵化的企业两年内的倒闭率是
31%。
澳大利亚孵化器发展比较快,1988年有17家,到1997年的时候有63家。1986年毕业的企业有50%到1994年还存在,差不多
存活了8年,说明孵化效果相当好。据统计,同一个时期没有进孵化器的,8年里的存活率只有5%,说明孵化器对小企业的发展起
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挪威有一个很出名的孵化器“HIB”,创建于90年代初。“HIB”聘请了几位国际组织委员会成员,我是其中之一。另外有一家
很出名的叫做“创新就业实验室”,规模比“HIB”小。
据欧盟统计,企业进孵化器三到五年的存活率达到85%,而不进孵化器的存活率不到50%。
中国的孵化器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据了解,巴基斯坦、越南、俄罗斯等国家都邀请中国专家帮助他们建立孵化器。
企业孵化器建设的选址很重要。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建在大城市的中心。孵化器需要各种经济要素的聚集,这样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是建在美丽的阳光地带。孵化器孵育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建在很美丽的阳光地带,适合于研究与开发。
三是靠近智密区和技术型企业集中的区域。在美国硅谷,如果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缺一个零件,十分钟以内基本上就可以送到。在相关的技术集中度较高的区域,在孵企业容易获得支持。
四是建在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里聚集有孵化器所需的各种要素。
案例:美国硅谷国际企业孵化器
性质:非营利性企业,为外国成熟企业进入美国市场创造条件。
地理位置: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市。
组织机构:在若干企业、当地政府和大学的倡议下,由芭芭拉? 哈莉(Barbara Harly)女士所创建。设置一个顾问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顾问包括企业家、政府官员、教育专家。现有6名职员,6名实习员,5名专家,22名咨询顾问。
入驻企业:已有在孵企业35个,分别来自19个国家。
费用来源:所需费用的1/4由圣何塞市和大学提供,1/4由企业提供,1/4来自被孵企业的租金和服务费,1/4则从特殊项目所得来解决。
所谓特殊项目包括:
l、帮助其他政府在硅谷创建孵化器。
2、在硅谷提供10天或5天的短期孵化器开发、管理和营销项目,客户通常来自日本、韩国、东欧国家。
3、为客户的产品开发进行市场研究,为新创建企业做市场竞争分析。
服务设施和服务内容:
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办公室、公共休息室、会议室以及复印、打印、英特网等服务设施,提供顾问咨询,对外宣传介绍,组织研讨会等服务。
硅谷国际孵化器经验:
l、办公室环境非常安静和安全,保持全天24小时通行无阻。使用入驻企业国家的标志和旗号,使之互相区别。
2、具有多种语言能力,有些工作人员还具有在不同国家生活、学习的经历。
3、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孵化器、科学园区、大学保持联系,并与各国大使馆、领事馆人员,跨国公司专业人员以及传媒工作人员保持广泛的接触。
4、不断地派遣工作人员到外国考察、交流,以使经常了解和掌握潜在客户的需求。
5、支出的费用要比一般企业孵化器高出4一6倍,其广告、营销费用也较高昂。
6、要有充分的耐心。国际企业孵化器开办伊始可能会有半年左右时间没有企业入驻。而最初吸收几家企业是相当困难的。
西方各国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西方各国对中小企业的习惯叫法、定义和划分标准是有所不同的。从各国的资料来看,欧美发达国家一般把中小企业统称为小企业,以职工人数为依据,将职工人数在500人(或300人、250人、100人) 以下的企业定义为小企业;南美国家的中小企业实际上指的是微小企业(其中并不包括中型企业) ,20——
300人的企业为小企业,2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是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习惯性称呼,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有职工人数、销售额等多项指标。此外,各国中小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随行业的不同还有一定的区别,其中欧美和南美国家只按大的行业来区分,亚洲国家则行业分类较细。
各国中小企业资金援助的方式和力度是不同的:从方式来看,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包括担保、贴息、低息、保险、风险投入等) 以及鼓励直接融资和开辟直接融资渠道等;从力度来讲,发达国家比较大,而发展中国家则比较小。从总体上讲,各国中小企业资金援助有以下几种模式:德国和法国: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德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1984年开始实行对中小企业有利的特别优惠条款;1986年开始税制改革。目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企业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营业税起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对统一后的德国东部地区营业税的起征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所得税下限降低到19%;对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的小企业免征周转税;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企业免征营业税;固定资产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等。
法国财政补贴的主要做法有: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对三年内新增6名职工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名新增加
职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法郎;对三年内增加30人以上的服务行业,每增加一个员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万法郎;对每个雇佣学徒提供1.6万法郎的补贴经费;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对雇佣青年和单身妇女的中小企业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节能企业,每节约1吨石油补贴400法郎。
在鼓励中小企业的创建上,法国是一个典型。为帮助法国公民创立自己的企业,法国成立“国家创建企业委员会”,专门负责接待、通知、建议、培训希望成为中小企业主的人,根据他们的能力、物力和财力,在他们原有的设想基础上,为他们免费修改、设计和规划各种创业方案。这个委员会集中了所有行业的合作伙伴,为创建企业的人提供帮助和建议并跟踪指导已经成立的企业。1995年,有70万人申请创办中小企业,其中有23万人获得成功。这一方面与他们进行了大量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关,另一方面与创建企业委员会所提供的建议也是分不开的。此外,法国还成立了“企业手续中心”,保障公司简便、快速地成立;成立了“创建企业信息中心”,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中小企业的最新消息以供查阅。美国和日本:优惠贷款兼风险担保
美国中小企业局(SBA)的主要任务就是以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有:一、一般担保贷款。中小企业局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对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二、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办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中小企业局对它们可提供25万美元以下的90%额度比重的担保。三、少量的“快速车道”
