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
潘
摘
玮,杨馨德
江西
南昌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330046)
要:秦国从商鞍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缘法而治”的传统。法令一经颁布,即
使国王也不能违反或更改。法制使秦走向了强盛,并最终一统天下。但秦法的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生,褐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成为秦灭亡的一个主要因素。本文从法律形式、刑罚内容和相关的特点等方面对秦朝法律制度中的刑罚制度作出简要的介绍。
关键词:刑罚;法律思想;法律形式;刑罚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37(2010)03-0027-03
刑法是法律的最早部门,实际上,早期的法律可以说全都是刑法,其他法律部门都被包含在刑法之中。而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措施:刑罚,也与法律同时出现。并成为法律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最初的法律要规定的无非是这两个问题:何为犯罪、如何处罚。
一、秦朝的刑罚制度
秦国靠法制战胜了其他华夏国家,统一了中国。但是严密的法网和苛刻的法律,残酷的刑罚,又激起了六国旧民的极大仇恨,终于使秦朝十五年而亡。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最被诅咒的朝代之一,但后世(包括紧接着的汉朝)对其法律的评价往往偏颇,甚至有不实之词。幸运的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现了大量载有秦国律令的竹简,使我们能够据此直接了解秦的法律。
云梦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与法律有关的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以上被编入《秦律十八种》。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国家物资账目有关制度的规定;《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以上十一种律文摘录,收入《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法律精神的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和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以上经过整理的竹简内容,均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请注意:以上除了《效》和《封诊式》外,所有简名均为新中
国研究人员所加。
为我们贡献了这一无价之宝的人,是十一号墓的墓主喜,他生前抄录了大量的法律条文,死后作为随葬品埋入墓中。喜死于前217年,当即秦始皇三十年,所以这些竹简记载的都应当是始皇三十年前的秦国法律。
秦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秦简来看,主要有律(成文法)、令(又称制、诏,是皇帝的命令。其中制主要是对具体事务的批复,如“制曰:可”。作为法律渊源的皇帝命令,一般称为“令”。由于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常常跟律并称。如秦简《语书》中的“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具”等)、式(法律程序规定)三种。官方的法律解释,常以法律问答的形式出现。而可以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例,称为“廷行事”。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在这些法律中,我们看到的秦刑罚有如下特点:
1.规定了责任人身高。男人身高1.54米(六尺七寸)以
上,女人身高1.44米(六尺二寸)以上,负刑事责任,若身高不到此限,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主观故意。《法律答问》有如下问答:“甲盗,脏
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3.区分故意与过失。同上书:“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
不盗牛,不杀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4.合并论罪。即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合并计罪。比如有
人偷了100钱被抓,在审讯中发现他从前还偷过25钱,那么按他偷了125钱计罪。但性质不同的犯罪如何论处?秦简没有说明。
[收稿日期]2010-09-01
[作者简介]潘玮,男,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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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玮,杨馨德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法学研究
到一年。《汉书·惠帝纪》则称刑期均为一年。罚作是指男囚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指女囚犯到官府服劳役。
迁:指把犯罪者强迫迁移到边远地区居住。《史记·商君列传》说:当变法进行到第十年的时候,好处日渐显露,当初说变法不好的人民,现在有说变法好的了,卫鞅听说后,说:“这些都是变乱国家法度的人民!”把他们都迁到边境城市。秦简《傅律》上也有记载:“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五人,户一盾,皆迁之。”迁刑类似后世的流放,是重刑。但按照秦法,迁刑却被归类为轻于作刑,令人费解。迁刑没有后世的远近之别,而且往往是全家被迁。
