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工作签协议不签合同
篇一:工作协议签与不签的区别
(1)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期的区别
有的毕业生经常来问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有何不同,有的在实习期间与单位发生问题,常常是因为不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所谓“试用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有无试用期和使用的长短,由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毕业生若签了就业协议,会在就业协议中进行约定。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
关于“见习期/实习期”,首先,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见习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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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比较宽容的单位将未毕业应聘者的实习期算进试用期,这样一旦毕业就可以直接转正,从某种方面来说能够令新进员工产生对公司的信任。
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会和毕业生签定实习协议,对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若需要学校签署意见的,也可以到校招毕办签章确认。实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之间签订的关于未来劳动聘用关系及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2)先签合同后试用
有的毕业生报到后和用人单位之间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只是先试用着毕业生,实际上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最大的意义就是使员工在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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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劳动岗位和职责、劳动条件等内容,有利于明了和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相当一部分企业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和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欠缺,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员工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员工手无“凭据”这两个目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如何签定就业协议
注意:毕业生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校招毕办鉴证。
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时候注意
第一,不要轻易交出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具备唯一性,一旦签订就业协议而又不履行时,大学生就要到教育部门办理手续,重新获取就业协议。这会耗费精力和时间,得不偿失。 第二,违约金设定是双刃剑。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是否约定违约金,大学生朋友应该慎重考虑。很多大学生急于找工作,轻易地在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但工作后不满意想换工作时自己不得不承担违约金。但要是不设定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的限制显得过少。违约金上、下限一般没有严格的规定,但大部分企业都在2500左右,若超过5000元学生需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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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利用好备注栏。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的就业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第四,在签就业协议书时,对待附加协议要更加认真谨慎,因为这样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斟酌后再签,切不可草率,更不能轻易违约。
《不要轻看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五,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新劳动合同法试用期
1.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
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调查中,92%的受访者都表示,所在企业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有6%,还有2%的求职者说“没有试用期”。
专家建议:关于试用期问题,最好将条款都写明在劳动合同内。
2.试用期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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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建议:如果遇到公司在试用期内的薪资结构是“底薪+提成”,那薪资的规定最起码有一点可以保证,就是底薪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试用期离职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专家建议: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实习期、见习期就是试用期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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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篇二:不签合同的证明书
不签合同证明书
现 愿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项保险,但本人出于 的原因,自愿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放弃企业为本人缴纳的五项保险,因不签合同而引起的所有责任由本人承担。
证明人:XXX
身份证号:
2014年 8月 20 日
篇三:员工不签合同声明
郑 重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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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舒迪达服饰帽业有限公司:
经本人要求,于年 月 日被公司录用,公司依法再三要求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已阅读了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真实、合法,但本人因个人原因拒绝签订法定劳动合同。为此,我与公司没有签订合同的后果均由本人引起,与公司无关。今后,本人将不以此向公司主张任何法定的权利。
声明人签字(盖章):时间:
郑 重 声 明
温州市舒迪达服饰帽业有限公司:
经本人要求,于年 月 日被公司录用,公司依法再三要求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已阅读了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真实、合法,但本人因个人原因拒绝签订法定劳动合同。为此,我与公司没有签订合同的后果均由本人引起,与公司无关。今后,本人将不以此向公司主张任何法定的权利。
声明人签字(盖章):时间:
郑 重 声 明
温州市舒迪达服饰帽业有限公司:
经本人要求,于年 月 日被公司录用,公司依法再三要求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已阅读了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真实、合法,但本人因个人原因拒绝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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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法定劳动合同。为此,我与公司没有签订合同的后果均由本人引起,与公司无关。今后,本人将不以此向公司主张任何法定的权利。
声明人签字(盖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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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续签合同和再签合同区别
