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中心原子杂化类型的判断
中心原子杂化类型的判断
1、根据价层电子对理论来判断
根据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来判断中心原子的成键电子对数,再根据中心原子成键电子对数来确定中心原子的杂化类型。没有孤对电子对的叫着等性杂化,有孤对电子对的叫着不等性杂化。
ABm型分子
中心原子的价电子数,配位原子提供的电子数,m中心原子价电子对数, 2
原则:?A的价电子数 =主族序数;
?配体X:H和卤素每个原子各提供一个价电子, 规定氧与硫不提供价电子;
?正离子应减去电荷数,负离子应加上电荷数。
n=2 直线形
n=3 平面三角形
n=4 四面体
中心原子孤对电子对数=中心原子价电子对数,配位原子的个数 再根据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判断出空间构型,确定是什么样的空间构型,根据空间构型找到对应的杂化类型与之匹配,这样就确定了中心原子的杂化类型。
2、根据中心原子σ键数和孤对电子对数逆向判断
常见的物质中,我们能够比较容易判断出中心原子有多少个σ键和孤对电子对数,逆向推出中心原子的价电子对数,判断出杂化类型。
例1:判断乙酸中和中心原子的杂化类型
3、根据等电子原理判断
等电子原理即具有相同价电子数和相同原子数的分子或离子具有相同的结构特征。这里的结构特征包括中心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分子的空间结构等,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一些熟悉的分子的杂化轨道类型来判断与它互为等电子体的不熟悉的分子的杂化轨道类型。
例2、指出NO分子的空间构形和杂化轨道类型 2
,例3、指出CNO分子的空间构形和杂化轨道类型
4、根据结构代换判断
有机化学中的取代反应是指有机物分子里某些原子或原子团被其它原子或原子团所代替的反应根据取代反应机理发生取代后其中心原子的结构和成键方式都应该不变。由此启发:对于一些复杂的分子,我们可以将其中的某些原子团代换成原子变成简单熟悉的分子根据这个分子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来判断原来的分子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 3例如 CHOH等醇类都可以看作代换中的R,因为HO 中H原子为sp杂化,所以323CHOH中的O原子也为 sp杂化,HN,NH可以看作 HN,代换了NH中的H因为 3222333NH中N原子为sp杂化所以 HN,NH中的N原子也为sp杂化 322
范文二: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的判断和总结
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的判断和总结
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的判断总结
五台实验中学 李俊红
这一重要理论能解释大多数分子几何构型及价键结构在使用该理论时,首先必须确定中心原 子的杂化,在未知分子构型的情况下,判断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有时比较困难,成为教学难点。下面总结几种高中阶段判断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的方法。
一 根据分子的空间构型判断根据杂化轨道理论,中心原子轨道采取一定的杂化方式后,其空间构型和键角如下:
杂化轨道类型 空间构型 键角
Sp 直线形 180?
sp2 平面三角形 120?
sp3 正四面体 109(5?
