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2000年末,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它突破了原有计划经济对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束缚,其所规定的会计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其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此会计改革的重大突破之一,对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公允、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现的必然性 1.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势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WTO进程的临近,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国际会计准则2000》中指出:"信息如果要想如实反映所拟反映的交易和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实质,与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的明显外表并不总是一致的。我国加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 2. 企业组织形式和业务的复杂化因素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多样化发展,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随着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重组、融资,特别是创新业务的出现,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3 .原有原则、制度存在缺陷 在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局限性,会计准则体系也不完善。原有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能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 二、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会计原则 2000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基本原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一原则可以用在会计实务中的诸多方面。如:企业合并政策、外币折算政策、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坏帐损失的核算、或有事项的处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 1.关于资产的确认 首先,资产的确认不完全视其在法律形式上是否为企业所拥有,还应视其经济实质即是否为企业所拥有为标准。从实质上看,无形资产不一定都是有企业拥有,某些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企业,但只要企业能够控制这些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并且这种权利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也应当将其列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就是其中一例。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允许某一企业在一定期间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所以,企业将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其次,资产的实质应当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对于那些不能再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如待处理财产损失、已经无法收回的债权等,就应当被排除在外,作为其他要素项目处理。此外,对于一些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数量很可能有所减少的资产,通过计提减值准备,计入损失费用,同样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租赁业务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主要是企业为解决生产经营上的临时性或季节性需要而租赁资产,采用这种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仍然归出租方承担租赁资产的折旧、修理维护费等。而融资租赁则不同,它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尽管在法律形式上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仍然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基本上包括了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因此,承租企业获得了租赁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样,承租企业要承担向出租方支付约等于该项资产公允价值和有关财务费用的义务。所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已在融资租赁会计核算与披露中得到运用。 3 .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判断 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将其视为关联方;但考虑到影响程度的不同,控制最具影响力,因此上述确认关联方的标准中,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控制;而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仅仅指直接共同控制和直接重大影响,一般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和间接重大影响。同理,同受一方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一般不视为关联方;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一般也不视为关联方。可见,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才是判断关联方关系的实质性标准,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如何。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至于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企业仅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均不能视为关联方。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并非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若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关系,或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同样,判断是否为关联方交易也应以交易中实质上是否存在着有碍公平交易的因素为标准。 4 .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 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前提。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指纳入编报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集团的被投资企业的范围。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合并主体。从法律形式上看,合并主体不一定是一个统一的法律实体,但从经济意义上看,合并主体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通常情况下,判断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标准是:母公司是否占其表决权资本的50%。但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可以支配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者母公司根据与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实质上实施控制时,尽管母公司拥有子公司权益性资本的比例未超过50%,也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反之,当母公司虽然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不能取得控制权,并不能支配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时,也不能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5. 收入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才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够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可见,收入确认的条件并不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形式上的支付,而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也不是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而是实质上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作为收入确认的实质性标准。 