贷款担保,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四、是出口及国际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做法与一般担保基本相同。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援助以政府设立的专门的金融机构为主。目前,这样的金融机构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他们向中小企业提供低于市场2—3个百分点的较长期的优惠贷款。此外,日本政府还设立“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公库”,为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风险基金是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的专项投资基金。其中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由政府设立。
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企业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是向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1995年共有7万多小企业获得总共11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
日本的风险基金也很发达。70年代后,日本开始实施中小企业现代化政策,进一步提出了中小企业要实现知识密集化、高技术化的政策,同时要求政府金
融机构向新兴的高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目前,日本“风险企业”已达2万多家,“风险企业”已成为日本机器人的主要需求者。
在提供政府采购份额,使中小企业有一块稳定的市场上,美国做得最好。目前,美国规定每年的政府采购中有25%必须给中小企业,而5%必须给由妇女开办的中小企业。美国政府是美国最大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美国的《1952年小企业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要按一定的比例留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局在每次政府采购中,具体负责筛选和管理那些中小企业能够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有时为了使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中小企业局有权将一些大的合同拆分为小合同,以供中小企业获取。中小企业局还为能够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能力证书”。
美国比较重视中小企业的技术推广工作。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美国建立了为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的最完善的技术推广网络。这一网络由制造技术中心和制造技术推广中心组成,遍及全国各地。二是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企业创新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造就了一批以微软为代表的新经济时代的关键性骨干企业。三是建立了高校与中小企业最紧密的技术培训联系。
美国是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最早的国家。早在1950年参议院就设立了“小企业临时委员会”,负责中小企业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 美国小企业法正式出台。”美国小企业法“奠定了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基础,确定了一系列扶
持小企业的方面和领域,如提供贷款担保、技术管理援助和帮助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等等;同时,还为负责实施小企业政策的联邦政府小企业局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英国和巴西:资金援助与方便计划
英国则成立了由100多家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小型金融公司组成的专设“风险资本协会”(BVCA),为高科技“风险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
在简化行政和税收手续上,巴西比较突出。为了使他们能够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去,巴西推出了中小企业的“方便计划”,即联邦、州和市三级政府的统一办公,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办事处,业主在一天时间内可以办完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税务等几十个政府部门的手续。
英国政府比较重视对中小企业的培训问题。1980年代后期,英国政府着手制定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都接受过英政府统一的岗位管理培训。管理培训一般分为两个层次,企业主由政府统一安排轮训;职工则由企业组织安排。企业可以免费聘请由政府支薪的技术上有丰富经验的专家、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教员、顾问,也可以免费参加在全国各地定期举办的短训。
范文四: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机制
关注成长
市场前沿
●21
市场前沿
关注成长
在解决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小企业管理局的做法是:(1)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授权私人风险资本公司为难以获得传统风险资本的小企业提供债务和股票融资;(2)通过“债券担保计划”使小企业能够得到在别的地方得不到的债券融资;(3)通过“担保开发公司计划”向小企业提供长期固定利率贷款,使后者得以购买有形资产以扩大生产和实现现代化;(4)通过“微型贷款计划”向准备开办企业而又需要特别技术援助的企业家提供非常小额的贷款;(5)通过“出口推动计划”为无法获得传统出口融资的小企业提供出口贷款。
苹果电脑、英特尔公司、森阳系统、美国快递公司等。由SBIC提供融资扶持的小企业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小,总资产250万美元,年营业收入300万美元,员工30人;二是年轻,22.2%的企业成立不足1年,71.1%的企业成立不足5年;三是公司制企业为主,86.6%的企业是公司制企业。
表3:SBIC 的融资成效(单位:千美元):
表2:SBA在不同地区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情况之比较
资料来源: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网站(://.sbaonline.sba.gov/)
2.风险投资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亦属民间机构。在美国,以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这就促使许多科技型企业家从美国的大学、研究所、大企业、大公司中独立出来,成立开发型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基于对创新可能产生的高收益的预期,对此类勇于创新投资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投入,
资料来源: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网站(://.sbaonline.sba.gov/)
为那些难以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开发和创新。
二、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
美国政府对国内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性贷款数量很少,政府主要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除了中小企业业主自身的储蓄(占45%左右)、中小企业主从亲朋中借款(占13%左右)外,主要是从商业银行贷款、金融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还有少量来自政府资助和证券融资。
