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篇一:2014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
2014
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
2014年中食品安
全类事件频频发生。人们现在年看待食品也胆战心惊!人们也不发出很多的疑问,未来还有多
少食品类安全事件发生?我们对今年的食品安全类事件进行了曝光。共总结出十大事件:
2014年食品安全
第一大事件:沃尔玛售含有“狐狸肉“的驴肉
13年低爆出的“宜
家肉丸含马肉”事件还未完全淡出人们视线,2014年初,全球零食商巨头沃尔玛又爆出在华
部分店面所售驴肉含有其他动物的dna。沃尔玛召回这些含有“狐狸肉“的驴肉,对于那些
购买这些驴肉的顾客将给予8.25美金的补偿(约合人民币50元)。同时将对超市中其他肉类
进行dna测试。
此前,山东出入境
检疫局曾在2013年12月底宣布,沃尔玛出售的驴肉产品中含有狐狸肉成分。综合华尔街日
报和路透社消息,沃尔玛已不是第一次在中国爆出类似食品类丑闻:2011年,当局称沃尔玛
出售的有机猪肉事实上只是普通猪肉,这一“假猪肉门”事件以缴纳罚款57.5万美元(约合
人民币269万)、两名雇员被捕告终。同年,媒体又爆出沃尔玛将过期的鸭肉上架销售。沃尔
玛又爆出用过期的鸡蛋制作成蛋糕再次销售的丑闻。再次将这一零售巨头推到了食品安全问
题的风口浪尖上。而沃尔玛的发言人则表示,这一事件已经得到解决,事态也得到了有效控
制。但年初发生的“假驴肉”事件无疑又让沃尔玛陷入“诚信危机”。
2014年食品安全
第二大事件:央视曝光,杭州黑心企业售过期烘焙食材
原料都过期了,面
包还能吃么?撕标签、换包装、用清洗液擦、拿小刀来刮??在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案例中,
最让消费者愕然的是,卧底记者在杭州广琪贸易公司里,发现工作人员将过期食品原料改头
换面,变成了合格产品。而这批数量惊人的过期食品原料,其供货对象包括可莎蜜儿、金点、
丹比、浮力森林、面包新语、小小涩会、九月生活等杭城多家知名的蛋糕坊和烘焙企业。
被央视“点名”的
广琪公司的长期客户,包括可莎蜜儿、金点、浮力森林、面包新语、九月生活、丹比、小小
涩会等多家连锁品牌烘焙企业,都是消费者最熟悉、最常消费的品牌。
2014年食品安全
第四大事件:台湾统一19款产品涉黑心油
尽管人们对康师傅
耳熟能详,但对康师傅背后的老板——魏氏兄弟,却知者寥寥。“就是这个味”,就是这个魏。
台湾顶新黑心油事件愈演愈烈,在劣质猪肉之后又查出问题牛油,而这一次康师傅的老对手
统一企业也中枪。台湾统一集团出品的19款产品因使用顶新问题牛油而采取预防性下架,其
中包括葱烧牛肉风味方便面、7-11麻辣关东煮等。
据台湾食药署介绍,
这19款产品几乎都是民众常吃的,包括统一面葱烧牛肉风味、满汉大餐葱烧牛肉、满汉大餐
珍味牛肉、来一客牛肉蔬菜、川辣牛肉及精炖牛腩风味杯、阿q桶面红椒牛肉风味桶,还有
7-11麻辣关东煮等。统一企业表示,公司已实行预防性下架,并启动退货机制。台湾统一的
19款产品使用了顶新问题牛油而采取了预防性下架。
2014年食品安全
第五大事件:“吸血鬼饮料”是三无产品
多地媒体曝光名为
“吸血鬼饮料”“吸血鬼日记饮料”“吸血鬼血浆饮
料”“吸血鬼能量饮
料”“仿真血浆”的多种“品牌”血袋饮料在网络和实体店铺热销。此类产品的血袋包装类似
医用血浆,有的还在标签上标注了“a、b、ab、o、other”等类型。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经
查,此类产品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生产,绝大多数仅有英文标签,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属“三无”
产品,有的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作为饮料饮用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提示消
费
者避免购买“吸血鬼饮料”等相关产品,责令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关闭所有销售此类产品的网店,
并要求其严格把关,今后一律禁止销售类似产品。。
2014年食品安全
第六大事件:恒天然奶粉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奶粉一直都是现代
婴幼儿的必需品。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有数名儿童在食用相关恒天然奶粉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恒天然因此有76吨奶粉被禁止在斯里兰卡继续进行销售。
2012 年8月,斯里
兰卡开始检测所有新西兰进口奶粉中发现有两个批次的奶粉中发现双氰胺污染,官方随即要
求召回。其后,恒天然表示官方检测机制有缺陷,结果有争 议。新西兰官方也表示,该残留
来源于牧草的肥料,并不是直接添加在奶粉当中,没有危险。2013年3月,斯里兰卡方面销
毁了恒天然有争议的奶粉共130 吨,价值70多万纽币。
恒天然表示,正与
斯里兰卡卫生部协调,希望能尽快解除禁令。与此同时,恒天然针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内部检
测,显示一切正常。斯里兰卡是新西兰第5大奶粉出口市场,恒天然在那里设有工厂,雇佣
750名员工。然而恒天然与斯里兰卡素有恩怨。
2014年食品安全
第七大事件:统一泡面被检出大肠杆菌超标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9月进境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包括统一、科颜氏、亨氏、三得利等知名消费品牌在内,
共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345批、化妆品17批。从台湾进口的1800kg“甘梅撒粉(a料)”被检
出胭脂红、安赛蜜、日落黄三项超标,据了解,上述公司主要业务为“超级鸡车”的加盟,
门店从事贩卖台湾香鸡排、盐酥鸡等。另外一来自台湾的零售品牌“一本冰糖杏仁糊”及系
列产品被检出违规添加硅铝酸钠。数据显示,超过494kg的统一泡面被检出大肠杆菌超标,
该批不合格产品已经销毁。同时,3个批次的雀巢饼干因为菌落总数超标和标签不合格遭到
退货。
2014年食品安全
第八大事件:非法加西班牙工芬卡橄榄油黑作坊 “早晨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
油是百姓生活里不可或缺的烹煮调味料。在广州市场上,一种号称原装特级进口的芬卡西班
牙橄榄油销量很好,但它却产自广州白云区马务村的一个非法加工窝点。
调查显示,芬卡橄
榄油属于广州伊麦斯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伊麦斯公司)所有。王先生是伊麦斯公司的一名前管
理层,自曝芬卡橄榄油不仅在广州销售,还销往北京、长沙、成都等城市,“除零售外,最多
的是一些公司购买当作福利发放,有的地方还进了超市”。
经多次暗访证实,芬卡牌橄榄油在城中村设点加工重新换装,主要工序是过滤油中令人作呕
的黑色泥状沉淀物,“原装原瓶进口”仅仅是噱头而已。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广州市公安局联合出击,查处正在非法加工芬卡橄榄油的黑作坊,现场封存上万
箱橄榄油。其中,不少橄榄油张贴着“变质”、“有问题”等标签,不乏专供儿童食用的产品。
2014年食品安全第九大事件:昆明黑心商贩造有毒米线
黑作坊为迎合消费
者而滥用食品添加剂来提升卖相、口感。加工环境脏、酸腐臭味扑面、地上污水横流、二氧
化硫严重超标??米线厂面积近千平米的院落内,厂房为简易房屋。其生产环境肮脏,大门口
堆放着成堆的煤块,盛装米线的竹筐随意堆放在煤堆上。走进院子,刺鼻的酸腐臭味扑面而
来,地上污水横流。从大米到米线,要经过浸泡、打浆、榨沥、搅拌、压型、煮、漂洗等过
程。 2014年食品安全第十大事件:淡水鱼生鱼片含肝吸虫
现在有很多吃货们
对生鱼片都很喜爱。吃货们经常吃日本料理而生鱼片是必点的菜肴,但是吃货们却不知道常
吃淡水鱼生鱼片会得病。据悉,广西的零先生常吃淡水鱼生鱼片,检查结果让零先生吓了一大
跳:他的肝脏上长了上百条瓜子仁状的虫子,对肝脏造成了严重的损伤。淡水鱼生鱼片就是
将新鲜打捞上来的淡水鱼直接切片生吃,食客在大快朵颐同时,吃进嘴里的除了美食还有肝
吸虫。但专家提醒,淡水鱼的生鱼片不宜常吃,因为其中可能含有肝吸虫会随生鱼片进入人
体,使人感染肝吸虫病。
专家表示,最有效
的方法就是不生吃淡水鱼,“只要温度超过90摄氏度,几秒钟就能杀死肝吸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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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食品安全案例分析论文
食品
安全案例分析——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负责人 第 2 参与人 第 3 参与人 第 4 参
与人 第 5 参与人姓名班级学号(全写)
目录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
义 .............................................................................
.................. 3 二、案例一:三鹿奶
粉 .............................................................................
...................... 3 (1)案例的经
过 .............................................................................
............................ 3 (2)案例的结
果 .............................................................................
............................ 4 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
题 .............................................................................