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损益的确认可以说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都是交易,但以期货、期权为代表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在本质上不同与现货交易。其实物交割比例较小,而且盈利过程事实上在交割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因此,不要等到交割环节再确认损益。 三、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人员素质提出挑战 新的会计制度则带有较多的需要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知识进行判断的规定,赋予会计人员更多的选择空间,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挑战。 1. 熟悉掌握各项会计法规制度 如《企业会计制度》、《国际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等。对已经出台的13项具体准则要明确掌握。现代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会计人员对国家最新的财务方针政策要及时学习和运用。对于具体的经济事项。首先应了解现行准则和相关制度是否有所规定,只有没有规定的才需要根据会计原则做出判断。判断时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约束和限制会计人员的违规或作假行为。 2.提高业务素质并增强职业判断能力 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搞好会计工作的核心。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和掌握扎实的会计基本专业知识,而且要吸收一切先进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不仅要掌握会计业务知识,还要了解、熟悉相关生产技术知识。同时,在新经济条件下,努力学习新知识,培养和增强职业判断能力与创新能力。 3 .深化会计教育改革 在高校教育中,对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进行调整,增加教学案例和实验环节。改革会计课程设置,实行开放式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技能,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对在职会计从业人员要鼓励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综合控制能力。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是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加强会计国际协调的必然要求,实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条件。 作者单位: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范文二:_实质重于形式_会计原则的研究
甘肃科技纵横
财经与法
2009年(第38卷)第5期
“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的研究
陈莉娟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兰州730070)
摘要: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明确提出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对规范我国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
会计原则理论研究
会计原则应用
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这就要求企业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要求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能仅靠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进行确认,而是要以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样才能完全真实的反映交易或事项,从而避免会计信息的失真。
1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的内涵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的
解释为:
“信息如果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实质,与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的明显外表并不总是一致的。”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信息如果想如实地反映其所意图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有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按照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在现行的
《企业会计制度》已正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企业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原则之一:“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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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比较各国会计准则对实质重于形式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即财务会计对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和法律效果都很关注,当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相同时,且更多的惯例是基于法律规定,但当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不同时,通常强调实质而非形式,这样以来会计信息才能更好地反映其代表的经济活动。
2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的应用
2.1资产的认定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
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认定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拥有或者控制资源,“拥有”是一种法律上的所有权,而“控制”则是反映该种资源的经济实质。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从法律形式上看,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仍然属于出租人,但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比较长,基本上包括了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承租企业实质上获得了租赁资产所能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因此,
承租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将融资租入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2.2收入的确认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除了要满足三个确认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两条标准: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当以上条件全部满足后,企业就可以确认收入。但有时,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又与客户签订了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按照销售的经济实质来判断是否应当确认销售收入了。如果企业已将商
2009年(第38卷)第5期
财经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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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满足了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应当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就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确认收入。2.3资产减值的认定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资产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因环保问题,政府强行要求企业停用的水塔、烟囱等,从法律形式上看,这些固定资产并未减值,但一经停用后,它们既无使用价值又无转让价值,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资产减值。
2.4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入帐价值应当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工程完工,
