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厘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质疑。
2006年6月1日,华夏时报发表的《北京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涉嫌违法做鉴定谋利》一文,值得深思和警醒。
金律伴师提示: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代理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或迳行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代理人(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决定,厘清了有关因部门利益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一些交通大队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还是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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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及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及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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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5-02-07
导读: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及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如何进行伤残鉴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www.lvshimen.com)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本文结合有关知识,为你介绍了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及伤残鉴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交通事故如何进行伤残鉴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决定,厘清了有关因部门利益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一些交通大队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还是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2006年6月1日,华夏时报记者写了《北京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涉嫌违法做鉴定谋利》一文,值得深思和警醒。
律师提示: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
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范文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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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4-07-18
伤者出院后,如果希望得到合理的赔偿,都要进行伤残鉴定。如不进行伤残鉴定,无法判断伤者的伤残等级,如有伤残等级的伤者不进行伤残鉴定,则赔偿额很低,有的还得倒赔给车方。所以,进行伤残鉴定,是获得合理赔偿的关键。从我们多年的经验来看,受害者要获得合理的鉴定结论,必须要注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鉴定单位的选择,二是鉴定时机的把握。
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很多受害者容易犯以下两个错误:
第一个错误,选择了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据2006年06月01日的《华夏时报》报道:5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亢伟志被农用车撞伤赔偿案。原告亢伟志向被告李建合索要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15万余元赔偿。在答辩阶段,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出抗辩理由称,原告索要赔偿最重要的依据,是北京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所做的伤残评定书,但据她调查,该鉴定中心没有鉴定资质,因此该伤残评定书是无效的。其法律依据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庭审最后,法官表示,根据被告的答辩,以及法院的调查,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质,因此认为原告提供的法医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无效,法院不予采信。
既然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评定书没有法律效力,为何还有市场?对些,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问题很复杂,但简言之,就是公安机关在钻缝谋利。一位知情人士说,“每个鉴定案例平均收费在1500到2000元,一年有数千这样的案例,(收费可达数百万),这样算来,这笔钱是相当可观的。”上述案例提醒我们,如果你打算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伤残鉴定,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会指定自己部门内部设立的鉴定中心来做鉴定,而这种做法的后果往往可能导致伤残评定书无效,所以,我们建议,受害者最好委托律师之后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合法有效的鉴定机构。
第二个错误,选择了对自己不利的鉴定机构。
每一地区,具备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机构都不止一家。一般情况下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当伤情属于 “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时,各鉴定机构的做法却截然相反,有点鉴定机构的就高不就低,有的就低不就高。所以,不要盲目的自己去选择鉴定单位,最好是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因为,律师对各鉴定机构情况比较了解,否则,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要知道,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里面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差距是很大的;同样的伤情,不
同的评级,赔偿金额也会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差距。
范文四:宜昌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宜昌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时间:2013-04-17 | 作者:郑鹏 | 浏览:189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直接委托或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宜昌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直接委托或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 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宜昌市具有交通事故鉴定资质的伤残鉴定的部门
机构名称: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
机构负责人:裴勇
许可证号:42050616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工程造价、房地产价格评估司法鉴定
联系电话:6743529 6512114
执业国家司法鉴定人(10名):吴久海 严东平 冷考远 张其涛 刘 琼 李彬 陈景秀孟玲巧 张春华 谭燕芹
机构名称: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4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昌
机构负责人:李国昌
许可证号:420507423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联系电话:6553012
执业国家司法鉴定人(3名):李国昌 王新 朱守伦
机构名称: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183号
法定代表人:宋兴福
机构负责人:孙金初
许可证号:420509458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联系电话:
执业国家司法鉴定人(3名):孙金初 郭智贤 施必友
机构名称: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湖北省宜都市陆城东正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吕艺成
机构负责人:邹宜林
许可证号:42050631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联系电话:4903100 4900112
执业国家司法鉴定人(4名):江照生 邹宜林 曹启发 张朝华
机构名称: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湖北省枝江市马店办事处团结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仲明
机构负责人:叶学森
许可证号:42050632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联系电话:4505475
执业国家司法鉴定人(3名):李霖 李绪雄 陈发益
机构名称:远安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东门路7号
法定代表人:蔡贤玖
机构负责人:刘文华
许可证号:4210284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联系电话:3812410
执业国家司法鉴定人(4名):张末成 梅咏 周耀君 杨先全
机构名称:秭归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乔国民
机构负责人:王亦农
许可证号:4210285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联系电话:2880329 2887167
执业国家司法鉴定人(3名):王亦农 谭本玉 郑之典
机构名称: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湖北省当阳市玉阳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 睦
机构负责人:夏 骏
许可证号:421028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联系电话:3223522
执业国家司法鉴定人(5名):谢德元 严国山 谈中华 陈廷均 曾凡武
机构名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黄土包1号
法定代表人:曾军
机构负责人:朱家新
许可证号:421028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联系电话:5822078 5821373
执业国家司法鉴定人(4名):曹绍平 陈喜平 张玉周 冯士林
机构名称:兴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香溪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楚
机构负责人:杨大楚
许可证号:421028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联系电话:2585651 2519199
执业国家司法鉴定人(4名):商光明 李作文 李祖佑 唐光社
机构名称:宜昌市夷陵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东湖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健
机构负责人:胡德喜
许可证号:421029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联系电话:7827733 7827637
执业国家司法鉴定人(7名):蔡宏新 周宏斌 陈德岳 刘维和 张汉武 戴本华 王光勇
机构名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
机构负责人:魏少军
许可证号:4210053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会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联系电话:5330600
执业国家司法鉴定人(7名):向延久 周继刚 田文畅 张志坚 吴明德 周宗华 刘俊敏
范文五: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一览: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1575号
(021)62103743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347号
(021)52361148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
上海市徐汇区医学院路138号或东安路 130 号法医楼 206 室(上海医学院内)
(021)64044561
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
上海市定西路1277号2楼201室
(021)62710192
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即墨路150号
(021)58827961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衡山路283号3楼
(021)64712303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219号
(021)58858730-5100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宛平南路600号
(021) 34289888-3096
因交通事故受伤,伤者何时才能做伤残鉴定,
2010-3-11 16:33:25 伤残评定必须以人身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因此,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可以向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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