赀:包括财产处罚和较轻的劳役。如“赀一甲”和“赀徭三旬”。这种刑在韩非子的《韩非子·外储说右》中就有记载。秦简上有关于赀的记载一百多处,说明这是常见的刑罚。
谇:就是训斥。从秦简上的情况看,多用于犯有小错的官吏。《效律》规定:粮仓漏雨淋湿禾粟,使之发霉不可食用的。如果霉变数量不超过百石,则训斥管理员。《法律答问》则写道:甲行凶打伤了人,审理的吏员认定事实不清,当成了在斗殴中打伤人。吏员有没有罪?应该被训斥。
从上述刑罚看,其实秦国的刑罚并不过分。除了族诛、具五刑等具有秦国特色的酷刑外,基本上是周刑的翻版。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主要出在两个方面: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犯罪。
秦国法律规定的罪名出了很多新花样,规定这些罪名主要是为了维护刚刚出现的绝对君权制度。这些花样有:
不敬皇帝罪用。
诽谤罪和妖言罪
《史记·高祖本纪》中记载刘邦占领咸
阳后,向父老豪杰演说,称秦国犯了诽谤罪的人要被族诛,偶然说错了话,也要被弃市。《集解》注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史记·秦始皇本纪》写道:始皇三十五年,侯生、卢生议论嬴政“乐以刑杀为威”,嬴政就以儒生、方士等“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为由,逮捕四百六十余人,都在咸阳活埋(关于这段历史有很多争议,有人认为被杀的是儒生,有的认为是方士,有人认为两者都有。有人并认为这里的“坑”不是活埋的意思,而是杀死后掩埋的意思)。
以古非今罪妄言罪
就是以古代的好处,来指责现代的政策和
制度。由于儒家最喜欢崇古,所以很受这个罪名的妨碍。
妄言就是乱说话,主要是指反对秦国统治的言
论。这里有两个小故事:嬴政巡游江南会籍时,渡过浙江,年轻的项籍和他的叔叔项梁一起观看。看到嬴政的排场,项籍说:“彼可取而代之也。”项梁赶忙遮住他的嘴说:“毋妄言,族矣!”(《史记·项羽本纪》)后来,郦食其夜里去见陈留县令,劝说他谋反。陈留令说:“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类。”(《史记·郦生列传》),无类就是没有幸存者,也就是族诛的意思。从这里看来,似乎秦朝时犯了妄言罪要被族诛。
:《秦律杂抄》说明:官员听命书(皇帝的命
令)时,不下地站立。违则罚出两副盔甲。并且撤职,永不再
5.共犯加重。也就是同等的罪行,两人以上实施,处刑比
单人犯罪重。
6.自出减刑。自出是秦法律术语,就是自首。
7.诬告者反坐。如:甲诬告乙盗窃,甲就要按盗窃罪受处
罚。甲诬陷乙杀人,甲就要按杀人罪受处罚。若罪行属实,但加重其情节,则以加重的情节治罪。如甲告乙偷了他的牛,经查盗窃属实,但乙偷的是羊,则甲按盗窃罪处罚,犯罪数额为牛减去羊的价值余额。
秦的刑罚有:
死刑。死刑执行的方法很多,简介如下:
具五刑:最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是:先刺字(即在脸上恶意纹身),再割掉鼻子,再砍掉左脚和右脚,再用木板活活打死,再把头割下来悬挂起来。把骨头和肉砸烂,暴露在刑场上(中国古代的刑场往往设在菜市边)。如果犯人犯有诽谤谩骂、语言诅咒的罪,还要先割断舌头。史书载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
枭首:即砍头之后悬挂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嫪毐谋反失败后,参与作乱的有二十余人被枭首。
弃市:在闹市区执行死刑。以表现犯人已经被人民所厌弃。根据《法律答问》,同母异父的姐弟或兄妹乱伦,就适用此刑。以上这两种死刑,意在侮辱死者,实际上痛苦不大。
族诛:一人犯罪,诛杀其亲人。据《史记·秦本纪》秦国早在秦文公之前就有诛三族之刑,后来一直沿用。在周初就有“恶恶止其身”思想的前提下,自认为华夏国家的秦国,公然实行族诛之法,为后世开辟了极为恶劣的先例。嫪毐谋反失败后,本人和同党都被族诛。
肉刑:秦国继续使用周的五刑。并发展出了“肉刑配劳役刑”的新花样。如斩左趾黥城旦,斩左趾为城旦,黥劓为城旦,黥为城旦,黥为城旦舂,髡钳城旦等。
作刑(劳役刑):是强迫囚犯劳动的刑罚。
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的话说:城旦就是让犯人早起作垒城的重活。一般在肉刑之后再处此种刑法。不处肉刑,但男囚犯必须剃光头发和胡子的再干活的,称为“完城旦”(古代中国人都留长头发和大胡子。剃去毛发,被认为是严重的侮辱,其实这种习俗既不利于度夏,也不利于卫生,也很麻烦,但却一直保留。这是因为中国人跟其他大文明接触不多的缘故)。舂,根据同一处的解释,是指女囚犯不需要到外地服劳役刑,而是留在本城舂米。
鬼薪、白粲:《汉旧仪》称:鬼薪是指男囚犯到山林里去砍祭祀用的柴火。白粲是指女囚犯挑米,使之纯白而适用于祭祀(祭祀用的白米要求必须纯白)。该书称此类刑刑期为三年。秦简《司空律》说明:受此刑者都要穿着红色的囚衣。
司寇、作如司寇:《汉旧仪》称,司寇是指驱使男囚犯到边境地区服劳役,并防范外族的入侵。作如司寇指女囚犯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至于怎么个“相当于”法,不详。该书称此类刑刑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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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什么才是不可以说的话呢?秦法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这是一项可以任意解释的罪名。在今后两千多年里,这项罪名一直或明或暗地在中国大地上徘徊,成为压制思想的利器。在秦时,有关的事例是:胡亥听说陈胜那帮人造反了,招来做博士的儒生询问情况。儒生们有的说:这是造反。有的说:这只是一般的经济性强盗而已。胡亥就命令御史把说是造反的儒生全部抓起来,理由就是他们“非所宜言”。
投书罪
“投书”指投递匿名信。秦简《法律答问》引秦律
曰:“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鞠审谳之。”因为匿名信内容一般是反对秦朝统治的,所以特别强调不能打开来看,必须封着烧毁。