由此可以根据分子的空间构型或键角来判断中心原子轨道的杂化方式 学生对于一些常见的简单分子的结构都是熟悉的, C2H2、CO2为直线型分子,键角为180?, 推断其C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为sp;C2H4 C2H6、为平面型分子
键角为120?,推断其C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为sp2;CH4、CCl4为正四面体,键角109(5? ,推断其C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为sp3。还可以扩展到以共价键形成的晶体,如:已知金刚石中的碳原子、晶体硅和石英中的硅原子,都是以正四面体结构形成共价键的,所以也都是采用sp3杂
化;已知石墨的二维结构平面内,每个碳原子与其它三个碳原子结合,形成六元环层,键角为120?,由此判断石墨的碳原子采用sp2杂化。
二、根据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判断教材的 “拓展视野”中介绍了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根据该理论能够比较容易而准确地判断ABm型共价分子或离子的空间构型和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中心原子的价电子对数与价电子对的几何分布、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的对应关系如下表(价电子对数,4的,高中阶段不作要求)。
中心原子价电子对数 价电子对 几何分布 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
2 直线形 sp
3 平面三角形 sp2
4 正四面体 sp3
运用该理论的关键是能准确计算出中心原子的价电子对数,其计算方法是:
1(价电子对数n,,中心原子(A)的价电子数,配位原子(B)提供的价电子数×m,?2。
2(对于主族元素,中心原子(A)的价电子数,最外层电子数;配位原子中卤族原子、氢原子提供1个价电子,氧族元素的原子按不提供电子计算;离子在计算价电子对数时,还应加上负离子的电荷数或减去正离子的电荷数。
3(中心原子孤电子对数,n(价电子对数),m(配位原子B数)。
4(杂化轨道由形成σ键的电子对和孤电子对占据,
因此分子或离子的空间构型为杂化轨道构型去掉孤电子对后剩余的形状。例如: 指出下列分子或离子的中心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并预测它们的空间构型:
,,?BeCl2、H2O、?SO3、NH3、?NH4、PO43。
解析
第?组都是AB2型分子, BeCl2的价电子对数n,(2,1×2)?2,2, Be采用sp杂化, 中心原子孤电子对数n,m,2,2,0,无孤电子对,故分子呈直线型;
H2O的价电子对数n,(6,1×2)?2,4, O采用sp3杂化, n,m,4,2,2,有2对孤电子对,故分子呈折线型。
3, 第?组都是AB3型分子, SO3的价电子对数n,(6,0×3)?2,S采用sp2杂化 n,m,3,3,0,无孤电子对,分子呈平面三角形; NH3的价电子对数n,(5,1×3)?2,4 N采用sp3杂化, n,m,4,3,1,有1对孤电子对,故分子呈三角锥型。
,第?组都是AB4型离子, NH4的价电子对数n,(5,1×4,1)?2,4, N采用sp3杂化,
,n,m,4,4,0,无孤电子对,故分子呈正四面体;PO43的价电子对数n,(5,0×3,3)
?2,4, P采用sp3杂化, n,m,4,4,0,无孤电子对,分子呈正四面体结构。
三、根据σ键数和孤电子对数逆向判断根据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
中心原子价电子对数,σ键数,孤电子对数,如果我们已知σ键数和
孤电子对数,就可以逆向判断出中心原子价电子对数,从而判断出杂化方式。例如:指出乙酸分子中标出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以及它们周围原子的空间分布情况。
解析:
高中学生都能熟练书写有机分子的结构式,根据结构式就很容易得知σ键数和孤电子对数, 从而判断出杂化方式。
1号C形成4个σ键,无孤电子对,所以有4个价电子对, C原子为sp3杂化,其周围3个H和1个C呈正四面体分布; 2号C形成3个σ键,无孤电子对,所以有3个价电子对, C原子为sp2杂化,其周围的C、O、O呈正三角形分布; 3号O形成2个σ键, 2个孤电子对,所以有4个价电子对,O原子为sp3杂化,其周围的C和H呈折线形分布。
四、根据等电子原理判断教材的 “资料卡”中介绍了等电子原理,
即具有相同价电子数和相同原子数的分子或离子具有相同的结构特征,
这里的结构特征包括中心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分子的空间结构等。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一些熟悉的分子的杂化轨道类型来判断与它互为等电子体的不熟悉的分子的杂化轨道类型。 例如:指出N2O分子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
解析:
教材中介绍的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是比较浅显的,并没有介绍N作为配位原子应该如何计算价电子对数,在解决这样的题目时,教师不必加深补充介绍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可以采用等电子原理巧解。因为N2O与
CO2互为等电子体,学生对于CO2的结构非常熟悉,直接根据直线型,判断出sp杂化,当然也可以计算出CO2中的C原子的价电子对数n,(4,0×2)
,?2,2,判断出sp杂化,直线型,所以N2O也应为sp杂化,直线型。同样,要判断CNS
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我们大可不必研究究竟哪个原子是中心原子,哪个是配位原子,
,,如何计算价电子对数,直接根据CNS与CO2等电子体,来判断CNS
为直线型, sp杂化。
五、根据结构代换判断
有机化学中的取代反应是指有机物分子里某些原子或原子团被其它原子或原子团所代替的反应,根据取代反应机理,发生取代后,其中心原子的结构和成键方式都应该不变。由此启发对于一些复杂的分子,我们可以将其中的某些原子团代换成原子,变成简单熟悉的分子,根据这个分子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来判断原来的分子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 例如: CH3,OH等醇类,都可以看作R—代换了H2O中的H,因为H2O中O原子为sp3杂化,所以CH3,OH中的O原子也为sp3杂化。H2N,NH2可以看作,NH2代换了NH3中的H,因为NH3中N原子为sp3杂化,所以H2N,NH2中的N原子也为sp3杂化.
