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反贪工作中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
反贪工作中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
一、案件线索初查阶段的能力要求
(一)对案件线索的审查要有一定的评估能力
案件线索审查是反贪工作的开始,是对受理的案件线索确定是否开展初查工作的重要一环。案件线索的来源有多种渠道和方式,但不是每条案件线索都是有价值的。所以,侦查员对案件线索的审理就必须要善于察微析疑,举一反三。
首先要从三方面来看举报材料的内容。第一,看被举报人的职务,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第二,看被举报人所属的单位、行业,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第三,看举报的事实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合乎职务犯罪的作案特点、规律、表现形式,分析举报的可信程度。
其次要推测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关系。一是从举报事实的秘密程度、知密面的大小去推测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亲密程度。二是从举报材料中涉及的事情和使用的证据去推测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三是从书写举报材料的文化程度、使用的词语,推测举报人的职业。
综合各种情况,就能较准确地从举报材料中找到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从而评估其案件线索的价值取向,选准初查的突破点,确保初查案件的成案率。
(二)对案件线索的初查计划要具有一定的策划能力
案件线索一般来说都是轮廓不清、界限模糊的。侦查员从线索的来源到接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同时结合举报内容及相关行业行规来分析案件线索的可靠性、犯罪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的可追究性以及初查的必要性,然后再确定初查的计划和步骤。
一般来说,一案多线的择重点线索,一案多罪的择重点罪查。要确定好应调查的具体内容和急需的主要证据,确定好初查的方法、步骤和应急措施。初查目标必须明确,初查的目标就是初步查清有无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取得这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就已达到目的。初查应选择犯罪事实较为明显,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小,查证所需时间短的地方入手。
(三)对各种初查方式的运用要具有一定的策略能力
初查必须严格保密,失密就失去了主动权。这是初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案件能否成功告破的关键。因此,侦查员必须在被调查对象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迅速出击,不要抓住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不放,这样就容易打草惊蛇。在初查以秘密手段进行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以下的一些方式达到初查的目的。
一是通过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审计、金融、公安、房产等相关单位的配合,在不暴露意图的情况下,收集被举报人个人的基本情况和被举报的事实。
二是从举报材料反映的情况中,结合查办相关行业职务犯罪的规律收集与之有关的信息,确定可能收集到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主要证据的主攻方向。
三是当初查的结果已符合立案条件就要适时结束。初查只要查到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适时结束,及时果断地转入下一阶段。
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前询问阶段的能力要求
为了确定某一检举、控告的对象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要通过立案前的侦查询问才能决定是否具备刑事立案的条件,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确定对被检举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被检举人是否有构成犯罪需刑法处罚的“事”。这就是立案前询问阶段的工作和任务,虽然这个阶段只有短短的12小时,却是决定全案是否成功的关键。
(一)制定立案前询问方案的能力
制定询问方案就是对询问进行全面的统筹安排,进行有目的、有重点、有步骤地谋划。在制定方案时,应该考虑到有临场的应变性,在一种方案不能达到目的时,再更换另一种方案,保证审讯的顺利进行。
1.方案的制定要有针对性。第一、对被询问人的针对性,就是指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采取不同的询问方法。第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针对性。对待检举指控所涉及的情节、事件,要本着不主观臆断,先入为主,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真实性、可靠性为基础的针对性。
2.对询问方案制定的谋略性。这是战胜对手的客观需要,询问活动实质上说是面对面的对敌斗争,是斗智的过程,要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必须技高一筹。
3.在制定计划时要有周密性。要一环扣一环,将主要问题谋划好,细节问题也不能疏漏。在很多时候问题就是出在细节上,对每个细节筹划好,就可让嫌疑人无空可钻,无路可退。
(二)对询问目标的选择能力
询问的一个必要手段是选择好攻击的目标,进行逐个击破,把那些杂乱无章的检举材料进行分类,确定重点,划分好先后询问的次序,展开询问。
1、选择致命的要害部位,作为主攻目标。要害的部位是通过调查了解,以掌握现有材料的内容为基础的,对现有材料的认真分析研究,发现有重大嫌疑的。
2、选择弱点进行攻击。如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相比较,行贿人就是我们攻击的弱点。因为从行、受贿人相互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行贿人对其本身所承担的后果和影响要比受贿人小得多,因而审讯的常规是先从行贿人开始,便于突破全案。
3、捕捉谎言和供述矛盾作为攻击目标。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会通过供述的前后矛盾暴露出来,如果审讯人员抓住了供述的矛盾和谎言,也就抓住了狐狸的尾巴。
(三)掌控询问的语调和节奏的能力
语调和节奏是影响审讯的非常重要的条件。审讯人员应该有针对性地为被审讯人员设置语言节奏和声调,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首先为自己设置好了语言节奏和声调带进审讯室来接受讯问,这种语言节奏和声调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定势心理”表现。审讯人员应时刻注意控制对方的声调,有时可以“顺”,有时就要“逆”,通过控制声调的节奏来打乱犯罪嫌疑人的“定势心理”。
三、全面把握证据收集范围的能力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是指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侦查员在收集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时,必须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明确应该收集的证据的范围,才能使证据收集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
