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管子·桓公问》与先秦时期的监察制度
管子学刊 2008年第1期
《管子?桓公问>>-ff先秦时期的监察制度
张连伟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管子?桓公问》以管仲与齐桓公对话的形式记载了先秦时期重要的议事机构明台、衙室、灵台和诤谏途径。告善之旌”、。总 街之庭”、“谏鼓”、“喷室”等,是研究先秦时期监察制度和诤谏方式的重要文献( ’[关键词]管子;桓公问I监察I诤谏 [中圈分类号]B2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31002—3828(2008)01—0005一03 《管子?桓公问》文字简略,以往学者研究较 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唉。汤有
总街之庭,以观人诽也。武王有灵台之复,而 少,但它提到的明台、衢室、灵台等具有重要的文 贤者进也。 献价值,常为学者引用。该篇主要探讨君主如何 “察民之所恶,以自为戒”。管仲希望齐桓公能够 《三国志?魏志?文帝》云:“轩辕有明台之
效法“圣帝明王”,设立“啧室”,让臣民议论时政, 议,放勋有衢室之问,皆所以广询于下也。”裴松之
匡辅君主。 《注》引《管子》云: 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兵也。尧有 一、察民之所恶,以自为戒 衢室之问者,下听于民也。舜有告善之旌,而
在氏族公社或部落联盟时代,氏族或部落的 主不蔽也。禹立建鼓于朝,而备诉讼也。汤
有总街之廷,以观民诽也。武王有灵台之囿, 首领往往通过民主的议事机构,决定内部的重大 而贤者进也。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 事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的分化,氏族首领 得而勿忘也。 而演变为专制君主,原始的民逐渐凌驾于氏族成员之上,个人权力不断加强,进 与今本《管子》比较,有细微差别。今本《管 主议事机构遭到破 子》“兵”作“贤”,“民”作“人”,“诉讼”作“备讯”, 坏。但是,专制君主的个人权力并不能无限膨胀, 最终要受到民众力量的制约。极端的专制和残暴 “廷”作“庭”,“囿”作“复”。《太平御览》卷六十七 的统治,终究会遭到民众的反抗。因此,《桓公问》 “人”亦作“民”。认为,对“圣帝明王”而言,要“察 民之所恶,以自为 关于黄帝设立的明台,《三辅黄图》、《云笈七
签》、《水经?谷水注》等引《管子》作“明堂”。 戒”。这种思想在《管子》中多有反映。《管子?九 “堂”、“台”意同,古代宫室大都筑于高台之上。关 守》说:“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 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辐 于“明堂”的功用和性质,古今学者存在诸多分歧 和争议。[1]顾颉刚曾认为,明堂最初为集会议事的 凑并进,则明不塞矣。”《明法解》又说:“明主者,兼 听独断,多其门户。” 场所,后来日趋繁杂,才有了祭天、祀祖、建官、行
对于如何做到“兼听独断”,《管子?桓公问》 政、颁朔、立学、尊师、养老、朝觐等诸功能。[2]黄帝 之明堂,大概就是建筑在高台之上的集会、议事的 首先追溯了古代“圣帝明王”为了“察民之所恶”而 场所,带有部落联盟时代民主议事机构的性质。 设立的议事机构。 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 尧所立“衢室”与黄帝明台大致相同,《三辅黄
图》日“明堂,尧日衢室”。所谓“衢室之问”,从《桓 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 [收稿日期]2007—12—08 [作者简介]张连伟(1976一),男。汉族,山东聊城人,北京林业大学教师(哲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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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问》的阐述来看,就是征求下属和民众对重要决 秋》、《淮南予》等把“谏鼓”归之予尧,《吕氏春 秋? 策的意见。这种议事穗'窿,与《变记?五帝本纪》 囊絮》匿“尧骞欲谏之鼓’’,《淮南予?主术洌》刚律
关予尧的记载相合,如尧在选择继承人和治理洪 “尧置敢谏之鼓”。所谓“谏鼓”,应是民众参与国
家决策、批评君主政治过失的重要形式。 水问题上都镊询了许多人的意见。尤其是在治水
汤所设“总街之庭”,除了《警子》记载秘后入的人选鬻题主,尧诲阕鬻岳:“嗟,因岳,汤汤洪求
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有能使治者?”四 复述外,亦不见于其他文献。“总街之庭”大概与
“诽谤之本”的作用棚同,也是让民众就君主的政 甓都认为鲧可以承担这项任务,尧认为,“鲧负命 治过失发表看法,挺式批评。《瑟氏春秋?自絮》 毁族,不可”。僵匿岳坚持认为,试用以后才能知 蠢“汤有司过之士”,《淮南子?擞术训》“司过”作 道是否适合,于是尧采纳了四岳的意见,让鲧治 水。事实最终证明鲧不能胜任治水重任,但在用 “司直”。人鬻题主,尧并没有坚持己觅,蔼憝采纳 关于“爱台”,《诗经?大雅?灵台》:“经始灵 了巍绉的 意见。 奁,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经始勿亟,
“告善之旌”应是臣民向君主推举善人、善事 庶民子来。’’关于此“灵台”造作H寸周和功用,古书
的靛度。吉者“告”与“谘”相对,以下告上为“告”, 宥不同的记载。《诗窿》说:“《灵台》,民始附也。
以上告下为“诰”,此处“告”当为向君主提出建议 文王受命而乐其有炭德以及鹦兽昆虫焉。”《孟
子?梁惠王上》亦说:“文王以民力为台为溜,而民 的意思。“旌’’,本义为耀羽毛装饰的旗帜,如淳 B:“欲有迸善者,立于旌下言之。”关于“舜裔告善 欢乐之,谓英台日灵螽,谓其沼融灵沼,乐其有麋
鹿鱼鳖。”《桓公问》作“武王有灵台之复”,与《诗 之旌”的事情,仅见于《管子》的记载和后人的复 序》的记载鸯异,灵台珂能作于髑文王之世,武王 述。有些文献记载“告善之旌”乃荛所设,魏《尸 糟以作为资政税梅。首先,从《灵台》的叙述来看,子》酲“尧有建善之旌”。丽《昌氏春秋?自知》、 《淮南子?主术训》则说“舜崴诽谤之术”。 它设立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吸引民众,因而受 到老百姓鳇欢迎,以缀快的速度把灵台建成。这 《史记?孝文本纪》云:“吉之治天下,赣有进善之
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周王朝融经稳定政局、掌 旌,诽谤之本,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史记集
解》、《史记索隐》引应劭、服虔、韦昭以及《尸予》等 管天下的时候,而应该发生在殷周争夺天下领导
的说法,以为“告善之旌”、“诽谤之本”都是尧设立 权之时。茭次,苁紧接着《灵台》的前后篇誊来看,
上篇《皇矣》歌颂文王,崇尚武力,其下篇《下武》赞 的制度,只不过“告善之旌”为“进藩”,而“诽谤之
木”则是“书过”。[3]我们认为,“告善之旌”乃战国 美武王,所以《灵台》也应该在周文王、武王之世。
秦汉之时,流俦甚广戆传闻,不一定霹是尧誊或舜 毫无疑阕,《桓公闽》所言黄帝之“弱台”、尧之
“衢室”、舜之“告善之旌”、禹之“谏鼓”,都是帝王 事。但从《史记?五帝本纪》所记舜的功绩来看,
“求贤纳谏”的地方,但它与古文献记载多有出入, 他的确有惩恶扬善之举。帝尧之时,舜曾推举才 子“八毽”、八元”,除恶人浑涟、穷鸯、耱杌。舜继 存在著时阕上的错乱翻逻辑上的混乱,不一定是 史实。胡家聪先生说:“这里所举黄帝、尧、舜、禹、 尧帝位以后,又对四岳说:“有能奋庸美尧之鬻者, 汤、武王等等于史无征,系托古而言今。"(1]但是, 使居官相事?”四岳推举禹,禹又推举稷、契与皋 燕翔泰赣掰说;“采霜历史考证,也就是采用判断, 离,然后众人又推举垂、益等,这样在舜瘸鼷聚集 其目的不是为了不相信所报道的,而是为了相信 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所谓“告善之旌”、“诽
谤之木”,正魁基于这种发生在尧舜时代的历史传 它。它的目的不是从作者那里寻找错误,而是为
了查嗳缝新说的哪一部分笺够德实秀历史掰承 说,惹入遂戳为嚣人事,或努予尧,绒舞予舞。
“禹立谏鼓于朝”,除了《管子》记载和后人复 认。眦5】《桓公问》尽管存在托古富今的倾向,但其 述
巾也隐含着某种历史记忆。“明台”、“衢室”、“谏 以外,亦不见于其他文献记载。《淮南子?汜论 鼓”等在一定程度体褒了传说时代懿帝王麓够吸 训》:“蔫之时,泼五音瞬治,悬铮鼓磐铎,置鞭,潋
收下属和民众的意见,允许他人批评自己的过错。 待四方之士,为号日:‘教寡人以道者击鼓,谕寡人 这应该是氏族公社或部落联盟时的遗存,给后世 以义者击钟,告寡人以攀者振铎,语寡人以忧者击 胬下静深远影嚷,戒惫惹卷谖喻劝诔君圭赫重要 磬,有狱讼者摇赣。"泼五事配五种乐器,本就有 比附的性质,禹之时不可能具体实施。《吕氏春 依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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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大谏之官。”(《管予?小匡》) 二、喷室之议 。喷室之议”体现了《管子》试图建立自下而上 《桓公问》中管仲建议齐桓公效法先王,设立 的监察制度的政治诉求。古代监察制度可分为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在古代独特的政治 “喷室之议”。何谓“啧室”?《左传?定公四年》 权力中,自上而下的监督是监察制度的基本形式, 说:“会同难,喷有烦言,莫之治也。”杨伯峻注:
“啧,《说文》:‘大呼也。’《苟子?正名篇》‘啧然而 但自下而上的监督则是保证监察制度顺利实施的
不类’,杨惊注:‘争言也。’又作蘸,愤怒而责备之 基础,缺乏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最终使整个监察