范文三:用数轴法判断中心原子的杂化类型
用数轴法判断中心原子的杂化类型
1 , 221112王亚玲 卢新生 刘伯渠 杨汝栋 苟如虎 兰 闫 ( 1.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化学与生命科学系 ,甘肃 合作 747000;
) 2. 兰州大学 化学化工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摘 要 提出了用数轴判断中心原子轨道杂化方式的方法 、应用及规律 .
关键词 数轴 ;价电子总数 ;轨道杂化方式
( ) 【文章编号 】1672—8513 200903 - 0247 - 03 【中图分类号 】O1 - 0, O611. 2 【文献标识码 】A
A M e thod of J udging the H yb rid iza tion Fo rm of
Cen tra l A tom ic O rb ita l by N um be r A xis
1 , 2 1 1 122Gou R uhuW ang Ya lingL u X in shengL iu Boqu Yan L an Yang R udong
( 1. D ep a rtm en t of Chem istry and L ife Sc ience, Gan su M ino ritie s Teache rs Co llege, H ezuo 747000 , Ch ina;
)2. Schoo l of Chem istry and Chem ica l Enginee ring, L anzhou U n ive rsity, L anzhou 730000 , Ch ina
A b stra c t: Th is p ap e r give s a m e thod of judging the hyb rid iza tion fo rm of cen tra l a tom ic o rb ita l by num be r ax2 is, its app lica tion s and law s.
Key word s: num be r axis; to ta l num be r of va lence e lec tron s; hyb rid iza tion fo rm of o rb ita l
σ子形成 键的共用电子对和中心原子的孤电子对. 杂化轨道理论是用来说明分子几何构型及价键
结构的重要理论 ,在解释分子的空间的构型方面取 VB 法认为 ,在一般情况下 ,中心原子与每个配位原 得了相当成功的效果 ,当知道分子的空间构型后 ,利 σ子之间只能而且必定要形成一个 键 ,所以中心原 用这个理论可以圆满地说明该分子为什么会具有这 σ子与各配位原子间形成的 键电子对数就等于键 [ 1 - 2 ] [ 3 - 4 ] 样的空间构型. 因而 , 闫兰 、张文广 等人曾 合原子的数目 . 价键理论还认为 ,原子在成键时 ,由 [ 5 - 12 ] 于电子的共享或得失 ,成键原子往往会形成稀有气 讨论过判断其轨道杂化类型的方法 ,取得了很
好的结果 . 笔者受以上方法的启发 ,提出一种用“数 () 体的二电子或八电子稳定结构 八隅体规则 . 尽管 轴 ”判断中心原子的杂化类型的更简便的方法 . 中心原子周围的价电子数往往对八隅体规则有些例
() 外 如 B eC l、B F、PC l、SF等 ,但配位原子或原子 3 3 5 6
团的周围价电子数却几乎无例 外地 服 从八 隅体 规 1 方法的依据
则 .