(一)有关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中的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以及证明犯罪主体所在单位经济性质的证据、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职务的供述也属于此类证据。
(二)有关利用职务之便方面的证据
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犯罪主体所任职务的权力范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主体在单位主管或分管的具体事项,在经济交往、行政管理、司法活动等工作中的权限,被授权委托的范围。第二是能够证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与所任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收集的角度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背景。
(三)有关实施犯罪行为方面的证据
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方面证据,主要是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为中心的相关证据。包括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所采用的手段、方法等证据。收集这方面的证据,除注意其中细节方面的证据收集外,还要注意特殊情节一致性方面的证据收集。
(四)有关贪污贿赂犯罪后果方面的证据
贪污贿赂犯罪后果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赃款赃物及有关书证。对赃款赃物证据的收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有关赃款赃物来源方面的证据,如对现金要收集有关证据证明是家中原有、银行提取还是借款;对于物品要查明是何时、从何地而购,发票号证明等;二是有关金钱的面值、数额、物品的数量、特征、性能等方面的证据;三是与犯罪事实有关系的证据,如赃款的去向、物品的损坏情况、赃物转移情况等。另外,对于能够证明犯罪所得金额、犯罪所得赃物等事实的书证也要注意收集。
侦查人员的基本能力集中体现为评估能力和策划能力,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还直接影响案件能否继续进行侦查,能否更深入侦查,毕竟自侦案件是一环扣一环的,任何一环出了问题,会导致其他环节的脱钩,整个案件就失去了连续性。因此,侦查人员一定要积极增强自己的评估能力和策划能力,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也是开展自侦工作的前提。
范文二:侦查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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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的职责
侦查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那么在侦查过程中侦查员有哪些职责呢?请看希望为您详细介绍:
一、主办侦查员是指在侦查经济犯罪中,负责承担主要侦查任务,并在侦破小组中起领导作用的侦查员。
二、侦查小组确定一名主办侦查员,非主办侦查员在主办侦查员的领导下开展侦查工作。
三、主办侦查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比较过硬的业务本领,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执法严明、清正廉洁。
四、主办侦查员对受理的案件提出是否立案,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破案、捕、教的意见,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五、主办侦查员审理每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教必须制定侦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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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办侦查员必须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等刑事法律、法规,具备受案、立案、侦查、审讯、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独立办案能力。
七、主办侦查员必须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了解金融、税务等部门和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流程。
八、主办侦查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文字能力,能够高质量地独立完成有关公安工作的各种文字材料工作,并具有较强的保密观念、纪律观念,且身体健康、思维严谨,具备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
九、主办侦查员必须具备经济、法律、公安等相关业务的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公司基础业务培训,掌握公安工作基础技能,有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和工作能力。
十、主办侦查员实行聘任制。主办侦查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由经侦部门的政工、纪检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每两年进行一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经侦主办侦查员聘书。
十一、主办侦查员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侦破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中,要在上级领导的统一指导下,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负责案件全部材料的汇总,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科、处。
十二、经侦民警在担任主办侦查员期间,执法公正、业绩突出,可作为功奖、晋衔、提职、入党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提职考核时,可作为加分的一个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俦选拔任用。
十三、在行使主办侦查员职责中,由于缺乏责任心、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取消主办侦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找法网北京律师)
范文三:浅谈反贪工作中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
浅谈反贪工作中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
LegalSystemAndSociety
{I;IJ占缸会己口113年11月(上)
蕊谈反贪工T隹中侦查:人员的能力耍术
李建云
摘要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案
件能否顺利侦破怎样才能对侦查
能力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呢?本文结合反贪办案工作的实践,谈谈作为一名侦
查人员所应该具备的能力.