从法律形式上讲,已经形成了固定资产,但因为其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将支出进行结转,作为固定资产入帐。同样,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5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地产,只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自行建造的房地产,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就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先认定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直到转换日才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实质重于形式在准则中的运用,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点,特别是在新准则中,它的运用随处可见,它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更加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3.1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全过
程,在纷繁复杂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可能对每一交易或事项都作出详尽的规定,很多交易或事项需要会计人员凭借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作出正确合理地处理,这就对会计人员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会计人员平时在工作中要注意积累,学习新知识,加强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职业能力。3.2不要过分强调实质而放弃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但是,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原则是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等十个原则,而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重要性这三个原则是对其他十个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因此,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被过分强调。3.3深化会计教育改革
会计核算经过了“两则两制”、“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以及现在的“企业会计制度”等一系列变革,做为教育部门要在会计学教育中,及时对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进行调整,改革会计课程设置,增加教学案例和实验环节,培养学生树立现代会计理论观念。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是进一步深化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会计国际协调的必然要求,实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条件。这一原则的应用,完善了我国会计制度,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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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与科技,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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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瑞芬.浅谈会计人员工作中的困境与改善[J].会计之友,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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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摘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核算的本质要求,在我国会计事务应用中广泛应用。该原则的使用加大了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能力,它反映的信息受会计人员主观影响,从而产生了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所以在会计事务中要结合一定的会计标准来处理会计事务,使得会计处理有章可循。
[关键词] 实质重于形式 会计实务 应用
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根据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一)长期投资核算。投资比例是确定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或50%以上表决权资本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但是以投资比例判断不是绝对的,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是否采用成本法核算。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60%表决权资本,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B公司所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董事会表决,除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需经过第二大股东派出的至少1名董事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并不能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所以不能认定A公司控制B公司,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核算。会计制度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结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而不管其具体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三)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定
1.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会计制度规定,只有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才应予以资本化。这就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借款费用的用途进行判断。
2.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企业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时,一般不是一次性投资,而是分次投入资本,所以在确定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时,也不能简单地按投资总额乘以利率计算,而应先计算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再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即以实际占用的一般借款资金确定。
(四) 融资租赁资产的确定。承租方融资租入的资产从法律形式上未取得所有权,但从交易实质内容看,融资租赁或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或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或在租约到期时,承租方有优先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同时,由于该资产引起的风险(如技术进步引起的贬值等)由承租人承担,由此可见,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承租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融资租赁资产应视同自有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否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的确定。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通常指购买在3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即到期或可转换为现金的投资。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有所不同,在确定现金等价物与投资时就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企业的经营活动以短期流动投资为主,就可能将所有的项目都视为投资,而不是现金等价物;而不以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可能将其中的部分短期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的范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六) 关联方关系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关联方是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的,这种影响包括: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但在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时,则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七) 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我国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可以通过受让,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即在实质上拥有了对企业土地的控制权,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在“无形资产”科目中反映。
