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伙经营起纠纷 雇凶杀人判死刑
只因琐事与合伙人发生纠纷,竟相邀他人共同实施杀人计划。10月29日,遵照江苏省高级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徐州市中级法院将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李明保、庄海清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杨俊恒是江苏邳州市个体船运业主, 原来与李明保合伙经营、管理船队,由于李挪用船队运费,案发前期杨俊恒就接管了船队的财务。一次事故中,轮头沉水,杨俊恒要李明保负责。李心生怨气,认为杨夸大损失,又联想到杨俊恒掌管财务以来,自己非但没得到好处,反而负债累累,不由得愤恨万分。正巧,因租赁合同与杨俊恒产生纠纷的庄海清也对杨怀恨在心。于是2002年11月间,李明保、庄海清找到李明义,约其共同参与谋杀杨俊恒的行动。
2002年12月17日晚9时许,庄海清、李明义携带斧头等作案工具至邳州市大运河北岸高架桥边守候。当杨俊恒给船队送钱路经该处时,庄海清持斧头上前连续砍击杨的头面部,致其颅脑损伤,出血性休克死亡。随后,庄海清、李明义又将杨俊恒随身携带的有18400元人民币的提包拿走,逃离现场。
徐州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李明保、庄海清死刑,判处李明义无期徒刑,并各处相应罚金。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中旬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文二:房屋买卖起纠纷,雇凶杀人判死刑
?房屋买卖起纠纷,雇凶杀人判死刑
发布时间: 2004-02-25 08:51:56
2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房屋买卖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冲死刑,判处被告人马兰勤、朱鸽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张向德无期徒刑,并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两万四千元的判决。
马兰勤系上海市无业人员,朱鸽平、陈冲、张向德均系外地来沪人员。2003年3月,朱鸽平通过马兰勤的介绍,向被害人记某购买了上海市佳木斯路一套住房,并先后支付了部分房款及办妥了产权过户手续。之后,记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朱鸽平增加1万元房款。朱鸽平为此对记某心怀不满。后来,朱鸽平以高价出售了该房,但未将房款5万余元归还记某。同年4月初,马兰勤、朱鸽平得知记某扬言要报复后,担心其卖房之事被记某知道后遭纠缠,遂共谋杀人。
马兰勤即通过张向德找到陈冲作为杀手。几人商定雇凶杀人的价格为3万元。同年4月10日凌晨,马兰勤、张向德以赌博为由将记某骗至浦东新区罗山路川北公路附近,与按约定等候在该处的陈冲会合。之后,陈冲将记某单独引至附近泵站公路三八河桥上,趁其不备,持尖刀刺戳、砍切记某的喉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记某因右颈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陈冲杀人后将尸体和作案工具分别扔入河中,并将行凶情况和结果告诉了等候在附近的马兰勤、张向德,三人遂连夜拦乘出租车返回,途中,马兰勤将人民币2万元交给了陈冲,并赶至朱鸽平住处,告知记某已被杀死。当晚,马兰勤、张向德、朱鸽平在张向德住处,由朱鸽平书写了一张记某收到余款51500元房款的收条,让张向德冒充记某的笔迹签名,马兰勤作为证明人签字。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马兰勤、陈冲、朱鸽平、张向德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马兰勤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朱鸽平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能揭发马兰勤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兰勤、朱鸽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陈冲死刑;判处被告人张向德无期徒刑;判令四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记某、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两万四千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陈冲、朱鸽平和张向德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维持了原判。
范文三:五被告被控层层转包雇凶杀人:法院判证据不足无罪,检方抗诉