....................... 4 三、案例二:双汇“瘦肉
精” ...........................................................................
............ 4 1.案例的经过和结
果 .............................................................................
........................... 5 (1)案例的经
过 .............................................................................
............................ 5 (2)案例的结
果 .............................................................................
............................ 5 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
题 .............................................................................
....................... 5 四.两个案例的共性归
纳 .............................................................................
.................. 6 五、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分
析 .............................................................................
.......... 6 六、问题的形成根源或机理探
索 .............................................................................
...... 7 七、解决问题的对策建
议 .............................................................................
.................. 8 参考文
献: ...........................................................................
.......................................... 10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摘 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
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文章以三鹿三聚氰 胺
事件 、 双汇瘦肉精事件等两个案例展开, 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性质, 并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食品法律保护的对策,对食品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 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食
品安全;毒奶粉 ;瘦肉精;法律性质;法律保护———————————————————
———————————————————————————————————一、选题背
景与研究意义选题背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
有害物 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 存
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 一个学科。近
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频频出问题,各大网站纷纷曝光了三鹿 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
件、地沟油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墨汁粉条事件等等, 这些事件经各大媒体曝光后, 在国
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使得大家的目光聚焦到了 食品安全问题上来。 研究意义:国以民为本,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 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
会发展的根本要素,在任何一个国家, 食品及其安全都是上至国家领导人、 下至布衣百姓
共同关注的一个永恒主题。 频 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触目惊心的严重后果,迫使我们必须重
视食品安全。二、案例一:三鹿奶粉 1.案例的经过和结果(1)案例的经过 2008 年 9 月 8
日甘肃岷县 14 名婴儿同时患有肾结石病症,引起外界关注。 至 2008 年 9 月 11 日甘肃
全省共发现 59 例肾结石患儿,部分患儿已发展为肾功 能不全,同时已死亡 1 人,这些婴
儿均食用了三鹿 18 元左右价位的奶粉。而且 人们发现两个月来, 中国多省已相继有类似
事件发生。中国卫生部高度怀疑三鹿 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聚氰胺是一种
化工原料,可以提高蛋白 质检测值,人如果长期摄入会导致人体泌尿系统膀胱、肾产生结石,
并可诱发膀 胱癌。
2008 年 9 月 11 日上午 10 点 40 分,新民网连线三鹿集团传媒部,该部负责 人表示, 无
证据显示这些婴儿是因为吃了三鹿奶粉而致病。据称三鹿集团委托甘 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
三鹿奶粉进行了检验, 结果显示各项标准符合国家的质量 标准。 [30]不过事后甘肃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声明该局从未接受 过三鹿集团的委托检验。很快在同一天的晚
上,三鹿集团承认经公司自检发现 2008 年 8 月 6 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曾
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 场上大约有 700 吨,同时发布产品召回声明,不过三鹿亦指出其
公司无 18 元价 位奶粉。 (2)案例的结果 根据 2008 年 9 月 13 日,中国国务院启动国
家安全事故 i 级响应机制( “i 级”为最高级:指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三鹿奶粉
污染事件。患病婴幼儿 实行免费救治, 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有关部门对三鹿婴幼儿奶粉
生产和奶牛养 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质检总局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
对 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验检查。 根据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 2008 年 9
月 21 日,
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 计 39,965 人,正在住院的有
12,892 人,此前已治愈出院 1,579 人,死亡 4 人, 另截至到 2008 年 9 月 25 日,香港
有 5 人、澳门有 1 人确诊患病。 2009 年 1 月 22 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宣判,三鹿前董事长 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三鹿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王玉良、杭志奇、吴聚
生则分别 被判有期徒刑 15 年、8 年及 5 年。三鹿集团作为单位被告,犯了生产、销售伪 劣
产品罪,被判处罚款人民币 4937 余万元。涉嫌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农 张玉军、高俊
杰及耿金平三人被判处死刑,薛建忠无期徒刑,张彦军有期徒刑 15 年,耿金珠有期徒刑 8 年,
萧玉有期徒刑 5 年。 2014 年,72 岁高龄的田文华改判有期 18 年。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
题根据上述的案例可以反应出以下 3 个问题: (1)问题一: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重视,
在打击和监督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力度不够。 (2)问题二: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 (3)问
题三:企业以利益为重,这揭示了部分商家道德素质的低下。三、案例二:双汇“瘦肉精”
1.案例的经过和结果(1)案例的经过 自 2011 年 3 月 15 日“瘦肉精”事件曝光至 23 日
18 时,河南全省共排查 50 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近 6 万个,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 126
头,涉及 60 多个养殖场; 排查 50 头以下散养户 7 万多个,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生猪 8
头; 同时还查获含“瘦肉精”饲料若干批次。 2011 年 3 月 25 日从“瘦肉精”事件国务
院联合工作组获悉,河南“瘦肉 精”事件所涉案件调查取得重要突破, 截至目前, 肇事“瘦
肉精”来源基本查明, 并已发现 3 个“瘦肉精”制造窝点。 目前, 河南全省的“瘦肉精”
抽检排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未来国务院食品安 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就“瘦肉精”问题开展全
国性的专项打击活动, 确保食品安 全。(2)案例的结果 联合工作组还通报,截至 2011 年
3 月 24 日,“瘦肉精”事件中被河南 省有关部门控制、刑拘、立案侦查的人员已达 68 人,
其中“瘦肉精”销售人员 26 人,使用养殖户 33 人,生猪经纪人 7 人,企业采购人员 2 人,
并对 43 名公 职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相关人员表示,目前,河南全省的“瘦肉精”抽检
排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未 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就“瘦肉精”问题开展全国性
的专项打击 活动,确保食品安全。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题通过阅读上述案例发现以下几个问
题: (1)问题一:消费者盲目的信任知名的品牌。 (2)问题二:科技发展带来的弊端
(3)问题三:产业链和供应链对接
缺失。 四.两个案例的共性归纳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和双汇瘦肉精事件同属于违法向食物里面
添加非食用添 加剂的食品安全事件案例, 双汇瘦肉精事件成为继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后,严
重冲 击公众食品消费信心的又一起标志性事件。在奶制品市场遭受到质疑后,肉制品 行业
也面临消费者信心崩溃的境地,两个案例看似并无太多关联,实则都反映了 当前中国食品消
费市场存在的问题。 第一, 都反映了产业链缺陷。 乳品加工产业链不足, 三鹿集团的奶
源主要有三种途径,其中一种途径为从 散户手中收奶,奶农为提高奶蛋白质含量加入三聚氰
胺;肉类加工产业链缺失, 双汇集团从散户手中收购猪肉,养殖户为增加猪瘦肉量,向饲料
中添加瘦肉精。 前后两起事件都反映了中国农业产业化和食品工业化未能对接, 目前原料
生 产采取基地加农户模式,分散的农户养殖部分难以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封 闭供应
链导致食品加工原料难以保证其安全性。 第二, 都认同企业以利益为上的经营观念。 三鹿
集团在收购牛奶时片面强调高蛋白质含量, 但并未对过高的蛋白质含量 的来源进行深入调
查; 双汇集团一味强调猪肉的瘦肉含量,同样未主动了解超常 的瘦肉含量从何而来。 两家
企业本可以从各种渠道获知末端养殖户的一些信息, 但却并未采取应采 取的措施进行管理,
究其根本,双汇和三鹿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 并未履行其作为质量安全主体的
职责。 第三, 都反映了食品质量监督环节存在漏洞问题。 (1)共同问题之一:在当前市
场经济的背景,企业易受到功利主义和实用 主义的影响,片面强调经济利益,放松对企业内
部原料来源的管理,甚至简化对 食品质量的检测,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解决。 (2)共同
问题之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检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政府相关 部门一味追求政绩和经济发
展指标,没有切实履行监管监督职能,对企业生产采 取放任态度,导致食品质量检测环节存
在严重漏洞。五、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近年来,随着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所占的地
位不断强化,其弊端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也不断显现出来,出 现了诸如“三聚氰胺” 、
“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2008 年 9 月,全国各地出 现奶粉中大量添加“三聚氰胺”以
提高蛋白质含量而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的“三 鹿奶粉事件” ,并致使多名患儿死亡。2011 年
3 月 15 日,经央视曝光,河南孟 州等地养猪场采用“瘦肉精”饲养,而有毒猪肉流向了双
汇。那么,诸多食品安 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篇三: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2、2010年7月5
日报道最近有调查发现,美国的麦乐鸡竟然含有橡胶化学成分“聚二甲基硅氧烷”。美国麦当