(八)销售收入的确定。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广泛应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一项销售是否可以确认收入,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要求我们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并不是商品所有权凭证已经转移、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已经收到就可以确认收入。
(九)非货币性交易中商业实质的判断。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判断换入资产能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之一。在确定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点考虑由于该项非货币性交易使企业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程度,通过比较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或其现值来判断该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十)编制会计报表时的应用。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收账款项目是按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明细账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相应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填列的,其反映的实质是企业实际可收回的应收账款;再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合并范围,只要母公司可以对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即应将其列入合并范围。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存在的缺陷
1.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经济业务进行核算,虽能反映出经济业务的实质,从而使企业的财务报表体现出的是实际的而不是表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但是由于在运用过程中大量涉及人为判断,很容易被企业加以规避,以达到符合自身利益的财务结果。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需要会计人员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判断,加大了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的独立性和专业判断的空间。过多依赖个人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同时加大了会计风险。
四、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缺陷的弥补方法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加大了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作用,导致了操纵会计信息的事例。对此,国家应制定相当的标准形式来规范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实际上我国准则中常常是将实质重于形式与形式胜于实质原则结合运用的。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
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很显然,这里规定的名义金额1元只是一种形式,只是在该项资产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时为防止企业不正当高估资产的一种措施。
现代经济生活中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和事项是纷繁复杂的,新的业务不断出现,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可能对每一交易和事项都做出详尽的规定,何况法律、法规的出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财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充分发挥职业判断能力,灵活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范文四:试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试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摘要】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发展。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求的基本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在推陈布新。本文阐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内涵,回顾了该准则在我国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并且从资产的确认、资产减值的认定等方面具体描述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突出了该准则的重要性。但这一原则在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且在最后提出了对包含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整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完善的期望。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 资产减值 谨慎性
一、引言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另一些学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信息如果要想入市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与反映。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会计实务中被经常引用的原则,其实建立在会计理论框架之上的。由于会计活动反映经济活动的假设、要素、原则等方面的特征,导致其与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反映出现分歧是客观存在的。用会计的方法反映经济活动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概述
“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能仅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要求。当今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将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我国加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出现弥补了原先原则的不足,使会计核算更能如实反映经济业务,提供更为真实的会计信息。
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如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
业、单一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等,它们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重组、融资,特别是创新经济业务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体现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准则下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十分广泛,在此将通过举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其在会计核算中的一些应用。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虽然不拥有资产的形式上的所有权,但是因为其租赁时间长,租赁结束后承租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力,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实质上来讲,承租方能够控制该项资产,并且该项资产能够为承租方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所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该把该项融资租赁的资产确认为承租方的资产。
在资产减值的认定中,新准则列举了七种迹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标准。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在减值的迹象,就需要认定相应的减值。从法律形式上看这七种迹象的存在并不影响其价值,但从经济实质来看,这七种迹象会对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例如,某企业由于生产技术的改变,2012年11月有条账面价值100万元的生产线被闲置,对于闲置的生产线从法律形式上看并未有任何的改变,从实质上看该生产线因生产技术的改变已使其价值产生变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012年12月必须认定该生产线的减值。
