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民财产使用权与处分权
使用权: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望采纳! 使用权通常由所有人享有,但它与占有一样,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又非所有人享有。例如:借用物虽非为借用所有,但因借用人与所有人之间的约定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处分权一般应由财物所有人行使对财物的处置,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而依法将留置物变卖的行为就是非财产所有人依法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使用权人对财产是没有所有权的,可以用,但是不属于你,处分权就是东西是你的,你可以用,也可以将该所有权流转,就是卖给别人或送给别人。
王女士的丈夫在车祸中丧生,他QQ邮箱保存着大量两人恋爱、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王女士想整理这些以留作纪念,但不知道账号密码。王女士向腾讯求助,腾讯称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用户只有使用权,不属于遗产继承范畴。网友们不禁发出疑问,QQ和空间究竟是谁的财产?这些财产能否继承呢?
QQ资料、数据等属个人财产
QQ是一种在线程序,程序的所有权归服务商所有,并非用户的个人财产。用户注册QQ时都同意了《QQ软件许可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即表明:本“软件”是由腾讯开发。“软件”的一切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与“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除涉及第三方授权的软件或技术外,腾讯享有上述知识产权。这一规定不违反法律,而且也未显失公平,应为有效条款,因此QQ不是个人财产。但用户使用QQ时所产生的资料、数据、图片、游戏装备、道具、Q币及其他虚拟财产,是用户自己劳动或制作而得,属于个人财产。
QQ账号使用权可以继承
《QQ软件许可协议》规定:QQ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QQ账号的使用权。那么QQ账号的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呢?
从《QQ软件许可协议》看,并没有排除用户的这一权利,而且从技术上看,只要用户使用正确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除非接到投诉,腾讯无权拒绝用户的登录和使用,因此用户将QQ账号的使用权指定给继承人继承使用,并无不妥。
虚拟财产继承未得完全认可
自从游戏装备、道具、Q币等虚拟财产产生以后,法学界就曾经广泛探讨过此类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问题。
目前,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受到保护的观点已经被法学界普遍认可,英国等国家的前沿立法也认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我国并未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所有权,继承法颁布实施时,虚拟财产尚未产生,因此法律不可能对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作出规定。
从审判实践看,对虚拟财产所有权进行保护的判例常常成为新闻事件,并不具有普遍性,因此,继承虚拟财产尚未得到完全认可,存在不确定性。
举证是用户遇到的关键问题
根据《QQ软件许可协议》的规定,腾讯有权保护客户隐私,同时由于没有采取实名制,腾讯有权拒绝不符合登录条件的登录请求。
因此王女士要想继承已故丈夫QQ号的使用权就存在举证障碍。她必须要证明这一账号是其先夫的账号,可问题是她并不能提前登录这一账号以获得相关证据,因此腾讯拒绝向其提供账号内容。
延伸阅读
公民故去
仍存隐私利益
即使该QQ号确实是王女士丈夫的个人账号,如果王女士丈夫并未留下遗嘱授权王女士进入自己的账号,那么王女士能否顺利继承也存在问题。
QQ账号和空间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这种隐私权虽然随着公民的去世而不存在,但其隐私利益仍然存在,它可能影响死者的声誉和社会评价,从而对生者产生各种精神利益的影响。因此,即便王女士是其配偶,也不能当然享有知悉死者隐私的权利。
笔者认为,隐私权保护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之间也可以有隐私,其隐私也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在王女士丈夫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王女士不能当然享有进入QQ空间和账号的权利。但该QQ账号和空间中的虚拟财产,例如游戏装备、道具等,应当允许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实践中,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来解决这一矛盾,如果用户指定了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按照遗嘱操作,或将虚拟财产交给继承人,或删除,或移交,或披露个人隐私;如果死者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专业的遗嘱执行人进行操作,所产生的费用由继承人承担。
我国未成年人财产处分权的缺失
李某15周岁,是某中学高一学生。因羡慕别的同学有游戏机,曾多次向其父母要求买一台游戏机,但均遭到父母的反对。一日逢父亲出差,李某又向母亲提出买游戏机一事,母亲借等其父亲出差回来再买推脱,并将李某训斥了一顿。李某一气之下拿出自己积攒的压岁钱和零花钱到商场买了一台游戏机,原价1680元的PS游戏机李某最后以1400元价格成交。母亲得知后认为李某胡乱花钱,当即拉着李某往商店退货。售货员解释除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否则概不退货。李某母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某的行为无效,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母亲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却暴露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缺失。经过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正趋于完善,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的保护
则十分薄弱。法律虽然规定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但这种财产权是虚无的、无法实现的财产权,因为未成年人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财产。财产权本身具有意志性,是权利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财产是我的,而财产之所以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 如果人的这种自由意志无法得到体现,那么财产权也就根本无从谈起,而这种自由意志正是通过人对财产的支配和处分来实现的。我国法律恰恰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处分权保护不够。 我国民法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由于行为能力的欠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加以限制。《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民法设立了监护制度。然而监护制度的本意在于保护,而不是代替被监护人直接享有、行使权利。现实生活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往往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未成年人的意志之上。 现行法律体制下,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已然成为其权利行使的一把枷锁。然而对于行为能力的理解却不是僵化的、死板的,也不存在一个确定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对行为能力的理解会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对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解,《民通意见》第3条描述为:“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然而审判实践中法院似乎没有很好地掌握这种灵活性,认定未成年人的处分行为无效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例如上述案例中,李某已满十五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从其购买商品时讨价还价的行为看,其已经具有一定的生
活常识并能理解自己的行为,而法院仅以该笔交易的数额过大为由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似乎并不具有说服力。
对未成年人处分权表现出的“冷漠”,突显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理念过于保守。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规定固然要得到遵守,但未成年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和社会交易安全同样需要得到维护。如果一味强调行为能力的限制,法律难免会忽视对更为重要的价值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实行案例指导来逐步完善对未成年人财产处分权的保护,尊重未成年人合法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非因保护未成年利益之必要不轻易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不得处分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黄甲诉黄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1]
裁判规则: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公民的个人财产,不得遗赠他人。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公民个人财产 公民财产处分