关键词贪污贿赂侦查能力举报材料
中图分类号:D926.I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1-267-02
一
,案件线索初查阶段的能力要求
初查就是为了确定管辖分工或举报料的某些内容(如案发 单位iu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确认有犯 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办案制度.在这个阶段必须具备三种能 力:
(一)对案件线索的审查要有一定的评估能力
案件线索审查是反贪工作的开始,是对受理的案件线索确定 是否开展初查工作的重要一环.案件线索的来源有多种渠道和 方式,但不是每条案件线索都是有价值的.所以,侦查员对案件 线索的审理就必须要善于察微析疑,举一反三.首先要从三方面 来看举报材料的内容.第一,看被举报人的职务,是否符合职务 犯罪的主体,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第二,看被举报人所 属的单位,行业,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第三,看举报的事 实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合乎职务犯罪的作案特点,规律,表现形 式,分析举报的可信程度.其次要推测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人与
被举报人之间的关系.一是从举报事实的秘密程度,知密面的大 小去推测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亲密程度.二是从举报材料中涉 及的事情和使用的证据去推测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人与被举报 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三是从书写举报利料的文化程度,使用的词 语,推测举报人的职业.综合各种情况,就能较准确地从举报材 料中找到有价值的职务犯l罪线索,从而评估其案件线索的价值取 向,选准初查的突破点,确保初查案件的成案率.
(二)对案件线索的初查计划要具有一定的策划能力 案件线索一般来说部是轮廓不清,界限模糊的.侦查员从线 索的来源到接手的各个环节,部必须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同 时结合举报内容及相关行业行规来分析案件线索的可靠性,犯罪 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的可追究性以及初查的必要性,然后再确 定初查的计划和步骤.一般来说,一案多线的择重点线索,一案 多罪的择重点罪查.要确定好应调查的具体内容和急需的主要 证据,确定好初查的方法,步骤和应急措施.初查目标必须明确, 初查的目标就是初步查清有无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取得这 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就已达到目的.丰JJ查应选择犯罪事实较为明 显,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小,查汪所需时间短的地方入手. (三)对各种初查方式的运用要具有一定的策略能力 初查必须严格保密,失密就失去了主动权.这是初查工作能 否顺利进行,案件能否成功告破的关键.因此,侦查员必须在被 调查剥'象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迅速山击,不要抓住一些细枝末节 的问题不股,这样就容易打草惊蛇.在初查以秘密手段进行的前 提下,可以通过以下的一些方式达到初查的目的.一是通过发案
,纪检,监察,审汁,金融,公安, 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
作者简介:李建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房产等相关单位的配合,在不暴露意图的情况下,收集被举报人 个人的基本情况和被举报的事实.二是从举报利料反映的情况 中,结合查办相关行业职务犯罪的规律收集与之有关的信息,确
定可能收集到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主要证据的主攻方向.三是当 初查的结果己符合立案条件就要适时结束.初查只要查到认为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适时结束,及时果断地转入 下一阶段.
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前询问阶段的能力要求 为了确定某一检举,控告的对象是否有犯罪事实,足否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要通过立案前的侦查询问才能决定是否具备 刑事立案的条件,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确定对被检举人是否立案 侦查,取决于被检举人是否有构成犯罪需刑法处罚的"事".这就 是立案前询问阶段的工作和任务,虽然这个阶段只有短短的l2 小时,却是决定全案是否成功的关键.那么,如何展开对立案前 的询问呢?侦查员在这一阶段必须具备哪些基本的能力要求 呢?总结一些老侦查员办案的实践经验,认为可归纳为以下几 点:
(一)制定立案前询问方案的能力
制定询问方案就是对询问进行全面的统筹安排,进行有目 的,有重点,有步骤地谋划.在制定方案时,应该考虑到有临场的 应变性,在一种方案不能达到目的时,再更换另一种方案,保证审 讯的顺利进行.1.方案的制定要有针对性.第一,对被询问人的 钊'对性,就是指钊'对不同的询问对象,采取不同的询问方法.第 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车I对性.对待检举指控所涉及的情 节,事件,要本着不主观臆断,先入为主,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真 实性,可靠性为基础的钏侧性.2.对询问方案制定的谋略性.这 是战胜对手的客观需要,询问活动实质上说是面对面的对敌斗 争,是.智的过程,要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必须披高一筹.3.在 制定计划时要有周密性.要一环扣一环,将主要问题谋划好,细 节问题也不能疏漏.在很多时候问题就是出在细节上,对每个细 节筹划好,就可让嫌疑人无空可钻,无路可退.