对于或有负债举个例子,2012年10月15日,B企业状告A企业侵犯其专利权。直至2012年12月31日,法院还未做出最后的判决,A企业是否败诉尚难判断,在法律形式上,A企业的负债尚未形成,但如果相关的证据对A企业很不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企业应该于2009年末确认一项或有负债。
在收入的确认中,某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和实物交给对方,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时,企业又不能确定其退回的可能性。这时,企业尽管已将商品出售已收到货款,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买方,该企业在商品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出售方已经收到了货款,并且已办理了有关资产的划转手续,同时交易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出售方待日后某个时间必须将其出售的该项固定资产以原出售价购回。在这项交易中,如果仅仅从固定资产出售这个事项看,似乎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出售方可以确认出售固定资产的收益。但是,由于补充协议中又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内必须回购所出售的固定资产,即该项固定资产的风险和主要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从交易的整体上看,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
此外,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以及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等都必须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运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分部报告准则、现金流量表准则等其他准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影子在新准则中随处可见。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意义(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但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时却有局限性,由于各个企业处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现金流量也许在某些方面更能反映其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以后的发展前景。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原因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就是在强调财务状况的实质重于形式,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能体现财务状况本质的信息,这样就弥补了权责发生制不能真实反映财务状况的不足。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可比性原则的补充
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包括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和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并非表明企业不得变更会计政策,如果按照规定或者在会计政策变更后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这正是有意无意地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比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就不必拘泥于可比性原则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成
对资产计提各种跌价准备,一方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资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值,在年度终了时,其实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原账面价值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也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因此,对于企业的一些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能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五、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
一般认为计核算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在会计确认环节,应当根据经济实质判定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应在会计主体中记录、何时记录以及记
在什么科目。在会计计量时,同样应注重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或人为形式来判定以什么标准计量,记多少金额。在会计记录和报告时,除了对己确认、计量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记录和报告以外,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世界各国及国际会计准则,一般在遵循“谨慎性”原则的同时也都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确认和披露。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与其他核算原则结合运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往往是对其他述原则起补充和修正作用。例如在进行资产减值处理时,有些人认为它仅仅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实际上它是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以反映真实的资产价值和规避财务风险。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或变更时,同样也是多种原则作用的结果。《国际会计准则l——会计政策的说明》中指出;“慎重、实质高于形式和重要性,应作为选用会计政策的重要考虑”,其目的也是以反映经济真实为要。或有事项的处理,则是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重要性、客观性(充分披露)原则的共同体现。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会计人员的要求
现代经济生活中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或事项是纷繁复杂的,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可能对每一交易或事项都做出详尽的规定。如某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角度的考虑,有意回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本来意图,出现越轨行为,这一点在固定资产租赁分类中尤为明显。由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来改变这种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努力转变会计核算观念。我们要具备全球化观念;我们对新技术要有敏感性。我们还要注意经验的不断积累并注重专业知识的更新。
六、结论
不仅仅是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条原则,我国对于整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规定都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文件,只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以一般原则和总则的形式提出,没有形成逻辑紧密的层次结构。我们必须有效借助海外的有益启示,必须对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进行国际比较,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构建更适合我国的会计质量特征相关的规则和体系。
Abstract:With the gradual improvement of market mechanisms, business accounting standards is constantly evolving. As a basic principle of 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is also introducing new cloth.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reviews the applications in our economic activities of enterprises and examples specifically substance over form in accounting for the use including the recognition of assets, the recognition of asset impairment and so on,
