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范文(主题为: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哥们,我今年的寒假作业也是这个,给你一篇范文吧。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与研究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资源,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
随着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山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幅增加,各地由此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土地使用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了抛荒现象,这一问题已成为新时期影响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制约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经营的主要障碍。
正确认识我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势和发展趋势,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发展规模经营,是当前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我县土地流转的现状 从今年年初开始。
我县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全县农村开展了“规范、有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以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合同档案管理为目的,着力抓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排查问题、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整改和建章立制几个阶段工作,经过半年的努力,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止6月底止,全县已承包耕地面积18.8万亩,占耕地的97.4%;承包农户3.78万户,占总农户的99.7%;签订土地承包合同3.6万份,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78万本。
全县土地流转面积3.4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7%,流转户1.18万户,其中流出户7238户,流入户4619户,全县补签合同近3万份,合同一式四份,登记和签订率达96%。
二、土地流转工作成效 抓好土地流转工作,对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增加农民收入,起了积极作用。
1、规范了土地流转合同,干部群众满意。
自发流转存在着合同不规范,协议不完善,缺乏法律约束等问题,在土地流转工作中我县按照省农业厅统一式样的合同文本,规范了土地流转合同,并对过去存在的口头协议,不规范合同重新进行了补签,规范建档,消除了以往土地流转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使外出打工的走得放心,租田的农户种得称心,乡村干部也可以抽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解决其它问题。
2、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
通过土地流转,会手艺、头脑活,善经营的农民更多地离家外出打工,或到城镇经商置业,就近服务于二、三产业。
据统计,土地流转后全县乡(镇)外出打工或从事二、三产业的人数比去年同期增加5000人,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活跃和繁荣了城乡经济,加快了小城镇建设步伐。
3、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开始出现两种趋向:一是农户之间转包开始向租赁大户成片租赁发展;二是耕地流转发展到林地和“四荒”经营权流转,由单一的种粮向水果、蔬菜、花卉等高效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发展。
全县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达70多户,总面积4000亩以上,有力促进了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使耕者有其田,能者尽其能,智者尽其智,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粮食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企业化方向发展。
4、加快了现代农业的进程。
土地流转后,种植大户都渴望新技术、新品种,以提高产量、提高效益。
农业机械得到更广泛的运用。
今年机械使用量大增,今年1—6月份,全县新增耕整机32台,插秧机8台,抛秧机2台,便型拖拉机22台,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5、建立了土地流转机制。
全县各乡镇、村按照“规范、有序”的要求,全面建立起了土地流转档案,规范了土地流转程序,明确了规章制度。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作为管理机构,做到村有档案,乡有备案,配备专人分管档案工作。
摸索总结了四种流转形式。
即:土地出租、土地转让、土地转包、土地互换,为今后土地流转工作步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三、存在的问题 l、法律意识较淡薄。
表现在:一些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认识度低,知道有《土地承包法》的多,但通读过全文了解精神的不多,有的土地流转未经村委会同意或备案,有的认为签不签合同不重要,以口头协议代替合同,有的流转后再签合同,埋藏下矛盾纠纷隐患;土地承包工作中,仍有一些村组干部对党的土地承包政策和法规领会不够,为解决人地矛盾,搞“几年一调”,土地打乱重分,给土地流转造成了困难和障碍。
2、个别乡(镇)和村组干部对流转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还没有走出过去“要钱”、“要粮”的旧的工作模式。
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之间的事,无须政府插手,而且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矛盾多、难度大,没有直接经济收入,有为难、怕难情绪。
有的抱应付态度,导致乡村干部沉不下去,责任不到位,工作难落实。
3、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匮乏,流转机制不完善。
虽然有的地方成立了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但总体上仍不能适应需要,缺少一个由下至上、网络化、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
由于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欠完善,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程度、规模和效益,提高了土地流转的成本,造成“有买找不到卖,有卖找不到买”的局面,并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
从流转机制看,流转形式单一,程序不规范。
有的地方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细节
下面是对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相关解读,部分实施细则以当地政策为主: 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
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最高的农田作为标准田,其他的耕地采取折扣方式以多顶少,即1.2或1.5实际亩折扣为一标准亩,据此承包给农户。
由此,导致承包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二调面积出入较大,通过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将这些数据摸准搞清,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
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
通过开展确权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更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
(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
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流转会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3、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种潜在的历史矛盾十分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步推进,一般按6个步骤开展工作:(1)宣传发动。
要把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召开乡、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
(2)清查核实。
将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群众反映、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要一一摸清查实,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奠定扎实基础。
(3)调绘勘测。
由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民代表参与,依据二轮承包合同及权证等资料,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调绘勘测,力求精准实。
(4)张榜公示。
将清查的历史资料、调绘勘测初步结果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要由农户签字认可。
有异议的要对(2)、(3)二个步骤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绝大部分农户签字认可。
对极少数仍存异议的,暂缓确权登记。
(5)登记颁证。
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土地,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颁证,并将结果再次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向承包农户发放权证。
(6)归档管理。
将本次各阶段相关资料按纸质和电子两类分门别类、归集整理、全面系统、科学建档,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妥善保存,并按要求为今后查阅打好基础。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几种方式? (1)家庭...