从以上这些罪名可以看出:封建独裁制度尽管有其历史合理性,但是从一开始就是极其野蛮残酷的。上面这些罪名,跟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可以说是关系甚微,甚至一点关系都没有。制定这些罪名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以皇帝为中心的统治集团的无上权力。尽管后世的统治者总是唾骂秦国和它的制度,但是很多人却又重复了秦国的这一套。只要独裁制度存在,这些恶法就会存在。而秦朝之前,华夏人民并没有受过这样的独裁统治,很不习惯这套枷锁,所以秦朝被人民深恶痛绝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个问题是法外酷刑问题。在整个封建时代,这始终是困扰中国法治的问题。统治者制定了优良的法律,但是却又自己破坏了它。主要是皇朝到了后期,因为政治腐败,人民痛苦,造反增加。统治者无力解决自己的腐败问题(在独裁制下这是不可解决的),只能寄希望于用酷刑使人民恐惧。而法律往往是在皇朝前期,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制定的,比较宽厚。后期统治者觉得不够用,便自己实施很残暴的法律来镇压人民。但这只会使人民更加憎恨这个皇朝,恶性循环一直加剧到这个皇朝灭亡为止。
秦朝到了胡亥执政的时候,早已不堪重负的人民负担更加重了。而史实表明:胡亥自己在镇压起义方面,也没有显示出任何才能。从上面说到的鸵鸟行为,到后来的逼降章邯,都显示出他根本不适合做一个独裁者。他的法外酷刑,效力跟后世的实施者们一样。
秦国是法家思想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后来的中国统治者都是儒家信徒,这就使得后世对秦国的谴责,带有学派斗争的背景。对于史书上所说的秦朝暴政,有很多的夸大之词。现在已经有了秦简,研究秦国法制不必完全依靠古书了。
在描述秦国法律时,有一个问题也要讲述:从秦开始,拷掠制度有了明确的记载,根据《封诊式》,秦允许刑讯逼供,但有所限制。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多次变更口供,不老实认罪的人。审讯分成三等:上、下、败。上是不施刑讯就侦破了案件;下是动用了刑讯才侦破案件;恐吓嫌疑犯,则属于失败。不过这里的“有恐为败”想必是没有侦破案件的情况。尽管法律有了限制,但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刑讯逼供的情况一直都是十分严重的。只要允许采摘毒树之果———刑讯得来的口供,毒———,。心.版.【参考文献】
2010年第3期
治背景的情况下,拷掠就更加可怕了。《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李斯受刑的可怕情形:李斯入狱后虽然屈服,但仍希望皇帝的使者来对质的时候能够替自己伸冤。赵高便派人假冒皇帝的使者来听取他的冤情。李斯一旦以实相告,就会紧接着受到酷刑。但他仍不屈服,赵高便又派人来假冒皇帝使者,如此反复十几次,当皇帝的使者果真来了的时候,李斯无法分辨真假,只好不说话了。于是李斯谋反的案件得到“证实”。这是刑讯制度弊端的一个明显的体现。不过案办到这种程度,也跟胡亥的愚蠢有关。如果赵高跟嬴政玩这一手,必死无疑(可怜的李斯,他可能没有想到胡亥居然这么愚蠢)。
在秦国统一中国的时候,西方也崛起了一个伟大的国家———罗马。罗马在以后的岁月里,制定出古代世界无以伦比的法律,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严谨、简明和结论清晰、语言精辟凝练等特点,和超特的“自由民在私法上一律平等”原则,而成为古代顶级的良法,高居任何国家的法律之上。在秦国这个时代,罗马的刑罚也比较平和。除了对大盗和奴隶的T字架钉死、对违犯军令的士兵的乱棍打死之外,甚至有一段时间废除了对自由民的死刑。在前3世纪,东方的刑罚是残忍的,而西方的刑罚则是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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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红亮校
对:里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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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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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h D??)???)?% 22$ 2 *? fl Pg?% ?mfl>‰‰ 9?t?a|f22 $2 2- 22f 第 四 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建立秦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秦王朝建立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采取种种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民族融合。但是,秦朝统治者在实践中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严刑峻法,无限制役使民力, 终使民众不堪忍受,揭竿而起,曾经辉煌一时的秦朝二世而亡。 第一节 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事皆断于法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法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 二、法令由一统 这一原则由秦始皇确立。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在这种法治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 “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法制概况 “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基本反应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其内容共分六类十种。