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
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
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
(2)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
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进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
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它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
第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这同其它社会规范有着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规范都不具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它无须象个别指引那样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具体的指引,只要通过规范的安排和指引,即规范性调整,它就能对一切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起到作用,每个人只须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因而其作用是高效率的。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2)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刨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
(3)法律的普遍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指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派生出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第一,法律是规则为主,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第二,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第三,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2)法律的利导性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通过义务对行为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很早以前就出现,如道德、宗教规范,但它们都不采用利导的机制,不承认利益,只提倡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1)法律以国琅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是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但是,(1)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2)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3)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纪律、经济、文化、舆论等方面的因素。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强制力日益弱化的趋势。
(2)法的程序性
法律的实施虽然是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但它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法律的强制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所谓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纵观法律史,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或多或少是通过程序进行的。古代法也十分重视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只不过这种程序的出发点、程序的正当标准与现代法的程序有区别罢了。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富有理性和公正性。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的独特之点
首先,在于它是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并存,私有经济同占优势的公有经济紧密相联,并受公有经济的巨大影响,它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极小。据有关方面统计,到1987年底,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仅有22.5万家,它们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也只占1肠左右,即使今后还会得到发展,但总是有限的①;法律确认和保护私有经济的目的是使它们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法律除确认和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外,还要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限制其消极作用,使其健康发展。因此,这种确认和保护私有经济决木会影响和改变的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确认和保护同资本主义
法律确认和保护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是迥然不同的。尽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都要确认和保护私有经济,这里表现出两种法律之间的一定历史联系和某些共同性。但私有经挤在两种法律中的地位、作用、目的、性质、发展方向都是不同的。
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也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它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有国家政权存在的条件下,任何法律都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一种国家意志。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政权,也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政权是由资产阶级所掌握,这就决定了资产阶级法律的性质必然是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则不同,它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由于参加政权的不仅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三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此外还包括有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等在内的一切拥护祖国统一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全体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构来制定法律,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决不是某一个阶级或某一部分人的意志,而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法律不是为某个阶级或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服务,而是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服务。由人民来立法,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表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具有广泛的人民性。这种人民性突出地反映出我国法律的本质属性。用‘人民意志的体现,来表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本质,同以往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来表述法律的本质,体现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同阶级对立
最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还突出的表现在它已经不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它的主要之点,不是阶级专政,而是组织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总的来说,在阶级对立社会里,由于两大对立阶级之间物质利益的对立,他们之间的斗争往往是不可调和的,法律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其功能和使命主要是进行阶级斗争,实行阶级压迫和统治。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则不同,由于在这个阶级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已不存在敌对阶级之间的对立,阶级斗争虽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有时甚至还会很激烈,但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与这个根本任务相适应,这个阶段法律,已不再是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了,它的主要功能和历史使命己转移为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声提高劳动生产率,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为此而不断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以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当然,由于在这个阶段,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社会上还会产生和存在着极少数的破坏分子,法律仍然具有专政的职能但它毕竟不是这个阶段法律的主要职能了。-
从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是由以往阶级对立社会中私·有制的法律转变为公有制的法律;从统治阶级(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转变为人民意志的体现;从主要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转变为主要实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发展生产力的工具。这个转变是法律发展史上的巨大飞跃,是法律性质上的根本转变。它表明这个阶段的法律在根本性质上已完全不同于以往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律,它己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法律。
范文二:演讲的本质和特征
演讲的本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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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3年6月27日 已经有52位读者读过此文
演讲作为人类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演讲者、听众、沟通二者
的媒介以及时间、环境。离开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构成不了演讲。演讲的传达手段包括:有
声语言、态势语言和主体形象。
有声语言是演讲活动最主要的表达手段。它由语言和声音两种要素构成,以流动的声音
运载思想和情感,直接诉诸听众的听觉器官。它要求吐字清楚、准确、声音清亮、圆润、甜
美,语气、语调、声音、节奏富于变化。
态势语言就是演讲者的姿态、动作、手势和表情,是流动着的形体动作辅助有声语言运
载着思想和感情,直接诉诸听众的视觉器官。它要求准确、鲜明、自然,协调。
主体形象是指演讲者的体形、容貌、衣冠、发型、举止神态等。主体形象的美丑,好与
差,直接影响着演讲者思想感情的表达。它要求演讲者在符合演讲思想感情的前提下,注重
装饰朴素、得体,举止、神态、风度的潇洒、优雅、大方,给听众一个美的外部形象。
必须指出,演讲如果只有“讲”没有“演”,只作用于听众的听觉器官而不作用于听众的
视觉器官,就会缺少动人的主体形象和表演活动;如果只有“演”而没有“讲”,只作用于听
众的器官而不作用于听众的听觉器官。所以,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但是,“演”与“讲”
的和谐必须是以“讲”为主,以“演”为辅,“演”必须建立在“讲”的基础上,否则便失去
了演讲的意义。现在,可以给演讲的本质下一个定义了:演讲者在特定的时境中,借助有声
语言和态势语言的艺术手段,针对社会的现实和未来,面对广大听众发表意见,抒发情感,
从而达到感召听众并促使其行动的一种现实的信息交流活动。
那么,演讲都有哪些特征呢?