highlighting the importance of this guideline.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inciple. This paper proposes solutions to problems and in the end mentions the perfect expectation to the 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which include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Keywords: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impairment of assets, 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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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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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浅雾 厦 重 于 式彩 原则
晓 高春
国 际 计会准 则 委 员会 和 联 台 在国 各自的 理 体 论或系概 念 公 和 准告则公 告 ,中都提 及 宴 重质于 式 形 则 原 并,把 它 作 选为 择 和运 用 计会 政 策的 个一原 则决, 什 定是么适 用 财的 报表 务编 制 方 的法指南 。我 国 颁新布 的 企《 会 计 业 制度 也 》把 质实重 于形 式 作 为一 项 基 本 的 计 会核 原 算加 于则其 中 ,本 拟 文讨 实 质 重 论于 式 形 原则 的 含义 、会在 计上 的运 用 如及 对 它何 进 行正 确定 位 等问 。 题 实 质 重 于形 式 原 则 的 义 含 《企业 会计 制度 》 第 十一 第 条二 款指 出 “ 企业 应 当 按 照 交 易或 事 项的 经 济实 质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不 应而 仅 仅当 按 照 它们的法 律形 式 作 为 会 核计算的 据 依 。”这是 《 企 业 会计 度制 对 实》 质 重于形 式 原 所则下 的定 义 。 国际《会 计 则 》准 第 5条3 编《 制和 呈 报 财 务 报表 结 构》 中 将 实质 重于 形 式 原则 明 确 定 为 :如 义果 信 息 要 想实忠 地 反映它 所 拟 反映 交的 易 或 其 它事项 那 就必 须 根 据,它 的 们 实和质经 济 现 实, 而 不 仅是仅根 据 它 们 的律 法 形式 进行 核 算 和反 映。 交 易 和其 它 项事的 质实 , 总不 是 与 们它的法 律 或 计 设形 式的 外 在表 相现 致一, 这时 . 计 上会应 根 据 经 其济实 质 进 行业 务处 理 。 从上 面的 两 个定 义中 我们 可 看 出 ,实 质 于重式 形原则 中的 “ 实 质 是” 指 易或交事 项的 经 济实 质而 “ ;形式 是 ” 交易 或 事 项的 外 在 表 一
、
度
中 的》 运用 1 .资产 的概 。 《念 企业 会 计 度制 对》资产 是 这 样定 义 的. “产 资是. 指 过 的去交 易 、 项 成 并 由 企形 业拥 或 者有控 制 的 资 源 . 该 源资预 期 会给企 业 来带 经利益 。 济 这 个”定 义明 确抓 住 了资 产的 内涵 和 外延 。 产 定资 的 义实 质体 现在 “企由业 拥 有或 者 控制”, 将一 财项产 是 确认 为否 企业 的 资 ,产 不应 拘 泥于 财 产 的法律 形 式 , 企即业 否是拥 有 对 它所有 权的。 2 融 资 租. 赁 的会 计 处 理 资融 租 的入固 资产定是企业 从 部 外 入 , 租 所 有 属权 于 出租 方的 固定资 产( 法 律形 式 ) , 承 租方 只拥有 的它使用 权 和 益 权收。但 时 同我们
知
道 在 ,融资 租 赁 方 式 ,下承 租 方支 付 的 赁租 费用包括 出了 方租 赌买出 租物 的所 成 有 本和 部分 利 润 ,而 且 租 期赁一 般 是 租 赁资 产 可使 用 期 间的 大 绝部分 。租 期赁 满,承 租 只方要 支 付 象 征性的 价 款, 租 赁 资产 使的用 权 就转 移 承 租给 方 。有 这 所 些都表 明在,租 赁 期前满 ,与 租 赁 资产相关 的风 险 和报酬 已 经转 移 至承 租 方 , 承 租 已 经 方 控 制了该 租资赁 产 ( 济经实 质) 因此。 , 《 业企 会计制 度 》 把 融 资 租入 的 固定 资 当 作 产自 有 资 产一样 理 ,计 处 提折 ,旧 生发 减值 计 提 值减准备等 。 3 关 . 联 方关 系交及易 的 认 确。 《 企业会计 制度 》 和 具体 会 计 则 准 都 有没对 关 联 方 关作 出系 明 定 确 。义 企《业 会计 度制》 第百 十四 七条 规 了定关联 方 系 关的判 断标 准 , 并 列举 关 了 联方关 系 的 存在形 式 “ ; 在企业 财 务 和 经 营 策 中 . 如决果 一 方 有 能力 直 接或 间 接 控 、 共制同 控制 另一 或 对 方另 一 方 旋加重 大 影 响 , 他 则们 间之存在 关 方 联关 ;系 如果 两 方 或 多 方 同 受一 方 制控. 则 他们 之 间也存 在 关 联 方关 系。 ”关 方联关 聿 系 Jl断的 准标 不 仅仅是 双方 表 面 的 法律关 (系 形 )式, 关 键 是 能看否 对另 一方实 施 直 接或 间 接控 制( 实质 )。 母 子公 司之 间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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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
仅不指 它 法 的 形律 式 还. 指设 计形 式 、 人为形 式 等 这 法律 些 式 之形外 的 它其形 式。 二 实、 质重于 形 式 则 的 运 用 原 实质重 形于式. 作 为 一 重 要 的项国 际 例 ,惯 直 被未 明文 列 于示我 国《 企 业 计会 准 》 的 般原 则则” 当 .中但我 在 国定 准制则 、 度制时 遵 都 了循 一这原 则 的会计 思想 。这 次 制 定 统一 的 业制企 将度其列于 “会 计核 算 原则 ” 第 的二 条. 可 见其 重要性 。下 举面 例说 其明在 会 上 的 计运 用 一)(、实 质 重 于 形式原 则 在 《企 会 业计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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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母公 的 司两 子公司 之 间 ,台 营 联 、营 方各 之 间 等都 存 关 联 在方 关 ;而 “系 仅 仅 于由 与 企 业 发生 大 量 易 而 存交 在 济 依经 性存 的 个 购单买 者 、供 应 商或 代理 商 ”就 是 不 业企 的 联 关方 ( 二) 在具 、 会计体 则 准中的 运 用与 前
以
相 较比, 此 次 颁 布的 企 业《会 计 制 度新 包 》括了 几 发个 布 较 ,早应用 较比 成熟 的 具 体会 计 准则 的内 容 和 《 业企 财务 会 计报 告 条 例 》的 部 内分容 现举 倒 两说明 实质 重 于 式 形 原 则 在它 几其个 具 体 准 则中 的 用 运
。一
1.收 入 的 确认 。 《 企 业 会计 则 准 入收 》 规 定商了 品销 售 入收 确 的认四 个条 ,件 。(1 )企 业 已经 将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风 险 和报酬 转移 给 买 ; (方 2) 企 业 既 没 保有留 通 与 所 有常权 相 联系 的继 续 管 理 权, 没也 对有 售已出 商的品 实 施 控制; ( 3 ) 与 交易相 关的 经济 利益 能 够 流入 企 业 ; ( 4)相 关 的 收入 和 成 本能 够可靠 地 计 量 在 收” 入确 的认 四这个 件条 ,中 三前个 部体 现 贯 彻和了 质 重实 形于式 原 则 。 大多 情数 况下 ,所 有权 上的 风险 报和酬 转的移 (实 )质伴 随 着所 有 权 凭证 的转 或移 物实 交付的( 形 式)而 转 移 ,如 大 多 的数 售零 交 易 。 但 也 有 些情 况例 外 倒 如 , ( )1企 业 销 售 的 商 在品 量质 、品种 、 规 等格方 不 符面 合合 同 规 定 的要求 ; 业 尚企 完 未 售 出商 成 的品 装 、安检验 工作; 销 售 合同中 规 定 了 由 于 特定 原 因买方 有 权退 的 货条 款 等在这 些情 下况 企 , 在 业销售时 不能 马 上 确 收认 入, 只 有 等 到这些 影因素响消除以 才 能后确认。 (2 )寄 销 或 代 销
2 .资
产 债 负 日表后 事项 的处 理 。 根据《 企 业会 计 准 则资 产 负馈表 日后 事项 》 ,“ 产资负 债 日表 后事 ,是 项指自 年度 资 产 馈 负表 日至 财务 报 告 批 准报出 之日间 发生 的 需 调要整 或 说明 的 项 。事 资 产 债负表 日 后事 项可 区, 分调为 事整 项 非和 整 调 事项 ( 1。) 调 整 事 项。这 些 事项 虽 是 资 产 负然 债表 日后才 发 生 事的项 (形式 ) 但 它 ,的 发 生提 了供 新或的进 步 证的 据 ,有 助 于对 资 产负 债 表存 在日状 况 有的 金 关额 作出 重 新 计 ( 估质实 ) 因 ,此 对 资应 产 负 债 日表所 反 的映收 、入 用 、费 产资 负债 以 及 有所者 权益进 行 调 整 。 例 如 事项 : 证已 实资 产发 生 减了 损 销;售 退回 ; 已 确 定 获 得或 支付 的 赔等偿 。 ( )2非 调整事 项 非调。 整 事项 资是 产 负 表 债日 后
才发 生的 事 ( 项式 形 ,) 它 不影响 资产负 表债日存 在的 状 况 ,如 但 不加以 说 明 将 ,会 影 响财 报 告务 使用 者作 正出确 的 估 计 决 策和 ( 实质 ) ,因 此 需 要 在会 计报 表 附 注中 予 披以露 。 例如 事 项 :股票 和 债 券 的发 行 ;自然 灾害 导致 的 损失等 。 ( ) 、 实 质 三 于 重形式 原 则 在 其 它 方 面 运
的一
用
1 .合 并 范
的围确认 根 我据国 合 并 会《计 报 暂表行 规定 》,凡 能 够是为 母公 司 所 控 制 被 的 资 投企业 都属于 其合 并 范围 这 条 规 。定就 很好地 运 用 了 实 重质于 形 式 原 则的 , 《暂行 规定》 关 于“ 并 范 围合 的 ” 细 详 规 定充 分地体 明 了 这 一点 。 倒间如接 拥有 过 半 数 以 上 益权 性 资本 的 情形 企A业 有 B企拥
商 品委托 方 将商 品 发 后出, 所有 权 并 立 未 刻 移转给 受 方托 所 ,有权 上的 风 险 和 报 酬还 在委 托方, 有 只 委 托 在 受方到 受 托 方 提 供的 代 销清 单时 能才确认收 入(。 )3售后 回 如 购 果 卖方 在 销 售商 品 的一定 时 间 必内须 回 购 ,则 这 销 种 售 回购 在 本 质上不 是一种 销售, 而是 一 项融 船 资议 .因 此 整个交 易 不 确认 收入 ;如 果 卖 方 有回购选择 或 买方 权有 要卖 求方 购 的回择选 权, 应 刚根 据 行 使选择 的权可 性 能大小 确来 是 定作 为 售销核 算 还 是作为 融资 议协来 处理 , 有 些 况 情 下企业,已 经 商将品 上 的 所有 枉上 的 主 风 要 险和报 酬 转 移 给买方 (实质 ) , 但实 物 未尚 交 付 形( 式 .)这时 应 该 确认 收 。入例 如 交 款 提 货的 销 .买 方售根 据 卖 开方出的 发 帐 单票付 完 款货,并 取得提单 这,时 卖方 确应 收 入 ,而 不 货 管 否是 被 已 买方 走 提 。?
