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东南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东南大学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
发展,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管理及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充分发挥东南大学以工为主,理、医、文、管、法、经济等学科较齐
全的优势,注重优势和重点学科的品牌特色,加强文、理、经、管等基础专业,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
缘学科专业,以培养复合型和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质量人才。
第三条 本科专业建设与调整的原则是:科学、规范、拓宽,扬优保重,强基扶新。
第四条 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论证充分,按本办法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 各院(系)独立或跨院(系)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的规划;
2. 具有完整的院(系)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 60 人(特
殊专业按具体情况决定);
3. 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4. 应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配备完成新专业教学计划必需的教师
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5. 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囹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其中实验室建设、专
业图书资料收集、落实实习场所等项目配套经费均需落实)。
6. 跨院(系)设置新专业所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由相关院
(系)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落实。
第六条 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七条 各院(系)每年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 1 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 5 个;
第八条 院(系)综合教学工作评估达不到良好以上的,次年不得申请新设本科专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条 各院(系)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院(系)发展规划:
2. 新设专业申请表,按学校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 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具备条件及专业特色;
4. 新设专业建设规划;
5. 新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6. 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7. 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 8 月份召开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对新设专业进行评议。凡经专业设置评
议委员会论证通过设置的专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开始筹建,同时由学校报教育部备案,一年后正
式招生。
第四章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为学校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发展
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设置新专业和
专业调整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有关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由学校聘任,任期四年。
第十四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可采取会议评议方
式,也可以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实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
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改正,否则将停止招生直至撤消专业。
第十六 条新设专业的检查、评估依据东南大学院(系)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其主要内
容为:
1. 招生情况:
2. 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3. 教学情况:
4. 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5. 教学管理情况:
6. 课程建设、教材改革、教材建设情况;
7.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情况:
8. 学生就业情况:
9. 专业特色。
要求新设专业所在院(系)每年向校教学委员会提交一份自查报告,第一届学生毕业后提交一份总结
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十八 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 条本管理办法自教育部批准东南大学具有自主设置本科专业权限之日起实施。
东南大学
二 00 二年九月二日
范文二:苏州科技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doc
苏州科技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建设与管理工作,保证新办专业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新专业的设置
第二条 学校制订专业发展规划。学校根据上述要求,定期制订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在通过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正式发布。新设置专业原则上要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 学校新专业设置原则:
(一)社会需求原则。新专业设置,要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社会需求,充分考虑招生、就业两个市场需求。江苏省近三年初次就业率平均低于70%的专业原则上不予增设。
(二)结构优化原则。新专业设置,要促进学校学科专业结构的整体调整和优化。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交叉学科专业,适当增设符合学校学科专业规划和社会需求的专业。
(三)培养能力原则。新专业设置,要符合学校的办学能力和办学条件,必须考虑教师队伍和硬件条件等现有基础。同时,应注重依托优势学科和重点学科的基础,不在学校现有的学科门类外增设新专业。
(四)科学规范原则。新增专业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有关要求。
(五)总量控制原则。学校对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新增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原则上新增专业数量要与停招或撤消的专业数量相协调。
第四条 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 学校严格控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
(四)全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五)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
第六条 新专业设置申请程序:
(一)学院提出增设申请。新专业设置申请原则上每年6月份集中进行一次。学院要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专业设置申请。重点是申请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包括招生、就业两个方面;依托学科专业基础情况等。同时,填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或审批)。
(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评议。学校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对申请专业进行论证,重点审议申请专业的发展前景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
(三)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对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评议意见进行审定。
(四)公示、审核(审议)和备案(审批)。通过审议的专业于每年7月31日前在教育部专门网站进行材料公示。通过省教育厅审核或审议,由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后的申请专业,学校列为新增专业。
第七条 新专业招生申请程序:
(一)学院提出招生申请。学校每年4月份对当年新增专业的招生申请进行论证、审批,拟招生的新设置专业要于当年的3月底前向学校提出招生申请,内容包括:已具备的条件、尚缺条件、年度建设计划和可能性。重点是教师队伍情况,包括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硬件条件情况,包括开办专业所必需教学用房、图书资料、实验室、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培养方案制定情况等。
(二)职能部门会审。学校就新增专业招生申请组织教务处、人事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设备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会审,重点审议新增专业的现有基础、建设的可能性和建设计划。
(三)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对会审意见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新专业,纳入年度招生计划。
新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新专业建设期为五年(四年制)或六年(五年制),即从招收首届学生开始至第一届学生毕业。
第九条 新专业的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确定。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新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等,并按照学校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注重吸收校外专家参加,跨学科专业还应注重吸收校内外所跨学科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学校为新专业提供建设经费资助。从招生年度开始,教务处每年给予适当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建设工作。通过职能部门会审的新专业建设计划,由专业所在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同解决。