杂化轨道理论认为 ,中心原子通过杂化轨道与
成键原子的价层轨道形成共价键的时候 ,为了保证 2 由数轴法判断中心原子的杂化类型的方法 分子的稳定性最强 ,杂化轨道间也必须采取夹角最
综合以上论述 ,共价分子 ABH中的所有价电 a b 大 、斥力最小的分布. 所以 ,成键时中心原子杂化轨 () 子 V ,完全要用来满足 b个配位原子 H 的二电子 σ 道中填充的必定是 键电子对和孤电子对 ,而不可结构和 a个配位原子 B 的八隅体结构 ,剩余的价电 ππ 能是 键 电 子 ,键 电 子 只 能 填 充 在 非 杂 化 轨 道 ( )子应以孤对电子 2m 的形式存在 . 若分子中的价电 中 . V SEPR 理论所指的决定分子几何构型的“中心 子总数是奇数 ,则把这个单电子也看作孤电子对. 可
原子价层电子对 ”, 应是特指中心原子同各配位原
收稿日期 : 2008 - 03 - 28.
基金项目 :合作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基金资助项目 ( 08 - 24 ) .
作者简介 :苟如虎 ( 1977,) ,男 ,硕士 ,讲师 . 主要研究方向 :化学教学与稀土配位发光材料 .
247
()第 18卷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用数学式表达如下 :
V V ) () 1 当 V = 8 a + 2 b + 2m , 若 V 能被 8整除时 , 即 = a ] H = a 除当 = 1时 , H = 4 ; 8 8 V ) ( ) 2 当 V = 8 a + 2 b + 2m , 若 V 不能被 8整除时 , 即 = a 2 b + m ] H = a + b + m ;8
()V + 1 ) ( ) 3 当 V = 8 a + 2 b + 2m - 1 ] = a 2 b + m ] H = a + b + m ; 8
) 4 当余数等于 2时 , H = a + 1; 当余数等于 4 时 , H = a + 2; 当余数等于 6时 , H = a + 3.
() V 和 H 的关系若用数轴图形表示如下 见图 1 :
3 由数轴法判断中心原子的杂化类型的应用
应用实例如下 ,见表 1.
表 1 用数轴法判断中心原子的杂化类型的应用实例
编号 物质 价电子总数 第几个区第几个 H 杂化方式 2 - - I, CO , CH, C, HCN , CN10 1 N 1 + 1 = 2 sp 12 2 2 2 - + - 第二个端点 CO, CS, CHCCH, HN, N, NO , NO, OCN , BeCl, HgCl16 2 2 sp 2 2 2 2 3 3 2 2 2 22 CH, HCO I 2 4 2 12 3 1 + 2 = 3 sp22 I NO 11奇数加 1 24 1 + 2 = 3 sp2II NO117奇数加 1 2sp 5 2 + 1 = 3 2 2 II第三个端1 O, NO , NO , CHCHCH, CHCHO , ONCH18 6 2 + 1 = 3 sp 3 3 2 3 3- 2 - - 点 第一个端2 24 7 3 SO, B F, NO, CO, HCO, COC lsp 3 3 3 3 3 2点 + - - + 3 8 8 4 CH, NH, HO , NH, OH , BH, HO sp 4 3 2 4 4 3 I 33HO, NH, CH, NHOH , HC lO , CHNH14 9 1 + 3 = 4 2 2 2 4 2 6 2 3 2sp II 23C lO 19奇数加 1 2 + 2 = 4 10 2sp II2 - 3 2 + 2 = 4 11 O F, C lO, NH F20 sp 2 2 2III 1- 2 - 3 26 3 + 1 = 4 12 CH, PC l, HPO, XeO, C lO, SOC l, SOsp 3 8 3 3 3 3 3 2 3第四个端点 2 - - 3 4 13 32 CC l, HSO, SO, HPO, HC lO, C lO, XeOsp 4 2 4 4 3 4 4 4 4II 3- - 3 2 + 3 = 5 14 22 XeF, I, IC lsp d 2 3 2III 2+ 3 3 + 2 = 5 15 28 C lF, XeFsp d 3 3IV 1+ - 3 4 + 1 = 5 16 SF, IF, IOF, XeOF34 sp d 4 4 2 2 2 2第五个端点 3 PC l, SO F, SbC l 40 5 17 5 4 5spd IV 2- 3 2 4 + 2 = 6 18 36 XeF, IC lsp d 4 4V 1- - + 3 2 42 5 + 1 = 6 19 B rF, XeO F, C lO F, TeF, XeFsp d 5 4 4 5 5第六个端点 - - - - - 3 2 48 6 20 SF, PF, IO F, XeO, IO, SiF, A lFsp d 6 6 5 6 6 6 6V I 13 3XeF50 6 + 1 = 7 21 6spd 7 3 3IF 22 756 7 spd
