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英国政府结构
英国政府结构
The United Kingdom is a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and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with a queen and a Parliament that has two houses: the House of Lords, with 574 life peers, 92 hereditary peers, and 26 bishops; and the House of Commons, which has 651 popularly elected members. Supreme legislative power is vested in Parliament, which sits for five years unless dissolved sooner. The House of Lords was stripped of most of its power in 1911, and now its main function is to revise legislation. In Nov. 1999 hundreds of hereditary peers were expelled in an effort to make the body more democratic. The executive power of the Crown is exercised by the cabinet, headed by the prime minister.
由于英国独特的制度、法律、文化及历史背景,英国中央政府组织结构较为复杂,行政部门在调整组织机构时有较大弹性。除内阁部门外,还
有大量政府/非政府类机构承担一定的政府/公共职能,根据其法律地位不同主要有:执行机关、非内阁部委、非部委公共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
。
一、内阁部门(Ministerial Departments)
在英国政治体制中,内阁是一个由首相组建的由最资深的政府部长组成的正式体制。内阁的大多数成员都是具有国务大臣头衔的英国政府部门
(内阁部门)的首长。内阁成员只能从英国上下议院的议员中选取。内阁是最高的行政决策机构。英国首相需要使用君主特权的任命权(powe
rs of patronage)任命和革除内阁大臣。因此,首相任命内阁大臣需要英国君主的正式认可,但君主认可都只是象征式的。在各内阁部门实行部
长个人负责制。
目前英国主要的内阁部门有23个,主要负责各方面的政策制定。各个内阁部门由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领导,处理政治事务;内阁大臣
经常由几位下级国务部长或者政务次官辅助。每一部门内均有一名资深公务员,名为常务次官/副次官,掌管部门内行政及施政工作,并就整
个部门的财务对议会负责并接受质询。常务次官/副次官负责处理部内的日常工作,保持政治中
立,不参加党派活动,聘任不会受内阁的任期
影响。
二、执行机关(executive agencies)
执行机关一般是在内阁部门下为某些专门性目的设立的提供服务或履行职能的部门。它们无需通过立法就可以创设或撤销。它们代表其所属内
阁部门对外工作,严格意义上它们并不完全独立于其所属内阁部门。它们一般由其所属部门的一名大臣或部长主管,具体工作由部门负责执行
工作的总裁总负责,并设有委员会总体指导部门工作。其雇员均属于公务员序列,其资金来源各不相同,有的依靠政府拨款,有的则主要或完
全依靠收费,但均需向公众公开财务情况并接受政府审计。
以英国
商业部为例,其下属的公司注册署(Companies House)、破产署(Insolvency
Service)、国家度量衡署(NMO)、英国知识产权署(UK-IPO)就是此种类型的执行机构,分别负责商业部主管的公司登记、破产、度量衡
、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三、非内阁部委(Non-Ministeri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非内阁部委是不由大臣或部长担任部门首长的政府部门(非内阁部门),它们通常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并直接对议会负责,以避免政治影响。
其部门首脑通常为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或一个委员会等并具有法定的职责,部门预算由财政部报议会决定,资金来源往往是行政性收费,其雇
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典型的非内阁部委有主管食品安全的食品标准署(Food Standard Agency),主管征税的税收和海关署(HMRC)等。
四、非部委公共机构(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
非部委公共机构(以下简称“NDPB”)是指在政府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但不是政府部委,也不属于政府部委,在运作上享有一定程度之自主
权的公共机构。NDPB享有一定之自主权,但设立该机构的部委仍应对其作为负最终责任。对NDPB管理层的任命应遵照公职任命督察长办公
室(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Public Appointments)的操作规范进行。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790个NDPB。英国的NDPB主要有四类
:
(一) 执行性非部委公共机构(Executive NDPB)
此类NDPB依据法律设立,履行行政、监管、商业等方面的职能,且拥有独立的人事与预算,并接受外部审计。雇员一般都不是公务员,其管
理层一般由主管部委部长任命或提名女王任命。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198个执行性NDPB,雇员约9.25万人,年支出近430亿英镑。
以商业部为例,设有多个执行性NDPB,包括负责调查企业合并、市场和某些受监管行业的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负责发展地
区经济的9个地区发展署(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等。而大英博物馆等国家博物馆则是文化、媒体和体育部下设的执行性NDPB。
(二) 咨询性非部委公共机构(Advisory NDPB)
此类NDPB通常系由部委依据行政命令设置而无需特别立法,主要负责就部委管辖相关事宜向部委首脑提供独立的专家咨询意见。此类机构通
常没有自身职员,而由主管部委的公务员提供支持。此类机构通常没有部门预算,而由设立部委负担起开支。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
有410个咨询性NDPB。以商业部为例,设有多个咨询性NDPB,包括负责就最低工资事宜提供咨询意见的低薪酬委员会,就如何发展地区经济
提供咨询意见的地区产业发展理事会等。
(三
)仲裁性非部委公共机构(Tribunal NDPB)
此类非部委公共机构通常依据法律设置,在特定领域具有类似司法判决之权力,并作为民众对于政府部门决定不服的申诉渠道,以减轻司法体
系之负担。此类机构之员工通常由主管部委派员兼办,通常没有自身单独的预算。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33个仲裁性NDPB。
以商业部为例,下设的仲裁性NDPB包括负责认定或撤销认定享有集体谈判权工会的中央仲裁委员会(Central Arbitration Committee),负责审理
市场公平竞争的公平交易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和对公用事业行业监管机构所作决定提起上诉的竞争上诉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
)等。
(四) 独立监督委员会(Independent Monitoring Boards)
以前被称为视察委员会(Boards of Visitors),在英国每个监狱或收容中心均有设立。主要负责检查监狱状况和犯人待遇,其费用由司法部承担
。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149个独立监督委员会。
四、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
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还有中央银行(如英格兰银行)、公营公司(如BBC)、国民健康服务机构(NHS Bodies)等。
英国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看似两个国家的联合.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 英国并非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但现任政府最近在苏格兰及威尔士成立了地方分权机构,如设在爱丁堡的苏格兰议会及设在卡地夫的威尔士议会。英国还试图成立北爱地方分权政府,但是由于各政党之间存在纷争,以至于被暂时搁置下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立法、司法制度与苏格兰、北爱尔兰大不相同。同样,苏格兰的法律与英格兰的法律也有不少的差异。虽然北爱尔兰有不少议会法令,但大部分都遵从英格兰的惯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拥有全国统一的最高法院(上议院),目前英国许多立法适用于英国全境。
另外,我们也经常会听说一个叫"英联邦",这不等于英国.
