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入伙
案情简介
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4,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
5,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请问: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单国强有正式书面委托,霍光来代为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
参考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没有明确同意.贾军山出国未归,仅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没有书面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前,张德权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总之,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入伙
案情简介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当然还要进行登记.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他们有书目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有财产的性质,个别共有人不能任意处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中,第2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朱丙是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综合案例
案情简介
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
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问: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2,如何选任清算人
3,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4,甲是否可以退火
5,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7,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
8,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9,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11,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12,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参考结论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3,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
4,甲不可以退火.
5,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7,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8,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9,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有效.
11,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12,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由于乙不同意甲以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出资额只能按实际到位的数额计算,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不得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甲不可以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中,第2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该合伙企业约定经营期3年,其他几个合伙人又不同意其退火,所以,甲不可以退火.
5,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实物出资有2种形式: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收益权.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意思是,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7,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丙的汽车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
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9,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人和"的性质,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体原有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有效.
由于不影响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内部转让,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1,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如果允许二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做,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2,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所以,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该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
四,合伙 清算
案情简介
瑞蚨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9,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人和"的性质,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体原有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有效.
由于不影响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内部转让,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1,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如果允许二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做,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2,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所以,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该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
四,合伙 清算
案情简介
瑞蚨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一,清算和清偿.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2,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3,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
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
1,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
3,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参考理论分析
一,清算和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
2,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
3,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
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
1,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
3,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
亏损."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合伙 债务责任
案情简介
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农效忠出资10万元.利润按6:4分成.营业期5年.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
问: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 为什么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哪种合伙
4,合伙有哪些形式
本案参考结论
1,远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
2,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普通合伙
4,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
参考理论分析
1,远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中,先以合伙企业金房子工艺品商店的财产清偿,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康乐民,农效忠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完外债以后,2人再根据内部出资比例分担.
第一,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里包含四条重要规则:
(1)清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2)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3)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4)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追偿人已经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其清偿数额超过了他应当承担的数额;
(2)须被追偿人未实际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数额;
(3)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偿人超额清偿部分的数额和被追偿人未足清偿部分的数额.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都属于普通合伙.确认是否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需要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例如以居住为目的合伙购房);
(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例如一次性的合伙贩运);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即商号),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以具备名称为必要;
(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契约型合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
(5)合伙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契约型合伙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以按照现有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为限.也就是说,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建筑设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国内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不包括外商与国内企业,国内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伙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6.合伙 竞业禁止.
案情简介
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 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
本案参考结论
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2,承担赔偿责任.
3,协商解决,或者起诉.
参考理论分析
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是法律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上称之为竞业禁止.纪某在与李某合伙设立面粉厂后,为获取更大的利润,又与他人合伙设立另一家规模更大的面粉厂,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李某可以与其协商解决,也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合伙 抵押
案情简介
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 合伙人李亚平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 合伙人朱鹤翔认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本案参考结论
1,该抵押无效.
2,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退伙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该抵押无效.如果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作为退伙处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 双重优先权原则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赵乾,孙犁,周悟三人达成协议,赵乾出资10万元,孙犁出资15万元,周悟出资25万元,共筹集资金50万元,共同开设一个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2003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2004年4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2004年6月,赵乾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小卖部,损失5万元.赵乾变卖了他的小卖
部财产,还清了贷款,但仍欠他人2万元.2004年9月,赵乾未与孙犁,周悟商量私自宣布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出资10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饭店共亏损30万元,这时,孙犁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2004年底,饭店散伙.孙犁,周悟商定分摊饭店的亏损,赵乾以已退伙为由,拒绝分摊.孙犁周悟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分得价值3万元,5万元的商品 ,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2005年初,与该饭店有业务往来的蔬菜公司获悉饭店散伙以后,即找到周悟,要求周悟清偿该店的陈欠货款9万元.周悟认为按合伙协议他只承担债务的50%,并且要以实物折价清偿.蔬菜公司又找到孙犁,孙犁避而不见,找赵乾偿还,赵乾则以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为此,该厂起诉于人民法院.同时,由于赵乾欠他人2万元债务久欠不还,也被诉诸法院,要求偿还债务.