续签合同和再签合同区别
续签合同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很荣幸代表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发言。在公司工作多年来受到了领导们、同事们的关心、帮助,在这里表示感谢。作为一名港华的老员工,我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让公司发展得越来越好。我认为续签合同对我们而言并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鼓励。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自己的长处,认真负责的工作,将知识与经验传授给更多的年轻员工,并为港华的未来做出更多贡献~
篇二:续签合同小结(通用版)
续签合同小结
时光飞逝,转眼合同即将到期,回顾这两年的学习与工作情况,本人感受良多。在领导与同事的关怀与帮助下,我快速成长,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认真学习、扎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现将本人在理论学习和业务工作中的总结如下,并申请续签合同,以回顾过去,并对接下来的工作作出新的打算。
(一)确定角色,提高自身素质。我明白,一旦进入工作环境,首先就是要学会正确认识自我,处理好苦与乐,得与失、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因此我始终以公司和团队的利益为先,同时细心学习他人长处,改掉自己不足,并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
在不断学习和探索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满足公司的要求。
(二)严于律已,加强作风建设。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公司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公司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职能,做好服务工作。我发现无论在哪个部门,日常工作量都很大,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用心向领导和同事学习业务技能,增加工作经验,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遇到各类活动和会议,我都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工作,不会计较干得多,干得少,只希望把工作圆满完成。
存在的不足
作为一名年轻同志,我深知自己身上还存在着些许不足,比如工作思考问题不够全面,遇到难题信心不足。这些都是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的地方。我要不断向有经验的同志汲取宝贵经验,积极锻炼自己,使自己能加速成长。
我申请续签合同,希望公司能接受我的申请,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致力于我的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出纳岗位的职业道德,不辜负领导和同事对我的期望。
篇三:合同期满后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后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A是某单位的员工,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为其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提出与A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续订了劳动合同。A在续订合同之后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理由是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单位主张说,已经与A续订了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朗山分析】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种补偿。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分析可知,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使劳动关系得以维系,以此来避免劳动关系因为在先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达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且续订了劳动合同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也缺乏法律依据。在本案例中,员工A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
与单位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续订了劳动合同。A与其单位之前的劳动关系因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而得以继续存在,并未因为在先劳动合同期间届满而终止。因此,单位无需向A支付经济补偿。员工A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朗山提示】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种(转 载 于:wWW.xIElw.COM 写论文网:续签合同和再签合同区别)补偿。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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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签合同不是和本公司签,怎么办
签合同不是和本公司签,怎么办
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及常见的风险规避方法
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及常见的风险规避方法
(一)合同的主体(甲方乙方)
在签合同时应特别注意:
1、首先应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保证合同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如验收单上)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5、如果签约方为个人,应特别注意落实个人身份,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二)合同主体的考察方法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文 网:签合同不是和本公司签,怎么办)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2、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
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
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如果交货期
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客户的评价,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险。
(三)合同的订立
1、合同谈判成果的确认
销售人员在和客户反复接触并基本达成一致后,应学会以明确,有效的方式对谈判成果进行确认,作为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一般而言,在谈到结束以后,应以缔约谈判备忘录,缔约意向书等形式确认谈判成果,以备正式签订合同时参照。对于制作的谈
判文书被确认以后,应对内容进行确认并写上时间、地点、当事人、谈判成果,然后由双方签字、盖章。
在法律效力上,缔约意向书、会谈纪要等主要具有以下的特点:
(1)按照《合同法》如果一方最终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缔约而受到的损失;
(2)这些文书有时可以起到补充正式合同的重要作用,正式合同对有关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而该事项又对合同的履行或者争议处理不可或缺,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按照这些文书记载的内容处理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3)这些文书有时可解释合同条款。由于在缔约意向书中一般包括已决条款和未决条款两部分,对于已决条款会直接成为合同中的条款,故在意向书中确定已决条款时应特别的谨慎,千万不要以为不是正式合同就随意的承诺,避免在签定正式合同时给自己造成不利;而对于未决条款由于是双方的分歧所在,可能会影响正式合同的签定,故在意向书中应对因未决条款达不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定的情况,约定有相应的处理方式,以免有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合同的形式风险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3、签定合同时还应注意到重要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2)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认。
