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农村医疗养老保险
农村医疗养老保险
农村医疗养老保险2016-02-07浏览:分享人:胡林贵手机版
住院补偿封顶线将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简化转诊转院手续~进一步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昨日~2016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政策新闻通气会在郑州举行~记者打探到不少利好消息。
对于大家关心的2016年参合个人缴费部分~河南省卫生厅副厅长秦省介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水平要逐步提高到年人均360元~个人缴费水平也要适当提高~但考虑到河南省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2016年河南省参合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仍然维持在年人均60元的水平不变。
2016年~新农合住院报销起付线继续降低~补偿比例全部提高。而且~“将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河南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王耀平介绍~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全省统一由2016年的15万元提高到2016年的20万元。
很多大病患者一年要多次住院~每次报销都要承担一次起付线。不过以后~一年内两次或多次住院~起付线就可以降低50%了。
另外~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补偿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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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
以后~农民工等流动参合人员看病~不用再跑回老家了。
据了解~参合人员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县合管办备案后~选择现居住地的县级及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病情确实需要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由就医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即可~不需回原籍地办理转诊手续。
另外~从9月20日起~河南省进一步扩大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对其他参合住院患者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王耀平解释~可以执行母婴共享补偿政策。对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可以以参合母亲身份~同样享受新农合补偿。
同时~如今中医药治疗深受患者青睐~在新农合惠民政策里~也有一定的优惠。据悉~对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5%。
“我在广东打工~生病住院后花了1万多~因为两个地方的报销药品范围不同~回来报销的时候很繁琐~折算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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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很低怎么办?”
王耀平解释~为了保障省外打工参合农民的权益。他们统一规定~继续坚持省外住院保底补偿政策。对转诊至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参合患者~继续坚持保底补偿政策~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保底补偿。
9月起~西宁市开始2016年度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缴费工作~缴费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不影响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享受2016年度医保待遇~西宁市社保局提醒市民~按时参保缴费~参保缴费期后将不再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同时~参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所有成员同时参加~不能选择性参保。
据了解~西宁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平稳~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城乡居民参保率已达%~参保万人~已累计为城乡居民报销医药费近24亿元。
城镇居民医保已参保需续缴费者~可直接持居民医保IC卡到省农业银行下属西宁市各营业网点缴费。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年筹资470元(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为:男19周岁-59周岁、女19周岁-54周岁每人每年缴费130元(含2016年度欠缴的10元);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人每年缴费60元;18周岁以下(含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城镇居民低保、重残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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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代缴。
新农合已参保的农牧民~持合作医疗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家庭成员下年度参保金~由村委会出具参保缴费发票后办理续参。个人缴费标准为:男19周岁-59周岁、女19周岁-54周岁每人每年缴费60元(含2016年度欠缴的10元);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人每年缴费4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缴费40元。农牧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个人参保金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的个人参保金由区县财政代缴。
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18日上午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指出~近十年来~党和政府在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方面做了几件大事:全面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接补贴~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他们称之为“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最近作出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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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建立起这项制度~将会使农民“养老不犯愁”~逐步解决后顾之忧。这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义。
**指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确保同一地区参保农民将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是相同的~这体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基本性、公平性和普惠性。地方财政对所有参保农民给予缴费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农民给予适当鼓励。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有高有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反映了个人收入、地区发展、集体组织实力等方面的差距~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他要求~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相结合的基础养老金必须到位~地方政府对农民个人缴费的补助必须到位~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宁可少上点项目、压缩其他方面的开支~也要挤出钱来把这件大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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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搞好试点工作。要坚持试点先行~2016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要坚持农民自愿~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充分理解参加新农保的好处~见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片面追求参保率。要坚持因地制宜~中央确定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各地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集体经济实力和农民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要坚持发挥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实行新农保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包括老年人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子女仍然要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同时~要处理好新老农保制度之间的衔接~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配套衔接工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具体而言~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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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水平起步~筹资规模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开~实现可持续发展。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有户籍的农村居民~可按《试行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自《试行办法》施行后~逐步过渡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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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农村医疗和养老保险
农村医疗和养老保险