问题:在合伙债务中,如果同时存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当合伙人与合伙都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下,怎样决定这两种债务的清偿顺序.
本案参考结论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双重优先权原则确实可以公平合理地既维护了合伙债权人的又维护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双方的利益,使两方面都有近似平等的机会从债务人那里得到清偿.
参考理论分析
如果一个人加入了一个合伙企业,同时又自己经营其他业务.当合伙企业资不抵债时,个人也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是先清偿合伙债务,后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还是后清偿合伙债务,先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或者分别同时清偿 这里有一个先后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 对于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顺序,各地法的规定不同,总的说来有2个原则:
1,合伙债权优先原则2,双重优先权原则.有人认为,就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比较公平与合理的,我们应该学习.主张我国应采用双重优先权原则,认为有如下理由:
2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处于相对独立于合伙成员的地位,合伙组织的债务应首先用合伙型联营的共有财产进行清偿.当清偿之后还有剩余时,应该按各成员所占有的份额或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成员用分配到的部分来清偿个人的债务.2,合伙成员个人的债务首先要由合伙成员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在清偿之余,才能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也有的人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有其他看法,他们认为:
如果确认双重优先权原则,那就只对保护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意义,并且会淡化法律关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规定的作用.因为这对合伙债权人事实上已不能对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连带求偿了.合伙的信用也就降低了,将影响合伙企业发挥作用.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大陆法国家不采取这一原则,重视对合伙债权人的保护.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但是在司法解释中,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480号文件规定:"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然后才能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得部分,清偿其独资企业所负债务."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联营体是合伙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清偿."对于债权人来说,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主张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如果合伙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只有当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分别得到满足,同时合伙人还有剩余的个人财产可用于偿还合伙债务时,合伙的债权人才能求偿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反之,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权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优先享有受偿.也就是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先满足自己的债权,
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在合伙的债权人已经得到满足,合伙人共有财产还有剩余的条件下,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才能就该合伙人在合伙共有财产的应有份来偿还债务.在合伙人的债权人就该合伙人个人财产满足债权之前,合伙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合伙人以他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强调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当合伙人同时承担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时,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共同受偿,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
法律是一柄双刃宝剑.如果过分强调合伙人对合伙债权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债务常常大于个人债务,那么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可能永远无法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全部清偿.因此,合伙债权优先原则漠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对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双重优先权原则强调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更强调合伙债务应当用合伙财产偿还,这更符合合伙的特征. 双重优先权原则强调:"合伙人清偿了全部个人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其剩余部分得于必要时添加到合伙财产中,用于清偿合伙债务."这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双重优先权原则可以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又维护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证,使两方面都有平等的机会,从债务人那里得到清偿.