意。烦言,争论不一。句谓互相怒争而言论分 制度成为王权专制的工具。“啧室之议”允许士民
歧。"【6]因此,“喷”有议论、争论的意思;啧,又同 议论时政,通过诤谏形式,直陈君主过失,对于减
“责”、“刺”,有诤谏之意。所谓啧室,应是议论时 少君主的失误,弥补君主思虑不足,以自为戒,缓
解君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战国 政、进谏君主的地方,它是仿效明台、衙室、灵台等 而设立的诤谏和言事的机构。 策?齐一》有邹忌讽齐王纳谏的故事,劝齐王能够
《桓公问》认为“喷室之议”有以下特点:第一, 多听听不同的声音,尤其让别人能指出自己的缺 。法简而易行”。即设立“喷室之议”的方法简便, 点和错误,于是齐王下令说:“群臣吏民,能面刺寡 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 容易实行。第二,“刑审而不犯”。即通过“喷室之 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刚开始进谏的人 议”,君主更能审慎地对待刑罚,严格按照准则执 很多,但一年以后,再想找齐王的毛病就困难了。 行,而不至于滥用刑罚。第三,事约而易从。“喷
‘‘燕、赵、韩、魏闻之,皆朝于齐。此所谓战胜于朝 室之议”建立了君主与士民之间沟通的桥梁,使政
令容易贯彻执行。第四,求寡而易足。通过啧室 廷。” 之议,君主能够及时了解民众的意愿,满足他
尚贤尊士是齐国的政治传统,太公建国之初 们的
就制定了尊贤尚功的国策。春秋时期,齐桓公设 要求,民众对君主的要求也就会减少,更容易得到
满足。 “庭燎”以待士。“庭燎”本是周天子在接见诸侯来
“喷室”是士人非议君主过失的场所。《桓公 朝时所设的“大烛”,齐桓公以如此高的规格对待
士人,显示了其对士人的重视,所以“期月四方之 问》说:“人有非上之所过,谓之正士,内于啧室之 士,相携而并至”(《说苑?尊贤》)。战国时齐国的 议。”有了士民的诤谏和议论,君主就能及时发现 稷下学宫招贤纳士,“不治而议论”,极有似于《桓 问题,使官吏尽职尽责。《桓公问》说:“有司执事 公问》所言的“啧室之议”。虽然“喷室之议”的时 者,咸以厥事奉职而不忘。”厥,为代词,可训为 “其”;“事”当指“为此啧室之议”;“奉职”,做自己 代难以考索,但它显然是齐国这种尊贤尚士传统 的反映。 相对应,指失职、失察。意思是说,负责的本职工作;“不忘”应与开篇齐桓公所言“勿忘” 具体事务
的官吏以此为警戒,恪尽职守,而不会失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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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推荐东郭牙为大谏。管仲说:“犯君颜色,进 (责任编辑:张杰) 谏必忠,不辟死亡,不挠富贵,臣不如东郭牙,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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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我国的监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
我国的监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在此,笔者欲从宋?元清等相邻?朝代的监察?制度和明代?的监察制度?的比较中入?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虽说封建政?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是越来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学者看来,明朝的监察?权的相对独?立能够更好?地实行监察?职能,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当较高官阶?的“长官”成为一些奸?臣控制政权?的工具时,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监察官员?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弹劾,而不至于容?易受干扰 。
(二)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
各监察范围?上,各个朝代大致相同,即监察官员??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有权弹劾百?官,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府库的出纳?,纠察朝仪、分巡两京、巡查驿馆,监仓库,监驻军,而监察御史?作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权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机构。
总之,自唐到清,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军政、财政、教育、考试、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员的?任免都在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之内?,但是,相对于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监察?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首先是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涉?及得更加广?泛,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以及政府?工作的执行?,同时涉及到?了思想和学?术领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规定过?“学术不正”者不为监察?机构录用;从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监?察御史还特?别注重对各?地学校、民俗、民风、以及学术的?监察,这可以从明?朝众多的“文字狱”窥查到当时?监察官员对?思想学术领?域的监察是?十分严密的?。再者,明代的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司法权?,明朝六科给?事中轮值时?握有一定的?案件终审权?,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其三,对官吏的罢?黜任免也有?相当大的决?定,因为吏部对?各
级官吏的?任免、升降需要最?后吏部或者?各科给事中?的讨论后驳?回或者通过?发行。另外,明朝监察御?史都有一定?的“风闻言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特权,因此,他们可以无?所顾忌地弹?奏惩治官员?。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明?朝相对于前?代无论从监?察范围到监?察权力都有?了很大的扩?大。
但是,这种扩大其?实是相对而?言的。因为到了清?朝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使得监察?机构比之明?朝有所增加?并日益细分?和专门化,如稿房科、火房科等机?构的增加。而且,清比之于明?,其在对皇帝?的劝谏和监?察方面是极?其有限的,因为这时候?的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了极点,不仅是军机?处成了承传?诏令的机构?,监察机构更?是受到皇帝?的严格控制?,很多的官员?这时已经不?再对皇帝进?行劝谏,而是成为为?皇帝监督百?官和百姓,维护其王朝?统治和稳定?的工具。 虽然比之于?清朝,明朝在进谏?皇帝的作用?上是比较大?的,但是,比之于前代?,明之监察官?员对皇帝的?作用是缩小?的。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对当时的?监察官员在?规谏皇帝、勇于进言方?面的作用给?予很大的作?用,并举了一些?相当多而突?出的例子,如御史劝谏?朱元璋放弃?用女乐和王?朴等以死进?谏的故事,但是,在我看来,它却是受到?极大的限制?的,这不仅表现?在明后期奸?臣当道对皇?帝的蒙蔽作?用,另外一方面?在明初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当时的?君主是经过?了元末的农?民战争过来?的,对元朝的灭?亡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在皇权?意识上更进?了一筹,前方百计加?强自己的尊?贵地位和权?力,再者,明代已不再?在中央设立?专门的谏官?系统,而是把作为?谏官的责职?转移到了御?史和给事中?身上,实质上已经?取消了谏官?对皇帝的监?督,皇帝独占监?察权。第三,众所周知,明朝的皇帝?对文臣是极?为不尊重的?,明大量的官?员被施以廷?仗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因此,在这种没有?生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监察官员又?何来进谏的?勇气呢, 再者,明代御史所?谓的“风闻言事”较之于前代?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明时规定“御史纠劾百?司,须要著名年?月,指陈实迹,不许徐闻繁?衍,搜求四十,盖恐言事者?,假此以报复?私仇,重伤善类,污蔑正人”所以说,明代在监察?权力扩大的?同时,其在某一些?方面如规谏?皇帝方面的?权力是有所?缩小的,当然,就总的方面?来说,我认为应是?属于作用越?加扩大。但是,又由于我并?没有明确数?据来计算明?朝勇于进谏?和唯唯诺诺?的官员的比?例人数,这里只是我?的个人看法?,但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三)位卑权重,禄薄赏厚。