英联邦是个有70多年历史的老牌世界组织,目前有54个成员,共17亿人口。 lsfyw.com
它由英帝国演变而成,所走过的历程与世界民族独立运动的兴起和英帝国的衰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极盛时期的英帝国,被人称为“庞然大物,巍然屹立,叱咤风云,左右世局”。英国本土的面积并不大,但它在从非洲到亚洲,从拉丁美洲到大洋洲的广阔范围内拥有众多的殖民地和自治领,构成了一座“日不落帝国”的大厦。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民族独立呼声的不断高涨,这座大厦在上世纪30年代开始出现了裂缝。英国政府出于无奈,不得不以英联邦的形式替代
原来的英帝国。
在1926年10月27日举行的“帝国会议”上,自治领强烈要求享有与英国完全平等的主权地位,并为此进行了顽强抗争。会议最后通过了由以英国枢密大臣贝尔福为首的帝国内部关系委员会起草的《贝尔福报告》。报告规定,英国和已经由殖民地变为自治领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是“自由结合的英联邦成员”,“地位平等,在内政和外交的任何方面互不隶属,唯依靠对英王的共同效忠精神统一在一起”。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以上原则,英联邦遂正式形成。
二战结束后,世界非殖民化进程迅猛发展,大批英国殖民地和保护国摆脱了英国殖民统治。独立后的英帝国成员多以主权国家的身份加入了英联邦。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国家都以英语为官方语言,在移民组成、文化背景和发展道路等方面都留有共同的英殖民统治的烙印,它们当中的大多数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上都沿袭了英国的模式。然而,衰败的英国已不可能完全控制英联邦。虽然英联邦各成员政府首脑定期举行会议,但其结果对成员并没有约束力。所以有人说,英联邦内部的联系变得越来越不稳定,变成了一个松散的、相互进行政治、经济磋商与合作的组织。目前,英联邦多数成员由本国人担任国家元首。在其他由伊丽莎白二世女王继续担任国家元首(其职能由她任命的总督行使)的成员国中,要求废除君主立宪而改共和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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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邦的成员中,贫富悬殊极为明显。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属于发达世界,而其余的成员都是发展中国家,有些还属于世界最不发达国家。穷国需要富国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富国则需要穷国的原料、劳动力和市场。过去的英联邦特惠制,实际就是英联邦内的“最惠国待遇”。现在这一制度虽被取消,但经济上互求和互惠的关系依然在英联邦内部优先发展。从政治和外交的角度看,英国很需要英联邦作为它重展大国雄风的一个舞台,而别的成员也希望借助这个舞台增强本国的国际地位。因此可以说,尽管英联邦的凝聚力已大不如前,但这个组织还会继续存在下去。
英国政府机构
联合王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的首脑是国王或女王。联合王国以君的名义,由
国王或女王陛下政府治理。英国的议会制度并不是基于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不由
单一文件构成,而由成文法,习惯法和惯例组成。司法部门裁定习惯法或解释成文
法。
I.君主制
伊莉莎白二世,她的全称是“上帝神佑,大布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她的
其他领土和
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国教保护者伊莉莎白二世。” 女王是国家的象征。从法律上讲,她是行政首脑,立法机构的组成部分,司法
首脑,全国武装部队总司令
君主政体实际已无实权。它的权力受限于法律和议会。君主立宪制是从1688年
的光荣革命后开始。来
II.议会
1.英国是中央集权国家,而不是联邦制国家。议会由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组
成。
2.议会的主要作用是:(1)通过立法;(2)投票批准税为政府工作提供资金
;(3)检查政府政策和行政管理,包括拨款提议;(4)当天的议题辩论。
3.贵族院(上议院)由神职贵族和世俗贵族组成。它的主要作用是用议员的丰
富经验帮助立法。换而言之,非选举的上议院是修正议院,补充而非反对由选
举产生的下议院。
4.下议院(平民院)由成人普选产生,由651名议员组成。下议院拥有最终立法
权。
5.英国被划分为651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一名下议院议员。大选必须五年举行一
次,但经常不到五年就进行一次选举。
6.英国有很多政党,但有两个主要的政党—保守党和工党。从1945年以来,两
党一直轮流执政,在大选中获多数议席因而在下议院拥有多数支持者的政党组
建政府,多数党领袖由君主任命为首相。获得第二多数议席的政党则正式成为“
反对党”,有自己的领袖和影子内阁。反对党的目的是帮助制定政策,它可以经
常给政府提出批评性的建议和修正议案
III.内阁和内阁部长
1.首相主持内阁,负责分配大臣们的职能,在定期会见女王时向女王报告政府
事务。内阁在 首相的主持下,每周开会几小时,以决定在重大问题上政府的政
策。
2.内阁的所有决定由大臣集体向议会负责,各大臣又为各自部门的工作向议会
负责。
IV.枢密院
1.枢密院原来是政府行政权力的源泉,给君主提供“私人”建议。它在历史上也
称为国王议会。今天它的主要作用是礼节性的,如建议君主批准政府的法令。
2.它的主要成员有400人左右,包括内阁阁员,下议院院长及英国,英联邦的高
级政治家等。
V.政府各部和公务员部
1.主要的政府部门包括:财务部,内务部,外交部,国防部等。
2.文职人员部的成员被成为公务员。公务员主要是通过竞争考试录用。公务员
部门不属于任何政党,政府的变更并不影响部门职员的变更。英国现约有
541800名公务员。
VI.地方政府部门
1.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两级地方政府制—郡和比郡小的区。现在英格兰和威尔
士分为53个郡,郡下分为369个区。
2.大伦敦被分为32个行政区。
范文二:英国政府各部门财政支出的结构
近日,在网上看到了09/10年度英国政府各部门财政支出的结构图。结构图中的数据是由英国财务研究所(Institute of Fiscal Studies)与英国《卫报》编辑团队通过对英国09/10财年财政开支进行经济学分析后得到的,同时也兼顾了通货膨胀率与紧缩率。
从结构图中,我们可以看到09/10年度英国财政总支出是6692.6亿英镑,比上一年度增加了4.7%,各部门的支出如下:英国工作和年金部1561.5亿,国防部446.3亿,政府及地方政府部门398亿,税务与海关总局389亿,卫生部1158.5亿,商业、创新与技术部(包括高等教育)262.5亿,外交和联邦事务部22.4亿,内政部110.8亿,金融稳定(包括财政部)406.5亿,下院4.5亿,国家统计局2.1亿,国际发展部70.9亿,文化传媒与体育部69.7亿,内阁办公厅78.8亿……
结构图中不仅列出了各个部门的总开支,而且还列出了每个部门的具体开支情况。比如英国工作和年金部所花费的1561.5亿中,行政费用为65.7亿,福利支出为1477.7亿;在1477.7亿的福利支出中,国家养老金669亿,住房补贴199.8亿,残障补助189.8亿,低收入补助金83.4亿,退休金信用82.3亿,无工作能力补助者补助67亿,求职者津贴36亿,冬季燃料费27.4亿,产假福利17.8亿,75岁以上电视许可5.5亿。
毫无疑问,英国政府晒的账本不仅让英国老百姓了解了自己所纳税款到底用在何处,而且这样的透明也加深了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如果老百姓有疑问,大可提出,财政部会及时给予反馈。这样的政府怎能不让中国人羡慕?!