四、合同履行时应注意的事项及常见的风险规避方法
(一)注意付款(现金)同约定的一致
1、实际付款人与合同签约主体不一致,存在返还不当得利的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人与合同签约主体是否一致。
2、实际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方式不一致,存在付款行为无效的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方式是否一致。
3、实际付款对应的产品品种、批次、数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存在我方潜在的违约等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对应的产品品种、批次、数量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4、即时清结的情况下,实际付款人与买受人(发票开具的抬头)不一致,且没有办理授权手续,存在返还不当得利的风险。因此,
在即时清结的情况下,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人与买受人(发票开具的抬头)是否一致,并检查其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
5、双方连续发生业务、滚动结算的情况下,具体的每笔付款与特定业务不能对应,存在我方的潜在违约及往来帐目难以清算的风险。因此,在双方连续发生业务、滚动结算的情况下,我方财务人员应仔细检查每笔付款与特定业务的一致对应性。
(二)严格认真把好票据关
1、票据记载的规范性、背书的连续性,是持票人向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付款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一旦出现记载不规范、背书不连续的情况,票据权利的实现便会出现障碍,甚至无法实现。因此,业务人员在收到承兑汇票时,应对票据进行初步鉴别:确认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并已由承兑银行签章;检查票据的出票日和到期日是否使用中文大写;检查票据金额大、小写书写是否正确并一致;检查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检查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检查背书印鉴章是否清晰无重影并盖在指定范围内;检查票据粘单是否正确加盖了骑缝章。业务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应予以拒收,将票据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2、可靠的票据承兑人、直接前手背书人,是票据权利的最大保障,可以极大地降低票据欺诈风险。因此,非经公司经理书面批准,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联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尽量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可靠的直接前手背书人。
3、票据流转的次数越多,其间发生伪造、变造、申报或伪报公示催告的可能性也在增加。一旦发生纠纷,我方主张权利或者提出抗辩,均存在一定的成本,也存在实际受损的可能性。因此,对已多次背书转让的票据应保持高度警惕,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接受背书次数太多的银行承兑汇票。
4、业务人员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需及时交到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应对票据的有效性进行再次审核,并向开户银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财务人员收票后应登记台账,与交票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审核发现承兑汇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退回业务部门处理。
5、财务部门票据保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每日必须将收票、背书、贴现、托收等业务逐笔序时登记应收票据台账;每月必须进行一次盘点,由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帐实、账账核对,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如有差异,及时查清、处理。
6、票据背书转让时,应当注意保全票据移交被背书人前的表面记载。如果票据背书转让之后再被他人变造,我方保全的证据将起到证明作用,进而能避免背书后被变造的法律风险。背书时可考虑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以避免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注意发票的开具和交付
1、合同付款时应检查对方票据的出票人、开户行、帐号与合同是否相符,有疑问时不得付款。
2、未按签约客户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开具发票,存在税收行政处罚、重复纳税、合同未全面、未适当履行的风险。因此,我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签约客户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开具发票。
3、未将发票交付给合法客户或未得到客户合法授权的经办人,存在重复纳税、合同未全面、未适当履行的风险。因此,我公司财务人员应将发票交付给合法客户或得到客户合法授权的经办人。
(四) 应用掌握好履行(自提、代办托运、送货)方式
如对方恶意不提货、拒收货物或我方无法交货等情形的,我方存在交货不能、履约损失(如仓储费、货物降价、运费增加、货物灭失等)的风险。因此应熟练掌握好自提、代办托运和送货的履行方式。
1、自提
?、实际提货的经办人(或第三人)未获得签约主体的书面授权委托,存在货物灭失的法律风险。因此,我方办理交货的人员应审查实际提货的经办人是否获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
?、先款后货方式销售的,未经财务确认款项到帐即发货,存在不能收到货款的法律风险。因此,销售人员必须在财务确认款项到帐后才能发货。
?、合法提货人未在提货单上书面亲笔签字,存在着不能交货或货物灭失的风险。因此,客户的提货人必须在提货单上书面亲笔签字。
2 代办托运:
?、合同对于代办托运规定不明确,且没有得到客户的书面委托,存在错误交付的风险。因此,销售合同中对于代办托运应作出明确约定,并由客户作出书面委托。
?、承运人不具备承运资质,存在我方托运过错的风险。因此,我方销售人员应
严格审查承运人是否具备承运资质。
?、合同约定我方代办运输保险,实际履行中未投保,存在货物毁损灭失后客户向我方追偿的风险。因此合同约定由我方代办运输保险的,我方经办人员须及时办理运输保险。
?、在代垫运费的情况下,存在运费难以收回的风险。因此,在代垫运费的情况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费。
?、承运人未提供收货凭证,存在货物丢失、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经办人员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应向其要求提供收货凭证。
?、未准确按客户书面指定的地点填写托运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存在着不能交货或货物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经办人员应按客户书面指定的地点填写运输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
?、客户书面指定收货地址和收货人缺少原件,存在着货物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办理托运的,应保留客户指定收货地址和收货人的书面原件。
3、送货:
?、实际送货地点和收货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存在着违约或不能交货或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送货人员应确认送货地点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对于签收人要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
?、签收人未得到客户书面委托,存在着违约或不能交货或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送货人员应注意签收人是否得到客户的书面委托。
?、收货人未出具书面收货凭证,存在着不能交货或货物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应要求对方收货人出具书面收货凭证。
?、货物运输未办理保险,存在毁损、灭失难以弥补损失的风险。因此,对由我方负责送货的货物应尽可能办理运输保险。
(五)严格审查第三人资格
1、合同约定由我方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存在着第三人不具备资格、无授权委托书或我方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因此,我方应审查第三人是否具体资质、资格和履行能力。
2、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向我方履行义务的,存在着第三人无资格、无授权委托书或不能交货或不能付款等履行能力的风险。因此,我方应审查第三人是否具体资质、资格和履行能力。