248
第 3期 苟如虎等 :用“数轴法 ”判断中心原子的杂化类型
当 n = 2 时 , H ?2. 4 由数 轴 法 判 断 中 心 原 子 的 杂 化 类 型 的 2 2 - 2 - 如 NO N , COSO, COSO, CH 33 22 2 2规律
CHCH等等 ; 2 42 6 )1 该方法适用的范围 : 无机小分子的中心原子
)() 5 价电子总数若增加 或减 小 的 不是 6 或 2 ππ只有一个 ;不讨论 d - p键和离域 键 ,只是讨
(Δ) () 个电子 V 时 , 可把增加 或减小 的电子数分解 π论 定域 p - p键 ;中心原子的杂化类型为整数 ;
为 6 的倍数和 2的倍数 . )2 价电子总数相等或奇数加 1 后相等时 ,杂化
Δ(V = 6m ?2 n m = 0, 1, 2, ); n = 1或 n = 2 方式一样 ;
当 n = 1 时 , H ?1; )() (Δ) 3 价电子总数每增加 或减小 6 个电子 V
当 n = 2 时 , H ?2.后 ,与原来相比较 ,杂化方式不变 . 换句话说 ,原分子 + + 如 XeFXeFXeF, XeFXeF等等 . 246 35 中增加或减少氧族元素时 ,杂化方式不变 .
(说明 :符号“ = ”表示物质间杂化数相同 ; 符号 Δ(V = 6m m = 0, 1, 2, ) - - - - ) “ ”表示物质间杂化数相差 1 如 NO = NO, N= NO , CN = OCN , NO= NO, 2 2 2 2 3
HO = HO, XeO= XeO, SO= SO= O, HPO= 2 2 2 3 4 2 3 3 3 35 该方法的评价 - - - HPO, CO = CO= CS, C lO = C lO= C lO= 3 4 2 2 23用数轴判断中心原子轨道杂化方式的方法 ,理 - 2 - 2 - C lO , SO= SO, XeF = XeO F 等等 ; 4 3 4 4 4 论来源于教材 ,把三大理论合而为一 ,浅显易懂 ,数
() (Δ))4 价电子总数每增加 或减小 2 个电子 V 学推理简单 ,数轴表示直观明显 . 把复杂的化学问题
转变为简单的数轴问题 ,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是非 () 后 ,与原来相比较 ,杂化方式每增加 或减小 1.
常方便的. 规律性强 ,应用前景好 ,值得推广 . Δ) ( V = ?2 n n = 1, 2
当 n = 1时 , H ?1;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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π( ) 吴集贵 ,闫兰 . 一种主族元素小分子或离子中 键的判断 [ J ]. 大学化学 , 2003 , 18 1 : 35 - 37.[ 2 ] ( ) 张文广 . 关于 V SEPR 理论的讨论 [ J ]. 化学教育 , 2000, 21 9: 44 - 46. [ 3 ] ( ) 张文广 . 由分子的价电子总数判断中心原子轨道方式的方法 [ J ]. 化学教育 , 2008, 6 : 3 - 6. [ 4 ] W illiam L J. Mode rn Ino rgan ic Chem istry[M ]. 1 st ed. N ew Yo rk: M cGraw - H ill, 1984: 81. [ 5 ] 伍伟夫 . 等电子分子周期系 [ J ]. 大学化学 , 2005 ( 1 ) : 50 - 54. [ 6 ] ( ) 冯宁川 ,许红平 ,张国彬 . 用价电子对互斥理论判定中心原子的杂化类型 [ J ]. 宁夏医学院学报 , 2000, 22 4: 313. [ 7 ] 何福域 ,朱正和 . 结构化学 [M ].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 , 1979: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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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5 3: 61 - 62.