(二)对询问目标的选择能力
询问的一个必要手段是选择好攻击的目标,进行逐个击破, 把那些杂乱无章的检举利料进行分类,确定重点,划分好先后询 问的次序,展开询问.1.选择致命的要害部位,作为主攻目标. 要害的部位是通过调查了解,以掌握现有利料的内容为基础的, 对现有料的认真分析研究,发现有重大嫌疑的;2.选择弱点进 行攻击.如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相比较,行贿人就是我 们攻击的弱点.因为从行,受贿人相互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 行贿人对其本身所承担的后果和影u向要比受贿人小得多,因而审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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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ll13年11月(上)
讯的常规是先从行贿人开始,便于突破全案.3,捕捉谎言和供述 矛盾作为攻击目标.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会通过 供述的前后矛盾暴露出来,如果审讯人员抓住了供述的矛盾和谎 言,也就抓住了狐狸的尾巴.
(三)掌控询问的语调和节奏的能力
语调和节奏是影响审讯的非常重要的条件.审讯人员应该 有针对性的为被审讯人员设置语言节奏和声调,以达到控制对方 的目的.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首先为自己设置好了语言节 奏和声调带进审讯室来接受讯问,这种语言节奏和声调通常是犯 罪嫌疑人抗审的"定势心理"表现.审讯人员应时刻注意控制对 方的声调,有时可以"顺",有时就要"逆",通过控制声调的节奏来 打乱犯罪嫌疑人的"定势心理".
三,全面把握证据收集范围的能力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是指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 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利料的活动.侦 查员在收集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时,必须全面收集能够反映 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明确应该收集的证据的范围,才能使证据 收集工作有钏对性地进行.
(一)有关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 须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中的 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以及证明犯罪主体所在单位经济 性质的证据,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 职务的供述也属于此类证据.
(二)有关利用职务之便方面的证据
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犯罪主体所任职务的权力范围方面的 {I}J占缸金
证据.主要包括犯罪主体在单位主管或分管的具体事项,在经济 交往,行政管理,司法活动等工作中的权限,被授权委托的范围. 第二是能够证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与所任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证 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收集的角度是犯罪嫌疑人实 施犯罪行为的背景.
(三)有关实施犯罪行为方面的证据
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方面证据,主要是以犯罪行为的发 生,发展为中心的相关证据.包括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实施的时 间,地点,环境以及所采用的手段,方法等证据.收集这方面的证 据,除注意其中细节方面的证据收集外,还要注意特殊情节一致 性方面的证据收集.
(四)有关贪污贿赂犯罪后果方面的证据
贪污贿赂犯罪后果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赃款赃物及有关书 证.对赃款赃物证据的收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有 关赃款赃物来源方面的证据,如对现金要收集有关证据证明是家 中原有,银行提取还是借款;对于物品要查明是何时,从何地而 购,发票号证明等:二是有关金钱的面值,数额,物品的数量,特 征,性能等方面的证据;三是与犯罪事实有关系的证据,如赃款的
,赃物转移情况等.另外,对于能够证明犯 去向,物品的损坏情况
罪所得金额,犯罪所得赃物等事实的书证也要注意收集.
侦查人员的基本能力集中体现为评估能力和策划能力,这不 仅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还直接影响案件能否继续进行侦查,能否 更深入侦查,毕竟自侦案件是一环扣一环的,任何一环出了问题, 会导致其他环节的脱钩,整个案件就失去了连续性.因此,侦查 人员一定要积极增强自己的评估能力和策划能力,这是保证案件 质量的关键,也是开展自侦工作的前提.