据中新网南宁6月8日消息,伴随清脆的法槌声和法官“全体起立”的命令,一桩涉及五名被告人被控共同故意杀人的刑事公诉案件,在经过九个月的审理之后,终于等来判决结果。
被检方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覃某辉、奚某广、莫某祥、杨某生、杨某,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五名被告人无罪。
该案一审审判长张光近日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此案审理时适逢中国正在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全面司法改革,面对五名被告人同时被起诉故意杀人的重大案件,受理案件的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抽调了骨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期间,延期审理两次,延长审限三个月,先后开庭三次。
检方指控覃某雇凶杀人
检方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覃某辉与何某签订协议投资参股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被害人魏某与桂盛公司及大自然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产生纠纷,对两家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10月,被告人覃某辉因担心其投资参股桂盛公司、大自然公司亏损,遂指使被告人奚某安雇杀手去杀害魏某。被告人奚某安又找到被告人莫某祥具体操办雇凶杀害魏某一事。覃某辉后将魏某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提供给奚某安,奚又将上述信息提供给莫某祥。此后,覃某辉在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将20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奚某安,用于作为杀人的酬金,奚又将100万元交给了莫某祥。
2014年4月,被告人奚某安向被告人覃某辉提出需要追加100万元杀人酬金,覃某辉同意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付。当月,莫某祥雇被告人杨某生去操办杀害魏某一事,并交给杨某生27万元、一部存有魏某照片的白色手机、一张写有车牌号码的纸条及一张魏某的黑白照片,许诺事成之后给予50万元报酬。
其后,杨某生又找到被告人杨某去雇凶杀害魏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50万元。杨某生同时将上述含有魏某信息的物品及20万元交给了杨某。杨某又雇佣凌某四去实施杀害魏某,并将上述含有魏某信息的物品交给凌某四,杨某许诺事成之后给予凌10万元。事后,凌反悔,决定放弃杀害魏某。
2014年4月28日,凌某四电话联系魏某,双方约定在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迪欧咖啡厅见面,凌某四当面向魏某告知了有人出资10万元要将其杀害的信息,并让魏配合照了一张被捆绑的照片,称用于向上家交差,后将存有魏某照片的白色手机交给魏。魏报警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先后抓获凌某四、杨某生、莫某祥、杨某、奚某安。被告人覃某辉于2014年11月18日到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投案。
凌某四到案后于2014年9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将凌释放;同年10月27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凌某四。
2015年7月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覃某辉、奚某安、莫某祥、杨某生、杨某等五人,雇凶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当庭认罪
2015年8月3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
张光介绍,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两次提出补充侦查,陆续提供补充材料导致开庭三次。法院针对检察机关补侦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两次,面对公诉机关的反复补侦和延期申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报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此案一审从法院立案到判决时间跨度长达9个多月。