明之前的监?察官员的官?阶是相对较?高的,最低也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监察系统因?满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监察?系统中的官?员的地位明?显是比较卑?微的,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秩低,仅为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狱司,但是,尽管官阶如?此低下,但是他们的?权力是极大?的,能够规谏君?主,奏劾皇亲国?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说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们?的纠弹范围?之内。同时,虽位卑,但他们的赏?赐也是比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绩,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给事中权势?极重,升迁较速,如都给事中?再升,留京任职。则可官职“太常太仆、少卿、上宝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给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从三品?官,总的来说,一旦当选为?监察官员,日后大多官?运亨通
总的来说,明朝监察制?度位卑权重?的特点对于?明朝的统治?有利也有弊?。 地位卑微,则官员对于?自己的官位?不那么吝惜?,不容易受高?官权臣的利?诱而成为他?们的傀儡,而且能够更?加勇敢地对?危害百姓、皇朝的统治?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纠?察、弹劾,甚至皇帝也?常常受到监?察官员的劝?谏,这种例子是?很多的,如奸臣
严嵩?当权时期,就有很多的?监察官员不?畏自己的官?位甚至是生?命向皇帝弹?劾他的罪过?,最终将他绳?之于法。而权重则是?执行任务时?不受阻碍而?易于立功。赏厚则立功?之心强而勇?于奋进,通过这种以?上监下,以下制上的?设置,明朝将各级?官吏置于严?密的监察之?下,即使是监察?官员之间也?是相互相互?纠察,正如明朝顾炎武?所评价?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因此,明朝的监察?官员大多都?能够较好地?行使监察职?权,不避权贵,从而避免了?很多错误政?策的施行,使明中期以?前的吏治比?较清明,保证了行政?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
但是,明朝监察官?员的这种权?重位卑也是?有其消极作?用的。因为官阶的?低下,官位之念亦?轻,于是那些小?官们就不惧?丢掉这薄薄?的乌纱帽,利用手中极?大的权利竭?力搜刮民脂?民膏。在这整个监?察系统中,就属监察御?史最具权利?,监察御史的?弹劾或推举?,往往就能决?定一个官员?的未来命运?,各地的官员?就纷纷来巴?结御史巡按?们,这些监察官?员也不吝于?将手中掌握?的大权当成?讨债还债的?资本,或与贪官污?吏共同谋划?金钱与玩乐?,或是为求高?升去巴结权?贵,如“明末崔臣秀?巴结魏仲贤?,官至左都御?史,成为所有监?察官员的总?头领”明末有些监?察官员甚至?卷进党派之?争中,互相攻歼,在党派伐异?中推波助澜?,最终成为导?致明朝灭亡?的一大因素?。毕竟作为百?官楷模的监?察官员都已?经腐败至此?了,何况其他人?呢, (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监察官员的?上下监督源?于各级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官吏的实质上的不??统属以及监?察官员的权?重,从而将上下?和左右同级?官吏置于纵?横交错的监?察系统之中?,这在前面几?点已经陆续?论述过。在此重点论?述事前事后?的监督机制?。 明之前各代?的监察监督?大都是纠察?百司、肃正纲纪、参与案件的?审判等,很明显的是?一种事后的?监察、弹劾或裁决?,而那些谏官?虽说有一定?的事前劝谏?监督作用,但是在皇权?高涨的情形?下,这种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监察监督机??制却带有明?显的事前事?中监督效果?,尤其是给事?中的设置极?其职权,更是突出了?这点。
六科给事中?职掌着封驳?、注销以及充?当言官以及?监察六部的?职权。当六部奏请?实行之事或?是内廷旨下?,均得经过六?科给事中的?审核,如有违误,则可驳回修?正,如无误,则分发六部?执行,即使是皇帝?的圣旨或是?内廷的票拟?也是如此。如问题未达?到驳回的程?度,就“科参”的形式使旨?章通过,但六部在施?行过程中必?须注意“科参”,并按其指示?执行。同时,六科给事中?还利用注销?大权检查诏?旨批文下达?后的执行情?况及平时各?类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这样就可以?避免错误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差?错,及时纠正,从而防止了?重大错误的?发生。 总之,明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前代与清朝?有着监察权?相对独立、监察范围扩?大、位卑权重、薄禄厚赏以?及上下左右?、事前事后的?监察特点,这些特点对?于明朝吏治?的腐败与清?明,国家的兴盛?与繁荣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为正是这?些特点,加强了专制?主义的极度?集中,促进了明初?的吏治清明?,国家行政体?系的正常的?运转,使明王朝维?持了近三百?年。然而制度并?不能决定一?切,皇权的极端?加强,决定了整个?监察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围绕着?皇权运转,国家监察制?度举步违艰?,很难能够发?挥它应有的?巨大作用,到了明中后?期,随着皇权的?衰落和奸臣?当道,监察制度受?到了破坏,整个统治机?构逐渐腐朽?,到最后,明王朝也没?能逃脱出封?建王朝所固?有的惯性机?制而走向灭?亡。
明王朝灭亡?了,封建统治制?度也已永远?地成为历史?。当今的中国?正逐步迈向?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人民的?代表大会负?责,从这个意
义?上讲,广大人民的?监督作用应?是更加突出?。但遗憾的是?,当今的中国?面临的腐败?贪污问题却?是愈加的严?重,纠其原因,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因?为社会发展?的复杂化,更重的是,是政府乃至?社会的监察?机制的建设?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需要?。在此,笔者认为,作为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明朝监察?制度,它的优缺点?对今天的中?国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首先,建立科学监?察机制,完善监察机?构设置, 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削弱监督部?门与被监督?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内部也要明?确分工并相?互监督;其三,中央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巡回监?察官监察地?方,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最后,要合理适当?地给监察人?员“加权”、“加责”,使其能拥有?监察实权,从而有效地?监督上级、开展监察工?作。当然,加强我国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还涉?及到了公众?媒体监督、法律监督等?方面,但因本文为?明朝监察制?度的出发点?所限,这里仅就这?些方面提出?浅见。
参考文献《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顾炎武,《日知录》?纪实卷之九??部刺史,
范文三:[方案]我国的监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
我国的监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在此,笔者欲从宋元清等相邻朝代的监察制度和明代的监察制度的比较中入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虽说封建政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是越来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学者看来,明朝的监察权的相对独立能够更好地实行监察职能,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当较高官阶的“长官”成为一些奸臣控制政权的工具时,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监察官员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弹劾,而不至于容易受干扰 。 (二)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
各监察范围上,各个朝代大致相同,即监察官员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有权弹劾百官,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府库的出纳,纠察朝仪、分巡两京、巡查驿馆,监仓库,监驻军,而监察御史作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权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机构。