一、关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广元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执行的是国家民政部1991年通过试点出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筹资模式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的完全积累模式。缴费方式为一次性缴费和连续性缴费两种形式。缴费标准是根据参保人的家庭经济条件、本人年龄、和领取的预期标准自行确定。养老金的领取年龄原则上为60岁,月领取标准根据参保人缴费档次、缴费年限或积累年限进行计算。领取养老金保证期限为十年,不足十年身亡的,保证期内所余部份可以继承或一次性支付丧葬费。超过十年的长寿者,养老金一直发放到去世为止。参保人未到领取年龄身亡的,所缴保费本息一次性退给继承人。
现行农保政策由于长期以来没有进行完善,已严重脱离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存在许多问题,不能达到农民养老的目的,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尚未出台,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旧农保制度未作广泛宣传动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明确指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目前,广元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研究制定中。 二、关于医疗保险参保问题
医疗保险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医保中心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区卫生局在负责办理。城镇职工在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后年度最高可报销19万元,城镇居民在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后年度最高可报销18万元。除学生外,农村居民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原则上也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农村居民是在职职工的,可由单位统一申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范文三:关于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咨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永川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以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农合制度应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新农合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
第二章 参加新农合对象、义务和权利
第四条 凡属永川辖区的农民均为新农合参加对象(以户口簿为准)。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新农合制度规定的权利。
(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获得新农合医药费用补偿。 (三)有权对新农合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未按新农合规定获得应有补偿申请复核。
(五)参与新农合的监管。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应尽如下义务
(一)遵守新农合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新农合个人缴费资金。
(三)保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四)举报违反新农合规定的个人和单位。
(五)宣传新农合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新农合的管理组织和机构
第七条 成立以区长任主任、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政府督查室、计经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编办、人事局、农工办、农业局、食药监分局、广电传媒集团、新闻社、审计局、残联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永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
第八条 区合管委职责:
(一)负责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新农合管理办法,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负责新农合的组织实施,开展宣传、筹资、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制定基金预算、决算和监管;
(四)协调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
(五)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
(六)向社会公布新农合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
(七)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制定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区合管委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为区合管委的常设机构,归口区卫生局管理;区合管中心人员编制由区委、区政府核定,并依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合管中心主任由卫生局长兼任。区合管中心的工作经费按参合农民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全额纳入区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不得挤占新农合基金。 第十条 区合管中心职责:
(一)制定新农合管理办法;
(二)制定年度基金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建立和完善新农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四)负责新农合基金的管理,按规定审核新农合报销凭据;
(五)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六)对新农合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七)负责新农合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八)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定期向区合管委汇报工作;
(九)执行上级新农合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查处新农合违规行为;
(十一)处理新农合日常事务,完成区合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合管委),由镇街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卫生院负责人组成。 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合管办),为镇街新农合具体经办机构,挂靠镇街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镇街合管办行政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区合管中心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镇街合管办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对困难的镇街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工作经费不得挤占新农合基金。
第十二条 镇街合管委、合管办职责:
(一)负责本镇街新农合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地新农合宣传发动和筹资,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工作;
(三)执行区合管委、合管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监督镇、街、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本地新农合基金使用额度,防止超支; (五)收集整理和上报新农合信息,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
(六)完成区合管委和区合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村设立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由村会计、妇女主任、乡村医生等组成。
第十四条 村新农合管理工作小组职责:
在镇街合管委的指导下,负责本村新农合宣传、动员、基金筹集、新农合公示和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新农合资金的筹集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采取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基金筹集应坚持政府组织,农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积极动员农民主动缴纳参合资金,不得采取强迫、垫付或其他违背农民意愿的做法筹集基金。
第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构成主要包括农民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特困医疗救助、社会团体资助、集体和个人捐助、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新农合筹资标准
(一)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
(二)中央财政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0元标准补助。
(三)重庆市财政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5元标准补助
(四)永川区财政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5元标准补助。