(三)政府资助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由小企业管理局向那些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发放直接贷款,但数量很有限;二是中小企业管理局向受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的自然灾害贷款;三是中小企业的创新研究资助。
(四)NASDAQ市场
1971年,美国全国证券经纪商协会建立了以高成长的中小企业融资上市为主要目标的、第二板性质的全国证券经纪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由于在第二板市场上融资非常灵活,更符合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融资。NASDAQ为中小企业筹资发展,使得它们包括电脑技术、生物技术、金融服务和通信行业中成为领先者,并在零售批发、食品运输、机械加工等传统行业中成为主导者。
(一)商业银行贷款
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银行处于信息劣势,或是收集信息的成本太高,因而经常拒绝小企业贷款而倾向于向大企业提供贷款。
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这一难题,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使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当然,贷款利率会因为风险较大而比大企业贷款高出2~5个百分点。美国中小企业首先向中小企业管理局提出申请;中小企业管理局对担保对象规定一定的前提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一旦担保成立,即中小企业管理局向金融机构承诺,当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时,保证支付不低于90%的未偿还部分。但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担保贷款不超过75万美元,担保部分不超过贷款总额的90%。
三、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有三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由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是由地方政府操作的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三是社区性担保体系。
(二)金融投资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与风险投资公司)
1.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y简称SBIC)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公司,成立于1958年,其职责主要是对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支持,政府和私人公司合作扶持和培育小企业,SBIC支持的主要对象都是新兴产业及其服务产业,且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通过SBIC提供融资支持而获得成功的公司有:美国在线、
(一)由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国性
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开展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是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的四项职能之一,也是其首要任务。SBA不干预贷款机构的贷款决策,但有权决定是否为贷款担保。贷款发放后,SBA也不干预企业的运作,只是在企业的确不能偿还贷款时才出面代还。为了信贷的安全,SBA对借款企业的资格有明确的界定。
(二)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
关注成长
市场前沿
由地方政府操作的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在美国各地的情况不同,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各有特色。如加州出口信用担保体系成立于12年前,其目的是帮助加州地区的小企业扩大出口,采取政府出资与协作银行合作方式,通过分担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使银行不仅关注小企业现实的现金流量,更关注小企业未来收益,使小企业成为银行稳定的客户。在这个区域性担保体系的帮助下,许多小企业成为成功的出口商。
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需要完整、协调的法律体系。而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没有制定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因此,在当前,我国应首先在已出台的《公司法》、《乡镇企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法》,以明确中小企业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确定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界定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鼓励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通过中央、地方和民间组成的组织机构体系及培育与多元化的融资体系相配套的环境,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关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社区性小企业担保体系
由于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协作银行遍布全美各地,因此,小企业对社区性小企业担保体系的需求不大,社区性小企业担保体系的主要作用是帮助社区内的贫困人口通过创办小企业实现脱困。
(二)政府应尽快设立专门的类似于美国SBA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作为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机关,该机构能够将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集中起来,负责统一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进行产业信息指导、推进技术进步、组织职业培训。同时,该机构可在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组建、资金筹集和运作方面进行全面规划,积极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指导性计划,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四、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机制的特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了促使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美国立法机构重视通过立法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美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修正案(1958)》、《公平执行中小企业法法案(1996)》等几十个法律,以创造和保障中小企业的参与机会。此外,美国的许多法律都有限制大企业市场扩张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反托拉斯法》,主要目的就是要给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二,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府机构。美国的小企业局在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第三,建立了贷款担保体系。美国的三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促使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第四,中小企业以直接融资为主。美国证券融资可占到企业外部融资的55%以上,这与美国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风险市场有关。