事实上,早在2009年英国财政部就在著名社交网络twitter上注册了官方帐号@hmtreasury,并在第一时间将财政动向在互联网上公布,内容涉及所有财政事务,政府花费也是其中重点。最近的一批消息中,财政部在11月19日向它的16000多名关注者公布了月支出超过25000英镑的消息。与此同时,财政部也利用著名的图片共享网站flickr公布政府财政信息,并对其中的热点议题和重要开支进行进一步阐释。
与英国政府如此晒账本不同,中国财政部对于政府的支出往往是语焉不详。比如去年12月10日财政部公布了前11个月中国财政收支情况,财政收入为76740.5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1.1%;财政支出71592.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7.3%。不过,对于老百姓最关心的支出情况,财政部的清单并不详细,只是列出了诸如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大项目,至于具体支出,大概属于“老百姓不宜”。
再如,今年1月初,一份22页的部门支出预算在深圳公布,此前,财政部也公布了2010年前11个月各级政府支出。引人关注的是,其中最大的一块份额是未能明确去向的“其他支出”。
中共政府不敢像英国政府那般晒账本的原因当然是“其他支出”不好说,不可说。比如每年超万亿的“三公”消费,如何向公众交代?如2007年,公款吃喝3700多亿元,相当于“吃”掉了中国全民的义务教育经费;公车消费4000多亿元,相当于“碾”掉了中国大多数人的医疗、养老金;公款出国3000多亿元,相当于“游”掉了中国低保资金。
此外,根据中组部曾经做的调查,几年来中共高干家属、高干子弟移民海外,包括香港和澳门在内的一共108万人。且按最低每人带出去30万美元(合200万元人民币)计算,就是2.16万亿!事实上,要移民海外,这点钱远远不足以维持他们奢华富足的生活和无忧无虑的后半生。有统计指出,108万高干家属,每人盗走的钱财至少可以教育1000个中国儿童长大成人。
有着这么多蛀虫的中共政府,当然不敢公示是如何糟蹋老百姓的钱的。自然,有了这诸多无所顾忌糟蹋老百姓钱的党官们,老百姓的生活才变得越来越糟糕。其实,归根结底,正是这一党专政、没有人监督的制度才造成了中国老百姓无尽的苦痛。如果有了像英国那样老百姓可以随时监督的政治制度,不仅政府的财政会透明,老百姓也可以过上扬眉吐气的日子的。
范文三:英国政府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威斯敏斯特体系)直接影响了
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 )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目前为伊丽莎白二世。实际上,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托尼·布莱尔于1997年5月2日起执政),他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君临议会”(Crown in Parliament )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政府:英国政府正式名称为“女王政府”或“国王政府”(取决于在位君主),负责英国的行政功能。首相为政府首脑,由英国君主任命,但是依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首脑,组成政府;大约20名最资深的政府部长和首相本人组成内阁。
政府对议会负责,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将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或宣布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实践中,各政党指任一名“党鞭”,以保证所有该党的议员根据党的政策投票;这确保了一个在下议院中有较大比例优势的政党能够组成一个稳定的政府,但是一个只在下议院拥有微弱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甚或是一个多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就会比较脆弱,有时为了保持政府不垮台必须诉诸极端的措施,例如将生病的议员“抬进”(wheeling in)议会投票来确保取得多数。
议会: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就是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议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下议院:英国全国被划分为许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无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党并不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几乎所有时候在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的领袖被君主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议会中一般都会有一个超过半数的政党,这要归功于英国采用的简单多数投票制度(由于缺少比例代表机制,政党之间的差距容易被扩大,因此占优势的政党很难不获得超过多数席位),这也使得多党联合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变小;一般情况下英国君主会询问那位将组政府的未来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议院生存下来,而在一个政党占多数的情况下这不会是一个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君主会要求一名议员“组成一个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这时一个未获下议院半数议席的政党就必须组成一个多党联合政府,但后一种情况只在战争时期出现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组成不需要下议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对议会开幕时君主的致词(Speech from the Throne )投票是议会所获得的第一个对新政府表达意见的机会。
上议院:上议院曾经是一个世袭的贵族议院,但是目前英国正在对上议院进行重大改革,现在的上议院成员有部分还是世袭贵族,其他则是获任命的议员(所谓终身贵族,即他们无法将贵族头衔传给后代)。上议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会接受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以节省时间,并避免发生两院冲突的窘境。上议院也是英国的最高申诉司法机构,但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上议院议员(法律议员,Law Lords)拥有司法仲裁权。
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机构是政治中立的组织,协助政府处理行政事务。公共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的内政部门管辖,每个主要部门都有一名内阁大臣负责。大多数政府部门总部都设在白厅(伦敦的一条街名)上或周围,因此“白厅”逐渐成为英国公共服务部门的代名词。
权力下放:除了位于伦敦的英国上议院外,现在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都拥有自己的议会,这些议会中的部分议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虽然这些二级政府拥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权限,他们的权力还是无法足够大到能与英国议会抗衡,三个地方议会之间的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苏格兰议会拥有立法权,而威尔士议会政府则只能决定具体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给威尔士的预算;此外,这些议会的存在不受宪法保障,它们的具体权责范围也可由英国议会决定增大或缩小。