(上接第264页)在询问前一股会概括性地和询问对象谈论案件 的情况,如果询问对象出现情绪紧张或者抵触,他们就会尝试谈 论案件以外的情况套近乎,拉近与询问对象的距离,再解释案件 的情况,让他们不要过分忧虑.但假如不能及时控制语境,使询 问一直处于紧张状态,那么询问笔录的信度就不能保证了. ,
三,询问语境的熟悉性
一
般认为,办案人员经验越丰富,对案件的处理就得心应手. 因为他们对案件构成的要件,办案的程序,询问过程的控制,处罚 的裁量都有一定的经验.这种对案件处理的熟悉性将能提高办 案人员的工作效率,但其实也可能隐藏了负面的影响. 因为对办案的细节都比较熟悉,办案人员可能会利用自己的 经验组织语言进行询问,并把询问对象的答话进行"编译"后,根 据自己的理解写进笔录中.这样就会造成询问带有办案人员很 重的经验主义色彩.办案人员会不自觉地受之前同类案件的影 响,对洵问列象的回答做主观的认定,或者在模糊问题上不作出 确认的努力,忽视对案件中从轻,减轻,免于处罚或者从重,JJu重 处罚等情节.在面对一些文化素质不是很高的询问对象时,办案 人员可能会根据自身经验对询问对象进行诱导,甚至可能对一些 他认为不重要的问题进行跳跃.
这样的询问笔录,不能体现案件的个性,更不利于办案人员 使用自由裁量权.因此,询问过程中,要跳出经验的圈子,突出案
件的个性,取证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体现当事人主观意识和客 观实际相结合的法律责任,体现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四,询问笔录语境的运用技巧
鉴于询问笔录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询问笔录 的质量,将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询问笔录在立足 真实性,全面性的基础上,要注意洵问过程中语境的问题. 办案人员要对案件有预判的理解,设计的问题要有预判性, 并能通过语言表达,使询问对象清楚,明白,最终提供有效的信 息.在面对不同的对象时,要根据对象的特性,采取不同的询问 策略和技巧,营造良好的语境,使互动能顺利开展.而为了防止 询问因为互动中产生的差异而影响信度,可以要求询问对象进行 段落式的陈述.这样一来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又可以避免因为语境过于熟悉,而产生诱导式的问话. 语境的运用,取决于办案人员的文化素质,只有通过培训,实 践,自身经验积累和总结,才能找到一套属于自己的办案模式,才 能驾驭不同的语境,从而获得执法办案中需要的有效信息. 参考文献:
【1]臻禾.谢境与问卷调查.1}3lj1人学学搬(社会科学版).2004(3. [2]张鲁安,李霹兵.询问笔录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f冉勺心川.科技f.;息(利学数研).
2007(16).
[3]张跃兵.刘l向问证人若1问题l=l{】思考.湖北社会科学.2006(6).
范文四:新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人员具备的证据意识
新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人员具备的证据意
识
现代法治社会中,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任何诉讼都要围绕证据来展开。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是诉讼程序的开始,多数证据都由这个阶段产生,可以说是证据的生产阶段。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对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意味着对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证据收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具备以下三种证据意识: 一、排除非法证据意识新刑事诉讼法“证据”一章新增加的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要求侦查人员要具备排除证据意识。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可称为“瑕疵证据”。非法证据包括两种:(1)证据实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或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2)取证程序非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侦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也就是“毒树之果”。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不仅要求侦查人员不得违法收集实物证据,而且不能违法收集言词证据,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排除非法证据意识,不仅要求侦查人员要依法取证,
更重要的是侦查人员要理性办案、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规范办案。 二、提高无罪证据意识新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无罪证据,是相对于有罪证据而言的,指的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可在侦查实务中,侦查人员出于种种原因,往往注重了对有罪、罪重证据的收集,却忽视了对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达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却忽视了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需要进行全面而慎重地权衡。侦查的功能在于全面收集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以说明案件的完整性,并因此得出起诉意见或不起诉意见。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一定要全面收集证据,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要求。 三、保障证据标准意识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