第五,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且结构复杂。政府的基本政策是宏观引导、微观放任,中小企业主要是依靠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政府则处于次要的地位,其金融风险通过市场机制来消化,因此相对而言比较有效地分散了风险。
第六,在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上,美国是以信贷担保为主的模式,美国的信贷担保模式资金利用效率高、中小企业受益广、资金安全系数高,但手续复杂,获得贷款时间相对较长,对中小企业和经济的启动作用相对较慢。
(三)尽快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我国在近几年也出台了一些地区性的担保政策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但是整个担保体系有待完善,担保力度有待提高,担保政策有待规范。为此,应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在部分地方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试点的基础上,由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负责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组织成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统一承担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完善各种类型的贷款担保机构,组建多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以适应小企业抵押贷款的灵活性需要。
(四)应加快组建地方专业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当前,结合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重组,地方政府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区域性商业银行,使其承担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职能。同时,也可将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部分政策性资金设立专用账户,通过区域性商业银行代理发放。这些资金应按照商业化经营的原则选择贷款企业,政府对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补贴。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设立专门的商业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五)尽快建立创业板市场
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可供选择最有效的融资渠道。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进一步成熟,证券融资必将成为中小企业筹资的一条可选途径。在完善现有资本市场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成功建立“二板市场”的经验,推出适应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目前的中小企业板可谓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距真正意义的创业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商学院)
五、对我国的启示
(一)尽快建立中国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
●23
范文五:中小企业美国上市指南
中小企业美国上市指南
美国纽约国际证券公司(北京) 张扬
email/kinginasia548@126.com
美国的资本市场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近210年的历史了。美国股市汇聚了全世界的投资者,为其近18000家美国本土和外国公司提供了很好的资本与发展的平台。中国企业要发展壮大,美国的资本市场是很好的国际舞台。企业成功的关键在于决策者的胆略及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在美国上市的中国网易公司的创始人,年轻的丁磊能够在美国股市拥有超过10亿美元的身价,身居全世界前150个最富有人的行列,实践证明中国人可以充分利用美国的资本市场,如果网易没有成为美国上市公司,企业发展的速度可能要慢得多了!是谁帮助丁磊和网易在美国资本市场获得如此巨大成功的呢?当然是帮助其上市的美国证券公司,而不是中介了。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定位设计是为了满足中国企业的现状而为高成长型中国企业“定做”的。只要企业赢利率好,且年净利润不小于75万美元,我们的工作人员就有兴趣,愿意帮助他们。我们于2004年3月只用了4个月左右时间成功的将一个中国小企业,在美国股市招示板(OTCBB)买壳上市成功,做出了近37倍的市盈率。
中国证监会日前取消了第二批27项行政项目审批。其中一项是,证监会将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也即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是监管部门为内地企业赴海外融资逐步松绑的第一步。美国的资本市场对全球的企业开放,在美国上市,在美国股市融资回来后建设自己的企业和国家,是件很好的事。香港、台湾、日本的企业都利用美国股市大笔融资,聪明的中国企业更应该如此,尤其是对国内大批极具发展潜力而又陷于资金困境中的中小企业而言,在美国上市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1.美国资本市场构成及特点
1.1美国证券市场的构成
1.全国性的证券市场主要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纳斯达克股市(NASDAQ)和 招示板市场(OTCBB)();
2.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包括: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证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证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等。
1.2全国性市场概述
1.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 具有组织结构健全,设备最完善,管理最严格,及上市标准高等特点。上市公司主要是全世界最大的公司。中国电信等公司在此交易所上市;
2.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 运行成熟与规范,股票和衍生证券交易突出。上市条件比纽约交易所低,但也有上百年的历史。许多传统行业及国外公司在此股市上市;
3.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 完全的电子证券交易市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活跃。采用证券公司代理交易制,按上市公司大小分为全国板和小板。面向的企业多是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大中型公司,而不只是科技股;
4.招示板市场(OTCBB): 是纳斯达克股市直接监管的市场,与纳斯达克股市具有相同的交易手段和方式。它对企业的上市要求比较宽松,并且上市的时间和费用相对较低,主要满足成长型的中小企业的上市融资需要。OTCBB 的英文是(Over-The-Counter Bulletin Board)。很多没有真正在华尔街操作过的人士都把它错误的翻译为“场外交易市场”。其实正确的翻译应该是“纳斯达克股市招示板”,实际上就是美国的“二板”市场。2003年11月有约3400家公司在招示板上市。公司无论是在纳斯达克股市还是在招示板股市上市,交易上没有差别,一般的美国股民对股票是在纳斯达克股市交易还是在招示板是不太关心的。实际上,纳斯达克股市公司本身就是一家在招示板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代码是NDAQ, 2003年11月交易价为10美圆左右一股。连纳斯达克股市的控股公司本身都在招示板上市,可见招示板的可信度和影响力了。