首先是它的现实性。这是因为演讲属于现实活动范畴。不属于艺术活动范畴,它是演讲
家通过对社会现实的判断和评价,直接向广大听众公开陈述自己主张和看法的现实活动。
其次是它的艺术性。这里的艺术性是现实活动的艺术。它的艺术性是现实活动的艺术。
它的艺术性在于它具有统一的整体感和协调感,即演讲中的各种因素(语言、声音、表演、
形象、时间、环境)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的美感。同时,演讲不单纯是现实活动,
它还具备着戏剧、曲艺、舞蹈、雕塑等艺术门类的某些特点,并将其与演讲融为一体,形成
具有独立特征的演讲活动。
第三是它的鼓动性。没有鼓动性,就不成为演讲,政治演讲也好,学术演讲也好,都必
须具备强烈的鼓动性。这是因为;一、一切正直的人们都有追求真善美的渴望,演讲者传播
了真善美,自然会引起共鸣,激励和鼓舞听众。二、演讲者以自己炽烈的感情去引发听众的
感情之火,容易达到影响听众的目的。三、演讲者的形象、语言、情感、态势以及演讲辞的
结构、节奏、情节等均能抓住听众。四、演讲的直观性使其与听众直接交流,极易感染和打
动听众。可以说,鼓动性是演讲成功与否的一个标志。
第四是它的工具性,演讲是一门科学,更是一个工具,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工具。任何思
想、任何学识、任何发明和创造,都可以借助演讲这个工具来传播。可以说,演讲是最经济,
最实用、最方便的传播工具,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它。
以上,我们谈了演讲的本质和特征。在现实的演讲活动中,有以下两种倾向很值得注意。
一是有的演讲者只“讲”不“演”,只注重演讲的实用性而忽略了演讲的艺术性,使演讲不伦
不类,干巴枯燥,因而削弱了演讲的效果。二是有的演讲者一味过分地“演”,追求相声、评
书、朗诵、故事等其他艺术表演技巧,冲淡了演讲的现实性、实用性和严肃性,显得滑稽、
夹生,起不到演讲应有的作用。这两种倾向都是必须认真加以克服的。
范文三: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
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
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2)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
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进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
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它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
第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这同其它社会规范有着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规范都不具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它无须象个别指引那样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具体的指引,只要通过规范的安排和指引,即规范性调整,它就能对一切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起到作用,每个人只须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因而其作用是高效率的。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亠,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以法律效力。第二,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第三,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给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其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况。法律的创制不是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被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
(2)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刨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第三,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意志。
(3)法律的普遍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指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派生出"普遍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法律的"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一样的。法律在空间上的效力区别取决于这个规范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生效,还是只在某一确切规定的地区内生效,或是预先规定在国外生效。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第一,法律是规则为主,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第二,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第三,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2)法律的利导性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双向"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它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如果把权利看成正数,那么义务便是负数;义务是权利的范围和界限,权利是义务的范围和界限;法律上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权利可以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有利于社会的后果,比如王海基于获得双倍赔偿金(利己动机)行使索赔权(合法行为)从而产生打假效果(合理结果)。
