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涉案财物管理浅析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非涉案财物,又称代为保管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财物外,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全等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财物。包括在接处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弃置的财物,群众拾遗的财物,无主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联合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力度。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厅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现就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 存在的问题
1、收取涉案财物的程序不规范。多数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对于暂扣标的较大,违法者又是外地人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随后的行政处罚能顺利执行,往往采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属于超范围收取预交(暂扣)款,根据有关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的使用范围:一是治安调解解决医疗费和损害赔偿需侵害人预交部分款项的;二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在案件处理期间离开案发地,愿意预交部分款项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是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类保证金。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对违法嫌疑人要求预交款项;有些暂扣款项由于证据单一,明知无法按法定程序处理,但为了种种原因,还是责令当事人先交预交款;有的扣押款项只有一份笔录,无完整案卷,有的单位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属于违规扣押。
2、涉案款项处理不及时,造成长期挂账。主要是:1 )、对暂扣预交款项、暂扣物品处理不及时,如有的办案单位对十多年前扣押的款项未得到处理,二至三年扣押款未及时处理的情况较普遍。该退还的未及时退还当事人,根据《证据登记保存和行政没收的程序规定》,对预交款应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财物退还当事人,否则就是违规扣押。由于各种
原因,有的单位未对扣押款项及时处理,造成现在无法处理。
2)、对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保证金处理不及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有的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嫌疑人已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取保候审保证金未及时退还。3)、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处理不及时。从审查情况来看,已超过二个月复议期限或超过三个月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的笔数较多,数额较大,有的嫌疑人认为只要交了保证金就万事大吉,逃避执行行政拘留。根据有关规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没收或部分没收保证金,行政拘留继续执行。
3、调动移交环节存在漏洞。在民警调动时,未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移交手续不规范,填写项目不全,未将有关涉案财物案卷及时整理后交出,致使部分案卷无法寻找,到检查时原经办人与现经办人就相互推诿,互不认帐,无法查证扣押财物的合法性。在基层单位内勤人员调动时,未经县局财务人员到场监交,有的内勤对单位资产、财务等账目未与县局后勤财务部门核对平衡,就草草移交给接任者,而接任者又没仔细逐项核对校验,致使账目不清、责任不明。
4、执法财物未按规定及时移交和处置。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办案单位未将扣押的财物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后勤部门集中保管。基层单位在提取涉案财物后,就放在单位
内部自行保管,有的单位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存放数量较多,因没有专用场所,露天存放,经日晒风吹雨打而遭损失。有的贵重物品,如金银手饰、笔记本电脑、书画、手机等,因体积较小,就随意存放在办公室内由民警自行保管,特别是在调解各类民事纠纷过程中收取的待处理预交款,因要随时发放给受害人或返还给当事人,就留在民警身上,不上交单位内勤集中保管,这些现象容易出现垫支、挪动等问题。根据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对应交由公安机关后勤部门保管的涉案款项、变价款和涉案物品,凭有关法律文书、决定书填写《财物移交登记凭据》,在24小时内交存指定银行账号和主管公安机关的后勤部门验收保管。基层单位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客观原因,可适当延长移交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二是主管部门对移交的财物未及时处置。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的物品集中保管场所,场地面积往往有限,若不及时对各单位上交的财物进行上缴财政处理,日积月累,会形成大量的待处理物品,只能堆放在棚屋外,风吹雨淋,会使财物腐锈造成损失。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通知原主或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未落实专人负责、统计、保管等管理制度。有的办案单位对财物未确定专人保管,而是实行谁办案谁负责的做
法,办案民警私自保管涉案财物和非涉案财物。有的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随身携带物品,如汽车、摩托车、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财物往往滞留在办案单位或经办民警身上,由于代管财物未随案、随人移交,日子久了,也容易出现被挪用、丢失等问题。有的单位未设立涉案财物和非涉案财物明细登记台账,一些涉案财物未及时录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信息系统,办案民警交来的财物就随手放在内勤办公室,导致时间一长,连财物的来源、数量、当事人、扣押理由等都无法查清,有的未设立财物保管室和保管专柜分类保管,此类现象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
6、在接收、保管、处置财物等环节存在缺陷。基层单位上交财物到后勤部门进行集中保管时,对财物应用照片或录像进行固定,对贵重细小物品以自封包的形式封存,在自封包上注明封存财物的名称、数量、案由、时间、编号等祥细内容,移交时后勤保管人员与移交人应当面清点并在封口上签字。但在审查时,发现仓库内存放的贵重物品未按规定装封和履行监交手续进行共同签字,给财物的管理工作留下安全隐患;在保管方面,对金银及其制品、珠宝、珍贵文物等物品未逐案逐件编号和设立专柜专箱进行分类保管,也未定期对仓库内的财物进行盘点、核对,时间一长,物品底数就不清;有的物品已上交财政部门,但未及时在保管登记台账上核销,造成账账、账实不符。在处置环节,有的基层单
位对扣押的时令性强、鲜活、易腐变物品,未及时与财物主管部门衔接妥善对其作出变卖、拍卖处理造成财物损失;有的财物扣押后交到后勤部门保管,最终案件没有成立,在法定时间内对当事人处理依据又不足,退还又觉不妥,这样就留在公安机关,后勤主管部门到了一定时间后,上交财政又不行,导致保管物品越积越多,给公安机关对财物处置工作带来困难。
7、行政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未及时上缴银行财政专户。有的基层单位位于边远地区,辖区内无设有特定上缴的银行专户机构,平时解缴款项不方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数额又不多,就将平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自行保管在单位保险箱内或以私人名义开设存单,等达到一定数额后集中上缴到城区银行专户。这有涉嫌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的行为,同《收支两条线》和《浙江省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相违背。
二、原因分析
产生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造成,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不够,存在重业务、轻财物管理的思想。由于公安业务繁重,人员紧张,疲于应付各种业务考核检查,对执法质量抓得很紧,而放松了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有的基层单位苦于抓经费的落实,对于一些赌博、卖淫嫖娼案
件涉案款项能扣押的则先行扣押,而忽视了扣押款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致使扣押的财物一时无法及时处理,造成了长期挂账。
2、领导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思想。对自己任期内的财物比较重视,做到能清理的及时清理,但对前任领导留下的财物不够重视,就象“传家宝”一样任任下传。各级公安机关对基层单位执法检查监督较多,而对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情况监督较少,使基层领导对财物的管理产生思想上的偏差,造成财物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留下死角。
3、办案人员执法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一线执法民警对有关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掌握不是十分清楚,在日常办案过程中,随意扣押现象较普遍,一切从方便办案的角度出发,忽视了相应程序规定和要求,致使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处理甚至根本无法处理,等人一调走,就把烂摊子抛给原单位,而接任者又“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时间一长,连案卷和一些扣押物品都无法找到,给财物的处理带来困难。
4、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现有关于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等规定都比较粗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细化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给执法环节财物管理工作带来不便。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中产生的大量非涉案财物,如何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章制度可供参考。
三、管理建议和对策
1、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全体民警要以2007年公安部“三考”为契机,掀起学法高潮,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树立依法执行职责和公平公正执法观念,强化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依法扣押和处理涉案财物,切实提高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水平。目前基层公安机关虽然经费紧张,财政保障有限,但也不能在财物扣押和支配上动手脚,应摒弃“唯钱办案”的观念,自觉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为全面提高基层执法单位领导和民警对财物管理水平,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就财物管理方面的知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重点解决基层办案单位财物管理无序、管理责任不清以及如何保管、移交等具体问题。