以上标准如有调整按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筹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农民平时自愿到当地政府指定收费点缴纳参合资金。
(二)每年11—12月定期由镇街政府组织村、社干部入户收取。
(三)农民就医或报销医药费时,根据农民意愿收取下一年度农民参合资金。 (四)在与农民签约同意的前提下,委托相关部门在收取农民水费、电费及其他公益性费用时,代收下一年度农民参合资金。
(五)村集体经一事一议后,支持村民参加新农合。
(六)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农民参加新农合。
(七)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实报实销的伤残军人除外)参加新农合,从区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代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第十九条 区政府按规定标准,将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到位后,在每年6月30日前,由区财政部门按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到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二十条 农民个人缴费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10日预缴下一年的参合资金。镇街财政在每月的5日将农民平时缴纳的个人参合经费进行汇总,汇总后于5个工作日内缴存到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每年11月—12月10日为集中收取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后由镇街财政所统一缴存到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为农村低保家庭、五保户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实报实销的伤残军人除外)代交的个人参合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名单,经审核后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直接拨付到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收取农民个人参合资金时必须开具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以村、社、户为单位开具收据的应附参合农民名单。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个人缴费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农合补偿。鉴于2007年是扩大试点的特殊情况,2007年补偿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缴费截止后,家庭新增成员缴费参加新农合的纳入下一年度参合范围,享受下一年度新农合服务。
第五章 新农合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区级统筹,镇街协管;总量控制,超支分担;额度扣减,节余统筹的基本原则。
(一)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区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区合管中心负责审核报销。新农合基金实行封闭管理,农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缴存到新农合基金专户,基金只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后为参合农民报销的医药费用支出。新农合基金支出的管理按《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渝财社〔2004〕199号)执行。 (二)区级统筹、镇街协管。新农合基金由区合管中心统一管理,各镇街合管办协助管理门诊统筹基金使用额度。
(三)总量控制、超支分担。区合管中心根据各镇街参合农民人数、基金分配标准分配基金使用额度,风险责任实行按月核查,在基金使用额度内按实拨款,超出基金使用额度部份分月预扣,年终结算。
大病统筹基金使用应控制在基金使用额度内,如出现超支,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合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担。即各镇街住院基金年度超过5%以内(含5%)的,由区合管中心全额承担;超过5—18%(不含5%)的,由区合管中心承担其中的20%,镇街政府承担其中的2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其中60%;超过18%以上的,区合管中心、镇街人民政府不再承担,全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各自获得该镇街住院金额的比例分摊。 门诊基金实行各镇街限额包干使用,风险由各镇街自行承担,各镇街可结合各自实际,在全区统一的管理办法前提下,本着镇街政府、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原则,制定门诊基金的风险管理方案。
(四)额度扣减,节余统筹。参合农民在永川区内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镇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从参合农民户籍所在镇街基金使用额度中扣减。节余全区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区合管中心在商业银行开设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
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镇街缴存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接收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补助资金;接收民政部门、残联拨入的农村贫困农民参合资金、农村残疾人参合资金;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捐资及该账户发生的利息。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支出经审核的医药费用补偿。
第六章 新农合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分配
(一)新农合基金主要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二)门诊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30%。
(三)大病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60%。大病统筹基金又分为住院补偿金和慢性疾病补偿金。其中住院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50%,慢性疾病补偿金占总基金的10%。 (四)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风险基金又分为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各占总基金的5%。
第二十七条 新农合基金使用
(一)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
(二)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其中住院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慢性疾病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三)大病储备金主要用于已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后,仍难以承受医疗费用的参合农民的救助。须凭镇、街、村、社出具的证明、10名村民签名的证明材料、《新农合就医证》、身份证、出院证、住院发票在12月15日前报区合管中心审查汇总,由区合管委制定具体救助办法进行补偿。
(四)风险储备金由区合管中心统一调配使用,主要用于新农合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
第二十八条 新农合补偿基本模式
我区新农合补偿模式采取: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第二十九条 新农合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标准:门诊医药费实行按规定比例报销和限额报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门诊
医药费报销比例为50%(不分医院等级)。报销按每人全年累计门诊封顶线15元,家庭成员之间年内可以调剂使用。
(二)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参合农民在定点镇街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超过50元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补偿;在定点区级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超过300元部分按35%的比例给予补偿;在定点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超过1000元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每年累计住院补偿费用不超过12000元。
永川区新农合住院起付线与补偿比例表
医院类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中心、镇街卫生院 50元 60%
二级医院(含厂矿医院、卫生所) 300元 35%
三级医院 1000元 20%
(三)慢性疾病补偿标准:我区慢性疾病补偿范围为:高血压(?期)、慢性支气管炎、肺心病、类风湿病、肝硬化、糖尿病、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康复期。凡患有以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定点镇街、村级医疗机构每次就诊的门诊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每年累计门诊补偿费用不超过500元(只能是因该慢性疾病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所患慢性疾病必须有区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并由区合管中心在合作医疗证上注明、加盖公章方能生效。慢性疾病住院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标准补偿。
(四)外出务工人员(指永川区境外,国内务工人员)按本区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对参合农民的门诊、住院进行补偿。