(注:上述上市场所是可以随时移动的,美国所有股市的挂牌条件完全透明。当某个企业愿从一个股市移到另一股市挂牌,企业可以随时向期望的股市申请。通常由企业的律师及证券公司出面策划,在符合条件下,通常在90天内可以移到新股市上市,非常灵活。)
1.3美国证券市场的特点
1.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美国有五个全国性的股票交易市场。公司无论大小,在投资银行的支持下,均有上市融资的机会。美国没有货币管制,美元进出美国自由,且政策鼓励外国公司参与投资行为,成为世界金融之都;
2.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数量巨大、规模各异的基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根据各自的要求和目的在不同的股市寻找不同的投资目标,为美国股市提供了世界上最庞大的资金基础,从而使美国股市的交投十分活跃,融资及并购活动频繁;
3.融资渠道非常自由:上市公司可随时发行新股融资。发行时间与频率没有限制,通常由董事会决定, 并向证券监管部门上报。通常如果监管部门在20
天内没有回复,则上报材料自动生效。如监管部门提出问题,则回答其问题。通常监管部门有30天的必须答复时间下限。当公司股票价格达到5美元以上时,上市公司股东通常可将其持有的股票拿到银行抵押,直接获得现金贷款。上市公司还可以向公众发行债券融资;
4.管理层个人利益最大化:公司管理层可直接持股或拥有期权。因为美国上市公司股票是全部流通的,拥有股票就视同拥有现金;
5.交易方式灵活:没有涨停板的做法,股票可随时买卖。股市自早9点至下午4点,连续进行,中间无休息。4点后有些证券公司提供场外电子交易,直到晚上7点。
1.4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适用的法律制度
1监管机构:主要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及每个证券交易所。这些监管机构均有权发出规章和相关规定;
2适用的法律制度为:《1933年新公司上市法》 《1934年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法》 《1940年投资公司法》 《1940年投资顾问监管法》等基本法案; 3各州地方颁布的州法;
4监管原则:美国司法部门严惩上市公司的虚假行为。监管部门对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如律师所及审计所等的渎职行为同样严惩,美国上市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是相当高的。美国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层层把关,确保公司行为的可靠与真实,维持美国股市的声誉。股市的声誉与透明度高,从而能够吸引全世界的投资者。
2.为什么要选择美国上市?-美国证券市场的市盈率比较分析
美国上市公司的市值比香港或新加坡上市公司的市值要高许多。公司的市值是什么概念呢?即公司的每股股价乘以总发行的股数。市值越高,公司的价值越高,像公司管理层等持股者的个人身价就越高(股价乘以持股数量)。中国的网易创始人的个人身价已超过十亿美元了,越居世界首富前150位,正是由于其股票曾达到了60多美元/股。
公司的股价是由公司的市盈率推算出来的。股价的推算通常等于市盈率乘以每股的净利润。市盈率的概念是某行业在某股市中的一般交易指数。行业成长的越快,市盈率应该是越高的。美国的市盈率通常要比香港等股市高数倍。
以下为2003年9月22日华尔街日报登载的美国几大指数平均市盈率的情况:
道琼斯工业指数:
那斯达克100强公司: 21.49 倍 94 倍
标准-坡500强公司(S&P 500):
29 倍 来索2000小公司指数(Russell 2000): 38 倍
香港只有5-6倍,且香港和新加坡的上市标准非常高。市盈率的高低对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例如:某上市企业在美国上市,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有每股1元的净利润,即使按照市值较低的美国道琼斯工业指数的21倍计算,股价为21元一股;相比如果同样的公司在香港上市,则股价为5-6元一股。不难看出美国上市公司从市值上看对上市企业“划算”多了,如果企业融资时对企业就更有利了。在同样的融资额下,由于股价更高,出让股份融资的比率就越小,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就越强。
3. 在美国成功上市和融资到底靠谁?- 美国的上市经验及案例分析
在美国上市是企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企业在上市时,应该对上市过程和中介机构是否具有在美国合法进行证券业的从业资格作充分的了解。我们经常在纽约总部接待许多在美国股市挂牌的亚洲企业(包括许多中国企业)。由于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中介服务机构本身在美国的合法从业资格缺乏了解,甚至雇用了许多位于香港、中国或加拿大的所谓“投资顾问”公司,不知道这样的中介根本没有在美国股市做市的资格,导致了在花费巨资后的上市失败,股票无交易,或无法融资等不良后果。
3.1美国上市经验及案例分析
我们在美国纽约国际证券公司美国纽约总部经常会见一些来访的已经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只在2003年8月份左右就接待了7家已经在美国通过买壳,在招示板(OTCBB)上市的中国公司(公司中国总部位于内蒙、黑龙江、湖北、河南、深圳、四川、浙江等)。他们来拜访我们的目的基本上归为以下两类:
1.融资:请美国纽约国际证券公司向我们在美国的广泛基金和散户网络推荐其股票,带领企业“路演”,最终达到融资的目的;
2.做股票:帮助企业把价格低得可怜的只有几美分或几毛钱的股票做上去。些企业的基本面,如销售收入、净利润等都不是问题,都是赢利的企业。然而从公司股本设计到股东结构到公司整体框架设计,问题可就太大了。就象患了癌症的病人一样,都有各自的“不治之症”。这些公司上市方法完全一样,都用了在香港、中国或加拿大等地自称能够为企业到美国上市融资的“投资咨询”、“金融顾问公司”、“财务集团”等很好听,但没有在美国合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公司。企业的老板向我们“诉苦”的太多了。
3.1.1 由于企业和中介公司都没有美国资本市场的专业知识,对壳公司的情况
根本不清楚,企业迷迷糊糊的在美国OTCBB挂了牌:
有一个内蒙的自称是做畜牧胚胎移植的企业,雇用了美国/香港某中介公司的负责人作了总经理。找到我们后,我们只是在美国证监会网站很简单的查了一下,一分钟不到,这个中介公司的负责人近几年被美国证监会控告的案例就出来了,美国证监会的控告书指出该公司股市诈骗的罪名;另一个是深圳的一家做电话的企业,老板可能对中国国内股市比较了解,但对美国的情况非常无知而且很自负。我们同样对其壳公司的背景做了调查,发现他的壳公司的最大股东在近几年被美国证监会控告,罪名为操纵股票诈骗,而且美国联邦调查局都参与了刑事调查,这个人的几个合伙人都进了监狱。想一想,有哪个合法的投资者会对装进这样的壳公司的企业投资呢?企业再好,美国人也不敢向有违法嫌疑的公司投一分钱的;
3.1.2 对美国股市的融资方法完全不懂:
企业融资最通常和简便的做法是增发新股出卖给投资者。上市公司通常是必须向公众出售股票融资的。美国证券法律非常明确规定:对公众推荐股票和融资行为必须由美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操作,否则是违法行为。想一想,中介公司不是美国的证券公司,推介公众股票是违法行为,因此是不可能为企业融资的;
3.1.3 中介公司的利益通常和企业利益是完全相反的:
中介公司为企业提供“服务”时通常要求收取大笔的企业股票作为服务费。为了把股价做上去,美国有许多“公关公司”或“投资者关系公司”、“促股价公司”不择手段,大发假消息,欺骗股民买股。企业由于对美国股市缺乏了解,在中介公司欺骗下以为是快要融资了,在“兴奋之中”过分夸大业绩。结果没有料到花了大力气误导美国股民和花了巨额“公关费用”后,刺激上去的股票又很快跌了下来。原因在于股票上涨中,中介公司在暗中抛股,套现金后跑掉了。结果剩下倒霉的企业接受可能的股民司法诉讼和应付美国监管部门的调查。这就是为什么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近年来打击了大批的“公关公司”、“投资者关系公司”等美国“促销股票的”所谓“公关公司”。相反,正规的美国证券公司通常做事非常有条理,而且所有工作只用自己的内部工作人员完成(财务审计要由独立的美国审计所完成)以保证工作质量,从不“外包”。而且工作人员专业素质非常高,能力强,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严。美国正规的证券公司是欢迎客户全面调查公司在美国的证券执照资格的,因为许多有关的内容都可以在美国证监会等的网上查到。美国证券业有非常严格的行规和职业道德。如果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进行与客户利益相反的谈判,是会受到美国监管部门的严格处罚的。相反,中介公司无论把企业“坑”到怎样的程度,大不了关门跑掉了。美国证监会批准的专业美国证券公司是如何也“跑不掉”的。
3.1.4 某股票市场的工作人员或住地代表能否帮助企业上市融资?