2、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对执法环节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执法财物仓库保管规定》等规章制度。在执法工作中,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实行祥细的项目登记,并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财物持有人当面点清,注明情况,列出清单,按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分设台账,实行专人登记和管理,该移交的要及时移交,该上缴
的要及时上缴,合法规范的处理财物。贯彻执行县局制定的《公安民警交接工作制度》,要求中层领导干部的离任调动,由政治处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调查;单位内勤人员的调动,公安机关后勤财务人员要到场监交;对民警的调动除交接清资产、财务外,对于涉案财物的案卷要整理完整后向原单位交出,严格执行移交手续。
3、各施其职,发挥职能。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个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为使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公安机关后勤部门作为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的主管部门,对执法单位票据的领取、使用、注销情况,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的登记、移交、保管等情况应加强监督和指导;财务部门应定期将暂扣款总账与各执法单位暂扣款明细账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如发现错漏账项和未调整账项,应及时调整平衡。法制部门应严格把好执法关,特别对涉案财物扣押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处理的及时性等方面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防止出现先收后裁、超范围收预交款、随意扣押财物。对于超过一年期限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和超过二个月复议期限或超过三个月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有必要在期满前的适当时间,通过相关途径督促提醒,确保“二项保证金”得以及时清理。
4、加强监督,防患未然。要树立“全面监督,不留死角”的审计理念,进一步拓展审计思路,延伸审计触角,通过有效整合纪检、督察、法制、审计、后勤等部门资源,联动协作,强化监督,定期对基层单位执法中涉及的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时监控网上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情况。要根据基层单位财物登记台账、案卷记载财物的数量,进行实地清查盘点,通过以账查案、以案查物、以物查人的方法,排查在执法环节上存在的纰漏和过错。具体可通过后勤专管仓库财物台账资料与各单位上交的移交清单、已上交财政处理的账单进行比对,结合实际盘点的库存数,看有无存在账实不符、底数不清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纠错,问题性质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范文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要求,巩固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规范白山市江源区公安
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
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
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孽息;
(二) 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 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未经办案部门或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室或查看涉案财物管理专用柜。 第五条 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
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
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
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
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使用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涉案财物保
管台账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区局对涉案财物实行分级管理。区局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警务保障室派专人负责管理,全区各派出所以及相关办案单
位,办理案件所涉及的涉案财物由各办案单位上报至对口管理部门,连同主管部门上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区局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台账,办案人员在处理涉案物品时,要认真填写台账的项目,凭台账的单据保存或提取涉案财物。 第九条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宜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后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
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对于下列违禁品或者不宜移送、不易保管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
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标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八)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十一条 扣押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电器、通讯器材和金银玉器等物品,扣押事件超过15日的,送交区财政公物仓代为保管,财政
没有设立公物仓,继续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对于扣押款项,应当自扣押之日起2日内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
的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对于收缴和追缴的财物,报主管局长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害人,在通知失主或者公告6个月(特殊情况延期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
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于能够回收使用且无法变卖、拍卖的危险物品,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的;
(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三)依法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
(四)擅自挪用、贪污、调换、使用涉案财物的办案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党政纪处分;
(五)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或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办案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局法制室负责解释。
白 山 市 江 源 区 公 安 局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范文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以及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能够附卷的书证、照片、图片等证据,不列入涉案财物管理范围。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办公室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纪委、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纪委部门负责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获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规范性进行检
查监督。
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各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六条 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七条 涉案财物是款项的,办案部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不得账外存放或者挪作他用,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法制和办公室部门。
第八条 涉案财物是下列特殊物品的,办案部门应当如实登记账册,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经办公室、法制部门审核后,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照片或者录像资料、移送接收手续等材料入卷存档:
(一)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八)容易腐烂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九条 特殊物品以外的其它涉案物品,自取得之日起三日内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办案部门不得由原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十条 办案人员提取的涉案财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给本单位保管责任人,并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开展鉴定、辩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办案部门对下列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后,再存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一)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需要以原物形式保存的现金、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注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特征后封存。
(二)小件零散物品、贵重物品,应当在提取时当场装袋封存,由办案人员和见证人、物品持有人签名。