范文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导语】
早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合伙式自然人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的联合形式,并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在现代,虽然法人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合伙在各国或地区仍然是一种相当普遍的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受各国或地区法律传统、经济基础等因素的影响,合伙立法的形成及内容均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一般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通常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民法是从契约的角度规范合伙的。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一个特点鲜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是属于合伙组织法性质的规范。它规定的合伙不是仅有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采用企业形式。当我们运用合伙企业法时,不可将合伙企业关系的调整简单地归于债法,而是要更着眼于团体法。
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同时,国外合伙立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这些都需要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进行修改。2006年4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
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共一百零九条,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采用大量突破性规定,发展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
第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第四、关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第五、关于合伙企业破产问题
第六、关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问题
本章的学习重点主要在于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本章的学习难点主要在于理解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通过本章学习,应对上述学习重点和难点熟练掌握;对于其他问题,应有一般的了解。本章主要内容有:
第一节 合伙与合伙企业概述 第六节 入伙、退伙 第二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九节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3 第五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十节 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
合伙是2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传统民法上的合伙的概念:
合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伙(societa )是一种合意契约,
现代商法上的合伙的概念
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之分,其主要区别在于:
? 商业合伙必须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比如:德国要求达到一个完全上任的标准),而民事合伙则不一定以经商为主业或常业。
? 商业合伙必须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民事合伙则不受此限制。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态,具有如下特点:
?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低;
4
?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
在现代,合伙不仅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形式,而且是企业之间经营联合的形式,在一些发达国家(法、比利时)合伙被广泛地运用于企业之间的商事联合体。美国统一法规定,可以成为合伙人的“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和其他联合体。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不仅个人合伙得到了肯定,合伙型联营也得到了承认。
2分类
普通合伙 general partnership
隐名合伙(大陆法系) dormant partnership
特殊合伙 有限合伙(英美法系) limited partnership 新法 增加了新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的合伙企业形式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enterprise of partnership)的概念和特征
5
(一)合伙企业概念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人等利用灵活的合伙企业形式提供了方便。实际上,也为所有商事主体设立合伙企业提供了依据。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选择将研发、设计、技术创新等一些特殊业务,与具备特殊才能的个人进行合作。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二)合伙企业特征
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特征有:
1 由各合伙人组成
2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3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即 每个合伙人原则上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4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6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
合伙企业法有广、狭义之分,《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1997年8月1日起执行。
在理解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时,须注意它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
1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2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
3旧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四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一) 协商原则
(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新法 关于合伙企(五)依法纳税原则
业缴纳所得税问
题
范文三: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通过本章学习,熟悉合伙企业的设立,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了解个人独资企
业法的概念;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重点内容有: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协议的内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必须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人和退伙人的法律责任。
难点问题是: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的组成和财产的清偿顺序的区别、合伙企业财产转让 的限制要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正确理解、合伙人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及法律责任的承
担。
【课前案例】
江阴县夏庄村村民夏志杰、夏志勇、杨松和宋小四于1997年5月28日商议,合伙办轮窑厂,并就企业的名称、出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亏损负担等事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
于6月先后将投资款缴齐,用于缴纳土地使用费,购买机器设备,办理申请登记等。8月1日,夏志勇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作人员指出四人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不予办理。8月4日,四人请律师夏扬共同协商并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名称为夏庄
轮窑厂;合伙人以现金出资,夏志勇5万元、夏志杰5万元、杨松4万元、宋小四3万元;缴款期限为1997年6月底前;四人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合伙事务由四名合伙
人共同负责;合伙企业存续期暂定五年。任一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破坏合伙经营或违反生
产管理纪律,其他合伙人都可以提出退伙或将其除名。1997年8月29日,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开始投入生产经营。
建厂初期,四人合作较好。但后来在诸多问题上出现分歧。客户与轮窑厂买卖成交后,
均由夏志杰监督下的夏庄村民负责将红砖装车并承运,一辆四轮车一般应装2200块红砖,由于夏志杰监督不利,有时甚至有意放纵村民每辆车少装红砖几十块,客户很不满意,致使
轮窑厂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杨松曾过问几次,要求夏志杰加强管理。但夏却说,这是我负
责的事情,你无权干预。并继续纵容村民扣减客户的红砖。当四名合伙人开会讨论合伙事务
时,杨松提出了夏志杰的问题,但夏志勇以“多装少装一点无所谓“为由对杨松提出的问题
不予理睬。1998年年末,夏志杰将收到的红砖款24000元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借给村
民夏志清,并向夏志清称此钱是自己的个人储蓄,月利息480元,借期一年。1999年6月,杨松发现此事,要求夏志杰立即收回借给夏志清的24000元。杨松多次找到夏志清,要求夏
志清立即还其借款。夏志清说,我借的是夏志杰个人的钱,我还付给他利息,合理合法,谁
都无权要求我把钱还给轮窑厂。杨松在合伙人会议上提出夏志杰擅自借款一事,夏志勇见理
亏,没有对杨松的意见提出反对,但也没有要求夏志杰返还轮窑厂24000元。杨松鉴于自己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权利屡受限制,且夏志杰违反协议,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提出
退伙。夏志勇、夏志杰以企业正处于困难时期为由拒绝接受杨松退伙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
思考题:
1.杨松可否对夏志杰在轮窑厂负责管理的事务提出异议?为什么?