劳发言人称,在麦乐鸡中加入聚二甲基硅氧烷,是基于安全理由,用以防止炸鸡块的食油起
泡。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动物测验显示,这种物质对人体无害。
3、2010年5月23
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节目曝光:售价上千元、用于养生保健的“天然紫砂煲”竟
然是由普通泥土与化学物质混合而成。然而,历经近一月的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紫砂
门”事件,权威部门终于做出结论:专家认定紫砂安全无毒。
4、2010年3月19
日,调查负责人武汉工业学院教授何东平召开新闻发布会,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紧规范废弃
油脂收集工作,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据报道,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
油有200至300万吨。医学研究称地沟油中的黄曲霉素强烈致癌,毒过砒霜100倍。
6、2009年11月7
日,男子马赛在北京西单大悦城豆捞坊餐厅喝了一罐雪碧,口吐大量汞珠。警方调查发现,
马赛情人刘晓静与保安员高星原合谋,多次向马赛投毒,试图将其杀害,而马赛在明知被人
投毒后,仍向可口可乐公司索赔,此事件被称为“雪碧汞毒门”。
7、2009年5月11
日,卫生部就之前杭州市民状告“王老吉”召开新闻发布会,声明该饮料中含有的夏枯草不
在卫生部公布的允许食用的87种中药材名单中,这意味着流传了170多年的凉茶涉嫌违法添
加非食用物质,造成了该产品的销量下降。
8、2009年2月27
日,“咯咯哒”问题鸡蛋所用饲料厂的法人代表获刑,该厂于去年9月两次向饲料中加入三聚
氰胺。在08年10月,在香港对从内地进口的鸡蛋中检测出三聚氰胺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所以问题饲料被查出,但鸡蛋价格出现下跌。
9、2009年1月22日,三鹿“三聚氰胺奶粉”案终审宣判。自08年7月始,全国各地陆续
收治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多达1000余人,9月 11日,卫生部调查证实这是由于三鹿集团
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所致。
10、2008年10月,
四川广元柑橘生产中发生蛆虫疫情爆发。这次柑橘疫情导致柑橘价格的大幅下跌,并且出现
严重的滞销状况。政府出资收购柑橘,并进行深埋、消毒处理,以控制疫情的发展。
11、2008年10月
19日,卫生部通报了暂停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茵栀黄注射液销售和使用。该药
物引起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医院的 4名新生儿产生不良反应,其中1名死亡。
12、2008年10月6
日,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后,
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有3例死亡。10月7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
出紧急通知,暂停销售使用该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
13、2008年8月,
人造“新鲜红枣”流入乌鲁木齐市场。主要经过两道工序,铁锅里放进酱油,使青枣变成红
色,并保持光泽。再次放进加入大量糖精钠和甜蜜素的水池中浸泡,使其口感泛甜。过量食
用会造成血小板减少,酿成急性大出血等直接身体危害。
14、2008年6月1
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在5月22日至28日之间,先后有6名在南昌大学第
二附属医院就诊的患者,在使用江西博雅生物制药公司生产的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后死
亡。 15、2007年8月14日,总数为7.26吨台湾味全的较大婴儿奶粉在从香港入境时,被
深圳检验检疫局检验出阪岐肠杆菌超标,检疫局依法对该批不合格婴儿奶粉作出监督销毁的
处理。
16、2007年4月12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销售的“思念”、“龙凤”品牌云吞及水饺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这
一检测结果的公布之后,商家采取措施,对购买到问题批次产品的消费者提供退货服务。
18、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检测出含
有致癌物质苏丹红。部分河北农户用添加了工业染料苏丹红的饲料喂养鸭子,导致蛋黄内含
有苏丹红,以致全北京市范围内停售河北产“红心”咸鸭蛋。
20、2006年8月3
日,卫生部宣布停用安徽华源公司生产的药品——欣弗。部分患者使用该药后,出现恶心、
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症状。因使用该药品,共导致81人出现不良反
应,其中3人死亡,涉及10个省份。
21、2006年8月2
日,浙江省台州市卫生局在某油脂厂内查扣原料油38600公斤、成品油5300公斤。经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猪油中酸价和过氧化值严重超标,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检出内
含剧毒的“六六六”和“滴滴涕”。
22、2006年7月,
中央电视台曝光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造假分子还在假蜂蜜中加入了增稠剂、
甜味剂、防腐剂、香精和色素等化学物质。这一事件造成该地区蜂蜜价格的大幅跌落。
23、2006年6月1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暂停使用、暂停受理和审批“鱼腥草”注射液等7
个注射剂。这些注射剂在临床应用中使患者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有引起死亡病例的报
告。
24、2006年6月,
北京食用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确诊病例达到160例。该病是由于酒店出售的凉
拌福寿螺菜而引起,最终经历了历时一年半的赔偿案之后,。“蜀国演义”酒楼因此出名,该
酒楼共赔偿患者近1000万元。
25、2006年5月28
日,石家庄第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氯化钠(生理盐水)药液内含有可见异物,导致浙
江省中医院中九名患者输液后出现异常反应,
26、2006年4月3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禁止奥美定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决定。奥美定是国内惟一
的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产品,其用于注射隆胸。该产品的审批过程一路绿灯,先批后检,临床
7个月即上市。近10年来,我国有近30万人使用了这种产品。
27、2006年4月30日,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造成了多名患者临床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导致
肾功能衰竭),经调查原因系齐二药购买药用辅料丙二醇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时,购入了
假冒的丙二醇。
29、2005年7月5
日,三鹿被查出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的酸牛奶,三鹿方面表示,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不存在任何
问题,而是因为企业管理上的一些疏忽。
30、2005年7月5
日,有媒体报道,甲醛已经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定为可疑致癌物,但众多的中小啤酒企业
依然在产品里普遍使用甲醛。 “95%啤酒生产加甲醛”的说法开始广泛传播。青岛、华润、
燕京啤酒三巨头对这一说法纷纷表示异议,并表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醛和在生产过程中添
加甲醛是两回事。 31、2005年6月14日,北京市工商局经抽查的潮安12家企业果脯产品
二氧化硫含量超标,随即宣布广东潮安生产的果脯全部下架,将近800 家潮安果脯蜜饯企业
集体挡在了北京门外。6月15日起,重庆、成都、西安、义乌等地相继“封杀”潮安果脯。
32、2005年5月26
日,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在浙江被抽检出碘含量超标。这一事件使雀巢该品牌奶粉在全国范
围的撤柜。
34、2004年5月11
日,广州一市民被怀疑饮用散装白酒中毒死亡,短短10天内,共有14人因饮用假酒死亡、
39人受伤。这些散装白酒中含有剧毒工业酒精甲醇。
35、2004年4月30
日,“大头娃娃”事件曝光,安徽省阜阳市查处一家劣质奶粉厂。该厂生产的劣质奶粉几乎完
全没有营养,致使13名婴儿死亡,近200名婴儿患上严重营养不良症。
36、2004年5月,
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的一期“龙口粉丝掺假有术”节目揭露,部分正规粉丝生产商
为降低成本,在生产中掺入粟米淀粉,并加入了可能致癌的碳酸氢铵化肥、氨水用于增白。
37、2004年“陈化粮”事件曝光,全国10多个省市粮油批发市场发现有国家粮库淘汰的发
霉米,含有可致肝癌的黄曲霉素。黄曲霉素是目前发现最强的化学致癌物,试验显示其致癌
所需时间最短仅为24周。 38、2003年12月3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佛山、江门两
地的鱼翅、开心果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用工业双氧水加工过的鱼翅成品、开心
果等干果类食品成品。
40、2003年11月
16日,“金华火腿敌敌畏”事件被曝光,金华市的两家火腿生产企业在生产“反季节腿”时,
为了避免蚊虫叮咬和生蛆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剧毒农药敌敌畏。金华火腿的销量几乎为零,
金华市经营千年的城市名片瞬间蒙垢。
41、从2003年7
月上旬开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浙江省卫生监督部门查获了从嘉兴等地流出的48吨含有
剧毒氰化物的“毒狗肉”。这些狗大多为土狗,很灵活,所以较难棒杀,大多为毒杀。
42、2002年6月21
日,金华市卫生局在某仓库发现标识为广西田阳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9.5吨假冒“白砂
糖”,该“白砂糖”30%的成分为蔗糖,30%成分为硫酸镁,其余成分无法确认,对这批“白砂
糖”全部没收并予以公开销毁。
43、2002年5月21
日,长春市卫生局查处一处用牛血、猪血和化工原料加工假“鸭血”的黑窝点,制造假“鸭
血”的化工原料一般为建筑或化工用品。
44、2002年2月,
哈尔滨香香鸟食品有限公司用去年的陈月饼非法生产汤圆的恶性事件被查处。据当地工商部
门介绍,在所查获的汤圆馅是由去年中秋节期间生产的月饼经粉碎后制得,月饼早已超过保
存期,有些已发霉变质,甚至被鼠咬。
45、2001年9月3
日,吉化公司所属的16所中小学校发生严重的豆奶中毒事件。万余名学生饮用学校购进的“万
方”牌豆奶后,6362名学生集体中毒。至今,仍有多名饮用豆奶的学生被不同的病症缠身,
其中3名学生患上白血病。
篇四:关于新时期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公共政策学案例分析
公共
政策学案例分析
新时期我国的食品
安全问题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广东 广州 510405)
阜阳劣质奶粉
经过:2003年底,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堂镇农民高政因为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吃了“伊鹿”牌奶粉后生命垂危,
愤而走上了维权之路。他的努力引起了媒体的注意。2004年4月16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
阜阳劣质奶粉的情况,立刻震惊全国。在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下,案件很快查明:问题由
不法厂家生产的蛋白质等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奶粉引起,劣质奶粉共造成189名幼儿营养不
良,12名婴儿死亡。
结果:共有数十名
被告人获刑。阜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16名大小官员被追究责任,全国有数以百计的官员
受到处分。54家劣质奶粉企业被勒令停产。随后,我国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粉标签,要求
必须标注“母乳最理想”等内容。此案发生后,要求《食品安全法》尽快出台的呼声日益高
涨。
公共政策执行效果不明显即食品安全保护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监管体制仍无根本性突破
由于目前我国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体制不一致,进行部门协调的难度较大。国务院虽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但其职能定位为协调、不管理,存在相互推诿的空间。卫生部、农业部从中央到地方是分级
管理;其他几个部门在中央和省一级属于分级管理,而省以下属于垂直管理,加大了协调的难
度。实行分段管理,卫生、药监、质检、工商等部门看似分工明确,但实际上并没有根本性的
突破。
二、食品安全监管
存在突击性问题,工作缺乏主动性
食品安全监管应该
具有长久性、稳定性等特点,但我国现阶段的监管主体多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力量对社会存
在的某种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执法方式,即往往是因为某一临时事件的发生或某一特殊
时期的需要来开展执法活动。专项整治虽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但这种行为实质是一种
“事前疏于管理、事后矫枉过正”的执法方式,它将严格执法变为一种偶然现象,大大助长了
违法者的投机心理。在执法手段上,现有执法体制过分依赖非常规化的“运动式执法”,缺乏
主动性,造成“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泛滥-打击-问题缓解-再度泛滥-再打
击”的车轮站。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简介:刘翠玲