(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及长度等特征进行封存。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的财物进行登记,经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委托的人领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由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和监管场所民警共同签字后或者盖章后,由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行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帐号,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银行帐户。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涉案物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管理制度。办案人员对涉案物品应当逐案逐物进行编码、拍照,并按规范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案事件系统涉案财物模块。保管人员接收涉案物品时,应当场与办案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查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因辨认、估价、鉴定、质证等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财物,但应当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事由及使用、归还的时间,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签名。涉案财物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六条 需要对涉案财物处理时,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分局或市局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法制部门出具《涉案财物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会同办案部门共同做好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属于国家规定可以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十八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烟草、食盐、种子等属于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事业收兑、收购,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十九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珍贵文物、珍贵和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无偿交由专管机关管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并将移送接收手续和证明,抄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条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需要拍卖、变卖的,经市局领导批准,在拍照或录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或诉讼终结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且对人身、财产安全没有危害的假冒伪劣物品,由公安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提交技术鉴定或者进行相应技术处理后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无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无价值、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拍卖的涉案物品,由办案部门登记造册,制定《拟销毁物品清单》,组织销毁涉案物品工作。办公室、法制部门应当对拟销毁的涉案物品进行现场核对,监督办案部门进行销毁。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销毁的淫秽书籍、光盘等具有可再生利用价值的涉案物品,经改变物品的物理形状、属性后,可作为生产原料的,办案部门在办公室、法制部门的监督下可以作为生产原料变价处理给生产企业,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危险品等涉案物品的处理或者移交,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移送起诉时,涉案财物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办案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按时移送。
未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结案时未对存续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的,办案部门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办案部门认为涉案财物与案件无关,需要将财物退还原主的,应当将意见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后,报请分局领导批准。退还财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退还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七条 办案部门认为涉案财物应当退还给被害人、善意第三人的,应当提出意见提交法制部门审核后,
报请分局领导批准。退还财物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并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 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持有人、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办案部门应当通知其在六个月内领取;持有人、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告知其认领。在通知或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由装财部门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决定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因查不到财物所有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长期未抓获,案件无法办结,涉案财物长期保存在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可以提请分局执法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要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和监督,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和专项审计的范围;办公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会同纪委、法制、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
(四)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此规定自2013年6月1日施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范文四: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纪检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安
政案件和刑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抽方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件用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其;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施;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行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管相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依监督的原则。监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公必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单支、私分、挪用、贪污、支调换、调
1 / 9
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涉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秘私的涉案财物,应私
当严格保密。保
第五条 公安机关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定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民
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的理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自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具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直当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全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项
难度较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较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度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编
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源向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查档等办案档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管理。
公安机关纪检、监监察、警务督察、审计、法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围进行监督。进
第七条 涉案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施应当适合被保管
2 / 9
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特防腐等安全要求防;对不同种种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分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经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理人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场所。
第八条 办案人员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范,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开具相应法律文书。具
第九条条 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小时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财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在偏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的
案单位后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办理移交手续。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紧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十
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认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负工作完工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内财物管理人员,财
并办理移交交手续。