(五)中医药服务部分在同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中医药服务范围包括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及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基本诊疗目录中的中医技术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按《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04年)的规定执行。 (六)计划内分娩补偿标准:对参合人员计划内住院顺产分娩的实行定额补偿(不执行住院医药费报销政策),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定点住院医疗机构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准生证和出身医学证明复印件,出院后,回户口所在镇街卫生院一次性定额补偿100元。难产、有指征的剖宫产,必须在有剖宫产资质的单位住院,按住院医药费报销补偿。 (七)在实施本管理办法的同时,积极做好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按区民政局规定补偿。
第三十条 新农合基金补偿报销程序:参合农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应报销部分实行后付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垫付,农民只交纳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区合管中心申报审核后,从新农合基金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一)门诊医药费报销程序:在定点村卫生室门诊治疗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要在《新农合就医证》上填写好补偿情况并出具发票,填写好新农合门诊补偿登记表(必须由病人签字)。农民只付自付部分,补偿部分由各村卫生室先垫付,乡村医生凭病人签字的处方、发票和《永川区新型农村合作门诊医药费补偿结算清单》,定期到中心、镇街卫生院报帐;在三级、二级、一级或卫生分院、地名卫生院、厂矿医院就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新农合就医证》上填写好补偿情况并出具发票,填写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补偿结算清单》,农民只付自付部分,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每月5日前中心、镇街卫生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汇总报区合管中心审核结帐。区合管中心在15个工作日报财政局审核后并将门诊基金分别拨付到中心、镇街卫生院、二级、三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二)住院医药费报销程序:在永川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报销部分由定点医
疗机构垫付,病人只付自付部分(必须由病人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月底前报各镇街合管办初审后,各镇街合管办于次月5日前向区合管中心上报补偿费用情况及相关资料;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5日前直接上报区合管中心。区合管中心在15个工作日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并将住院基金分别拨付到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三)外出务工人员(指永川区境外,国内务工人员)凭务工地镇街及其以上医院住院费用微机打印发票、住院费用微机明细清单、出院证、医院等级证明(无医院等级证明按二级医院对待)及务工单位证明或暂住证(外伤病人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后,到户口所在镇街卫生院报销。门诊医药费凭《新农合就医证》、微机打印发票、处方和疾病诊断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报销。
(四)慢性病医药费补偿程序:
参合农民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于当年12月15日前凭新农合就医证、户口本、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发票和处方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审核报销,由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垫支补偿部分。各镇街卫生院慢性病垫支的医药费于12月20日前报区合管中心审核拨款。 第三十一条 参合农民因病需要在区以上医疗住院治疗的,由区级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经区合管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至区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农合就医证》、住院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永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申请表》、医院等级证明直接到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后回户口所在地卫生院报销。未经批准转至区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参合农民因急诊急救可先入院进行抢救,在住院期间由各镇级合管办在内部网上或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其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出院后持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农合就医证》、住院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转出区外的还应提供《永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申请表》,直接到区合管中心审核后回户口所在地卫生院报销。
参合农民同时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含学生),在报销住院医药费用时,除需提供《新农合就医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和医药费用清单外,还需提供由保险公司签章确认的住院发票复印件(指原件在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出具的报销回执联。
第三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只对新农合规定疾病在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一)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未经批准转诊转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
(三)基本用药及规定诊疗项目目录以外发生的费用;
(四)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 (五)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六)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七)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八)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九)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
(十)区合管中心根据我区实际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控制医药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实行按病种限额付费。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住院根据实际发生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区合管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在病种最高限额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超出
限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永川区新农合常见病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合管中心根据实际制定《新农合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申报、审核确定其资格,报区合管委批准后对外公布。区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标准或不服从管理的,区合管中心有权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参合农民因病可凭《永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在本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七条 采取以下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一)医药费用增长率应控制在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以下。
(二)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镇街卫生院、区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执行。村定点医疗机构执行《重庆市村卫生室基本用药目录》。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镇街、村基本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并上报重庆市市合管办备案。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和非基本诊疗项目时,应先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并让患者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
(三)实行门诊单张处方限额、限量制度。村卫生室月均每张处方费用不超过10元,镇街卫生院不超过20元、区级及以上不超过30元(辅助检查除外),单张处方门诊用药一般不超过3天(必须由病人签字认可),超出的在医疗机构中扣减。实行住院日均费用和年平均人次住院费用限额、限量制度(另行制定)。
(四)实行药品统一采购,最高限价制度。新农合基本用药实行统一限价,具体药品价格由区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新农合服务行为监管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新农合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监督,规范其内部运行机制和诊疗行为,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基本药物目录》、《院内感染控制规范》、《重庆市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指导原则》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公示制,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第八章 新农合监督