原告:黄甲。
被告:黄乙。
委托代理人:马荣华。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扶养人黄国立系叔侄关系。黄国立生前与原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规定黄国立死后将其一间半瓦正房及垒好房基石的房基地一处赠给原告。黄国立病故后,被告强行占有原告获赠财产,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论理均被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一间半瓦正房和建有房基石的房基地一处。
被告辩称,原告与黄国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协议,侵犯了被告合法权益。其理由是,赠给原告房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不属个人财产。另外,该宅基是村委会批给黄国立和被告二人的,经协商所批宅基地在黄国立生前已归被告使用,被告在新宅基地上已建起正房的房基,并于1997年靠临街建起倒座房三间,该宅基地使用权应属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遗赠协议,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死者黄国立与被告黄乙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与上述二人系叔侄关系。黄国立生前与被告黄乙共同所有居住在一层三间瓦正房,黄国立居西,被告居东。1983年11月20日蓟县五百户乡人民政府批给黄国立房基地一处(1992年乡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为东西宽11.25米,南北长36.70米),被告于1998年3月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临街倒房三间。1998年8月5日黄国立因无配偶及子女,身患疾病不能自理,故与原告于当日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赡养事项:黄国立已残疾,赡养人黄甲负责被赡养人黄国立的衣、食、住、行、请医治病,养老送终。二、遗赠财产:油路北东层房西侧一间半(门中以西),西侧宅院前,后院墙不归黄国立所有。1986年批给黄国立油路南房基一处。”协议双方及被告夫妇等在场人均在协议上签名或按了手印。协议订立后原告即履行扶养义务直至被扶养人黄国立于1999年1月2日病逝。原、被告就遗赠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遗赠扶养协议书,建房批示,土地使用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老年人是否依法享有个人财产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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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农民向某64岁,早年丧妻,将二男一女抚养成年,子女均在外工作成家。向老汉年老多病无人照料时,邻居柳大嫂当作自己的亲爹一样关心照料,向老汉七十多岁时,因柳大嫂儿子多,无房屋居住,向老汉有四间房,未与子女商量决定将两间房屋赠送给柳大嫂,并当着村上领导写了赠书、办理了房产权转移手续。子女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子女认为这房子是父母的财产,子女都有份。今后房子是子女的财产,父亲无权个人处理,强行从柳大嫂家要回房产证。向老汉没办法只得到乡司法所询问:老年人是否依法有权处分个人财产?
分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1款规定: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个人财产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最后处置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老年人依法有权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等亲属不得干涉。本案向老汉依法有权决定处理个人所有的房屋。受到子女干涉,怎么办呢?(1)老年人可以向子女进行法制教育,说明处分的原因,使子女亲属增强法制观念,了解处分情况,自觉支持老年人依法决定处分个人财产,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权利。(2)如果女子仍不依法办事,“一切向钱看”,于涉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处分权,可以向子女所在单位反映,请求单位领导批评教育、制止干涉。(3)如果子女不听教育,非法干涉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处分权,老年人依法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子女停止侵害、排除干涉。 夫妻财产处分权
来源:作者:
1、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
第17条第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单独作出处理行为,即,均有权处理财产;一是重大(非日常生活所需的)事项的处理决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即,处理重大财产时,均需要尊重对方意见(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
2、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效力。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重要的共同财产之行为(房产
处分下面专门讨论),应当分情况讨论其效力: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将全部共同财产作出处分,那么,除善意取得外,该行为无效;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做出处分,则要更进一步细分-----如果该财产属于可分物且双方对该财产份额有明确的约定或其他可以确定份额的依据,则该处分行为不能当然无效,如果份额不确定,则处分行为无效;如果该财产为不可分物,如车辆,则处分无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后,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或有理由相信处分行为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时,该行为有效,如,丈夫在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妻子在旁边观看但不表示反对,则购车人有理由相信该卖车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本市首例相关案件。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本市首例相关案件。
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荆女士回忆说,她与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
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丈夫称房屋父母出资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荆女士的说法。李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李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荆女士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决
房产归丈夫个人所有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范文二:处分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处分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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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3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所以,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处分权
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来亲自行使的。但是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
涉及处分权的汽车所有权分离的。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中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其财产所有权的后果,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者企业,并不丧失国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借助于出让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土地的价值,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范文三:公民财产使用权与处分权.doc
使用:不改的本而依法加以利用的利。通常由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移他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分:是所有人其在法律定的范内最理的
利,即决定在事上或法律上命运的利。包括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消、出售、封存理等方面的利。望采: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使用通常由所有人享有,但它与占有一,也可以与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所有分离而又非所有人享有。例如:借用物非借用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所有,但因借用人与所有人之的定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分一般由物所有人行使物的置,但根据