第十条 涉案财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案。。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法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载人员补齐。人
第十一条 因因讯问、鉴定、辨认、检验验、检查等办案工
3 / 9
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向涉案财,物物管理人员调用涉案财物。非因办案本身需要,不。得得使用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专门财的的登记册上登记调用人、调调用时间、调用事由、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审批用人等事项,人并由办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共同和签名或者盖章。签
办案人员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员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财
检查、核对。对于有损毁、查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短的,涉的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当部门负责人和涉部
案财物管理理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未按照登记的调用时间员归还涉案财物的,涉案归
财物物管理人员应当报告办案部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理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立财物;对于确确实需要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责令其办理延物期期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于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不行
在公安机关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人人员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犯人姓名、采取的措措施、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数
地点等情况报送涉案财物管理人情员,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员予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办办案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员应当在接收扣押
4 / 9
的涉案财物或者登记查封、封存财、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或者复印件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备案。察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物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拍工作。工
对于下列违禁品或或者不宜随案移送、不易保保管的物品、文件,应当依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案
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十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刑百一十百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淫秽物品、毒品等违违禁品;
(二)吸食、注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料
药品;
(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放危险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危语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资;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稀;
(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品;
(八)容易腐烂变质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十五条 对经查明确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以及属于被害人的的的合法财产及其孳
5 / 9
息,公安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还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财委托的人,委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公得代为领取。得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限强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其随身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物进行登记,经办案人员和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人通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疑人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人领领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在案,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扣押。
无法通知或者被通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由办案人员、违明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法
人和监管场所民警共同签字和或者盖章后,由监管场所或按照有按关规定暂时代为保管。管
第十七条 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法者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款物的,公安机人关应当通知其向被害关
人或者其家属直接交付,并将者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公安退机关。机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押
被害人或者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的的,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账号,通知违法行为银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汇银行账户。银
公安机关应当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交付手续复印附卷,并将退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6 / 9
第十八条 对查获的需要作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押;;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车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但对与案件无关的车辆,,不得扣押、扣留。
第十十九条 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时,应当认扣真真查验车辆特征,仔细清点车内物品,当场开列扣点押押清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在清单或者凭证凭中详细载明当事人的中
基本情况、案由、厂牌型号、情识别代码、牌照号码、行识驶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颜
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车辆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涉案涉财物管理人员移交,由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案条予以封存。。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应当建立专门的涉案车辆台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车车辆进行编号登记,严格管管理,妥善保管。非因法定事由,未经县级以上公定安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调调用涉案车辆。
处理无主车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主涉案车辆,应当经县级涉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上论决定,并按照法律规定论办理有办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一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关部门对本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管理的涉案财物进门行核查,防止涉行
7 / 9
案财物损毁毁、灭失或者被挪用、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移送、按返返还、处理等;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管理不当的采,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纠
第二十二条 公安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一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对
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应以以纠正。
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核物采取措施或者物
处理不合法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办案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根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或
(一)不按照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法;
(二)提取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时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案财物的财;
(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当而而拒不返还的;
(四)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其定定的。
第二十四条 涉案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之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的
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规
(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调手续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因失失、损毁的;
8 / 9
(三)发现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交
及时报告的时;
(四)其他不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为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留贪污、调换、贪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自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导