新专业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新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开展新专业年度检查工作。学院要高度重视新专业的建设,保证新专业的办学条件。新专业所在学院须每年向学校提交一份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在新专业建设期内,对新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在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以专门条目发布新专业年度建设报告。在新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的10月-12月期间,接受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新专业办学质量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专业的调整
第十六条 专业调整主要包括专业停招和专业撤销两种情况。
第十七条 专业停招分学院提出停招申请和职能部门提出停招申请两种方式。专业停招申请与审批原则上每年4月份与新专业招生申请论证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提出停招申请程序:
(一)学院提出专业停招申请,并说明停招理由。
(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评议。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对学院提出的建议进行评议。
(三)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对专家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专业给予停招。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提出停招申请程序:
(一)职能部门提出停招申请。教务处和学生处联合对教学质量不能保证或招生、就业状况差的专业提出停招建议申请。
(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评议。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对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评议。
(三)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对专家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专业给予停招。
第二十条 专业撤销
对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除考虑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给予撤销处理。专业撤销审批原则上每年6月份与新专业设置申请论证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撤销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专业撤销申请。
(二)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对教务处意见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专业给予撤销。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接受学院提出的新专业增设申请、招生申请和调整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范文三:武汉理工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doc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经2012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严格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
,一,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主动适应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
,二, 专业设置与调整必须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的学科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注重效益和专业竞争能力~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三, 专业设置与调整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同时要坚持拓宽专业面、加强基础、增强适应性的原则~并根据社会需求灵活机动地调整专业方向。
第三条 各学院,部,增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招生规模一般以70人为宜~不低于35人,外语类、艺术类专业不低于25人,。
,二, 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 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 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
学辅助人员,有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且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至少有1/3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课程由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任教师担任。
,六, 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七, 为扩大专业面~同一个二级目录类内~原则上不增设新专业。积极创造条件~增设我校现有二级目录类以外的专业。
第四条 专业设置分为备案和审批两种办法~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一, 在《专业目录》内的一般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由学校自主审定~按照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1. 新设置专业于每年6月20日前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2. 学校审定后~于当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
3. 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4. 公示期满后~学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5. 教育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二, 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要求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经学校审定后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设定~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三, 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按照下列程序报
教育部审批:
1. 新设置专业于每年6月20日前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2. 学校审定后~于当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
3. 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4. 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
5. 公示期满后~学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6. 教育部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条 专业调整要求:
,一, 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专业目录》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由学校报教育部备案。
,二, 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三, 专业选择人数连续3年不足30人且就业率连续3年处于学校专业就业率排名后10%的现设专业~原则上实行隔年招生或停办。
,四, 调整专业前~须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
第六条 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要求:
,一, 申报增设新专业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附件1,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附件2,~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附件3,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附件4,~包括以下内容:
1. 增设专业的基本情况。
2. 学校基本情况。
3. 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即必要性和可行性,。
4. 申报增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5. 专业主要带头人和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含任课教师姓名、年龄、职称、最后学历及拟承担课程名称,。
6. 主要开设课程。
7. 申报专业的办学条件,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经费落实等,。
8. 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或有关调查的,原始,材料及相关附件支撑材料。
,二, 申报材料必须提交打印稿和电子版。
第七条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一, 专业设置申报工作每年1次~教务处于每年6月1日至20日受理申报。
,二, 每年6月1日前~各学院,部,对拟增设的新专业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按规定申报。
,三, 增设专业需经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签署意见~并在每年6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四, 经教务处汇总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于7月31日前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2005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
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