通过义务对行为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很早以前就出现,如道德、宗教规范,但它们都不采用利导的机制,不承认利益,只提倡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人们行为的任何规范性调整如果只与禁止和义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是有效?quot;,它会侵犯个人的自我决定性,也就不可能存在把社会有机体联结在一起的社会相互作用,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的利导性是最明显、最有效的,只有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来影响人们的意识并调节有意识的活动。
(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1)法律以国琅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是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但是,(1)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2)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3)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纪律、经济、文化、舆论等方面的因素。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强制力日益弱化的趋势。
(2)法的程序性
法律的实施虽然是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但它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法律的强制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所谓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纵观法律史,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或多或少是通过程序进行的。古代法也十分重视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只不过这种程序的出发点、程序的正当标准与现代法的程序有区别罢了。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富有理性和公正性。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的独特之点
首先,在于它是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并存,私有经济同占优势的公有经济紧密相联,并受公有经济的巨大影响,它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极小。据有关方面统计,到1987年底,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仅有22.5万家,它们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也只占1肠左右,即使今后还会得到发展,但总是有限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私有经济的目的是使它们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法律除确认和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外,还要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限制其消极作用,使其健康发展。因此,这种确认和保护私有经济决木会影响和改变的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确认和保护同资本主义
法律确认和保护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是迥然不同的。尽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都要确认和保护私有经济,这里表现出两种法律之间的一定历史联系和某些共同性。但私有经挤在两种法律中的地位、作用、目的、性质、发展方向都是不同的。
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也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它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有国家政权存在的条件下,任何法律都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一种国家意志。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政权,也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政权是由资产阶级所掌握,这就决定了资产阶级法律的性质必然是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则不同,它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由于参加政权的不仅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三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此外还包括有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等在内的一切拥护祖国统一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全体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构来制定法律,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决不是某一个阶级或某一部分人的意志,而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法律不是为某个阶级或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服务,而是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服务。