因此,英国被认为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单一制国家,这与联邦制国家是不同的;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议会的地位得到宪法承认,其权限范围和职责都有明确保障,中央议会无权随意剥夺这些权力。
英国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继续下放中央权力,在未来的几年中,英格兰部分地区的民众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是否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政府领导人。
地方政府:英国全国被分为许多地方当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当局再分为许多行政区。在地方选举(一般在每年的5月举行,各地区的选举会错开举行,而不会集中在1年)中,每个行政区选举一名代表(地方议会议员,Councillor )参与地方当局;地方当局负责有关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间的管理。它们是最基层的权力机构。
选举:英国使用多种不同的选举制度,英国的议会大选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1999年工党政府在设立苏格兰、威尔士和伦敦议会时为地方议会确定了使用联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 ),而北爱尔兰议会选举使用的则是单记可让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欧洲议会选举使用了政党比例代表制。
优于简单多数制所产生的对选票差距的扩大作用,在过去的几次全国议会选举中,一个获得40%左右选票的政党平均可分配到英国下议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鲍德温领导的保守党获得大胜以来就没有第二个政党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超过50%的选票,总得票数较少的政党却在议会中拥有更多席位的情况自二战结束以来倒发生了两次;出现这种不正常情况的原因是,英国拥有多党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单一选区中,一名候选人可能以少过半数的得票而赢得胜利。对选举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议程上重要的一项,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员会所提出的采用联立投票制的建议遭政府忽视以来,目前的工党政府并未进行其他任何试图改革选举制度的尝试‘在可预见的未来,政府将不太可能对选举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选民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导致工党政府丧失在议会的压倒性优势;低投票率是困绕英国的一个问题,上次议会改选的投票
率只有59%。
政党:在英国大部分地区都有三大主要政党并立,但在北爱尔兰,这些政党都没有明显的优势,其中的两个—工党和自由民主党甚至不在北爱尔兰推举候选人,这三大政党自1678年以来就交替执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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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之民 | 2009-03-03 22:12:58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不错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没有帮助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目前为伊丽莎白二世。实际上,女王只
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托尼·布莱尔于1997年5月2日起执政),他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君临议会”(Crown in Parliament )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政府:英国政府正式名称为“女王政府”或“国王政府”(取决于在位君主),负责英国的行政功能。首相为政府首脑,由英国君主任命,但是依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首脑,组成政府;大约20名最资深的政府部长和首相本人组成内阁。
政府对议会负责,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将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或宣布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实践中,各政党指任一名“党鞭”,以保证所有该党的议员根据党的政策投票;这确保了一个在下议院中有较大比例优势的政党能够组成一个稳定的政府,但是一个只在下议院拥有微弱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甚或是一个多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就会比较脆弱,有时为了保持政府不垮台必须诉诸极端的措施,例如将生病的议员“抬进”(wheeling in)议会投票来确保取得多数。
议会: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就是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议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下议院:英国全国被划分为许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无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党并不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几乎所有时候在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的领袖被君主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议会中一般都会有一个超过半数的政党,这要归功于英国采用的简单多数投票制度(由于缺少比例代表机制,政党之间的差距容易被扩大,因此占优势的政党很难不获得超过多数席位),这也使得多党联合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变小;一般情况下英国君主会询问那位将组政府的未来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议院生存下来,而在一个政党占多数的情况下这不会是一个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君主会要求一名议员“组成一个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这时一个未获下议院半数议席的政党就必须组成一个多党联合政府,但后一种情况只在战争时期出现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组成不需要下议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对议会开幕时君主的致词(Speech from the Throne )投票是议会所获得的第一个对新政府表达意见的机会。