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犯任任。
第二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地公安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涉案财物管实理理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行安部制定的有关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性文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以本规定为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定从其规定。
9 / 9
范文五:[定稿]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以及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能够附卷的书证、照片、图片等证据~不列入涉案财物管理范围。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办公室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纪委、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纪委部门负责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制部门负
责对办案过程中获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各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六条 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七条 涉案财物是款项的~办案部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不得账外存放或者挪作他用~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法制和办公室部门。
第八条 涉案财物是下列特殊物品的~办案部门应当如实登记账册~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经办公室、法制部门审核后~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照片或者录像资料、移送接收手续等材料入卷存档:
,一,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八,容易腐烂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九条 特殊物品以外的其它涉案物品~自取得之日起三日内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办案部门不得由原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十条 办案人员提取的涉案财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给本单位保管责任人~并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开展鉴定、辩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办案部门对下列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后~再存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一,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需要以原物形式保存的现金、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注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特征后封存。
,二,小件零散物品、贵重物品~应当在提取时当场装袋封存~由办案人员和见证人、物品持有人签名。
,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
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及长度等特征进行封存。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的财物进行登记~经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委托的人领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由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和监管场所民警共同签字后或者盖章后~由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行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帐号~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银行帐户。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涉案物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管理制度。办案人员对涉案物品应当逐案逐物进行编码、拍照~并按规范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案事件系统涉案财物模块。保管人员接收涉案物品时~应当场与办案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查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因辨认、估价、鉴定、质证等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财物~但应当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事由及
使用、归还的时间~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签名。涉案财物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六条 需要对涉案财物处理时~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分局或市局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法制部门出具《涉案财物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会同办案部门共同做好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属于国家规定可以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十八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烟草、食盐、种子等属于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事业收兑、收购~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十九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珍贵文物、珍贵和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无偿交由专管机关管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并将移送接收手续和证明~抄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条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需要拍卖、变卖的~经市局领导批准~在拍照或录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
拍卖、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或诉讼终结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且对人身、财产安全没有危害的假冒伪劣物品~由公安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提交技术鉴定或者进行相应技术处理后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无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无价值、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拍卖的涉案物品~由办案部门登记造册~制定《拟销毁物品清单》~组织销毁涉案物品工作。办公室、法制部门应当对拟销毁的涉案物品进行现场核对~监督办案部门进行销毁。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销毁的淫秽书籍、光盘等具有可再生利用价值的涉案物品~经改变物品的物理形状、属性后~可作为生产原料的~办案部门在办公室、法制部门的监督下可以作为生产原料变价处理给生产企业~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危险品等涉案物品的处理或者移交~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移送起诉时~涉案财物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办案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按时移送。
未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结案时未对存续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的~办案部门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办案部门认为涉案财物与案件无关~需要将财物退还原主的~应当将意见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后~报请分局领导批准。退还财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退还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七条 办案部门认为涉案财物应当退还给被害人、善意第三人的~应当提出意见提交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分局领导批准。退还财物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并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 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持有人、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办案部门应当通知其在六个月内领取,持有人、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告知其认领。在通知或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由装财部门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决定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因查不到财物所有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长期未抓获~案件无法办结~涉案财物长期保存在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可以提请分局执法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要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和监督~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和专项审计的范围,办公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会同纪委、法制、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
次。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
,四,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
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此规定自2013年6月1日施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