第三十九条 成立以区人大、政协、纪委领导为正副主任、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农工办主任、农业局局长、财政局分管领导、卫生局纪检组长、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的永川区新农合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区新农合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新农合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检查监督新农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检查监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
(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和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督促相关部门处理好群众举报和投诉。
(七)根据相关规定对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建立新农合公示制度。区合管中心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公布基金的
收缴使用及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镇街合管办通过政务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村委会将此项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每月公布一次;镇街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把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在院务公开栏中每月公布一次。
第四十二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区合管中心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镇街合管办应设立新农合投诉箱。
第四十三条 建立新农合基金审计制度,区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区合管委、区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监督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新农合管理软件,提高经办机构工作效能,降低管理成本。
第四十五条 加强新农合监测与评估。区合管中心建立新农合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对农民受益、基金风险、医药费用控制、政策效益等重点进行监测与评估,确保新农合制度健康稳定的推进。镇街合管办要加强新农合运行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收集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为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新农合工作纳入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政府目标管理及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各镇街也应将这项制度纳入各村的年终考核内容,逐级考核。新农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
第四十七条 区合管中心和镇街合管办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农合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农合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经济处罚与经治医师挂钩,取消其新农合处方权,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新农合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挂床住院,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
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新农合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农合待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新农合就医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新农合就医证、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合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养老保险问题。目前,我区已出台《永川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你可以对照一下
看你父母是否符合有关条件。附:永川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永川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永川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为全区45岁以上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在职和离任村委会专职干部,具有三教镇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农村居民且未参加政策性养老保险的居民(含未纳入政策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永川籍低收入居民)。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日制在校学生、现役军人、被判处徒刑后正在服刑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计划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永川区社会保险局是负责我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和指导、督促检查各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开展此项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具体经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第四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程序:
(一)区社会保险局应对各镇街进行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各镇街应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动员大会和政策宣传讲解。
(二)参保个人需填写《永川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申请表》(附件1),并附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登记照片一张,交所在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 (三)各镇街社保所需填写《永川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永川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花名册》(附件3),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和参保人员申报。 (四)区社会保险局对参保登记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参保的各村(组)和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编制参保单位编号和参保个人编号,发给《永川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手册》。参保信息发生变更时,在变更的当月月底前上报区社会保险局进行维护。
第五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和缴费比例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区统计局公布的全区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2008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后每年缴费基数按年均10%的比例递增。2009年度缴费基数为4975元。 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或25%总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区政府按缴费基数的5%补贴;有条件的村组可按不高于缴费基数的4%补助(详见《永川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009年缴费标准表(16-59周岁)》<附件4>)。
缴费比例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以上简称老龄人员),可按《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总额=参保时确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参保时的年龄距全市人均寿命的年限(目前按75周岁计算)×12个月。
本办法实施时确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07.37元或每月134.22元,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参保时年龄距全市人均寿命的实际年限不足5年或超过全市人均寿命的,统一按5年(60个月)计算。
老龄人员参保区政府按缴费总额的25%进行补贴,有缴费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不高于缴费总额的16%进行补助(详见《永川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表(60周岁以上)》<附件5>)。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年满60周岁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的可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实施办法》实施后参保缴费且在达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无间断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参保个人可以按照达到年满60周岁时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待遇。如一次性完清补缴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达到年满60周岁后的各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顺延缴纳,直至缴费满15年(180个月)止,并从缴满15年(180个月)的次月起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待遇。