定了案件的证明标准,即为“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是对用以确定案件事实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它要求每一证据都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并且案件事实的各个要件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全案的证据形成一个闭合的锁链。由此得出的案件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的证据收集上和运用上,必须坚持这一证明标准,确保案件质量,杜绝冤案错案,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作者单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范文五: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摘要:对公安刑事工作来讲, 证据意识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 过程中对发现、 收集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作用及 价值应有的一种认知、运用能力。在平时的侦查办案中,这种证 据意识常常不被重视, 甚至说是被忽略的, 导致部分地区刑事侦 查部门的破案率呈下降趋势,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成功诉讼率 低 ……
关键词:证据意识 收集 固定 证明力
证据意识 , 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 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 , 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 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 证据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 部分 , 属于“意识”范畴。
对公安刑事工作来讲, 证据意识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 对发现、 收集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作用及价值应 有的一种认知、运用能力。在平时的侦查办案中,这种证据意识 常常不被重视, 甚至说是被忽略的, 导致部分地区刑事侦查部门 的破案率呈下降趋势,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成功诉讼率低。 一、当前证据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
当前证据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 证据的收集意识淡薄
在刑事侦查工作过程中证据的收集贯穿于案件侦查的始终, 从现场勘查发现物证时起, 到结案到最终法庭审理, 哪一个环节
出问题都会影响证据的价值。 刑事办案中收集证据意识不强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在言词证据的收集、 固定上 , 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 述 , 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与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之间存 在的矛盾没有注意排查 , 导致一些重要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 收集、固定。
2. 公安机关个别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过关, 对 现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草率处理, 对现场勘查不够认真细致 , 勘验的方法不够准确、 不够恰当, 现场应该提取的痕迹物证没有 提取 , 应当注意保护好现场而没有保护好。
3. 工作态度不认真,对现场上的一些隐蔽部位、偏僻部位、 较难提取的部位的痕迹物证不愿意提取,造成证据的缺失。 4. 对尸检报告的制作不够认真 , 对鉴定结论重视不够 , 提取 的相关物证没有及时进行鉴定。
5. 不及时收集书证、物证 , 在书证的收集、提取、固定上不 按照有关程序和细则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进行,不邀请见证人 等。
(二 ) 证据的固定意识淡薄
固定证据是侦查和诉讼阶段所必需的一项有力措施, 主要有 用文字说明、录音录像、拍照、证人证言、技术鉴定和犯罪嫌疑 人的供述、 辩解及指认等方法。 如果在提取和收集证据后没有及 时予以固定, 就会使证据的证明力削弱或丧失, 辛辛苦苦收集的
证据最后成了无效证据,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当前全国各地存在证据固定意识淡薄问题的侦查机关不少, 各级领导往往在侦查案件的开始阶段, 很重视证据的固定, 想尽 各种办法去寻找和固定线索及证据, 等案件侦破以后, 放松了警 惕, 对案件侦办的重视程度慢慢减弱, 轻视证据的固定, 对提取、 收集到的证据的去向、 怎样加以固定等问题很少过问。 而侦查人 员由于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等问题, 没有主动做好证据的固定 工作,致使本来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由于没有及时固定而前功尽 弃。
(三 ) 证据的保全制度不够完善
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刑事案件 的判决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它能够保持证据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防止证据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可能发生变化、 灭失 或者遭到破坏。这样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实现 司法公正, 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刑事诉讼的诉讼效率。 在侦查实践中,由于没有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的严格规定, 没有明确的立法监督, 有的侦查人员忽视了证据的保管工作, 使 某些重要证据被提取、收集后,没有按规定进行妥善的保管,随 便乱放、乱扔,随便使用,以致证据被损坏、污染或变质,甚至 被挪用或者遗失。 有的虽然提取包装了, 但没有注明其出处及提 取人,没有放人专门的物证保管室,没有编号管理,甚至和其它 物证混杂在一起, 直接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 致使本案关键性证
据丢失,给案件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影响刑事诉讼,甚至损 害了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 ) 证据的效力意识淡薄