()责任编辑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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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判断中心原子杂化类型的四个方法
判断中心原子杂化类型的四个方法
海南师大附中化学组 李 立
一、公式法
1(价电子对数n,,中心原子(A)的价电子数,配位原子(B)提供的价电子数×m,?2。 2(对于主族元素,中心原子(A)的价电子数,最外层电子数;配位原子中卤族原子、氢原子提供1个价电子,氧族元素的原子按不提供电子计算;离子在计算价电子对数时,还应加上负离子的电荷数或减去正离子的电荷数。
3(中心原子孤电子对数,n(价电子对数),m(配位原子B数)。
4(杂化轨道由形成σ键的电子对和孤电子对占据,因此分子或离子的空间构型为杂化轨道构型去掉孤电子对后剩余的形状。
例如:指出下列分子或离子的中心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并预测它们的空间构型:?Behttp://www.aszzkj.comhttp://www.aszzkj.comhttp://www.aszzkj.comCl、HO、?SO、NH、 2233,,3?NH、PO。 44
解析:第?组都是AB型分子,BeCl的价电子对数 n,(2,1×2)?2,2,Be采用22
sp杂化,n,m,2,2,0,无孤电子对,故分子呈直线型;HO的价电子对数n,(6,1×2
2)?2, 4,O采用sp3杂化,n,m,4,2,2,有2对孤电子对,故分子呈折线型。
第 ?组都是AB3型分子,SO的价电子对数n,(6,0×3)?2,3,S采用sp2杂3
化,n,m,3,3,0,无孤电子对,故分子呈平面三角形;NH3的价电子对数n,(5,1×3)?2,4, N采用sp3杂化,n,m,4,3,1,有1对孤电子对,故分子呈三角锥型。
第?组都是AB4型离子,NH4,的价电子对数n,(5, 1×4,1)?2,4,N采用sp3
,3杂化,n,m,4,4,0,无孤电子对,故分子呈正四面体;PO的价电子对数n,(5,04
×3,3)? 2,4,P采用sp3杂化,n,m,4,4,0,无孤电子对,分子呈正四面体结构。
二、根据等电子原理判断
教材的“资料卡”中介绍了等电子原理,即具有相同价电子数和相同原子数的分子或离子具有相同的结构特征,这里的结构特征包括中心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分子的空间结构等。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一些熟悉的分子的杂化轨道类型来判断与它互为等电子体的不熟悉的分子的杂化轨道类型。
例如:指出N2O分子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解析:教材中介绍的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是比较浅 显的,并没有介绍N作为配位原子应该如何计算价电子对数,在解决这样的题目时,教师不必加深补充介绍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可以采用等电子原理巧解。因为 N2O与CO2互为等电子体,学生对于CO2的结构非常熟悉,直接根据直线型,判断出sp杂化,当然也可以计算出CO2中的C原子的价电子对数n,(4,0×2)?2,2,判断出sp杂化,直线型,所以NO也应为sp杂化,直线型。 同样,如果要判断CNS,的空间构型2
和杂化轨道类型,根据CNS,与 CO2等电子体,来判断CNS,为直线型,碳原子sp杂化。
三、根据结构代换判断
有机化学中的取代反应是指有机物分子里某些原子或原子团被其它原子或原子团所代替的反应,根据取代反应机理,发生取代后,其中心原子的结构和成键方式都应该不变。由此启发,对于一些复杂的分子,我们可以将其中的某些原子团代换成原子,变成简单熟悉的分子,根据这个分子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来判断原来的分子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 例如:CH,OH等醇类,都可以看作R—代换了HO中的H,因为HO中O原子322为sp3杂化,所以CH3,OH中的O原子也为sp3杂化。 HN,NH可以看作,NH2代换22
了NH中的H,因为NH中N原子为sp3杂化,所以HN,NH中的N原子也为sp3杂化。 3322
四、西格玛键数+孤对电子数
适用于有分子结构示意图的分子:如:王冠硫,苯环碳。配位键:例如:AlCl、3+NH。 4
课程标准和高考说明对这部分的教学和考试要求是这样描述的:“能根据杂化轨道理论和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判断简单分子或离子的空间构型”,处于认知性学习目标的第三水平。近几年的高考题对这部分内容都有考查,但难度不大。因此,虽然这部分内容是教学难点,但并不是考试难点。所以,教师在教学这部分内容或讲解这部分习题时,不要随意加深、加难,而要注意思维品质的培养,不同的分子可以用同一方法判断,同样的分子也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判断,根据学生的掌握情况灵活运用。
范文五: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的判断方法
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的判断方法