(1991—),女,广东广州人,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管理学2011级行政管理专业
(3)班学生。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滞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后
我国食品风险分析
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处于被动局面。由于我国的经济、科技
水平总体不高,加之我国一直比较重视食品的初级生产,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的规模化建设起
步较晚,缺少食品安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积累和人力资源。食品风险分析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仍
将处于较低水平
四、监管队伍和监
测检验能力还不适应监管任务的需要
各执法主体监管人
员数量不足,部分行政执法主体长期采用聘用人员执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食品
生产基地、企业、市场的自检体系缺乏或运行不畅。农产品定点监测市场对经营主体约束力
不强,逢进必检存在困难。大部分地市级以下的产品质量安全监
测站只能检测部分有机磷农药和氯酯类农药残留,无法完成多种项目的验证检测任务。卫生和
质监部门过去建立的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能力仍然有限,其他执法主体当前还不具备食品检
验资质。
面对这一系列的不
足,我们需要针对这一现状进行改善:
第一,建立和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我国不但需要进行食品安
全风险分析,而且
需要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食品安全性评价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监控和管理方
面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构建统一的
强制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现有的相关标准进行全面清
理,确定需要制定
的标准项目,对原有标准进行整合,推进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着力打造食
品市场信用文化体系。食品安全信用建设必须以市场信用文化
建设为依托。要通
过社会的动员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的指导与监管能力、新闻媒体的信息披露、企业信用文化的
构建、社会公众力量的制衡等;四位一体;的合力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氛围,共同完
善的法制和管理制度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四,建立与国际
标准接轨的食品安全信息服务体系;尽快建立由政府部门、行
业机构、研究机构
等组成的食品安全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其在预警和贸易中的指导作用。认真做好国际新法
规研究工作,加强源头管理,确保贸易安全。
问题
1、针对食品安全问
题,我国政府应该怎样来更好地应对这一现状?
2、制定公共政策后,
应该如何执行?
分析
在公共政策的制定
方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的种子。虽然我国已出
台了《食品安全法》,但与此配套的法律法规细则却严重滞后。从国家层面看,一些监管工作
需要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空白,如食品安全法授予国务院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
台。从地方层面来看,应由地方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管理办法,目前仅有个
别省、市、
自治区出台。此外,有关部门对国家制定出台的政策法规,并未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加以
落实,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存在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政策对保障食品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
况,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关键环节是从源头抓起,构建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建立统一完善,
具有统领能力的长效监管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
食品流通和食品消费各环节的作用。同时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强化食
品行业的准入政策、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食
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变被动防守为主动出击。
篇五:2014五大食品安全案例大集合
2014
五大食品安全案例大集合
五大食品安全案例盘点
1.安徽省萧县不法
商贩收购病死猪肉销往安徽、河南等地加工成熟食后,批发销售到安徽、江苏等地零售点和
菜市场。至案发时共加工病死猪肉5万余斤, 非法获利8万余元。萧县和青龙镇政府及农业、
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存在监管不严、失职失察问题。安徽省监察厅责成萧县政府、青龙
镇政府分别向宿州市政 府、萧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萧县原副县长等17人受到党纪政
纪处分。
2.山东省潍坊市峡
山区生姜种植违规使用剧毒农药失职渎职案。峡山区管委会、王家庄街道和当地农业部门存
在监管不力、检查不严问题。峡山区管委会副主任等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山东省阳信县不
法商贩利用羊尾油、鸭脯肉等,制成假羊肉销售。县政府和监管部门存在日常监管缺失、执法检查不到位问题。阳信县副县长等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山西省孝义市金晖小学学校食堂长期无证经营,卫生安全措施缺失,致使发生46名学生集体腹泻事件。孝义市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梧桐镇政府存在监督管理不严、督促整改不力问题。孝义市教育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等11人受到政纪处分。
食品安全问题如何解决
呼吁商家联合政府,尽快推行源品汇追溯系统,从源头追溯食品安全,真正杜绝不法行为,还国内食品业纯净市场。
范文二: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1、2010年7月,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卷土重来”:在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达500余倍,而原料来自河北等地。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求严肃查处,杜绝问题奶粉流入市场,彻底查清其来源与销路,坚决予以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2、2010年7月5日报道最近有调查发现,美国的麦乐鸡竟然含有橡胶化学成分“聚二甲基硅氧烷”。美国麦当劳发言人称,在麦乐鸡中加入聚二甲基硅氧烷,是基于安全理由,用以防止炸鸡块的食油起泡。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动物测验显示,这种物质对人体无害。
3、2010年5月23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节目曝光:售价上千元、用于养生保健的“天然紫砂煲”竟然是由普通泥土与化学物质混合而成。然而,历经近一月的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紫砂门”事件,权威部门终于做出结论:专家认定紫砂安全无毒。
4、2010年3月19日,调查负责人武汉工业学院教授何东平召开新闻发布会,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紧规范废弃油脂收集工作,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据报道,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至300万吨。医学研究称地沟油中的黄曲霉素强烈致癌,毒过砒霜100倍。
5、2009年11月,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被海口市工商局推向消费者的关注中——两家公司生产的部分批次果汁饮品近日被该工商局检测出“含砒霜”。不过耐人寻味的是,海南省工商局最后宣称,确认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海口市工商局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的地方。
6、2009年11月7日,男子马赛在北京西单大悦城豆捞坊餐厅喝了一罐雪碧,口吐大量汞珠。警方调查发现,马赛情人刘晓静与保安员高星原合谋,多次向马赛投毒,试图将其杀害,而马赛在明知被人投毒后,仍向可口可乐公司索赔,此事件被称为“雪碧汞毒门”。
7、2009年5月11日,卫生部就之前杭州市民状告“王老吉”召开新闻发布会,声明该饮料中含有的夏枯草不在卫生部公布的允许食用的87种中药材名单中,这意味着流传了170多年的凉茶涉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造成了该产品的销量下降。
8、2009年2月27日,“咯咯哒”问题鸡蛋所用饲料厂的法人代表获刑,该厂于去年9月两次向饲料中加入三聚氰胺。在08年10月,在香港对从内地进口的鸡蛋中检测出三聚氰胺后,引起了广泛关注,所以问题饲料被查出,但鸡蛋价格出现下跌。
9、2009年1月22日,三鹿“三聚氰胺奶粉”案终审宣判。自08年7月始,全国各地陆续收治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多达1000余人,9月 11日,卫生部调查证实这是由于三鹿集团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所致。
10、2008年10月,四川广元柑橘生产中发生蛆虫疫情爆发。这次柑橘疫情导致柑橘价格的大幅下跌,并且出现严重的滞销状况。政府出资收购柑橘,并进行深埋、消毒处理,以控制疫情的发展。 11、2008年10月19日,卫生部通报了暂停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茵栀黄注射液销售和使用。该药物引起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医院的 4名新生儿产生不良反应,其中1名死亡。 12、2008年10月6日,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有3例死亡。10月7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紧急通知,暂停销售使用该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
13、2008年8月,人造“新鲜红枣”流入乌鲁木齐市场。主要经过两道工序,铁锅里放进酱油,使青枣变成红色,并保持光泽。再次放进加入大量糖精钠和甜蜜素的水池中浸泡,使其口感泛甜。过量食用会造成血小板减少,酿成急性大出血等直接身体危害。
14、2008年6月1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在5月22日至28日之间,先后有6名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的患者,在使用江西博雅生物制药公司生产的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后死亡。 15、2007年8月14日,总数为7.26吨台湾味全的较大婴儿奶粉在从香港入境时,被深圳检验检疫局检验出阪岐肠杆菌超标,检疫局依法对该批不合格婴儿奶粉作出监督销毁的处理。
16、2007年4月1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销售的“思念”、“龙凤”品牌云吞及水饺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这一检测结果的公布之后,商家采取措施,对购买到问题批次产品的消费者提供退货服务。 17、2006年11月17日,上海市抽检的30件冰鲜或鲜活多宝鱼全部含有硝基呋喃类代谢物,部分样品还被检出环丙沙星、氯霉素、红霉素等多种禁用鱼药残留,部分样品土霉素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
18、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检测出含有致癌物质苏丹红。部分河北农户用添加了工业染料苏丹红的饲料喂养鸭子,导致蛋黄内含有苏丹红,以致全北京市范围内停售河北产“红心”咸鸭蛋。
19、自2006年9月初开始,上海市发生多起因食用猪内脏、猪肉导致的疑似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这批来自浙江海盐县瘦肉精超标猪肉和内脏共导致上海9个区336人次中毒。
20、2006年8月3日,卫生部宣布停用安徽华源公司生产的药品——欣弗。部分患者使用该药后,出现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症状。因使用该药品,共导致81人出现不良反应,其中3人死亡,涉及10个省份。
21、2006年8月2日,浙江省台州市卫生局在某油脂厂内查扣原料油38600公斤、成品油5300公斤。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猪油中酸价和过氧化值严重超标,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检出内含剧毒的“六六六”和“滴滴涕”。
22、2006年7月,中央电视台曝光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造假分子还在假蜂蜜中加入了增稠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和色素等化学物质。这一事件造成该地区蜂蜜价格的大幅跌落。 23、2006年6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暂停使用、暂停受理和审批“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这些注射剂在临床应用中使患者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有引起死亡病例的报告。 24、2006年6月,北京食用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确诊病例达到160例。该病是由于酒店出售的凉拌福寿螺菜而引起,最终经历了历时一年半的赔偿案之后,。“蜀国演义”酒楼因此出名,该酒楼共赔偿患者近1000万元。