土地确权申请报告范本
土地确权登记有关表格填报说明 一、发包方调查表 (一)填写要求 a) 发包方调查表为发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发包方填写一份。
b)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
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
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 发包方调查表分发包方信息、调查记事、审核意见三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二)填写方法 a) 发包方名称:填写农村土地发包方的全称,以发包方所在乡镇的名称开始,填至乡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
b) 发包方编码:填写按 NY/T 2538编定的发包方编码。
c) 发包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d) 发包方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发包方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及对应的邮政编码。
e) 发包方负责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选择负责人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选择“其他暠证件类型的,需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f) 调查记事/调查员:记录发包方调查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1)发包方及其负责人的变更情况;2)农村土地所有权情况〔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小组所有)〕;3)农村土地发包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全体调查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g) 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
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
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h) 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二、承包方调查表 (一)填写要求 a) 承包方调查表为承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方填写一份。
b)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
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
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 承包方调查表分承包方基本信息、承包合同/权证信息、农户家庭成员信息、调查记事和审核意见五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f)家庭成员列表第一行必须填写承包方代表的信息。
(二)填写说明 a) 发包方编码:填写发包方完整编码。
b) 承包方编码(缩略码):填写承包方编码的缩略码(承包方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
c) 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称(其他方式承包)。
d) 联系电话:填写承包方(代表)的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单位为承包方的,填写单位法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e) 承包方地址/邮政编码:填写承包方的宅基地或其他长期住所的地址,以乡(镇)名开始,填至村、组和门牌号的具体名称。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为单位时,填写单位常用办公场所地址或登记地址。
填写承包方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f) 承包方(代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承包方(代表)的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选择“其它”证件类型的,应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g) 有无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
选择“有”时,填写相应承包合同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h) 有无经营权证/经营权证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
选择“有”时,填写相应经营权证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i) 承包起止日期/承包期限:填写当前有效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起止日期和“承包起止日期”对应的承包年限。
j) 取得(承包)方式:选择承包方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在对应选项前划“√”。
选择“其他”方式时,注明取得(承包)的具体方式。
k) 家庭成员总数:填写农户家庭成员的总数。
l) 成员姓名: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户主填在第一顺序位。
m) 性别:填写相应家庭成员的性别,包括“男”、“女”两种类型 n) 与户主关系:填写该家庭成员与本户户主的关系,包括“户主”、“配偶”、“夫”、“妻”、“子”、“养子或继子”、“女婿”、“女”、“养女或继女”、“儿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孙媳妇或外孙媳妇”、“孙女婿或外孙女婿”、“父亲”、“母亲”、“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继父或养父”、“继母或养母”、“祖父”、“祖母”、“兄”、“嫂”、“弟”、“弟媳”、“姐姐”、“姐夫”、“妹妹”、“妹夫”、“其他亲属”、“非亲属”等关系。
o) 身份证号码:填写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的可填写其它有效证件号...
农村土地纠纷确权
农村土地纠纷确权争议处理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
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
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
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
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
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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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房屋登记,是指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确认的行为。
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属于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或在农村非法占地建房的,不予确权登记。
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村社集体组织、开发商、城乡居民个人采取非法手段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商品房”。
关于超占超建问题。
所谓“超占超建”,是指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审批手续,而修建的房屋(包括住房、猪牛圈舍)突破了批准的用地面积或建筑规模的情形。
处理办法:只在权证记事栏记载其超出部分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入登记发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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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怎样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
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
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农村土地确权专用仪器:1、手持gps面积测量仪;2、测距望远镜;3、rtk;4、全站仪。
土地确权政策详细条款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
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1、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
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
2、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
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3、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
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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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什么意思?为什么突然要搞农村土地确权?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定义:1、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2、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3、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农村土地确权的必要性:1、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
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
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间信息;(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
2、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
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
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确权机关: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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