《担保法》的定,留置人因人不履行到期的而依法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将留置物的行就是非所有人依法他人行分的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使用人是没有所有的,可以用,但是不属于你,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分就是西是你的,你可以用,也可以将所有流,就是人或送人。王女士的丈夫在中生,他权权权权权权权QQ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箱保存着大量两人恋、婚期的信件、照片。王女士想整理些以留作念,但不知道号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王女士向求助,称腾腾腾腾腾腾腾腾QQ号所有,用只有使用,不属于承范畴。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网友不禁出疑,腾腾腾腾腾腾腾腾QQ和空究竟是的,些能否承呢,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
QQ腾腾腾料、数据等属个人
QQ是一在程序,程序的所有服商所有,并非用的个人。用注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QQ权都同意了《QQ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件可》,第一条即表明:本件是由。件的一
切版、商、利、商秘密等知,以及与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件相的所有信息内容,除及涉第三方授的件或技外,享有上述知。一定不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反法律,而且也未失公平,有效条款,因此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QQ不是个人。但用使用权权权权权权权权QQ权所生的料、数据、片、游装、道具、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Q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及其他虚,是用自己权权权权 或制作而得,属于个人。
QQ腾腾腾腾腾腾号使用可以承
《QQ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件可》定:QQ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号的所有,用完成申注册手后,得权权权权权QQ权权权权权号的使用。那QQ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号的使用是否可以承呢,
从《QQ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件可》看,并没有排除用的一利,而
且从技上看,只要用使用正确的号和密行登,除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非接到投,无拒用的登和使用,因此用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QQ权权权权权权号的使用指定承人承使用,并无不妥。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虚承未得完全可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
自从游装、道具、权权权权权权权Q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等虚生以后,法学界就曾广泛探此虚的所有保。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目前,虚的所有当受到保的点已被法学界普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遍可,英国等国家的前沿立法也可虚的所有。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但是,我国并未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保公民的虚所有,承法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施,虚尚未生,因此法律不可能虚的承作出定。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从判践看,虚所有行保的判例常常成新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事件,并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承虚尚未得到完全可,存在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不确定性。
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腾是用遇到的
根据《QQ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件可》的定,有保客私,同由
于没有采取名制,有拒不符合登条件的登求。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因此王女士要想承已故丈夫权权权权权权QQ号的使用就存在障碍。她必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要明一号是其先夫的号,可是她并不能提前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一号以得相据,因此拒向其提供号内容。
延伸腾腾
公民故去
仍存私利腾腾腾腾益
即使权QQ号确是王女士丈夫的个人号,如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果王女士丈夫并未留下嘱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授王女士入自己的号,那王女士能否利承也存在。
QQ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号和空及公民的个人私,私涉然随着公民的去世而不存在,但其私利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益仍然存在,它可能影响死者的声誉和社会价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从而生者生各精神利益的影响。因此,即便王女士是其配偶,也不能当然享有知悉死者权权权权权权私的利。
笔者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及公民的,私保涉基本利,夫妻之也可
以有私,其私也当得到保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尊重。在王女士丈夫没有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嘱的情况下,王女士不能当然享有入QQ空和号的利。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QQ权权号和空中的虚,例如游装、道具等,当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允其承人予以承。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践中,可以通嘱行人来解决一矛盾,如果用指定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嘱行人,嘱行人可以按照嘱操作,或将虚交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承人,或除,或移交,或披露个人私,如果死者未指定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嘱行人,承人可以申法院指定的嘱行人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操作,所生的用由承人承担。
我国未成年人分的腾腾腾腾腾腾腾腾缺失
李某15周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是某中学高一学生。因羡慕的同学有游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机,曾多次向其父母要求一台游机,但均遭到父母的反。一日逢父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出差,李某又向母提出游机一事,母借等其父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出差回来再推脱,并将李某斥了一。李某一气之下拿出自己的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零花到商了一台游机,原价1680元的PS游权权机李某最后以1400元价格成交。母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得知后李某胡乱花,当即拉
着李某往商店退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售解除非品存在量,否概不退。李某母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于是向法院起要求确李某的行无效,法院最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支持了李某母的求。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案件,却暴露出我国法律未成年人保的缺失。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国于未成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年人的保立法正于完善,未成年人生存和展的利得到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好的保,但于未成年人的益的保十分薄弱。法律然定未成年人享有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但是虚无的、无法的,因未成年人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本身具有意志性,是利是我的,而主体自由意志的体。德国哲学家黑格