25、2006年5月28日,石家庄第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氯化钠(生理盐水)药液内含有可见异物,导致浙江省中医院中九名患者输液后出现异常反应,
26、2006年4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禁止奥美定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决定。奥美定是国内惟一的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产品,其用于注射隆胸。该产品的审批过程一路绿灯,先批后检,临床7个月即上市。近10年来,我国有近30万人使用了这种产品。
27、2006年4月30日,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造成了多名患者临床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导致肾功能衰竭),经调查原因系齐二药购买药用辅料丙二醇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时,购入了假冒的丙二醇。 28、2005年8月16日,“维维”牌天山雪活性乳饮料在上海被检测酵母菌数超标24倍。 29、2005年7月5日,三鹿被查出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的酸牛奶,三鹿方面表示,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不存在任何问题,而是因为企业管理上的一些疏忽。
30、2005年7月5日,有媒体报道,甲醛已经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定为可疑致癌物,但众多的中小啤酒企业依然在产品里普遍使用甲醛。 “95%啤酒生产加甲醛”的说法开始广泛传播。青岛、华润、燕京啤酒三巨头对这一说法纷纷表示异议,并表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醛和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甲醛是两回事。 31、2005年6月14日,北京市工商局经抽查的潮安12家企业果脯产品二氧化硫含量超标,随即宣布广东潮安生产的果脯全部下架,将近800 家潮安果脯蜜饯企业集体挡在了北京门外。6月15日起,重庆、成都、西安、义乌等地相继“封杀”潮安果脯。
32、2005年5月26日,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在浙江被抽检出碘含量超标。这一事件使雀巢该品牌奶粉在全国范围的撤柜。
33、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在对肯德基多家餐厅进行抽检时,发现新奥尔良鸡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从16日开始,在全国所有肯德基餐厅停止售卖这两种产品,同时销毁所有剩余调料。”
34、2004年5月11日,广州一市民被怀疑饮用散装白酒中毒死亡,短短10天内,共有14人因饮用假酒死亡、39人受伤。这些散装白酒中含有剧毒工业酒精甲醇。
35、2004年4月30日,“大头娃娃”事件曝光,安徽省阜阳市查处一家劣质奶粉厂。该厂生产的劣质奶粉几乎完全没有营养,致使13名婴儿死亡,近200名婴儿患上严重营养不良症。
36、2004年5月,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的一期“龙口粉丝掺假有术”节目揭露,部分正规粉丝生产商为降低成本,在生产中掺入粟米淀粉,并加入了可能致癌的碳酸氢铵化肥、氨水用于增白。
37、2004年“陈化粮”事件曝光,全国10多个省市粮油批发市场发现有国家粮库淘汰的发霉米,含有可致肝癌的黄曲霉素。黄曲霉素是目前发现最强的化学致癌物,试验显示其致癌所需时间最短仅为24周。 38、2003年12月3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佛山、江门两地的鱼翅、开心果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用工业双氧水加工过的鱼翅成品、开心果等干果类食品成品。
39、2003年12月1日,杭州质检部门公布“毒海带”事件的调查结果,市场上畅销的一种碧绿鲜嫩的海带是用印染化工染料浸泡出来的“毒海带”。不法经营者采用“连二亚硫酸钠”和“碱性品绿”等化工原料对海带进行泡、染加工。
40、2003年11月16日,“金华火腿敌敌畏”事件被曝光,金华市的两家火腿生产企业在生产“反季节腿”时,为了避免蚊虫叮咬和生蛆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剧毒农药敌敌畏。金华火腿的销量几乎为零,金华市经营千年的城市名片瞬间蒙垢。
41、从2003年7月上旬开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浙江省卫生监督部门查获了从嘉兴等地流出的48吨含有剧毒氰化物的“毒狗肉”。这些狗大多为土狗,很灵活,所以较难棒杀,大多为毒杀。 42、2002年6月21日,金华市卫生局在某仓库发现标识为广西田阳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9.5吨假冒“白砂糖”,该“白砂糖”30%的成分为蔗糖,30%成分为硫酸镁,其余成分无法确认,对这批“白砂糖”全部没收并予以公开销毁。
43、2002年5月21日,长春市卫生局查处一处用牛血、猪血和化工原料加工假“鸭血”的黑窝点,制造假“鸭血”的化工原料一般为建筑或化工用品。
44、2002年2月,哈尔滨香香鸟食品有限公司用去年的陈月饼非法生产汤圆的恶性事件被查处。据当地工商部门介绍,在所查获的汤圆馅是由去年中秋节期间生产的月饼经粉碎后制得,月饼早已超过保存期,有些已发霉变质,甚至被鼠咬。
45、2001年9月3日,吉化公司所属的16所中小学校发生严重的豆奶中毒事件。万余名学生饮用学校购进的“万方”牌豆奶后,6362名学生集体中毒。至今,仍有多名饮用豆奶的学生被不同的病症缠身,其中3名学生患上白血病。
46、2001年3月至9月期间,广东河源某饲料公司因购买“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生产猪用混合饲料,导致11月7日河源484名市民因食肉中毒。
47、2000年12月15日,金华市卫生防疫站在金华市区五里牌楼农贸市场内查获1500公斤的“毒瓜子”。这些西瓜子生产中掺了矿物油,同时福建、河南、广东、南京等地也发现了“毒瓜子”。
1、案情介绍
1997年3月31日,天津市红桥区发生一起家庭因食用自制猪肉馅包子导致共同使用者4人食物中毒,主要症状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心悸、尚有手颤,唇颤的体征。通过调查取证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分析,中毒者临床表现和特征,实验室检测结果和,名副主任医师以上食品卫生专家鉴定结论确定:中
毒病人共同食用的包子猪肉馅中含有去甲肾上腺索、肾上腺索。这种中毒类型在我市尚属首例。
在对食物中毒进行调查,取证和确定中毒原因后,卫生行政机关经和议认为,永发大肉部所售出的猪肉饺馅含有造成本次食物中毒的致病因子去甲肾上腺索和肾上腺索,导致李某一家共同进食者,人发生食物中毒。根据《肉鱼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停止经营,期限为自案发之日采取临时控制实施时起直至结案之日止;2 拟没收3月31日,4月1日之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上述合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和《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于4月23日以卫生行政处罚告知(听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要求,于5月14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经过质证,局征候,卫生局行政领导小组经过和议讨论一致认为,永发达肉部于1997年3月31日出售含有毒有害腺体的猪肉饺馅,致使一家4人食后发生的食物中毒。经现场检验、采样、检测、专家鉴定等调查,手续完备、证据充分,当事人在听证会的质证任何驳辨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2 .罚款人民币5000 元证。5月23日向永发大肉部送达了津红卫食罚字(1997)“第011 号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法律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桥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30 日上午经过公开开庭调查审理,原、被告就本案关键环节在法庭质证、辩论,法院认为:原告出售生猪肉中含有有毒有害腺体,并导致4人食物中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经营食品应无毒无害的规定。被告作为食品卫生监督机关,依职权查处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之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基本合法。但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时,举行听证中未告知原告吊销卫生许可证之行政处罚,而听证后做出处罚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能成立。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原告停止经营,虽未确定期限,但在听证通知中明确告知为:“自案发之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时起至结案之日止”,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法判决:1.维持被告作出的第011号决定第一项责令原告停止经营,第二项处以对原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处罚。2.撤销被告作出的第011号决定中第一项并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判决后,原、被告均履行
的判决,为上诉。
2、专家分析
这是一户家庭四人特殊的食物中毒事故。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了深入的现场调查,取得了当事人的证
据,并经过专家技术鉴定,确定为食用猪肉馅中含有有毒有害腺体。
关于听证程序,本案人民法院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撤销了卫生监督机构所做出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是对的。《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它赋予了当事人比较全面的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为通向合理、公正的行政程序指明了道路。公民及其组织在听证程序中所拥有的听证权利,是听证程序的核心。听证程序的本质是程序公平,而不是实质公正,但程序公平的存在是实质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既然如此,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中,拟给予:1.责令停止经营,期限为自案发之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起至结案之日止;2.拟没收3月1日、4月1日之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举行听证后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却增加了吊销卫生
许可证一项。仔细分析一下,卫生监督机构在听证通知书中把临时控制措施当作处罚条款,又有意回避吊销许可证这一敏感问题,又在最后作出的行政处罚中增加了这一条款是错误的。读者应从这一案例中吸取
教训。这种法院撤销一项重要的行政处罚,也是卫生监督机构的败诉。
2003年9月3日下午2时45分,某市卫生局接到该市某医院打来的电话,称他们区一所学校有100余名学生发生集体食物中毒,正在该院救治。市卫生局当即派人前往调查处理,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对中毒学生和救治医师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了相应的样品,结果确定了该起食物中毒的原因餐次和原因食品。据此,该市卫生局对该校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简介
9月3日15时,卫生监督人员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已取得卫生许可证,有四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且该从业人员左手无名指及大拇指有0(5cm的伤口各一个,无名指伤口红肿且有脓液,食堂操作台上有一个大铝盆内盛有约5公斤米饭,货架上搁有剩余的烧土豆块、烧南瓜片等食物各一盆。询问食堂承包人得知该餐次收入320元,但没有书面凭证。卫生监督人员对剩余的饭菜和肉馅及四名从业人员的手指进行了采样,检出蜡样芽孢杆菌。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查结果,市卫生局确定了该起食物中毒的原因餐次及原因食品,并对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违法行为,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讨论分析:
该案有无违法所得:此案究竟有无“违法所得”,合议时一种观点是有,即该食堂负责人所说的320元;一种观点是无,因为没有有效的书面凭证或票据支持,所以“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卫生部卫监发1996第48号文件批复,“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显然,仅凭食堂负责人的口头说明是无法认定当餐次的收入的,所以,该案应按无违法所得计罚。