附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 主管部门: ,盖章, 填表时期: 年 月 日
学位 师范
专业 修业 所在院、主管部门 序号 学校名称,全称, 专业名称,全称, 授予 专业 备注
代码 年限 系名称 意见
门类 标识
注: 1.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
2.调整专业或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撤销专业等情况请在备注栏注明。
3.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原则上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
4.拟按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学门类的本科专业需在备注中注明“按艺术类招生”。
附件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备案专业适用,
学校名称,盖章,:
学校主管部门: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 学位授予门类:
修业年限:
申请时间:
专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教育部制
目 录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2.学校基本情况表
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教师基本情况表
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填表说明
? 本表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除外,。
? 申请表限用A4纸张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 ? 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
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
? 本表由申请学校的校长签字报出。
? 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学校开始举办本科 现有本科专业,个, 教育的年份
本校已设的相近学校本年度其他拟
本、专科专业及开 增设的专业名称 设年份
拟首次招生时间及五年内计划发展规
招生数 模
师范专业标识
所在院系名称 ,师范S、兼有J,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
,主任签字, 学校审批意见,校 评议专家组织审议 长签字, ,盖章,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高等学校
主管部门形式
审核意见,根据 是否具备该专业办
学条件、申请
材料是否真实等给,盖章, 出是否同意
备案的意见, 年 月 日
?学校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校园网址
?部委院校 ?地方院校 ?公办 ?民办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学校办学
基本类型 ?大学 ?学院 ?独立学院
在校本科生总数 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 已有专业 ?哲学 ?经济学 ?法学 ?教育学 ?文学 ?历史学 学科门类 ?理学 ?工学 ?农学 ?医学 ?管理学 ?艺术学 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中副教授及以上
总数,人, 职称教师数及所占比例
学校简介和
历史沿革
,300字以内~
无需加页,
注: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数?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总数
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简述学校定位、人才需求、专业筹建等情况,,无需加页,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包括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修业年限、授予学位、主要课程设置、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主
要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等内容,,如需要可加页,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姓性别 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学历
名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 最后学历 第一学历和最后学历
毕业时间、学校、专业
主要从事工作与
研究方向
本人近三年的主要成就
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共 篇, 出版专著,译著等, 部。 获教学科研成果奖共 项,其中:国家级 项~ 省部级 项。 目前承担教学科研项目共 项,其中:国家级项目 项~省部级项目 项。 近三年拥有教学科研经费共 万元~ 年均 万元。
近三年给本科生授课,理论教学,共 学时,指导本科毕业设计共 人次。 最具代序号 成果名称 等级及签发单位、时间 本人署名位次 表性的
教学科1 研成果2 ,4项以
内, 3 目前承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起讫时间 经费 本人承担工作 担的主
要教学1 科研项2 目,4项
以内, 3
序号 课程名称 授课对象 人数 学时 课程性质 授课时间 目前承1 担的主2 要教学
工作,53 门以内, 4
5 教学管理部门
签章 审核意见
注:填写三至五人~只填本专业专任教师~每人一表。
6.教师基本情况表
第一学历最后学历
序性年专业技专职
姓名 毕业学校、毕业学校、现从事专业 拟任课程 号 别 龄 术职务 /兼职
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序课程 课程 授课学
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号 总学时 周学时 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开办经费 专业名称 及来源 申报专业副高及以 其中该专业 其中校内 其中校外上职称(在岗)人 专职在岗人数 兼职人数 兼职人数 数
是否具备开办该 可用于该专业的 总 价 值 专业所必需的图书 教学实验设备 ,万元, 资料 ,千元以上, ,台/件, 序 型 号 台主要教学设备名称,限10项内, 购 入 时 间 号 规 格 (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
注
注:若为医学类专业应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学校近三年,不含本年度,增设专业情况 序 号 专 业 代 码 本/专科 专 业 名 称 设 置 年 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附件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 主管部门: ,盖章, 填表时期: 年 月 日
学位 师范 专业设置主管
专业 修业 所在院、系
序号 学校名称,全称, 专业名称,全称, 授予 专业 评议专家部门 备注
代码 年限 名称
门类 标识 组织意见 意见
注: 1.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
2.调整专业或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撤销专业等情况请在备注栏注明。
3.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原则上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
4.拟按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学门类的本科专业需在备注中注明“按艺术类招生”。
附件4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审批专业适用,
学校名称,盖章,:
学校主管部门: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 学位授予门类:
修业年限:
申请时间:
专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教育部制
目 录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2.学校基本情况表
3.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教师基本情况表
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10.增设专业的区分度
11.增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12.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相关部门意见
填表说明
1.申请表限用A4纸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若为申请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
称《专业目录》,的新专业(无专业代码者)~请参照《专业目录》~
按专业的学科属性和专业类填写建议代码。
3.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
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
4.本表由申请学校校长签字报出。
5.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学校开始举办本 现有本科专业 科教育的年份 ,个,
学校本年度 本校已设的相
其他拟增设的 近本、专科专
专业名称 业及开设年份
拟首次招生时间 五年内计划 及招生数 发展规模
师范专业标识 所在院系名称 ,师范S、兼有J,
高等学校专业设 学校审批意见置评议专家组织 ,盖章, ,校长签字, 审核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高等学校 主管部门专业 设置评议专家 高等学校 组织意见,增设 主管部门审核 尚未列入《专业目 ,审议,意见 录》的新专业填 ,盖章, 写,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专业代码按教育部公布的填写~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请填写建议代码。
?学校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校园网址
学校办学 ?部委院校 ?地方院校 ?公办 ?民办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基本类型 ?大学 ?学院 ?独立学院
在校本科生总数 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 已有专业 ?哲学 ?经济学 ?法学 ?教育学 ?文学 ?历史学 学科门类 ?理学 ?工学 ?农学 ?医学 ?管理学 ?艺术学 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中副教授及以上
总数,人, 职称教师数及所占比例
学校简介和
历史沿革
,300字以内~
无需加页,
注: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数?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总数
3.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应包括申请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及人才需求预测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如