由人民来立法,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表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具有广泛的人民性。这种人民性突出地反映出我国法律的本质属性。用‘人民意志的体现,来表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本质,同以往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来表述法律的本质,体现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同阶级对立
最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还突出的表现在它已经不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它的主要之点,不是阶级专政,而是组织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总的来说,在阶级对立社会里,由于两大对立阶级之间物质利益的对立,他们之间的斗争往往是不可调和的,法律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其功能和使命主要是进行阶级斗争,实行阶级压迫和统治。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则不同,由于在这个阶级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已不存在敌对阶级之间的对立,阶级斗争虽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有时甚至还会很激烈,但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与这个根本任务相适应,这个阶段法律,已不再是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了,它的主要功能和历史使命己转移为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声提高劳动生产率,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为此而不断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以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当然,由于在这个阶段,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社会上还会产生和存在着极少数的破坏分子,法律仍然具有专政的职能但它毕竟不是这个阶段法律的主要职能了。-
从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是由以往阶级对立社会中私?有制的法律转变为公有制的法律;从统治阶级(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转变为人民意志的体现;从主要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转变为主要实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发展生产力的工具。这个转变是法律发展史上的巨大飞跃,是法律性质上的根本转变。它表明这个阶段的法律在根本性质上已完全不同于以往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律,它己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法律。
范文四:艺术的本质和特征
1.关于艺术的本质这个艺术学学科的根本问题,艺术史上的几种主要看法:
认为艺术是“理念”或者客观“宇宙精神”的体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是较早对艺术的
本质进行哲学探讨的学者。柏拉图认为,理性世界是第一性的,感性世界是第二性的,而艺术世界仅仅是第三性的。德国古
典美学集大成者黑格尔,对艺术本质的认识同样建立在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之上。中国南北朝的刘勰认为文是道的表现,
道是文的本源。宋代理学家朱熹认为,“文”只不过是载“道”的简单工具,即“犹车之载物”罢了。这样一来,“道”不仅是文艺的本质,而且是文艺的内容,“文”仅仅是作为“道”的工具而已。显然,这种“文以载道”说同样把艺术的本质
归结为某种客观精神。
认为艺术是“自我意识的表现”,是“生命本体的冲动”。德国古典美学的开山祖康德认
为,艺术纯粹是作家艺术家们的天才创造物,这种“自由的艺术”丝毫不夹杂任何利害关系,不涉及任何目的。他强调艺术
创作中,天才的想象力与独创性,可以使艺术达到美的境界。康德的这种意志自由论成为后来的唯意志主义的思想来源之一。
处在19世纪和20世纪转折点上的德国哲学家尼采,更是将其推向极端。尼采认为,人的主观意志是世界上万事万物的主宰,
也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因。在尼采那里,主观意志被说成是主宰一切的独立实体,本能欲望被夸大为具有无限的能动性。
尼采是从美学问题开始他的哲学活动。在他的第一部著作《悲剧的诞生》中,尼采用日神阿波罗和酒神狄奥尼索斯的象征来
说明艺术的起源、艺术的本质和功用,乃至人生的意义等等,它们成为尼采全部美学和哲学的前提。在我国古代的文艺理论
批评史上,南北朝时代是文学日益繁荣的时期,文学艺术抒情言志的特点得到重视。但是,这个时期有的文艺评论家把“情”、
“志”归结为作家艺术家个人的心灵和欲念的表现,根本否认文艺与社会现实的联系。宋代严羽的“妙悟”说和明代袁宏道
。西方文艺思想史上,从古希腊以来,“模仿说”一直是很有影响的一种观点。这
种观点认为艺术是对现实的“模仿”,发展到后来,更认为艺术是“社会生活的再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人类思想史