权权权权权权”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之所以是我的,只是因我的意如志体果在中。人的自由意志无法得到体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那也就根本无从起,而自由意志正是通人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支配和分来的。我国法律恰恰未成年人的分保不。 我国民法将自然人区分完全民事行能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力人、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和无民事行能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力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能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力人的范畴。由于行能力的欠缺,法律未成年人的行加以限制。《民法通》第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五十八条定,无民事行能力人施的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以及限制民事行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施的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保未成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年人的益,民法立了制度。然而制度的本意在于保,而不是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代替被人直接享有、行使利。生活中,作人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加于未成父母往往年人的意将自己的意志之上。志强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行法律体制下,未成年人的行能力已然成其利行使的一把枷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然而于行能力的理解却不是僵化的、死板的,也不存在一个确定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准,随着社会条件的化行能力的理解会呈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一定的差异性。于未成年人民事行能力的理解,《民通意》第3条描述:可以从行与本人生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活相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并相的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后果,以及行的数等方面定。然而判践中法院似乎没有很好地掌握灵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性,定未成年人的分行无效已成一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例。例如上述案例中,李某已十五周具一定的知能力,从其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品价价的行看,其已具有一定的生活常
并能理解自己的行,而法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院以笔交易的数大由定其分行无效,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似乎并不具有服力。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冷漠未成年人分表出的,突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理念于保守。民法于未成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年人的行能力的定固然要得到遵守,但未成年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分自己的利和社会交易安全同需要得到。如果一味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行能力的限制,法律免会忽更重要的价的保。笔者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完,我国当通出善步台司法解、行案例指来逐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未成年人分的保,尊重未成年人合法地分自己的行,非因保未成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年利益之必要不易定其分行无效。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扶不得分不属于公民的个人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黄甲黄乙扶案[1]
裁判: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宅基地使用不是公民的个人,不得他人。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扶的效力 公民个人 公民分
原告:黄甲。
被告:黄乙。
委托代理人:。权权权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扶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一案,本院于1999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成权权合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庭,公庭行了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本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案已理。
原告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称,原告与被扶人黄国立系叔侄系。黄国立生前与原告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了扶,按定黄国立死后将其一半瓦正房
及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行占好房基石的房基地一强原告。黄国立病故后,被告有原告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理均被拒,故起要求被告返原告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一半瓦正房和建有房基石的房基地一。
被告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称,原告与黄国立的扶是无效,侵犯了被告合法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益。其理由是,原告房基地所有属集体所有,不属个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另外,宅基是村委会批黄国立和被告二人的,商所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批宅基地在黄国立生前已被告使用,被告在新宅基地上已建起正房的房基,并于1997年靠街建起倒座房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三,宅基地使用属被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告。求法院依法撤,以保被告的合法益。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理明,死者黄国立与被告黄乙系同胞兄弟系,原告与上述二人系叔侄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黄国立生前与被告黄乙共同所有居住在一三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瓦正房,黄国立居西,被告居。1983年11月20日五百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人民政府批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国立房基地一(1992年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政府核土地使用面西11.25米,南北权36.70米),被告于1998年3月在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宅基地上建起街倒房三。1998年8月5日黄国立因无配偶及子女,身患疾病不能自理,故与原告于当日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了扶,主要内容:“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一、事:黄国立已残疾,人黄甲被人黄国立
的衣、食、住、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医治病,老送。二、:油路北房西一半(权中以西),西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宅院前,后院不黄国立所有。1986年批黄权权权”权权权双国立油路南房基一。方及被告夫等在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均在上名或按了手印。立后原告即履行扶直至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被扶人黄国立于1999年1月2日病逝。原、被告就权权权权宅基地使用生而成。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上述事,有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原、被告述,扶,建房批示,土地使用等据在卷。老年人是否依法享有个人分权权权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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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民向权权权权某64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早年妻,将二男一女成年,子女均在外工作成家。向老年老多病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无人照料,居柳大嫂当作自己的爹一心照料,向老七十多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因柳大嫂儿子多,无房屋居住,向老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有四房,未与子女商量决定将两房屋送柳大嫂并当着村上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写了、理了房移手。子女知道后,决不同意,子女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房子是父母的,子女都有份。今后房子是子女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行从父柳强无个人理,大嫂家要回房。向
老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没法只得到司法所:老年人是否依法有分个人?