庭审中,被告人奚某安、莫某祥、杨某生三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覃某辉在庭审中否认被控事实,辩解称其被公安机关讯问人员刑讯逼供,所作讲述不属实。其曾与何某签订了投资桂盛公司的协议,但因无法完成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与何终止了该投资协议,并将协议书原件销毁,魏某与桂盛公司、大自然公司间的纠纷与其无关,其与魏某之间并无利害关系,其无杀害魏某的动机。与魏某素不相识,没有魏的相关信息可提供他人。
覃某辉还辩称,被告人奚某安欠其几百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奚企图通过设局对其陷害,以达到逃脱债务的目的。
杨某在庭审中则辩称,其接到的信息是让其将被害人控制、绑架,没有说到要杀害被害人。
庭审中,覃某辉的一审辩护律师王耀辉辩称,被告人覃某辉、被告人奚某安供述是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本案言词证据没有讯问或讯问人员的逐页签名,不具合法性,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据存疑五被告人被判无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举证了白色手机一台及反映对该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封存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侦查人员从封存的电子数据中提取、打印并经凌某四、魏某辨认的照片等证据,以证明该物证留存有与魏某相关的信息。针对该物证的来源,控方还举证了凌某四笔录、魏某陈述及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4日出具的补证说明,反映该物证是由凌某四于2014年4月28日约见魏某时交给魏。再由魏于同年8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交给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关键物证的白色手机,侦查机关提取或扣押到案时没有制作提取、扣押证据笔录、清单,没有提取或扣押物证的见证人在场的反映。该物证从凌某四交给魏某,再到魏某向侦查机关提供,期间由魏某保管,物证保管期间有无改变,尤其其中储存的电子数据有无删改、增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因此认为,该物证因收集程序有瑕疵,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检验或鉴定确认无删改、增加情形,合法性存疑。
判决书显示,在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中,与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雇凶杀人的待证事实有直接关联的证据是五被告人的供述和以犯罪嫌疑人到案,并被讯问的凌某四的讯问笔录。
法院认为,这六人从第一被告人覃某辉到第五被告人杨某,直至凌某四,均是单线联系,但五被告人的供述,凌某四的讯问笔录内容之间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法院称,被告人覃某辉在庭审中推翻了审前有罪供述,第三被告人莫某祥在庭审中虽发表了对指控罪名无异议的意见,但其审前供述均稳定地述称是为绑架、控制魏某而接受被告人奚某安请托,再找到被告人杨某生,指令被告人杨某生实施绑架;第五被告人杨某在法庭审理中辩解,其接到上线指示是让其实施控制、绑架被害人,而不是杀害被害人。这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又无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印证,供述的真实性存疑。
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某安、第三被告人莫某祥、第四被告人杨某生、第五被告人杨某及凌某四,均有雇凶钱款往来的供述,但有关钱款分配事由的供述无法相互印证,被告人奚某安、被告人杨某生、凌某四称是为雇凶杀害魏某,尤其是第三被告人莫某祥、第五被告人杨某生处居中环节,出现了一人的供述无法得到与其有单线联系的上线或下线的口供印证的情形,呈现证据链条断裂的状态。从第二被告人奚某安到第三被告人莫某祥、第四被告人杨某生、第五被告人杨某到凌某四之间,检方指控五被告人故事杀人的一致犯意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得出从被告人奚某安至凌某四分配钱款是为雇凶杀人的唯一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五被告人供述及凌某四讯问笔录不能证明五被告人雇凶杀人的待证事实,其他指控证据对待证事实亦无直接证明作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覃某辉及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便足的意见,一审法院给予采纳。一审法院最终判定五名被告人无罪。