上第一个以独立体系来阐明美学概念,成为在他之前的希腊美学思想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认为艺术是对现实的“模仿”。
他首先肯定了现实世界的真实性,从而也就肯定了“模仿”现实的艺术真实性。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认为,艺术所
具有的这种“模仿”功能,使得艺术甚至比它所“模仿”的现象世界更加真实。俄国19世纪革命民主主义者车尔尼雪夫斯基从他关于“美是生活”的论断出发,认为艺术是对生活的“再现”,是对客观现实的“再现”。车尔尼雪夫斯基的基本论
点是艺术反映现实,但他所理解的现实生活,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自然界,而且包括人们的社会生活,使其更加具有深刻的
社会内容。
形式说”等多种颇有影响的说法。历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美学家和艺术家们,都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去探究艺术的性质特点和基本规律,提出了许多精辟的、颇有意义的见
2)艺术本质问题的科学理论基础。人类社会生活从总体上可以划分为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两大组成部分。为满足这
两种生活所分别进行的生产活动,称作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物质生产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它的成果构成了人类的
物质文明。精神生产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它的成果构成了人类的精神文明。艺术生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则
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审美需
把艺术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这在美学史和艺术史上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创举。“艺术生产” 理论对于揭示艺术的起源和艺术的发展,揭示艺术的性质和艺术的特点,以及揭示艺术创作、艺术作品、艺术鉴赏这样一个完整的艺术系统的奥秘,
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
常常同生产劳动实践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们或者是劳动工具如精致的石器、骨器等,或者是劳动成果如用来作为装饰品的兽
皮、兽牙、羽毛等。只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艺术生产才逐渐独立出来,这些劳动产品也逐渐从满足人的
物质需要变为满足人的精神需要。艺术的起源可能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但归根结底,以劳动为前提,以巫术为中介,艺术的
起源离不开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
告诉我们,艺术作为审美主客体关系的最高形式,艺术美包含着两个方
面的内容,一方面艺术是对客观社会生活的反映,另一方面艺术又凝聚着作家艺术家主观的审美理想和情感愿望。也就是说,
艺术美既有客观的因素,又有主观的因素,这两方面通过作家艺术家的创作活动互相渗透、彼此融合,并通过物态化形成具
有艺术形象的艺术作品。因而,艺术的审美价值必然是主客体的有机统一。艺术生产的突出特点,是把创作主体(作家艺术
家)强烈的主观因素渗透到整个艺术创作过程,并融汇到艺术作品之中。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
艺术生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当然就更是一种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了。艺术生产固然离不开客观现实,社会现实生
活是艺术创作的源泉和基础,但艺术生产同样不能离开主观创造,只有当艺术家调动他强烈的和丰富的想象来从事创作时,
才能创造出有血有肉、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从这种意义上讲,艺术必然是心与物的结合、主观与客观的结合,再现与表现
代的物质生产条件。一定时代艺术的发展,从最终原因上讲总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艺术生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19世纪的俄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艺术作品--艺术鉴赏这三个相互联系的环节,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来研究。艺术创作可以说是艺术的“生产阶段”,它是创作主体(作家、艺术家)对创作客体( 社会生
活) 能动反映的过程。艺术作品可以被看作是艺术生产的“产品”。艺术鉴赏则可以被看作是艺术的“消费阶段”,它是欣
赏主体(读者、观众、听众)和欣赏客体(艺术品)之间相互作用并得到艺术享受的过程。这样,对整个艺术系统来说,艺术生产理论揭示出艺术品与欣赏者、对象与主体、生产与消费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在艺术生产的全过程中,
生产作为起点,具有支配作用,消费作为需要,又直接规定着生产。艺术作品被创作出来,是为了供人们阅读或欣赏,如果
没人欣赏,它就还只是潜在的作品。因而,艺术生产适应着欣赏者的消费需要来进行艺术创作。同时,艺术欣赏反过来又成
为刺激艺术生产的动力,推动着艺术生产的发展。可以说,整个艺术系统中,这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它们自身的独特规律,
了艺术具有的形象性、主体性、审美性等基本特征。
1艺术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形象性。哲学、社会科学总是以抽象的、概念的形式来反映客观世界,文学、艺
术则是以具体的、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和表现艺术家的思想情感。各个具体艺术门类,它们所塑造的艺术形
象可以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如雕塑、绘画、电影、戏剧等门类的艺术形象,欣赏者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受到,而音乐,文