分析:《老年人权权权权权权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1款定:权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老年人有依法分个人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子女或者其属不得,不得行干强索取老年人的物。涉
公民个人所有包括占有、使用、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收益和分。个人分是指所有人依法其行最后置的利。根据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上述定,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老年人依法有分个人的,涉子女等属不得干本案向老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依法有决定理个人所有的怎呢涉房屋。受到子女干?(1)老年人可以向子女权行法制教育,明分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法制念,了强原因,使子女属增
解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分情况,自支持老年人依法决定分个人,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利。(2)如果女子仍不依法事,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一切向看,于涉老年人的个人分,可以向子女所在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位反映,求涉位批教育、制止干(3)如果子女不听教育,非法干老年涉人的个人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涉老年人依法有向法院起,求法院依法令子女停止侵害、排除干夫妻权权权权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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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的分。法律定夫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妻双方共同有平等的理(婚姻法第17条第款),包含两意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思:一是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理夫妻共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双方均有独作出理行,即,均有理;一是重大(非日常生活所需的)事的理决定,必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双方商一致,即,理重大,均需要尊重方意(婚姻法解权权权一第17条)。
2、夫妻一方擅自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共同的效力。夫妻一方擅自分重要的共同之行(房权权分下面权权权权),当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情况其效力:如果未方同意,一方将全部共同作出分,那,除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善意取得外,行无效;如果未方同意,一方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将共同中属于自己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分份步做出分,要更一-----如果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属于可分物且双方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份有明确的定或其他可以确定份的依据,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分行不能当然无效,如果份不确定,分行无效;如果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不可分物,如,分无效。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一方擅自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分共同后,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或有理由相信分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行有效,如,丈夫在家合
同,妻子在旁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看但不表示反,人有理由相信行
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口,房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房,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此女士起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自己房屋的共有。昨天,者悉,丰台法院依据新婚“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姻法司法解三,定案房屋当属于丈夫的个人,判涉决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回女士的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布《于适用(中人民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的解三》后,本市首例相案件。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口,房上只有丈夫一
人的名字。在丈夫要求离婚想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独占房,此女士起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自己房屋的共有。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婚昨天,姻者悉法,丰台法院依据新司法解三,定案房屋涉当属于丈夫的个人,判决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回女士的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权权权权权权权布《于适用(中人民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的解三》后,本市首例相权权权权案件。
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女士回,她与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婚,婚后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了一套适用房,价40万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房,她没有北京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口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案房屋。由于只能由有北京口的人,他涉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在理房屋登,只了李先生的名字,女士的名字未能。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女士称,房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在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房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的意思。了自己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案房屋涉的共有。益,她求法院确自己
丈夫称房屋父母出权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女士的法。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案房屋首付涉款是自己的李先生,父母出的,
房屋登在其本人名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婚下,是他个人的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根据新姻法司法解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三有定,案房屋定夫妻一方的个人,他涉要求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回女士的求。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了明自己的法,李先生来自己的母出庭作。作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李先生的母,是她主要求儿子李先生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权权权权权权共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权权权权权权房。女士不可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李母的法,她表示婚后房其父母也出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房款中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决
房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丈夫个人所有
丰台法院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案房屋是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系存涉期的,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支付,房屋登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三的有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子女的不,登在出人子女名下的,可只自己子女一方的与,不定夫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案房屋涉妻一方的个人。
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原告女士要求确夫妻共同,法院不予支持。 不,法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院指出,由于在房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离婚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情形,离婚房屋所有人当予另一方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据此,法院判决回女士的求。