3、在合同履行期间,我方拟将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客户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存在合同转移无效的风险。
4、我方拟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六)及时有效行使好抗辩权
1、在赊销的情况下,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没有及时掌握并采取措施,可能导致货款不能清收的法律风险。因此,在赊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予发货,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篇二:单位不签合同怎么办,公司不签合同怎么办
单位不签合同怎么办,公司不签合同怎么办
1、劳动者举证
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证据材料包括
1)工作内容证据:
比如电子文本,材料,公司相关的其它材料;
2)工作相关标识:
比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证明;
3)公司的制度依据:
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册的材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
4)与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交流的材料:
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等;
3、公司违法行为有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补缴;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举证
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证据材料包括
1)工作内容证据:
比如电子文本,材料,公司相关的其它材料;
2)工作相关标识:
比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证明;
3)公司的制度依据:
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册的材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
4)与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交流的材料:
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等;
3、公司违法行为有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补缴;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篇三:企业签订合同中应该注意的特别事项
企业签订合同中应该注意的特别事项
第一 由于现在很多中小型企业自己的公章未在工商部门备案。有些企业会有很多公章,所以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当然,若该合同时由代理人签署的,必须由公司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并盖有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
书。且日期,授权范围和内容,授权期限一定要明确。
第二个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是,我方的权利内容部分
我方的权利内容部分一定要明确具体,细化并且在违约条款部分有违约内容对方的重要权利部分予以保障,并且在违约条款的约定中相关的违约条款对我方的权利予以保障。如:对方向我方支付货款期限的约定,约定明确的最迟付款日期,在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从何时开始迟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部分,违约金的计算一定要明确。比如“未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货款”每迟延一日承担欠付款项千分之一违约金。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定,若我方为供货方,以上要特别注意,若我方为买方:对于货物的质量和交付一定要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最好有将样本封存,在日后因质量产生争议,以样本为据。 我是说签订合同之前就应该注意的事项,在合同条款中就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我给大家把这几点讲述完毕之后,大家再就具体的问题提问。
第三个应该注意的问题为合同文本中对方的义务内容
就对方的义务内容一定要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不能以模糊的词句予以简单叙述。 以免最后产后争议时难心说明白,能否先等等,个案之后处理所以在签订一份合同时,主要就自己所处的合同主体位置,具体看待自己义务部分可以模糊一些
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签订合同,大型企业的很多内容都是霸王条款 大家对此一定要特别慎重。对方往往约定了我
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自己一方却没有严格的违约责任,对方对我们的义务部分明确具体的予以了叙述,但是对他们一方的义务部分确极为的模糊。这样的合作伙伴大家要慎重待之,不能因为一时为了达成合作,到最后让自己非常被动,今天的分享暂时到这里。
这是最应该注意的几点问题,下面就相关的个案予以解答。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既然大家暂时没有问题,我就给大家再分析一个事情
相关知识,当我方权益受到侵害时,当对方违约时,我们必须及时的维护我们的权利,及时索要欠款,及时协商或提起仲裁或诉讼。法律有一个明确的诉讼时效: 为两年。
范文四:接私活签合同要签什么类型的合同
接私活签合同要签什么类型的合同
签订合同所需证件材料
签订合同时需备齐一下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5)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注册证书及身份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B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7)两份复印件。
篇二:签订合同的具体要求
签定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
1、 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部门监制的合同,用人单位内部合同不受 劳动法保护。制式合同可以。
2、 劳动合同期限签订时间必须选条款A项,时间是一年的(而且必须是整年)不含试用期, 两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含在内。 如:?、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试用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劳动合同签订一年以上,企业必须缴纳社保金、工龄能连续计算。
3、 劳动合同上必须填写的内容有:
?、劳动合同内甲方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经济类型、邮箱、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通讯地址。
乙方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户籍类型、身份证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家庭住址、在疆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必须详尽、不要空项。
(2)劳动合同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必须填写。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内容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选定条款。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福利待遇。
4、 甲方必须加盖带有编码的公章、法人必须签字或盖章;乙方(学生)必须签字或盖章及签字日期。
5、
6、 凡是业务章、票据章、等非公司公章的一律不行。 凡是在疆外企业就业的学生,必须签订外省市劳动部门监制的劳动合同。
就业指导科
2013年4月10日
篇三:签订合同的基本常识
附件1:签订合同的基本常识
一、签订合同应掌握的原则
在谈判及签订合同中应注意风险控制的有利性原则
一是应注意核实与分析对方的资质与合同履行能力;二是在合同履行(付款)等条款中,应注
意履行(付款)时间顺序的有利性;三是应注意施工与人身安全责任的归属;四是违约责任条款中应注意实际损失的赔偿;五是应注意争议处理方式的有利性。
二、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由于经济交易内容不同,合同的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
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问题。
合同的基本条款有: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
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这些因素应当尽量注明,主要是为了经济交易的一般需要(如发货收货地、通信地址、联系地)和经济管理的特殊需要(如发生纠纷时司法文书送达地、强制措施的执行地);