2.夏志杰是否有权处分轮窑厂的红砖款,为什么?
3.杨松的退伙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人订阅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合伙企业法它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
种情形:
1.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区别在于:(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
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一定
有名称;(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
同即为成立。
2.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的企业。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3.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
伙型联营。关于合伙的法律调整,大家注意一个是合伙企业法,97年的。另外是合伙法律规定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对合伙关系,作了规定。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含2个),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1.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精神病、未成年人不能当合伙人)。合伙人18岁以上,或者是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这样健康的人。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另外对合伙人每个人都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法定9个事项)。
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
充。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缴付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要进
行评估(可大家评,也可由中介机构评,与公司不同。合伙人对自己出资的财产、财产权应
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能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权用于缴付出资。
另外还有一点,特别重要的一点。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
资。我们后面会讲公司法,我们公司法当中不准用劳务出资。但是在合伙企业法当中,经过
全部合伙人同意可以拿劳务出资。比如说张三、李四、王五、周六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开一个
餐馆,那其周六是一个技术非常高的大师傅,炒菜的师傅,他可以拿他的劳务来出资。只要
我们另外几个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只有合伙
企业中存在“劳务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名称。
在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名称应当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加以核定;(2)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
行业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3)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名称、字号
(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4)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严格地讲也不应叫“公司“)。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般了解)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个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这个内容一般的了解。
第二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做出是不是登记的决定。工商自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
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没有领到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它设分
支机构的话,应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构成=出资+收益)
由两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强调过户)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这两部分是这个企业的财产。假如说我和张三订立一合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开一家餐
馆,我投资2万元,张三投资1万元,那么这3万元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了。另外这合伙企业
在餐馆在经营过程当中进行营业,假如在取得了2万元这样一些收益的话,一共来讲这个合
伙企业的财产在5万元。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
人退伙,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
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
同意志进行。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予他人。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
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包括三层意思:(1)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组成部分的,合伙人对
其所占有的份额,如果转让予合伙人以外的他人时,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2)其他合伙
人的同意,必须是一致同意,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3)合伙人所转让的合伙财产,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
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由于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导致该财产份额依法发生权利转移,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假若我的出资在整体合伙企业当中占1/5份额,那么现在我到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让我进行质押。我把我的那一份财产的份额作为一个质物,质押给工商银行。在这情况之下
我也要经过其他的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就处置出资的话,要么质押行为无
效,要么作为退伙处理。“处置“实际上是我们后面合同法介绍的“设定担保“(出质:担保
法中的规定,出质人要将担保物交给质权人),就是你拿一个东西当质押品,抵押品这里主
要是指质押品,质押给银行然后银行给你贷款这样的一种行为。那么大家注意,假如因为我
把我出资的动产,撤回来拿到银行去质押,那么餐馆可能办不下去了。那么给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话,我还要赔偿责任。
另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
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两种形式:
第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主要是指,享有执行权的人他对外有权代表这个合伙企业以这个合
伙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协议协定的有关事项。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5个权利,内容看)
包括五项内容(核心是平等)——
?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合伙企业执
行人权利来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合伙人查阅账簿权。
?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执行;如果发生争
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1)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报告情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3种方式要看)