处罚的额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因该案有违法所得320元,应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上限五倍,合计约1600元,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罚款5000元,此案中有一人无健康证上岗,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罚款400元,合计罚款7000元;一种观点认为因违法所得难以查清,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取下限,计三万元。根据卫生部卫监发〔1996〕第48号文件批复,“对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故该案处罚额度应不低于三万元。
是否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种观点是,食物中毒发生后,该校领导能积极救治学生,并投入资金对食堂进行改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一种观点是该案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不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食品中毒事件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中规定,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属重大
食物中毒,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中将重大食物中毒纳入紧急报告制度,故不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是否应吊销卫生许可证:一种观点是:该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面大,新闻媒体参与深入,应吊销卫生许可证;一种观点是:食物中毒发生后,该校领导能积极救治学生,并投入资金对食堂进行改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危害后果,属《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免于并吊销卫生许可证”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一个特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吊销许可证后,参照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需要六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办理,这段时间600余名学生无处吃饭,散在外面吃卫生隐患更大,所以不主张吊销卫生许可证。根据卫生部卫监发〔1997第47号文件批复,“吊销卫生许可证后重新核发的期限由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我省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吊销卫生许可证后,若该学校能积极整改,确已符合申办条件,可不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
范文三:师安宁:食品安全中的法律问题 |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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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计兮网 作者:师安宁 单位:大成律师事务所
编辑:李欣南
图片:师文、李欣南
食品安全事关国民健康,司法权必须重视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和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但必须认识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不枉不纵是个案公正的基本要求。否则,任何对个案公正的损害都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
本期案例是一起涉及对被告人在一审中被控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在二审中得以纠正并被宣告无罪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1案例
案例来源: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刑终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师有富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的终审判决)。 延安中院上述判决书载明的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贾某等为牟取利益,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自家的小作坊中利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废弃猪肉和猪内脏、油脂等废弃物生产、提炼“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被告人师有富等作为长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明知被告人贾某等生产、加工的猪油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生产的猪油没有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也未注册商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安全和质量没有任何保障,仍进行购买并将其添加到食品中予以销售,均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判处主犯贾某有期徒刑二年;师有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本案全部5名被告人中,唯师有富提起上诉,要求宣告无罪。
延安中院的终审判决认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定食品标准,原审被告贾某等从公开市场的合法定点生猪经营者处购买了经检验合格的生猪猪肠、猪肚、网膜等原料,其炼制猪油的原料符合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的规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贾某在炼制猪油时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能证明其行为造成对人体有严重危害后果;本案侦查鉴定结论虽认为贾某“酸价”超标的猪油系不合格产品,但侦查机关在提取样品时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导致对该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无法采信。
延安中院同时认定,上诉人师有富从2008年起至2012年案发前一直购买使用贾某炼制的猪油进行食品加工,其“山久”公司生产的食品经榆林市质检部门每年对不同批次的不同食品检验,均为合格产品;案发后,侦查机关对师有富食品公司的产品扣押后进行检验,结论亦为合格产品;由于侦查机关对扣押师有富的在案猪油产品在未进行检验的情形下即将其销毁,再无证据证实师有富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鉴此,根据二审法庭查明的法律事实,延安中院于2013年9月18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师有富无罪;同时基于对本案“检验报告”无法作为定案依据的认定,宣告贾某等其他四名未上诉的原审被告人全部无罪。应当说,本案例中的裁判思维是对最高法院关于追求个案公正和“有错必纠”最新司法精神的充分体现。周强院长于2013年在延安中院调研时强调,必须确保个案中的司法公正;同年7月4日,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再次强调,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本案例正是在这种“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的司法自信的新背景下作出的。
最高法院2013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3月15日施行)规定,“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显然,食品安全标准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均是重要的审查依据。
前述师有富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宣告无罪一案,引发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审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审查原则是,必须重视国家法定食品安全标准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否则,离开国家法定食品安全标准而侦查、控告及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无异于盲人摸象,必然会对诸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食品安全犯罪的核心构成条件丧失界别规则,从而错误地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臆测性结论。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及此类国家标准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因此,在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审查中,司法权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必须适用国家法定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鉴别被告人行为性质之“罪与非罪”的根本依据。
具体到延安中院的案例中,本案针对师有富所应当适用的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正是我国法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所产生的食品安全标准。其在本案中的价值就是判定师有富之公司的食品生产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根据。
国家法定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司法价值在于,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产品中凡是超出国家标准各项检验指标的检测结论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是非法的食品生产行为;二是凡在国家标准范围内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属于国家明令授权保护的,在该指标范围内的食品检验系数不论高低均是合法的。因此,国家法定标准值本质上是对生产者、经营者的一种授权。也即,只要生产者、经营者的食品检验指标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范畴,则其实际检验指数的高低完全由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行掌控。诸如,涉案标准对食品生产者的授权是其所使用的猪油“酸价”值不超过5毫克氢氧化钾/克,即凡在此标准内的使用行为均是法定的合规行为。由于贾某生产的猪油被检测的酸价值为4.49毫克氢氧化钾/克,故师有富即便使用了贾某的涉案猪油产品,其食品生产行为也完全是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授权范围的。
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知食品安全犯罪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别规则。根据“两高”联合解释的规定,此类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由于国家相关标准难以涵盖和穷尽全部食品安全因素,故“两高”同时规定当“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庭审中,被告人供述与侦查笔录中的记载往往存在严重差异。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当以何者为准?也即,当法庭所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侦查及指控事实之间存在冲突时,必须解决何者采信效力更高的问题。
2 庭审查明的法律事实之采信力高于侦查及指控事实
笔者认为,司法权必须坚持一项对法律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即法庭当庭查明的法律事实较之于侦查和指控事实而言应当具有更高的采信力。这是因为,在各被告人被分开羁押且不存在串供的情形下,在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经过充分质辩所查明的事实,显然要比公安机关“一家之言”的侦办证据可靠性更高。否则,放弃对法庭调查事实的采信而一味地防范或责难被告人“翻供”的司法认知思维,等同于司法权为不当侦查行为无条件地“背书”,最终必然损害司法公信力。
庭审中,各方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可以充分行使证明权、解释权、抗辩权、质证权、异议权;包括有利害关系的各被告人之间,或是被告人与证人及受害人之间可以行使“对质权”,在此情形下有关案件事实可以被最大限度地呈现出来,使得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达到高度同一性。反之,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侦查证据,就可以明显地发现各项侦查证据诸如“讯问笔录”自身往往会存在巨大的前后反复;此种情形导致当事人在一审、二审的庭审供述均与侦查事实之间存在严重反差。毫无疑问,这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辩护权和司法审查权的保障下,根本无法完全防止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时的各种“失真”瑕疵而导致的。更为严重的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所产生的非法证据往往也会进入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的范畴中。