范文四: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的扩张
法制博览
法律杂谈 LEGALITY VISION ,,,,? ,,(中 ) ?,,,?
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的扩张
闫 飞 天津商业
大学,天津 300400
摘 要: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聚焦“三农 ”问题,在颁布的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枠 中提出“改革完善农村 宅基
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的主张。 本文依托于民法物权理论体系,顺应用益物权处分权能 理论
的扩张趋势,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新决定,分析当前我国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流转的困境,实化农村土地用益物权,进而希望能够促进我 国宅
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的扩张。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处分权能
中图分类号:D922(3;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4379 ,(2015)01 ,0259 ,02
作者简介:闫飞(1989 ,)女,河北张家口人,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依据我国枟物权法枠第 ,,, 条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 而我国法律不允许广大农村居民持有可交易的房地产权,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 依身份属性限制其财产的处分权能,人为地限制农民进入 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统一的土地市场,显然违背了物权法的帄等原则。 基于帄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房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受到诸多 等原则,应当赋予农村居民更全面的财产处分权能。 限制,主要表现在:(,) 处分范围限制。 与立法较为完备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扩张的具体体现 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枠相比,现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处分的 (一) 处分范围扩张
多数规定多以部门意见的形式出台,法律效率低下。 且二 随着农地承包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范围的扩张,
客观上要求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不宜再局限于本集体内 者处于不帄等地位,宅基地使用权被锁定在市场化土地使
部。 外来人员建造住房所需的宅基地不可能通过申请取 用权之外,不能直接作为可流通财产进入城镇房地产市场
得,只能通过受让本集体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来解决。 从 进行流转,致使农村大部分闲置房屋及其宅基地得不到有
具体操作上考察,我国户籍制度己逐步开放,城镇居民和农 效利用。 (,) 处分方式限制。 基于土地取得的福利性和“房 地
村村民的区分己经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强行禁止城镇居 一体” 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枟物 权
民取得农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在操作上也是十分困 法枠、枟 担保法枠均规定了宅基地不得设定抵押担保 (,)。 处
难的,否则也不会出现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现象。 但是由 分主体限制。 由于法律规定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 织
于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具有福利性质,目前尚不能单独作为 成员,致使农民遗留下来的大量闲置的农房及其宅基地 在
完全的市场要素进入市场买卖。 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使宅 本集体内部转让几乎没有市场可言,而对农村房屋有大 量
基地使用权先经过一定的手续转化为农村建设用地使用 需求的城镇居民或村庄外来人员却无法在农村购置住房 ,,, 及使用宅基地,居民住房的供需矛盾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 权,然后才可作为完全市场要素进入市场。 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新决定,下文主要探讨对农村宅基地 (二) 处分方式扩张
我国立法对农村宅基地处分问题向来持谨慎和保留的 使用权处分权的松绑与扩张,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
态度,有关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性法律法规至今尚未出 用权处分权能的相关立法建议。
台。 枟土地管理法枠、枟 担保法枠 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设定 一、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扩张的理论基础
抵押,但并没有禁止以宅基地上的住房设立抵押。 十八届 我国枟物权法枠采用由所有权中心主义向用益物权中心
三中全会决定“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 慎主义转换的立法模式,尤其是在农地用益物权规定方面,某
种程度上赋予了用益物权人以有限的本应由土地所有权人 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解决房屋 ,,, 享有的处分权能。 本文主要探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 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固有冲突,最好的方法是允 性质上隶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枟 物权法枠 第 ,,, 条规定的 许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既然城市建设用 “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一同处分,农村的宅基地使用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似乎排除了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权也应该同农房一同处分。 对于集体外人员,如果继受取 然而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收益不但体现在使用中, 得宅基地,可以要求向本集体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并且 ,,, 更体现在对权利的处分中。 如果不允许对农房及其宅基地 设定相应的使用期限。 早前就存在先例,最高人民法院 使用权进行处分,则难以实现使用权人完整意义上的收益 年颁布的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民法通则 ,若干 ,,,,
权能。 用益物权被设定以后,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 问题的意见枠第 ,,, 条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农村私有 ,, ,的物的处分权,但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 的房屋,在买卖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实际交付情况下,就应 ,,, 另外,农房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当认定这一买卖行为有效。 无论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让和抵押房地产,包括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 及财产权利,原则上应当可以自由处分。 枟物权法枠枟土地管
理法枠枟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枠等赋予了城镇居民可继承、转
法解释还是从中央的政策而言,未来发展趋势就是放宽宅
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方式,允许农民以租赁、转让、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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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的判定标准,说这些只是用来举证劳动关系的实物证据。在德国法中较为成熟,德国学者认 对于如何判断 其为,“ 在劳动关系中雇员存在典型的、广泛的、法律上的指令 从属性,如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间 ? 权约束以及雇员被归入陌生的劳动组织” 。 从德国学者的 的资格界定等等,都还存在尚需填补、丰富的空间。 理解上,我们不难看出,德国主要强调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从 ( 二) 完善立法
劳动法的碎片化一直是困扰和制约劳动法发展的瓶 属性,辅之以组织从属性。 虽然国内学者对劳动关系标准
颈。 对于劳动关系判定学界只是单纯走在原有争议的边 的研究并不深入,但在引入国外文献及相关经验的基础上,
缘。 但对于劳动关系主体的界定在现行劳动法中依然未得 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认可从属性这一判定标准,并就从
到应有的定位。 包括新兴劳动关系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多 属性又展开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等具体
元化,劳动争议双方的隶属性随着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的变 争议。
化而变得隐性,无疑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判定难度。 这些都 亦有学者在劳动关系判定标准上提出控制说,认为劳
有待劳动法的丰富与完善。 动关系着重在雇主对雇员的控制。 但笔者认为,雇主对雇
, 注 释 , 员的控制其本质追根到底在于从属性,正是用人单位与劳
?谢增毅(劳动 关系的内涵及 雇 员 和雇 主 身 份 只,, 认, 定(比 较 法 研 动者之间的从属性,使劳动者迫于经济和生存的压力,出卖 究,,,,,(,)( 自己的劳动力,受雇于用人单位,才会出现用人单位对劳动 ?谢增毅(劳动 关系的内涵及 雇 员 和雇 主 身 份 只,, 认, 定(比 较 法 研 者的控制一说。 但从属性标准有其不成熟的一面,表现在: 究,,,,,(,)(