任何艺术作品的形象都是具体的、感性的,也都体现着一定的思想感情,都是
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有机统一。对于不同的艺术门类来说,艺术形象这种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统一,具有各自不同的特
点。对于雕塑、绘画等造型艺术来说,往往是在再现生活形象中渗透了艺术家的思想情感,这种主客观的统一,常常表现为
主观因素消溶在客观形象之中。而另一些艺术门类,则更善于直接表现艺术家的思想情感,间接和曲折地反映社会生活,这
些艺术门类中主客观的统一,则表现为客观因素消溶在主观因素之中。
任何艺术形象都离不开内容,也离不开形式,必然是二者的有机统一。艺术欣
赏中,首先直接作用于欣赏者感官的是艺术形式,但艺术形式之所以能感动人、影响人,是由于这种形式生动鲜明地体现出
深刻的思想内容。
打动人。20世纪30年代鲁迅先生在上海中华艺术大学作讲演时,曾经将两幅画来进行对比。其中一幅是法国19世纪画家
米勒的代表作《拾穗者》,另一幅则是当时上海英美烟草公司的商业广告画月份牌《时装美女》。虽然这幅时装美女画画得
很细,在色彩和线条上颇费了些工夫,但这幅画只是一个广告,简直不能标作艺术品。而米勒的《拾穗者》整个色调是柔和
的,构图是平稳的,没有任何刺激视觉的色彩和动态,图中三个弯腰拾穗的农妇正在紧张地劳动,整个画面朴实、自然,但
鲁迅先生却认为这幅画很美。优秀的艺术作品,必然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完美的艺术形式,正是这二者的有机统一,才使
得艺术具有令人惊叹的感人魅力。19世纪末叶,当法国文学会为纪念大文豪巴尔扎克,委托法国著名雕塑家罗丹为巴尔扎
克创作雕像时,罗丹抱着崇敬的心情,决心以雕像来再现大文学家的英灵。为此,罗丹不但阅读了许多有关资料,亲自到巴尔扎克的故乡采访,还找到几个外貌酷似大文豪的模特儿,甚至专程去找到当年为巴尔扎克制衣的老裁缝,从那里找到巴尔
扎克准确的身材尺寸作参考。经过这样艰苦的努力,几年间易稿竟达40多次,罗丹终于找到了创作的灵感,选择了巴尔扎克习惯在深夜写作时穿着睡袍漫步构思,来作为雕像的外形轮廓。
综观中外艺术宝库中浩如烟海的文艺作品,凡是成功的艺术形象,无不具有鲜
明而独特的个性,同时又具有丰富而广泛的社会概括性。正因为集个性与共性的高度统一于一身,才使得这些艺术形象具有
不朽的艺术生命力。中外文艺理论对这个问题也早有许多精辟的论述。艺术形象必须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特征,与此同时,
艺术形象又必须具有普遍性和概括性。这是由于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个性和共性的统一体,共性存在于千差万别的个性之
中,个性总是共性的不同方式的表现。一切事物都是在带有偶然性的个别现象中,体现出带有必然性的共同本质和规律来。
因而,许多艺术家在总结创造艺术形象的经验时,总是把能否从生活中捕捉到这种具有独特个性特征,同时又具有普遍意义
的事物,当作富有成败意义的关键。
最集中地体现为艺术典型。所谓艺术典型,就是作家、艺术家运用典型化的方法,
创造出具有栩栩如生的鲜明个性并体现出带有普遍意义的典型形象。例如鲁迅先生塑造的阿 Q 这一人物形象,就是中国文学宝库中一个不可多得的艺术典型。
术典型比起艺术形象来,又具有更强烈的个性与更广泛的共性。也就是说,艺术典型更加独特,也更加普遍,它是艺术形象
的凝炼与升化。典型性是在真实性的基础上对艺术形象提出的更高要求,客观存在是对整个形象的要求,也是对形象中的人物、环境、情节、细节、情感等因素的要求。所以,只有那些优秀的作家、艺术家,才能在自己的作品中创造出具有不朽生
命力的典型形象来,这些典型必定具有个性鲜明的艺术独创性,往往又都非常深刻地揭示出社会生活的本质和意义来。
2艺术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主体性。如前所述,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艺术生产作为一种特
殊的精神生产,决定了艺术必然具有主体性的特征。毫无疑问,艺术要用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但这种反映绝不是单纯的“模
仿”或“再现”,而是融入了创作主体乃至欣赏主体的思想情感,体现出十分鲜明的创造性和创新性。因而,主体性作为艺
术的基本特征之一,体现在艺术生产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艺术创作和艺术欣赏。
社会生活是艺术创作的源泉,艺术创作对社会生活的这种依赖关系,首先表现在
艺术家往往是从生活实践中获得创作动机和创作灵感,尤其是艺术创作的内容,更是来自于社会现实生活。但与此同时,艺
术创作又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作家、艺术家作为创作主体对艺术创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没有创作主体,艺术作品就无法
产生。所以我们说,艺术创作离不开社会生活,更离不开创作主体,离不开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对于艺术生产这一特殊的精神生产,艺术创作更是艺术作为创作主体的对象化过程。而且,比起物质生产劳动,艺术生产中的这种主体性更加鲜明、
更加突出。艺术创作中的这种主体性,集中表现在艺术家的创作活动具有能动性和独创性。艺术家面对大千世界浩瀚的生活
素材,必须进行选择、提炼、加工、改造,并且将自己强烈的思想、情感、愿望、理想等主观因素“物化”到自己的艺术作
品之中,正是艺术创作的这种能动性,使得艺术成为主观与客观、再现与表现的辩证统一。
凝聚着艺术家独特的审美体验和审美情感,带有艺术家个人的主观色彩与艺术追求,体现出艺术家鲜明的创作风格和艺术个性,具有强烈的创造性与创新性特色。
艺术作品作为艺术家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必然打上艺术家作为创作主体的鲜明烙
印。中外艺术宝库中,之所以涌现出如此众多千姿百态的艺术作品,正是由于它们凝聚着艺术家对生活的独到发现和深刻理
解,渗透着艺术家独特的审美体验和审美情感,体现出艺术家鲜明的艺术风格和美学追求。任何优秀的艺术作品,都应当是
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具有艺术的独创性。或许,这就是艺术生产的产品和物质生产的产品,这二者之间截然不同的区别
之一。这是因为艺术作品具有更加鲜明的主体性与创造性特点。
对于艺术创作和艺术作品的主体性特点,人们一般不会有疑问,但是对于艺术欣
赏也具有主体性特点,恐怕就感到难以理解了。事实上,由于美感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既有社会功利性,又有个人直