(二)《实施办法》实施后,未及时参保缴费或参保后缴费有间断的人员,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处理办法:因其未及时参保或参保后间断所造成的差额年限只能在达到60周岁后的各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顺延缴纳,直到补满差额年限。补满差额年限后,累计缴费仍不足15年(180个月)的,再按补满差额年限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完清补缴不足15年(180个月)的缴费年限,并从补满15年(180个月)缴费年限的次月起,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待遇。如一次性完清补缴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选择补满差额年限后的各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顺延缴纳,并从缴满15年(180个月)的次月起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待遇。
(三)一次性补缴、顺延缴费时,政府、集体和个人各自承担的缴费比例不变。一次性补缴或顺延缴纳金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半年或全年缴纳。参保个人和村组应缴纳部分,由各镇街社保所负责征收,区政府补贴部分由区财政按时划入基金专户。各镇街社保所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应于每月月底前上缴区基金收入专户。
第九条 各镇街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时,应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参保人员符合领取新型农村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当月1-20日,应填写《永川区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待遇审批表》,持《永川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手册》、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登记照片一张,由各镇街社保所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发给《永川区领取农村社会养老金待遇资格证》。从次月起不再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或领保期间死亡的,各镇街社保所应及时填写《永川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附件6),同时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资料。在每月的10日前报送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新增参保人员、中断、终止参保的人员,各镇街应及时填写《永川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并附相关资料,在每月10日前报送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进行转移,待上级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出国定居,其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费本息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领取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后,终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三)对特殊情况下需终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时,经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同意后,只退还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同时,终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按《实施办法》规定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180个月)及其以上的。
(二)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一次性完清补缴费的。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为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高龄补贴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金额与缴费年限成正比,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每月增发5元。本办法实施时参保的老龄人员,养老金补贴标准比照满15年的人员计发,即每月75元。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和渝劳社发〔2006〕41号规定执行(详见《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7>)。
选择缴费总比例为20%时,个人帐户养老金低于140元按140元发放。选择缴费总比例为25%时,个人帐户养老金低于175元按175元发放。
本《实施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根据其缴费时选择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档次,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三)高龄补贴。对按月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养老金标准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的当月起养老金标准再增加10元。
(四)丧葬补助费。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6个月养老金的丧葬补助费。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丧葬补助费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部并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养老金委托金融机构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的调整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区级财力情况测算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财政开设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各镇、街、村组应定期向参保人如实公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挪用、挤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挪用资金,追缴非法所得。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领取新型农村养老金的人员应于享受养老待遇的次年起,在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到各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资格核查。未进行资格核查的人员区社会保险局将暂停发放养老待遇,经资格核查后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停发的待遇予以补发。 领取新型农村养老金的人员因享受条件变更或失去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时,本人或其家属应立即向所属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报告。领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多领、冒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各镇街负责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按半年结算,按年度汇算。
第十九条 各镇街可根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指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范文四:农村养老保险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南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南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作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和谐南郑、幸福南郑,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汉政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参保登记缴费程序
(一)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个人需向村(居)委会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四张。
(二)村(居)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填写本村(居)委会参保人员《参保登记表》和《参保汇总表》。
(三)村(居)委会将《参保登记表》和《参保汇总表》上报镇社会事务服务所,镇社会事务服务所按参保类别审查后填写本镇《参保汇总表》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审核。
(四)城乡居民个人在每年10月31日前交清当年养老保险费。
(五)由镇社会事务服务所负责收缴个人养老保险费,并填写《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同时填写《缴费明细表》,并由参保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
(六)镇社会事务服务所将每天所收缴保费于当日上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指定的帐户。
(七)镇社会事务服务所审核《缴费明细表》、统一向缴费人开具由县经办中心提供的个人缴费票据,并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缴费汇总表》、《缴费明细表》和《个人养老保险手册》送交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
(八)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确认无误后将个人档案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将“三表”存档。
养老保险待遇
(一)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加基础养老金,支付终生。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