(,) 从属性的标准尚未统一,概念范围广,在实际操作中不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 (,) 面对劳动力市场发展的迅速化, ?,德, , ? 杜 茨(劳 动 法, ,,(张 国 文 译(北法 京: 律 出 版 社,,,,,,,:
,,( 劳动关系呈现的多元化,劳动主体变化的多样性,当下的从
, 参 考 文 献 , 属性标准在原本就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其固有价值在贬
,,,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低。 如果不能适时改变从属性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将 ,,,董保华(劳动关系 调整的法律机制,, ,(上 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 很难操作,很可能出现有法而无法适用的情形。 社,,,,,(,( 三、就从属性标准的建议 田思路,贾秀芬(契 约劳动的研究———日 本的理论与实践, ,,(北 京:,,,前文中已提到劳社部 ,,,, 年发布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 法律出版,,,,,(,,(
,,, 侯玲玲,王全兴(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 ,, ,(云南大学学报法 学的通知,目前司法实践主要以此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版,,,,,(,)( 虽然通知承继了从属性的界定标准,但在实践中仍有不明
确的地方。 如下就几点谈谈自己的建议。
( 一)将从属性标准具体化
虽然通知里补充了论证劳动关系存在的事项,相对来
( 上接第 ,,, 页) 赠与等多种形式处分自己所有的房、地,及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土地政策改革的精神,修改现有法 进而建立城乡统一 的土地交易市场。 律法规或是新增相关法律文件。 一方面,建议通过解除法
律上对宅基地使用权处分的限制,允许农村房屋市场化流 (三) 处分主体扩张
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规定,曾经并未局限 转,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 建议删除枟物 于农村内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 ,,,, 年颁布、,,,, 年 权法枠第 ,,, 条,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成为本集 失效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枠 第 ,, 条就 体农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买受人。 可以建立宅 规定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使用集体 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本集体成员外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 ,,, 向农民集体交纳相应的有偿使用费,且宅基地使用权是有 所有的土地建住宅。 但在实施过程中,大量的建设用地用 期限限制的,初步可以设定为 ,, 年的有效期。 另一方面,建 于城镇居民在农村建房,致使本集体组织成员建房的宅基 议通过借鉴参考先行试点地区出台的地方政策文件,如广 地短缺,耕地也被用来建房。 因此,在放开宅基地处分权的 东省的枟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枠,制定一部完整的枟农 同时,要吸取上述实践失败的经验教训,要明确宅基地处分 村宅基地使用权法枠,或是由国务院先行制定出台枟农村宅 的主体资格问题。 对于宅基地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 基地管理条例枠,明确宅基地产权、宅基地处分、收益分配及 ,,, 与继受取得。 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福利性质,其原始 宅基地登记发证等制度。
取得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 , 参 考 文 献 ,
,,,杨立新主编(民 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用 益物权,, ,(北 京:中国 人申请条件的成员,但对继受取得的主体身份则不应有过多 民大学出版社,,,,,:,,,( 的限制,无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 ,,, 王泽鉴(民法物权,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 民,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以成为合法的受让人。 对滞后的,因此应当借鉴地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经验
三、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扩张的相关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处分的法律法规是相
,,,,,,,,,陈小君(农村土 地问题立法研究, ,, (北 京:经济科学出版 社,,,,,:,,,(
,,,,,,,,,茆荣华(我国农 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北 京:北京
大学出版社,,,,,:,,,(
范文五:_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的扩张
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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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ITYVISION
2015·01(中)
·259·
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的扩张
闫
飞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30040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完善农村“三农”问题,在颁布的中提出摘要: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聚焦
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主张。本文依托于民法物权理论体系,顺应用益物权处分权能理论的扩张趋势,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新决定,分析当前我国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流转的困境,实化农村土地用益物权,进而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的扩张。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处分权能中图分类号:D922.3;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59-02作者简介:闫飞(1989-)女,河北张家口人,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25条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房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受到诸多限制,主要表现在:(1)处分范围限制。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现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处分的多数规定多以部门意见的形式出台,法律效率低下。且二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宅基地使用权被锁定在市场化土地使用权之外,不能直接作为可流通财产进入城镇房地产市场进行流转,致使农村大部分闲置房屋及其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利用。(2)处分方式限制。基于土地取得的福利性和“房
,《物地一体”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担保法》》权法均规定了宅基地不得设定抵押担保。(3)处分主体限制。由于法律规定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致使农民遗留下来的大量闲置的农房及其宅基地在本集体内部转让几乎没有市场可言,而对农村房屋有大量需求的城镇居民或村庄外来人员却无法在农村购置住房及使用宅基地,居民住房的供需矛盾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新决定,下文主要探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的松绑与扩张,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的相关立法建议。
一、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扩张的理论基础
《物权法》我国采用由所有权中心主义向用益物权中心
主义转换的立法模式,尤其是在农地用益物权规定方面,某种程度上赋予了用益物权人以有限的本应由土地所有权人
[1]
享有的处分权能。本文主要探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
。《物权法》性质上隶属于用益物权范畴第117条规定的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似乎排除了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然而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收益不但体现在使用中,更体现在对权利的处分中。如果不允许对农房及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则难以实现使用权人完整意义上的收益权能。用益物权被设定以后,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
[2]
的物的处分权,但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
另外,农房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土地管。《物权法》及财产权利,原则上应当可以自由处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理法等赋予了城镇居民可继承、转让和抵押房地产,包括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而我国法律不允许广大农村居民持有可交易的房地产权,
依身份属性限制其财产的处分权能,人为地限制农民进入统一的土地市场,显然违背了物权法的平等原则。基于平等原则,应当赋予农村居民更全面的财产处分权能。
二、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扩张的具体体现(一)处分范围扩张