总之,自唐到清,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军政、财政、教育、考试、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员的任免都在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之内,但是,相对于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监察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首先是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涉及得更加广泛,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以及政府工作的执行,同时涉及到了思想和学术领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规定过“学术不正”者不为监察机构录用;从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监察御史还特别注重对各地学校、民俗、民风、以及学术的监察,这可以从明朝众多的“文字狱”窥查到当时监察官员对思想学术领域的监察是十分严密的。再者,明代的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司法权,明朝六科给事中轮值时握有一定的案件终审权,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其三,对官吏的罢黜任免也有相当大的决定,因为吏部对各级官吏的任免、升降需要最后吏部或者各科给事中的讨论后驳回或者通过发行。
另外,明朝监察御史都有一定的“风闻言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特权,因此,他们可以无所顾忌地弹奏惩治官员。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明朝相对于前代无论从监察范围到监察权力都有了很大的扩大。 但是,这种扩大其实是相对而言的。因为到了清朝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使得监察机构比之明朝有所增加并日益细分和专门化,如稿房科、火房科等机构的增加。而且,清比之于明,其在对皇帝的劝谏和监察方面是极其有限的,因为这时候的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了极点,不仅是军机处成了承传诏令的机构,监察机构更是受到皇帝的严格控制,很多的官员这时已经不再对皇帝进行劝谏,而是成为为皇帝监督百官和百姓,维护其王朝统治和稳定的工具。
虽然比之于清朝,明朝在进谏皇帝的作用上是比较大的,但是,比之于前代,明之监察官员对皇帝的作用是缩小的。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对当时的监察官员在规谏皇帝、勇于进言方面的作用给予很大的作用,并举了一些相当多而突出的例子,如御史劝谏朱元璋放弃用女乐和王朴等以死进谏的故事,但是,在我看来,它却是受到极大的限制的,这不仅表现在明后期奸臣当道对皇帝的蒙蔽作用,另外一方面在明初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当时的君主是经过了元末的农民战争过来的,对元朝的灭亡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在皇权意识上更进了一筹,前方百计加强自己的尊贵地位和权力,再者,明代已不再在中央设立专门的谏官系统,而是把作为谏官的责职转移到了御史和给事中身上,实质上已经取消了谏官对皇帝的监督,皇帝独占监察权。第三,众所周知,明朝的皇帝对文臣是极为不尊重的,明大量的官员被施以廷仗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因此,在这种没有生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监察官员又何来进谏的勇气呢,
再者,明代御史所谓的“风闻言事”较之于前代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明时规定“御史纠劾百司,须要著名年月,指陈实迹,不许徐闻繁衍,搜求四十,盖恐言事者,假此以报复私仇,重伤善类,污蔑正人”所以说,明代在监察权力扩大的同时,其在某一些方面如规谏皇帝方面的权力是有所缩小的,当然,就总的方面来说,我认为应是属于作用越加扩大。但是,又由于我并没有明确数据来计算明朝勇于进谏和唯唯诺诺的官员的比例人数,这里只是我的个人看法,但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三)位卑权重,禄薄赏厚。
明之前的监察官员的官阶是相对较高的,最低也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监察系统因满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监察系统中的官员的地位明显是比较卑微的,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秩低,仅为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狱司,但是,尽管官阶如此低下,但是他们的权力是极大的,能够规谏君主,奏劾皇亲国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说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们的纠弹范围之内。同时,虽位卑,但他们的赏赐也是比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绩,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给事中权势极重,升迁较速,如都给事中再升,留京任职。则可官职“太常太仆、少卿、上宝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给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从三品官,总的来说,一旦当选为监察官员,日后大多官运亨通 总的来说,明朝监察制度位卑权重的特点对于明朝的统治有利也有弊。
地位卑微,则官员对于自己的官位不那么吝惜,不容易受高官权臣的利诱而成为他们的傀儡,而且能够更加勇敢地对危害百姓、皇朝的统治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纠察、弹劾,甚至皇帝也常常受到监察官员的劝谏,这种例子是很多的,如奸臣严嵩当权时期,就有很多的监察官员不畏自己的官位甚至是生命向皇帝弹劾他的罪过,最终将他绳之于法。而权重则是执行任务时不受阻碍而易于立功。赏厚则立功之心强而勇于奋进,通过这种以上监下,以下制上的设置,明朝将各级官吏置于严密的监察之下,即使是监察官员之间也是相互相互纠察,正如明朝顾炎武所评价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因此,明朝的监察官员大多都能够较好地行使监察职权,不避权贵,从而避免了很多错误政策的施行,使明中期以前的吏治比较清明,保证了行政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
但是,明朝监察官员的这种权重位卑也是有其消极作用的。因为官阶的低下,官位之念亦轻,于是那些小官们就不惧丢掉这薄薄的乌纱帽,利用手中极大的权利竭力搜刮民脂民膏。在这整个监察系统中,就属监察御史最具权利,监察御史的弹劾或推举,往往就能决定一个官员的未来命运,各地的官员就纷纷来巴结御史巡按们,这些监察官员也不吝于将手中掌握的大权当成讨债还债的资本,或与贪官污吏共同谋划金钱与玩乐,或是为求高升去巴结权贵,如“明末崔臣秀巴结魏仲贤,官至左都御史,成为所有监察官员的总头领”明末有些监察官员甚至卷进党派之争中,互相攻歼,在党派伐异中推波助澜,最终成为导致明朝灭亡的一大因素。毕竟作为百官楷模的监察官员都已经腐败至此了,何况其他人呢,
(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监察官员的上下监督源于各级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官吏的实质上的不统属以及监察官员的权重,从而将上下和左右同级官吏置于纵横交错的监察系统之中,这在前面几点已经陆续论述过。在此重点论述事前事后的监督机制。
明之前各代的监察监督大都是纠察百司、肃正纲纪、参与案件的审判等,很明显的是一种事后的监察、弹劾或裁决,而那些谏官虽说有一定的事前劝谏监督作用,但是在皇权高涨的情形下,这种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监察监督机制却带有明显的事前事中监督效果,尤其是给事中的设置极其职权,更是突出了这点。
六科给事中职掌着封驳、注销以及充当言官以及监察六部的职权。当六部奏请实行之事或是内廷旨下,均得经过六科给事中的审核,如有违误,则可驳回修正,如无误,则分发六部执行,即使是皇帝的圣旨或是内廷的票拟也是如此。如问题未达到驳回的程度,就“科参”的形式使旨章通过,但六部在施行过程中必须注意“科参”,并按其指示执行。同时,六科给事中还利用注销大权检查诏旨批文下达后的执行情况及平时各类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这样就可以避免错误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差错,及时纠正,从而防止了重大错误的发生。
总之,明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前代与清朝有着监察权相对独立、监察范围扩大、位卑权重、薄禄厚赏以及上下左右、事前事后的监察特点,这些特点对于明朝吏治的腐败与清明,国家的兴盛与繁荣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为正是这些特点,加强了专制主义的极度集中,促进了明初的吏治清明,国家行政体系的正常的运转,使明王朝维持了近三百年。然而制度并不能决定一切,皇权的极端加强,决定了