审查所收集到的证据效力如何, 主要看是否坚持以下几条原 则 :一是证据是否依法提取,包括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法 律手续是否完备 ; 二是提取的证据是否经过查证属实 ; 三是所收集 的证据是否前后矛盾,证实所取证据的唯一性和排它性 ; 四是对 所收集的、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环环 相扣的证据链条 ; 五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要予 以调查核实, 从而保证证据的合法效力。 但实际工作中有些办案 人员根本没有这种意识, 只是一味地追求抓人, 不管证据之间的 关联性以及完整性, 使得证据经不起仔细推敲, 甚至有些刑侦部 门领导在侦查阶段没有严格把好质量关, 而是过分依赖检察院退 查, 这样不仅削弱了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或者根本无法证明案件 事实,甚至影响整个案件的诉讼。
(五 ) 证据的时效意识淡薄
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 收集工作的及时与否直 接影响着证据的价值和证明力,如果收集证据的时效意识不强, 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细致,造成由于时过境迁、自然环 境变化等因素而使证据变质或损坏, 甚至灭失无法提取, 就会影 响证据的时效性, 干扰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影响犯罪嫌疑人的 定罪量刑。
二、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培养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而言, 努力培养自身证据意识, 充 分认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除了要端正自己的工作 态度提高工作热情外,更要落实到收集、分析、运用证据来充分 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工作中,具体地讲要提高:
(一)提高收集、固定、保管证据的能力
1. 要合法、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合法的涵义一是收集 证据的主体要合法, 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二 是收集证据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比如办案时应出示相关证件, 侦 查人员必须有 2名以上等; 及时是指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将证据取 齐取实,避免由于经过时间过长,相关证人记忆的信息丧失,相 关证据发生形状变化或遭人为破坏; 全面要求我们应全面收集一 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和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以 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 要及时固定证据。对于勘查、检查、搜查、辨认的情况, 应及时制作笔录予以固定, 对口供类易变言词证据可以使用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加以固定,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对 于案件中提取的微量物证和痕迹等要及时进行科学鉴定和检验 以固定其证明力。 对于电子信息物证要在第一时间内对数据采取 专业的科学方法进行固定,防止数据丢失,并尽快进行备份。 3. 要妥善保管证据。要确保证据在诉讼中的价值,防止证据 被遗失或被替换, 防止证据变质或被损坏, 防止证据因保管手续
不健全而失去法律效力。
二)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能力
1. 提高审查能力。它主要包括:
1)对证人证言类的审查。证人的基本情况,与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
2)对物证、书证类证据的审查。证据取得的途径、时间、 地点、方法等;
3)对鉴定结论类证据的审查。鉴定人资格,以及鉴定、检 验的方法是否科学,技术、手段是否先进等;
4) 对疑犯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是否符合逻辑和常理, 是否有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的情形等。
2. 提高分析、运用证据的能力。
1)分析证据是指在证据收集完成后对证据所表现、隐藏的 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 是寻找、 发现侦查线索的必经 过程, 侦查人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 才能尽可能全面地 提取到所有的有用信息。
对证据的分析既要分析其合法性、 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判定其 能否被采纳为诉讼证据, 又要分析证据的真实和可靠性以判定其 能否被采信, 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时, 还要分析证据的证明价值以 判定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情况。
2)运用证据就是将收集到的证据在分析审查后,正确使用 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将证据进行梳理整合, 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达到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有效证明。证据应足以得出认定的结论, 同时也足以排除其他结论的一切可能性。 在组合证据体系中, 要 善于将孤立存在的单个证据联系起来,形成锁链,相互印证。要 学会组合证据的技巧,以事件为主线、以时间为顺序、以反映犯 罪构成为结构、以案件实际情况为基础,因案而异组合证据。犯 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动机和目的要形成一个完 整严密的证据体系, 协调一致, 相互印证, 没有矛盾, 环环相扣。 三、小结
如今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越来越完善, ,同时犯罪形势也越来 越严峻, 合法证据的证明力在侦查诉讼阶段的作用更加明显, 因 此, 侦查人员应该加强证据意识、 分析运用证据能力的培养与提 高, 在执法过程, 严格按照有关程序、 法律的规定, 合法、 及时、 全面地进行证据的相关工作, 为侦查破案提供便利, 营造一片公 正、纯洁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何家弘 . 证据意识漫谈 [J].法学杂志 ,1998.3
张永利 樊春雨 . 浅谈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2009
张如海 . 对证据问题之研究 [J].洛阳师范院学报 ,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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