随着农地承包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范围的扩张,客观上要求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不宜再局限于本集体内部。外来人员建造住房所需的宅基地不可能通过申请取得,只能通过受让本集体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来解决。从具体操作上考察,我国户籍制度己逐步开放,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的区分己经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强行禁止城镇居民取得农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在操作上也是十分困难的,否则也不会出现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现象。但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具有福利性质,目前尚不能单独作为完全的市场要素进入市场买卖。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使宅基地使用权先经过一定的手续转化为农村建设用地使用
[3]
权,然后才可作为完全市场要素进入市场。
(二)处分方式扩张
我国立法对农村宅基地处分问题向来持谨慎和保留的态度,有关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性法律法规至今尚未出
、《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台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设定
抵押,但并没有禁止以宅基地上的住房设立抵押。十八届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三中全会决定选择若干试点,
”解决房屋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固有冲突,最好的方法是允许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既然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一同处分,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同农房一同处分。对于集体外人员,如果继受取得宅基地,可以要求向本集体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并且
[4]
设定相应的使用期限。早前就存在先例,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农村私有的房屋,在买卖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实际交付情况下,就应
[5]
当认定这一买卖行为有效。无论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从中央的政策而言,未来发展趋势就是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方式,允许农民以租赁、转让、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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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的判定标准,在德国法中较为成熟,德国学者认,“在劳动关系中雇员存在典型的、为广泛的、法律上的指令
④
权约束以及雇员被归入陌生的劳动组织”。从德国学者的理解上,我们不难看出,德国主要强调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从属性,辅之以组织从属性。虽然国内学者对劳动关系标准的研究并不深入,但在引入国外文献及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认可从属性这一判定标准,并就从属性又展开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具体争议。
亦有学者在劳动关系判定标准上提出控制说,认为劳动关系着重在雇主对雇员的控制。但笔者认为,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其本质追根到底在于从属性,正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性,使劳动者迫于经济和生存的压力,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受雇于用人单位,才会出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一说。但从属性标准有其不成熟的一面,表现在:(1)从属性的标准尚未统一,概念范围广,在实际操作中不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2)面对劳动力市场发展的迅速化,劳动关系呈现的多元化,劳动主体变化的多样性,当下的从属性标准在原本就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其固有价值在贬低。如果不能适时改变从属性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将很难操作,很可能出现有法而无法适用的情形。
三、就从属性标准的建议
前文中已提到劳社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目前司法实践主要以此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虽然通知承继了从属性的界定标准,但在实践中仍有不明确的地方。如下就几点谈谈自己的建议。
(一)将从属性标准具体化
虽然通知里补充了论证劳动关系存在的事项,相对来
说这些只是用来举证劳动关系的实物证据。对于如何判断
其从属性,如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间的资格界定等等,都还存在尚需填补、丰富的空间。
(二)完善立法
劳动法的碎片化一直是困扰和制约劳动法发展的瓶颈。对于劳动关系判定学界只是单纯走在原有争议的边缘。但对于劳动关系主体的界定在现行劳动法中依然未得到应有的定位。包括新兴劳动关系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劳动争议双方的隶属性随着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的变化而变得隐性,无疑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判定难度。这些都有待劳动法的丰富与完善。
[注释]
.比较法研①谢增毅.劳动关系的内涵及雇员和雇主身份只认定[J]
2009(6).究,
.比较法研②谢增毅.劳动关系的内涵及雇员和雇主身份只认定[J]
2009(6).究,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96.③黄越钦.劳动法新论[
.张国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④[德]W·杜茨.劳动法[M]
3:18.
[参考文献]
[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黄越钦.劳动法新论[[2].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M]
2000.7.社,
——日本的理论与实践[M].北[3]田思路,贾秀芬.契约劳动的研究—
2007.12.京:法律出版,
[4]J].云南大学学报法侯玲玲,王全兴.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
2006(1).学版,
(上接第259页)
赠与等多种形式处分自己所有的房、地,进而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三)处分主体扩张
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规定,曾经并未局限
1999年于农村内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1991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失效的第26条就规定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使用集体
[6]
所有的土地建住宅。但在实施过程中,大量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居民在农村建房,致使本集体组织成员建房的宅基地短缺,耕地也被用来建房。因此,在放开宅基地处分权的同时,要吸取上述实践失败的经验教训,要明确宅基地处分的主体资格问题。对于宅基地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福利性质,其原始取得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但对继受取得的主体身份则不应有过多的限制,无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
[7]
民,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以成为合法的受让人。
三、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扩张的相关立法建议我国现行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处分的法律法规是相对滞后的,因此应当借鉴地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经验
及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土地政策改革的精神,修改现有法
律法规或是新增相关法律文件。一方面,建议通过解除法律上对宅基地使用权处分的限制,允许农村房屋市场化流转,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建议删除《物权法》第153条,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成为本集体农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买受人。可以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本集体成员外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农民集体交纳相应的有偿使用费,且宅基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初步可以设定为30年的有效期。另一方面,建议通过借鉴参考先行试点地区出台的地方政策文件,如广
《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东省的制定一部完整的《农
,村宅基地使用权法》或是由国务院先行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明确宅基地产权、宅基地处分、收益分配及
[8]
宅基地登记发证等制度。
[参考文献]
——用益物权[M].北京:中国[1]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
2007:100.人民大学出版社,
[2]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3.王泽鉴.民法物权[
[4][7].北京:经济科学出版[3]陈小君.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M]2012:171.社,[6][8].北京:北京[5]茆荣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M]
2010:146.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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