整个监察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围绕着皇权运转,国家监察制度举步违艰,很难能够发挥它应有的巨大作用,到了明中后期,随着皇权的衰落和奸臣当道,监察制度受到了破坏,整个统治机构逐渐腐朽,到最后,明王朝也没能逃脱出封建王朝所固有的惯性机制而走向灭亡。
明王朝灭亡了,封建统治制度也已永远地成为历史。当今的中国正逐步迈向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人民的代表大会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大人民的监督作用应是更加突出。但遗憾的是,当今的中国面临的腐败贪污问题却是愈加的严重,纠其原因,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因为社会发展的复杂化,更重的是,是政府乃至社会的监察机制的建设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需要。在此,笔者认为,作为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明朝监察制度,它的优缺点对今天的中国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首先,建立科学监察机制,完善监察机构设置, 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削弱监督部门与被监督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内部也要明确分工并相互监督;其三,中央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巡回监察官监察地方,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最后,要合理适当地给监察人员“加权”、“加责”,使其能拥有监察实权,从而有效地监督上级、开展监察工作。当然,加强我国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还涉及到了公众媒体监督、法律监督等方面,但因本文为明朝监察制度的出发点所限,这里仅就这些方面提出浅见。
参考文献《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顾炎武,《日知录》?纪实卷之九?部刺史,
范文四:【doc】先秦法家的监察思想浅探
先秦法家的监察思想浅探 西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11月,第35卷第6期,Nov.,2005,Vo1.35,No.6 JournalofNoahwe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中国思想史】
先秦法家的监察思想浅探
陈谦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天津300071) 摘要:在先秦思想家中,以韩非与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最早并且较全面地提出了监察思想.通
过对法家着作的阅读,清理,可以发现他们在监察目的,监察原则及监察手段等方面多有论述.先
秦法家的监察思想,是以"势","法","术"为中心展开的,并且强调"法术"在监察活动中的意义,
对后世的监察活动与监察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以韩非为代表的"势不两立"的矛盾观和对道家
"虚静无为"的处世哲学的转化,是先秦法家监察思想重要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先秦法家;监察思想;循名责实;定分;韩非
中图分类号:B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5)06~073-04 在先秦诸子中,法家关于监察的思想主张最为
全面,明确.虽然他们并未提出明确的"监察"概
念,而且也并非自觉地将监察作为专门问题进行讨
论,但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与监察有关的思想的确蕴
涵于他们的政治论说之中,需要我们有意识地去挖
掘,并将其进行逻辑串联.综观法家的几部代表着
作,我们能够发现,先秦法家在监察目的,监察原则
及监察手段等方面多有论述,初步形成思想体系.
一
,"人主以一国目视",
"以一国耳听"——监察的理想状态
在先秦时代,监察制度并未建立,信息监控也无 先进的技术手段,但法家却对君主的耳目之聪明状 况有着极高的要求和期望.这可以看作是他们心目 中理想的监察所能达到的程度或者说是监察的目 的.韩非说:"入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 国耳听,故听莫聪焉."[]'《韩非子.定法》要善于化一国 之耳目为己之耳目.韩非又说:"明主者,使天下不 得不为己视,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 而明照四海之内.99…'《韩非子.奸劫弑臣》君主要善于利 用众人的耳目聪明来了解各方面信息.因而可以 说,监察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变天下的聪明为君主的 聪明,化天下的耳目为君主的耳目的过程,也是君主 行政的必要前提.《商君书》也说:"所谓明者,无所 不见,则群臣不敢为奸,百姓不敢为
非."商君书'画策然而,君主也是人,从生理学上 说,他同样肉眼凡胎,与常人无异,就像韩非所说: "为人主者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君主如 何能走出这一困境,达到耳聪目明的状态呢?韩非 的回答就是:君主要"舍己能而因法数,审刑赏". 明君所把握的关键法术就是:"法省而不侵,独制四 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 所依.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 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故治不 足而日有余,上任势使然也."…'《韩非子有度》这段话 基本上从理论上回答了如何解决君主监察百官"日 不足,力不给"的问题,概括而言,就是"任势","因
法数","审刑赏"几方面,也就是"势","法","术". 先秦法家的监察思想基本上是这种"势","法", "术"政治思想的反映.
收稿日期:2005-05—25.
作者简介:陈谦(1967一),男,陕西西安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博士生,青岛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主
要从事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中国传播史,传播理论研究. 73
二,"定分"——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了确立监察的标准和赏罚的依据,法家提出 了"定分"的主张.慎到在论及法的重要性时,认为 法的目的就是奉公去私.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定 分",即分清每个官吏的职守,分清各种行为的界 限.他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一兔走街,百人追 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 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 争."[]'《慎子'逸文》《吕氏春秋》引用了这段话,并加 上了结论:"故治天下及囤,在乎定分而已
矣."[]'《吕氏春秋'知度》《商君书》也说:"名分定,则大 诈贞信,民皆愿悫(诚实之意),而各自治也.故夫 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
电."[2](《商君书'定分申不害认为君主对一切都要有明 确的规定,凡事有章可循.他说:"昔者尧之治天下 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 名倚而天下乱.是以圣人贵名之正也.主处其大, 臣处其细,以其名听之,以其名视之,以其名命之." "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 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
矣.''[5](《群书治要'申子》君主要善于抓大放小,按照规 章,职责考察与品评臣下得失,以控制臣下.慎到强 调的定分具有客观化与标准化的性质,他说:"为人 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 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 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惟法所
在."[3](《慎子'君臣》有法可依对于监察百官有重要意 义,韩非说:"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 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 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1](《韩非子'有度》同 时根据定分的原则,君主不准臣下有超出职分规定 的行为,不得越权行事.韩非说:"故明主之畜臣, 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 当贝0罪.'''韩非子'二柄'
法家的定分观念是法家重要的立法根据和原则 之一[6l(',它对于监察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意义, 它可以推动监察客观标准的确立,有利于监察活动 规范化,法律化,使其不因人事变化而变化,而且体 现了注重实效的精神.