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误解是美国纳斯达克股市的工作人员,或任何某个美国股市的工作人员有能力和有资格帮助企业在美国上市融资。这又是一个误解。美国的几个股票交易所全名都是“XX股市公司”,其实都是公司,是为在其上市的公司提供挂牌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赢利或非赢利公司。它们在中国或其它国家的代理或“首席代表”等头衔实际上就相当于某个外国公司在某当地国的“首代”。在中国,有些人认为与纳斯达克股市的中国工作人员认识,就可以在纳斯达克股市上市融资了,其实是错误的想法。纳斯达克股市的工作人员应当是非常专业的。他们的目的是提升美国纳斯达克股市在世界的形象。正如我们已经说明的,美国的证券法规给予美国的证券公司垄断经营美国证券业的资格与权力,特别是新公司上市,纳斯达克股市只是“被动”接受证券公司推荐的企业。如符合其上市标准,它接受挂牌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就是这么简单。纳斯达克股市的英文直译实际上是:“全美证券公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可见美国证券公司在纳斯达克股市的主导作用了。没有证券公司,纳斯达克股市就不存在。优良的企业必须要由美国的证券公司提供上市服务,既放心,又有专业水平,而且所有的程序都是透明的。监管纳斯达克股市的纽约总部距离我们美国纽约国际证券公司的总部只有两个街口,欢迎企业到纽约来访。
3.1.5 著名的大型证券公司是否可以真正帮助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我们还经常听到的一个误解是美国大投行和证券公司等对某个规模不大的中国民营企业有兴趣帮助其在美国上市融资。其实除了“炒作”以外,现实上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美国的证券公司对其服务的对象是有严格选择的。这些具有全球规模的华尔街投资银行和我们美国纽约国际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是一样的。我们的区别在于客户定位的不同。它们的客户服务定位是公司价值最少不低于一亿五千万美元可预期市值,小于这个标准没兴趣,即使这样的“高标准”,在美国上市公司中还只算小企业而已,而大型证券公司没兴趣的原因是小企业不能负担昂贵的费用。然而,中国绝大部分的民营企业是达不到这样的最低要求的。另外,大型证券在亚洲的高管人员,在决定是否接受到美国的上市项目时也是要听美国纽约总部“指挥”的。因此,即使是“认识”美国大型证券在亚洲的高层人员,很多情况下他们也是帮不上忙,因为他们自己也没有决定权,越是大公司,纽约总部权利越集中,上报程序越复杂。
3.2 在美国上市, 必须要用美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企业在美国上市的目的一般是两个:提升企业形象或在美国资本市场融到发展资金。聘请美国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的服务是必不可少的。美国证券法规对能参与和提供以上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证券公司垄断制度,即美国监管部门给予
美国证券公司唯一的能从事证券有关的买卖,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的资格,否则都是非法机构。美国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非常广泛与严格。只要任何涉及“证券”的丝毫内容都是要美国证监会(SEC)和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严格批准,双重注册的证券公司才能合法操作证券有关业务的。其涉及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上市与融资的所有方式与步骤,包括反向并购(借壳上市)的顾问与咨询;
2、股票的推介;
3、股票做市;
4、股票的买卖;
5、维持公司股价;
6、任何股票与债务发行与有关的融资行为
其监管的法律有:美国1933 年新《公司上市法》、1934年《上市公司监管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及最重要的1956年监管证券公司注册的《通用证券法》(UNIFORM SECURITIES ACT)。其监管的目的在于委托专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提供专业人员服务,避免欺诈行为。
中国国内很多自称为企业提供美国上市服务的中介公司没有在美国SEC注册的证券公司从业资格。委托这样的公司提供服务不但受骗上当,而且完全违反美国证券法律。虽然许诺很多,但根本没有兑现。由于中介机构人员素质差,没有专业训练,而且从事的又是非法行为,在企业上市时不但没有按照企业的自身情况设计合理的股本结构,而且在上市后没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关注,股票根本没有交易量,即使是好企业也失去了很好的融资机会。专业的证券公司中的投资银行人员则会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合适的上市方式和上市板块、清洁壳公司的债务和法律纠纷、配合具有SEC批准资格的会计师和律师完成审计报告和法律文件、向SEC提交专业的商业计划书、设计合理的股本结构、帮助企业进行股票期权期股设计、组织自身掌握的基金客户和散户等资源完成企业路演、维持企业股价的不断上涨,最终完成上市的全部过程,实现融资的目的。在美国企业两次融资的间隔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因此企业并不是上市融一次资就结束,而是要通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不断继续进行做市, 维持企业的股票在一定的合理价格,为下一次和将来不断的融资准备条件。
美国股市股票的买卖方法是“证券公司代理制度”,即股民必须通过在证券公司开户,通过这个证券公司的股票经济人(Stockbroker),由股民直接给经纪人下单才能够买卖股票,股民不可能直接到股市买卖股票。网上交易实际上是以电子方式下单给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经济人,经济人再把单交给这个开户证券公司的“操盘手”(Trader),由“操盘手”在股市代客买卖成功的。因此,美国
的证券公司具有非常大的左右股市和控制个股涨落的能力。美国的证券公司才是左右美国股市涨落的“桩家”。特别是纳斯达克股市和招示板股市。如果一个上市公司不是由美国证券公司从头至尾直接操作上市的,美国证券公司通常是没有兴趣或不敢(担心由于中介公司的卷入而不明股东和企业的底细,不愿意冒险被连带诉讼)为企业操作股票的。由于美国证券监管法律给予了美国证券公司独家垄断股票经营和合法向美国公众推荐股票的资格,没有美国证券公司的直接参与股票,合法作桩,企业成了美国股市中的“孤儿”,白白花了上市费用。融资和扩大企业形象的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有不下二十家中国企业都是在香港,美国和加拿大的中介弄到美国股市来,以为上市后玩命发消息就可以合法做高股票和融资了。其实都被骗,成了没人理的“孤儿”了。美国有15000多家上市公司。每一家都在争取华尔街证券公司的“偏爱”。华尔街的证券公司每天都会见很多客户。如果不是这个证券公司的客户,想一想它怎么会投入资金做某只不相干的公司的股票呢?