业8 o 权益性的资 本, B 业 企拥 有c 企 业 6 o% 的 权益 性 资 本 , A则企 业 拥 c 企 业 有48 ( 8 ×060 ) 权 的益性资 本 的 所 有权 , 未 达 到 半 数 以上( 形 式 ,)但 于 由B 是 A的 子公 司 C , 是B的 子 公 ,司所 以A 可 以 过通 B业企 达 对 到 企 c业 的 财 务和 经营决 策 的 控 制( 实 ) 质,从 c也而应 纳入 A 的 并合 范围。再 如 , 母 公司 虽 然 持 有被 投 资 企 业 不 到 半数 的 权益 资性本( 形 ) , 但如式 果下是列形情之一 , 也应 纳 入台
并 范 围 通过 与 他投其 资 者的 协 议 , 有 被持 投资 企 业半数 以 上 的表 权决资 ;本 根 章 程据和协 议 , 有 权 控 制 企 业的财 和 经务 营 决策 有 权 任 免 董 ;事 会 等 似类 利权机 构的 敬 成多 员;在董 事 会或 类
似 权 利机构 会议 有上半 敬 以上 投票 权 等。这 些情况 部 达 成了 对 投 被资企业 的 控 (制实 质) ,所 以 也部纳 入台并 范围 。与此 反相 , 使即母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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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拥 被 有 投 企 资业 半 数 上 的以权益 资性本 ,但如 是 果临 时控 制 由 或于其 它 限制( 质实 ,如 已关 停并)转 、 宣告破 、产 受所 国 外 1在 汇管 制 资金调 度受 限到 制等 +这类 公 还司是 不 纳 能入合 范
围并。
包括 了
质 重实于形 式 、 效 益与成 本比 较、质量 则 原的权益间 内等 。容 我 未国 将 实质 重 于 形式原 则 列 于示会 计 核 的 一算 般原 当 中 则,但 在制定 会 计原 则 、制 度
时等遵部循了这个原 则 的计会思 想 这 。是意
考 我 国到 的 实际 情况 前以 我市国场化程度 较低, 经 济 业务 比较部简 单,进 行计 处理 时会中 规 中 矩, 很少有 要 需业务 人 员职 业 判断的 情 形 。 但 随着 全 球 经济 一 体 化的 推 进 和 我国 革改 进 一 的 步扩 大 ,我国 市场 化 程 度 益 日提高 , 经济 业 务中 新的 衍 生金融 工具日益 增 多实. 际 作工 就中 会经 常 发 生 法无 按 现 行 计 确会认 的 交 易 和 事项 。 虽然 这 些 融 工 金 具经 发 已 生了风 险和 报酬 的 转移 ,却 能 不在财 务报表 得中 到反 映. 而从 影 响了报 表 信 息 的 靠 可 。这 次 性《 企 业会计 制 度 》 增加中 了“ 实 质 重 形于 式原 则 ” 条 会 计这 核 算 的一般 则原就是 为解了决 困 难 。同 时 这, 也 是 我 国进 行 会 计 改 革, 我使 国会计 国 际 化的 必 要 求 。 然 2 国际. 会 准计则 对该原 则的 定 位。 国 际会 计 则 的准 基本 原 则 包 :括 可 理性解、 相 关 性 、 要 重性 可、靠 性 、 实忠 反映 、 实质 重于 形 式 、 中性立 审 慎、 性、 整完 和 可 性比 等 性 九个 方面。 国际会 计准 则 委 员 会 在《 编 制 和 呈 报财 务报 表 的 构 结 》 指中出 : 为了使 务 财报 表提 供的 息 对信 使 者 有用作 用 , 应 其 具备的属 性 主要 括 可包 解理 性 、相 关 性可 、 靠性 和 比可 性