三,"潜御群臣"——监察中的"术"
在强调法的同时,法家也非常重视君主的御臣 之术.法家的所谓"法"与"术"是绝难分割的一体 74
两面.这种法与术的两面性在韩非子那里表现得非 常明显.韩非日:"人主之大物,非法即术.法者, 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 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 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韩非子在评论申 不害之术时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
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 也."?《韩非子'定法》法家在讲监察督责群臣时,既有 强调依靠"定分"的"法"的一面,又有特别强调依靠 "潜御群臣"的"术"的一面.
韩非所强调的术,主要是君主用来控制下属官 吏的其中他说得最多的,就是"循名责实","形名 参验"的监察,督责之术.这些所谓"形名法术",对 于澄清吏治,提高效率,巩固政权等都有较高的价 值.但也有不少纯属阴谋诡计和玩弄权术.比如从 韩非为君主进献的所谓"七术"中,就体现出他利用 权术督责,驾驭臣下的思想:
"
一
日众端参观","观听不参,则诚不闻;听有
门户,则臣壅塞";"二日必罚明威","爱多者,则法 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三日信赏尽能","赏誉 薄而谩者,下不用也;赏誉厚而信者,下轻死";"四 日一听责下","一听则愚智不("不"为衍字)分,责 下则人臣不参";"五日疑诏诡使","数见久待而不 任,奸则鹿散.使人问他则不鬻私";"六日挟知而 问","挟智而问,则不智者至;深智一物,众隐皆 变";"七日倒言反事","倒言反事以尝所疑,则奸情 {直"[1](《韩非子?内储说J》)1
彳于0
"七术"的前四种还算是比较光明正大的监察督 责之术,而后三种则是见不得人的阴谋诡计,而且从 韩非一贯强调君主"虚静以待",装聋作哑的治术看, 他更为强调使用这些权术.《韩非子》的其他篇章也 有不少反映君主依靠这类权术驾驭监视臣下的事例.
法家甚至主张设置暗探,于暗中监视臣下.韩非提出 "阴使时循以省衰(当为"衷")"_l_(《韩非子经》),即暗 中派人不时巡察官吏.为了控制社会,法家还极力 鼓励臣民暗地里"相规(窥)其情"[]'韩非子'制分》),向 君主汇报,并建议君主重罚"匿罪"者,厚赏"告奸" 者'韩非子'奸劫弑臣",使监察成为人人自危的极端手 段,成为一张笼罩社会的大网,正如韩非所说,"以 天下为之罗,则雀不失矣''_1](《韩非子'难三.而法家提 出的暗杀以"除阴奸"的主张]'《韩非子经》),则更是 令人毛骨悚然!
法家既是监察制度的积极倡导者,又是暗中侦 伺臣民等特务政治的积极献计者.笔者以为,他们
的思想主张对后世不少君主同时重视"明","暗"两 种监察活动的策略,当有很大影响.
四,几个有意义的监察原则
1."恃丞,监者.仅存之治"——监察官设置不 在多,而在据势,术(数)以行
《商君书?禁使》说:"凡知道者,势,数(通术) 也.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 数."强调势,术治理国家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表 现在监察领域,就是《商君:丰;》的作者所说的,君主 只要深谙势,术之道,就能控制属下,并不主张监察 职官的设置太多,太滥.作者说:"今恃多官众吏, 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 丞,监亦欲为利,则如何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 存之治也."其中所言的"监",就相当于后世行使监 察职能的官吏.作者大意是:君主应该依靠自己的 "势"与"数",而不能依靠多设官吏,不能依靠官吏
们的互相牵制进行监督.而"通数者不然也.别其 势,难其道,故日: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 焉"[2](《商君书.林使》).就是说,知晓统治术的君主能够 严格区别界定官吏的权限,使他们难以找到谋私的 路子,即令盗跖都不敢为非作歹.
2."驺,虞以相监.不可"——利益相同者不可 相监察
《商君书》的作者认为,混乱之国的主要问题是 "恃多官众吏".官吏虽多,但他们的利益有一致 性,他们之间互相监察并不可靠.作者打比方说: "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异(俞樾认为当 作"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 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文中所说"驺","虞",分别 是古代宫廷负责豢养马与鸟兽的职官.《商君书》 的作者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在现代社会看似平常而在 当时却非常少见的主张,即监督的效果主要来自利 益不相干或相异的第三方.就如同今天人们常说 的,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只有利益不同, 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故"事合而利异者",君主才 使用他行使监督匡正的职责]'商君书禁使".这一主 张反映了先秦法家在监督官吏方面思想认识的精细 之处,实属难能可贵.
3."王自听计.乱乃始生"——君主考课监察不 可事必躬亲
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中,韩非讲了一个故 事:
田婴相齐,人有说王者日:"终岁之计,王
不一以数日之间自听之,则无以知吏之奸邪得 失也."王日:"善."田婴闻之,即遽请于王而听
其计.王将听之矣,田婴令官具押券斗石参升 之计.王自听计,计不胜听,罢食后,复坐,不复 暮食矣.田婴复谓日:"群臣所终岁日夜不敢 偷怠之事也,王以一夕听之,则群臣有为劝勉 矣."王日:"诺."俄而王已睡矣,吏尽揄刀削其 押券升石之计.王自听之,乱乃始
[](《韩非予?外储说右下》).4-1
—一n
文中所说"计"就是指"账簿",用为动词就是"审查 账簿".战国,秦汉时,每到年终,地方官本人或派 人上交账簿,将全年的人口,钱粮以及经济收入情况 报告中央,用以考核地方官吏的政绩,称"上计",从 广义上说,也是一种重要的监察形式.从中,韩非主 要讲如下两个君主督责下属官吏的道理:其一,君主 要分清职责,只要分清职责,就可保证吏治清明,从 而形成"君逸臣劳"的局面,君主可以安然形成"无 为之治";其二,君主监督官吏不必事无巨细,事必 躬亲,否则妨碍"主道",反而造成政治混乱.君主 "不自操事而知拙与巧,不自计虑而知福与 咎"[.]'韩非子主道",才是至高的统治境界.慎到也有 类似观点:"是以人君自任而躬事,则臣不事事,是 君臣易位也,谓之倒逆.倒逆则乱矣0"[3](慎子'民杂》' 这种认识可以说基本符合法家所倡导的"定分", "循名责实","虚静以待"等原则.