2、 合同标的。
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演出合同
中的演出行为等。
3、 数量。
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
(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到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到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量标准。概括性数量常用于以劳务作为标的的合同中。在社会生活中,没有数量约定的合同,通常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在阶段供货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收货单计算合同数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损耗的幅度和正负尾差。
4、 质量。
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如货物属于优等品还是合格品,技术服务是一般技术服务还是特殊技术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质量标准有不同类型,应当谨慎适用,一旦选择其一,必须忠实履行,不能“偷梁换柱”。在社会生活中,质量条款能够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标的,可约定按样品来规定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用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后,也可以同时履行。经双方协商,还可以延期履行。在连续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规定期限。
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享受权利的地点。履行地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发货地、交货地、提供服务地、接受服务地,具体选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确立履行地主要是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标的的履行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货上门、包工包料、代运、分期分批、一次性缴付、代销、上门服务等;二是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现金支付、信用证支付、按月结算、预支(多退少补)、存单、实物补偿等。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违约责任是为了
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完整履行而由双方自主约定的。它可以给合同各方形成压力,促使合同如约履行。违约责任的种类有: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等。
8、 解决争议的办法。
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人介入进行中间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争议提请仲裁,必须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中对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往往会由于不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设置,在合同争议条款中做出以下几种不规范的仲裁协议:
第一、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本市有关部门仲裁、 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XX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第二、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如: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
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如: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在现实案例中,上述各类不规范的仲裁协议,虽不是一律被认定为无效,但多数会因为无法明确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无法确定仲裁机构而导致无效。
(2)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自由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规定在本地法院)来管辖案件,以节省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应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第二,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如类似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虽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
则很容易引起管辖争议,造成诉讼程序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合同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约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以协议约定第二审法院。
第四,双方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口头约定无效。 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权利,但如何运用好这项权利,订立适当的合同争议条款,
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基本条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条款,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别约定的条款,如货物买卖中的标的物包装条款等。总之,合同条款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遗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合同)的方式进一步加以规定
二、签订合同一般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这应当是在签订和审查合同过程中最应当注意的问题。我们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去审查这个问题:
(1)合同主体资格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合同的内容,还要对合同主体的签约资格进行审查。为慎重起见,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资质证明,以确认其签约资格。
另一方面,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非
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文 网:接私活签合同要签什么类型的合同)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在签订和审查合同的过程中加以注意。
(2)合同双方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违背社会利益,不要存在欺诈的情形。
(3)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具备。
当事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对条款的设置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且主要是从商务的角度出发,往往会出现缺少某些主要条款。
(4)审查代理权限
在签约过程中,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在授权代表签署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其提供权委托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5)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具备处分权或取得了所有权人的授权
(6)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明确,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的审批,所以当事人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偏差,认为
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
2、 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明确