据介绍,目前,检方已于5月6日就本案一审判决提起抗诉。
针对此案的宣判结果和检察机关的抗诉,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西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张树国。他表示,一审判决是在部分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做出的无罪判决,从刑法的角度而言,罪与非罪不取决于被告人是否认罪,而必须依赖是否具有完整的、足以排他的证据体系证实。本案一审判决所遵循的这一原则,将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而检察机关抗诉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权利,对案件有不同的认识,通过抗诉程序提起二审,进一步查明事实、审查证据从而确定被告人罪与非罪,对办案机关、被告人、受害人以及司法社会效果都是有益的。
范文四:雇凶杀人,被判死刑
?雇凶杀人,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 2003-04-11 11:57:53
雇凶杀人的两名主犯魏金生和雷健伟,近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魏村的魏金生与张小伟,同在碧湖菜场设摊经营,两家摊位相邻。2000年6月,双方因争生意发生斗殴,后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魏金生认为自己官司打输了,为泄愤,他付报酬,由雷健伟、兰明根行凶,用木棍、砖块将张小伟击死。作案后,雷、兰两人在陈祖林的帮助下逃至老挝,陈祖林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雷、兰。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魏金生、雷健伟、兰明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陈祖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判令魏、雷、兰三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魏、雷、兰三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魏金生出资雇凶报复行凶杀人,雷健伟、兰明根受雇行凶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均应严惩,故判处魏金生、雷健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兰明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 中国广播网
范文五:富豪雇凶杀人案
近日,温州乐清市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布了一份令人瞠目结舌的统计数据。该统计数据表明,2000年至今年6月,当地因争权夺利引发的雇凶杀人案件,经该院批捕的就有47起,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而雇主绝大多数是私企老板和富人村官。 利益不均杀心起 富人铤而走险 被誉为“温州第一经济强市”的乐清,2003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17.1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3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795元。柳市、乐成、虹桥、北白象4个镇的经济实力更是跻身温州“十强”和浙江“百强”,全市于2003年宣布迈入小康社会。 按理说,这该是个人人尽享平安富裕的地方。“但在无限膨胀的私欲刺激之下,在谋求更大集团利益的过程中,少数富人铤而走险,不惜花钱买人命。”不久前刚刚一审重判的乐清富商周祖豹被害一案就是典型。浙江富豪周祖豹由于在生意上和另外两个富翁屠金安、王伟坚发生矛盾,屠、王二人找到十分擅长打架斗殴的杨金富摆平此事。 2003年春节,周祖豹在浙江老家为他的两个儿子同时操办婚事。正当周祖豹一家沉浸在欢乐中的时候,小镇上有一辆银灰色的外地牌照面包车在来回游荡。这辆面包车并没有引起村里人的注意,更没有让沉浸在欢乐中的周祖豹一家有丝毫察觉。 婚礼过后的第二天一早,周祖豹迈出家门,跨进了停放在家门口的宝马车,准备让大儿子开车带自己去酒店结账。就在这时,几名歹徒从那辆神秘的面包车上冲了下来,手持杀猪刀朝周祖豹砍去。周祖豹顿时血流如注,瘫倒在地。儿子周建勇见状赶紧掏出手机拨打110,而行凶之后的歹徒们已经跳上车牌号为陕AP2735的银灰色面包车,飞快地逃离村子,不见了踪影。而50岁的周祖豹由于被连砍数刀,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治身亡。周家的喜事变成了丧事。 周祖豹是1993年开始在北京做毛皮生意的,经过几年打拼,他已经成了身家上亿的浙江富豪。周祖豹的惨死一时间引起了人们的各种猜测。