五,先秦法家监察思想的理论基础
1.从"冰炭不同器"到"明主牧臣"
从哲学上说,法家监察思想的基础之一来自 "冰炭不同器"的势不两立的矛盾观,以韩非的表述 最为清晰."韩非接受了老子对立统一的思想,又
比老子更深刻地揭示了对立统一,同时还论述了对 立而转化的条件.韩非矛盾观的特点是强调矛盾双 方的对立与排斥0"[7]('韩非说:"夫冰炭不同器 而久,寒暑不兼时而至,杂反之学不两立而 治."…'《韩非子显学》他强调"异"多于"同",甚至君臣 之间也充满对立,是"一日百战"的对立关系而非和 谐关系,这是与儒家政治思想的明显区别.法家认 为所有的臣下都如同虎狼一样,时时觊觎君主之位. "知臣主之异利者王,以为同者劫,与共事者 杀.''[.]'《韩非子经>既然矛盾双方势不两立,那么欲 求得谐和,必须一方压倒另一方,让矛盾双方分出个 上下,只有下服从上,才能"上下和调".韩非认为, 如果像"一栖两雄","一家二贵","夫妻持政"这 75
样,对矛盾等量齐观,不分上下,才是祸乱之源.对 于君臣这一对矛盾体,解决之道具体说就是君主要 压倒臣下,造成君强臣弱,君尊臣卑的局面,从而取 消矛盾.韩非将这一思想形象地表达出来:"明主 之牧臣也,说在畜乌.""驯乌者断其下翎焉.断其 下翎,则必恃人而食,焉得不驯乎?夫明主畜臣亦 然,令臣不得不利君之禄,不得无服上之名.夫利君 之禄,服上之名,焉得不服?''[]'韩非子外储说右》刘泽 华先生认为:"这一思想贯穿于他的全部政治理论 之中,使他的政治思想独具特色."儿m那么,为了 在思想与实践中贯彻势不两立的矛盾观,君主必须 想方设法制约臣下,为君所用,同时又不能妨碍君主 的独治,对臣下的监控与政绩考核就是君胜臣的重 要手段,先秦法家处心积虑的监视臣下的思想主张
才能合理地展开并且形成其与众不同的特色. 2.从"虚静"到"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 在《韩非子?主道》中,韩非着力阐明君主统治 术的理论来源和哲学基础.他扬弃了老子的哲学思 想,把老子哲学思想最为核心的"道","虚静"等改 造成了法家的政治思想原则,用以指导政治.老子 所说的道,是一种先于物质而存在的精神实体,它是 产生天地万物的总根源.韩非从这一点加以引发, 认为道既然产生万物,那么道也就是判定万物是非 的准则.这一准则在政治生活中的反映,就是顺自 然之道而立的反映社会现实要求的常规法纪."道 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 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老子宣扬道,是主张一 切听凭自然,让社会自然地发展,反对人们对社会的 强行干涉,所以鼓吹虚静无为的处世哲学.韩非则 把老子的放任而无法度的虚静无为发挥成法家驾驭 臣下的政治手段."故虚静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 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只有作 到虚静才能知道事情的真相,才能把握运动的规律. 这就从虚静的思想自然地过渡到政治领域对官吏监 察的认识.这种虚静无为还要求君主应该"有智而 不以虑","有贤而不以行","有勇而不以怒",应该 利用臣下的智慧,才能和勇力.这样,"有功则君有 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臣有其劳,君有其功". 同时他的无为还指君主不暴露自己的欲望和见解, "见而不见,闻而不闻,知而不知",使臣下时时揣度 君主的心思,时时处于惶恐之中韩非子.主道》).韩 非主张在考察官吏时,君主要"虚静以待",使"有言 者白为名,有事者自为彤",然后参验形名,施行赏
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韩非主张的形名参验的监察 督责之术,乃是建立在对道家的"道","虚静"等思 想的改造的基础之上.诚如韦政通先生所言:"韩 非把道家解放否定的精神,在政治领域里予以实化 了."_8J(啦而这些将道家处世哲学"实化了"的政 治哲学正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监察思想的又一理 论基础
参考文献:
[1]韩非子[A].诸子集成:第五册[c].北京:中华书局, 1954.
[2]商君书[A].诸子集成:第五册[c].北京:中华书局, 1954.
[3]慎子[A].诸子集成:第五册[c].北京:中华书局, 1954.
[4]吕氏春秋[A].诸子集成:第六册[c].北京:中华书局, 1954.
[5]魏征.群书治要[M].厦门:鹭江出版社,2004. [6]刘泽华.先秦法家的立法原则初探[A].洗耳斋文稿 [c].北京:中华书局,2003.
[7]刘泽华,葛荃主编.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M].天津:南 开大学出版社.2001.
[8]韦政通.中国文化概论[M].长沙:岳麓书社,2003. 【贡任编辑徐怀东]
AnObservationontheLegalistsTheoryofSupervision
CHENQian
(TheResearchCenterofChineseSocialHistory,theHistorySchoolofNankaiUniversity,Tia
nfin300071,China)
Abstract:AmongthethinkersofXianQin,HanFeiandShangYang,tworepresentativesofthe
Legalists,sugges.
tedthefirstandcompletesupervisiontheoryofChinabydiscussingtheaim,principle,andmea
nsofsupervision.
With"Power","Law",and"tactic"beingtheirkeys,theyemphasizedthesignificanceof"Laws"inthesupervi.
sionactivities,producingagreatinfluenceonthesupervisionanditsdesignofthelatterperiod.Thecontradictide.
ologyembodiedinthe"irreconcilablyhostiletoeachother''oftheLegalistHanFeiandhistransformationofTaoist
"Voidandsilence,Lettingthingstaketheirowncourse"laidthefoundationoftheLegalistsupervisiontheory.
Keywords:theLegalist;Supervision;expecttherealitytocorrespondtothename;theFixingofRightsandDu.
ties;Hanfei
76
范文五:先秦军事制度的变化
先秦时期军事制度衍变的因素
王
洋
273165)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曲阜
要:先秦是中国军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时期,
各个时期的军事制度在军队领导权、兵种及兵役制度等方面,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些变化反映了军事制度与分封制、宗法制、郡县制的密切联系,同时社会政治形势,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加,对军事制度、战争规模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先秦时期
军事制度
衍变因素
摘
时,就埋下日后诸侯并起纷争的种子。
二、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联系
就战争的动机与目的而言,春秋时期的战争当然含有兼并的内容,如秦、晋、齐、楚等大国疆域“皆数圻矣,要无侵小,何以至焉”。
[2]
但这不是战争的最高目的,战争的
最高目的在于争夺中原的霸权,在于“更主夏盟”,充当霸主。在早期的争霸战争中,齐晋都抬出周天子,打着“尊王攘夷”的旗号,藉以号令中原诸侯。这就说明了周王室至少在名义上仍是天下共主,仍具有一定的政治影响力,列国还不具备取代周天子一统天下的主客观条件,用周大夫王孙满的话说就是:“周德虽衰,天命未改。”而战国时期则不然。战国时期周王室已经彻底沦为一个无足轻重的小国,这就使得霸主政治变得不合时宜了。结束四分五裂的战争局面,统一天下,重建天子成为大势所趋。正像孟子与梁惠王的问答所说:“天下恶乎定?”“定于一。”[3]因此这时期的战争不再是春秋时那种以战败国受盟纳贡为目的的争霸战争,而是争城夺邑、兼地略土,由纷争走向统一的战争。
战争的性质决定了战争的规模。春秋时期的战争意在争霸,虽然战争也很频繁,但激烈惨苦的战争并不多。得胜者振臂一呼,便从者云集,所以才有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而成霸主的事情。而战国时期战争是要通过自保以达到统一天下的目的,因此攻城野战异常残酷,战争规模极度膨胀。步兵空前发展,以步兵为主,步兵、骑兵、车兵、水兵多兵种协同作战。战场也不再限于平原旷野和城郭都邑。春秋时期各国在关隘险要之处,一般并不设防,而战国时期,平原、山地都已开辟为战场,各国的关塞要津更成为攻守双方的必争之地。
战争规模的扩大是以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增加为条件的。战国时期铁农具和牛耕在中原地区的推广普及,大规模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各国的政治经济改革,为大规模的战争提供了物质保障。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军事技术的发展和进攻与防御性武器的改进,为步兵的壮大提供了物质技术前提。一是进攻性兵器的改进。从出土文物看,战国时期的青铜兵器比春秋时期更为锋利、坚韧、精美,而铁兵器的比重也在增多。二是防御用具的改进。以前用皮作甲,战国时期渐渐用铁,至后期铁甲(或要害部分用铁)已较通行。进攻性兵器和防御用具的改进,有利于步兵作战,为步兵数量的剧增提供了方便,促进了步兵的发展。