一般情况是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它这一点跟我们的公司法不一样。公司法是按
照出资比例,按照股份的比例来行式表决权。而这个合伙企业不管你出的钱是多是少,除了
特别的约外,原则上每人一票。这就是它的特殊之处。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合伙利润。(2)合伙亏损。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重点把握)
主要内容2点——
(1)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法定比例)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这是合伙损益分配的公平原则。(不得约定事项)
?合伙损益分配具体形式。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三种方式:共同执行、委托、非合伙人)
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
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上是指合伙人的对外关系。这里解释一下,法律上规定第
三人不是指张三、李四、王五三个人三方这种关系。它是指首先改变一个系统。系统之外的
另外一个人就是我们所讲的第三人,那么在合伙企业当中来讲这个合伙企业,他这个系统实
际上凡是合伙企业当中的合伙人都是这个系统当中的人,那么除了合伙企业当中的,另外一
个人,那就是第三人。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大家注意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谁代表合伙
企业谁就是执行权的。这样的合伙人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那么有三个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的权利。
(3)特别事务的处理: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
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
情的善意第三人。(与前面一样,理解)。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
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然后这一段的最后一句,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
益,则不属善意的情形。所以在这里我们提醒同志们注意,善意第三人这个限制就是跟我们
所讲的私人独资企业那句话是一样的。那就是我们十个办了合伙企业,然后我们授权给张三、
李四、王五去执行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但是到时候我们十个人订协议的时候就是说你张
三、李四、王五单个人代表企业对外搞采购的时候,你的权限只是5000元以下的你可以单
独决定。如果超过5000元的就要求我们大家商量决定去办。张三对外搞采购的时候的看中
了一个东西觉得很好,对这个企业很有益处。买回来一个8000元的东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外的一个人卖东西给他的人,就是什么人,就是我们这里所讲的第三人。卖东西给他
的人就是第三人。如果这个第三人不知道我们对他有这种限制,那他就是善意。假如那个第
三人卖给他,假如那个经常给我们企业做生意的,而且他明明知道我们这个合伙企业对他有
种超过5000元就要一起决定的限制,或者说它就是为跟张三两方勾结起来做成这笔买卖,
然后有意的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卖东西的那一方,他就不是善意的第
三人。
不是善意第三人的话,那这个时候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如果说是善意第三人的话那么
大家注意,张三超越权限的订立的合同,但是我们认为这个合同还是有效,为什么认为他还
是有效,这样的话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所以这个善意第三人,规定实际跟个人独资企业是一样的。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
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含义:第一,债务清偿的标的必须是合伙企业到期债务。第二,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
是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
人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
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
清偿。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合伙企
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
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
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
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
追偿人超额清偿的部分和被追偿人未足额清偿部分。怎么样还债,我给你们来举一个例子来
说明这一段话。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规定:这里有三种情况,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代位权:与合伙人身份相关的权利,不能随便取代)那么注意什么是代位权,我们后
面学合同法就会知道。
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
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
利。
总结——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
对外—— 连带责任
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对内 ——按份责任
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涉及到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债务分担
比例等的变动,需要对原有的合伙协议进行重大的变更。因此,新合伙人入伙,必须取得全
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基于原有的合伙协议,对是否接纳他人入伙作出意
思表示。因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新合伙人入伙的实质性要件。
(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协议是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新合伙人的入伙问题以及入伙
后的权利义务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入伙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法律未作具体的规定,由新
合伙人和原合伙人协商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入伙的条件、程序、方式及时间、入伙
的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债务分担比例等。入伙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
(3)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之的内容主要是原合伙企业的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入伙发生变更,应当于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入伙的法律后果
合伙企业作为人合企业,其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享有同等的权利。入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了书面入伙协议后就成为正式的合伙人。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的原因
退伙的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1)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A.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时的声明退伙。合伙人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可以声明
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发生;(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法定退伙分为两类:一是当然退伙;二是除名。