正当人们议论纷纷的时候,周祖豹的家人不禁想起了3年前周家的另一起命案。当年在北京,周祖豹的侄子周建波就在周祖豹的办公室里惨遭杀害,而凶手至今没有落网。这两起命案到底有没有关联,会不会是出自一人之手呢?温州警方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展开了调查。 首先,警方查出车牌号为陕AP2735的面包车车主叫李勃。据西安人李勃交待,他的车是借给了一个叫杨金富的人,而杨金富正是3年前杀死周祖豹侄子周建波的凶手,已经被警方通缉。那么,杨金富是不是杀害周祖豹的凶手呢?经过警方的周密部署,2003年3月,他们终于将躲藏在温州郊区一间破庙里的杨金富和几名同伙同时抓获。经连夜审讯,杨金富终于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果然是杨金富杀死了周祖豹叔侄二人。这个杨金富也是浙江乐清人,他到底和周家有什么冤仇,为什么先后下毒手杀死了周家的两个人呢?杨金富供认周祖豹这个案件是王伟坚和屠金安出50万让他们去干的。王伟坚、屠金安两人和被害人周祖豹同是浙江乐清人,同在北京做生意,也同样是身家百万的浙江富商。尤其是王伟坚,脑子活络,为人谦和,在浙江人中口碑极好,听说他涉嫌买凶杀人,凡是认识他的人都不敢相信。 温州警方经过秘密侦查,将王伟坚和屠金安抓获。公安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王伟坚、屠金安和被害人周祖豹早年就结下了仇怨。在1998年时,三人合伙在北京做辅料生意,当时周祖豹投入较多,占了大部分股份,而王伟坚和屠金安两人共同投资190万元,占小股份。由于在合作过程中与周祖豹产生了矛盾,王伟坚、屠金安坚决要退出股份,遭到了周祖豹的拒绝。三人在周祖豹办公室里交涉时,周祖豹的儿子还叫来二三十名打手将王伟坚、屠金安团团围住…… 就这样,双方积怨越来越深。起初,王伟坚他们也曾想过通过法律途径把这笔投资款要回来,但是他们认为打官司又耗费精力又耗费财礼,他们耽搁不起。就在这时,一个特殊人物走进了王伟坚和屠金安的视线,他就是在北京靠打打杀杀混日子的黑道人物杨金富。别看杨金富长得不起眼,打架斗殴却很有名气。王伟坚和屠金安决定让杨金富出面,把这190万的投资款讨回来。三方为此还签订了一个协议。王伟坚和屠金安把大红门辅料市场的股份转让给了杨金富。 不久,杨金富拿着协议书带着手下一帮人找到了周祖豹索要投资款。没想到周祖豹并不吃这一套,多次把闯进市场的杨金富赶了出去。杨金富对此非常恼怒,继续带人拿着刀具、鱼叉等凶器强行进驻市场,驱赶商户。当他们最后闯到周祖豹办公室的时候,却没有找到周祖豹,只遇到了他的侄子周建波。周建波在争斗中当场被打死。眼看出了人命,杨金富逃出了市场,从此没了踪影。 而周祖豹在侄子遇害后不停地上告,要求警方抓获凶手杨金富并找出幕后的指使人。很快,杨金富再也受不了这种担惊受怕、东躲西藏的日子了。2002年11月,他给屠金安打来了电话,说他想把周祖豹干掉,让屠金安给他50万元钱。屠金安马上和王伟坚商量,二人觉得除掉周祖豹可以一了百了,于是他们决定让杨金富尽快下手。 杨金富跑到了西安,以西安人李勃的名义购置了一辆小面包车,并网罗了几名杀手,开始谋划杀死周祖豹。2002年年底,他们打听到周祖豹要回浙江老家为儿子举办婚礼,一伙人便悄悄开车摸回乐清。经过十来天的蹲守,终于在周祖豹为儿子举办婚礼第二天,在光天化日之下杀害了周祖豹。 清除“眼中钉” 杀人如儿戏 在温州,宗翠平有着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先是以身残志坚、自强不息的“感人事迹”被众多媒体爆炒而成为“新闻人物”;继以性格乖戾、恶待员工、伙同姘夫故意杀人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4年8月,被判处无期徒刑而被取保候审的宗翠平因涉嫌雇凶杀害同室女友而再次被捕。 据介绍,宗翠平1972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1991年结婚,生有一女,据说因忍受不了丈夫的殴打而离婚。1998年6月,宗翠平驾车加油时吸烟而引发大火,车子被烧,同车的前夫重伤不治身亡,她自身脸部也被严重烧伤而毁容。 1998年11月,宗翠平慕名来到浙江温州,在市区南站天桥上行乞。她逢人就诉说自己在老家遭遇火灾毁容被丈夫抛弃,因此被迫背井离乡来到了温州,靠乞讨养活自己与儿子;但自己不服命运安排,一定要与命运抗争云云。 宗的这些真真假假的“悲惨”遭遇经媒体报道后感动了善良的人们:温州一位医师免费为她做了整容手术;在许多好心人的帮助支持下,宗又在温州市区开了一家名叫“顺风”的家政服务公司,一度手下的员工曾达四五十人。这期间,宗翠平与一男子相好而生下了一个男孩。温州市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宗翠平从女乞丐摇身一变成了女老板后,逐渐变得趾高气扬,俨然以名人自居,对员工动辄打骂,还经常拖欠员工工资。 在宗的员工中,祝金侠是被打骂得最多的一个。后来,不堪忍受的祝被逼离开而自立门户做起了家政服务,并带走了不少老客户。此事被宗翠平发现后,便与其相好李有水密谋报复。 2003年7月30日,李有水在公用电话上捏着嗓子,冒充客户给祝金侠打电话,约其到某处打扫卫生。晚上7时30许,祝金侠被骗到温州市区下吕浦某住宅区后,李有水与宗翠平将她按倒在地,贴上了封口胶,将其活活打死。之后,宗、李两人将祝金侠的尸体装进大纸箱里抛尸瑞安飞云江。天网恢恢。8月3日晚,宗、李二人因宗翠平小孩的抚养问题发生争吵,李有水将小孩丢到了大马路上,大声叫嚷:“我连人都杀过,扔个小孩算什么!”听到此言的女邻居惊吓之余向警方报了警。