人口的大量增长则为大规模战争提供了人力资源。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代,人口的增加就意味着社会生产力的增加,意味着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因此春秋列国在增加人口上都不遗余力,积极鼓励繁衍人口,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说齐桓公“令男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
,另一方
西周、春秋、战国三个时期统称为先秦时期。
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各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军事制度也从领导体制、军事兵种、兵役及军赋制度等方面进行着衍变。
先秦时期军事制度衍变因素是什么?本文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概括。
一、与政治制度的联系
西周的军事制度是依托于分封制的。分封制是西周建国的组织方法,是西周初期贵族内部对财产和权力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也是借此控制地方、巩固和扩大周朝统治的手段,即所谓“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室”,周朝享国八百,奠基于此。周朝通过层层分封,在一个大范围内,建立起天子、诸侯、卿大夫上下统属的贵族政治体系。由于诸侯、卿大夫受封于天子,受周天子的控制和保护,因此,王畿最大,直属于周天子的军队数量也最多,周天子并且握有组建和指挥诸侯国军队的权力。
周初分封,是以周人及其友族的宗亲子弟对当地土著进行控制、管理和同化的一种方法。统治的族群在受封地集中居住在都邑之内,是即国人,而受封国的原有居民,散居在各处的聚落中,是即野人。国人在受封地为了保证统治的有效性,必须保持团体的凝聚力,维持一定的组织,宗族氏族恐怕是最好的方式。不仅分配族群时有殷民六族七族的名称,周人自己的组织也是以族为单位。周代在卿大夫中实行宗法制度,所以每个卿大夫家族都有一套宗法体系,有所谓宗主、宗邑和族人。族人负有保卫宗主和宗邑的义务,由此就形成了以族人为骨干的“族兵”。“族兵”在战场上是一支不可轻视的力量。族兵的使用也要听命于天子,常常应天子之命出征讨敌。多件铜器铭文都说明了这一点,如明公簋:“惟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1]诸铭中的族均是亲族单位。在春秋时代,族仍保持这种凝聚团结为一体的特性。《左传》载:成公十六年,“栾、范以其族夹公行”,仍是以族为作战单位。可见族兵也是西周、春秋军事制度的一部分。这种以亲属血缘为基础的宗族组织,超越了地缘性团体,在中国古代典籍中被称为宗法制度,因此军事制度也必然受到宗法制的影响。受封国因其与原居民的糅合,而逐渐成为地缘性的政治,。93
从近代音乐史料看西方音乐在中国的传播
王志芳
(浙江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浙江金华
摘
要:自西方音乐传入中国之日起,中国人对西
321004)
知识分子认识到西方音乐教育及其文化的先进,由此掀起了一阵阵留学热潮,这是西学东渐的重要形式。这一时期,出国游历的中国学者逐渐增多,他们将自己的所观所感诉诸于文字,一些学者还对外国音乐文化产生兴趣,他们编译外国文献,介绍西洋音乐家、西洋音乐理论知识,为中国近代文化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加快了中国音乐文化的近代化进程。
一、中国人眼中的西方音乐
自西方音乐传入中国之日起,中国人对西方音乐的认识经历了“猎奇”、“求知”和“认同”三个阶段②。元代,意大利传教士约翰蒙高维诺在寄给罗马教廷的人的信中·
谈到,他在北京组织的唱诗班歌唱深受中国皇帝的喜爱,且“此奇妙之事已在民间广泛传播,并将产生巨大的影响”③,由此可以看出此时中国人对西洋音乐的肯定,并将西方音乐与西洋的钟表一样看作时髦的玩物。到了明末清初,西洋音乐再度传来,又引起了中国人的关注。中国人对西洋音乐充满了“求知”的欲望,对西方的乐器与音乐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康熙皇帝更是身体力行地学习西方音乐,但是这一时期的西洋音乐并没有在中国产生广泛的影响,当时的中国并不具备西洋音乐传播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主要依靠少数的外国传教士进行传播,他们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西方音乐不可能在中国得到大规模的传播。
鸦片战争发生后至20世纪初,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残酷的社会现实逼迫中国人睁眼看世界,他们开始离之。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此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交战国家利用设伏、诱敌、包围、要击、避实击虚、避强击弱、以逸待劳等一切“诡道”来达到克敌制胜的目的。“攻其不备,出其不意”成为兵法的至理名言。
军事制度伴随着国家和军队的出现而产生,其本身就是一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形势等因素联系紧密,时代越远,越是如此。随着社会分化程度的加深,军事制度逐渐独立,并自成系统,中国历史上军事制度的发展就说明这一点。因此,我们必须在与其他因素的联系中分析,才能真正把握军事制度发展衍变的脉络。其他问题,我们也应该在联系中分析把握,与社会相联系,才不至于只是纸上游戏。
参考文献:
[1]许倬云.西周史[M].三联书店,2001.
襄公二十五年[M].中[2]杨伯峻编注.春秋左传注·华书局,1981.
梁惠王上[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3]朱熹注.孟子·
M].,[方音乐的认识经历了“猎奇”、“求知”和“认同”三个阶段。这一递进过程与中国社会状况的巨大变化密切相关,正是社会实际的改变为西洋音乐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必要的文化与社会环境。西方先进文化的传播不仅促进了中国新音乐文化的发展,而且对中国的音乐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西方音乐
中国社会
音乐教育
1840年的鸦片战争,使徜徉在“天朝上国”迷梦中的
古老中国开始觉醒。从鸦片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到八国联军侵华,列强一步步控制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命脉,中国社会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此开始了近代化的进程。一些中国人开始认识到敌人的强大,认识到西方武器装备的先进。从睁眼看世界、师夷长技以制夷到救亡图存,一批批有识之士开始为探求民族出路而努力。林则徐是近代中国“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魏源是继林则徐之后又一位主张学习西方的杰出代表。他编写《海国图志》一书,系统地介绍了西方的科学技术,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洋务派进一步将向西方学习的思想变成了社会实践,“中体西用”①成为这一时期的主导型社会思潮。在音乐文化领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西方音乐文化,伴随西方教会势力的扩张开始在中国进行大范围的传播。基督教会在中国所进行的传教活动,以及建立的教会学校,成为西方音乐在中国传播的重要途径。中国面也是出于战争的需要,可以为扩充军队提供更多的兵员。战国时期赵国的名将赵奢在与田单谈论古今战争形势的变化时说:“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雉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而以集兵三万,距此奚难哉!今取古之为万国者,分以为战国七,能具数十万之兵,旷日持久,数岁,即君之齐已。……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
也,而索以三万之众,围千丈之城,不存其一角,而野战不足用也。君将以此何之?”战国时期的战争能“具数十万之兵,旷日持久数岁”,令往昔的战争无法相比。
[4]
与大规模的战争相适应,战国时期的战争方式和手段也大为改进。大规模的步骑兵的野战和包围战已经代替了春秋时期整齐的冲击战。春秋时期的战争仍保持着礼的作风。交战双方事先“结日定地”,约好决战的时间和地点,届时各以战车为主力摆好阵型,然后击鼓冲击、厮杀,一些“不以阻隘也”“不鼓不成列”等“古之为军”的信条,还有一定的影响。战国时期则崇尚兵不厌诈。《孙子兵法计篇》说:“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
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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