A. 当然退伙:并非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第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第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B.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有异议的,接到通知30内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效果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
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要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的一致同意;二是退
伙结算。
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结算所作规定:(4点规定)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
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
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
比例的,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
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4)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
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
灭的行为。致使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律事实称为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根据合伙企业解散是否
出于自愿,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分为两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
前者是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解散,后者是基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迫解散。合伙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是指合伙企业宣告解散后,为了终结合伙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
清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的清算主要包括以下程序:确定清算人、通告债权
人、清理财产并编制文件、处理未了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与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办理注销登记等。
1.清算人的确定
清算人是在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依法产生的专门负责清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的人员。合
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
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
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理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一是管理合伙
企业财产的费用,如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等。二是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聘任工
作人员的费用等,三是清算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如通告债权人的费用、调查债权的费用、咨
询费用、诉讼费用等。
2.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
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对此剩余的财产,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则依
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四)合伙企业清算后资不抵债的处理
合伙企业清算后,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处理方法包括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外部
关系和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两方面内容。就外部关系而言,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
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就内部关系而言,当合
伙企业财产清偿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的
承担是有期限的,即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五年之内。如果债权人在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五年内没
有主张债权,原合伙人的清偿责任自动消灭。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
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课后练习题】
【案情】
甲、乙共同出资合伙买了一头母牛共同喂养,共同使用,次年母牛生下了一头小
母牛。后甲、乙两人因他事发生了矛盾,乙赌气再也没有照料过牛,两头牛均由甲一人照料。
甲、乙二人一直没有提及这两头牛的归属问题。几年后,两头母牛在甲精心喂养下又生了两
头小牛,至此,甲已喂养了四头牛。因为草料不足,甲日渐年迈,再加上老母年又有伤人伤
物的坏毛病,于是甲便决定将两头牛卖掉。在农贸市场,丙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这两头牛。甲没有将老母牛的毛病告诉丙,第二年春耕时,丙赶着两头牛下地干活,老母牛突然挣脱缰
绳逃跑,丙及其子丁便在后边紧紧追赶,老母牛踢伤了在后追的丁,踩坏了戊精栽培的龙柏
树苗,为此丁花去医药费200元,赔偿戊的树苗款50元。
丙担心以后再出现类似事故,便决定干脆把两头掉都卖掉算了。春耕过后,丙便将这两
头牛赶到农村集贸市场上出卖。在集贸市场上买菜的乙正巧碰致到市场上卖牛的丙,乙认出
了丙的两头牛系其与甲共同饲养的牛,便向丙谎称都买了,乙遂将两头牛牵到家中,丙随后
跟到乙家中要钱,不料到家以后,乙却说:“几年前,这两头牛是我和甲共同饲养的,这两
头牛各下了一个牛犊,现两个牛犊归甲,这两头牛就归我了。“丙则认为,这两 头牛是其从甲手中花5000元购得,现这两头牛归自己所有,如乙想要牛,应退回其购牛所花的5000元并赔偿老母牛伤人毁物所花费的250元。乙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还牛,丙遂起诉人民法
院。
试问:1.甲将两头牛出售给丙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丙能否取得这两头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向丙索要这两头牛?
4.老母牛伤人毁物花费的250元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案情】
杨某、李某、陈某三人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集资2万元,共同开办某商店,其中杨
某出资1万元,李某、陈某各出5000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该商
店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于1988年10月1日正式开业。同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对利润进行了分配。1989年3月开始,三人发生意见分歧。李某于同年6月提出退伙,征得杨、陈二人的同意,取走其出资5000元,但当进对合伙的盈亏未作结算,李某于6月30日正式提出退伙。同年年底结算,该商
店共亏损8000元,这时陈某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继续经营。1989年底,商店关闭、合伙宣告解散。杨某、陈某要求李某分摊商店的亏损,李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与商店经营无关
为由,拒绝分摊。之后,杨某、陈某对商店的商品进行了清算,各分得价值3000元和1500元的商品,但对商店的债务未作处理。1990年1月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某商品批发
经营部获悉商店关闭以后,即找到杨某,要求,杨某清偿该店欠该批发部的1989年3月的货款8000元。杨某认为,按合伙协议只承担债务的50%,其余部分应由李某、陈某承担。
该批发部找到陈某,陈某,陈某只愿以分得的1500元商店折价承担债务,并以此为限。该
批发部找到李某,李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该批发部因要求清偿未果,遂诉
诸人发法院。
试问:(1)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在内部应当如何承担?