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单选、多选、名词解释) (一)律 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制、诏 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式 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 (五)廷行事 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廷行事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 第三节 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 一、刑事法制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男子六尺五寸、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开始承担刑事责任,否则不负 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秦律称故意为“端”或“端为”,过失为“不端”。依据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区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 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 4.共犯加重处罚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秦律中,五人以上(包括五人)的共同犯罪是重大犯罪,更要加重处 罚。 5.自首减刑 秦律中“自出”即“自首”,规定对犯罪后主动自首者可酌情减轻刑罚。 6.诬告反坐 秦律中的“诬人”即“诬告”。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 无罪者入于有罪,或罪轻者入于重罪。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名予以处罚。 7.犯罪连坐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连同受罚。主要有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及军伍连坐等。 (二)罪名 1.危害专制皇权罪 (1)不敬皇帝罪 秦律规定,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被视为对皇帝不敬,要予以严惩。 (2)诽谤与妖言罪 即禁止诽谤皇帝,甚至禁止聚集私下讨论。 (3)妄言罪 即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4)以古非今罪 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政策和制度。 (5)非所宜言罪 即说了不该说的话。 (6)投书罪 即投递有害于统治秩序的匿名信。 (7)挟书罪 即收藏违禁书籍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盗窃罪 指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2)贼杀伤罪 即故意杀人、故意伤人罪。 3.破坏经济秩序罪 (1)逋事、乏徭罪 前者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后者是报到后逃亡避役。 ???????????????????????????????????????????????????????????????????? (2)匿户罪 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 (3)盗徙封罪 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三)刑罚 1.死刑 (1)具五刑 这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族诛 这是一种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 (3)腰斩 即斩腰处死。 (4)车裂 这是一种分裂肢解罪犯人体的刑罚。 (5)磔刑 这是一种碎裂肢体而致死的刑罚。 (6)弃市 在人众聚集的闹市区,对罪犯执行死刑,表示罪犯为众人所摒弃。 (7)枭首 这是将犯人的头砍下,悬挂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2.肉刑 这是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 3.劳役刑(五种,由重到轻) (1)城旦舂 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 (2)鬼薪、白粲 即强制罪犯从事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一类的劳役。鬼薪,是指男犯为祭祀鬼神而上山砍柴;白粲,指女犯为 祭祀鬼神择米做饭。 (3)隶臣、隶妾 即强制犯人从事不同场所劳役的刑罚。男犯为隶臣,女犯为隶妾。 (4)司寇 即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伺察窃盗”兼服劳役的刑罚。 (5)候 秦时最轻的劳役刑,是将犯人发往边地伺望敌情的刑罚。 4.耻辱刑 (1)髡刑 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 (2)耐刑 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 5.身份刑 (1)废刑 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 (2)夺爵 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 6.