此案被侦破后,李有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于2003年11月5日被执行。宗翠平因为有孕在身而被从轻发落判处无期徒刑,后被取保候审。宗翠平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了上诉。然而,就在上诉期内,宗翠平却再度犯下命案。2004年9月14日,宗翠平为泄私愤,起意报复,以2000元价格雇佣安徽民工刘胜利,共同杀害了与其同居的女友倪玉娟。2005年4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宗翠平、刘胜利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雇凶杀人也是恐怖主义 著名犯罪学专家李云龙称,雇凶杀人是国内出现的新型犯罪方式,其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一般情况下,法律上对此类案件中的授意者、教唆者、组织者均认定为主犯。但司法实践中,因为雇凶者的犯罪行为极具隐蔽性、秘密性,警方在取证调查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乐清市检察院人士也向记者透露,许多雇凶者在达到犯罪目的后一般还要再花一笔钱,或让实行犯逃之夭夭,或让他们“封口”。这样做,不但给警方抓获被雇行凶者制造了人为的难度,也让不少案件只能查到实行犯而难以深挖至“幕后老板”。该院某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很多案件没有在媒体上公布,就是因为调查取证难,不能轻易向外界公布案情。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在分析雇凶杀人现象的时候痛心地说,其实雇凶杀人犯罪在整个中国都有“抬头”的趋势,尤其在沿海地带,主要有两点原因:首先,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道德整体滑坡,社会矛盾加剧。其次是转型期法制不健全,破案率低。国家从去年至今年已经开始对此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但这些案件的总体趋势还是在上升。浙江温州之所以会较多出现这类现象,首先是私营经济发达,产生大量的摩擦、纷争。而沿海一带从古就存在很强的商业文化,在没有形成好的市场经济道德的氛围情况下,这些地区形成了一种大家向“钱”看的观念,唯利是图。其次因为雇凶杀人有很强的隐蔽性,涉及到有钱有权的人,很难进行调查。再者,某些地区存在很强的黑势力,这些黑势力很容易被财富利用,铤而走险。 胡星斗说,这样现象的根源在于人类社会从古至今就存在一个“谁强就谁对”的潜规则。“旧时代,在一定程度上,公开的法律不起作用,打官司费用高,而且在有理无关系、无官员说话的情况下,一些官司不是有理就能赢。于是会出现一些侠客、刺客,来用暴力手段、恐怖手段去解决一些问题。这些不公开的暴力手段延伸到现代社会就是雇凶杀人、恐怖主义。” 犯罪学专家李云龙认为,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人们经济水平普遍比较低,雇凶杀人案很少出现。但改革开放以后,一部分人经济收入提高,富裕起来,有些人在自己的利益与别人发生冲突时会以金钱诱使他人为其杀人。一方面,富人群体在财富增长的同时,并未接受到与其财富增长相适应的文化熏陶,出于对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的追求,他们的行为比以往任何时期更有可能背离原先的文化价值标准,而他们先天性的法律意识淡薄、市场及利益之争中衍生出的好勇斗狠心理以及金钱支配一切的幻觉,最终促使他们甘冒风险雇凶杀人。另一方面,被雇杀人者同样是出于文化滞后的影响,苦于长期处在社会底层、生活困难等现实难题而得不到排解,往往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而因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匮乏,他们更容易受到金钱引诱,甚至以此为生,这正是被雇者“市场”存在的主因。这种雇凶杀人现象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一种副产品。 对于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李云龙认为,首先要完善立法,对教唆者从重处罚!李云龙解释说,我国法律对教唆犯的处罚是以共同犯罪的地位或作用处罚,这种情况下雇凶杀人者会以教唆伤人而非杀人,把责任推给被雇者来逃脱法律的制裁。今后首先要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道德,正确对待社会,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正确对待他人,从而形成好的社会风气,使公民之间相互关心、谅解、帮助,和谐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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