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谈谈违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谈谈违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纪威俊
(北仑区江南中学,浙江宁波315000) 摘要: 宪法和普通 法律都属于法的范 畴,因此教科书中“违反宪法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要从
通法律的共性上来 认识的. 教科书中“一切违宪行为都要受到追究”的说法,可以理解为一切 宪法与普 都应当作否定性评 价,借以维护公序良 俗和宪法本身的权 威性,但由于宪法规定内容的广泛 违宪行为 行的我国法律体系 中并不是所有的宪法规定的内容都已由具体的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对 性,在现
违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以包括法律、道德、社会舆论、党纪、政纪等方面的否定性评价.违宪行为与违 法行为又存在判断标准、违法主体、审查主体、制裁方式、监督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关键词:违宪行为;违法行为;联系;区别 收稿日期:2011-05-21 作 者简介:纪威俊(1967-),男,浙江宁波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中学高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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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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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而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如某乡镇企业一名职工深夜撬开仓库门盗走数千元物资,事发后被法院判了刑;而另一名职工在修仓库暖气时,乘人不备,盗走了近百元的同一物资,事发后却不认为是犯罪,仅以违法行为处理。这两名职工的行为虽然同属于盗窃,但由于前一职工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且盗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犯罪。而后一名职工的行为则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盗窃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综上可见,违法并非犯罪,犯罪行为必然是违法,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和程度不同。
范文三:非法和违法的区别
2010-03-19 17:14:12|??分类: 法学园地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文件里,总说到非法和违法,又有新提法是打非治违,到底什么是非法和违法呢?简单说,法律事实分为三种状态,即:合法、违法、不合法但也不违法。所谓不合法也不违法就是非法。
非法和违法是两个相近似的概念,但还是有所不同的。
1、对应范畴的区别:非法的相对概念是合法,而违法的相对概念是不违法。如果直接区分非法与违法是很难的,但如果区分非法和违法的概念是以区分合法和不违法是否属于同种范畴的概念的方法就很容易了。
2、内涵的区别:不违法往往见诸私法和刑事法范畴,因为“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法无明文禁止则不受约束”,不违法往往是指法律没有对行为进行规制与约束,更多的反映了法的自由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讲合法这一概念更多地体现了一种义务,而不违法更多地体现了一种权利。所以,违法可以认为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和约束性规定,如犯罪和治安行政案件,而非法则可以理解成为法律规制以外的行为,如政府违宪等等。
3、法律后果的区别: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往往是适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或其他部门法中的惩罚条款,而非法行为的后果往往是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还有一个简单理解,非法就是不符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就是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要受到法律制裁。
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有何区别?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
所谓违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违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一、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争议案件。
二、违法占地的行为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争议案件。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研究,正确区分案件的性质,才能正确实施法律。
范文四:浅谈一起严重的违宪违法案件
浅谈一起严重的违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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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1月20日,台安县机械厂轧钢分厂女工赵某某自杀身亡。23日该厂分厂厂长徐军被拘留审查,后转捕。经县公安局侦查,认定徐军强奸致死人命。于12月1日起诉到台安县人民法院。在县法院开庭审理前,徐军亲属出面聘请律师为其辩护。鞍山市司法局督导员、原台安县司法局副局长兼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根据被告委托,指派王力成和实习律师王志双出庭辩护。台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时,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五点从轻判刑理由,其后因死刑审判权上收,改由鞍山市中级法院为一审。1984年5月21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律师王志双、王力成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1984年6月1日,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徐军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志双、王力成接受徐军请求,为其代写了诉状,受委托进行辩护。依法办案,原本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但谁知道王百义、王志双、王力成三律师却因此成了罪人,被立案侦查,以莫须有的罪名被检察院逮捕。
先遭逮捕的是王志双和王力成。这两位律师是在1984年10月16日逮捕的。紧接着在1984年12月中旬逮捕了王百义。;台安律师案”发生后,引起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重视。全国人大、高检、高法以及辽宁省人大和省委政法委等联合调查组经过两下辽宁调查后确认错捕。与此同时,首都法学家对此进行了法学论证,一致认为台安县律师是履行辩护职责,包庇罪名不能成立。当时,国家有关领导人也针对检察院逮捕律师案批示,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宪违法案件。在辽宁省政法委发文后,市检察院将关押达多个月的三辩护律师宣告无罪释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违法案件极为关注,组织力量进行了调查,并将人大代表的相应提案转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该院即指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责成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严肃执法,对此案妥善处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积极督促检察机关纠正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报告王力成等三律师被错误指控一案已经纠正。王力成等人因这一错案而受到的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已得到了补偿。
辽宁省台安县三律师案因履行辩护职责反被指控犯有;包庇罪”,两次遭逮捕。这桩不该发生的错案终于得以纠正。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法机关依法实行监督的结果。
人民律师出现在法庭上,参与辩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今天,在****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的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全国人民在法律面前才能享受平等的权利,伟大的祖国才能出现和谐团结公平公正的崭新局面,伟大的中国梦就一定能够实现。
范文五:行政行为无效和违法的区别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确认行政行
为违法有何区别?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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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形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或撤销、判决履行职责、对显失公正的处罚判决变更。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加的判决形式,用以补充《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适应日常审判工作的需要。
确认无效判决的是依据这一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是指这一行政行为既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但这一行为又依法不能成立。如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文件,出卖他人房屋或是将他人的房屋设定抵押。对于这类情况的出现,按理来说,只要登记机关已尽了注意的义务,这类行政行为应当属于应维持的行政行为。至于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文件,并不等于该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而是民事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这既可以由登记机关以当事人申报不实为由撤销登记;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然后再由登记机关依法律文书撤销登记。可能是考虑到这样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是受民事审判的影响,加之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够完善,司法解释才作出了可以确认无效的规定。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登记机关仍然属于败诉。只是登记机关没有违法行为,所以也被称为无过错败诉。
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一种判决。如果被确认违法,被诉行政行为至少有以下之一的违法行为:
1.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实际工作中,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主要是由于该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如:房屋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不合法,依法本应当撤销。但是第三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信任登记簿的记载而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此时,原房屋所有权因转移而消灭,行政诉讼原告所要求撤销的这一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的内容在登记簿上已经没有记载,即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撤销也变得没有意义。此时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房屋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确认违法虽然都属行政机关败诉,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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