需要可加页,
4.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包括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修业年限、授予学位、主要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主要专
业实验、教学计划等内容,,如需要可加页,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性别 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学历 姓
名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 最后学历 第一学历和最后学历
毕业时间、学校、专业
主要从事工作与
研究方向
本人近三年的主要工作成就
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共 篇,出版专著,译著等, 部。 获教学科研成果奖共 项,其中:国家级 项~省部级 项。 目前承担教学科研项目共 项,其中:国家级项目 项~省部级项目 项。 近三年拥有教学科研经费共 万元~年均 万元。
近三年给本科生授课,理论教学,共 学时,指导本科毕业设计共 人次。 最具代序号 成果名称 等级及签发单位、时间 本人署名位次 表性的1 教学科
研成果,42 项以内, 3 目前承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起讫时间 经费 本人承担工作 担的主
要教学1 科研项2 目,4项以
内, 3
序号 课程名称 授课对象 人数 学时 课程性质 授课时间 目前承1 担的主2 要教学
工作,53 项以内, 4
5
教学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签章 注:填写三至五人~只填本专业专任教师~每人一表。
6.教师基本情况表
最后学历
第一学历
序性年专业技毕业学现从事专专职
姓名 毕业学校、拟任课程 号 别 龄 术职务 校、专业、业 /兼职
专业、学位
学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序课程 课程 授课学
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号 总学时 周学时 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开办经费专业名称 及来源 申报专业副高及以 其中该专业 其中校内 其中校外上职称(在岗)人 专职在岗人数 兼职人数 兼职人数 数
是否具备开办该 可用于该专业的 总 价 值 专业所必需的图书 教学实验设备 ,万元, 资料 ,千元以上, ,台/件, 序 型 号 台主要教学设备名称,限10项内, 购 入 时 间 号 规 格 (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
注
注:若为医学类专业应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学校近三年,不含本年度,增设专业情况 序
专 业 代 码 本/专科 专 业 名 称 设 置 年 度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0.增设专业的区分度
,应包括增设专业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所属“专业类”下其他专业的区分~专业名称的规范性等,
注:增设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填写~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不需填写。
11.增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基本要求:
注:增设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填写~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不需填写。
12.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相关部门意见
,应出具省级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对增设专业意见的公函并加盖公章,
范文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附 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备案专业适用)
学校名称(盖章) :
学校主管部门: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
学位授予门类:
修业年限:
申请时间:
专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教育部制
目 录
1.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2. 学校基本情况表
3. 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 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 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 教师基本情况表
7. 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 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9. 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填 表 说 明
⒈ 本表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 专业(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除外) 。
⒉ 申请表限用 A4纸张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
⒊ 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 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
⒋ 本表由申请学校的校长签字报出。
⒌ 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⒉学校基本情况表
注: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 =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数 ÷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总数
3. 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 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 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 教师基本情况表
7. 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 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9. 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附 4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审批专业适用)
学校名称(盖章) :
学校主管部门: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
学位授予门类:
修业年限:
申请时间:
专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教育部制
目 录
1.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2. 学校基本情况表
3. 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 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 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 教师基本情况表
7. 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 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9. 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10. 增设专业的区分度
11. 增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12. 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相关部门意见
填 表 说 明
1. 申请表限用 A4纸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 若为申请设置尚未列入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以下简称 《专业目录》 )的新专业 (无专业代码者 ) ,请参照《专业目录》 , 按专业的学科属性和专业类填写建议代码。
3. 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 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
4. 本表由申请学校校长签字报出。
5. 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
⒉学校基本情况表
注: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 =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数 ÷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总数
3. 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 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 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 教师基本情况表
7. 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 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9. 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10. 增设专业的区分度
注:增设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填写,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不需填写 。
11. 增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注:增设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填写,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不需填写。
12. 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相关部门意见