3.3 如何避免欺诈,保护企业和投资者利益
为了避免出现欺诈事件,保护企业及投资者利益,美国证监会(SEC)在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的网站上公布了所有通过SEC注册的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的名称及其成立时间、注册地点、营业范围、在美国多少个州进行注册(如果没有在该州注册则不允许其在该州推介股票)等等相关信息,因此企业如果想了解你所委托的公司是否有从业资格可以登陆以下网站查询:
1,登陆:“http://pdpi.nasdr.com/pdpi/”,在显示该页末端点击:“Agree” 2,在“Select Request Type”中选择“NASD Member Firm”,,在“Begin search for a”下点击“Firm”
3,在“Firm name”右侧空格中输入你所委托的公司名后,点击“Begin search for firm”
4.你所委托的公司全部资格和信息完全公置于众
由此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一定要问其是否是美国注册证券公司,并实际查一下,避免上当受骗,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到美国上市的真实情况与正确过程——对中介公司说“NO”,对证券公司说“YES”
4.中小企业在美国上市方式选择及程序
4.1美国挂牌上市最低要求
*股东结构:现公司股东结构明晰,股东人数无限制,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
*经营历史:没有特殊要求,但要有一定销售额和利润;
*公司性质:民营、三资及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当局允许该部分股权与外方进行投融资运作);
*行业要求:企业所在行业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外商进入的行业;
*资产规模:资产超过4000万人民币,但资产规模大、利润低的公司不一定是有成长性的好公司,资产获利率是最重要的指标;
*销售收入:年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销售利润:年利润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年增长率:年销售收入、年销售利润、年增长率在15%以上;
*发展预期:以上三个指标现在没有达到,但预期可以完成,且公司产品前景预测良好;
*投资者关注点: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利润及二者的年增长率是否较高。
4.2企业上市方式的选择
一般企业的上市方式有两种:首次公开发行直接上市(IPO)与买壳上市(REVERSE MERGER)。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风险极大,对市场行情与上市时机要求甚高,且企业承担全部费用。法律禁止投资银行以企业股票换取部分服务费用。如遇市场低迷时,上市过程会被推迟或彻底取消。如上市不成,公司没有丝毫灵活度,彻底失败,此时大量先期资金投入付之东流;相反,买壳上市费用低,公司完全掌握进度。在美国投资银行的专家指导下,公司和券商共同主动选择发新股融资时机,通过良好的设计,上市过程的风险很小。
4.2.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其特点:
(1) 可以在发行同时进行融资;
(2) 企业在股票公开发行推介时,有助于企业形象宣传;
(3) 申请程序复杂,所需时间长,约1年以上;
(4) 费用很高;
(5) 不能保证发行成功,容易受市场波动影响。
4.2.2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与一个已经上市、拥有资产或没有资产的空壳公司合并,把公司现有的经营资产注入到这家上市公司,此上市公司继续在市场进行挂牌交易的收购与兼并。
买壳上市的特点:
1.手续简单,上市条件灵活:与直接上市相比,买壳方式显然没有那么多复杂的上市审批程序;
2.时间短,成本低:买壳上市(约6-8个月以内)一步到位,节省许多时间和费用;
3.避免复杂的财务、法律障碍:买壳方式在对上市中的审计与法律审核方面的要求要轻松得多;
4.先上市,后融资:欲上市公司通过与一个已上市公司合并后,首先取得上市地位,在投资银行专家的指导下,根据公司业绩的好坏,股价的高低,通过增发新股等方式进行融资;
5.非常重要:要聘请专业的美国投资银行为企业寻找合适的壳公司,并充分指导企业进行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清理。
4.3企业上市的程序
* 首先一定要只聘任有美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作为上市顾问,并带领企业从头至尾全面进行操作,千万不可用没有美国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公司,否则很难成功上市融资;
* 在证券公司的全面指导下,根据企业条件,对企业进行全面考察,选择合适于企业的上市股市;
* 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专家的指导下,完成企业内部重组和调整;
* 在投行专家的指导下编制招股说明书、与证券公司推荐的国际审计所充分配合,按美国财务审计要求,完成财务审计;
* 投行专家指导企业帮助客户上报美国证监会(SEC),并回答SEC的提问; * 企业推介,成功上市,协助企业完成融资计划,并安排企业对投资者进行全面推介;
* 全面协助企业在上市后定期向SEC报告财务资料,并在上市后持续融资。 (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投资银行专家的配合程度和原始资料的完整程度是决定上市时间的关键因素)
4.4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具备的优势
1、开通企业稳定的融资渠道;
2、清晰完整的股东结构和高素质的管理层:上市公司必须具有清晰的股东结构,通过公司的期权期股计划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可以提高企业管理层的整体素质;
3、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及现代化的运营模式:上市公司通过引入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完善各方面的管理机制,逐步走向国际化;
4、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可以通过进入资本市场,在世界范围内宣传企业,运用收购兼并等手段迅速提高企业竞争力;
5、完善及规范财务体系,有利于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做出正确决策;
6、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5、企业在美国上市注意事项
5.1如何选择壳公司?
