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4广州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 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同一行政辖区):
1.
2.
3.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填写〉 。
第六条具体经营项目(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 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Chttp://www. gzaie. gOY. enI),按照其指引确定
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CGBLT4754一2011) )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一一一一一-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缴资期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权
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7. 股东的义务: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遵守公司章程。
2.
3
.
4.
5.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
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 事项记载于股东各脚上。 第十一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技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一一次)。代表四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三、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 公司设监事 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一一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一一一年。
第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
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资表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二、 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注监盘外,不得另立会计监逝。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经营期限届满: -'
且 股东会决议解散: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呼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UAdT
-、
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共签订一一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一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东签名:
或法人股东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注:公司设立时提交的章程由股东签署:公司因变更登记事项及申报变动事项涉及修改公司 章程的,修改后的新章程由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范文二:广州《公司章程》填写详解
广州《公司章程》填写详解
公司注册需要填写《公司章程》,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填写,生怕填错需要从新预约受理。以下附上《公司章程》最新表格,并在相应的地方标注了序号,解释需要填写的内容。
序号1:填写广州公司全称;
序号2:填写广州公司全称;
序号3:公司注册地址
序号4:填写核名通知书上面的主营项目类别
序号5:公司经营范围
序号6:认缴注册资金
序号7:股东出资比例
序号8:股东会议一年一般召开一次
序号9:根据地址租赁合同上面填写营业期限
序号10:法人及股东签名
序号11:法人签名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 公司名称 2
第三条 住所: 3 。
第四条 申报的经营场所(同一行政辖区): 1. ; 2. ; 3. 。
第五条 主营项目类别(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填写)
4
第六条 具体经营项目(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5
许可经营项目: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第七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6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
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 公司设监事 一 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
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 三 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 资表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二、 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经营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 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___9 ________,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共签订 两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 一 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东签名:10
或法人股东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11
年 月 日
注:公司设立时提交的章程由股东签署;公司因变更登记事项及申报变动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新章程由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范文三:广州工商局版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列明缴资期数和缴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
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次)。代表四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三、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 公司设监事 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 年。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 资表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二、 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经营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 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 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公司变更提交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范文四:广州注册公司章程如何写
注册公司 http://www.hongyueyh.com
广州注册公司章程如何写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中山路165号xx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管道维修、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 ,机电工程安装施工、工快递服务(除信件)、灯光设计、企业形象策划、 市场营销策划 、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景观设计制作,保洁服务、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王某
出资额,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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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 认缴
出资时间, 201610.5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
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
注册公司 http://www.hongyueyh.com 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注册公司 http://www.hongyueyh.com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
于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
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册公司 http://www.hongyueyh.com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
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四,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执行董事 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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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
注册公司 http://www.hongyueyh.com 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 决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年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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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注册公司 http://www.hongyueyh.com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三 份,公司留存 二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王某
2016年 12月11日
范文五:一人公司章程-广州公司章程广州一人公司章程(工商标准版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
第三条 住所: 。
第四条 申报的经营场所: 1. 。 2. 。 3. 。
第三章 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 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1
刊祺工商:18620086765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1-2人),由股东决定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签名:
或法人股东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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