1.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55元;
2.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65元;
3.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5元。
(四)参保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从2011年7月1日起,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
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
2.从2011年7月1日起,距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3.从2011年7月1日起,距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待遇发放程序
(一)村(居)委会对本辖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全体居民公示7天以上。
(二)村(居)委会组织填写《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收回参保对象的《养老保险手册》,上报镇社会事务服务所初核。
(三)镇社会事务服务所对参保人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查后,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花名册》和《养老保险手册》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
(四)《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复核审批后,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和银行卡下发给领取人。
(五)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生存(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基金筹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按年度一次性缴费。
(三)参保人员缴费后政府给予补贴计入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
1.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贴3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130元
2.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贴3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230元
3.个人缴纳300元,政府补贴4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340元
4.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贴45元,个人账户余额为445元
5.个人缴纳500元,政府补贴5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550元
6.个人缴纳600元,政府补贴55元,个人账户余额为655元
7.个人缴纳700元,政府补贴6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760元
8.个人缴纳800元,政府补贴65元,个人账户余额为865元
9.个人缴纳900元,政府补贴7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970元
10.个人缴纳1000元,政府补贴75元,个人账户余额为1075元
11.个人缴纳1500元,政府补贴8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1580元
(四)截止2011年7月1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特殊群体人员,个人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按最低标准100元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2.中轻度残疾人(三级、四级)参保,按最低标准的50%即50元由财政给予补贴。
(六)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对本村(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参保人员纸质和电子档案,长期妥善保管,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及其利息,村(居)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三)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县经办中心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利息结算一次。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跨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全部转移。
(二)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向镇社会事务服务所递交个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凭证,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审核后为其办理保险关系转移。
养老保险的退保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保。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及村(居)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费金额和村(居)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参保人员因户口迁出本县且保险关系无法转移而要求退保时,应将个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书、《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递交镇社会事务服务所,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三)参保人员不符合退保条件,但仍要求退保,经本人申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只退其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不计利息。
经办管理服务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镇社会事务服务所承担,村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交纳保险费。
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局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县财政局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出挪作它用。
(五)参保人员因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退保等情况产生的财政补贴余额,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六)违反有关规定,对造成基金不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制度衔接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老龄补贴、计划生育奖励性扶持等优抚政策,互不冲突,一并享受。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城乡“五保户”享受国家供养政策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现役军人暂不参保缴费,待退役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劳教、服刑人员暂不参保缴费,待劳教、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六)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已登记享受农村“八大员”养老补助的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可采取就高原则选择享受类别。
其它
(一)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11年7月1 日起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 通知
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县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南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
范文五:农村养老保险
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编辑甘肃省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三条 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等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六条 新农保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允许有条件的试点市州、县市区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有试点县市区的市州政府确定。
第八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至60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
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新农保,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农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负责新农保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十八条 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工作机构,整合办公资源,落实工作经费。有困难的试点县市区由市州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
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新农保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经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附件5>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