觉性,使得美感具有千差万别的个性特征。由于每个人的生活经验与性格气质不同,审美能力和艺术素养不同,形成了每个
欣赏者在审美感受上鲜明的个性差异,使艺术欣赏不能不打上欣赏主体的烙印。艺术欣赏中的这种个性差异,普遍存在于艺术的史实里。“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正说明了这个道理。 但是,在艺术欣赏中,欣赏主体(读者、观众、听众) 也并不是被动的反映或消极的静观。从表面上看,从身体上看,欣
赏者似乎完全处于一种“静态”的状态。然而,从实质上看,从心理上看,欣赏主体在审美活动中又有着极为复杂的心理过
程,它包含着感知、理解、情感、联想、想象等诸多心理因素的自我协调活动。它不仅是主体对客体的感知,同时又是欣赏者对艺术形象能动的改造加工过程。因此,欣赏主体总是要根据自己生活经验、兴趣爱好、思想情感与审美理想,对作品中
的艺术形象进行加工改造,进行再创造和再评价,从而完成和实现、补充和丰富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可以看出,艺术欣赏
活动中,欣赏主体和艺术作品之间,是一种相互作用的振荡关系。一方面,艺术作品总是引导着欣赏者向作品所规定的艺术
境界运动,另一方面,欣赏主体又总是按照自己的审美理想和审美感受能力来改造和加工作品中的艺术形象。总而言之,艺
术鉴赏的本质就是一种审美的再创造。
3。艺术还有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审美性。从艺术生产的角度来看,任何艺术作品都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它必须是人类艺术生产的产品;其二,它必须具有审美价值,即审美性。正是这两点,使艺术品和其它一切非艺术品
美学理论告诉我们,美的形态分为自然美与艺术美,二者之间的划
分归根结底就在于艺术美直接凝聚着人类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所以,泰山的雄伟、华山的险峻、黄山的奇特、峨眉的秀丽,
这些名山大川的自然美,虽然从原因来看,都是由于人类社会实践漫长历史中审美主客体关系的建立,但是,这些天然风景之美,毕竟都是大自然造就的。艺术美却不同,任何艺术作品都必然是人所创造的,凝聚着人类劳动和智慧的结晶。然而,
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注意,并不是人类一切劳动和智慧的创造物都可以称为艺术品。只有那些能够给人以精神上的愉悦和快
感,也就是具有审美价值或审美性的人类创造物,才能称之艺术品。正因为这样,我们听一首乐曲,看一幅绘画,读一本小
说,看一部影片,都会感觉到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快感,获得了一种审美享受。
践,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中,终于完成了由实用向审美的过渡。艺术也正是在这一进化历程中产生,成为人类审美活动的最高形式。艺术美作为现实
的反映形态,它是艺术家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它比现实生活中的美更加集中和更加典型,能够更加充分地满足人的审美需要。
与此同时,艺术又是人类审美意识物质形态化的表现。
艺术美之所以高于现实美,是由于通过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把现实生活
中的真、善、美凝聚到了艺术作品中。虽然艺术欣赏的特殊性在于直观感受性,即由生动鲜明的艺术形象直接引起人的美感,
人们在欣赏艺术作品时,在这种生动鲜明的艺术形象中,已经融合了真、善、美的内涵,只不过它是通过艺术美直接体现出
来罢了。艺术美要以真和善为前提,并通过审美性体现出艺术中这种真、善、美的统一。艺术中的“真”,并不等于生活真
实,而是要通过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通过提炼和加工,使生活真实升华为艺术真实,也就是化“真”为“美”,通过艺术
形象体现出来。同样,艺术中的“善”,也并不是道德说教,同样要通过艺术家的精心创作,使艺术家的人生态度和道德评
价渗透到艺术作品之中,也就是化“善”为“美”,体现为生动感人,有血有肉的艺术形象。
过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同样要通过审美特征将生活中的“丑”在艺术作品中体现出来。在生活中既可以找到美的现象又可
以找到丑的现象,在艺术中却一概都以审美性表现出来。生活中的“丑”经过艺术家的能动创造变成了艺术美。事物本身“丑”
的性质并没有变,但是作为艺术形象它已经具有审美意义。
作为艺术的一种特性,艺术美注重形式,但并不脱离内容,它是二者
的有机统一。每种艺术都有自己特殊的形式美。各种艺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每个艺术门类在运用形式美的规则方面,已
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规律。然而,这些形式美的法则又并不是凝固不变的,艺术贵在创新,随着艺术实践的不断发展,
形式美的法则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艺术家们在自己的创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寻找美的形式,从内容出发去选择最恰当的
形式以加强美和艺术的表现力,从而使得艺术的形式美日益丰富和发展。
1
种,“主观精神说”。
或“再现说”。
2?
多种多样的原因,但归根结底,以劳动为前提,以巫术为中介,艺术的起源离不开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
面的内容,一方面艺术是对客观社会生活的反映,另一方面艺术又凝聚着作家艺术家主观的审美理想和情感愿望。也就是说,艺术美既有客观的因素,又有主观的因素,这两方面通过作家艺术家的创作活动互相渗透、彼此融合,并通过物态化形成具
有艺术形象的艺术作品。第二,艺术生产理论阐明了两种生产的“不平衡关系”。第三,艺术生产理论揭示了艺术系统的奥
秘。
3
1) 形象性。
2)主体性。
主体性的特点。
3)审美性。从艺术生产的角度来看,任何艺术作品都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它必须是人类艺术生产的产品;
(“再现说”)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1. 客观精神说
2. 主观精神说
3. 模仿说(再现说)
4. 形象性
5. 主体性
6. 审美性
1) 回答艺术史上对艺术本质的几种主要看法。
2) 为什么说马克思“艺术生产”理论是解决艺术本质问题的科学理论基础?
