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目录
1 方案制订
2 资产清查
3 加强领导
4 产权转让
? 方式(一)
? 方式(二)
? 方式(三)
? 方式(四)
5 权益维护
6 相关信息
方案制订
(一) 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资产清查
(一)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 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
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 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 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领导 (一)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产权转让方式
(一)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 ,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方式(二)
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 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方式(三)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
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方式(四)
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权益维护
(一) 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 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范文二:国有企业改制
方案制订
(一)国有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2资产清查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
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4产权转让
方式(一)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方式(二)
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方式(三)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方式(四)
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5权益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6相关信息
《中国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启示录》
第一集:《红色警戒线》
通过部分国有企业曾经发生的腐败案例,揭示少数企业经营管理者腐败的轨迹,反映了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履职不规范而发生的腐败问题,以及效能监察在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集:《崭新的轨道》
回顾和总结国有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历程,以及效能监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发展与创新。
第三集:《绿色的航程》
介绍效能监察在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四集:《延伸的航线》
反映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效能监察在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五集:《绚丽的乐章》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论述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地位、作用、特点,指导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科学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范文三: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伴随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进程
的加快,出现了一系列特征复杂的职务犯罪,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三、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在企业改制这个特殊环节中的职务犯罪问题 也层出不穷。分通过析这类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有助于提高对这类犯罪的认识和 对相关犯罪进行预防。
(一)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原因
考察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首先要从原因上分析。国企改制中的职务 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首先,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企业改 制过程中,受到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影响,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失了廉洁, 往往利用改制的机会大捞一把。其次,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整个过程的规范,行
政政策多于法律规制。伴随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改制的形式和内容都在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从侧面为一些不法分子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行为人
多是利用国企改制过程中的法律漏洞来实施犯罪。再者,一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人 员的管理水平和能力不高,急功近利,忽视企业的制度漏洞和改制的关键环节, 造成对改制工作的决策失误。9最后,对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由于 国企改制涉及的环节多、范围广、犯罪手段多样,这类案件的案情往往十分复杂, 在侦查、认定和处罚上都有难度;一旦司法工作人员不能适应改制企业职务犯罪
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就会助长犯罪分 子的嚣张气焰。另外,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失实、财务审计不严等问题都是引发 职务犯罪的诱因。
(二)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
与其他的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具有其特殊性。第一, 犯罪主体特殊。与国企改制相关的职务犯罪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的负责
人、改制领导小组和一些重要部门的负责人。由于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往往大权独 揽,这些人员最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改制的过程中相互窜通,唆使犯罪。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化,职务犯罪的主体也开始多元化,以国有企业的负责人 为核心,以企业改制相对方的人员为辅助,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第二,犯 罪时间有跨度。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在时间上有一定的跨度,行为往往贯穿改 制前、后的整个改制过程,犯罪行为持续长久。第三,这类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隐 蔽性强、大案要案多、查处难度大,有些国有资产甚至变为私有流向海外,对国
家经济危害极大。第四,犯罪手段多样。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手段包括借改制中资产评估的机会,不评估或者少评估国有资产;利用虚假手段侵吞国
有资产;企业管理人员利用改制之机恶意收购,侵占国有资产等。‘0谠改制这个 特殊环节中的职务犯罪,犯罪分子不再满足于一时的消费和占有,而是从财物的 累积向资本的累积转化。
第二节预防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
一、完善相关的刑事立法
我国的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转型,涉及众多 领域和环节,相关政策和法律庞杂。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要注重预防,力争把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对于改制中的犯罪行为的预防首先要 完善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法,使发生在改制过程中的犯罪行 为能够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制的依据;同时也应该适度加大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
流失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的力度,加强刑事法律的威慑力。
国有企业改制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和依托,尤其刑事法律是保 护国有资产的最后一道屏障。目前,我国己经颁布实施了一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 关的法规条例,诸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 制工作意见》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但是在我国现行《刑法》 中并没有专章或者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刑法条文和罪名的
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也较为分散凌乱,定罪量刑只能参考关于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些规定,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国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数额巨大 的国有资产,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一些行为人钻法律的漏洞,实施违法犯 罪行为。因此,在《刑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单行法律、 刑事法规或者专门的司法解释就非常必要和迫切。新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必须全面、细致,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对改制中经常出项的各 种犯罪行为的特征、犯罪构成和刑罚都应具体明确。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健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的同时,也要建立一套全 面高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 内部的管理水平,这样能够有效填补法律漏洞,降低国有企业内部人员利用国有 企业改制契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2下同时也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预防在评
估、核查等中间环节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坚持三公原则,深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规范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交易,防止在改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力争做到监管层层到位,消除贪污腐败的隐患,从根本上遏制国企改制过程中的 职务犯罪。28对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和预防,不仅能够有效遏制国有 资产流失的问题,同时还将大力推动我国经济布局和战略调整的步伐,为进一步 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打下坚实基础,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范文四:国有企业改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改革[2006] 131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推进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规范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有关精神,加大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改制。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中央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60号文件 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文件的规定。
二、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的规定,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国务院批准;中央企业直接和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由中央企业自行确定,其中涉及协议转让事项的应按3号令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凡负责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批准改制方案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中央企业有关批准改制方案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三、负责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财务及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等工作中涉及的重要资料,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做到有案可查。
四、中央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进行改制,凡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在实施改制前要将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抄送改制企业所在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改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以保证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范文五:国有企业改制案例-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案例: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案例:国有企业改制
方案制订
(一)国有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2资产清查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
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4产权转让
方式(一)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
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方式(二)
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方式(转 载于:wWw.zW2.cn 爱作文 网:国有企业改制案例:国有企业改制)(三)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
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方式(四)
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5权益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6相关信息
《中国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启示录》
第一集:《红色警戒线》
通过部分国有企业曾经发生的腐败案例,揭示少数企业经营管理者腐败的轨迹,反映了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履职不规范而发生的腐败问题,以及效能监察在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集:《崭新的轨道》
回顾和总结国有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历程,以及效能监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发展与创新。
第三集:《绿色的航程》
介绍效能监察在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四集:《延伸的航线》
反映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效能监察在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五集:《绚丽的乐章》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论述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地位、作用、特点,指导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科学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