等 四项 要主的 质 特 量征。 可以 出看 , 实质 重于 形 式只是 属次于质级特量 征 。 3 . 对在 我国 会 原计则 中 定 位的建议 此次 , 企《 业会计 制度 将》 质实 重于 形 式 原 则列示在 一 般 核 算 原则 的 第二条 ,可 见 其 重 要 性 。但 我 们同 时 应 该也 看 到 .实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应 的 用, 对会计 人 的 业 员 素 质务、 专业判断 能 力 提出 较 了 高要 求的 。如 果 计 会人员 的业 务 素 质 水 平较 高 、 专业 判 能断 力较强 , 用 此应 原 则 时 无会疑 高 提计 信会息 的关性 相和 靠可 ; 性 但 如 果运用 不当 , 反 会而降会低信息 计的质 量。 在目前 况情下 , 我国 会计 人员 的 素质普 遍 较糕 ,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会计的 人 的专员 业 水平 虽然相 对 较 高 一点 ,对 此 原项则 还 是不 能过 强分调 。 册 会计注师 辅 导 教 将 材 此 项原则 化 归 到 修“正性 的 一般 原 则 当中 ,作为 对 其 它 原 则 的补 充 和 修正 是 ,比 较 当和 恰中 肯的 作 者 位单 :南 开 大 学 会 计学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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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期 权激 励 划计 的 会 计 处理 股 票期 激权励 划计 是 将, 股 票 期权概 念应 用 到 公 治 理 中 而司形 成 的 一 种 经对营 者 的长 期 激励 制度 。它 诺 经 营 允者 约 在 定 的 期限 享 有以 一某 预 定的 价格 购 买本 企 业 股 的票 或 股权 。股 票 期 权 制 能缓 解 东 股 经 营 与管理 者 目 标 的矛盾 问题 , 降 低 经 营 的道 德 风者 险 逆 和向选 择 机会 。 从二 世十 六纪 、七 十 年 代开 始,它就 成为 西方 国 家特 别是 美国 普 遍 采 的激用 威机 制 。 但由于 这 种 激 励 机 制 在 股 票 市 不场景气 的 时候 往 往不 能产生 预期 激励 的 果 ,所 效以该 方 法 常 与其 激它励 方 式结 合 使 。 用我国 入引 股 期 票 制 权只有两 、三 年的时 间, 目 前 还只是处 于试 行阶 ,段 相 应的法 律 法 规 设还 有 出 台但,股 票 权 期 的 会计处 理 经已 在 摆具 体 计 会 务业 员 的 面人前 。 其中的 焦 点 题问就 是 会 计 上 是 否 应 反 映该 实行股 票 权 期而发 生 的 成 本尽 管 在授 予 期 时权没 有 际实 生发 现 金 支 付( 形 式) 但 , 般 来 一说预 定 价格 都 比会 使行 股 票期 权 时 股票的 市 价 要低 所, 以 予 期授权是 一 种 经 济利益 的 让 ,也 就 是渡 企 业 生 发 了费用 出支 ( 实质 ), 应
该确 认为 而 此发生 的成 本+并 此 把 本成 在授 日予和 行 使日 之间 行 进 理 合分 摊 。 、实三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定的 位 1 .未 被 入列 我 国企 会业计 准 则 的 思 考 会 计 核 算 的 一 般原 则也称 一 准 则般或 一般 要 求 , 它 是 进 会行计 帐 务处 理、 制 会编 报 表计 所 莰 的据一 般 规 则 和 绳 准,是进 行 会计 核 算的 共 同要求 。 所它包 括 的 内 容 和 其对进 行 分的类 , 个 各国家 不 尽 相同 ,一 般体 现 了各 特国定 的 会 经 社济环 境 对 会计核 算 的 要 求 。 国 我 企《 业会 准计则 的》“ 一 原 般 则把 十”二 项 基本 的 会计
核
算原划分 为三则类t (1 衡) 会 量 信 计息 质量 的 一般 原 :则 观客 性原 则 相、 关性 则原、 可 性 原比则 、一 贯 性原 则 、 及 时性 原刚 及 晰明 性 则原; ( 2 )确认 和计 量的 一 般 原 :权 责则发 生 制 、 配 原比 则、 历史成 本 原 则、划 分 收 性益支 出 与 本 性资 出原支 则 (;3 起 ) 修正作 用 的 一 般 原 :则 谨慎 性 则 原 和重 要 性 则 。西原方 会计 在 保 证信 息 质量 的 准 则 ,除 中我们 所要 求 的 内 外容 ,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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