为解决司法审查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侦查、指控事实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最高法院根据新刑诉法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本身存在反复和矛盾,庭审中又不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的,则应当采信其庭审中供认和查明的事实,而不得采信其庭前有罪供述。应当说,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翻供”行为存在着“还原”客观真实的情形,故不得以被告人庭审供述与侦查证据之间存在冲突即武断地认定被告人“不如实供述”。因此,以庭审事实来查明全案法律事实是对被告人正当权益最为关键的保护性措施。
诸如,延安中院案例中被告人贾某及师有富共同的辩解理由是,在采购食用猪油的生产原料中,根据生猪产品的天然属性,其中必然包括一些有害物质,诸如俗称“油核子”的猪淋巴结。但是,原料中存在有害物质不等于在生产加工时不作无害化处理,更不等于其所销售的产品中当然存有“有毒有害物质”。上述辩解理由得到二审法庭的采信,这是遵循“庭审所查明的法律事实高于侦查及指控事实”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我们注意到,部分地方法院曾有对利用猪内脏脂肪生产食用猪油的行为作为“新型地沟油”犯罪予以打击的案例。但根据国家法定标准,动物内脏脂肪是合法的生产原料,不应当属于“地沟油”生产原料的范畴。
最高法院曾于2012年7月31日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了“十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典型案例。但是,这些案例中均未将生猪产品中原料杂质与其最终产品之间是否必然具有“毒害性”混为一谈。
本期案例中延安中院认定,本案鉴定结论虽认为贾某“酸价”超标的猪油系不合格产品,但侦查机关在提取样品时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导致对该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无法采信。这里涉及到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
3食品安全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
根据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再严格限定在审理程序中,而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此类证据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同时,在法庭审理前或审理中也不再限于启动一个单独的程序来完成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而是在庭审调查结束前均可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这就等于赋予了法庭不必限于当庭而是在合议时有权对非法证据作出不予采信的排除性结论。
具体到鉴定类证据的审查制度,既要根据新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排除,也要遵循司法部第107号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解释》规定了对鉴定意见的排除情形包括: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司法部的《通则》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授权制定的,效力层级更高。其中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包括: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延安中院正是因本案《检测报告(食用猪油)》本身存在诸如鉴定部门的资质文件、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证书等均缺失的法律瑕疵才对该证据作出不予采信的排除性结论,应该说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事实上,涉及食品检验的制度性要求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要求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显然,无论是作为日常执法检查或者是司法鉴定,均应当遵循前述法律制度。尤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法本身要求应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检验的根据,再次印证了食品安全案件中应当适用国家法定标准的必然性和强制性效力。
延安中院案例中,能够构成有罪认定的核心证据是侦查阶段产生的《检测报告(食用猪油)》,由于该检测报告对送检样品的取样与保存程序不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动植物油脂—扦样》的规定,故属于非法证据。
同时,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如果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规定弥补该瑕疵。具体到本案例,延安中院查明师有富完全履行了上述检验制度。涉案证据亦证实陕西省内有关质检部门对其公司产品历年抽检,结论均为合格。
因此,为确保产品进货质量而对产品许可证和合格证的查验只是其中的一种途径;另一种合法途径就是虽然没有合格证,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应该说,这两种途径均是法律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一种授权。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如果单纯地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不必然构成行政或刑事违法性。也即,不能仅因为生产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即对之实施刑事处罚。
一般而言,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往往涉及对上下游犯罪行为进行连环追究责任的问题。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刑事或是民商事法律均是我国统一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同时注重对牵涉的相关民商事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判别及适用。唯有如此,方能正确解构上下游行为主体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及责任,防止以打击犯罪的名义损害有关主体正当的民商事权利。
4食品安全案件中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合法的食品生产者向其上游产品商购买有关食品加工原料时,其与上游行为主体之间形成合同法意义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诸如,延安中院案例中师有富任法定代表人的“山久”公司与食用猪油生产者贾某之间即形成了产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贾某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山久”公司是第一层级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当“山久”公司生产的糕点类产品销售时,其与消费者之间构成了第二层级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特征,如果出卖人的产品不合格,则应当对买受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买受方不但不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且其作为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有权利追究出卖方的产品质量责任和索赔,这是产品质量法的明确规定,也是买卖合同法律特征的必然要求。
还应注意到,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应对常见的关联性法律问题给予正确的认知。包括:生产者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等方面。部分司法判决认为被告方如果存在前述法律资格证照的欠缺时,能够作为追究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条件。
事实上,上述司法认知存在错讹之处。诸如,“营业执照”的缺失只能说行为人之市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行为人存在“非法经营”之举;“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缺失也只能说明行为人的生产卫生资格不合法;而由于主体“不适格”的因素不能直接认定其生产的产品在生物、物理或化学性质上具有客观的“毒害性”;产品是否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显然不能构成被告人行为过错的依据。事实上,我国旧商标法只要求“人用药品”和“烟草产品”这两类产品必须进行强制注册,而新商标法已经取消了对“人用药品”的强制注册制度。因此,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只对“烟草产品”要求强制注册。
5二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能否作出新的裁判结论
我们注意到,延安中院的终审判决除对上诉人师有富依法宣告无罪外,对贾某等其余四名未上诉的被告人均同时全部判决宣告无罪。那么,此种实体处理方式是否具有程序法依据?
笔者认为,延安中院的实体判处结论完全合法。
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同时,最高法院《解释》进一步明确: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很显然,新刑诉法及其《解释》既赋予了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程序上的全案审查权;同时赋予了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结论进行全案处置的实体处理权,这种权力受到“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的制度保障。
事实上,当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部分被告人未上诉的,除了上述处置方式外二审法院还可在处理完毕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之诉讼请求并使案件终审后,再以“院长发现”的形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这样亦可纠正一审判决对未上诉当事人的不当定性及判处结论。
范文四:2015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2015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1起典型食品安全案例,其中4起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7起涉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上述案例作出处罚。
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分别为浙江省浦江县工商局查处的徐某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查处的泸州某公司侵犯泸州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工商局查处的何某侵犯若羌红枣商标专用权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工商局查处的侵犯水井坊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7起案例中,有两起涉及互联网广告,分别为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查处延世牛奶互联网广告案、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工商局查处叶黄素保健食品互联网广告案。其余案例涉及发布违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酒类广告。分别为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查处半岛都市报发布违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案、山西省太原市工商局查处厚德牌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案、河南省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查处河南电视台发布茅乡贵宾用酒广告案、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查处欧米伽3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案、云南省工商局查处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布氨糖保健食品广告案。
范文五:食品安全问题案例.doc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食品安全网评 2015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枪毙 食品安全问
题的对策 篇一:2014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 2014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 2014年中食品安全类事件频频发生。人们现在年看待食品也胆战心
惊!人们也不发出很多的疑问,未来还有多少食品类安全事件发生?