上议院:上议院曾经是一个世袭的贵族议院,但是目前英国正在对上议院进行重大改革,现在的上议院成员有部分还是世袭贵族,其他则是获任命的议员(所谓终身贵族,即他们无法将贵族头衔传给后代)。上议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会接受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以节省时间,并避免发生两院冲突的窘境。上议院也是英国的最高申诉司法机构,但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上议院议员(法律议员,Law Lords)拥有司法仲裁权。
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机构是政治中立的组织,协助政府处理行政事务。公共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的内政部门管辖,每个主要部门都有一名内阁大臣负责。大多数政府部门总部都设在白厅(伦敦的一条街名)上或周围,因此“白厅”逐渐成为英国公共服务部门的代名词。
权力下放:除了位于伦敦的英国上议院外,现在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都拥有自己的议会,这些议会中的部分议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虽然这些二级政府拥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权限,他们的权力还是无法足够大到能与英国议会抗衡,三个地方议会之间的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苏格兰议会拥有立法权,而威尔士议会政府则只能决定具体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给威尔士的预算;此外,这些议会的存在不受宪法保障,它们的具体权责范围也可由英国议会决定增大或缩小。
因此,英国被认为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单一制国家,这与联邦制国家是不同的;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议会的地位得到宪法承认,其权限范围和职责都有明确保障,中央议会无权随意剥夺这些权力。
范文四:英国政府
内阁
内阁是位于英国政治制度中心的委员会,是政府最高的决策机构。议会期间,每个星期四,各个政府部门的大臣以及其他部长们都聚集在位于唐宁街的内阁办公地点开会,商讨当时的重大事务。自1856年开始,政府内阁都在同一个房间开会,这个房间从那时起就被称为会议室(Council Chamber)。首相主持会议,选择其成员,并推荐内阁部长人选供女王任命。
目前的英国政府内阁有23名成员(其中21名下院议员和两名贵族),但是除了内阁成员以外,还有另外三名大臣或部长参加内阁会议,两个贵族和一个下院议员。内阁书记官负责记录会议讨论的内容和决定。
内阁的历史
内阁的现代历史始于16世纪的枢密院,这是一个为君王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的顾问小组。Robert Walpole爵士是第一任首相,当时他偶尔会召开国王的大臣们一起开会,也就是内阁会议,但不是现在这种模式。1832年的改革法强调政府应当充分信任议会以及君主,而且要求政府与议会和君主合作一致。
William Pitt (1783年-1801年) 规定了下院议员有权要求部长辞去职务。因此内阁职责和首相的控制权得到了发展。在这种领导政策下,部长们联合在一起,共同抵制议会。直到1916年,仅有一封下院议员写给国王的信作为内阁的决定被记录了下来。1916年战争期间,又设置了内阁秘书处和内阁秘书的职位。基本制度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存在的。
议会
是英国政治的重要基础部门。议会的主要职能是:
检查和质疑政府工作(详细审查)
讨论和通过所有的法律(立法)
授权政府提高税收
议会的工作在两院进行:下议院和上议院。议会检查和质询政府的工作情况。政府负责审议和通过新的法律(法律法规)。两院都举行讨论会,在讨论会上议员们讨论政府的政策,提交审议的新立法和当前事务。议会和政府都参与英国法律的制订工作。
与下议院和上议院一起,王权也是议会机构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英国权力下放制度创建了苏格兰国民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和北爱尔兰国民议会(目前暂停)。同时,英国是欧洲联盟的25个成员国之一,因此受到欧洲联盟法律法规的制约。
地方政府
英国全国被分为许多地方当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当局再分为许多行政区。在地方选举(一般在每年的5月举行,各地区的选举会错开举行,而不会集中在1年)中,每个行政区选举一名代表(地方议会议员,Councillor)参与地方当局。地方当局负责有关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间的
管理。它们是最基层的权力机构。
地方政府中运行着两套系统,一种是旧式的二层体制,另一种是新型的单层体制。二层体制包括区政府和县政府。区政府负责垃圾收集,计划审批和政府房屋。县政府负责教育、社会服务,公交系统和其他地方职能。在大伦敦地区,运行着一套独特的双层系统,政府权利由伦敦区政府和大伦敦政府共享,大伦敦政府的领导人就是民选的伦敦市长。
英国的政府
英国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代议民主制国家主,其代议民主制度起源于1000多年以前。其它一些国家也有如此悠久的政治历史,但这些历史往往经受突然的暴力性剧变。尽管英国历史上也曾有过政治不稳定时期,但相对于法国、美国或中国而言,英国的建国历史是一个逐渐演变而不是革命性剧变的过程。这样长久持续的历史在英国现今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中仍然有所体现。(政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有关政权、政府制度及政策制定的理论和价值观等。
君主政体
最古老的政府制度是君主政体(由国王统治)。这可以追溯到从公元5世纪开始统治英国直到1066年被诺曼人征服的撒克逊人。埃格伯特国王于公元829年将英格兰统一在自己的统治之下,而现在的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他的直系后代。
君王的权利主要来自古老的信条“君权神授”。它认为君主的权威性是来自上帝的,而不是来自他的臣民们。虽然有时不同的家庭之间有王位之争,都坚持说自己是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但由于有这种神圣的权利,很少有人质疑过君主制是否应该存在。1000多年来,英国一直是由世袭国王和女王统治。但有一次短暂的例外。在17世纪,英格兰共和派“圆颅党人”(之所以称“圆颅党人”是因为这些人公然藐视流行时尚,而把头发剪得非常短)和保皇派之间有一次内战。圆颅党人由奥列佛·克伦威尔,他想废除君主制,而保皇派卢继续维持它。1642年,圆颅党人成功地罢黜了国王查理一世,统治了整整11年之后,王朝复辟了。
虽然在理论上,君主有上帝撑腰,但实际上,甚至是在中古时代,人们就认为君主不能无限先例权力,而是应该乐于接受杰出人物的建议。
一群封建地主和都会反对约翰国王(1199-1216)的一些政策。这种反对势力如此强大以致于国王最终同意给予他们一个自由宪章和一些政治权利,这个自由宪章现在仍然用的是中古时代的拉丁文名称“Magna Carta”(“大宪章”)。大宪章对于国王进行一些限制,使他不能滥用皇家的权利,这仍然被看作是英国市民有权反对王室的一次典型表现。
议会