高中化学选修模块《物质结构与性质》中介绍了杂化轨道理论,这一重要理论能解释大多数分子几何构型及价键结构。在使用该理论时,首先必须确定中心原子的杂化形式,在未知分子构型的情况下,判断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有时比较困难,成为教学难点。下面总结几种高中阶段判断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的方法。 一、根据分子的空间构型判断
根据杂化轨道理论,中心原子轨道采取一定的杂化方式后,其空间构型和键角如下:
杂化轨道类型 杂化轨道空间构型 键 角
sp 直线形 180?
sp2 平面三角形 120?
sp3 正四面体 109.5?
由此,可以根据分子的空间构型或键角来判断中心原子轨道的杂化方式。
例如:学生对于一些常见的简单分子的结构都是熟悉的,CH、CO为直线型分子,键角为 180?,推断其 C222
sp;CH、CH为平面型分子,键角为 120?,推断其 C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为 sp2;CH、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为 24664CCl为正四面体,键角109(5?,推断其C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为 sp3。 4
还可以扩展到以共价键形成的晶体,如:已知金刚石中的碳原子、晶体硅和石英中的硅原子,都是以正四面体结构形成共价键的,所以也都是采用 sp3杂化;已知石墨的二维结构平面内,每个碳原子与其它三个碳原子结合,形成六元环层,键角为 120?,由此判断石墨的碳原子采用 sp2杂化。
二、根据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判断
教材的 “拓展视野 ”中介绍了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根据该理论能够比较容易而准确地判断 ABm型共价分子或离子的空间构型和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中心原子的价电子对数与价电子对的几何分布、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的对应关系如下表(价电子对数,4的,高中阶段不作要求)。
中心原子价电子对数 价电子对几何分布 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
2 直线型 SP
3 平面三角形 SP2
4 正四面体 SP3
运用该理论的关键是能准确计算出中心原子的价电子对数,其计算方法是:
1、 n,,中心原子(A)的价电子数,配位原子(B)提供的价电子数 ×m,?2。
2、对于主族元素,中心原子(A)的价电子数,最外层电子数;配位原子中卤族原子、氢原子提供 1个价电子,氧族元素的原子按不提供电子计算;离子在计算价电子对数时,还应加上负离子的电荷数或减去正离子的电
1
荷数。
3、中心原子孤电子对数,n(价电子对数),m(配位原子B数)。
4、σ键的电子对和孤电子对占据,因此分子或离子的空间构型为杂化轨道构型去掉孤电子对后剩余的形状。
例如:指出下列分子或离子的中心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并预测它们的空间构型:?BeCl、HO ?SO、NH、 2233
,,3?NH、PO。 44
解析:第?组都是 AB2型分子,BeCl的价电子对数 n,(2,1×2)?2,2,Be采用 sp杂化,n,m,2,2,0,2
无孤电子对,故分子呈直线型;
HO的价电子对数 n,(6,1×2)?2, 4,O采用 sp3杂化,n,m,4,2,2,有 2对孤电子对,故分子呈折2
线型。
第?组都是 AB型分子,SO的价电子对数 n,(6,0×3)?2,3,S采用 sp2杂化,n,m,3,3,0,无孤电33
子对,故分子呈平面三角形;
NH的价电子对数 n,(5,1×3)?2,4, N采用 sp3杂化,n,m,4,3,1,有 1对孤电子对,故分子呈三3
角锥型。
,第?组都是 AB型离子,NH的价电子对数 n,(5,1×4,1)?2,4,N采用 sp3杂化,n,m,4,4,0,无44
孤电子对,故分子呈正四面体;
3,PO的价电子对数 n,(5,0×3,3)?2,4,P采用 sp3杂化,n,m,4,4,0,无孤电子对,分子呈正四4
面体结构。
三、根据 σ键数和孤电子对数逆向判断
根据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中心原子价电子对数,σ键数,孤电子对数,如果我们已知 σ键数和孤电子对数,就可以逆向判断出中心原子价电子对数,从而判断出杂化方式。
解析:高中学生都能熟练书写有机分子的结构式,根据结构式就很容易得知 σ键数和孤电子对数,从而判断出杂化方式。
1号 C形成 4个 σ键,无孤电子对,所以有 4个价电子对,C原子为 sp3杂化,其周围 3个 H和 1个 C呈正四
2
面体分布;2号 C形成 3个 σ键,无孤电子对,所以有 3个价电子对,C原子为 sp2杂化,其周围的 C、O、O呈正三角形分布;3号 O形成 2个 σ键,2个孤电子对,所以有 4个价电子对,C原子为 sp3杂化,其周围的 C和 H呈折线形分布。
四、根据等电子原理判断
教材的 “资料卡 ”中介绍了等电子原理,即具有相同价电子数和相同原子数的分子或离子具有相同的结构特征,这里的结构特征包括中心原子的杂化轨道类型、分子的空间结构等。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一些熟悉的分子的杂化轨道类型来判断与它互为等电子体的不熟悉的分子的杂化轨道类型。
例如:指出 NO分子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解析:教材中介绍的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是比较浅显的,并2