我们对今年的食品安全类事件进行了曝光。共总结出十大事件: 2014年食品安全第一大事件:沃尔玛售含有“狐狸肉“的驴肉 13年低爆出的“宜家肉丸含马肉”事件还未完全淡出人们视线,2014
年初,全球零食商巨头沃尔玛又爆出在华部分店面所售驴肉含有其
他动物的DNA。沃尔玛召回这些含有“狐狸肉“的驴肉,对于那些购
买这些驴肉的顾客将给予8.25美金的补偿(约合人民币50元)。同时
将对超市中其他肉类进行DNA测试。 此前,山东出入境检疫局曾在2013年12月底宣布,沃尔玛出售的
驴肉产品中含有狐狸肉成分。综合华尔街日报和路透社消息,沃尔
玛已不是第一次在中国爆出类似食品类丑闻:2011年,当局称沃尔
玛出售的有机猪肉事实上只是普通猪肉,这一“假猪肉门”事件以缴
纳罚款57.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69万)、两名雇员被捕告终。同
年,媒体又爆出沃尔玛将过期的鸭肉上架销售。沃尔玛又爆出用过
期的鸡蛋制作成蛋糕再次销售的丑闻。再次将这一零售巨头推到了
食品安全问题的风口浪尖上。而沃尔玛的发言人则表示,这一事件
已经得到解决,事态也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年初发生的“假驴肉”事
件无疑又让沃尔玛陷入“诚信危机”。 2014年食品安全第二大事件:央视曝光,杭州黑心企业售过期烘焙
食材 原料都过期了,面包还能吃么?撕标签、换包装、用清洗液擦、拿小
刀来刮??在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案例中,最让消费者愕然的是,卧
底记者在杭州广琪贸易公司里,发现工作人员将过期食品原料改头
换面,变成了合格产品。而这批数量惊人的过期食品原料,其供货
对象包括可莎蜜儿、金点、丹比、浮力森林、面包新语、小小涩
会、九月生活等杭城多家知名的蛋糕坊和烘焙企业。 曾供给多家知名烘焙企业,据央视3?15晚会曝光,这家名为杭州广
琪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是杭州多家面包店的原料供应商,曾销售
多达10吨过期进口食品原料。最让消费者担心的是,这些过期食品
原料瞒天过海、“一路绿灯”地流入其“长期客户”——杭城多家知名
的蛋糕坊和烘焙企业。 被央视“点名”的广琪公司的长期客户,包括可莎蜜儿、金点、浮力
森林、面包新语、九月生活、丹比、小小涩会等多家连锁品牌烘焙
企业,都是消费者最熟悉、最常消费的品牌。 2014年食品安全第三大事件:上海福喜食品大量采用过期肉 据调查发现,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
料的行为。这家公司被曝通过过期食品回锅重做、更改保质期标印
等手段加工过期劣质肉类,再将生产的麦乐鸡块、牛排、汉堡肉等
售给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大部分快餐连锁店。有工作人员甚
至侃言:“过期也吃不死人”。 2014年6月18日,18吨过期半个月的冰鲜鸡皮和鸡胸肉被掺入原
料当中,制成黄灿灿的“麦乐鸡”。记者还获悉,这些过期鸡肉原料
被优先安排在中国使用。另外,肯德基的烟熏肉饼同样使用了过期
近一个月的原料。2014年6月11日和12日,该公司加工的迷你小
牛排使用了10吨过期的半成品,这些材料原本都应该作为垃圾处理
掉。但是,经过处理,保质期又重新打印延长了一年。 对于媒体
报道的麦当劳个别供应商存在的问题,麦当劳方面昨晚表示,已第
一时间通知全国所有餐厅,立即停用并封存由上海福喜提供的所有
肉类食品。同时,公司立即成立调查小组,对上海福喜及其关联企
业展开全面调查,并将尽快公布结果。即刻封存并停用由上海福喜
提供的所有肉类食品原料。因停用上海福喜产品会造成三款产品出
现临时断货。 2014年食品安全第四大事件:台湾统一19款产品涉黑心油 尽管人们对康师傅耳熟能详,但对康师傅背后的老板——魏氏兄弟,却
知者寥寥。“就是这个味”,就是这个魏。台湾顶新黑心油事件愈演
愈烈,在劣质猪肉之后又查出问题牛油,而这一次康师傅的老对手
统一企业也中枪。台湾统一集团出品的19款产品因使用顶新问题牛
油而采取预防性下架,其中包括葱烧牛肉风味方便面、7-11麻辣关
东煮等。 据台湾食药署介绍,这19款产品几乎都是民众常吃的,包括统一面
葱烧牛肉风味、满汉大餐葱烧牛肉、满汉大餐珍味牛肉、来一客牛
肉蔬菜、川辣牛肉及精炖牛腩风味杯、阿Q桶面红椒牛肉风味桶,
还有7-11麻辣关东煮等。统一企业表示,公司已实行预防性下架,
并启动退货机制。台湾统一的19款产品使用了顶新问题牛油而采取
了预防性下架。 2014年食品安全第五大事件:“吸血鬼饮料”是三无产品 多地媒体曝光名为“吸血鬼饮料”“吸血鬼日记饮料”“吸血鬼血浆饮 料”“吸血鬼能量饮料”“仿真血浆”的多种“品牌”血袋饮料在网络和实
体店铺热销。此类产品的血袋包装类似医用血浆,有的还在标签上标
注了“A、B、AB、O、Other”等类型。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经查,此
类产品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生产,绝大多数仅有英文标签,产品标签标识
不规范,属“三无”产品,有的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作为饮
料饮用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提示消费 者避免购买“吸血鬼饮料”等相关产品,责令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关闭所
有销售此类产品的网店,并要求其严格把关,今后一律禁止销售类似产
品。。 2014年食品安全第六大事件:恒天然奶粉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奶粉一直都是现代婴幼儿的必需品。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有数名儿童
在食用相关恒天然奶粉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恒天然因此有76吨奶
粉被禁止在斯里兰卡继续进行销售。 2012 年8月,斯里兰卡开始检测所有新西兰进口奶粉中发现有两个
批次的奶粉中发现双氰胺污染,官方随即要求召回。其后,恒天然
表示官方检测机制有缺陷,结果有争 议。新西兰官方也表示,该残
留来源于牧草的肥料,并不是直接添加在奶粉当中,没有危险。
2013年3月,斯里兰卡方面销毁了恒天然有争议的奶粉共130 吨,
价值70多万纽币。 恒天然表示,正与斯里兰卡卫生部协调,希望能尽快解除禁令。与
此同时,恒天然针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内部检测,显示一切正常。斯
里兰卡是新西兰第5大奶粉出口市场,恒天然在那里设有工厂,雇
佣750名员工。然而恒天然与斯里兰卡素有恩怨。 2014年食品安全第七大事件:统一泡面被检出大肠杆菌超标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9月进境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包括统一、
科颜氏、亨氏、三得利等知名消费品牌在内,共检出不合格进口食
品345批、化妆品17批。从台湾进口的1800KG“甘梅撒粉(A料)”
被检出胭脂红、安赛蜜、日落黄三项超标,据了解,上述公司主要
业务为“超级鸡车”的加盟,门店从事贩卖台湾香鸡排、盐酥鸡等。
另外一来自台湾的零售品牌“一本冰糖杏仁糊”及系列产品被检出违
规添加硅铝酸钠。数据显示,超过494KG的统一泡面被检出大肠杆
菌超标,该批不合格产品已经销毁。同时,3个批次的雀巢饼干因
为菌落总数超标和标签不合格遭到退货。 2014年食品安全第八大事件:非法加西班牙工芬卡橄榄油黑作坊
“早晨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油是百姓生活里不可或缺的
烹煮调味料。在广州市场上,一种号称原装特级进口的芬卡西班牙
橄榄油销量很好,但它却产自广州白云区马务村的一个非法加工窝
点。 调查显示,芬卡橄榄油属于广州伊麦斯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伊麦斯公
司)所有。王先生是伊麦斯公司的一名前管理层,自曝芬卡橄榄油不
仅在广州销售,还销往北京、长沙、成都等城市,“除零售外,最多
的是一些公司购买当作福利发放,有的地方还进了超市”。
经多次暗访证实,芬卡牌橄榄油在城中村设点加工重新换装,主要
工序是过滤油中令人作呕的黑色泥状沉淀物,“原装原瓶进口”仅仅
是噱头而已。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公安局联合出击,查处正在非
法加工芬卡橄榄油的黑作坊,现场封存上万箱橄榄油。其中,不少
橄榄油张贴着“变质”、“有问题”等标签,不乏专供儿童食用的产
品。 2014年食品安全第九大事件:昆明黑心商贩造有毒米线 黑作坊为迎合消费者而滥用食品添加剂来提升卖相、口感。加工环
境脏、酸腐臭味扑面、地上污水横流、二氧化硫严重超标??米线厂
面积近千平米的院落内,厂房为简易房屋。其生产环境肮脏,大门
口堆放着成堆的煤块,盛装米线的竹筐随意堆放在煤堆上。走进院
子,刺鼻的酸腐臭味扑面而来,地上污水横流。从大米到米线,要
经过浸泡、打浆、榨沥、搅拌、压型、煮、漂洗等过程。 2014
年食品安全第十大事件:淡水鱼生鱼片含肝吸虫 现在有很多吃货们对生鱼片都很喜爱。吃货们经常吃日本料理而生
鱼片是必点的菜肴,但是吃货们却不知道常吃淡水鱼生鱼片会得
病。据悉,广西的零先生常吃淡水鱼生鱼片,检查结果让零先生吓了
一大跳:他的肝脏上长了上百条瓜子仁状的虫子,对肝脏造成了严
重的损伤。淡水鱼生鱼片就是将新鲜打捞上来的淡水鱼直接切片生
吃,食客在大快朵颐同时,吃进嘴里的除了美食还有肝吸虫。但专
家提醒,淡水鱼的生鱼片不宜常吃,因为其中可能含有肝吸虫会随
生鱼片进入人体,使人感染肝吸虫病。 专家表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不生吃淡水鱼,“只要温度超过90摄
氏度,几秒钟就能杀死肝吸虫。” 本文章资源来源于网络,由中国食品代理网汇总编写,如转载请注
明出处~篇二:食品安全案例分析论文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负责人 第 2 参
与人 第 3 参与人 第 4 参与人 第 5 参与人姓名班级学号(全
写)
目录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
义 ............................................................................................... 3 二、案
例一:三鹿奶
粉 ................................................................................................... 3 (1)案例的经
过 ......................................................................................................... 3 (2)案例的结
果 ......................................................................................................... 4 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
题 .................................................................................................... 4 三、案例二:双汇“瘦肉
精” ....................................................................................... 4 1.案例的经
过和结
果 ........................................................................................................ 5 (1)案例的经
过 ......................................................................................................... 5 (2)案例的结
果 ......................................................................................................... 5 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
题 .................................................................................................... 5 四(两个案例的共性归
纳 ............................................................................................... 6 五、导
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分
析 ....................................................................................... 6 六、问题的
形成根源或机理探
索 ................................................................................... 7 七、解决问题
的对策建议 ............................................................................................... 8
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