英文中的“国会”(parliament)这个词来源于动词“parley”, 意思是讨论或谈话。该术语在1236年被第一次正式使用,用来描述封建贵族和来自各个郡、市的代表们的聚会。当时,国王需要筹集资金时偶尔召集这些人来开会。传统上,中世纪的国王应该用自己的财富满足他们皇室自己的开支。如果需要额外的资源――比如,国王想要发支战争,这是国王们经常要做的事――他就会极力劝服“大议会”给他一些额外的钱。大议会是一群地位显赫的,富有的,一年被国王召集起来聚会几次的贵族们。到13世纪,国王们发现若仅从这一小群人中要钱已不能相抵,因此他们把大议会的范围拓宽了,把各郡、市、镇的代表们包括进来,使他们为他的工程贡献钱财。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大议会后来逐渐包括那些享有世袭贵族头衔的家族、大封建领主(上议院)和公众的代表们(下议院)。这两个院直到现在仍然存在,统称“国会”。下议院很快就赢得了政治上的优势。他们很乐意帮助国王征税和通过法律。但作为回报,他们想要对国王的所作所为有更大的发言权。作为对这种发言权的认可,亨利四世在1407年颁布,所有发放的补助金都要先经过下议院的考虑和批准之后,再提交上议院考虑,这作为一个惯例延续至今。到15世纪,下议院还获得了制定法律的权利。这是一种以前只有国王和他的顾问们才享有的特权。
17世纪把圆颅推上政权高峰的内战起源于国王与议会的权利之争。詹姆斯一世和他的继任者查理一世都坚持“君权神授”理论。他们认为代表人民大众的国会的存在并不是因为有真正的政治权利,而是因为国王允许他们存在。正是为了重申议会的权利,才发生了内战。保皇派军队被打败了,国王查理一世于1649年被处死。但是到1660年,王朝复辟了,查理一世的儿子当上了国王,称查理二世。 其下一任国王詹姆二世很明显几乎没有从前几十年中吸取教训。他也企图不经议会的准许而执政。主要的政治家和教会的权威们要詹姆斯的女婿威廉·奥伦治来取代他。作为回报,威廉向这些代表们许诺他将宣布凡是没经过议会同意的统治是不合法的。这本来可能会导致另一场战争的爆发,但詹姆斯二世逃跑了,威廉接任了。1689年,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保证了国王将永远不能忽视议会的存在。
首相和内阁的产生
为使王室和议会保持良好关系,国王或女王常定期与议会一些主要议员碰面,这些人后来逐渐被称为“内阁”。虽然内阁大臣是由君主任命的,但他们必须在下议院得到足够的支持,以使他们能够国会通过法律和投票决定税收制度。
1714年,执政女王去世,但她没有子嗣继承王位,因此,英国不得不从德国“进口”了一位英国的皇家成员来统治英国。这位新的国王乔治一世英语讲得很差,而且怎么也对政治不感兴趣。因此,他把主持内阁成员会议的工作留给了他的一位大臣。很快,这位大臣就被称为“首相”。
虽然对政治不感兴趣的国王或女王仍然非常有影响力,但同时,议会慢慢地变得强大起来,尤其是当它变得更加有组织性的时候,其势力越来越大了。1832年,当通过大众选举来挑选下议院代表的选举制度取代了君主任命制时,现代政治体制诞生了。国会议员们组成各种团体,向选民们宣扬他们的政策和观点以取得支持,这些团体最终逐渐演变成政党。在下议院中赢得最多支持者的政党组建政府,按惯例,该政党的领导就成为首相。
如今的英国政府
从上述简史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今的英国政府深受其悠久历史的影响。英国既是一个代议民主制国家,又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虽说国家的官方首脑是女王,但她的权利大部分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和象征性的。国家级和地方级的政府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根据英国的宪法原则统治国家。
由于过去大英帝国的历史,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曾被英国统治过,人们发现在许多殖民地国家存在着类似的政体。按照英国的代议民主制的原则来统治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印度。除了印度,所有这些国家都承认英国的女王是他们的国家元首。在这样的君主立宪制中存在一位王室的代表“总督”,以行使君主的职责。
宪法
如今的英国的统治方法是以宪法的条款为基础的。以色列和英国是仅有的两个没有书面的成文的宪法的国家,而大多数国家都有这样的宪法。没有一个特定的书面文件来列明关于如何治理一个国家的基本条款,英国政体的基础是成文法、普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成文法是指由国会通过的法律;普通法是指英国法庭历来通过判决而形成的法令;普通法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对政体的运行非常重要的一些传统的规则和习惯。它的其它
议会
议会有许多不同的职能。首要的是,通过法律。另一个重要的作用是通过投票决定税收制度,为政府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其它作用还有:详细审查政府的政策、行政管理工作和费用支出情况,并且就当前主要问题展开辩论。
由于议会能独立修改宪法的条款,因此在英国政体中具有最高地位。例如,英国决定要加入欧盟,就需要对宪法做一些修改,因为加欧盟就意味着承认欧盟的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比英国的法律更加重要。
对于议会的权利,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议会可以制定或修改法律,修改或推翻已成定规的习惯法,甚至可以不用征得选民同意而推迟选举日期。然而,它并不宣称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利,而是把普通法铭记在心,根据先例行事。
严格来说,如今的国会由女王代表的王室,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任何提议的法规都必须经过这三个机构的一致同意才能得以通过。
然而,如今大多数人日常所说的议会指的是上议院和下议院,而把王室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这是因为尽管必须经女王同意方能通过一项法律,但是女王总是理所当然同意的。皇室的最后一次拒不同意是在1707年。
王室
如今君王的作用主要是象征英国的传统和国家统一。显然,首相及执政党任何时候都只会代表选举他们的那部分人。然而,女王没有任何政治倾向,属于每一个人。按照宪法的规定,女王的其它职责是:她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首脑,立法机构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司法机构的首脑,军队最高统帅,以及英国国教的最高领袖。
在1988年的一次民意测验中,大多数不列颠人认为女王最重要的工作是在国内外代表英国,她的第二重要的工作是为良好公民和家庭生活制定标准。虽然女王确实是过着可作为典范的生活,她的孩子们却因为行为表现不好面而遭到非议。她的继任者,也就是她的儿子,查尔斯王子与他的戴安娜离婚了。报刊上许多报导都说他们俩都有婚外情。她的二儿子安德鲁也与妻子莎拉·弗格森(通常被人称为“弗吉”)离婚了。尤其是安德鲁与弗吉,因为乘坐喷气飞机飞来飞去的阔老般的生活方式以及对钱的挥霍无度而遭到大众的批评。
尽管女王本人很富有,但王室的许多资金开支来源于纳税人,大概是对王室代表人民利益尽责的一种承认。近几年来,这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安德鲁与弗吉分手以后,1992年报纸登载了这样一幅照片:袒胸露乳的弗吉和她的“财政顾问”懒洋洋地躺在游泳池边上。这激起了民愤,因为他们纳税的钱竟然是用来资助这样堕落的行为。不久之后,查尔斯与戴安娜也宣布分手。关于他们各自婚外情的指挥也开始出现在报刊上。对女王子女行为的指责引起人们对君主制的广泛批评。1992年11月温莎堡遭火灾破坏,更使这场争论达到了高潮。政府立即拿出5千万英镑的税款作为其修缮费用。选民们非常愤怒:英国正处在经济衰退期,一些基本的设施如医院、学校已经因为公共资金短缺而被迫精简机构。女王那么富有而且不用纳税,却不必担负一丁点温莎堡的维修费用,选民们认为这太不公平了。纳税人一直在支付白金汉宫、温莎堡、另外三个宫殿、一首皇家渡船、一辆皇家火车和一架皇家飞机的经营费用。由于人们的争议,女王主动提出自己开始纳税而且减少公共资金对自己家庭的资助。为了筹集修缮费用,她还开始在夏季将白金汉宫向游客开放。她乐意接受大众要求的行为再次使她得到了人民的爱戴。不过,她的孩子们仍然不受欢迎。