企业通过买壳方式在美国上市是一条捷径。如果采用买壳上市的方式,在境外目标市场寻找合适的壳资源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壳公司往往存在非常多的问题,企业需要聘用专业的美国投资银行专家对在法律、债务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保证与服务。保证壳公司是一个“干净”的壳,这就需要企业在上市前选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批准的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企业的上市顾问,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他们的手中不但有很多壳资源,并且还可以帮助企业清理壳公司,并与壳公司原有股东进行谈判。
美国的壳公司有三种:
1.OTCBB (即招示板)- 既有股价,又有交易的股票。绝少有非常“干净”的壳。通常要由美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进行清理,并作出清理后“干净”的保证。这种经过“清理”后的壳通常售价50-60万美元左右,同时现存股东还要保存相当大的股份比例。这样的壳公司通常一定要求有财务审计报表;
2.PINK SHEET (即粉单)- 有可能有买卖价,但绝对不能碰。美国有许多有关粉单公司的法律诉讼。这样的公司没有审计财务报表,危险非常大,千万不可碰;
3.上报型非交易公司(即通常的“空白支票”公司)- 这种壳没有买卖价,不交易,绝对不能碰。这种壳的价值几乎是零。
我们的投资银行人员在此方面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凡经过我们选择的壳公司,我们都书面担保以下有关壳公司的情况:
1、壳公司没有法律纠纷,而且是已经正在交易的、有买卖价格的、“干净的”壳公司;
2、壳公司尽管资产不多,但没有债务,或者是只有少量的可剥离债务,但并不存在潜在的偿付风险;
3、壳公司业务与拟上市公司业务接近,整理后对企业无任何不良影响;
4、壳公司结构简单,美国股东人数通常不少于200名,不存在“隐藏”的股东;
5、保证最低的收购成本:壳公司规模不大, 股价也不高, 便于收购价格优势。
5.2 如何在美国上市过程中打假中介公司,避免受骗 - 几个常见的欺诈行为的辨别。
1、完全是中介公司人员操作。没有任何可以证实的与美国证券公司的附属关系。如果中介公司与美国证券公司有直接的紧密关系,企业可以要求此美国证券公司对此中介公司的服务质量完全担保和负责。如果中介公司人员做不到,里面很可能会有问题。
2、如果中介公司或其推荐的“美国证券公司”在网上查不到资格,或有违规的记录,而且不是全美证券行业协会(SIA)的正式注册会员(Securities Industry Association),应该回避。
3、中介机构在没有派专业人员到企业仔细考察,仔细了解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以前,向企业要大笔的“不可退还”定金(通常是要5万美元),并要求企业签署类似不可撤还性质的协议。中介收到定金后工作积极性降低,回避企业的询问。
4、没有大批的中国工作人员,或没有在中国合法注册的机构,或在中国没有高素质,有高级财务专业职称的服务人员。
5、对企业财务与经营情况不关心。具体工作“外包”。
6、没有美国的专业投资银行人员团队从美国飞来,详细考察企业。正规的美国证券公司会派出最少2人以上的项目考察团,在决定是否与企业签约前,要到中国来实地考察企业的。
7、不敢对企业有关壳公司的情况作出如下四项担保:无任何债务,无任何目前和历史上的法律纠纷,壳公司所有的股东和历届管理人员从来没有违反任何美国和其它国家证券法规的记录和诉讼,壳公司无任何不良历史包括不是破产后的公司(很关键:如果是破产的壳千万不能要)。
8、没有按时间表按时或提前完成承诺的各项工作,口头许诺与实际工作不符。
9、壳公司应该是OTCBB,即招示板上市的在交易的公司,而不是粉单(Pink Sheet)上的公司或其它的只有“上报”而不交易的壳公司。粉单上的公司千万不能碰。
5.3上市后应注意的事项
1、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包括企业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变更等;
2、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保持企业业绩的增长性。
5.4上市公司如何融资
企业上市成功后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融资,但是融资的数额要根据企业自身的业绩、准备融资时的股价和将要出让企业股份的数量来决定的。由于美国资本市场允许企业随时在需要资金时进行融资,且融资间隔没有限制,每次的融资行为是由股东会根据企业发展所需来决定的,每年的融资额及融资次数没有限制,因此上市公司千万不要把第一次的融资额看的十分重要。“圈钱”的概念是完全不可取的。负责的美国券商与投资银行是绝对不会介绍他们的客户给没有长期经营理念,不能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的企业的。美国公司都是在企业的业绩好、股价高、出让的股份数量小的时机下进行融资,这样有利于企业循序渐进的发展,按照企业的发展规划进行融资是最为科学和合理的。
1、增发新股:企业可以通过自身良好的业绩表现,由股东会决定对公众或特定机构随时增发股票融资;
2、抵押贷款:当企业每股市值达到5美元以上时,企业可以将股票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
3、发行债券:企业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以较低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精神,提高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
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需按照《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号)的要求,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四)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五)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
(六)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四、发行人应当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投资项目应当经过慎重论证,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
六、有关上市公司相关方面的要求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日前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发行人,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21号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已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二)烟草加工业 (三)纺织业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九)医药制造业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十一)塑料制品业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五)金属制品业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十
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二十二)其他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五、水利管理业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八、房地产业
九、社会服务业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十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七、金融、保险业 八、房地产业 九、社会服务业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一、农、林、牧、渔业
1.粮食(包括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二、采掘业
1.钨、锡、锑、钼、重晶石、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2.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3.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4.特种、稀有煤种勘查、开发(中方控股)
5.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6.天青石开采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黄酒、名优白酒生产
2.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
3.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
4.油脂加工
(二)烟草加工业
1.卷烟、过滤嘴棒生产
(三)纺织业
1.毛纺、棉纺
2.缫丝
(四)印刷及复制业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炼油厂建设、经营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离子膜烧碱生产
2.感光材料生产
3.联苯胺生产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6.硼镁铁矿石加工
7.钡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生产
3.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血液制品的生产
6.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3.日产400吨以下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氨纶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1.斜交轮胎、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
1.集装箱生产
2.中小型普通轴承制造
3.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以发电为主的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除外)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3.水上运输公司
*4.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5.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电信公司
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2.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
*3.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
4.商品拍卖
*5.货物租赁公司
*6.代理公司(船舶、货运、外轮理货、广告等)
*7.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8.对外贸易公司
七、金融、保险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
5.外汇经纪
*6. 保险经纪公司
八、房地产业
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九、社会服务业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1.法律咨询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高中阶段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1.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