应当结合合同的性质,确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标的物的性质、质量要求、交付期限,延迟交付的责任等等。
(2)设置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
新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主要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这样一个原则。这就说明了虽然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但由于其并不明确具体,我们就需要提示当事人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这些条件,包括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比如对于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3)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保护性的条款。
合同中除设定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特别是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虽然这些条款的设定并不一定会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在谈判过程中仍应当主动提示。
充分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
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往往是出于良好的愿望,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出现变化,而双方当事人对此时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就会产生争议。
范文五:签合同业务,签的是假名字
签合同业务,签的是假名字
虚构名称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虚构名称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赵某以注册字号为“某某饰品店”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各种饰品。随后以该字号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两年的租房协议。但实际上“某某装饰店”还未进行注册,是其准备注册的。合同签订后一直为赵某个人在履行合同,用该房子经营饰品。在以后的几个月里赵某的工作一直属于亏损状态,于是赵某决定不再经营。后希望解除该房屋的租赁合同,但是房主不同意。后赵某以以在签订合同时“某某饰品公司”并不存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所交的租赁费。那么,赵某某虚构当事人名称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房主是否应该返还赵某租赁费呢,
我们辽宁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任纪永成认为,赵某以虚构的当事人名称与对方签订合同,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在出现亏损之后,还要以此为理由确定合同无效,获得更大的利益。如果他的请求被支持,法律的正义将不存在,所以赵某的请求肯定不能得到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8条之规定,赵某虚构公司名称的行为属于欺诈。因为赵某隐瞒了其不具备有法人主体身份的真实情况,属于“一方当事人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可认定为欺诈。对于欺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即本案中,房主对该合同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该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该房房主,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因此,赵某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篇二: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2012-12-28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确认买卖合同买卖方必须是
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买卖合同标的的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买卖合同中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买卖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买卖合同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买卖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
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
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在买卖合同中具体、明确地约定。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卖合同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买卖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买卖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卖合同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
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买卖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
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买卖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买卖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特别注意~~~】易法通的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询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
篇三:购销合同的真实性
篇一:购销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
购销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
购销合同作为日常工作生活是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与公司或者个人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 把握好签订购销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及需要防范的风险,必将使自己处理主动的地位。
(一)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主体欺诈 。买卖合同主体即买卖合同当事人,其真实性与相应履约能力是买卖合同 当事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买卖合同因主体的广泛性,利用主体欺诈的手段也是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虚构主体欺诈。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一方为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组织机构等的“皮 包公司”,利用营业执照、伪造的身份证明等骗取相对人的信任。有些骗子甚至采取付高额回扣给相对人的业务人员,或利用金钱、女色拉其下水,诱使其签订合同,从而实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
(2)借“名”欺诈。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 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
从而大肆行骗。
(3)冒名欺诈。这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 合同陷阱形 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采取伪造、变造他人印鉴的方式,以他人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2(金蝉脱壳 这类合同陷阱主要是当事人利用中介组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其类 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1)母公司借子公司身份实施诈骗。为实施诈骗目的,母公司先以较少资金设立一控股子 公司,再以子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然后以合法形式将财产转移至母公司。由于母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且其对子公司仅负担有限责任,故其不可能承担对相对人的债务,相对人债权无从得到保障。