3)
4) 结合自身的艺术实践经验来理解和认识艺术的基本特征。
1)中外艺术史上,对于艺术本质主要有“客观精神说”、“主观精神说”、“模仿说”(“再现说”)等三种代表性
的观点。
2
3)艺术形象是客观与主观、内容与形式、个性与共性的统一。艺术创作、艺术作品与艺术鉴赏均具有主体性的特点。
4)略。
1. 黑格尔《美学》第一卷,商务印书馆。
2. 刘勰《文心雕龙?原道》。
3. 《西方美学史》上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 4. 《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5. 普列汉诺夫《没有地址的信》
6. 《罗丹艺术论》,人民美术出版社,1978年版。
7. 《鲁迅全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8. 尼采《悲剧的诞生》。
9. 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
1.《天鹅湖》
2.《睡美人》
3.《蒙娜?丽莎》
4.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威尼斯商人》、《麦克佩斯》
5.柴可夫斯基《第四交响曲》
6.[北宋]张择端《清明上河图》
7.莫里哀《吝啬鬼》、《伪君子》
范文五:演讲的本质和特征
?邵守义? ? ?演讲作为人类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演讲者、听众、沟通二者的媒介以及时间、环境。离开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构成不了演讲。演讲的传达手段包括:有声语言、态势语言和主体形象。 有声语言是演讲活动最主要的表达手段。它由语言和声音两种要素构成,以流动的声音运载思想和情感,直接诉诸听众的听觉器官。它要求吐字清楚、准确、声音清亮、圆润、甜美,语气、语调、声音、节奏富于变化。 态势语言就是演讲者的姿态、动作、手势和表情,是流动着的形体动作辅助有声语言运载着思想和感情,直接诉诸听众的视觉器官。它要求准确、鲜明、自然,协调。 主体形象是指演讲者的体形、容貌、衣冠、发型、举止神态等。主体形象的美丑,好与差,直接影响着演讲者思想感情的表达。它要求演讲者在符合演讲思想感情的前提下,注重装饰朴素、得体,举止、神态、风度的潇洒、优雅、大方,给听众一个美的外部形象。 必须指出,演讲如果只有“讲”没有“演”,只作用于听众的听觉器官而不作用于听众的视觉器官,就会缺少动人的主体形象和表演活动;如果只有“演”而没有“讲”,只作用于听众的器官而不作用于听众的听觉器官。所以,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但是,“演”与“讲”的和谐必须是以“讲”为主,以“演”为辅,“演”必须建立在“讲”的基础上,否则便失去了演讲的意义。现在,可以给演讲的本质下一个定义了:演讲者在特定的时境中,借助有声语言和态势语言的艺术手段,针对社会的现实和未来,面对广大听众发表意见,抒发情感,从而达到感召听众并促使其行动的一种现实的信息交流活动。 那么,演讲都有哪些特征呢? 首先是它的现实性。这是因为演讲属于现实活动范畴。不属于艺术活动范畴,它是演讲家通过对社会现实的判断和评价,直接向广大听众公开陈述自己主张和看法的现实活动。 其次是它的艺术性。这里的艺术性是现实活动的艺术。它的艺术性是现实活动的艺术。它的艺术性在于它具有统一的整体感和协调感,即演讲中的各种因素(语言、声音、表演、形象、时间、环境)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的美感。同时,演讲不单纯是现实活动,它还具备着戏剧、曲艺、舞蹈、雕塑等艺术门类的某些特点,并将其与演讲融为一体,形成具有独立特征的演讲活动。 第三是它的鼓动性。没有鼓动性,就不成为演讲,政治演讲也好,学术演讲也好,都必须具备强烈的鼓动性。这是因为;一、一切正直的人们都有追求真善美的渴望,演讲者传播了真善美,自然会引起共鸣,激励和鼓舞听众。二、演讲者以自己炽烈的感情去引发听众的感情之火,容易达到影响听众的目的。三、演讲者的形象、语言、情感、态势以及演讲辞的结构、节奏、情节等均能抓住听众。四、演讲的直观性使其与听众直接交流,极易感染和打动听众。可以说,鼓动性是演讲成功与否的一个标志。 第四是它的工具性,演讲是一门科学,更是一个工具,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工具。任何思想、任何学识、任何发明和创造,都可以借助演讲这个工具来传播。可以说,演讲是最经济,最实用、最方便的传播工具,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它。 以上,我们谈了演讲的本质和特征。在现实的演讲活动中,有以下两种倾向很值得注意。一是有的演讲者只“讲”不“演”,只注重演讲的实用性而忽略了演讲的艺术性,使演讲不伦不类,干巴枯燥,因而削弱了演讲的效果。二是有的演讲者一味过分地“演”,追求相声、评书、朗诵、故事等其他艺术表演技巧,冲淡了演讲的现实性、实用性和严肃性,显得滑稽、夹生,起不到演讲应有的作用。这两种倾向都是必须认真加以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