财产刑 (1)赀刑 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2)赎刑 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 (3)没刑 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7.流放刑 这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 二、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 秦朝的所有权形式有国家所有与私人所有两种。秦律规定以“封”为土地所有权的标记,明确法律对土地私有权的保护。 (二)债权 1.禁止使用人质抵押方式。 2.可以用劳役抵偿官府债务。 3.租借关系主要是官府出借财物给人使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 首先,秦律对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的解除等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其次,夫妻关系上,秦律规定相对要平等些。 最后,秦律对到女家就婚的赘婿采取歧视态度,赘婿的法律地位很低。 三、行政法制 (一)行政机关 1.确立皇帝制度 秦律规定,皇帝自称“朕”,臣下尊称其为“陛下”,史官记事则称之为“上”。 2.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 三公即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丞相是皇帝之下最高行政长官,辅佐皇帝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御史大夫负责百官奏章和传达皇帝的诏令,并且监察文武官员,地位相当于副丞相。太尉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九卿是三公之下的执行机构,分掌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及文化教育等事务。具体包括:(1)奉常,掌管皇室祭祀宗庙等礼仪活动,由商周时的占卜官发展而来。(2)郎中令,统领郎中(皇帝身边的卫士),负责皇宫内廷的安全警卫。(3)卫尉,统率卫士,负责皇城的警卫。(4)太仆,掌管皇帝的车马仪仗和国家的马政。(5)廷尉,负责司法审判。(6)典客,掌管朝廷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7)宗正,掌管皇帝宗室事务。(8)治粟内史,掌管全国租税和国家财政事务。(9)少府,掌管皇室产业的税收和财政事务。 3.地方行政区划采取郡县制 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郡设郡守,掌管一郡重要事务。郡守以下设郡尉,主管本郡军政。郡下设县,县设县令,掌管一县行政事务,兼理司法审判工作。县令下设县丞,协助县令掌管县内事务;设县尉,掌管县内治安防范和镇压犯罪之事务。 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行政组织。乡设有“秩”管理本乡行政事务,设“三老”掌管本乡教化事宜,设“啬夫”掌管辞讼和赋税征收,设“游徼”掌管治安防范与管理工作。乡下设里,里设里正,掌管本里什伍组织,编制里内居民。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任 ???????????????????????????????????????????????????????????????????? (1)官吏选任的标准与限制 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标准和才能标准。 道德方面,在秦简《为吏之道》中,明确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概括为“五善”:一是“忠信敬上”,即尽忠皇帝;二是“清廉毋谤”,即廉洁奉公;三是“举事审当”,即办事审慎妥当;四是“喜为善行”,即乐善好施;五是“恭敬多让”,即为人恭敬谦让。才能方面,则要求明悉法律令,以此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 秦朝对官吏选任的限制也有明确规定: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废官”是指曾经担任过国家官吏,但已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 第二,长官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第三,年龄的限制,即所用佐吏必须是壮年。 (2)官吏选任的方式与程序 察举也称荐举,是自下而上举荐人才为官,由朝廷或主管官员进行考察任用的制度。 征召,是指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征召方式到官府做官。 任子,是官吏保举自己的子弟为官。 2.官吏的考核 秦朝对官吏的考核分两种,一是实行每年定期的地方对中央的上计制度。上计制度是以年度赋税、财政收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为主要内容,对地方官吏的政绩进行评价的一种考核方式。二是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予以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3.官吏的监察 秦朝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发端。中央有御史大夫,以监察百官为责;地方上在郡设监察御史,对郡及下属官吏行使监察之权,直接对中央负责。 四、经济法制 (一)农业和畜牧业管理法规 (二)手工业管理法规 秦朝手工业基本属于官营,由九卿之一的“少府”统一管理。 (三)市场贸易管理法规 第四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 皇帝之下,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主要有两个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的提起 秦朝诉讼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官吏或者百姓非因本人被侵害,而向司法机构纠举犯罪,提起诉讼。二是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的告诉,类似近现代的自诉。 对诉权的限制: (1)禁止“子告父母,臣妾告主”。 ???????????????????????????????????????????????????????????????????? (2)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百姓对此类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等,百姓对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3)为防止诬告,规定“州告”。 即指控告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控告者的指控不实之罪。对于诬告,秦律实行反坐原则。 (二)审讯 1.重证据 秦朝比较注重收集证据,各种证据必须详载于笔录,即爰书。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风病人的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 2.重口供与慎用刑讯 秦律允许司法官实施有条件的刑讯,而且一般不提倡司法官员动辄刑讯。将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 ,即根据口供而不用刑讯就能查证、弄清事实的为最三类。“上”是指“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 好;“下”是指“笞掠为下”,即审讯时动用刑具才查清事实的为能力低下;“败”是指“有恐为败”,即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的为失败。而且,秦律要求对刑讯的详情以爰书的形式记录下来。可见,秦朝统治者已认识到不使用刑讯所得到的口供较为真实可靠,应慎用刑讯。 (三)判决与再审 秦律规定,审讯后必须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判决案件的主要依据是秦律,有时也援引判例作为补充。判决后,若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乞鞫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他人提出,秦律允许“为人乞鞫”。 (四)司法官员的责任 失刑罪:过失造成量刑不当构成“失刑”罪。 不直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 纵囚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则为“纵囚”罪。 ????????????????????????????????????????????????????????????????????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 填空题 1、 前216年秦朝颁了“————”法令,在全国实行土地私有制。 2、 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 事件。 3、 秦朝采用:“————”思想作为自己统治思想的基础。 4、 秦朝提出“法令由一统”,意思是说,全国不仅施行统一的法律,而且最高立法权 属于“————”。 5、 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后人评价“秦法繁于————,而网密于————。” 6、 秦王赢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制度。 7、 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在全国实际了————。 8、 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9、 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 10、 秦朝以————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11、 秦朝对逃避徭役要处给以一定的处罚。秦律规定,如果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没 有去报告,定罪为————。 12、 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为————。 13、 秦朝司法机关审讯后,作也判决,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做————。 二、 单项选择题 1、 奉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叫做( )。 A令 B式 C法律答问 D廷行事 2、 秦朝的法廷成例子叫做( )。 A成 B廷行事 C式 D法律答问 3、 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军事的是( ) A丞相 B太尉 C御史大夫 D奉常 4、 秦朝有一种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叫做( )。 A定杀 B 醢 C枭雄 D具五刑 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是( )。 A定杀 B 醢 C枭雄 D具五刑 6、秦朝多对麻风病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是( )。 A具五刑 B放诛 C定 杀 D阬 7、秦朝有一种徒刑,即强帛男犯白天修筑长城。