(2)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对外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本案中,李某以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商店债务,其理由能否成立?
(4)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范围如何?
【案情】
1998年1月,赵×、钱×、孙×、李×合伙经营一家电器商店,分别出资5万、4万、3万、2万元,起字号为“兴达“,合伙协议约定,由赵×充当商店经理,但超过10万元的买卖须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还约定了一条“保底条款“,即:钱×每年至少
应获得3000元的分红,多赚多分。同年3月,赵与红星厂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兴达“商
店购买红星厂生产的“多利“牌冰柜30台,价款12万,因为此前红星厂尚欠兴达商店一笔
货款3万元,因此两者相抵,兴达商店实际只需支付红星厂9万元。赵×认为,交易额未超
过1万元,因而,自行决定签订了该合同。之后,王要求加入“兴达“合伙。后“兴达“商
店因冰柜滞销,周转资金不足,无力偿还红星厂货款,红星厂遂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每题只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答案是正确的。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赵×与红星厂签订合同无须得其他合伙人同意。
B. 赵×与红星厂签订合同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
C. 赵×与红星厂签订的合同无效
D. 赵×与红星厂签订的合同有效
2. 对于王×,说法正确的是:( )
A. 如果有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则王可以入伙。
B. 王×不必对兴达商店欠红星厂的债务承担责任。
C. 在入伙后王自己不能再经营电器买卖
D. 如果王×在入伙前与兴达商店有一笔买卖尚未履行完毕,兴达商店尚欠其货款1
万元,则王×可以以该债权作为投资入伙,前提是全体合伙人同意。
3. 如果合伙协议未定利润分配方案,年终结算时,兴达商店的利润分配应( )
A. 平均分配
B. 按投资比例分配
C. 对于钱×应按保底条款分配
D. 对于王×不能分配其入伙前商店所获的利润
4. 经查“兴达“商店现有资产7.5万元,则( )
A. 赵×个人应承担对红星厂的债务5000元;
B. 孙×个人应承担对红星厂的债务3000元;
C. 王×个人应承担对红星厂的债务1000元;
D. 在兴达商店以全部资产清偿红星厂债务后,红星厂可就未获清偿的1.5万元向任意一个合伙人请求偿还。
【案情】
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 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中规定了
对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解决,也不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
人是甲,对外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为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并
将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范文四:企业法律制度简述
Introduction of Company Law
一、 企业根据出资人(股东)的性质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According to shareholders, company can be classified into SOE, COE,
privately operated enterprise and foreign capital enterprise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 Chinese-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or solely foreign capital venture)
二、 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Main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 of company ar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nd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三、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The conditions for the incorporation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一) 股东人数50人以下;
Number of shareholders not more than 50
(二)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3万元)
The capital contributions of the shareholders reach the statutory
minimum amount of capital, RMB30,000
(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The shareholders have jointly formulate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The company has a name and an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establish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for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五)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And the company has a domicile and essential facilities.
四、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The incorporation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shall mee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一)发起人应当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To establish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there shall be not less than 2
but not more than 200 initiators, of whom half or more shall have a
domicile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二)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The capital share subscribed for and raised by the initiators reaches
the minimum amount of the statutory capital---RMB5 million
(三)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
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The issuance of shares and the preparatory work accord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四)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e formulated by the initiators and are
adopted at the inaugural assembly if the company is to be launched
by means of share offer
(五)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The company has a name, and its organization accords with that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六)有公司住所。
The company has a domicile.