没有介绍 N作为配位原子应该如何计算价电子对数,在解决这样的题目时,教师不必加深补充介绍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可以采用等电子原理巧解。因为 NO与 CO互为等电子体,学生对于 CO的结构非常熟悉,直接根据直线222
型,判断出 sp杂化,当然也可以计算出 CO中的 C原子的价电子对数 n,(4,0×2)?2,2,判断出 sp杂化,2
直线型,所以 NO也应为 sp杂化,直线型。 2
同样,如果要判断 CNS,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我们大可不必研究究竟哪个原子是中心原子,哪个是配位原子,如何计算价电子对数,直接根据 CNS,与 CO2等电子体,来判断 CNS,为直线型,sp杂化。 五、根据结构代换判断
有机化学中的取代反应是指有机物分子里某些原子或原子团被其它原子或原子团所代替的反应,根据取代反应机理,发生取代后,其中心原子的结构和成键方式都应该不变。由此启发,对于一些复杂的分子,我们可以将其中的某些原子团代换成原子,变成简单熟悉的分子,根据这个分子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来判断原来的分子的空间构型和杂化轨道类型。例如:CH,OH等醇类,都可以看作 R—代换了 HO中的 H,因为 HO中 O原子322为 sp3杂化,所以 CH3,OH中的 O原子也为 sp3杂化。 HN,NH可以看作,NH代换了 NH中的 H,因为 NH中 N22233原子为 sp3杂化,所以 HN,NH 中的 N原子也为 sp3杂化。课程标准和高考说明对这部分的教学和考试要求是这22
样描述的:“能根据杂化轨道理论和价层电子对互斥理论判断简单分子或离子的空间构型”,处于认知性学习目标的第三水平。近几年的高考题对这部分内容都有考查,但难度不大。因此,虽然这部分内容是教学难点,但并不是考试难点。所以,教师在教学这部分内容或讲解这部分习题时,不要随意加深、加难,而要注意思维品质的培养,不同的分子可以用同一方法判断,同样的分子也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判断,根据学生的掌握情况灵活运用。
3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4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
5
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6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7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8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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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0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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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12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4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5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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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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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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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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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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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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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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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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