这种刑罚是( ) A罚作 B 鬼薪 C城旦 D复作 8、秦朝的鬼薪适用于男犯,它的刑期为( )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二年 9、在秦朝,多用于惩罚轻微犯罪官吏的刑罚是( ) A作刑 B迁 C赀 D谇 10、秦朝 有一种罪名,即以过无能为力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否则构成( ) A妄言罪 B非所宜言罪 C投书罪 D以古非今罪 11、秦律规定,禁止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否则构成( ) A盗窃罪 B盗徙封罪 C以古非今罪 D不得兼方罪 12、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 ) A大理寺 B廷行事 C廷尉 D宗正府 13、秦律规定,宣判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秦朝叫做( ) A读鞫 B传复 C乞鞫 D封守 三、 多项选择题 1、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国家后,统一了( ) A文字 B货币 C度量衡 D车轨 2、秦朝立法指思想包括( ) A法令由一统 B事皆决于法 C以刑杀为威 D明德慎罚 3、秦朝的“以刑刑杀为威”的意思是( ) A法网严密 B全国实行统一的法令 C严刑重罚 D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4、《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后人整理,内容包括( ) A《秦律十八种》 B《效律》 C《秦律杂抄》 D《法律答问》 5、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 A春秋经义 B法律答问 C廷行事 D比 6、秦朝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 ) A皇帝 B丞相 C太尉 D御史大夫 7、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以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 ) A客士 B军功 C法律 D开国元老 8、秦朝分别将故意和过失称为( ) A眚 B非眚 C端 D不端 9、以下属于秦朝定因量刑原则的有( ) A责任年龄 B数罪并罚 C共犯加重 D诬告反坐 10、秦朝规定的作刑(徒刑)有( ) A城旦 B鬼薪 C司寇 D罚作 11、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女犯的有( ) A城旦 B舂 C白粲 D作如司寇 12、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男犯的有( ) A城旦 B舂 C鬼薪 D作如司寇 13、秦朝按照是否在审理时刑讯逼供,将审判结果划分为三等,分别是( ) A上 B中 C下 D败 四、 名词解释 1、云梦秦简 2、盗徒封罪 3、具五刑 4、公室告 5、非公室告 6、廷行事 7、读鞫 8、乞鞫 9、三公九卿 10、五善五失 11、延尉 12、考课 13、以古非今罪 14、爰书 15、封守 五、 简答题 1、 请简要说明云梦秦简的内容。 2、 秦律中规定了哪些死刑适用方法。 六、 论述题 1、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3、 秦律中规定的徒刑有哪些。 4、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5、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6、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7、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秦朝的立法制度 秦朝存在的时间很短,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前206年。因为秦朝存在的时间很短,所以在法律上有很多内容同秦国时期基本相同,这里就不重复讲授了。 (1)立法思想:韩非子的以法治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君主独断:到秦朝时候君主的名称有了一些变化,由原来的“王”改称“皇帝”,秦王嬴政改称“秦始皇”,所以君主独断也就是皇帝独断。从秦朝开始我国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国家的重要事项由皇帝独断,在立法方面就表现在“法自君出”,一方面,皇帝组织人力物力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皇帝的命令也是法律的一种形式。 法令出一:或叫做“法令由一统”,表现在两个方面:1)法令由君主主持制定,即:法自君出;2)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把原来只实行于秦国的法律令推行到全国范围内,改变战国时期律令异法的局面。 皆有法式:这原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以法治国”的主张,秦国统一以后,仍然以此为指导,作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都要有法律,即凡事“皆有法式”。 严法苛刑:这也来自秦国统一过程中一直沿用的“法家思想”,法家主张“重刑轻罪”,因此“严法苛刑”自然成为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的立法阶段 秦始皇时期:在这一阶段立法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总的来讲可以说较有建树。积极的一面表现在:秦始皇不仅统一了法律令,改变了战国时期“律令异法”的局面,还发布了一系列新的法令,主要有“使黔首自实田令”,内容是让百姓自己报告实际占有田地的亩数;另外还有“上农除末”令,“上”是崇尚,“末”是工商业,总的意思是即重农抑商,中国古代社会一直认为农业是“本”,中国以农业立国,而工商业是“末”,如果本末倒置,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此外还有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统一车轨的法令,对实现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统一都有很大影响。