(2)破产欺诈。行为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先注册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名义与相 对人签订合同,再将全部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移到别的公司或个人名下,相对人只能请求无财产的公司承担责任,结果只能是使该公司破产,债权并不能得到保障。
(3)变更主体逃避债务。这种陷阱是通过合同的多次转让达致目的,其手段是对相对人许 以优惠条件,或者制造合同承受人信誉良好的假象,诱使相对人同意合同转让,行为人免除合同债务。但受让人实际为无履行能力的企业,使相对人血本无归。3(标的物欺诈 这类合同陷阱表现为行为人在买卖合同标的上做手脚,主要是:
(1)虚构标的物。行为人并没有可供出卖的标的物,也没有获得标的物的现实 可能性, 同样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是却采用各种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从而使相对人堕入陷阱。
(2)品质欺诈。当事人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两可的词句,对标的物品质作不清楚 甚至不利于相对人的表述,或者在样品上做手脚,故意封存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使相对人陷入其设置的合同圈套。
(3)假冒“名优”。行为人谎称其标的物具有“专利”或为“名优特产”,或者提供通过 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甚至伪造的产品“名优”证书,使相对人以高价购买其产品。
(4)出售无权处分的财产。行为人将他人之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出卖给相对人, 使相对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蒙受经济损失。
(5)出卖含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标的物。行为人声称其具有标的物的知识 产权,但实 际并无权利,甚至对此作出各种保证,诱使相对人以高额价格受让标的物。由于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相对人将承担侵权责任,但却无法向出卖人追偿,因而遭受损失。
4(履行欺诈
(1)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出卖人以虚假的标的物或劣质标的物冒充合同约 定的标的物 进行履行,以损害买受人利益。
(2)利用模糊条款欺诈。
(3)利用伪造、变造或有其他瑕疵的信用证、提单等进行欺诈。
5(索赔欺诈
(1)利用违约责任欺诈,其具体形式因买方或卖方而有差异。买方的手段主要是在标的物 品质、履行时间、方式等上面做手脚,诱使相对人订立其根本无法依约履行的买卖合同,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而主张其赔偿违约损失。卖方的手段则主要是订立各种不利于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限制、品质检验条款等,从而使买方无法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2)利用违约金、定金欺诈。与前一种方式相似,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根本 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二)签订购销合同的风险防范
1(严格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为避免与骗子公司或无相应履行能 力的主体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履行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是防止因合同陷阱受 害的有效措施。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
?对方主体 性质是否为法人;
?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权;
?当事人使用的印鉴、证明等是否真实;
? 对方的商业背景情况。
在未弄清对方真实情况以前,不要轻易与对方签约,特别是要
尽可能杜绝像仅凭对方的 一张名片就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发生。特别在涉外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风险性更大,因而更要对对方的真实性作必要调查。其手段可以是:
?通过银行查询;
?通过行业查询;
?通过特殊机构如进出口商会等查询;
?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2(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把关除了在主体方面要认真审查外,还要在合同条款上注意防漏补 缺,以免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时,应力求合同内容完备,特别是用语准确、清晰。如为买方,对货物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力求清楚、准确。特别是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时,更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对于合同质量不能用语言作准确描述,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封存样品的方法。在封存时,应对样品质量情况作周到细致的检查,防止隐蔽瑕疵存在。对于需要验收的标的物,应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时间。如为卖方,要特别注意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买方付款的时间及方式、合同风险转移的条件等。
除上述方面外,当事人还要注意了解与合同法律适用有关的强制性规定。由于该类规定 有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如果当事人错误地相信约定,结果仍然可能陷入他人设置的陷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如我国某公司曾将一批食品运交美方买受人,结果在海关被扣,理由是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 超过美国规定,
美方以此要求退货。尽管该食品畅销各国,并无质量问题,但因不符合美国食品质量规定,仍属于不合格商品。该公司只好向美方承担违约责任。
3、利用担保条款保障权益,防止合同风险的各种措施中,利用合同担保保护自己的利益 是当事人最经常采用的手段。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则
更多地采用备用信用证、保函方式。在利用担保时,应当同时注意防止担保陷阱与风险
4(利用法律规定保障权益 用法律规定防范买卖合同陷阱与风险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这 里仅谈两种手段(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 文 网:签合同业务,签的是假名字):一是利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二是利用 “揭开法人面纱”规定。(1)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出卖人用具有瑕疵的标的物来履行合同,本质上是不履行合
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故属于违约行为,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种责任的承担比违约责任更趋严格,所以对防止标的物品质或权属欺诈具有重要利用价值。
(2)关于”揭开法人面纱”规定。揭开法人面纱,也称法人人格否认,指为阻止法人人格 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与其投资者各自独立人格及投资者有限责任,责令投资者对法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制度。尽管对于该制度的一般认可及其适用条件尚未制定法律依据,但在若干行政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皆体
现了该制度的精神,如《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均一定程度认可了投资者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承担责任。而在最高法院公布的有关判例中,法院更依据法人人格混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否认法人独立人格。合同当事人如果有效利用这一制度规定,请求破除法人独立人格的面纱,将可以有效避免因破产欺诈等合同陷阱遭受损失。