女王的一人不为人知,但又对英国非常重要的职责是:做首相们的密友。每周二,首相在白金汉宫与女王进行私人会面。40年在位期间,女王曾先后与9位首相坚持每周交谈,这些首相声称,女王长期积累的经验和她政治上的中立态度,使她能为日常国家管理事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有趣的是,据说女王与工党的首相们比与保守党的首相们相处得好。
上议院
女王下面是上议院,由神职议员和世俗议员组成。前者是指英国国教的大主教和知名主教,后者是指其他非主教或大主教的贵族议员。上院议员通常被称为贵族,不是选举产生的,除了代表他们自己,不代表任何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在上院中有席位,是因为他们从祖先那时继承了这一席位(爵位只能父子相传)或者因为他们在首相的提议下由国王任命为贵族。(这是1958年开始实行的)。这些人后来被称为终身贵族。
因为贵族们是任命产生的,或是由于生在贵族家庭而拥有这样的权利,所以他们在国会中只代表个人讲话和投票,而不是代表国家的更大的利益――不过,当然也有关心公益的贵族们,不只是代表他们个人的利益而是尽力为国家服务。不象那些下议院的议员们,上院的贵族们不拿薪水,而且许多人根本也不出席议会。1993年,有1213名上议院贵族,其中名为世袭贵族,391人为终身贵族,20名为法律贵族(选来协助上议院行使司法职责的一个特殊群体),剩下的都是神职议员。其中,平均只有375人定期出席国会的会议。
现在,人们认为上议院的组成成分既表现出性别歧视,又体现出高人一等的优越感,因为大多数贵族爵位是父子相传的。英国很有可能在接下来的10年中将会努力改造上议院以使其成为更有效、更现代化的机构。
最后还有一个下议院,上前大约有650名国会议员组成,他们是由选民们选出来在议会中代表他们的利益的。国会议员代表某一特定地区的选民,被称为选区或是席位。席位的数量随着人口的变动而稍有变化,国会议员的任期就是议会的任期,即两届大选之间的那段时间。在新的大选中,又有新一轮的国会议员被选举出来。然而,国会议员可以被再次选中,且次数不限。因此受欢迎的国会议员们一生的职业就是做国会议员。不象上议院的贵族们,国会议员们一年可得薪俸约31000英镑。这相当于一个中产阶级的专业人士,如医生、会计平均一年的收入。因此,人们认为国会议员应该能够与他们所代表的“典型”的投票者志同道合。他们还可享受聘请秘书津贴和研究员所用津贴、旅行津贴等。
大多数国会议员都属于政党――工党、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是最大的政党。首相当然是在大选中赢得最多席位的领袖。现在,他或她的内阁通常由执政党中的大约20个国会要员组成,都是由首相挑选出来在内阁中担任政府大臣的人。内阁履行制定政策、协调政府各部门工作、以及对政府进行全面管理等职责。下议院是英国的政治生活的中心所在――就是在这里,当选的代表们制定政策,并进行讨论――因此,其职能将在关于英国政治的那一章详加叙述。
英国概况
【宪法】英国的宪法不同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 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
苏格兰另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议会】英国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君主、上院(贵族院)和下院(平民院)组成。上院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2003年2月,英政府提出7项上院改革案,但均遭议会否决,改革上院的计划暂时搁浅。2003年6月,内阁改组后,撤消大法官事务办公室,成立宪政事务部;2007年5月,宪政事务部并入新成立的司法部。2006年7月首次经过选举产生了上院议长海曼女男爵
(Baroness Hayman)。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简单多数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提议提前大选。
【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君主任命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2007年5月,英内政部改组,分为内政部、司法部两个独立部门。内政部专责安全、反恐、移民,打击犯罪、毒品、反社会行为及建立身份证制度等事务;新成立的司法部取代宪政事务部,并接管原内政部监狱、缓刑及审判等事务。
◆ 苏格兰和威尔士地方议会和政府 苏格兰议会在地方政务、司法、卫生、教育、经济发展等方面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并享有部分征税权,可将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浮动3%。威尔士议会主要在就业、卫生、教育和环境等问题上拥有决策权,但没有调整税率的权力。此举被视为工党政府实施权力下放的标志性成就。1999年5月,苏格兰和威尔士选举成立地方议会,分别设129和60个议席。7月1日,两地议会和政府正式运作。
◆ 北爱尔兰自治政府 1998年4月10日,英国和爱尔兰政府及北爱冲突各方签署和平协议,后选举产生北爱地方议会。1999年11月,北爱议会推举成立由北爱多党分享权力的北爱自治政府。英向北爱移交地方事务管理权,爱尔兰放弃对北爱领土的主权要求。12月,北爱自治政府正式运作,行使除国防、外交和税收之外的立法和行政权。南北爱部长理事会、英爱政府间会议、英爱理事会等机制也正式启动。这是北爱新教派与天主教派首次共享北爱管理权,也是自1972年英对北爱实行直接统治以来,北爱首次拥有自治政府。但是,北爱各派在缴械等问题上的争执使和平进程屡遭挫折,2002年10月14日,英政府被迫第4次中止北爱政府的运作。2003年11月,北爱地方议会进行选举,强硬派民主统一党和对立的新芬党得势。经过英爱政府的艰难斡旋,2004年12月8日,英首相布莱尔和爱总理埃亨宣布一揽子重启和谈的新建议。同年12月20日,北爱发生历史上最大的银行抢劫案,爱尔兰共和军被指控为主谋,和平进程再度搁浅。2005年2月,英、爱政府确定爱尔兰共和军策划了2004年12月北爱银行抢劫案,爱尔兰共和军的政治组织新芬党承认对此事知情,但否认参与银行抢劫案。7月28日,爱尔兰共和军发表声明,宣布从即日起放弃武装斗争,不再从事任何非和平活动。承诺将同解除武装国际独立委员会合作,并邀请新教和天主教代表共同监督声明执行情况。29日,英北爱事务大臣海恩宣布,英军开始拆毁在北爱的部分军事设施并制订分阶段撤军计划。2006年4月,英首相布莱尔和爱总理埃亨在北爱阿马郡举行会谈,就北爱议会恢复运作达成协议并设定时限。2007年3月9日,北爱地方议会举行选举,民主统一党和新芬党得票总数过半。2007年3月26日,民主统一党和新芬党领袖在贝尔法斯特举行历史上首次会晤。2007年5月8日,北爱各方经过艰苦谈判,就权力分配达成妥协,北爱地方联合政府宣告重启。
【司法】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上院为英最高司法机关,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
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
【政党】政党体制从18世纪起即成为英宪政中的重要内容。现英国主要政党有:>>
(1)工党(Labour Party):工党于1900年成立,原名劳工代表委员会,1906年改用现名。近年来,工党更多倾向于关注中产阶级利益,与工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疏远。工党在政治上宣传“新工党、新英国”,建立现代福利制度;经济上主张减少政府干预,严格控制公共开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外交上主张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把与美国和欧盟关系视为两大外交支柱,主张在条件成熟时加入欧元区。工党2001年时有党员近40万人,是当时英国第一大党。2003年因布莱尔政府与美国布什政府发动伊拉克战争,导致大量党员退党。截至2004年,党员人数降至约25万人。