消极的法令主要是钳制思想言论的法令,如禁止诽谤,妖言的法令,禁止藏书的挟书令。 秦二世时期:秦二世任用宦官赵高,改定了秦始皇的很多法令,使得法令更加严苛,比如在秦始皇时,对连坐者并不一定处死,二世时则规定:“连坐处死”。 秦朝的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的基本上同秦国,即有七种法律形式:律、令、课、程、式、廷行式和法律答问(请同学们参考秦国的法律制度)。变化在于秦朝把皇帝的命令具体区分为“制”和“诏”,“皇命”为“制”,即皇帝对某件事的裁定,“皇令”为“诏”,即皇帝的宣告。 秦朝的立法特点 维护皇权:秦朝在法家重刑轻罪思想的指导下,制定了严刑重法,其中对危害封建皇权的行为更是规定了很重的刑罚。 律文繁密:秦朝的立法思想之一为“皆有法式”,即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来规定,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秦国时就有律名34个,据汉人《盐铁论》记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意思是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野草还要多,法网比凝固的油脂还要密。 刑罚严苛:秦朝的法律规定了名目繁多,又非常残酷的刑罚,除了秦国的刑罚种类以外还增加了“具五刑”,肉刑也被大量使用,以至于有人形容说当时割下的人鼻子要用筐来盛,断足要用车来装,汉人形容说“褚衣塞路,囹圄成市” 株连广泛:秦朝分连坐,缘坐,往往因一人犯罪株连亲属和非亲属。 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秦朝的刑法原则 秦朝的刑法原则大体上同秦国的刑法原则,至于到秦朝时期的刑法原则有什么变化,由于史 料的缺乏,无法加以详细考证。请同学们参考秦国的刑法原则。 秦朝的刑罚制度 秦朝的刑罚制度大体上同秦国的刑罚制度。据史书记载,在秦朝的死刑中又增加了“具五刑”,“具五刑”简单的解释就是将黥、劓、斩趾、断舌、杀,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特别残酷的刑罚。据《后汉书》记载:“昔高祖令萧何做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这里记载的虽然是汉朝的制度,但是汉承秦制,所以可以作为秦朝有“具五刑”的根据;另外《史记》记载: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 对“具五刑”后世还有其它解释:第一种解释是五刑齐施;第二种解释是特殊的死刑 秦朝的主要罪名 秦朝主要罪名的规定有两个目的:维护皇权、钳制思想言论文化。 告言皇帝居处:向外泄露皇帝的住处。 兼方:秦朝《禁兼方令》规定:不得兼方,即一个方士只能经营一种方术,兼营两种方术叫做兼方。之所以规定这种罪名是因为秦始皇很信任方士,如方士术多则不精,直接威胁到皇帝的人身安全。 妄言:即言辞狂妄,处死刑甚至族刑。 诽谤:即非议朝政或非议他人,处死刑或族刑。 妖言:蛊惑人心的怪诞的邪说。犯此罪处死刑。 非所宜言:即说了不该说的话,处什么刑罚无相关记载。 偶语诗书:偶:两个人,即互相;语:讨论。偶语诗书即互相讨论诗经和书经。规定这个罪名的目的是钳制文化。 以古非今:以古代的事例非议今天的朝政。秦朝规定“以古非今者族。” 挟书:拥有书籍。挟书处徒刑。秦朝有《挟书令》,规定:老百姓必须把诗、书、百家语交到官府去焚毁,如三十天内不交到官府,要处“黥以为城旦”,即在其脸上刺字并罚他去筑城。 失期:即军事集结晚于规定的日期。秦律规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就与这一个罪名有直接的关系 秦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秦朝统一中国以后,在民事法律方面比较重要的有“使黔首自实田令”。公元前216年发布,“黔首”:百姓;“实”:如实申报占有土地田数。这一个法令使得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农民所占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秦朝发布这个法令并不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就不存在公田了,在秦朝以至以后各朝代,都还存在着公田,或叫做官田。 秦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司法机关 秦朝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秦国的司法制度,在中央仍是皇帝掌握司法大权,在皇帝之下设专职的司法官吏。 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仍是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地方上报的疑难或重大案件,除此以外,丞相和御史大夫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地方司法机关:在地方上仍然实行郡县两级制,由郡守、县令兼理司法审判。乡间有专门的官吏负责轻微民事案件的审理,叫做有秩啬夫,另外由游徼来维护治安。 秦朝的诉讼制度 秦朝的监察制度 中国的监察制度是随着任官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学界认为中国在战国时期虽然有监察制度的存在,但其正式建立是在秦朝。 秦朝的监察制度分为两个层次,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主要负责监察中央的官吏,另外设御史中丞作为御史大夫的副职,协助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上,各郡设立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县的官吏。范文三:秦朝的法律制度
范文四:秦朝的法律制度
范文五:秦朝的立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