5 、避免心理弱点,慎重签订合同 事人要力求避免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心理弱点,以 免他人利用该心理弱点而设置合同陷阱。如不要盲目从众,或贪图价格优惠及其他诱惑,以免购买存在隐蔽瑕疵的物品。为防止他人利用索赔条款实施欺诈,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订立合同,综合考虑货源组织情况、生产加工能力、资金来源、特殊许可的取得、履约期限等因素,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而订立自己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 6(增强权利意识,及时主张权利 发生合同陷阱后,应当及时主张权利,特别是要及时保全索赔时效。索赔时 效,又称索赔期限,指对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期限。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同,后者为法定期间,该期间经过,一般仅产生对方的抗辩权。但索赔时效则为索赔请求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经过,当事人将根本丧失索赔权利。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在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以保全索赔请求权。如买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对索赔期限
的约定,应力求合理,如果索赔期明显不合理,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请求赔偿,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求得解决。篇二:煤炭购销合同(真实案例)
一、综合说明:
1、招标物资:75t/h锅炉冬季生产用煤煤炭
2、招标单位: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投标单位要求:
4.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区(县)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炭经营许可证。
4.2投标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招标内容:
1、煤炭数量:6000吨
3、煤质及其他要求详见附件(煤炭购销合同)
三、招标须知:
1、适应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应于本招标内容中所叙述项目。要求:
1.1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方案,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确保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2如投标方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邀请中载明的传真电话以书
面形式(电传、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方,投标截止期前招标方收到客户任何澄清要求时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将以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形式答复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
2、如果投标方投标标价及产品质量均不能满足招标方的标底,招标方有权拒绝全部投标,重新组织投标。
3、开标前核验以下证件:
3.1已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2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3.3煤炭经营许可证
3.4企业税务登记证
四、投标书的编制
1、投标方编制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逐项填写齐全,并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书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一式陆份(分别标以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别,以正本为准。文字大写的数据与数字表示有差别,以大写为准;单价与总价如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投标标书应装入同一档案袋内,密封后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3、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以本项目进行投标,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4、投标方对所报价只能提出一个不变价格,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价。
5、投标书需打印,且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不应有涂改增删处,如修改进,修改处须有法定代表人印章。
6、如投标方有质量保证措施和给发标方提供的优惠条件,应在条件中说明。 7、投标保证金:5万元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7.1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7.2中投标单位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招标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核实。其弄虚作假行为属实则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列支。
8、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完毕后7日内无息返还。不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
五、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
4、煤炭经销许可证
六、投标书的递交
1、投标方应把投标书装入信封内加以密封,报价文件和资质证明文件分开装订,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
2、投标方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17时前,将投标书送达到青岛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物资供应部,逾期投标将不予受理。
3、投标方送达投标书后,要求对投标书进行修改或撤回,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交招标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即废标)。
4.1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4.2投标书未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3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格式编制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4.4投标书逾期送达;
4.5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准),或虽参加会
议但无证件或授权书者;
4.6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4.7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开标与评标
招标方于2004年9月13日14时,在热电燃气总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进行公开开标。 八、评标原则
先进行资格审查,不通过者退出,然后再对入围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投标书完整无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和格式;评标组通过打分分析后认为其能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上采用最低价1家为中标单位。
九、中标通知
1、评标结束后,招标方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违纪查处依法取消除外)。
2、招标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向落标的投标方退还
其投标保证金,但不解释落标原因。
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签订合同
中标方收到《中标通知书》,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签订供货合同。
供货期限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
附件: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
乙方(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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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 货 时 间数 量原 煤 产 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 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 st.ad ? 0.7 %
5、焦渣特性: 2—5
6、灰份: aad ? 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
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