五、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shall exercise the following authorities: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Determine the company’s operation guidelines and investment plans;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Vote and change the director and supervisors assumed by
non-representatives of the employees, and determining the matters
concerning their remuneration;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Deliberate and approve the report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Deliberate and approving the report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or the
supervisor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Deliberate and approve annual financial budget plans and final account
plans of the company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eliberate and approve profit distribution plans and loss recovery plans
of the company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Make resolution on the increase & decrease of the company’s registered capital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Make resolutions on the issuance of corporate bonds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Adopt resolutions on the assignment, division, change of company form,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the company
(十) 修改公司章程;
Revise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Other functions as specified in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六、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Powers of board of directors,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shareholders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Responsible for convening shareholders meetings and presenting
reports thereto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Implement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etermine the company's operational plans and investment programs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Prepare annual financial budget plans and final accounting plans of the
company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Prepare profit distribution plans and plans to cover company losses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Prepare plans for increasing or reducing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or issuing company bonds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Draft plans for merger, division, change of corporate form or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Determine the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s internal management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Appoint or remove the general manager of the company, appoint or
remove, upon the general manager's recommendation, deputy
managers of the company and the officer in charge of finance, and
determining the remuneration for those officers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Formulate the basic management scheme of the company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ercise other powers stipulated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Powers of managers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Managing the company's operation, and organiz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board resolutions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Organiz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nual operating plans and investment
programs of the company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Preparing the plan for the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s internal
management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Preparing the basic management scheme of the company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Formulating detailed company rules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Recommending the appointment or removal of a deputy manager and the
officer in charge of finance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Appointing and removing officers of the company other than those to be
appointed or remov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ercising other powers delegat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八、设立外资企业流程图
范文五: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课题】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1.掌握合伙企业的含义、特征。
2.理解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3.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入伙与退伙的相关规定。
4.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能力目标:对于具体的案件中违反的法律责任,要能一一例举。
情感目标:增强经济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3.合伙企业事物的执行。
教学难点:1.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事物的执行。
3.入伙和退伙。
【教学方法】
讲授法,
【课时安排】
2课时(80分钟)。
【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知
中小企业概念: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
要,增加就业,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新授课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学生听课,教师讲解:
1. 合伙企业的概念
(1) 合伙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
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
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2) 合伙企业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
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
组织。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人和的性质,合伙企业法也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
低资本数额,不仅如此,合伙企业还允许劳务出资,企业的资本数量处于
不确定状态,此外合伙企业还可以通过非常灵活的赢利分配方式最大限度
的合伙企业在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并没有数量足够
并且较为稳定的财产保证。一旦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合伙企业的财产,其
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很可能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救济,因此合伙企业规定合伙
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合伙人能够最大程度勤勉、谨慎地执行合伙
企业的事务。
(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合伙企业是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企业内
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
(二)普通合伙企业
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
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台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3)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 合伙企业财产
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台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合伙人的出资,一部分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虽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值。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火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属共有并且是共同共有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质押的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合伙企业的执行
《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显著区别之一,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的收益,共担合伙企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应当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可以在协议中事先予以约定。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约定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供选择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有:
a、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b、各合伙人分别执行;c、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d、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3)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决定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
a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③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等事项。
b其他的合伙事务的决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依合伙协议约定决定,而且合伙协议的约定优先。
5. 竞业禁止
(1)竞业禁止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a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在处理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费用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b合伙企业与其债务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末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 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关于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关于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
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伙人被
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关于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关于财产继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即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继承人愿意。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获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关于退伙结算。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结算作了以下规定:①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③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a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b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化解经营风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留存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机构所形成的资金。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职业保险,又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三) 有限合伙企业
1.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包括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部分,否则,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进行组织形式变化。《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应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⑶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⑷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⑸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⑹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3.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如合伙协议约定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些普通合伙人均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合伙事务执行人除享有一般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外,还有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和检查、谨慎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⑴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⑵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⑶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⑷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⑸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⑹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⑺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⑻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 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⑴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⑵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⑶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⑷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⑸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⑹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1)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2)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 合伙企业的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即:
(1)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法定补偿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分配财产。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对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三.课堂作业
四.总结
五.布置作业
板书设计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
1.合伙概念
2.合伙企业的特征
二、普通合伙企业
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3. 合伙企业财产
4. 合伙企业的执行
5. 竞业禁止
6. 入伙与退伙
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1.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
2.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3.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合伙企业的解散
2.合伙企业的清算
3. 合伙企业的清偿顺序
教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