(2)保守党(Conservative Party): 保守党前身为1679年成立的托利党,1833年改称现名。保守党支持者多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保守党主张自由市场经济,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减少公共开支,压低通货膨胀,限制工会权利,加强“法律”和“秩序”等。近年来,该党提出“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关注教育、医疗、贫困等社会问题。强调维护英国主权,反对“联邦欧洲”、欧盟制宪及英国加入欧元区,但强调英国应该在欧盟内发挥积极作用。保守党现有党员约30万名。
(3)自由民主党(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自由民主党1988年3月由原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内多数派组成。自由民主党主张维持与工党的合作关系,推动在地方选举及下院选举中实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务、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问题上的主张比工党更“进取”。
英国其他政党还有:苏格兰民族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尔士民族党 (Plaid Cymru)、绿党(the Green Party)、英国独立党(UK Independence Party)、英国国家党(British National Party),北爱尔兰一些政党如:北爱尔兰统一党(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统一党 (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社会民主工党(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党 (Sinn Fein) 等。
英国议会选举
国法律规定,英国大选采取最多票当选的选区选举制度。组成下院的650名议员分别从全国650个选区选举产生,赢得所在选区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将代表该选区进入英国议会下院。在下院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由女王任命为首相并负责组阁。首相和下院议员的任期同为5年。首相有权在任期内提请女王解散议会下院,举行大选。因此,首相一般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左右选择有利时机宣布提前举行大选。
根据英国法律,英国、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凡年满18周岁并在英国选区居住的公民,经过选举登记即可成为选民。居住在海外但离开英国未满20年的英国公民也拥有投票资格。上院议员及在监狱服刑的囚犯和被判选举舞弊的人5年内被禁止投票。被判强制入住精神病院的人也不准投票。英女王和王室成员可以投票,但他们通常不会参加。
英国法律规定,年满21岁的英国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以及英联邦国家公民均有资格参加竞选。每名候选人必须获得至少10名注册选举人的正式提名支持,并缴纳500英镑的选举保证金。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后获得5%的基本选票,保证金将退还给候选人。
英国女王会在大选结果公布后主持新一届议会的开幕式,并宣布新一届政府的施政纲领。
范文五:英国政府(1)
The Government of the UK
(代议民主制)
Britain (UK) is both a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and a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1. Monarchy
(1) The British Monarchy is hereditary (世袭 ).
(2) The King or Queen is the head of state.
(3) “divine right of kings” :君权神授
However, in practice people thought the king should not exercise absolute power.
----Magna Carta (the Great Charter):
King John of England agreed, in 1215, to the demands of feudal barons and the Church. It placed some limits upon the king's power to absue his royal power and protected the rights of citizens. 2. The Parliament
(1) word “ Parliament ” comes form the verb “ to parley” , and was first used officially in 1236.
(2) the Great Council : a gathering of leading, wealthy barons to get the kings some extra money
(3) By the 13th century, king widened the Great Council which came to include:
the House of Lords
the House of Commons
(4) Dispute over the power of the king VS Parliament
James I (1603-1625) and his successor Charleds I (1625-1649) both insisted on their divine right as kings and they felt the Parliament has no real political right to exist, which caused dissatisfaction of the Parliament.
It was the effort to reassert the rights of Parliament that let to the civil war.
----The civil war between “Roundheads” led by Oliver Cromwell and royalists was in the 17the century.
----The Roundheads succeeded in ousting the monarch, Charles I (who was excecuted in 1649), in 1642 and ruled for 18 years.
----Then, the monarchy was restored by Charles II (1660-1685) who came back from France after Cromwell’s death in 1660.
James II (Charles II ’ brother) (1685-1688) governed without the consent of Parliament and overwhelmed in Glorious Revolution in 1688.
James II’ son-in-law: William of Orange (William III) and his wife Mary replaced James II. In 1689, Parliament passed the Bill of Rights which ensured that the King should never be able to ignore Parliament and the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started at the end of the 17th cent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