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选择鉴定机构程序
选择鉴定机构程序
篇一:鉴定机构日常鉴定工作流程
鉴定机构日常鉴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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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
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
机关的委托。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
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篇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文件制作程序
贵州永平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文件制作程序
司法鉴定文书由标题、编号、制作日期、绪言、书证摘要、检查所见、分析说明、鉴定结论、鉴定人、附件等部分组成。
1、标题:×××司法鉴定所×××鉴定书,2号黑体,居中;
2、编号:包括机构代字、年份;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
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
住(即1不编为001)
3、制作日期:鉴定书签发日期,4号黑体,居右;
4、绪言:包括委托机关(单位、部门)名称、鉴定请求、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及其职业)、送鉴材料、简要案情、鉴定时间、鉴定地点。“绪言”4号黑体,其他4号仿宋体。
5、书证摘要(4号黑体):包括原鉴定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6、检查所见(现场勘察):字号同上;
7、检验说明:字号同上;
8、鉴定意见:字号同上;
9、鉴定人(4号黑体):在鉴定人姓名后加盖名章;
10、附件(4号黑体):包括对鉴定书起说明、补充作用的图片照片等(4号仿宋体)。
司法鉴定书的打印、校对、送交由司法鉴定负责同志签发、送达
范文二:鉴定机构的选择
鉴定机构的选择 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自行鉴 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 相关专 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行 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 法处理行政事务纠 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 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 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 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 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 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 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 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 依据。 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 官认证的工具,实 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 间鉴定 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 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 构。司法鉴定机构主 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 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 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法院委托从 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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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 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 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 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 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 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 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 致命的程序缺陷;鉴 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 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 聘请专 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 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范文三:如何选择伤残鉴定机构?
本文转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www.peichang.cn/
如何选择伤残鉴定机构,
一般情况下,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当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时,各鉴定机构的做法却不完全一致,有的鉴定机构就高不就低,有的却就低不就高。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定要慎重。那么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考虑下面几个方面。
1、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
此处所讲的“合法资质”是不但是指鉴定机构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同时也包括其接受鉴定的内容必须是在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之内的。因为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必须是由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如精神病鉴定必须选择有“法医精神病”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才合法,才会被法院所认可。
如果受伤人员选择的鉴定机构是没有合法资质的,即使它作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可是因为它没有合法资质,对方当事人也会以该鉴定结论是由没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而要求重新鉴定。可此时重新鉴定,很有可能伤者就错过了最好的鉴定时机,这对于伤者很不利。所以确定一个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2、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司法鉴定机构。
品牌效应在任何一个领域都是会发挥其独特的作用的,在鉴定机构领域也是一样。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但可以让受伤人员得到公正的评定,同时也会很容易让人信服该鉴定结论。
3、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
伤残级别对伤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定要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
4、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办公场所的鉴定机构。
有的鉴定机构在当地没有办事机构,选择这种鉴定机构做鉴定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需要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时不及时;二是需要解释或者出庭时不方便。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要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很不利。
范文四:工伤鉴定 应如何选择鉴定机构
案情简介
张某在被告某公司处务工受伤,经申请塔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张某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八级伤残鉴定。
庭审中,用工单位不认可劳动部门的鉴定,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分歧意见
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经常需经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对于应委托何种鉴定机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委托在法院鉴定人名册中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时,均是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进入司法程序后,转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将可能造成行政、司法两种程序标准不统一的局面。因此,对工伤职工能力等问题中,法院应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章、第5章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法定机构,故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损害赔偿案时应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鉴定,而不宜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25、26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至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鉴定结论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不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因此,本案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用人单位在收到鉴定结论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鉴定行为对鉴定委员会、申请者、用人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
【特别声明】
范文五:[合同协议]鉴定机构的选择
鉴定机构的选择
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自行鉴
相关专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 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 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 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 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 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 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 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 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法院委托从 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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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 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 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 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 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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