范文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高校) 本科专业 (以下简称专业) 的设置与管理, 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号),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校专业设置和调整, 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 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 适应知识创新、 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 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 应遵循高等教 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促进学校办出特色, 提高 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四条 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人才培养规格和要 求,是设置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 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 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对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特殊需求而设置的专业, 称为特设专业,在其专业代码后加“M”。特设专业每年进行汇总,形成《特设专业名录》, 予以公布。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的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在其专业代码后加“K”。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每五年调整一次,每十年修订一次。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八条 高校设置专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人才需求;
(三)具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能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 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建立保 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九条 高校专业设置要在确保办学质量前提下,适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
第十条 高校可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优势和特点,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在专业学科属性范 围内自主确定专业方向。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 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高校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设置专业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 , 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一)经高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高校于每年 7月 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 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 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 教育主管部门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 (单位) 教育部门,下同);
(四)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是否具备开办专业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 核后汇总,于当年 9月 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五)教育部于当年 11月 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三条 高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 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经高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高校于每年 7月 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 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 等。 申请设置新专业, 还须提供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高校所申请的新专业的科学性、合 理性、与已有专业的区分以及专业名称的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专门网站;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 教育主管部门;
(五)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高校教育主管部门 根据审议情况确定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于当年 9月 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 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六)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和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拟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 于当年 11月 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 新专业经批准同意设置后,列入《特设专业名录》,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 高校应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对现有专业进 行调整。调整专业包括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和撤销专业等。
第十六条 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业,按备案 程序办理; 如调整为新专业或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按审批程序办理。 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 业处理,并由高校教育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高校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 如属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及有关要求范围内的调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按备案程序办理。 其他按审批程序办 理。
第十八条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高校可提出撤销。
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九条 高校、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部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 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并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定位、办学条件等,对 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高校教育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高等教育发 展规划、人才需求、 专业布点等情况,结合相关学科门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提意见,对高校 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作为教育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 织, 对教育部直属高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核、 审议; 根据国家区域 经济 社会发展对人 才的需求、专业布点、办学条件等情况,评审须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的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高校可引入专 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 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校教育主管部门综合应用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资源配置和 必要的行政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在新设置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高校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 作为新设置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对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高校的专业设置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和评估; 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国家 经济 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毕业 生就业状况等信息,对高校的专业设置进行宏观引导。
第二十六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教育部或高校教育主管部 门应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该专业招生。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
(二)教学质量低下,师资、开设课程等低于标准;
(三)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过低。
第二十七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 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 评,两年内不得申报增设或调整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设置和调整按本规定执行。专科层次的高校不得设置本科 专业。
第二十九条 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 1999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 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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